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调研报告

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调研报告

问:人民陪审员的意义与作用有哪些
  1. 答:人民陪审员现实意义和作用如下:
    1、有利于司法公开,体现司法公正。
    2、有利于案件审理,提高案件的审结率。
    3、有利于人民法院调解解决案件,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4、有利于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根据“”第五条,公民担任唯逗敬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指让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
    扩展资料:
    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3、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4、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5、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6、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问:简述陪审员制度
  1. 答:陪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不参与法律审。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不同,不但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且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我国陪审员滚配宽制度是在借鉴了前大亮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实际上只是一项诉讼制度,而不是一项宪法制度.我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正在走向萎缩,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导致的: 第一,由于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法院越来越少。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法院基本上不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二,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情况下都有自己的卖誉工作,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就十分困难,导致越来越多的法院不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三,由于某些陪审员腐败现象的出现,导致法院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四,由于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使得审判的效率低下,导致法院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因此,有许多学者和司法界人士主张取消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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