一、土地征用和审批———滋生腐败的黑洞(论文文献综述)
潘勇舟[1](2017)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瓶颈问题研究 ——以湖南省益阳市为例》文中认为交通行,百业兴。交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加快发展交通事业、扩展交通设施、完备交通网络是各级政府、各地方单位、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面临的瓶颈越来越多,继投资瓶颈后,又出现征地用地瓶颈、地上建筑物拆迁瓶颈及贯穿各个环节的腐败瓶颈。但主要还是投资瓶颈。投资瓶颈首先是融资瓶颈,然后是资金使用、管理环节上的瓶颈。本文首先剖析了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瓶颈的概念与内涵,进而明确界定了研究对象的主体与客体,即交通基础设施的范围及具体实物产品是什么,投资瓶颈的内涵及具体内容是什么。其次,对交通基础设施产品分级分类深入挖掘,并就其投资瓶颈的表象、危害与原因全面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找准问题、提出问题的清单,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及保障措施。冲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瓶颈的路径包含冲破融资瓶颈、资金使用瓶颈、资金管理瓶颈的路径,融资瓶颈的冲破又分政府独资模式、政企合作模式、市场主导模式三种模式下的具体融资改革路径,特别是政企合作模式(PPP模式)下的融资。本文考虑6类19种交通基础设施产品实物不同特点设计了个性化特色的融资模式。论文重在操作层面的研究,全面细致地解答了各种交通基础设施融资的可供模式,研究设计了消除资金使用、管理瓶颈若干问题的管制办法,并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政策性方案,这是本论文的一大突破。论文从政策、法律、行政层面及谋划、改革、监督、反腐方面提出了建立新常态保障措施。如何在法律层面上对各种交通投资瓶颈问题解决提供可靠保障进行深入研究。为国务院制定交通投资瓶颈问题解决方案并形成行政管理条例提供了蓝本。对于全国各级政府冲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瓶颈,如何在科学谋划、深化改革、健全监督、利剑高悬等方面开展工作作出具体周密部署。
许健聪[2](2017)在《中国复合型公共财产法治体系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古往今来,公共财产普遍存在于各个国家和社会。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日益深入交融,公共财产之地位〈此变得日益显着。特别对于社会主义中国,作为一个从计划经济晔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公共财产对于国家治理的作用更是无比重要。与该地位不相称的是,我国公共财产运作“法治缺位”严重,实践中“行政主导”之特征尤为明显。对此,学术界虽已从各个侧面有所关注,但基础性4系统性研究尚付阙如。有鉴于此,我国公共财产法治的基础理论亟待建构。实际上,“公共财产”是一个仍未被学界清晰界定的概念。传统理论通常以“主体标准”或“用途标准”来界定“公共财产”。通过比较4分析及扬弃,笔者提出“修正的主体标准”以划分其与“私人财产”的关系。同时,从公共信托理论4市场失灵理论和国有经济理论三个层次全晓位解析公共财产之缘起。至此,公共财产之理论概貌得以廓清。为进一步构建系统化的法治体系,还必须分类梳理公共财产。从法学研究角度出发,本文提出了“取得晓式”和“应然用途”的“双重分类标准”,进而全面呈现了我国实践中的各类公共财产。再结合“税收国家”理论即可探明我国公共财产体系的复合性及其演化趋势。在此基础上,公共财产的法治化研究晓才得以展开。“公共财产法治”蕴含着多个维度的内涵,即形式上强调“法‘之治”4实质上重视“分配正义”4程序上追寻“动态商谈”4市场上要求“公私归位”。将以上“法治要义”应用于我国公共财产“取得”与“利用”上,便可构建起一套符合实践发展需求的法治体系。概言之,在“公共财产取得”晓面,针对不同的晓式应分别强调“法定主义原则”4“法权平衡原则”以及“公平交易原则”;在“公共财产利用”晓面,“公用性公共财产”和“财政性公共财产”的用途规范分别对应着“用途法定”和“预算控制”,而上述“公共用途”在“行政终端”之落实还有赖于“给付行政”。将上述法治理论应用于实践,可发现我国公共财产在“取得”和“利用”的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法治缺失及其带来的弊病。现阶段,在公共财产取得晓面,关键是以税收法定为核心落实“法定主义”4以程序法制创新促进“法权平衡”4深化市场机制建设保障“交易公平”;在公共财产利用晓面,核心则是确保公用性公共财产法定用途之实现4全面强化财政性公共财产的预算控制4以给付行政理念引领行政法全面变革。
徐肖东[3](2017)在《行政合同程序论》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较新的国家治理方式,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由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行政合同现已成为政府实现公共管理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方式。但在实践中,行政主体在使用行政合同完成行政任务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行政合同的缔结缺少竞争性程序的有效实施,暗箱操作的空间较大,强制缔约现象普遍等。其中不少的问题是由于行政合同程序的缺失或无法有效实施引起的。对于运行中的行政合同程序问题,有必要通过实践、学理、制度等多方面加以考察、分析,从而为行政合同程序制度的构建与有效实施提供支持。从行政合同程序生成的原因来看,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合同程序生成的现实动力,二是行政合同程序生成的学理基础。最原始的现实动力是行政合同实践中出现的真实问题。比如,在政府采购的环节中经常会滋生腐败,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黑幕交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行政机关随意单方解除合同,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现实动力的第二个面向表现在行政合同程序的立法呼声上。这种要求集中在呼之欲出的统一行政程序法典、欣欣向荣的地方行政程序立法及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地方行政合同规范等三个方面。行政合同程序生成的学理基础主要有四个部分。从最简单朴素的逻辑出发,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必然对应着行政合同程序。又由于行政合同的契约性,它的正当性受到了依法行政原则的拷问,于是行政合同程序在依法行政原则与契约自由的调和间得以成长。现代行政法强调行为的可接受性,认为行政程序是可接受行政行为的必然组成要素,但行政合同作为新型行政行为其行政程序经常被忽视。因此,有必要在可接受行政行为理论下对行政合同程序倾注更多的心思。程序平等的宪法要求是学理基础的第四个部分,它要求竞争性程序的有效实施及为公众参与提供良好的平台,使公民能够平等地参与到通过合同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中。至于如何构造行政合同程序,首先需要明确相关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基础可概括为三点:一是关于行政合同程序分阶段构造的双阶理论;二是行政合同程序动态扩张的行政过程论;三是新《行政诉讼法》背景下发生更新的行政行为理论(行政合同相关行政行为说)。双阶理论与行政合同过程相辅相成,为行政合同程序构造提供了应然层面的支持与观察视角,更重要的是为行政合同程序的两阶段划分提供了思路。行政过程论是双阶理论的升级版,有助于全面动态考察行政合同过程。基于行政合同过程动态扩张的现实性,可能存在一些非法规范层面的因素,将行政过程论导入行政合同程序,可以使行政合同从准备到缔结再到履行,甚至是最后的执行过程,做到无缝对接。新《行政诉讼法》背景下更新的行政行为理论为厘清行政合同与行政行为关系提供了新视角,学说上存在“并列说”与“隶属说”,但至少在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可以得出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的结论。通过对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解释与分析可知,行政合同是由多个行政行为组成的。对此,探寻中的行政合同法源论,即行政合同作为行政合同范围下行政行为的法律渊源,也为此提供了理论支持。就行政合同法源论,在立法层面有解释可能,在司法语境下也得到了法院、判例的支持。由此衍生了行政合同范围内不同的独立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相关行政行为。这一观点的证成为行政合同程序构造提供了强力支持。明晰行政合同程序构造的基础理论后,考察行政合同程序的现有法规范中的有利因素与不足之处是构建和完善行政合同程序的关键性环节。现行法规范中的行政合同程序主要从三个方面切入:一是行政程序立法中关于行政合同程序的规定;二是行政合同立法中关于行政合同程序的规定;三是其他专有立法中关于行政合同程序的规定。首先,在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相关规定。由于我国缺少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因此考察的重点是地方行政程序立法,包括地方政府规章9部与地方行政规定6部(其中一部已失效)。通过考察发现了分阶段行政合同程序的迹象、行政合同法源论的解释可能,及违反行政合同程序的法律效果有待通过立法明确,行政合同范围内的行为是否适用行政程序立法的其他条文等相关问题与疑惑。其次,行政合同立法中的规定。考察的对象是80部行政合同法规范,其中有3部是地方政府规章。通过考察明确了行政合同内部程序实施的主体、订立合同的程序等有利要素,但也发现了程序性规范较为缺失的问题。再次,对其他专有立法的考察主要集中在需要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用事业(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相应的规范上。从中可以得出:行政合同立法特别关注与强调行政合同内部程序;行政合同立法越来越重视公众的参与;行政合同立法对于行政合同相对人程序设计还有待加强。对于司法判例中的行政合同程序的考察是研究的必然要求,同样值得倾心关注。通过对莱芜泰和案、葛春海案、郝龙只案等相关判决的考察,进一步巩固了行政合同法源论下行政合同相关行政行为说,行政合同分为缔结阶段与履行阶段等观点。莱芜泰和案表明了行政合同缔结阶段的行政行为是独立存在的。葛春海案则较为直接地表明了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解除行政合同行为的行政行为性,且主要以程序违法展开该案裁判说理。郝龙只案将公告行为解释为行政行为,为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发展提供了现实依据,更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合同相关行政行为的范围。此外,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49个有关行政合同程序的裁判文书来看,行政合同程序存在着不少疑点。就行政合同程序与受案范围的问题,法院有三种态度:因行政合同程序纠纷而否认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相应行政机关未开启征收程序,作为否认行政合同性质的一种理由;对于行政合同签订前的行为,其程序违法性应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就法院对行政合同程序的整体态度来看,法院不给予回应的做法较普遍。其次是限制行政合同程序的范围,比如否定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上,有法院将行政合同程序的证明责任交由了行政合同相对人。当然在疑点外,法院同样对行政合同程序做了不少有益探索,如在判决中可以找到双阶段划分与行政合同程序构建的影子,法院明确了行政合同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判决肯定了行政合同中的协商程序等。从行政合同程序构建的现实动力、理论基础,到行政合同程序在法规范、司法中的实践面向,无论是有利因素,还是存在的不足,为行政合同程序构建提供了不少思路。学说、制度及实践三股力量为行政合同程序构建及其配套制度的建立或完善提供了推力。在基于行政程序法典化设计的行政合同程序构建前,应当明确不同类型的行政合同程序。根据理论的解读与实证的分析,行政合同程序的构建需要考虑三方面内容:一是行政合同过程的阶段性,即行政合同缔结与履行双阶段划分。与此相对应的程序可分为行政合同缔结阶段程序和行政合同履行阶段程序。二是与行政合同有关联的主体,即其他非行政合同一方的行政机关、公众与行政合同相对人。与此相对应的程序是对行政机关程序、对公众程序和对行政合同相对人程序。三是行政合同程序的宏观、中观及微观的划分。就具体在统一行政程序法典中的条文设计,主要是在“行政合同及其程序”为章(节)名下设十一个条文。条文的内容包括行政合同的定义、行政合同的范围、行政合同的订立、行政合同的形式、行政合同的生效、履行中的指导与监督、单方变更、单方解除、行政强制执行权、其他行政合同过程中的权力及行政合同中的公众参与等。就行政合同程序司法审查的进路,主要明确了与行政合同程序相关的行政合同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行政合同程序的举证责任,行政合同相关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在行政合同程序司法审查的判决适用上,首先可以通过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的司法审查标准的解释路径——“重大且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也可以《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解释,以做无效判决。其次,撤销判决与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与一般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相一致。最后关于保障行政合同程序有效运行的配套机制,主要有行政合同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合同程序过错追责机制。行政合同全过程记录制度需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制定行政合同全过程记录制度相关实施细则;二是明确行政合同全过程记录制度中的相关主体;三是突出行政合同全过程记录制度中的核心内容。行政合同程序过错追责机制的展开则包括追责的启动条件、追责主体与被追责主体,及如何追责的程序与相应后果。
王建国[4](2015)在《职务犯罪预防主体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检视和推进——以浙江省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职务犯罪是最严重、最典型的舞弊行为。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加强预防主体的内部控制建设。"舞弊三角"和内部控制理论是其重要的理论依据。"舞弊三角"由"面临压力、有机可乘与合理化"三个因素构成,消除其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就可以阻止或避免舞弊的发生。内部控制就是消除其中"有机可乘"这个机会因素的主要手段。建立健全预防主体的内部控制制度,可避免或减少职务犯罪的机会,从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根据这一原理,笔者在综述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浙江省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为例,对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发展趋势和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对内控制度防范职务犯罪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检视,提出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陈海英[5](2015)在《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研究》文中认为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不管古代近代还是当代、不管中国还是外国、社会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腐败都是一个难以克服的顽疾。当前腐败已经成为全球性的普遍问题,腐败与反腐败都成了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也是倍受人们关注的一个研究课题,能否有效地防治腐败成为衡量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与腐败不懈斗争的历史。特别是在改革发展的新时期,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腐败现象日益滋生和蔓延并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反腐败斗争形势更加严峻,对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永葆先进性提出了严峻挑战。面对日益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迫切需要把防治腐败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找到科学、有效的办法。新世纪、新阶段,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形成阶段,制度反腐是新形势下党的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选择。本文综合运用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相关知识,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深入分析新时期腐败现象的表现、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和现有反腐倡廉机制存在的不足,历史地考察中国共产党防治腐败思想和实践的发展,强调完善反腐倡廉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新时期中国腐败问题的现状,借鉴国(境)外反腐倡廉机制的经验,提出了完善预防、监督、惩戒、保障等机制的一系列对策措施。本论文共分六部分:导论。主要介绍研究的缘由、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框架、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一章反腐倡廉机制概述。首先对腐败、廉政、机制、反腐倡廉机制等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提出:反腐倡廉机制指为了防止和遏制腐败行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因素,促使各个权力主体和其他社会利益群体和个体,形成相互制约、相互调节的协调关系,共同遵循廉洁勤政的法律制度规范的作用原理和作用过程。腐败造成了政府公信力下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人民群众利益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动摇党的执政合法性、危及国家政治稳定,危害极大,完善的反腐倡廉机制对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社会秩序、促进政治清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章反腐倡廉机制的相关理论与中国实践。一方面,西方国家的政治原罪理论、主权在民理论、权力制衡理论、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理论、道德教育理论等廉政理论成为当代中国构建反腐倡廉机制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建立廉价政府、树立公仆意识、发扬党内民主、重视党内外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健全法制等思想构成当代中国构建反腐倡廉机制的理论基础,由此寻找完善反腐倡廉机制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梳理中国历史上的廉政制度和中国共产党对廉政制度建设的探索,为下文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提供实践依据。第三章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缺陷及原因分析。新时期我国的反腐倡廉机制不断完善,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反映出来的问题也非常严重。本章梳理了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缺陷:制度体系不完善、权力运行机制不规范、干部的任用和公务员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预防机制不到位、保障机制不完备、惩处机制软弱、社会廉政文化建设机制薄弱等等,并从主、客观方面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反腐倡廉机制不完善已经导致某些权力失控、反腐制度执行不力、商业贿赂成为社会公害、潜规则大行其道、假公济私,“黑金”泛滥等严重后果。反腐倡廉机制如果不能及时得以完善和创新,将会使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乃至于形成蝴蝶效应。完善反腐机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梦”的需要,是加强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巩固执政地位的客观要求,是落实“惩防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反对腐败、实现廉洁政治的必然要求,是应对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的需要。本章重点分析新时期我国反腐机制的缺陷,剖析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危害,从而强调新时期完善反腐倡廉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四章相关国家和地区反腐倡廉机制及启示。本章列举了有代表性的几个发达国家、以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廉政建设的经验,其中透明行政机制、较完善的财产申报和金融实名制度、遏制商业贿赂的机制、现代公务员选用机制、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机制、有效的利益保障机制、独立的反腐机构,刚性的反腐败立法、严格的惩戒机制、多渠道的监督机制等非常值得借鉴,对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建设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第五章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完善与创新的路径。新时期腐败呈现复合型、要职型、隐蔽型、资本积累型、“智能”型等特点,党中央的反腐思路也在不断变化:从“反对腐败”到“惩防并举”、从“三大建设”到“五大建设”,反腐呈现全方位一体化、更加重视党内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更加重视网络监督并且形成了快速反应机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反腐无禁区。为此,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有效地遏制腐败为现实目标,以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推进社会和谐进程为价值目标,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整体性、民主性、科学性、实践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等原则,强化防控,完善预防腐败机制;扩大参与,完善监督腐败机制;惩防并举,完善惩戒腐败机制;深化改革,完善反腐倡廉保障机制;创新思路,完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廖业扬[6](2013)在《当代中国乡村治道变革论 ——基于社会转型风险治理的视界》文中研究表明自古以来,中国每当遇到社会大变迁之际,乡村社会治理问题就会凸显出来。然而,当今中国社会大变迁与以往历史上任何一次社会变迁都有着质的区别。我们正在经历的是在全球风险社会背景下,集全球化、市场化、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等多种现代性要素共同推动下的整体性的社会转型。从而使得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异常复杂、不解定性因素骤增,社会分化加剧、社会问题大增、社会矛盾突出,各类社会转型风险大量出现,这表明,当下中国已经进入了风险社会。因此,社会转型风险治理成为国家治理包括乡村治理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尤其是对中国乡村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否适时地和因地制宜的变革乡村治道以适应乡村社会转型及其风险治理要求,已经成为关系到乡村社会和谐稳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否顺利推进的一个重大的现实的治理问题。在吸收借鉴学界已有相关成果基础上,本研究试图并致力于揭示乡村社会转型风险及其治理与乡村治道及其变革的内在关联性,从乡村社会转型风险治理视角探讨乡村治道变革的内在逻辑。其研究意义在于,(1)理论意义。助推风险社会理论及其相关理论在中国研究与当代中国社会大转型的重大现实问题的深度结合,进而有助于深化对中国社会转型的理性认识;有助于拓展和丰富转型期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内容、议题和分析框架;深入地探讨了乡村社会转型风险与基层政府治理模式、政府职能变革与乡村治道变革的内在关联性;一方面,从乡村治道的分析途径剖析了乡村社会转型风险产生的根源,另一方面,也从乡村社会转型风险治理的内在要求,说明当代中国乡村治道变革的逻辑依据。(2)实践意义。有助于提高基层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危机意识与防控社会转型风险的自觉性;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建设新农村、创新乡村治理模式、发展基层民主提供有益的对策性参考;为加快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和加速服务型政府尤其是民生服务型基层政府建设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基本思路和建议。这一研究主题与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也有很大的关联性。在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研究是一个议题十分广泛的研究领域,学者云集,成果丰富。通过研究发现,虽然已有学者论及了乡村社会风险治理问题,但是,系统地研究乡村社会转型风险治理与乡村治道变革内在关联的成果并不多见;学界对当下中国乡村治理问题所建构的分析概念和分析框架仍有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空间;社会转型固然是乡村社会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但相比较而言,当代中国乡村治道的滞后与僵化是更为根本的原因。据此,本研究试图着重进行了如下方面的研究,第一,较为系统地概括了当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风险的基本类型及其表现,描述了在社会转型和风险社会背景下,农村及农民所面对的主要风险。第二,借鉴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本研究侧重从乡村治道的维度来剖析乡村社会转型风险的成因,为此建构了“乡村威权型治道”、“公司化威权型基层政府”的分析概念和分析框架。第三,结合对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的调查,初步总结和分析了改革开放后乡村治道变革的主要得失及其根源,从中得出了需要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推动乡村治道变革的基本结论。第四,根据乡村社会转型风险治理的内在要求,提出了乡村社会转型治理的基本思路、途径和对策。为此建构了“民生服务型基层政府”的分析概念和分析框架,提出了建立健全“乡村民主治理体制与机制”、“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对策。总之,本研究侧重于从变革乡村治道以求解乡村社会转型风险治理之道的探讨;基本结论是:变革威权型治道,走乡村民主治理之道是降解和化解乡村社会转型风险的根本途径本研究主要创新点,(1)研究视角有所创新。以乡村社会转型风险治理为视角,较全面地概括了乡村社会转型风险的主要类型,并建构了相关的分析概念和分析模式,剖析了这些风险产生与存在的治道根源。(2)分析概念和分析框架有所创新。建构了“社会转型风险”、“乡村威权型治道”、“公司化威权型基层政府”、“民生服务型基层政府”等系列概念,以及由此构成的问题分析框架。(3)本研究融入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的特色内容,提出了借鉴和吸取民族民间社会管理的地方性知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能性。本研究不足之处,(1)本研究侧重于探讨通过变革乡村治道的途径来求解乡村社会转型风险治理之道,提出的是较为宏观的、方向性的对策建议,没有重视社会风险治理的技术流程设计和可操作的制度设计;(2)比较研究不足。缺乏不同性质模式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乡村社会转型风险治理模式的比较研究;(3)没有深入探讨乡村社会转型风险治理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包括国家治理转型与乡村治理转型的内在关联等研究,这些都有待于后续研究的拓展、提高与完善。
夏钦[7](2013)在《国有土地划拨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是一个国家保证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最根本的资源。在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土地制度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主要的土地利用方式。改革开放后,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土地补偿使用制度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土地使用模式。但是,由于土地使用权属的定位不清,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土地市场混乱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因此,土地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已经受到了诸多学者的质疑,有些专家甚至提出取消土地划拨制度。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土地出让速度的加速和现有的“双轨”土地出让规则发生了越来越严重的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土地划拨制度的规范模糊,缺乏程序合法化等诸多问题,造成了不公平竞争。这些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学者们开始把研究的重心放在土地划拨制度的变革或重建之上。本文将对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等系列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阐述,以物权理论为基础,提出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权属的法律规范,打破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实行土地出让金制度,建立土地入市许可制度等一揽子举措来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鲍家志[8](2012)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国有资产根据性质和用途可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狭义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不直接参与生产和流通过程,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占有、使用的,并为完成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事业任务,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非营利性经济资源的总称。它是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石,其份额占国有净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达八万多亿元。现实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但我国至今还没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制度的国家法律层面上的立法,如何构建有效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是摆在学者面前的一项重大研究课题。为了从法律层面上解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有必要从物权法的理论基础到制度构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机制进行系统的研究。催生本文研究的动因在于,目前有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经济学和行政学的研究领域,而法学领域的研究成果绝大多是从行政法学关于制定公物法的视角研究。受到研究路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等方面的局限,现有的研究成果难以为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控机制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进而使目前的立法无法为有效地解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本文从私法视角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机制进行理性思考,从物权法维度剖析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制度改革的法律途径,通过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客体创立一个新型的用益物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为立论,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现状和问题、设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要素和法律保护等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旨在为解决非经营性国资产流失的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开辟一条新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的探索路径。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现简述如下:第一,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现状与问题。首先,界定国有资产的内涵,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将国有资产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两大类。前者包括国有公司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后者包括公用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狭义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本文所称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狭义性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特指国家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占有和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通过分析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价值和功能,并对之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共性和个性进行比较分析,说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广泛的渗透性,它是国家政治、文化和经济正常运行的物质保障,承载着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历史使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与经营性国有资产本质都是一种财产,财产归属与利用的天然分离是它们的共同特征,也是构建其法律保护机制的共同切入点和关键点。其次,通过归类、列举“三公”经费的挥霍浪费,资产配置不均,资产闲置与废弃,楼堂馆所的违规建造,等等各类资产流失的现象,说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制度性流失的现状及其原因。最后,通过分析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改革的“上海模式”、“广东南海模式”和“南宁模式”,并参照一些欧美国家的一些公产管理体制,结合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公共财政”、“公共产品”和“产权理论”的理论学说,认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制度改革的关键不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自我改革,而在于完善其法律保护机制。第二,关于设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剖析现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的缺陷,指出现行调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规范,立法层次较低,完全由行政法调整存在着固有的弊病,缺乏相应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在公私法交融参透的趋势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本质是一种财产,其利用关系是一种混合性的法律关系,财产问题应当首先由财产法解决,据此,物权法调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制度具有正当性。在公有制下,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但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削弱了它的功能。物权法第53条和第54条模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利用权利的性质,也混淆了公权力与财产权之间的界限,因此,物权法确认一种新型用益物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国家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占有和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实际管领和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内容,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物权,又基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客观上具有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天然分离,此与用益物权的功能和本质并无二致,物权法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且与物权基本原则并无冲突。最后,说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与物权体系的协调和衔接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系统工程,尚须深入的研究探讨。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生活,而是不在于逻辑”,在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立法态势下,物权法第117条规定了设立用益物权类型的一般条款,为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提供了立法依据。第三,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要素。本部分从主体、客体和内容剖析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要素。首先,说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通过行政审批而设立,因国家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被依法撤销而终止,并以会计报表的登记注册为其物权的公示方式。通过对人格在大陆法系中的演变,阐述法人人格的取得决定于能否将团体与其成员在权利义务上作出独立的区分,取决于团体是否作为一个整体承载权利义务。财产只能以团体开展事业目的和营业目的的物质条件,而不是法人人格取得的必要条件。说明法人人格是由国家法律赋予,其独立性与财产多少没有牵连,说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在主体的界定上有其特殊性。本文认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国家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为其使用权主体。其次,通过列举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各种表现形式,说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客体。基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客体为集合物,从集合物在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的立法沿革,说明在“物权二元结构论”首倡的“一定的财产利益”为物权客体的理念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事实上的集合物,也可以视为“一物”。基于“一物”的确定是以社会观念上是否为“一物”作为考察依据,而一物一权原则总是在特定的时空考察物的所有权状态,因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集合物,视为“一物”,此与一物一权原则并不相悖。再次,从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能,分析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其中,使用的权能表现为使用权人对资产享有一种持续性的、稳定性的和排他性的消费性使用的权利;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通过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界定它们之间的处分权能。此外,以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作为使用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原则。最后,说明使用权人遵循的义务有:正当、合理使用资产的义务;特定使用、效益使用和公开使用资产的义务。第四,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认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应当由公法和私法综合保护,通过整合公法与私法调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内容,设计公私法的转轨条款,确立私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和公法(行政法和刑法)相结合的立法安排,以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其次,说明物权法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使用权人便享有直接支配性的物权效力和物权请求权,并根据本文研究成果,草拟物权法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立法建议稿;而且,从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之间关系,分析侵权责任法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必要性,并论及侵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再次,通过检讨现行公法关于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立法现状,说明应制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资产配置法、公务消费法和资产使用法等行政法,并通过修订刑法,增设关于惩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相应罪名和财产罚金刑等内容,从而以公法视角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最后,从法律监督、法律救济和公益诉讼等方面论及构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蒋拯[9](2012)在《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研究 ——从权利保护与限制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认为,我国应将“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统称为“违法建筑”,具有必要性,符合客观事实。对违法建筑概念进行类型化分析,关涉违法建筑之处理,具有重大意义。违法建筑是建造行为违反公法之物,亦属民法上之物,是不动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价值性。在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构建时,不能为了遏制违法建筑而否认其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法律地位。否则,对物权法中所有权得丧变更规则及添附规则是一种伤害,势必损及民法之形式理性,危及合法建筑之保护。具体而言,由于某一幢建筑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只有由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定方能知晓。因此,应当肯认一体赋予建造行为能够原始取得所有权的规则,而不去追问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否则会伤及对合法建筑之保护。国家在遏制违法建筑时,不能为了遏制而遏制,而应在尊重既有违法建筑资源价值的前提下作甄别处理。在违法建筑认定及处理中,要注重对公权进行限制,尊重违法建筑不动产所有权之客体地位,对私权给予应有保护。应加强建筑管制及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新建违法建筑从严治理,利用征税的方法对违法建筑进行遏制,引入刑罚对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打击,对违法建筑应进行登记并允许移转。第一章,对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进行了语源考察及辨析。对建筑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对中外历史上就建筑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对“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的概念进行了语源探析,对我国政府文件和法律性文件及主要大城市对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提出应将“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统称为“违法建筑”。第二章,对违法建筑的定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批判现有的九种定义,认为违法建筑的定义应从我国的建筑管制立法、行政管理及司法实践中去分析提炼。只有基于我国建筑管制实践及理论现状,所作出的定义才能与建筑管制之实践相吻合,方能反过来指导实践,进一步认清违法建筑的本质。如果仅从学理上对违法建筑的定义进行研究,一是所作的定义不能很好地反映并指导实践。二是人为地制造了建筑管制法学界与建筑管理实务界的理论鸿沟。笔者在对我国建筑管制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之后,认为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发给许可证(或批准书),或虽经许可,但不按许可条件建造的建筑物。该定义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简洁性,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符合我国建筑管制实际。笔者进而对违法建筑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将违法建筑按20个标准进行了类型化,并就违法建筑类型化对违法建筑处理的启示进行了探讨。第三章,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公私法定位分析及公私权互动研究,并对由此而就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构建得到的启示进行了探讨。对国家实行建筑管制涉及的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建筑许可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在对一些国家或地区关于违法建筑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之后,发现有如下特点:一是每个国家或地区承担处理违法建筑职责的部门不尽一致。二是将工程分为小型工程和大中型工程,对小型工程相对放宽管理。三是承认程序违建之存在,允许依法按规定补办手续使程序违建变成合法建筑。四是强调违建人自行拆除或承担费用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代履行)。五是将对建筑工程的管制细化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及责任追究。六是一般都利用刑罚对违法建筑行为进行遏制。七是有的国家或地区对违法建筑依法征税,补办手续准正成合法建筑时征税高于合法建筑。违法建筑是建造行为违反公法之物,是民法上之物,是不动产。违法建筑具有双重属性,即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价值性。文章对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对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制度构建之启示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要加强公私法的联合规制,对建造违法建筑的阶层应进行利益分析及原因分析,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私法之互动及其对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进行了分析。提出应注重公法之间、公法和私法之间以及私法之间的衔接与协力,完善责任体系,注重执法公平。对公权与私权的理论及其划分进行了探讨。认为公权与私权关系理论对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就是,在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中,要知悉私权、尊重私权,知悉公权、限制公权,明确公权部门职责,确保公权之权源合法有据,使公权依法行使。最后,就诺齐克最小国家理论对违法建筑预防和处理的启示进行了探讨。第四章,着重对违法建筑能否成为不动产所有权客体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对建筑物财产权的重要意义,土地的属性,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之相关问题以及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属关系进行了分析。探讨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以及建筑物所有权受到的限制。笔者进而认为,在论及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时,要对违法建筑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对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问题进行论证。唯有如此,方能探知其权利归属,确定其责任主体,同时赋予主体一定的对抗公权力恣意性之权利。要处理违法建筑,其前提当然是厘清违法建筑上存在什么权利、违建人违反了什么规定,不管、不问违法建筑上的权利状况,不顾该违法建筑是否属程序违建,是否能准正,对违法建筑不于甄别,一律拆除的作法肯定不妥。由此可见,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务必先认清违建人到底在违法建筑上存在什么权利。换言之,违法建筑到底能不能成为所有权客体?这当然成为研究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时必须要搞清楚的重大前置性问题。至于违法建筑之认定及处理,反过来成为依法行政之相对简单的问题。为此,笔者研究了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与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构建的关系,对一些国家及地区对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对我国现行法律就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权利客体的规定及态度进行了分析。对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几种理论观点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提出应当肯认违法建筑不动产所有权客体地位的几种理论及理由,建议利用“应有权利”的理论,“活法”的理论,“习惯法上物权”的理论来证成不动产所有权说。笔者列举了应当肯认违法建筑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八条理由,分别是:第一、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并没有否认违法建筑能够成为所有权之客体。第二,赋予违建人违法建筑所有权,利于规范公权之行使及最大限度保护民事权利。第三、坚持因建造之事实行为能取得所有权之规则,赋予违建人违法建筑所有权,这是出于对民法形式理性之尊重。第四,否定违法建筑成为所有权之客体,与添附规则相背。第五,否认违法建筑能成为所有权之客体,不遵守建造能产生所有权的规则,则“按逐步完工状态买卖待建不动产制度”将无法建立。第六,肯认违法建筑不动产所有权客体地位与物权法定原则不冲突。第七,将合法建筑和违法建筑一体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之客体,事关建筑物交易市场规则的统一建立与完善。第八,赋予违建人对违法建筑之所有权,对和谐社会建设及社会稳定有利。其实,肯认违法建筑不动产所有权之客体地位问题,最终将归结为立法时的利弊判断问题。最后就看法律怎么作出规定而已,法律规定是什么,它就是什么。本章的最后,笔者认为对权利取得规则与权利限制规则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一体赋予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应当有正确之认识,赋予违建人对违法建筑享有所有权不等于鼓励违法建筑,赋予违建人对违法建筑享有所有权与民法之让与所有权应予补偿的原则不相违背。第五章,对完善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提出了五点建议。文章认为,应加强建筑管制以及对违法建筑行为的查处力度,允许违法建筑登记并移转,对违法建筑征收相关税费,引入刑罚对违法建筑行为进行遏制。
李萍[10](2011)在《论城市的土地供给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资源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托,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急剧加大。现阶段,我国的城市土地以有偿出让方式和划拨用地方式并存的双轨制的土地供给方式为特征。围绕着城市接壤区域的农村土地,具有取得相对容易、价格比较低廉的特点,也就使得增量土地的供给加剧了城市用地的外延扩张。在城市土地的供给使用过程当中,存在着土地供给来源单一、土地供给方式不合理的现象,造成了城市土地供给失控。城市土地供给,其目的是为了达到能够使城市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提高土地效率,实现城市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城市土地供给涉及到多项制度安排。如土地产权制度、征地制度、出让制度、规划制度、储备制度、土地用途管制等等。多项制度组合实施,使整个城市土地供给的运行机制有效运行。同时,我们还要看制度安排以后的实施机制的健全与否,来达到制度有效运行的目的。目前来说,大体上的我国城市土地供给制度,在土地来源、土地供给方式和渠道凸显出来的和隐藏的问题,引发了公众的担忧、城市土地的高地价和城市房产的畸高现象,制约着城市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原因既有制度安排本身存在不合理性,又有制度实施机制的设计不合理性。为解决此问题,本文通过探讨以下结构和思路对该问题进行渐进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第一章是引言。主要是问题的提出,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框架。第二章是我国城市土地供给制度的主要内容。文中详细的介绍了我国城市土地供给中的土地的来源及其出让方式、渠道。第三章是我国城市土地供给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形成原因。通过对我国城市土地供给制度的历史考察,介绍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历程,对比分析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土地供给制度的特点、土地出让方式的特点。第四章是我国城市土地供给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文中分析了我国城市土地供给制度的实际运转过程中产生的种种弊病,针对城市土地的协议和“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方式,分析了城市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城市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第五章是我国城市土地供给制度的完善与优化。对于现有的土地供给制度进行了详尽、系统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城市土地供给制度的对策建议,主要是可以改革农地的直接入市、取消无偿行政划拨土地制度、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等等。从这些方面提出了优化城市土地供给机制的思路和建议。第六章结束语。总结了文中所提出的有关城市土地供给的创新性的观点和本文的不足之处。
二、土地征用和审批———滋生腐败的黑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土地征用和审批———滋生腐败的黑洞(论文提纲范文)
(1)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瓶颈问题研究 ——以湖南省益阳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交通建设风起云涌,党和政府积极推动 |
1.1.2 项目与市场依托交通相互促进,企业与群众期盼交通推动发展 |
1.1.3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用价值 |
1.3 研究现状与依据 |
1.3.1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论文解决的问题 |
1.5 创新点与研究方法 |
1.5.1 创新点 |
1.5.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瓶颈的概念、内涵及研究对象 |
2.1 交通的概念内涵与演变 |
2.2 交通基础设施的概念内涵及划分办法暨研究对象的主体 |
2.3 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瓶颈与建设瓶颈的关系 |
2.4 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瓶颈的内涵及种类划分暨研究对象的客体 |
2.4.1 投资来源瓶颈内涵 |
2.4.2 投资使用瓶颈内涵 |
2.4.3 投资管理瓶颈内涵 |
第三章 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瓶颈的表象、危害与原因分析 |
3.1 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瓶颈的主要表象 |
3.1.1 投资来源瓶颈表象 |
3.1.2 投资使用瓶颈表象 |
3.1.3 投资管理瓶颈表象 |
3.2 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瓶颈的危害 |
3.2.1 矛盾突出,发展受阻 |
3.2.2 腐败滋生,效率低下 |
3.2.3 壁垒丛生,两极恶化 |
3.2.4 民心挫伤,民企背离 |
3.3 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瓶颈产生的原因分析 |
3.3.1 投资体制层面 |
3.3.2 法律支撑层面 |
3.3.3 宏观管理层面 |
3.3.4 产权制度层面 |
3.3.5 微观操作层面 |
第四章 冲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瓶颈的路径选择 |
4.1 冲破交通基础设施投入资金来源瓶颈的现实路径 |
4.1.1 政府独资模式的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办法 |
4.1.2 政企合作模式的交通基础设施融资模式 |
4.1.3 市场主导模式的交通基础设施融资方法 |
4.2 冲破资金使用瓶颈的现实路径 |
4.2.1 “谁使用”的选择—攻克暗箱操作难题 |
4.2.2 “用在哪”的选择—攻克挪作他用的难题 |
4.2.3 “怎么用”的选择—攻克支出任性的难题 |
4.3 冲破资金管理瓶颈的路径选择 |
4.3.1 财政风险管理的博奕与选择 |
4.3.2 费用源头管理的博奕与选择 |
4.3.3 流向控制管理的博奕与选择 |
4.3.4 现金结算管理的博奕与选择 |
第五章 冲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瓶颈的新常态保障 |
5.1 避免重复低效新上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
5.1.1 工程、项目、方案、计划、规划逐级链接 |
5.1.2 一体化、智能化、有机化、立体化设计布局 |
5.1.3 征地、拆迁、投资、建设、管理统筹协调 |
5.2 出台民营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政策 |
5.3 完备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改革的法治体系 |
5.3.1 修订新法律 |
5.3.2 执法新常态 |
5.3.3 改革新常态 |
5.4 健全交通基础设施健康发展机制 |
5.4.1 阳光机制—保证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公开透明运作 |
5.4.2 制衡机制—保证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权力纵横科学设置 |
5.4.3 守夜机制—保证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全程接受零距离监督 |
5.4.4 查处机制—保证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反腐利剑始终高悬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2)中国复合型公共财产法治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公共财产及其法治化研究综述 |
一、有关“公共财产法治”的传统研究 |
二、由财税法学界所引发的新一轮探索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创新之处 |
一、本文的研究思路 |
二、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公共财产的概念与缘起 |
第一节“财产”概念之厘清 |
一、财产谱系的历史演化 |
二、传统财产概念之解析 |
三、财产概念的现代内涵 |
第二节“公共财产”的界定 |
一、界定公共财产的传统理论 |
二、公共财产概念的理论重构 |
第三节 公共财产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信托理论 |
二、公共产品理论 |
三、国有经济理论 |
第三章 中国复合型公共财产的组成 |
第一节 公共财产双重分(标准的确立 |
一、“国有资产”概念下的传统分(标准 |
二、“国有财产”概念下的传统分(标准 |
三、“公共财产”概念下的双重分(标准 |
第二节 按取得方式划分的公共财产 |
一、法律直接赋予的公共财产 |
二、税收方式取得的公共财产 |
三、非税行政方式取得的公共财产 |
四、市场方式取得的公共财产 |
第三节 按应然用途划分的公共财产 |
一、公用性公共财产 |
二、财政性公共财产 |
第四节 中国公共财产组成的复合性 |
一、现代“税收国家”及其单一型公共财产 |
二、中国财政国家的(型及复合型公共财产 |
第四章 中国复合型公共财产的法治体系 |
第一节 公共财产法治的要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商谈良法之治 |
一、公共财产法治的形式之维:法律之治 |
二、公共财产法治的实质之维:分配正义 |
三、公共财产法治的程序之维:动态商谈 |
四、公共财产法治的市场之维:公私归位 |
第二节 公共财产取得的法治:法定主义、法权平衡与公平交易 |
一、公共财产取得的“法定主义原则” |
二、公共财产取得的“法权平衡原则” |
三、公共财产取得的“公平交易原则” |
第三节 公共财产利用的法治:用途法定、预算控制与给付行政 |
一、公用性公共财产的“用途法定” |
二、财政性公共财产的“预算控制” |
三、统领利用之终端的“给付行政” |
第五章 我国“公共财产取得”的法治化路径 |
第一节 以税收法定为核心落实“法定主义” |
一、落实税收法定主义的全局思路 |
二、逐步推动税收法定主义“入宪” |
三、优化我国税收立法权纵横配置 |
第二节 以程序法制之创新促进“法权平衡”——以税收征纳为例 |
一、传统的“非平衡”税收征纳模式及其纠偏 |
二、法权平衡原则下税收征纳基本理念的革新 |
三、法权平衡原则下税收征纳互动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深化市场机制建设保障“交易公平” |
一、降低土地财政依赖以消除超额地租 |
二、垄断国企改革以完善公平竞争秩序 |
三、国企去行政化以回归市场主体地位 |
第六章 我国“公共财产利用”的法治化路径 |
第一节 确保公用性公共财产法定用途之实现 |
一、着力保障公众用公共财产使用权 |
二、有效规制公务用公共财产之利用 |
第二节 全面强化财政性公共财产的预算控制 |
一、预算理念转换:从政府管理到财政控权 |
二、预算全口径化:预算控制的前置性条件 |
三、预算权力配置:强化人大顶层核心地位 |
四、预算公开透明:打开社会力量介入通道 |
五、预算公众参与:直接民主的广泛性互动 |
第三节 以给付行政理念引领行政法全面变革 |
一、给付行政下的行政主体法变革 |
二、给付行政下的行政行为法变革 |
三、给付行政下的行政诉讼法变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行政合同程序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核心观点 |
六、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行政合同程序的生成——实践与学理的双面观 |
第一节 行政合同程序生成的现实动力 |
一、行政合同实践现状与问题 |
二、行政合同程序的现实困境 |
三、行政合同程序的立法呼声 |
第二节 行政合同程序生成的学理基础 |
一、概念生成的逻辑起点:行政合同的行政性 |
二、依法行政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调合 |
三、可接受的行政行为理念 |
四、程序平等的宪法要求 |
第二章 行政合同程序构造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合同程序分阶构造的双阶理论 |
一、双阶理论的历史钩沉:由公私法二元对立之背景 |
二、双阶理论的现实困境:局限与误解 |
三、双阶理论的新度发展:打破严格公法藩篱后的施展空间 |
四、双阶理论的本土使命:作为行政合同程序构建的理论之基 |
第二节 行政合同程序动态扩张的行政过程论 |
一、行政过程论的产生与发展:个别性与体系性的互补 |
二、行政过程论引入行政合同程序:基于动态扩张的现实性 |
第三节 新《行政诉讼法》更新的行政行为理论 |
一、行政合同在行政行为体系中的定位 |
二、新《行政诉讼法》下行政合同法源论的可能 |
三、行政合同范围内的行政行为 |
第三章 现行规范中的行政合同程序 |
第一节 行政程序立法中的行政合同程序 |
一、行政合同规定的基本样貌 |
二、理论视域中行政程序立法之行政合同程序检评 |
三、行政程序立法中行政合同程序的余下问题 |
第二节 行政合同立法中的行政合同程序 |
一、行政合同立法规定行政合同程序的现状 |
二、行政合同立法规定行政合同程序的问题及分析 |
第三节 其他立法中的行政合同程序 |
一、招标投标中的行政合同程序 |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三、公用事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
四、政府采购合同 |
五、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第四章 司法判例中的行政合同程序 |
第一节 行政审判中的行政合同行为 |
一、行政合同缔结中的行政合同行为——基于莱芜泰和案的分析 |
二、行政合同履行中的行政合同行为——基于葛春海案的分析 |
三、不履行行政合同程序性义务的行为——基于郝龙只案的分析 |
第二节 行政合同判例中的行政程序 |
一、判例中行政合同程序的疑点困顿 |
二、判例对行政合同程序的有益探索 |
第五章 行政合同程序的构建及其配套制度 |
第一节 行政合同程序构建——基于行政程序法典化设计 |
一、行政合同程序的类型化构造 |
二、《行政程序法》之合同篇中的程序设计 |
第二节 行政合同程序司法审查的进路 |
一、行政合同程序司法审查之相关规则构建 |
二、行政合同程序司法审查的判决类型 |
第三节 行政合同程序有效运行的其他机制 |
一、行政合同全过程记录制度 |
二、行政合同程序过错追责机制 |
总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和参与课题 |
后记 |
(5)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1章 反腐倡廉机制概述 |
1.1 腐败 |
1.1.1 腐败的概念 |
1.1.2 腐败的种类 |
1.1.3 腐败的根源 |
1.1.4 腐败的危害 |
1.2 廉政 |
1.2.1 廉政的概念 |
1.2.2 廉政的内涵 |
1.2.3 廉政的特征 |
1.3 机制 |
1.3.1 机制的概念 |
1.3.2 机制的特征 |
1.3.3 机制的种类 |
1.4 反腐倡廉机制 |
1.4.1 反腐倡廉机制的概念 |
1.4.2 反腐倡廉机制的内涵 |
1.4.3 反腐倡廉机制的作用 |
第2章 反腐倡廉机制的相关理论与中国实践 |
2.1 反腐倡廉机制的理论渊源 |
2.1.1 政治原罪理论 |
2.1.2 主权在民理论 |
2.1.3 法治主义思想 |
2.1.4 分权制衡原则 |
2.1.5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理论 |
2.1.6 自由主义理论 |
2.1.7 道德教育理论 |
2.2 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建设的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恩格斯的廉政思想 |
2.2.2 列宁的廉政思想 |
2.3 反腐倡廉机制的中国实践 |
2.3.1 中国古代至清末的反腐倡廉机制及现实启示 |
2.3.2 中华民国时期的反腐倡廉机制及启示 |
2.3.3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机制建设的实践与经验 |
第3章 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缺陷及原因 |
3.1 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缺陷的主要表现 |
3.1.1 制度机制不完善 |
3.1.2 权力运行机制不规范 |
3.1.3 干部任用和公务员管理机制不健全 |
3.1.4 监督机制不完善 |
3.1.5 预防机制不到位 |
3.1.6 保障机制不完备 |
3.1.7 惩处机制软弱 |
3.1.8 社会廉政文化建设机制薄弱 |
3.2 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缺陷的原因分析 |
3.2.1 社会原因 |
3.2.2 文化原因 |
3.2.3 主观原因 |
3.3 新时期我国完善反腐倡廉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3.3.1 完善反腐倡廉机制的必要性 |
3.3.2 完善反腐倡廉机制的紧迫性 |
第4章 相关国家和地区反腐倡廉机制及启示 |
4.1 发达国家的反腐倡廉机制 |
4.1.1 健全的信息公开、透明行政机制 |
4.1.2 完善的财产申报和金融实名制度 |
4.1.3 有效的利益保障机制 |
4.1.4 成熟的防止利益冲突机制 |
4.1.5 有效的遏制商业贿赂机制 |
4.1.6 完善的现代公务员选用机制 |
4.1.7 严格的惩戒机制 |
4.1.8 多渠道的监督机制 |
4.1.9 独立、权威的反腐败机构 |
4.1.10 刚性的反腐败立法 |
4.2 发展中国家的反腐倡廉机制—以巴西为例 |
4.2.1 独立的、权威性的反腐败机构 |
4.2.2 较为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 |
4.3 我国香港地区的反腐倡廉机制 |
4.3.1 强有力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 |
4.3.2 完善的反腐败制度体系 |
4.3.3 完备的公务员制度 |
4.4 相关国家和地区反腐倡廉机制的启示 |
4.4.1 建立“阳光体制”, 实现政治清明 |
4.4.2 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
4.4.3 确立独立权威的腐败调查机制 |
4.4.4 健全科学的反腐败制度体系 |
4.4.5 建立严格的公务员管理机制 |
4.4.6 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 |
4.4.7 扬长避短 |
第5章 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
5.1 新时期我国腐败与反腐败的新特点 |
5.1.1 新时期腐败的新特点 |
5.1.2 新时期党中央反腐思路的新变化 |
5.2 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创新的目标和原则 |
5.2.1 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创新的目标 |
5.2.2 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创新的原则 |
5.3 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完善与创新的路径 |
5.3.1 强化防控,完善预防腐败机制 |
5.3.2 扩大参与,完善监督腐败机制 |
5.3.3 惩防并举,完善惩戒腐败机制 |
5.3.4 深化改革,完善反腐倡廉保障机制 |
5.3.5 创新思路,完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6)当代中国乡村治道变革论 ——基于社会转型风险治理的视界(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本研究的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与评述 |
一、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二、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评述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治道与乡村治道 |
二、治道变革与乡村治道变革 |
三、社会转型风险与乡村社会转型风险 |
第四节 研究目的、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
三、研究的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转型中国乡村治道变革研究进路 |
第一节 治理和地方治理理论 |
一、治理和地方治理理论内涵 |
二、治理和地方治理理论在本研究的运用 |
三、治理和地方治理理论在乡村治道变革中的应用 |
第二节 政府再造和社区再造理论 |
一、政府再造和社区再造理论内涵 |
二、政府再造与社区再造理论在本研究的运用 |
三、政府再造与社区再造理论在乡村治道变革中的应用 |
第三节 社群主义与协商民主理论 |
一、社群主义与协商民主理论内涵 |
二、社群主义与协商民主理论在本研究的运用 |
三、社群主义与协商民主理论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应用 |
第四节 整体性治理与风险社会理论 |
一、整体性治理与风险社会理论内涵 |
二、整体性治理和风险社会理论在本研究的运用 |
三、整体性治理和风险社会理论在乡村治理中的应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乡村社会转型风险诸面相 |
第一节 乡村突发公共事件剧增 |
一、乡村群体性事件频发 |
二、乡村公共卫生事件频现 |
三、乡村事故灾难事件增多 |
四、乡村社会治安事态严峻 |
第二节 乡村社会结构失衡 |
一、乡村人口结构失衡 |
二、乡村利益结构失衡 |
三、农民就业结构失衡 |
第三节 乡村文化与精神危机 |
一、乡村信仰危机 |
二、乡村伦理危机 |
三、乡村社会信任危机 |
四、乡村居民心理困顿 |
第四节 乡村发展遭遇多重困境 |
一、乡村债务风险上升 |
二、乡村生态环境恶化 |
三、乡村政治风险增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乡村社会转型风险成因的治道探析 |
第一节 乡村威权型治道界说 |
一、乡村威权型治道之内涵 |
二、转型期乡村威权型治道成因论析 |
三、乡村威权治道的效应特征 |
第二节 乡村威权型治道基本架构 |
一、乡村威权型治道之理念 |
二、乡村威权型治道之体制和机制 |
三、公司化威权型基层政府 |
四、威权化村治 |
第三节 乡村威权型治道的主要风险 |
一、乡村威权治理观之风险 |
二、乡村威权型治理体制之风险 |
三、村治威权化之风险 |
第四节 后农业税时代乡村治理新困局 |
一、税改后乡村治理新困境 |
二、税改后乡村治理制度创新遇尴尬 |
三、“悬浮型”政权的合法性难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转型中国乡村治道变革之得失检视 |
第一节 乡村治道变革得失的评判 |
一、乡村治道变革得失评判之标准 |
二、乡村治道变革得失评判之维度 |
三、乡村治道变革得失评判之原则 |
第二节 转型期乡村治道变革的得与失 |
一、乡村治道变革之所得 |
二、乡村治道变革之所失 |
三、乡村治道变革得失的根源与启示 |
第三节 乡村治理若干重要关系之省思 |
一、中央和基层政府与农民关系 |
二、静态稳定与动态稳定关系 |
三、政治民主与社会民主关系 |
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关系 |
五、民主与民生关系 |
六、乡村治理之共性与多样性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转型中国乡村治道变革新逻辑 |
第一节 乡村治理合法性嬗变与乡村治道变革 |
一、乡村治理合法性的界定 |
二、转型期乡村治理合法性之嬗变 |
三、乡村治理合法性困局促发乡村治道变革 |
第二节 转型期农民权利新境遇与乡村治道变革 |
一、中国语境下的农民权利 |
二、转型中国农民权利新境况 |
三、农民的权利诉求推动着乡村治道变革 |
第三节 农民的需要变化与乡村治道变革 |
一、农民的需要之意涵 |
二、转型中国农民的需要新变化 |
三、农民的需要新变化对乡村治道变革的推动 |
第四节 社会转型风险治理与基层政府职能转变 |
一、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 |
二、社会转型风险治理与基层政府职能重心转移 |
三、乡村社会转型风险治理需要政府的职能回归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的再发现与启示 |
第一节 合寨村村民自治缘起的再认识 |
一、村民“自由”后的新遭遇:“吃得饱,睡不好” |
二、村域公共安全与秩序再造 |
三、合寨村村民自治成因探源:基于地方性知识的析解 |
第二节 合寨村村民自治制度与运行 |
一、合寨村村民自治基本制度架构 |
二、网络化社会管理 |
三、村治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合寨村村民自治特色、绩效与与启示 |
一、合寨村村民自治的特色 |
二、合寨村村民自治的绩效 |
三、合寨村村民自治的启示 |
第四节 合寨村村民自治:问题、风险与治理前瞻 |
一、合寨村村民自治的主要问题 |
二、合寨村村民自治的治理风险 |
三、合寨村村民自治面临新挑战 |
四、超越村治局限:一个整体性治理前瞻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乡村社会转型风险治理之道 |
第一节 重塑乡村治理观念体系 |
一、增强忧患、风险与危机意识 |
二、培育和弘扬公共精神 |
三、提升公共责任意识 |
四、树立以人为本治理理念与价值观 |
第二节 建设民生服务型基层政府 |
一、民生服务型基层政府的界说 |
二、建设民生服务型基层政府的理由 |
三、建设民生服务型基层政府的途径 |
第三节 建立健全乡村民主治理体制与机制 |
一、提升乡村民主治理的制度化水平 |
二、健全乡村民主治理体制 |
三、完善乡村民主治理机制 |
四、变革县政威权制,推动县政民主化 |
第四节 健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
一、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界定 |
二、建立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 |
三、健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思路 |
四、建立健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途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乡村民主治理:何以可欲,何以可能? |
一、民主治理的内涵 |
二、乡村民主治理:何以可欲,何以可能? |
三、推进乡村民主治理的原则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对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治理状况调查方案 |
附录2: 广西合寨村经济社会发展与治理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3: 乡村实地调查照片选录 |
附录4: 对《贵州省雷山县西江镇西江村村规民约》的一个简评 |
附录5: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国有土地划拨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引言 |
2 国有土地划拨制度概述 |
2.1 国有土地划拨制度的概念 |
2.2 国有土地划拨制度的特征 |
2.3 国有土地划拨制度的性质与价值构成 |
3 我国国有土地划拨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 土地市场管理机制不成熟 |
3.3 行政主体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
3.4 土地立法问题滞后 |
4 我国国有土地划拨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分析 |
4.2 域外经验的分析与借鉴 |
4.3 中国土地制度的内在特性分析 |
4.3.1 信息不对称与土地过度管制失效 |
4.3.2 计划体制与土地产权缺失 |
4.3.3 土地过度管制机制和巨大交易成本的产生 |
5 国有土地划拨制度改革的回顾 |
5.1 土地出让制度不完善产生的后果 |
5.2 我国在土地管理制度上的改革 |
5.2.1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土地划拨制度的沿革 |
5.2.2 经济改革后对国有土地划拨制度的调整 |
5.3 基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国有土地划拨制度改革的思考 |
6 完善我国国有土地划拨制度的路径 |
6.1 明晰土地产权,健全法律制度 |
6.2 加强土地管理,优化土地资源 |
6.3 转换政府职能,明确责任界限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及其简评 |
三、 研究方法及其路径 |
第一章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内涵与界定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内涵与界定 |
二、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价值与功能 |
三、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比较 |
第二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现状与问题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现状 |
二、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
三、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
第三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制度改革的法律途径 |
一、 中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制度改革的管理模式 |
二、 国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实证分析 |
三、 中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制度改革的法律途径 |
第二章 设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物权法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必要性 |
一、 现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的检讨 |
二、 物权法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保护机制中的地位 |
三、 物权法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必要性 |
第二节 设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可行性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利用权利的性质 |
二、 物权法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依据 |
三、 物权法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可行性 |
第三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立法选择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与传统物权体系 |
二、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与物权基本原则 |
三、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立法选择 |
第三章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要素 |
第一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主体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主体的特殊性 |
二、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
三、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使用权主体 |
第二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客体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客体的表现形式 |
二、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客体与物权客体 |
三、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原则 |
第三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内容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人的权利 |
二、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原则 |
三、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人的义务 |
第四章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保护 |
第一节 公法与私法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立法安排 |
一、 公私法综合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理论依据 |
二、 公私法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转轨机制 |
三、 公法与私法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立法安排 |
第二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私法保护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物权法保护 |
二、 物权法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立法建议稿 |
三、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 |
第三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公法保护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政法保护 |
二、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刑法保护 |
第四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救济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监督 |
二、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救济 |
三、 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公益诉讼 |
结束语 |
参考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报送博士学位简况表 |
(9)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研究 ——从权利保护与限制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语源考察及辨析 |
第一节 建筑的定义 |
第二节 对历史上建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简要回顾 |
第三节 违章建筑语源探析 |
第四节 违法建筑语源探析 |
第五节 “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应统称为“违法建筑” |
一、 关于我国解放后涉及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的相关文件的梳理 |
二、 应将“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统称为“违法建筑”的理由 |
第二章 违法建筑定义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学界对违法建筑的定义 |
第二节 笔者对违法建筑的定义 |
第三节 违法建筑类型化分析 |
一、 违法建筑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 违法建筑的类型化 |
三、 违法建筑类型化对违法建筑处理的启示 |
第三章 违法建筑之公私法定位分析及公私权互动关系对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 |
第一节 国家实行建筑管制的必要性分析 |
一、 用地审批及许可的必要性分析 |
二、 规划许可的必要性分析 |
三、 建筑许可的必要性分析 |
第二节 一些国家或地区关于建筑管制及违法建筑处理的有关规定 |
一、 新加坡 |
二、 德国 |
三、 法国 |
四、 澳门 |
五、 香港 |
六、 台湾 |
七、 本节小结 |
第三节 违法建筑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一、 违法建筑是建造行为违反公法之物 |
二、 违法建筑是民法上之物 |
三、 违法建筑是民法上之不动产 |
四、 违法建筑有价值是社会财富 |
五、 违法建筑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人有益性 |
第四节 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对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制度构建之启示 |
一、 要加强对违法建筑的公私法联合规制 |
二、 要对进行违法建筑的阶层进行利益分析及原因分析 |
三、 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
第五节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对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 |
一、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
二、 公私法之互动及其对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 |
第六节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及其对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 |
一、 公权与私权的相关理论 |
二、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 |
三、 公权与私权关系理论对违法建筑预防与处理制度构建的启示 |
第七节 诺齐克最小国家理论对违法建筑预防和处理的启示 |
一、 应明确国家机关在违法建筑处理中的基本职责 |
二、 应按“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式来处理违法建筑 |
三、 应根据持有正义的理论对违法建筑处理方式进行优化 |
第四章 违法建筑能否成为不动产所有权客体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建筑物财产权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土地的属性分析以及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属关系 |
一、 土地的属性分析 |
二、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之相关问题 |
三、 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属关系 |
第三节 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及建筑物所有权受到的限制 |
一、 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
二、 建筑物所有权受到的限制 |
第四节 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权利客体与违法建筑处理制度构建的关系 |
第五节 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比较法分析 |
一、 一些国家及地区对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规定 |
二、 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规定及态度 |
第六节 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客体的几种理论观点及其评析 |
一、 无所有权说 |
二、 占有说 |
三、 动产所有权说 |
四、 不完全所有权说 |
五、 不动产所有权说 |
第七节 应当肯认违法建筑不动产所有权客体地位的几种理论及理由 |
一、 应当赋予违法建筑不动产所有权客体地位的几种理论 |
二、 肯认违法建筑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诸多理由 |
第八节 对几种观点的澄清 |
一、 权利取得规则与权利限制规则之间的关系 |
二、 违法建筑的认定和一体赋予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
三、 赋予违建人对违法建筑享有所有权不等于鼓励违法建筑 |
四、 赋予违建人对违法建筑享有所有权与民法之让与所有权应予补偿的原则不违背 |
第五章 对构建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的五点建议 |
第一节 应准许违法建筑移转 |
一、 允许违法建筑移转对城市建设及城市更新有利 |
二、 允许违法建筑移转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
三、 在健全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允许移转不会助长违法建筑的产生 |
四、 允许违法建筑移转利于征税从而对违法建筑形成遏制 |
第二节 应构建违法建筑登记制度 |
一、 对违法建筑登记利于维护财产秩序及交易安全 |
二、 允许登记是违法建筑类型化及违法建筑处理方式的配套措施 |
三、 允许登记是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管理和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需要 |
四、 不允许违法建筑登记将对违法建筑的产生构成激励 |
第三节 应当对违法建筑征收相关税费 |
一、 征税对违法建筑的建设及持有能形成扼制 |
二、 对违法建筑征税利于合法建筑税赋公平及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 |
第四节 应当引入刑罚治理违法建筑行为 |
第五节 应加强建筑管制及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
(10)论城市的土地供给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 |
1.2.1 国内研究情况 |
1.2.2 国外土地供给情况 |
1.3 研究框架 |
2 城市土地供给制度的主要内容 |
2.1 城市土地供给制度的内涵 |
2.2 城市土地的来源 |
2.3 城市土地的供给方式 |
3 我国城市土地供给制度的形成原因 |
3.1 我国城市土地供给制度的演变历程 |
3.1.1 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回顾 |
3.1.2 城市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
3.2 现行的城市土地供给制度的形成原因 |
3.2.1 城市土地供给的"单轨制"的形成 |
3.2.2 大量的划拨用地的存在 |
3.2.3 协议和"招牌挂"的土地出让方式 |
4 我国城市土地供给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城市土地供给的政府垄断 |
4.2 协议和"招拍挂"土地出让方式运行不当 |
4.3 征用补偿过低 |
4.4 违法占用土地现象严重、土地违法现象多样化 |
4.5 土地供给过程操作不透明 |
4.6 划拨用地模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
5 我国城市土地供给制度的完善 |
5.1 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
5.2 改革城市郊区土地入市制度 |
5.3 取消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制度 |
5.4 改革征地方式为长期使用权收购 |
5.5 完善非公益使用土地的入市制度 |
5.6 完善"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方式 |
5.7 强化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
6 结束语 |
6.1 主要结论与建议 |
6.2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6.3 本文的主要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土地征用和审批———滋生腐败的黑洞(论文参考文献)
- [1]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瓶颈问题研究 ——以湖南省益阳市为例[D]. 潘勇舟. 国防科技大学, 2017(02)
- [2]中国复合型公共财产法治体系的构建[D]. 许健聪.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6)
- [3]行政合同程序论[D]. 徐肖东.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4]职务犯罪预防主体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检视和推进——以浙江省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为例[A]. 王建国. 犯罪学论坛(第二卷·下), 2015
- [5]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研究[D]. 陈海英. 河北大学, 2015(10)
- [6]当代中国乡村治道变革论 ——基于社会转型风险治理的视界[D]. 廖业扬. 南京大学, 2013(04)
- [7]国有土地划拨制度改革研究[D]. 夏钦. 郑州大学, 2013(11)
- [8]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研究[D]. 鲍家志. 武汉大学, 2012(07)
- [9]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研究 ——从权利保护与限制的视角[D]. 蒋拯.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10]论城市的土地供给制度[D]. 李萍. 郑州大学, 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