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软件有缺陷 购物者可以自由定价(论文文献综述)
石洋洋[1](2021)在《基于系统动力学的自营电商逆向物流成本与收益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蓬勃发展,退货现已成为网上购物越来越常见的环节。同时在越来越宽松的退货政策刺激消费下,网购的退货退款数量正在迅速增长。电商企业及网络零售商们在面对如此众多的退货产品时,已经开始逐步意识到逆向物流对自身的重要性。而退货逆向流动的整个过程也会产生设施、库存、运输等成本,这些成本影响阻碍了逆向物流在电商企业及网络零售商中的普及,进而导致了资源的浪费,甚至造成环境的污染。因此,研究退货产品逆向物流的长期成本影响以及逆向物流过程中的收益能力是电商企业关注的重点,同时也对电商企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自营电商有完善的物流和售后服务体系,退货过程完整且成本较低,数据容易获取且误差较小,符合理想的研究和建模条件。基于此,本文以自营电商为研究对象,对其处理退货产品的流程进行分析,并通过系统动力学模型来评估其逆向物流长期成本影响,同时结合退货产品在二手市场上的销售,来预测其逆向物流的收益能力。本文首先对电商退货、逆向物流以及系统动力学的文献和基础理论进行了整理与分析。然后为了研究自营电商退货逆向物流给平台带来的影响,对系统动力学应用于研究自营电商逆向物流成本与收益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随后根据建模目的与系统边界,绘制出退货逆向物流成本与收益的因果反馈图。基于因果关系图和系统元素间的方程关系,构建出自营电商退货逆向物流成本与收益的系统动力学模型。最后本文以JD自营的T品牌运动服装为例,收集相关运营数据并输入所建系统动力学模型中。然后对模型进行有效性检验,使用Vensim仿真软件对初始参数下的系统动力学模型进行模拟实验。仿真结果表明:(1)结合二手市场,逆向物流的存在使电商企业的利润随着时间的推移随之增加,从长远来看,逆向物流可以成为盈利的来源;(2)逆向物流有助于电商企业更好地管理各个阶段的库存。随着退货产品重新进入价值链,不仅可以回收退货产品的剩余价值,还能使得新产品的库存大大减少,从而减少电商平台的总库存。
贺栩溪[2](2021)在《人工智能算法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人工智能算法被快速应用的“第三次人工智能浪潮”背景之下,算法所带来的侵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算法内部“黑箱”运行的封闭性和高度专业性阻断了普通个体的认知和探及,使算法侵权的认定和救济成为悬而未决的难题。人工智能算法利用这种科技优势开始对社会拥有控制力和影响力,人类对其依赖逐步扩大,“算法权力”正在悄然兴起。如何规制和救济人工智能算法侵权成为全球社会都面临和亟需解决的新问题。为尝试性解决上述问题,文章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人工智能算法侵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人工智能发展阶段的分析,明确现阶段算法还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其客体属性判断作为一个客观问题,由算法本质决定应当属于商业秘密,但该属性并不能阻碍对其规制和监管的正当性。寻求对算法尤其是对其“黑箱”进行规制的法理依据,为突破算法“黑箱”,探索算法侵权的根源获得法理支撑。明确人工智能算法侵权规制的基本原则,在确立不容逾越的底线和保证人类根本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允许人工智能技术获得长足发展。第二部分剖析既有法律在算法侵权规制上的困囿,并寻求突破口。由于算法“黑箱”所形成的“法律真空”,既有法律规制下的侵权责任主体往往局限于传统责任主体,或结果监管路径下的算法应用平台责任,“黑箱”背后的行为人难以置于“阳光”之下得到法律负面评价;构成要件亦因算法内部运行的不可探及性和算法结果的隐秘性而难以认定。为突破人工智能算法“黑箱”的封闭性,通过适当加重算法利益获得者的义务,赋予潜在侵权对象更多权利,设置一套以算法为客体的权利义务体系,具体包括数据权利体系、算法解释权、算法信息披露义务和算法审查监管义务。第三部分确定人工智能算法侵权的责任主体。算法开发者中的设计者责任应从生产者责任中剥离出来,并独立承担过错责任。算法销售者责任则与传统销售者的责任基本保持一致。数据提供者是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运营手段向人工智能提供数据的主体,采用自动化处理技术的数据提供者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算法应用平台是联结终端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媒介,其中公务机关应用平台宜适用无过错责任,以减少权力异化的风险,其他应用平台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个人参与对算法侵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具有物质实体的人工智能侵权中,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非物质实体人工智能中的个人参与行为不具备可责性。第三人导致算法侵权主要表现为黑客入侵,开发者未履行安全防御义务的,宜承担补充责任。第四部分研究人工智能算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违法行为中,除了传统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需要更新之外,前述所构建以算法为客体的义务体系的违反亦属于违法行为。在损害事实中,除了算法侵权给人类带来的典型人身或财产损害之外,算法“杀熟”、算法偏见和“信息茧房”等所造成的不利益是否能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值得深入探讨。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宜以相当因果关系为主;受害人一旦完成对算法“黑箱”侵权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举证责任应转移给行为人;多因一果是算法侵权的常态,详细梳理了因果关系混合下的责任分配。技术过错与主观过错区别的关键在于人类是否有能力预见并阻止损害发生;算法侵权行为人宜适用较严格的过错判断标准;“人机切换”中使用人接管过错的认定须根据人类的反应能力合理确定。第五部分探讨人工智能算法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虽然《民法典》对绝对权和侵权责任方式进行了分离,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于损害赔偿。算法侵权的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可分为防控性方式和补救性方式。损害赔偿在算法侵权中仍是适用最广泛的责任方式,在受害人数量巨大的算法侵权中应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第六部分主张配套制度的构建。针对算法侵权受害人数量可能巨大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和共同诉讼制度的不足,主张构建算法侵权集体诉讼制度。考虑到现阶段算法发展水平,人工智能强制责任保险宜构建以“人机切换”为分界点的所有人与开发者双轨保险制度。此外设立算法侵权救济基金以在条件达成时及时向受害人实施救助。
梁绮慧[3](2021)在《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与外贸的结合,催生了蓬勃兴起的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新型贸易模式,跨境电子商务使得消费者与商家能够随时随地在网上进行交易,彻底改变了传统的线下贸易方式。对新兴经济体而言,出口一直是我国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途径,出口绩效的研究受到广泛的关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虽然这种模式为企业带来了诸多益处,但是也加剧了市场竞争。在此背景下,如何减少跨境电商企业的交易成本,如何吸引消费者的关注从而转化更多的流量,如何实现跨境电商企业快速和持续发展,这是每一个跨境电商企业都必须考虑的问题。作为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微观主体,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的影响因素有哪些是亟待研究的关键问题,本文将据此展开分析并对跨境电商企业在具体实践中提出了指导性建议。本文的理论基础主要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和先行优势理论,在以往的研究中这两类理论的主体研究对象主要以传统制造业企业和传统贸易类企业为主,鲜有文献将跨境电商企业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然而在跨境电商蓬勃发展的今天,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两个理论的新发展与新应用。通过分析跨境电商代运营企业、跨境物流企业以及跨境电商平台获取的数据,本文研究了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的交易成本,包括平台佣金、营销成本、服务成本等对企业出口绩效的影响,然后对交易成本中的物流运输成本做了进一步的分析,从消费者跨境物流信息偏好的视角切入,探讨跨境电商企业通过选择物流运输方式减少交易成本的可行性路径。最后,从先行优势的视角研究跨境电商企业在平台上出口绩效的动态变化,研究同行竞争、在位时长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的影响,并通过分析跨境电商企业入驻平台的时长,探究年轻企业和成熟企业的产品策略选择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的影响,拓展先行优势理论在跨境电商领域研究中的应用。在国际贸易中,花费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供需双方信息搜寻、合同签订、物流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成本。通过分析跨境电商代运营企业的后台数据,从跨境电商与原有传统商业模式最为突出的不同点“交易成本”入手,探究跨境电商交易成本的构成、投入及成效,发现不同类型的成本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最终出口绩效具有不同的贡献。首先,跨境电商平台服务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有明显提升作用。其次,跨境电商的兴起因降低生产交换的信息搜寻成本而创造了更多的贸易量,扩大广告营销和提供优质服务是跨境电商企业增加销售量的一大途径,提高供应链管理效率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此外,出口企业提高产品价格加成率,可以依靠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高收益、可持续出口。基于大数据分析消费者偏好和定位目标市场是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动力。通过研究各国消费者对跨境物流信息的偏好程度,分析交易成本对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的间接影响。研究发现,商品运费占商品销售额的占比较高,并且近年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虽然挂号物流运费高于平邮物流运费,但是仍有很多消费者会选择挂号方式。其次,不同国家消费者对跨境物流信息的偏好程度存在差异。在理论分析中,基于消费者效用函数,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与商品运送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有关,且消费者对跨境物流的信息偏好程度随商品重量的增加而增加,随挂号服务费价格的增加而递减。最后,实证分析印证了消费者跨境物流信息偏好主要受商品重量、物流运费以及消费者所处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确认较高的商品价值、低廉的运输成本、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机制是决定消费者物流信息偏好的关键。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线上购物为全球的卖家和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跨境电商平台的出现和崛起更加剧了这一红利。通过研究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商家数据,发现跨境电商企业的出口绩效随入驻平台的时长增加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变化趋势。行业竞争对跨境电商的出口存在直接影响,随着行业竞争的减少,跨境电商企业在平台上的出口绩效会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变化趋势,而且行业竞争通过影响企业的先行优势对跨境电商出口有间接的影响,表现为行业竞争对于企业出口的影响随着企业入驻时长的增加而逐渐减弱。此外,产品定价低和多样性少的企业出口绩效受到行业竞争的影响程度更大,适度的竞争会延长跨境电商企业的先行优势。在跨境电商企业成立初期,良好的声誉和爆品推广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提高出口销量尤其重要,优质的商家服务、多样化的产品选择均会促进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而偏高的商品价格则不利于跨境电商提高出口销量。与传统国际贸易相比,电子商务使得企业与消费者可以从国际互联网庞大的信息资料中及时获得所需信息,消费者可在全球任意地点、任意时间从网上得到相关企业的各种相关信息。为跟上这一趋势,许多中小商家开始进入跨境电商市场开始新的探索,本文以国际营销战略理论为基本分析框架,建立起不同产品策略与企业出口绩效关系的理论分析,实证研究平台上跨境电商企业不同产品策略选择对于企业出口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爆品策略与新品策略均有助于跨境电商提高出口绩效,随着企业入驻时间的增长,爆品策略的促进作用逐渐减弱,新品策略的促进作用逐渐增强。后进入企业选择爆品策略的效果最好,而先进入企业更适合选择新品策略。此外,消费者往往会更加关注自己感兴趣的商品,因此提高商品的多样性有利于增加潜在顾客。同时,增加店铺声誉有利于提高跨境电商企业的出口绩效。本文为文献中关于跨境电商企业在新进入市场时如何制定策略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研究结果表明产品策略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为后入企业与在位企业制定不同的产品策略提供了相应启示。
聂琴[4](2021)在《新零售背景下M网上超市营销策略优化研究》文中认为
赵满星[5](2021)在《网购模式下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法律问题研究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依据》文中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在中国只是初步确立了,其内容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在网购模式下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问题,法律制度规定不完备,消费者在网购模式下的后悔权无法保障,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本文以网上购物模式为背景,分析消费者的后悔权,提出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时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改善的建议。本论文分为以下六个部分:在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详细的整理和分析,说明了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并总结了论文的创新点。第一部分阐述了网购模式下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来源以及我国法律针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具体规定。第二部分总结网络购物模式下消费者后悔权的研究现状: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期间、排除权适用规定、社交电子商务立法的规定、消费者后悔权对应的法律责任。第三部分指出在网上购物模式下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存在的问题:在网购模式下消费者后悔权利行使期间不合理,排除权利适用规定不明确,社交电子商务应用在立法上有缺陷,侵犯消费者的后悔权很难追究法律责任的这些问题。第四部分阐述了国外网购模式下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主要抽取了三个典型的国家:美国、法国、日本进行论述,参考海外相关经验。第五部分提出针对性对策,重新定义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期间,完善排除适用后悔权的规定,完善社交电子商务适用立法,明确追究侵犯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责任。从四个方面入手对消费者后悔权进行规制,完善消费者后悔权的设立体系,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韩佳琪[6](2020)在《南京地区苏宁小店营销策略研究》文中认为由于以80、90后和老年主力消费人群的持续崛起、产业政策的支持、资本和零售业企业的介入等因素,我国便利店发展近些年呈稳定增长态势,便利店行业也将因此迎来进一步的发展;2019年商务部两次发文支持便利店的发展,加上2020年爆发的新冠疫情和常态化防控产生的刚需,业界普遍认为便利店行业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然而,目前我国便利店发展仍然存在市场定位模糊、选址不够精准、商品同质化严重、服务水平低等问题。苏宁小店是苏宁易购集团智慧零售大开发战略中的重要一环,定位于社区共享冰箱和家庭共享厨房,扎根社区,服务社区家庭用户,是线下流量入口和服务站点,为苏宁其他业态引流并形成闭环。2016-2017年苏宁小店在南京开始试点并启动建设,2018年开始在全国快速扩张,2019年由于持续亏损,影响上市公司业绩,被迫剥离苏宁易购集团转让给关联方控股的南京云致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初苏宁小店已达6000余家,并开始由直营改为加盟模式。南京地区作为苏宁小店的先行示范区,在全国大肆扩张的背景下难掩产品、价格、供应链渠道、促销、选址、O2O一体化服务营销等方面营销弊病。苏宁小店在南京地区试点时显示商业逻辑已走通,但作为主要经营地区,快速扩张后南京地区苏宁小店的影响力及业绩并没有达到预期。鉴于此,本文以南京地区苏宁小店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模型分析和调查研究等方法,首先梳理了国内外对便利店及行业、便利店营销策略的研究现状,界定了便利店相关概念。随后结合PEST、SWOT分析模型客观总结分析南京地区苏宁小店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及自身优劣势。通过调查问卷和实地走访对南京地区苏宁小店营销策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营销组合中的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策略提出了完善改进建议,并结合苏宁小店自身的特点提出选址策略和O2O智慧营销策略;最后提出了营销策略的实施保障措施。本文的研究不仅对苏宁小店的健康快速发展有重要现实意义,对国内同类行业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卢丽媛[7](2020)在《南昌麦驰公司跨境电商网络推广的现状和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已经走进了我国的千家万户,电子商务也已经成为了人们不可或缺的一种生活方式。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国跨境电商也迅速崛起。同时随着对外经贸合作的进一步发展,我国跨境出口电商的规模也在逐步扩大。其主要模式是借助传统网络平台,及时将我国国内生产的商品传播到国际市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买卖双方能够实现线上沟通与交易,从而降低了交易的时间成本和空间成本。南昌麦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麦驰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隶属于深圳市恒泰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新兴的跨境电商企业。其主要是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现B2C模式的电商活动。本文主要研究麦驰公司跨境电商的网络推广情况及其推广效果,主要采用深度访谈法对公司员工进行访谈,并通过平台收集二手资料,了解该公司的网络推广现状。本文主要运用销售漏斗理论、跨境电商消费者行为模式、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和消费者对产品服务需求层次理论等基础理论来分析研究该公司的网络推广现状和推广效果。在分析的过程中,主要以销售漏斗的四个阶段来研究分析,通过分析发现该公司在网络推广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分析,可知第一阶段意识阶段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新入职员工对精准消费者较难判断、员工外文水平较差、缺乏网络调研等问题。第二阶段兴趣阶段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未满足消费者需求、产品定位不明确、广告吸引力不足等。第三阶段评估阶段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着陆页相关性不强、着陆页体验感和互动性不强、品牌号召力不够等。第四阶段支付阶段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价格不具优势、物流在途时间长、支付方式单一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公司现状,文中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意识阶段的对策主要有引流对策、培训对策和调研对策;兴趣阶段的对策主要从产品对策和广告对策入手;评估阶段的对策主要从挖痛方面和着陆页方面提出对策建议;支付阶段主要从价格、物流、支付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倪韧韦[8](2020)在《高露洁在电商环境下分销网络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方便和快捷,网络在线购物已成为消费者越来越青睐的一种购物方式,并且被大众群体广泛的接收。作为一家快速发展的快速消费品公司,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的消费者是其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最根本因素之一,而网络分销渠道的完善是高露洁公司一直密切关注的经营内容,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网络分销渠道的合理分配是企业获得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高露洁公司该如何做好网络分销渠道的合理利用和规划,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对高露洁的网络分销渠道水平进行正确的判断,以及改善高露洁的网络分销渠道对于确保快速消费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统计分析方法、经验总结法对高露洁公司在电商环境下分销网络的管理进行了研究、分析和总结。首先通过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引出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总结和整理了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环境下营销渠道的一些国内外研究,再结合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相关的研究理论,作为本文研究内容的理论支持;其次,简要介绍了高露洁公司的基本情况,分析了高露洁的市场现状,另外,进行了有关管理高露洁分销网络的研究和讨论,分析了高露洁的分销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分销渠道管理方式不统一、销售策略管理落后、基于予消费者需求的管理不足、缺乏售后管理等问题。同时,使用PEST、波特五力模型和SWOT分析方法对高露洁公司所在的宏观环境和行业竞争环境进行了全面分析,宏观环境主要包括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技术四个方面的环境,高露洁宏观环境分析,包括行业内现有竞争者的竞争能力、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购买者的议价能力、行业内在潜入者的威胁、替代品的威胁。最后针对高露洁网络分销方式和公司自身的特点,为目标客户、售后服务和分销网络运营策略提供理想的定位和产品解决方案。通过对电商环境下高露洁公司分销网络管理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首先,目前的高露洁不但要承担来自传统渠道中国内外的竞争压力,还需要面对来自电商环境新网络营销竞争对手的压力,在双重压力下必须改善和提高自己的竞争战略和战术。其次,高露洁公司具有较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和较优的产业环境,为其制定竞争战略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公司在财务实力、营销手段、人力资源、生产能力方面也存在一定优势,但是在竞争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发展问题,包括分销渠道管理方式不统一、销售策略管理落后、基于予消费者需求的管理不足、缺乏售后管理等问题。(2)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各大企业的竞争加剧,互联网的兴起使快速消费品行业的网络分销模式发展越来越具有挑战性。快速消费品公司只有熟练的掌握不同的分销模式,同时有效地利用网络作为主导发展和竞争的优势。除依赖公司的整体业务发展战略外,公司的渠道发展战略还必须充分了解市场环境,市场特征以及公司财产的实际状况,以便为公司的发展设计合适的营销渠道模式,制定与时俱进的旧渠道战略是关系到企业生死攸关的问题,以防止企业无法跟上市场变化。(3)为了在快速消费品行业实现网络的有效分配,必须制定全面的分配策略,从定义策略到实施策略都必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必须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其他资金的投入来完善网络分配以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组织结构,提高技术水平,并确保网络分销策略的顺利实施。(4)为了避免企业的传统分销商与网络分销商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有必要通过一定的管理措施来对渠道冲突问题进行调节。其中,最有效的是实施渠道战略,也就是通过对网络营销渠道进行优化的方式来改善传统的营销渠道,将企业长期以来运行的传统渠道与网络营销渠道进行一定的整合,并为渠道成员之间的知识交流构建一个平台,这可以避免冲突并鼓励对两种机制的机制进行完善以补充各自的缺点。(5)面对不断革新的市场,包括利用互联网在大数据的支持下加深对客户信息集成的分析,重点在于提高员工服务水平,扩大融资渠道,增强资产完整性,改善组织协调以及改善内部控制治理,充分发挥企业文化的指导作用等。
侯郭垒[9](2020)在《大数据安全的立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年,数据资源日益成为贯通经济发展大动脉的关键要素,这也使大数据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渗透越来越深,已成为对中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战略资产。挖掘和利用大数据可以极大地提高社会不同领域的决策水平,进而促进各个领域的发展与创新。但是,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也使犯罪分子大量利用数据,并给数据主体的权利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同时严重威胁了该国的数据主权。虽然大数据产业的规模效应日益突出,但是,由于实践中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其野蛮增长的无序状态总是接踵而至。尤其是在大数据的采集方面,很多企业无视法律法规,尽管“违法”利用,而忽视了对涉及国家主权、商业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数据的保护,为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了致命的隐患。此外,大数据安全风险还呈现在大数据的存储、分析和应用等环节,这些不同类型的安全风险更凸显了通过立法手段来实现数据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障大数据的安全,实现数据治理的法治化是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理论与现实问题。实现数据治理的法治化,从命题的逻辑构成来讲包含数据治理的结构与法治化两个问题。数据治理的结构是通过具体的大数据行为即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应用与交易等来体现的,也就是指的大数据生命周期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数据治理的法治化问题,从目前的法治和大数据实践来讲主要是通过大数据立法来实现的,就是以立法实现各数据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及其关系模式之制度安排。因此,以大数据内部流程为切入点进行风险类型化分析及立法建议是必要的。保障大数据安全,实现数据治理的法治化,首先应加快大数据安全立法,对大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和应用等数据行为进行严格规制,落实各数据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大数据安全,要加快制定国家层面的统一的大数据立法,制定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项制度,实现大数据行为的法治化。在具体立法建议方面,明确大数据管理者和运营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制定可操作的实施规则,指导政府部门、各行业领域有效地开展大数据资产的安全保护工作;规范管理数据全生命周期中各环节的安全保障措施,对数据的确权、收集、存储、分析和应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数据泄露、数据资源滥用,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在大数据时代,只有不断完善大数据安全的立法保障,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数据安全,也才能为大数据的高效利用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因此,有必要对大数据安全立法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基于此,本文即以数据治理为问题意识,始终围绕大数据安全及其立法保障来展开。首先分析了大数据相关的基础理论,明确了大数据的权利属性。大数据既属个人数据权(兼具人格权特征和财产权特征),又是企业财产,也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然后,以现有的大数据安全保障研究成果为基础,以大数据核心业态为切入点,从大数据处理的内部流程即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分析与应用等环节分析大数据内部流程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探析大数据安全风险的发生途径和规律。再次,梳理国内外最具代表性的大数据立法,分析并借鉴其中先进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最后,面向中国语境来探寻适合我国的数据安全保障的法律路径。本文正文共分为五章,各章概述如下:第一章大数据的概念论与权利属性研究。概念论与权利属性是大数据治理中的法律逻辑起点。大数据的安全风险分析与治理研究必须以概念论与权利属性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区分不同数据主体的权利在不同场域中如何被侵犯,并为数据治理奠定理论分析基础。第一部分分析了大数据的基本概念、功能、价值和类型。大数据作为一个新概念、新现象,不仅指大规模的数据对象,还包括对这些数据对象的处理和应用活动,它集数据对象,技术和应用三者于一体。大数据对象可以是实际的和有限的数据集,例如企业或者行政机关拥有的数据库,也可以是虚拟的和无限的数据集,例如Facebook、微信、Twitter等社交网络上的全部数据。大数据具有连接功能,大数据连接一切;反馈功能,大数据反馈事物;揭示功能,大数据揭示相关性,带来价值。开放和共享是大数据的天然价值,大数据商业模式的真正创新是基于数据开放和共享的二次创新,这样才能真正激发大数据之于社会的生产力。从数据生产者的角度来看,大数据可以大致分为行政记录数据、商业记录数据和互联网记录数据。从大数据权利归属来看,大数据可以分为三类:政府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本文对大数据的确权以及立法研究主要是从个人数据、去信息化的经过加工处理过的个人数据(更多的归属于企业数据)、政府数据这三个方面来研究。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大数据权利归属的理论分析。大数据确权,即界定大数据的数据所有权,即大数据权利的性质、内容和归属。学术界对数据权有四种不同的理论,即新型人格权理论、新型知识产权理论、商业秘密权理论和数据财产权理论。本文认为,就个人数据来讲,它应该是用户自主控制下的数据信息,是可以适当传播的一种权利,这样它就既包括精神利益的权利,同时也包括一定的财产权利。个人数据权是一种兼具人格权特征和财产权特征的新型权利。就以去身份化大数据(企业大数据)而言,应当认识到数据的财产属性,对数据经营者而言,基于其现实利益的需求,应当把数据资产权和数据经营权赋予他们。第二章大数据安全风险的呈现及其类型化研究。第一部分是对大数据核心业态安全风险的分析。大数据核心业态主要包括大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和应用。(1)大数据采集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分析。作为大数据生命周期的首个环节,大数据的数据采集是在确定用户目标的基础上,针对该范围内所有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的采集。该过程会带来一系列数据采集上的安全与隐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数据采集的完整性问题,数据采集的隐私性问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问题。(2)大数据存储安全风险分析。大数据存储中,最大的安全风险就是数据的泄露。从数据泄露的途径分析,数据泄漏主要分为三种:窃密、泄密和失密。(3)大数据预处理与分析安全风险分析。大数据分析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主要包括:隐私漏洞和尴尬,匿名化可能成为不可能,屏蔽数据可能会泄露个人信息,基于解释的不道德行为,大数据分析并非100%准确,算法歧视,大数据可能永远存在,使专利和版权变得无关紧要。(4)大数据应用安全风险分析。首先,“数据孤岛”大量存在。其次,专业人才储备数据量不足。此外,大数据的隐私保护问题也是在实践中阻碍大数据发展与实际应用的主要因素之一。第二部分是对大数据交易安全风险的分析。从市场、规则、监管这三类大数据交易的核心要素来看,大数据交易在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点:大数据交易监管缺少法规标准,数据权属界定尚未明确,交易规则理论亟待创新,数据交易以“粗放式”为主,数据交易平台定位不清,交易技术链条不够完善,数据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各类数据主体缺乏共享理念,政府数据分类不明,黑市泛滥致使隐私泄露。第三部分是对大数据应用领域的安全风险的分析。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电信行业、金融行业、医疗行业、政府组织等各领域对大数据安全的需求。大数据应用领域安全的现状主要表现为移动数据安全面临高压力,网络化社会使大数据易成为攻击目标,用户隐私保护成为难题,海量数据的安全存储问题,大数据的信任安全问题。对大数据资源的破坏和滥用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由勒索病毒形成的一条黑色产业链,其勒索的主要目标是制造业;第二,在未经授权下,大型企业违规收集并滥用用户数据牟利。第三,数据泄露的规模会越来越大,重要行业的数据泄露将成为新常态。因此,安全的大数据才是真正的大数据,应该制定更为严厉、健全的数据保护法。第三章国内外对大数据安全风险的立法应对之现状研究。本章主要研究国内外现有的大数据立法,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技术和立法理念,从而完善我国大数据安全立法。第一部分介绍和分析了美国大数据立法。在大数据立法方面,美国采取分散式立法模式,主要聚焦于两点:防止大数据对一些特定群体权利造成不公平,以及防范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侵犯。美国近年大数据立法的趋势和特点为:保持原有政策的延续性,体现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趋势,进一步加强消费者隐私保护。第二部分介绍和分析了欧盟代表性数据立法:《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相较于以往的大数据法律,GDPR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管辖权标准从地域/国家划分转向基于数据内容划分,更加注重数据主体权利保护,对数据控制者及处理者制定严格义务,改革数据保护机构,推动欧盟数据流通市场的统一与高效,设置巨额处罚措施。第三部分梳理了世界其他国家大数据立法清单。GDPR现在是世界上最强大的数据保护机制,很多国家希望将它作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黄金标准”。本部分主要梳理了澳大利亚、巴西、法国、德国、印度、日本、俄罗斯、瑞典、加拿大和韩国等国家的大数据立法,全世界数据保护法的激增证明了数据保护在全球议程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最后一部分分析了中国大数据立法现状。首先对我国现有大数据立法进行了梳理,然后分析了大数据法规、规章、政策等治理现状。此外,对《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了评析,最后对我国现有大数据立法进行理论反思,分析现有大数据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有如此多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但从整体来看,我国有关大数据保护的立法在适用范围、可操作性和具体内容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大数据立法滞后于实践,亟需国家层面的大数据安全保护法。第四章我国大数据安全立法应遵循的立法原理。在大数据安全立法过程中,必须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几个方面为大数据立法指明方向。本章即主要研究大数据安全保障的立法原理,从而为后面大数据具体规则的制定提供理念和原则的指导,也更能突出大数据立法的核心思想。第一部分分析了大数据安全立法的目的和理念。大数据安全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个人数据权和企业财产权,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实现对大数据安全的全方位保障。立法理念是大数据安全立法保障的指导,是确立大数据安全立法的立法目的与宗旨的基础。大数据立法应当坚持秉承公共福利的立法理念,坚持算法正义的立法理念,兼顾数据安全和数据流通的立法理念,数据主权安全保护模式攻守兼具的立法理念。关于立法理念为指导下的立法模式,本文认同的观点是统一立法并辅之分散立法模式,从中国的传统和现实情况来看,采用这一立法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第二部分研究了我国大数据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首先梳理了国外大数据保护基本原则的变迁过程,然后分析了我国大数据保护基本原则的演变,相较于欧美国家对于大数据保护基本原则的发展,我国大数据保护基本原则的理论建构实际上经历了2000年-2010年的萌芽阶段与2010年至今的发展阶段。基于此,实现对我国大数据保护基本原则的理论建构。大数据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数据公开和自由原则,数据控制者应当遵循的八原则(安全,公平、合法、透明,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保持数据准确和最新,存放时间不要超过需要的时间,考虑到人民的权利,诚信与保密),收集使用个人数据的强调性原则(透明性、数据主体的控制权、严格的处罚措施)。第五章我国大数据安全的立法保障措施。本章从立法的角度为我国大数据安全,大数据健康发展提出建议,确保大数据每一环节都有立法的规范,保障大数据各环节的安全。第一部分为大数据各环节及数据主体权利立法建议。1.以数据控制者为面向大数据核心业态立法建议:立法应当对“同意”作出明确规定,同意是指对数据主体的意愿进行的任何自由、具体、知情和明确的表示,通过声明或明确的平权行动,该主体表示同意处理与他或她有关的个人数据;大数据采集制度必须合规;大数据处理应当合理合法;数据分析应确保算法公平;数据共享必须合规;豁免条款立法建议;数据泄露后通知义务。2.数据交易安全立法建议。大数据交易的并非原始数据而是其脱敏数据,应当规范大数据交易合同规则,完善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合同违约界定。推进我国大数据交易发展的突破路径建议:加快标准立法建设,优化数据交易环境;加快数据开放进程,与数据交易形成良性互动;健全规则抓监管。3.数据主体的权利。立法应当授予人们以消费者、公民等身份的权利,这样人们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一系列特定的数据主体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知情权、访问权、纠正权、删除权、限制处理的权利、数据可移植权和异议权。第二部分分析大数据安全保障需要开放政府数据。数据的生命力在于共享和流动。政府数据开放对大数据安全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减少甚至消除了数据“黑市”的存在,数据的流通和共享让数据“黑市”不再泛滥,也能从正面减少甚至消除数据泄露的问题。加之国家立法的规范,能最大限度的促进数据的自由流通,消除数据泄露隐患,消灭数据“黑市”,切实保障大数据的安全。数据开放是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延续,政府借助信息技术的发展,更大限度地向公众开放政府的执政活动。政府数据开放的价值在于:数据开放有利于改变传统的行政模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数据开放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开放政府数能够为社会生活带来极大地便利。要实现政府数据开放,必须加快政府数据开放法律体系的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多维度深化认识,强化顶层设计与协同推进,构建具有中国风范的开放政府数据框架,树立数据治理思维。
覃达文[10](2020)在《S办公家具公司网络营销策略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活动。不断刷新的网购消费记录表明网络营销已经成为了带动零售行业増长的新动力。网络营销作为一种新的销售方式,在各行各业都已经开始被采用,并且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家具行业也不例外。但是由于办公家具属于大件物品,物流不方便的原因,其网络营销的成熟度相对其它行业来说并不算高,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国内外专门针对办公家具行业网络营销的研究很少,因此,通过行业研究指导办公家具的网络营销很有必要。本文应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和系统分析法,以S办公家具公司为例,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在介绍了国内外关于办公家具网络营销现状以及本文研究使用到的网络营销相关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S办公家具公司的现状及其网络营销开展情况,运用PEST模型和五力模型分别分析了S办公家具公司网络营销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在上述分析基础上,运用市场营销的4P理论,提出了S办公家具公司的网络营销策略,包括产品策略、定价策略、渠道策略,促销策略和网络营销管理策略等五个方面。同时,为组织营销策略更好地实施,本文还给出网络营销策略实施的保障措施,包括人才保障、大数据应用保障、网络文化建设保障和资金预算保障等。本文对办公家具企业制定网络营销策略提供了借鉴,有助于办公家具企业开拓网络营销渠道,实现营销方式的转型升级。
二、电子商务软件有缺陷 购物者可以自由定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子商务软件有缺陷 购物者可以自由定价(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系统动力学的自营电商逆向物流成本与收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退货和二手市场研究现状 |
1.2.2 逆向物流研究现状 |
1.2.3 系统动力学研究现状 |
1.2.4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1.5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理论概述 |
2.1 电子商务 |
2.1.1 电子商务概述 |
2.1.2 自营电商概述 |
2.2 逆向物流 |
2.2.1 逆向物流概述 |
2.2.2 逆向物流特点 |
2.2.3 逆向物流分类 |
2.2.4 电子商务环境的逆向物流 |
2.3 系统动力学 |
2.3.1 系统动力学基本概述 |
2.3.2 系统动力学建模步骤 |
2.3.3 Vensim仿真软件 |
2.4 系统动力学研究自营电商逆向物流系统的可行性 |
第三章 SD模型构建 |
3.1 建模目的及系统边界 |
3.1.1 建模目的 |
3.1.2 系统边界 |
3.2 模型条件假设 |
3.3 因果关系分析 |
3.4 构建SD模型 |
3.5 模型检验 |
3.5.1 模型结构适用性检验 |
3.5.2 模型现实一致性检验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案例仿真分析 |
4.1 案例背景 |
4.2 参数设置 |
4.3 有效性检验 |
4.4 仿真结果分析 |
4.5 仿真结论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
5.1 全文总结 |
5.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人工智能算法侵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及评析 |
四、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工智能算法侵权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人工智能算法的法律属性 |
一、人工智能算法的法律主体资格之辨 |
二、人工智能算法的法律客体属性之辨 |
第二节 人工智能算法侵权法律规制的法理依据 |
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要求 |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推论 |
三、法律自由价值的内在需求 |
四、实质不平等的矫正 |
第三节 人工智能算法侵权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思考与权衡:人工智能算法规制的价值选择 |
二、人工智能算法侵权法律规制基本原则的内容 |
第二章 人工智能算法侵权既有规制的困囿及突破 |
第一节 人工智能算法侵权责任主体确定之困囿 |
一、传统路径下的产品责任与使用者责任 |
二、结果监管路径下平台责任的强化 |
第二节 人工智能算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满足之困囿 |
一、侵权行为难以证明 |
二、损害后果具有隐蔽性 |
三、因果关系难以解释 |
四、主观过错难以认定 |
第三节 既有困囿之根源思索及启示 |
一、算法“黑箱”导致算法内部的“法律真空” |
二、既有侵权法无法满足算法侵权规制的需要 |
第四节 突破人工智能算法“黑箱”之权利义务分配 |
一、权利义务分配之可行性 |
二、数据保护权利体系的构建 |
三、算法解释权的构建 |
四、算法信息披露义务的构建 |
五、算法审查监管义务的构建 |
第三章 人工智能算法侵权的责任主体 |
第一节 开发者责任 |
一、人工智能算法的产品属性辨析 |
二、人工智能生产者责任与算法设计者责任关系 |
三、开发者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节 销售者责任 |
一、人工智能算法销售者的外延 |
二、人工智能算法销售者责任与普通销售者责任一致 |
第三节 数据提供者责任 |
一、数据提供者的界定 |
二、数据提供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关系 |
三、数据提供者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四节 算法应用平台责任 |
一、算法应用平台的界定 |
二、算法应用平台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五节 个人参与责任 |
一、个人参与导致物质实体人工智能侵权 |
二、个人参与导致非物质实体人工智能侵权 |
第六节 第三人责任 |
一、人工智能算法侵权中的第三人 |
二、第三人责任与开发者责任的关系 |
第四章 人工智能算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人工智能算法侵权责任的违法行为 |
一、开发者的违法行为 |
二、销售者的违法行为 |
三、数据提供者的违法行为 |
四、算法应用平台的违法行为 |
五、个人参与的违法行为 |
第二节 人工智能算法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 |
一、“名义上的损害”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 |
二、算法“杀熟”所产生的损害 |
三、算法偏见所产生的损害 |
四、算法“信息茧房”所产生的损害 |
五、侵害数据权的财产损害 |
第三节 人工智能算法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
一、因果关系的认定 |
二、因果关系的证明 |
三、因果关系的混合 |
第四节 人工智能算法侵权责任的过错 |
一、“技术过错”与“主观过错”之辨 |
二、人工智能算法侵权过错的判断标准 |
三、“人机切换”问题中使用人接管过错的认定 |
第五章 人工智能算法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第一节 绝对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分离 |
一、《民法典》对责任方式的分离 |
二、算法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种类 |
第二节 人工智能算法侵权的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
一、防控性责任方式 |
二、补救性责任方式 |
第三节 人工智能算法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
一、扩大惩罚性赔偿在算法侵权中的适用 |
二、算法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构建 |
第六章 人工智能算法侵权救济的配套制度构建 |
第一节 配套诉讼制度的构建 |
一、民事公益诉讼在算法侵权救济中的局限 |
二、算法侵权集体诉讼制度的构建 |
第二节 强制责任保险和基金制度的构建 |
一、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
二、侵权救济基金制度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3)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思路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梳理与归纳方法 |
1.3.2 数理建模与推演方法 |
1.3.3 管理统计与分析方法 |
1.3.4 计量建模与估计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有关企业出口绩效内涵及其衡量的研究评述 |
2.1.1 有关企业出口绩效内涵的研究评述 |
2.1.2 有关企业出口绩效衡量的研究评述 |
2.2 有关企业出口绩效影响因素的研究评述 |
2.2.1 有关企业内部特征与管理的研究评述 |
2.2.2 有关企业所在国市场环境的研究评述 |
2.2.3 有关出口目的国市场环境的研究评述 |
2.3 有关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的研究评述 |
2.3.1 有关跨境电商平台的研究评述 |
2.3.2 有关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影响效应的研究评述 |
2.3.3 有关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影响因素的研究评述 |
2.4 本章小结 |
3 影响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的分析框架 |
3.1 问题的提出 |
3.2 影响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的因素 |
3.2.1 影响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的有利因素 |
3.2.2 影响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的不利因素 |
3.3 交易成本对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的影响 |
3.4 先行优势对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的影响 |
3.5 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影响因素:一个分析框架 |
3.6 本章小结 |
4 交易成本对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的直接影响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理论分析与假说提出 |
4.3 数据、变量及特征性事实 |
4.3.1 数据来源 |
4.3.2 描述性统计 |
4.3.3 特征性事实 |
4.4 计量模型与实证结果 |
4.4.1 计量模型设定 |
4.4.2 基准回归结果 |
4.4.3 稳健性检验 |
4.4.4 进一步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交易成本对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的间接影响:基于物流方式视角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理论模型及假说提出 |
5.3 数据来源与指标构建 |
5.3.1 数据来源 |
5.3.2 数据描述 |
5.3.3 指标构建与计算结果 |
5.4 计量模型与实证结果 |
5.4.1 计量模型与变量选取 |
5.4.2 基准回归结果 |
5.4.3 稳健性检验 |
5.4.4 内生性讨论与处理 |
5.5 本章小结 |
6 先行优势对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的直接影响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理论分析与假说提出 |
6.3 数据、变量及描述性统计 |
6.3.1 数据来源 |
6.3.2 变量构造及估计 |
6.3.3 描述性统计 |
6.4 计量模型与实证结果 |
6.4.1 计量模型设定 |
6.4.2 基准回归结果 |
6.4.3 稳健性检验 |
6.4.4 内生性讨论与处理 |
6.4.5 异质性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 先行优势对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的间接影响:基于产品策略视角 |
7.1 问题的提出 |
7.2 理论基础与假说提出 |
7.3 数据、变量及特征性事实 |
7.3.1 数据来源 |
7.3.2 变量选择 |
7.3.3 描述性统计 |
7.3.4 特征性事实 |
7.4 计量模型与实证结果 |
7.4.1 计量模型设定 |
7.4.2 基准回归结果 |
7.4.3 分组回归结果 |
7.4.4 稳健性检验 |
7.5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5)网购模式下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法律问题研究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依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措施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措施 |
一、网购模式下消费者后悔权的概述 |
(一)网购模式下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 |
(二)网购模式下消费者后悔权的来源 |
(三)我国法律关于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具体规定 |
二、网购模式下消费者后悔权研究现状 |
(一)网购模式下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期间 |
(二)网购模式下排除权适用规定 |
(三)社交电子商务立法的规定 |
(四)消费者后悔权对应的法律责任 |
三、网购模式下消费者后悔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
(一)网购模式下消费者权利行使期间不合理 |
(二)排除权利适用的规定不明确 |
(三)社交电商的适用存在立法缺位 |
(四)侵害消费者后悔权难以追究法律责任 |
四、国外消费者后悔权规定的经验与启示 |
(一)美国对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 |
(二)法国对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 |
(三)日本对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 |
(四)海外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的经验与启示 |
五、网购模式下消费者后悔权立法的完善途径 |
(一)重新界定权利行使期间 |
(二)完善排除适用后悔权规定 |
(三)完善社交电商的立法 |
(四)明确追究侵害消费者后悔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南京地区苏宁小店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1 关于便利店的研究 |
1.2.2 关于O2O电子商务与社区O2O的研究 |
1.2.3 关于新零售的研究 |
1.2.4 关于便利店营销策略的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便利店基本概念界定 |
2.2 营销策略相关理论概述 |
2.2.1 营销战略理论 |
2.2.2 STP理论 |
2.2.3 市场营销组合理论 |
2.2.4 区域营销策略的研究 |
2.2.5 数字化零售的相关理论 |
第3章 南京地区苏宁小店营销环境分析 |
3.1 宏观环境分析 |
3.1.1 政治环境分析 |
3.1.2 经济环境分析 |
3.1.3 社会环境分析 |
3.1.4 技术环境分析 |
3.2 行业竞争环境分析 |
3.2.1 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
3.2.2 购买者的议价能力 |
3.2.3 新进入者的威胁 |
3.2.4 替代品的威胁 |
3.2.5 现有竞争者的威胁 |
3.3 SWOT分析 |
3.3.1 优势分析(S) |
3.3.2 劣势分析(W) |
3.3.3 机会分析(O) |
3.3.4 威胁分析(T) |
第4章 南京地区苏宁小店营销策略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 .苏宁小店概况与发展历程 |
4.2 南京地区苏宁小店发展情况 |
4.3 南京地区苏宁小店营销策略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4.3.1 市场定位未严格执行 |
4.3.2 产品未实现差异化 |
4.3.3 价格竞争无优势 |
4.3.4 供应链渠道与发展不匹配 |
4.3.5 促销活动无特色 |
4.3.6 O2O营销不成功 |
4.3.7 服务营销未做好 |
第5章 南京地区苏宁小店营销策略制定 |
5.1 南京地区苏宁小店的市场定位 |
5.2 选址策略 |
5.2.1 社区店的选址策略 |
5.2.2 CBD店的选址策略 |
5.2.3 大客流店的选址策略 |
5.3 产品策略 |
5.4 价格策略 |
5.5 渠道策略 |
5.6 促销策略 |
5.7 O2O智慧营销策略 |
第6章 南京地区苏宁小店营销策略实施保障措施 |
6.1 完善管理体系 |
6.2 联合供应商开发有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
6.3 加强线上平台建设 |
6.4 加强人才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苏宁小店市场调查问卷 |
(7)南昌麦驰公司跨境电商网络推广的现状和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研究 |
1.2.2 跨境电商市场现状的研究 |
1.2.3 跨境电商消费现状的研究 |
1.2.4 跨境电商网络推广平台现状的研究 |
1.2.5 跨境电商物流现状的研究 |
1.2.6 文献评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跨境电商 |
2.1.2 网络营销和网络推广 |
2.1.3 销售漏斗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消费者行为模式 |
2.2.2 销售漏斗原理 |
2.2.3 需求层次理论 |
第3章 麦驰公司跨境电商的网络推广现状分析 |
3.1 意识阶段的网络推广现状分析 |
3.1.1 意识阶段的网络推广流程 |
3.1.2 意识阶段的推广策略 |
3.2 兴趣阶段的网络推广现状分析 |
3.2.1 兴趣阶段的流程分析 |
3.2.2 兴趣阶段的推广策略 |
3.3 评估阶段的网络推广现状分析 |
3.3.1 评估阶段的流程分析 |
3.3.2 评估阶段的推广策略 |
3.4 支付阶段的网络推广现状分析 |
3.4.1 支付阶段的流程分析 |
3.4.2 支付阶段的推广策略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麦驰公司跨境电商的网络推广效果及问题分析 |
4.1 意识阶段的推广效果及问题分析 |
4.1.1 意识阶段的推广效果 |
4.1.2 意识阶段的推广问题分析 |
4.2 兴趣阶段的推广效果及问题分析 |
4.2.1 兴趣阶段的推广效果 |
4.2.2 兴趣阶段的推广问题分析 |
4.3 评估阶段的推广效果及问题分析 |
4.3.1 评估阶段的推广效果 |
4.3.2 评估阶段的推广问题分析 |
4.4 支付阶段的推广效果及问题分析 |
4.4.1 支付阶段的推广效果 |
4.4.2 支付阶段的推广问题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麦驰公司跨境电商网络推广的对策建议 |
5.1 意识阶段的对策建议 |
5.1.1 引流对策 |
5.1.2 培训对策 |
5.1.3 调研对策 |
5.2 兴趣阶段的对策建议 |
5.2.1 产品对策 |
5.2.2 广告对策 |
5.3 评估阶段的对策建议 |
5.3.1 挖痛对策 |
5.3.2 着陆页对策 |
5.4 支付阶段的对策建议 |
5.4.1 价格对策 |
5.4.2 物流对策 |
5.4.3 支付对策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麦驰公司员工访谈记录表 |
附录2 麦驰公司员工访谈报告 |
个人简历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高露洁在电商环境下分销网络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研究背景 |
1.2.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研究目的 |
1.2.2.研究意义 |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国外研究现状 |
1.3.2.国内研究现状 |
1.3.3.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主要研究内容与方法 |
1.5.论文思路框架与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综述 |
2.1.概念界定 |
2.1.1.电商环境 |
2.1.2.分销网络与分销网络管理 |
2.1.3.分销渠道与电商渠道 |
2.2.相关理论基础 |
2.2.1.营销渠道理论概述 |
2.2.2.分销网络管理理论 |
2.2.3.营销策略理论 |
2.3.分销网络管理概述 |
2.3.1.网络营销 |
2.3.2.渠道分析 |
第三章 高露洁电商环境与资源条件分析 |
3.1.高露洁公司的背景介绍 |
3.2.高露洁电商发展的宏观环境分析——PEST模型分析 |
3.2.1.政治环境分析 |
3.2.2.经济环境分析 |
3.2.3.社会环境分析 |
3.2.4.技术环境分析 |
3.3.高露洁中观环境分析——波特五力分析 |
3.3.1.行业内竞争者的竞争能力 |
3.3.2.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
3.3.3.购买者的议价能力 |
3.3.4.行业内新入者的威胁 |
3.3.5.替代品的威胁 |
3.4.高露洁公司内部资源条件分析 |
3.4.1.高露洁公司内部人才资源分析 |
3.4.2.高露洁公司企业内部财务分析 |
3.4.3.高露洁公司内部技术资源分析 |
第四章 高露洁公司分销网络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
4.0.高露洁公司市场及分销渠道分析 |
4.0.1.高露洁公司市场现状 |
4.0.2.高露洁公司分销渠道分析 |
4.1.电商环境对高露洁公司分销渠道的影响分析 |
4.1.1.积极影响 |
4.1.2.消极影响 |
4.2.电商环境下高露洁公司分销网络管理现状 |
4.2.1.直接销售 |
4.2.2.代理销售 |
4.2.3.与有名的电子商务平台合作 |
4.3.电商环境下高露洁公司分销网络管理存在的问题 |
4.3.1.销售渠道管理方式不统一 |
4.3.2.网络分销策略管理落后 |
4.3.3.市场营销手段较为单一 |
4.3.4.缺乏售后管理 |
4.4.高露洁在电商环境下分销网络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4.4.1.传统分销渠道趋于饱和 |
4.4.2.电商分销管理发展缓慢 |
4.4.3.电商渠道与传统渠道存在冲突 |
4.4.4.未建立高效的分销网络管理机制 |
第五章 电商环境下高露洁公司分销网络管理策略优化研究 |
5.1.高露洁公司分销网络管理策略分析 |
5.1.1.高露洁公司的SWOT矩阵 |
5.1.2.高露洁公司的SWOT模型分析 |
5.1.3.高露洁公司分销网络管理策略分析 |
5.2.高露洁公司分销网络管理策略优化目标 |
5.3.高露洁公司分销网络管理策略优化方法与步骤 |
5.3.1.步骤一:电子商务渠道选择激励 |
5.3.2.步骤二:电子商务渠道整合与创新 |
5.3.3.步骤三:保持与主流平台的战略合作关系 |
5.4.高露洁公司分销网络管理策略优化具体内容 |
5.4.1.分销渠道管理 |
5.4.2.分销策略管理 |
5.4.3.明确消费者需求,科学拓展分销渠道 |
5.4.4.完善召回制度,提升售后服务 |
5.5.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主要研究结论 |
6.2.主要创新 |
6.3.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导师评阅表 |
(9)大数据安全的立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述评 |
四、研究的目标、思路与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大数据的概念论与权利属性研究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论 |
一、大数据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
二、大数据的功能和价值 |
三、大数据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大数据确权的法理分析 |
一、大数据确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二、大数据权利属性的理论争议 |
第三节 大数据权属之个人数据权 |
一、“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的比较分析 |
二、个人数据权的理论基础 |
三、个人数据权的法律属性 |
四、个人数据权的逻辑构成 |
第四节 大数据权属之数据财产权——以去身份化大数据(企业大数据)为面向 |
一、大数据财产化确权的可能性分析 |
二、数据财产权归企业所有 |
三、数据财产权的权义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大数据安全风险的呈现及其类型化研究 |
第一节 大数据核心业态安全风险分析 |
一、大数据采集安全风险分析 |
二、大数据存储安全风险分析 |
三、大数据预处理与分析安全风险分析 |
四、大数据应用环节(侧重内部流程环节)安全风险分析 |
第二节 大数据交易安全风险分析 |
一、大数据交易发展现状 |
二、我国大数据交易发展的特点 |
三、我国大数据交易的主要类型 |
四、大数据交易的法治环境 |
五、大数据交易面临的安全风险分析 |
第三节 大数据应用领域(侧重外部应用领域)的安全风险分析 |
一、各领域大数据安全需求 |
二、大数据应用领域安全的现状 |
三、大数据安全事件清单 |
四、大数据安全的理论反思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外对大数据安全风险的立法应对之现状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对数据安全的立法保障 |
一、分散式立法模式 |
二、立法中考虑的法律问题 |
三、美国近年数据立法的趋势和特点 |
第二节 欧盟对数据安全的立法保障 |
一、欧盟代表性数据立法:《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
二、欧盟数据立法理念分析 |
第三节 世界其他国家数据安全立法清单 |
一、英国2018 年新《数据保护法》 |
二、澳大利亚的数据立法 |
三、巴西的数据立法 |
四、法国的数据立法 |
五、德国的数据立法 |
六、印度的数据立法 |
七、日本的数据立法 |
八、俄罗斯的数据立法 |
九、瑞典的数据立法 |
十、加拿大的数据立法 |
十一、韩国的数据立法 |
第四节 中国大数据安全立法现状及评析 |
一、中国现有大数据安全立法清单 |
二、大数据法规、规章、政策等治理现状 |
三、《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评析 |
四、我国现有大数据安全立法的反思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大数据安全立法应遵循的立法原理 |
第一节 大数据安全立法的目的和理念 |
一、大数据安全保障的立法目的 |
二、大数据安全立法应秉承的立法理念 |
三、立法理念指导下的立法模式 |
第二节 大数据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国外大数据保护基本原则的变迁 |
二、我国大数据保护基本原则的演变 |
三、我国大数据保护基本原则的理论建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大数据安全的立法保障措施 |
第一节 大数据各环节及数据主体权利立法建议 |
一、大数据核心业态立法建议——以数据控制者为面向 |
二、数据交易安全立法建议 |
三、数据主体权利的立法保障 |
第二节 大数据安全保障需要从供给侧开放政府数据 |
一、政府数据的特点与类型 |
二、政府数据开放运动的兴起 |
三、政府数据开放的必要性和价值分析 |
四、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大数据安全保障的中国视角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S办公家具公司网络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案例研究法 |
1.5.3 系统分析法 |
1.6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电子商务 |
2.1.1 电子商务的概念 |
2.1.2 电子商务主要模式 |
2.2 市场营销相关理论 |
2.3.1 市场营销的定义 |
2.3.2 STP理论 |
2.3.3 4P理论 |
2.3 网络营销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S办公家具公司营销现状和问题分析 |
3.1 S办公家具公司简介 |
3.2 S办公家具公司现状分析 |
3.2.1 营销渠道现状 |
3.2.2 营销管理现状 |
3.2.3 网络营销现状 |
3.3 S办公家具公司网络营销存在的问题 |
3.3.1 网络营销人才缺乏 |
3.3.2 网络营销平台管理不善 |
3.3.3 网络营销渠道单一 |
3.3.4 网络营销新技术应用不足 |
3.3.5 网络营销产品竞争能力有待提高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S办公家具公司网络营销环境分析 |
4.1 宏观环境分析 |
4.1.1 政治环境分析 |
4.1.2 经济环境分析 |
4.1.3 社会文化环境分析 |
4.1.4 技术环境分析 |
4.2 微观环境分析 |
4.2.1 行业竞争状况 |
4.2.2 潜在进入者威胁 |
4.2.3 潜在替代品能力 |
4.2.4 供应商议价能力 |
4.2.5 消费者议价能力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S办公家具公司网络营销策略建议 |
5.1 产品策略建议 |
5.1.1 提升客户选品和DIY设计体验 |
5.1.2 打造适合网络销售的核心产品 |
5.1.3 优化产品性价比 |
5.1.4 持续创新产品 |
5.2 定价策略建议 |
5.2.1 低价策略 |
5.2.2 定制定价 |
5.2.3 长期定价与短期营销相结合 |
5.2.4 品牌溢价策略 |
5.3 渠道策略建议 |
5.3.1 淘宝直销渠道 |
5.3.2 网络分销渠道 |
5.3.3 建立官方网站 |
5.4 促销策略建议 |
5.4.1 网络广告促销 |
5.4.2 会展促销 |
5.4.3 节日折扣促销 |
5.4.4 微信促销 |
5.4.5 赠品促销 |
5.5 4P组合策略建议 |
5.5.1 持续优化网店网站建设 |
5.5.2 规范网络销售客服沟通话术 |
5.5.3 利用网络销售数据做好客户画像管理 |
5.5.4 针对网购者的心理与行为特点提供产品和服务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网络营销策略实施保障 |
6.1 人才保障 |
6.1.1 招聘一批网络营销的员工 |
6.1.2 明确岗位职责,精准选人 |
6.1.3 建立完整的培训体系 |
6.2 丰富大数据的应用场景 |
6.2.1 利用大数据优化客户关系管理 |
6.2.2 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网购者综合体验 |
6.2.3 利用大数据辅助网络营销决策 |
6.3 加强网络文化建设 |
6.3.1 网络文化培训 |
6.3.2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
6.4 资金预算保障 |
6.4.1 网络营销部架构设计 |
6.4.2 网络营销年度投入预算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电子商务软件有缺陷 购物者可以自由定价(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系统动力学的自营电商逆向物流成本与收益研究[D]. 石洋洋. 山西大学, 2021(12)
- [2]人工智能算法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 贺栩溪. 湖南师范大学, 2021
- [3]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绩效影响因素研究[D]. 梁绮慧. 浙江大学, 2021
- [4]新零售背景下M网上超市营销策略优化研究[D]. 聂琴. 南昌大学, 2021
- [5]网购模式下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法律问题研究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依据[D]. 赵满星.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6]南京地区苏宁小店营销策略研究[D]. 韩佳琪. 兰州理工大学, 2020(03)
- [7]南昌麦驰公司跨境电商网络推广的现状和对策研究[D]. 卢丽媛.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1)
- [8]高露洁在电商环境下分销网络管理研究[D]. 倪韧韦.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9]大数据安全的立法保障研究[D]. 侯郭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10]S办公家具公司网络营销策略研究[D]. 覃达文. 广东工业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