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封市依法关停取缔无证非煤矿山(论文文献综述)
潘科[1](2020)在《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控制性要素。河流是地球上水文循环的重要路径,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是泥沙、盐类和化学元素等进入湖泊、海洋的通道。漳河是我国华北地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水系支流,是山西、河南、河北三省边界地区的重要水源地,担负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任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特别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经济部门对砂子等基础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大,导致漳河河砂滥采乱采现象愈演愈烈。河道中砂石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以及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长期采砂加剧了河水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冲刷,在洪水期加大了堤防等防洪工程被冲毁的危险,对漳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从而保护漳河堤防安全和水源地地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漳河非法采砂产生的内在机制,指出漳河非法采砂是一种低效的砂石资源配置活动,受到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调节,根源在于砂石供需关系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本文运用治理理论,指出要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手段,从河砂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侧发力,化解漳河河砂供需关系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
唐启迪[2](2016)在《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研究》文中指出资源枯竭型城市引发的种种产业、生态、社会问题已然成为影响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社会问题。从域外国家和地区情况来看,一些国家开始运用法治手段对其进行规制,通过法律、规范性文件,明确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公民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调整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而从我国现实的法治情况看,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却不容乐观。无论是在法治理念、法治体系、制度建构等方面都存在值得深入反思和继续探索的地方。在这种情形下,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层面的议题理应受到必要关注。为此,本文一方面从基础理论层面,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理论意涵、现实意义与制度价值;另一方面,从制度建构层面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备本土适应性的制度建构和法治规制方案,以期能够为中国,特别是湖南省,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化思路。本文的论述架构,除绪论部分以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概述。从“资源枯竭型城市”、“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三个概念的阐释入手明确研究的基础范畴。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是规范公共机构和社会主体资源枯竭型城市治理行为的总称。它以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为法治目的,以特定空间区域整体为调整对象,以产业转型、生态修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等为主要内容,以政府管制与公众参与互动为治理手段,并覆盖了准入与开发、拓展与扶持、转型与退出全过程。其法治的必要性,源于社会的现实需要以及资源枯竭型城市治理对制度措施稳定性的渴求,体现了社会正义、利益平衡和社会发展权的诉求。第二部分,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现状及实效。从法治现状看,经过若干年的实践探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为政策基础,以环境治理、经济转型和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覆盖准入与开发、拓展与扶持、转型与退出全过程的资源枯竭型城市治理规则体系;从运行实效上看,本文选取湖南省3个县级资源枯竭型城市为样本,通过实地调研、参观走访,梳理、分析了法治实施取得的成效,并指出法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现有法治存在结构性和制度双重问题。就法治结构而言,在规制路径选择上,政策指导被倚重,政策法治化程度较低;在规制体系上,相关立法较多,专门立法欠缺;在规制主体上,偏重于中央层面的立法,地方层面立法较少;在规制重点上,实体性规范较多,约束权力运行的程序性规范较少。就制度内容而言,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在有序开发综合利用资源、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与征收资源税费等方面,都存在诸多的问题。上述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先行经验不足、司法保障不完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具有综合性,背后关涉复杂利益博弈,需要展开深层次的利益调整。第四部分,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域外镜鉴。资源枯竭型城市治理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普遍社会问题。域外国家,如德国、日本、美国等已经在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方面,迈出了重要而坚实的步伐,形成了各自的规制特征。依靠法治手段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予以扶助,对于我国现阶段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第五部分,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的完善。就立法模式而言,我国应专门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展开立法,专门立法的形式应当是行政法规,并且应与地方立法相结合形成多层次的法治体系。在国家相关立法的完善方面,除了制定完善《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以外,还需要调整完善其他相关立法,以形成综合性的保障体系。在湖南省专门立法的探索上,湖南省具备制定专门立法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能性,《湖南省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的基本框架主要应包含:总则、准入与开发、拓展与扶持、转型与退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统筹、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经济补偿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第六部分,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司法保障的完善。从法治运行层面看,在立法完善、严格执法以外,还应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对于资源枯竭型城市的保障作用。通过加强环境司法来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形成在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行政与司法手段的双轮驱动,并通过及时、有效、公正地裁判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主要的改革路径包括: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司法理念、畅通诉讼渠道、实现司法专门化、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相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完善诉讼程序、加大对环境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等,以完善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司法保障。
赵黎明[3](2008)在《铁手腕治乱 多措施治散——安徽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综述》文中提出"治乱"重点突出,扎实有效";治散"思路清晰,富有特色。经过两年多的不懈努力,安徽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本期杂志介绍了安徽省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采取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读者可从中获得启发。
弋群立[4](2007)在《坚持“三治” 努力实现登封矿业长治久安》文中指出最近,国务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验收组在登封市金岭煤矿检查并在现场召开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座谈会,国务院验收组一行认为登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起步早、抓的实、有创新、成效好,达到了“治乱、治散、治本,实现矿业秩序长治久安”的目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司司长宋元明说:登封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措施是得力的,成效是突出的,登封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是实实在在抓落实,在“治乱”、“治散”、“治本”上成效斐然,登封的经验值得向全国推广。
王琼杰,欧阳新献[5](2007)在《嵩山作证》文中指出“登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扎实,成效显着。”国务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验收组在登封检查工作时,对该市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位于世界地质公园嵩山脚下,曾一度因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被河南省
欧阳新献[6](2006)在《治乱、治散、治本 确保矿业秩序长治久安》文中研究表明$T今年12月13日,国务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验收组抵达登封。12月14日上午,国务院验收组前往登封市金岭煤矿视察并在现场召开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座谈会,国务院验收组听取了市长吴福民关于登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张红光,漠风,欧阳新献[7](2006)在《共谱国土新华章》文中研究说明登封是河南省的一个县级市。这里拥有巍巍挺拔的中岳嵩山,千年古刹少林寺是佛教、道教、儒教三教合一的圣地。在这片土地上,有一个人可以说是有口皆碑,他就是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弋群立。不久前,记者专门走访了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并采访了弋群立。 记者:登封?
欧阳新献[8](2006)在《登封市严厉查处非煤矿山无证开采》文中研究说明
石远峰,钱海山[9](2005)在《政府发力 企业整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要想从根本上改变全省非煤矿山的面貌,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李九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在矿山数量、采掘总量居全国前列的情况下,河南省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始终位居全国先进水平。2003年?
郑红媛,胡巧珍[10](2005)在《市长夜查违法矿》文中认为
二、登封市依法关停取缔无证非煤矿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登封市依法关停取缔无证非煤矿山(论文提纲范文)
(1)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 研究内容、思路和技术路线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思路 |
3 技术路线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与不足 |
二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 概念界定 |
1 砂石及采砂 |
2 采砂管理和采砂治理 |
3 非法采砂 |
(二) 理论基础 |
1 治理理论 |
2 公共物品理论 |
三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状 |
(一) 漳河砂资源状况 |
1 漳河概况 |
2 采砂情况 |
(二)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情况 |
1 采砂危害 |
2 治理情况 |
四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
(一)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存问题 |
1 非采现象难以杜绝 |
2 采砂管理理念落后 |
3 采砂执法力量薄弱 |
4 采砂管制滋生腐败 |
(二) 原因分析 |
1 市场需求催生非采 |
2 忽视市场公民作用 |
3 采砂治理投入不足 |
4 政府监管引发寻租 |
五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对策 |
(一) 稳定砂石供需关系 |
1 推进砂石需求侧改革 |
2 推进砂石供给侧改革 |
(二) 引入采砂治理理念 |
1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
2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
3 两种制度绩效比较 |
4 充分发挥公共作用 |
(三) 加大采砂治理投入 |
1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经费 |
2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编制 |
3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设备 |
(四) 加强渉砂腐败监督 |
1 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
2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3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
4 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
六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结构与方法 |
第2章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概述 |
2.1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理论意涵 |
2.1.1 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定义 |
2.1.2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诠释 |
2.1.3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内涵特征 |
2.2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现实意义 |
2.2.1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
2.2.2 资源枯竭型城市治理策略转换的需要 |
2.3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制度价值 |
2.3.1 秩序价值 |
2.3.2 正义价值 |
2.3.3 永续发展价值 |
第3章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现状及实效 |
3.1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现状 |
3.1.1 有序开发综合利用资源方面的法治 |
3.1.2 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方面的法治 |
3.1.3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法治 |
3.1.4 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方面的法治 |
3.1.5 财政转移支付和征收资源税费方面的法治 |
3.2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运行实效:以湖南省为样本 |
3.2.1 湖南省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
3.2.2 法治在湖南省实施取得的成效 |
3.2.3 法治在湖南省实施存在的问题 |
3.2.4 法治在湖南省实施对全国的标本意义 |
第4章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存在的问题 |
4.1.1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结构性问题 |
4.1.2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具体制度问题 |
4.1.3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司法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先行经验不足 |
4.2.2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具有综合性 |
4.2.3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背后关涉复杂利益博弈 |
第5章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域外镜鉴 |
5.1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域外实践 |
5.1.1 德国 |
5.1.2 日本 |
5.1.3 美国 |
5.2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的经验启示 |
5.2.1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形成多层次的法治体系 |
5.2.2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融合政策与法治工具 |
5.2.3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区域与产业法治相协调 |
5.2.4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需要规范、援助、转型相结合 |
第6章 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的完善 |
6.1 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的基本思路 |
6.1.1 应专门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展开立法 |
6.1.2 专门立法的形式应当是行政法规 |
6.1.3 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 |
6.1.4 应与地方立法结合形成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
6.2 国家层面相关立法的构建与完善 |
6.2.1 国家层面立法的原则与框架 |
6.2.2 国家相关立法的完善 |
6.3 湖南省专门立法的探索 |
6.3.1 湖南省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
6.3.2 章节安排的内在逻辑 |
6.3.3《湖南省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的框架结构 |
第7章 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司法保障的完善 |
7.1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司法理念 |
7.1.1 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 |
7.1.2 确立预防与恢复性司法理念 |
7.1.3 树立公益性司法理念 |
7.2 加强环境司法能力建设 |
7.2.1 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
7.2.2 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 |
7.2.3 构建环境诉讼基金 |
7.3 完善相关诉讼制度 |
7.3.1 改进行为保全制度 |
7.3.2 改进财产保全制度 |
7.3.3 改进先予执行制度 |
7.3.4 改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7.4 强化环境刑事司法适用 |
7.4.1 环境犯罪规定的完善 |
7.4.2 对环境犯罪财产刑和非刑罚手段的完善 |
7.4.3 刑罚适用原则的改进 |
附录《湖南省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立法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登封市依法关停取缔无证非煤矿山(论文参考文献)
- [1]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D]. 潘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2]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研究[D]. 唐启迪. 湘潭大学, 2016(02)
- [3]铁手腕治乱 多措施治散——安徽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综述[J]. 赵黎明. 国土资源通讯, 2008(11)
- [4]坚持“三治” 努力实现登封矿业长治久安[J]. 弋群立. 河南国土资源, 2007(01)
- [5]嵩山作证[N]. 王琼杰,欧阳新献. 中国矿业报, 2007
- [6]治乱、治散、治本 确保矿业秩序长治久安[N]. 欧阳新献. 中国国土资源报, 2006
- [7]共谱国土新华章[N]. 张红光,漠风,欧阳新献. 西部时报, 2006
- [8]登封市严厉查处非煤矿山无证开采[J]. 欧阳新献. 河南国土资源, 2006(03)
- [9]政府发力 企业整改[N]. 石远峰,钱海山. 中国安全生产报, 2005
- [10]市长夜查违法矿[J]. 郑红媛,胡巧珍. 河南国土资源, 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