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解和掌握WTO/TBT原则 促进我国法制计量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刘滢泉[1](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刘江山[2](2020)在《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不同国家之间的监管规则存在巨大差异,进而产生了大量非关税壁垒,并成为妨碍和扭曲全球贸易和投资重要因素之一。各国政府都希望能够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获得最大的收益,为此不得不共同致力于消除因相互之间的监管差异带来的非关税壁垒,而WTO和其他现有的国际贸易安排很难有效地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各国的监管本身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因此在监管合作的过程不应对设定的国内监管目标产生影响。欧盟和美国等发达经济体通过打破传统的国际贸易条约模式,探索能够解决“边境线后”问题的新一代FTA。监管合作在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欧盟和美国TTIP协定谈判的过程中,将监管合作议题列为四大核心谈判议题之一。监管合作的目标是为了消除因各国监管规则不同形成的非关税壁垒。本文将通过对TTIP监管合作章节文本、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监管合作中的监管规则、监管合作个案分析及监管对中国的因应等方面系统的讨论TTIP中的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法律问题。监管合作议题是TTIP协定谈判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欧盟和美国重塑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工具,也是深度经济一体化FTA得以落实的主要路径之一。TTIP监管合作议题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良好监管实践;二是监管合作。通过良好监管实践规定的制度和程序确保监管规则的质量;通过监管合作实现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兼容性、或相互认可,以消除或减少因监管规则而且产生的新的贸易壁垒,形成新的国际产业新标准或新法规,保障国际贸易和投资顺利运转,扩大贸易和投资总量,实现就业和经济增长。落实TTIP监管合作议题离不开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的参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主要包括欧盟和美国立法机构、监管机构、标准制定机构等等。不同国家通过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监管合作,建立长效机制,比如,信息交换、早期预警、立法机构对话等方式,扩大了立法机关的知情权,增进了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为解决现有的或新出现的监管差异,建立稳定有效的监管规则制定合作平台。通过相互认可协议、影响评估、快速授权通道等具体程序性方法,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为双方高效推进监管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欧盟和美国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在过去参与监管合作过程中既有成果又存在很多问题尚待解决。通过提供实质性的报告和有效的信息沟通,消除了一些不必要的监管措施。例如,双方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之间存在参与缺乏制度性保证,参与人员不全面,沟通不充分等问题,导致一些不必要的重复的监管差异不能及时减少或消除。双方应在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建立双方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的长效机制,扩大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跨大西洋监管合作范围,实现监管一致或监管兼容的结果。最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可以给TTIP监管合作议题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符合民主决策的要求,能够对监管合作议题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管合作的合法性与立法机构的参与密不可分。TTIP监管合作议题需要欧盟和美国各个层级的监管规则制定主体参与。确保合法性的前提是TTIP在监管规则制定过程不改变各方现有的监管规则制定框架。欧盟和美国政府在未来执行TTIP协定过程中,有双方各个层级的监管规则制定主体的参与,例如,各自立法机构的议员通过年度监管计划向监管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政治上的监督作用。总之,监管规制制定主体的全程参与,能够解决过往监管规则制定层面在监管合作中的问题,是监管合作的一种制度创新,为监管合作的合法性以及相关责任机制的落实提供保障。TTIP监管合作的对象或范围就是欧盟和美国现有的或将来拟制定的监管规则。本章重点讨论监管规则中技术性规范在监管合作中的问题及TTIP提供的解决方案。这些技术性规范主要由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及合规评定程序构成。首先,讨论TTIP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与现有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关系与协调。TTIP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是典型的超WTO条款,双方希望能够在TBT协定基础上再进一步,同时保证不对TBT协定有减损。TTIP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期望能够加强欧盟和美国在产品技术要求方面的合作,减少产品重复检测及高成本检测程序,便利双方获得产品监管信息等。其次,分析欧盟和美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不同类型的技术性规范导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减少或消除监管差异的方式。通过行业性监管合作,解决行业中存在的监管差异问题,实现监管规则的对等、兼容、协调,最终实现欧美双方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国际化,促进科技创新,扩大双边贸易,增加就业。总之,TTIP协定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的目标是TBT协定的基础上,更为积极的促进监管合作,提高在方法、要求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方面的开放、透明和趋同,尤其是要减少冗余繁重的检测和证明要求,增强相互之间对合格评定机构的信任,同时更多的使用国际标准。TTIP中的监管合作议题分为“横向条款”和“部门条款”。“部门条款”是监管合作议题在具体或特定行业中的落实。就具体行业或产业部门而言,“部门条款”可以视为TTIP监管合作议题不同行业或部门中的个案落实。每一个行业都有自身的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进行监管。不同行业的监管规则或监管措施完全不同,通过结合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横向内容”与具体行业的不同监管要求和特色能够更加全面的理解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法律问题。绝大多数监管规则和监管措施都有自身的行业特点,监管合作最终落实必然要细化到具体行业之中。本章将以汽车和医药领域的监管合作作为个案进行分析,讨论具体个案中监管差异产生的原因,减少或消除监管差异的方法,以及TTIP协定中特定行业监管合作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在汽车行业中,欧盟和美国在汽车行业的标准差异很大,如何进行监管合作,最终实现监管一致性,是TTIP协定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欧盟和美国监管规则、技术规则或标准的差异,导致很多与汽车制造相关的生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进入对方的市场的成本很高。TTIP协定要求,欧盟和美国的汽车行业监管机构采取一定的方法和程序促成双方之间的汽车技术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能够相互匹配;通过相互认可的方式确保监管规则相互对等;欧盟希望能够以联合国的汽车技术标准为基础,共同制定国际汽车技术标准,并保证新技术标准的相互协调。医药行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新药的研发成本极高,例如,监管机构需要通过大量的数据来确定药品的安全和疗效,因此医药行业需要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障投资人对医药研发的投资。欧盟或美国的医药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就医药行业中的核心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TTIP协定通过定期检查的方式保证医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通过监管合作缩短新药上市审批周期;在审批过程中平衡药品的风险与收益;避免医药企业面临的双重审批;通过监管合作促进药品领域的创新,发展先进制药业,共享药品临床数据等。总之,双方在医药行业的监管合合作,能够保证欧盟和美国药品的疗效、质量和安全,同时共同制定新的医药监管规则。一方面,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及投资发展极为迅速;另一方面,全球治理结构的变化能够对我国产生重大影响。我国需要高度重视监管合作议题在未来国际经贸与投资规则体系重构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本章将从监管合作实施机构、监管合作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我国FTA谈判中的监管合作议题以及监管合作与立法的关系等角度来讨论TTIP监管合作议题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应当学习和借鉴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好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监管科学化。在对外FTA的谈判中,以坚持不改变现有政治经济制度为底线,积极参与监管合作议题谈判,为我国改革开放注入新的动力。总之,与其他新一代的FTA相比,尚未达成最终协定的TTIP磋商仍然是世界上最发达、最先进、彼此经济交往最为密切的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谈判,虽然进程暂缓,困难重重,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TTIP的内容的研习,管窥代表未来贸易协定监管合作议题的发展趋势,TTIP文本仍然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
刘可[3](2019)在《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化法》共增加了19条规定,并在原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种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中,新增了团体标准这一新的标准类型。团体标准法律地位的确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我国从旧的标准体系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的关键点,是我国的标准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突破口。团体标准作为一种新的标准,在我国施行的时间较短,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团体标准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从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到团体标准的监管,系统的分析我国已经出现的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出现在我国但在国外已有实践经验的团体标准法律问题,完善我国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团体标准能够更好地发展保驾护航。研究我国团体标准的法律问题首先应厘清团体标准在我国的概念以及它区别于其他四种标准的特征。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团体标准的起源与发展,认为团体标准是具有规范性、自愿性、市场性、灵活性和开放性的,由市场主导的、社会团体制定的一种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的团体标准在制定、实施和监管中的法律问题,提出适合我国团体标准健康发展的意见与建议。通过对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发现,本文认为除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以外,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能够满足国家发展团体标准的原则与目的的市场主体,均可以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在制定时,可能会需使用他人专利,这就要求制定主体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制定主体可以根据事实寻求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团体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涉及的专利问题除了拒绝许可,还有信息披露不完全的问题。不完全的信息披露会给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带来较高的法律风险,因此,专利信息的披露需要更加明确和完善的程序加以保障。基于国内外的实践和研究发现,团体标准在实施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方面团体标准化组织的成员众多,具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潜力,团体标准的实施方式相对市场化,就可能会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需要反垄断机构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实施者可能会出现侵犯专利权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司法机构根据我国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适用专利侵权禁令。在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上,除了专利权外,着作权与团体标准也密切相关,制定团体标准的版权政策能够有效保护团体标准化组织的权益。此外,为鼓励团体标准的实施,应扩大团体标准的实施途径。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援引团体标准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励团体标准的实施,从而鼓励团体标准的制定和整体的发展。在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中,政府和团体标准化组织自身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机关应对团体标准进行全面的监管,包括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并通过主动检查和接受社会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化组织的自我治理对于团体标准的监管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明确、严格的内部章程可以保障社会团体依法顺利的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完善我国团体标准相关的制度建设,需要团体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团体标准化组织要制定严谨的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保障专利信息的披露;制定具体的团体标准管理章程,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机关应明确团体标准中专利许可的相关要求;确立竞争效应事前咨询制度;制定团体标准的援引规则,激励团体标准的实施。司法部门应完善团体标准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实施中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原则,降低团体标准的法律风险。本文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首先,论文探讨了团体标准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程序和编号;其次,论文分析了在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团体标准化组织会遇到哪些法律风险,应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以保护自身权益不被侵害;第三,论文总结了在团体标准实施阶段,团体标准化组织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具体分析了各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和遭受不法侵害时的救济方式;最后,论文首次提出了我国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规则。
刘新民[4](2018)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认证制度》文中研究指明国际计量互认的重要性随着国际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国际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以及环境保护和生命健康领域国际协调问题的日益突出,对测量的国际一致性需求越来越强烈,为计量科学技术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提出了新的挑战,迫切需要在各国现有计量体系的基础上形成全球计量体系。以满足在贸易全球化背景下,在全球范围内确保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和可信性,以及生产企业要求"一次测试、一张证书、全球通行"的需要。国际计量组织希望通过广泛的关键比对提高与SI有关的国际计量标准的等效性,以促进国家计量标准和国
蔡静静[5](2018)在《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技术壁垒是在当前全球贸易摩擦不断蔓延和升级背景下拓展出的新型非关税壁垒。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经济竞争方式和手段日趋多元化,科技竞争成为全球竞争的核心,创新驱动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持经济持续增长、不断提升国家竞争力、适应经济社会需求深刻变化的关键战略。以要素和投资驱动的发展方式已逐步转变为以创新驱动的发展方式,跨国经营、产业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使国际贸易领域从传统贸易方式向技术领域不断扩展。全球贸易摩擦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贸易摩擦对象由传统产业向高技术、新兴产业转移,贸易摩擦形式则由传统的贸易救济手段向技术壁垒扩展。随着我国全球贸易地位的迅速崛起和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快速增长,近年来我国遭遇的国外技术壁垒许多开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支撑,其中波及最深的当属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为敏感的高技术产品,我国的高技术产品出口贸易正在遭受技术含量颇高的技术壁垒。因此,研究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成为我国政府完善贸易摩擦治理机制和出口企业冲破进口国技术壁垒的关键问题。本文正是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急剧变化、贸易保护主义形势日益严峻的现实背景下,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基于系统思维综合运用管理科学、技术经济、产业经济、公共政策与计量经济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研究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如下:(1)从技术壁垒形成的理论前提与内在动机着手,全面揭示了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与作用机制。具体地,从贸易保护、市场失灵、“南北”差异以及博弈论等多个角度阐释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从价格抑制、数量控制以及动态作用三个方面全面解析技术壁垒的作用机制。这为下文构建技术壁垒影响出口贸易的理论框架及进行实证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2)综合全球视角和典型国家视角,分析了技术壁垒的实践特征,揭示了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进口国技术壁垒的现状特征和趋势。具体地,全面收集1995-2016年全球技术壁垒通报数据,基于全球视角和典型国家视角,构建了全球技术壁垒大样本案例库,深入剖析了全球技术壁垒的实践特征和发展趋势;基于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现状的多维度分析,揭示了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进口国技术壁垒的现状特征和趋势。(3)揭示了技术壁垒对产品出口的影响机制,构建了技术壁垒影响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扩展引力模型,多维度剖析了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影响。论文从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两个方面全面解析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影响。理论分析方面,论文以技术经济学分析的理论框架为基础,揭示了技术壁垒对出口贸易的抑制机制与促进机制;实证分析方面,考虑高技术产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性,论文构建了技术壁垒影响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扩展引力模型,并运用平衡面板数据对理论模型进行验证,在识别高技术产品出口影响因素的同时,进一步从总体层面、国家层面、行业层面以及国家-行业层面多维度剖析技术壁垒与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间的关系。(4)基于技术创新与演化博弈理论,从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意愿、资源配置、策略选择与创新效果四个层面,分层次深入剖析了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论文综合运用技术创新与演化博弈理论,在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的产生和差异性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分析框架;从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的配置路径、系统构成以及影响机制三个维度,分析了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资源配置效应;基于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模型的演化稳定分析,揭示了技术壁垒下影响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关键因素;理论模型构建和实证检验相结合,分析了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效果的影响,揭示了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动因。
李冬冬[6](2018)在《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文中研究说明如何协调贸易自由化和成员方规制权之间的冲突是WTO法理论和实践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本文旨在考察《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协定)技术法规规则对成员方的规制权产生何种制衡效果,分析其利弊并提出对策。前言部分首先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然后总结选题的研究现状,最后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旨在阐明如何在WTO法和TBT协定的语境下理解成员方规制权。所谓规制权是指政府为实现某种公共利益或公共目标,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具体经济活动实施干预的权力;其内容包括规制主体、规制对象、规制目标、规制工具和规制过程。WTO法中的成员方规制权是指,在WTO法律规则之下,成员方在确定其规制主体、规制对象、规制目标、规制工具和规制程序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或自由。TBT协定的根本宗旨就是通过非歧视、必要性和协调一致规则来实现贸易自由化;与此同时维护内置于各规则中的成员方规制权,实现二者的平衡。作为TBT协定的主要调整对象,技术法规属于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但TBT协定并未强制要求成员方在进行规制活动时必须选择技术法规,只是界定何种规制工具构成技术法规。从既有争端解决实践来看,技术法规的范围呈现出一定的扩张趋势,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境内规制措施会被认定为技术法规,进而受到TBT协定的严格约束;同时这一扩张趋势具有限制性和不确定性。第二章研究TBT协定第2.1条国民待遇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产生何种制衡效果,为此需要考察“同类产品”和“不低于待遇”的裁判标准。WTO既有争端解决实践关于“同类产品”和“不低于待遇”的裁判显示,上诉机构对于审查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抱持谦抑审慎的立场,即除非相关涵盖协定有明文规定或指引,否则无需探究技术法规背后的规制目标。对于技术法规的实质内容,“不低于待遇”要求其具有正当性,防止其对“同类产品”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此外,由于技术法规受TBT协定和GATT1994同时管辖,二者适用法理之不同会导致成员方在不同协定下享有范围不同的规制权,对此争端解决机构应当在法律适用和解释方面做出一定的改进提升。第三章分析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约。本章内容显示,对于成员方选择的单一或相互支持之规制目标,相关TBT争端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予以较为充分尊重,但是“欧盟——海豹案”却倾向于否认成员方有权通过一项技术法规同时追求多重相互冲突之规制目标;此外,必要性规则要求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必须具有正当性。对于成员方设定的适当保护水平(即技术法规对于实现规制目标的实际贡献程度),必要性规则予以充分尊重,并不横加干涉或质疑。对于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必要性规则要求其具有最少贸易限制性。第四章研究TBT协定的协调一致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协调一致规则主要要求技术法规的实质内容必须建立在相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之上。TBT协定本身并未对国际标准的含义与范围做出界定,相关争端解决实践表明国际标准的制定至少应当具有一定的程序正当性;而“基础”一词则要求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与相关国际标准之间必须存在“非常强烈和密切的联系”。协调一致规则还对成员方施加了持续性审查义务,要求其必须根据新制定或经修改的国际标准审查修改既有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国际标准的“相关性”要求其与技术法规必须具有相同的规制目标,而协调一致规则的例外规定则保证该规则不会损害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及其设定的适当保护水平。在结论部分,笔者阐明WTO法/TBT协定语境下成员方规制权的含义,归纳TBT协定相关规则对成员方规制工具的形式选择权、规制目标的选择权、适当保护水平的设定权和规制工具的内容制定权产生的制衡效果,进而提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和各成员方的应对之策。
高国钧[7](2016)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指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三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三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三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刘婷[8](2016)在《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文中提出本文以美国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提出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问题。美国法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与欧盟法的规定有显着不同,这些差异已经突破国内法的层面,上升并演变为国际法问题。因此,本文对美国倡导的自愿标识制度和欧盟倡导的强制标识制度进行了多方面、深层次的剖析并进一步揭示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导致的严重问题。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不仅使得有关转基因食品贸易的国际争端凸显,非关税壁垒增加;还导致地理标志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与判断;更严重影响了经济自由化和贸易的公平性。基于国际贸易中现有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以及对美国转基因食品规制的现状的分析,进而揭示出美国自愿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特点,最后对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进行了深层的总结与剖析。与美国不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建立在欧盟的转基因生物监管框架下,强制标识制度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深刻原因,制度本身特点鲜明。目前,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协调存在着一些棘手的问题。在WTO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仍然存在着很多障碍,诸如同类产品的认定问题、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的优先性问题和SPS协议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问题。虽然国际协调乏力,但是多种规则的协同与差异还是为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留有一定的商榷空间。WTO的法律制度为国际贸易中的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无论是限定地理标志,还是基于SPS协议建立一套新的监管评级制度,都是力求通过完善WTO规则来解决问题。2015年TPP协议达成,TPP协议中对于SPS措施的规定,为WTO的SPS协议的完善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从目前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与监管中,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和规则并不相同,但总体来说,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他们在转基因食品的监管问题上都持有谨慎态度。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并不完善,转基因食品发展中也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纪新[9](2015)在《TPP视阈下的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公众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新资源食品不断推出以及食源性疾病的大规模爆发(如疯牛病、禽流感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成为近些年来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相关国际组织也一直在不断研究、制定符合人类健康利益的各种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与此同时,为防止不安全食品对本国造成危害,各国都依据本国的经济现状、食品科技发展水平、消费者态度等情况制定了程度不同的食品安全贸易保护措施。然而,此类存在差异的措施并未形成统一体系,这就使食品安全贸易措施在国与国之间难以实现有效对接。这种差异增加了进口食品各方面的成本,使其竞争力降低。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发达国家以保证食品安全、保护国民健康为名,行保护本国食品及相关产业、建立食品安全贸易壁垒之实。此类情况将给相关贸易出口国家及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实现国际卫生组织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国际机构所制定的具备强制性效力的硬法以及不具备强制性效力的软法之间的协调以及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故此,论文主要内容由以下六章构成:第1章在详细梳理食品安全相关概念基础上,以TPP为背景,分析国内食品安全和国际食品安全之间的关系,总结食品安全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第2章归纳总结涉及国际食品安全规制的主要规范,从TBT协议到SPS协议开始分析国际食品规范,并就当下由TPP和TFA等国际热点问题对食品规范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概述,进而介绍了发达国家的国际食品贸易制度。通过上述的介绍,提出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碎片化的观点,并对涉国际贸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双边规制及区域规制进行了比较分析。进一步验证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碎片化的观点。第3章较为全面梳理和总结现行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问题解决机制的状况。包括对GATT一般例外的适用分析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之处的总结,并将其与TPP进行对比。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分析,就食品安全标准壁垒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影响提出了新的看法。第4章通过各国国内法的比较,辅以对《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及TPP内容的剖析与阐释,介绍了有关国际贸易中食品标准的衔接与冲突问题。第5章以应对TPP挑战为基础,从国际法的角度回应如何适当解决贸易壁垒和应对食品安全规制碎片化的现状,从研究分析中提出了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对策以及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第6章从国际标准的完善建议出发,指出国际食品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变革方向,并且从国际视角对我国国内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点,在简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立法现状基础上,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对《商品流通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提出建议,并综合上述研究内容,提出具体解决对策,以提高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张丽虹[10](2015)在《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兼论中国自由贸易区技术标准政策》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技术标准在产业发展和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据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统计,80%的国际贸易受技术标准的影响。由于各国技术水平差异等原因,在当前贸易保护日益盛行的背景下,国际间技术标准竞争乃至产业竞争、贸易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制定技术标准战略,技术标准已成为影响和决定国际贸易竞争优势的核心因素和重要手段。但当前中国虽然已成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外贸领域取得竞争优势的产业中,80%以上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品技术含量低;全世界约1.6万项国际标准中,我国主导制定的仅占国际标准总数的0.5%,“中国标准”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那么,技术标准究竟对国际贸易有何影响?是促进还是阻碍?影响的机制怎样?影响的程度如何?有什么样的机制可以保障技术标准成为贸易发展的动力而不是阻力?如何依照我国具体国情制定技术标准政策、发挥标准对贸易的促进作用、抑制其阻碍作用,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研究领域,对于制定相关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提高技术标准对我国外贸的贡献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国内外研究文献来看,现有研究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未能将技术标准、技术创新、国际贸易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中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二是关注发达国家的多,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少;三是关注发达国家借助技术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多,关注发达国家将技术创新成果、专利纳入技术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技术标准垄断的少;四是定性研究的多,定量研究的少,已有的定量研究未能展开不同类型标准对贸易影响的对比研究;五是未将技术标准上升至政策层面研究,事实上,技术标准政策是国家产业政策、贸易政策乃至竞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产业发展、贸易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围绕前述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几个重要问题,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三个层面展开研究:一是从理论层面分析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机制;二是从实证层面分析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程度;三是从政策层面分析国外技术标准政策的特征及我国的差异,以我国自由贸易区为切入点,提出相关技术标准政策建议,其中:在理论分析层面,本文第二章开展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基础理论分析,包括核心概念界定、相关理论基础、技术标准的形成与经济特性及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与发展趋势等。第三章开展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机制的理论分析,提出:(一)技术标准与技术创新、产品质量相结合,形成“技术创新——技术标准(技术公开、推广)——再创新、再推广”技术发展链,及“技术标准——产品生产——产业化发展——新技术标准”产业发展链,产生贸易竞争优势;(二)由于技术水平差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以技术标准为主要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以“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产业垄断化”为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垄断或技术标准垄断,使发展中国家处于贸易竞争劣势。在此基础上构建理论框架,从理论上分析证明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即具有积极影响、会产生贸易竞争优势,也具有消极影响、会造成贸易竞争劣势;并提出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规模、地区结构与商品结构等影响的一些假设。在实证分析层面,主要针对理论部分提出的几个核心假说,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等不同类型标准入手展开实证检验。其中,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分别分析不同类型标准对国际贸易规模、地区结构及不同商品类别的影响。实证研究主要结论是:(一)国际标准对国际贸易的进出口、中美日德等国贸易的进出口,及国际贸易中不同商品的进出口都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标准每增加1%,可带动商品12%的进出口增长;标准对工业制成品的影响比对初级农产品的影响更大。(二)中国国家标准,从长期来看,与技术创新同样对中国对外贸易具有正向影响,标准、专利每增加1%,中美对外贸易额分别增加4.114185%,0.913544%;从短期来看,标准、专利与外贸存在负相关关系,标准、专利每增加1%,中美、中日对外贸易分别减少1.993008%,0.058131%;无论长期还是短期,技术标准都较专利对贸易的影响更大。标准对工业制成品的进出口具有显着正向影响,对农产品的影响不显着。(三)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标准对与中国双边贸易的影响,及对双边贸易中农产品、工业制成品的影响都要大于中国标准的影响。从实证结果来看,国际标准对国际贸易具有重要影响,发达国家标准较中国标准对贸易的影响更大,中国标准无论是标准的国际化,还是标准对贸易的促进作用,仍存在大力拓展的空间。在政策分析层面,第七章分析了世界贸易组织及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技术标准政策的特征,及我国的差异;第八章在之前理论、实证、政策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欧盟、北美、东盟等世界三大自由贸易区技术标准政策经验及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实践,研究提出了中国自由贸易区制度创新“试验田”的定位,研究提出:(一)要发挥技术标准对贸易的积极促进作用,加强技术标准与技术创新、质量的紧密联系,提高技术标准水平,积极参与或主导国际标准制定,推动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发展,促进产品质量竞争力提升,形成我国贸易竞争优势;(二)要抑制技术标准对贸易的消极阻碍作用,研究、突破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完善标准实施监督,加强相关竞争政策制定,规制技术标准垄断,加强标准信息传递,改变我国贸易竞争劣势;(三)要着重加强技术标准保障体系建设,通过制定技术保障政策、建立综合保障机制、统筹协调保障组织、支持企业成为主体等,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创新之一体现在研究论题和角度的创新。本文基于新贸易理论视角研究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为技术对贸易影响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理论框架。同时,开展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等不同类型技术标准对贸易影响的对比研究,对制定技术标准政策、发挥不同类型标准作用具有积极意义。此外,将技术标准上升到政策层面,以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为切入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技术标准政策建议,在这一领域进行了开创性研究。本文主要创新之二体现在研究内容的创新。在理论分析方面,将“技术创新、质量”纳入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分析框架,从技术标准链、产业发展链产生贸易竞争优势,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垄断造成贸易竞争劣势二个方面深入分析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机制,提出了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理论模型,丰富了技术标准和国际贸易的理论研究。在实证分析方面,系统开展了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规模、地区结构、商品结构影响的分析,并着重对比分析了国际标准、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标准等不同类型标准对贸易影响的差异,弥补了相关研究的空缺。在政策分析方面,对比分析了世界贸易组织、发达国家及我国技术标准政策的特征与差异,尤其分析了世界三大自由贸易区技术标准政策的特征,提出了我国自由贸易区的技术标准政策建议,丰富了技术标准与贸易方面的政策研究。本文主要创新之三体现在方法的创新。技术、经济、法律有关学科进行有机结合,从技术的角度研究贸易发展,将技术创新、质量纳入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分析框架中,分析了技术标准对贸易的影响;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技术标准,结合技术标准的经济特性分析技术标准对贸易竞争优势与贸易竞争劣势的影响机制,丰富了经济学研究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内外及自由贸易区技术标准政策,提出我国自由贸易区技术标准政策建议,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及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本文主要创新之四体现在结论创新。一是技术标准对贸易即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也具有消极阻碍作用;其中,与技术创新、质量相结合,促进贸易竞争优势;与专利相结合,使技术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处于贸易竞争劣势;二是技术标准比技术创新对贸易的影响更大,一国应重视技术创新,但也更应重视技术标准对贸易的促进作用;三是国际标准比一国国家标准对贸易的影响更大,一国应充分重视国际标准的作用,积极参与或主导国际标准的制定,保持与国际贸易规则的衔接,促进本国贸易的增长;四是发达国家发展技术、制定标准的过程就是其垄断的过程,要规制技术标准垄断,维护国际贸易的平衡;五是充分重视与加强技术标准政策的制定,发挥技术标准对贸易的积极促进作用,抑制其对贸易的消极阻碍作用,促进贸易健康发展。综上所述,本文理论层面分析了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机制,实证层面分析了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程度,政策层面分析了国际、发达国家、我国及世界主要自由贸易区技术标准政策的特征与差异,提出我国自由贸易区的技术标准政策建议,希望此研究能为我国尤其是自贸区建设及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二、理解和掌握WTO/TBT原则 促进我国法制计量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理解和掌握WTO/TBT原则 促进我国法制计量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背景分析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1 监管合作概述 |
1.4.2 监管合作中的主要制度及措施 |
1.4.3 监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
1.4.4 监管合作对中国的启示 |
1.4.5 文献综述小结与评论 |
1.5 主要内容与基本观点 |
1.5.1 研究内容 |
1.5.2 基本观点 |
1.6 研究方法 |
1.7 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重点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
2.1 深度一体化FTA对监管合作的需求 |
2.2 监管合作方式的主要类型化 |
2.3 TTIP监管合作章节规范性研究 |
2.3.1 TTIP与CPTPP监管合作章节文本比较 |
2.3.2 TTIP中的良好监管实践章节文本解析 |
2.3.3 TTIP中的监管合作章节文本解析 |
2.4 小结 |
第3章 监管规则制定机构参与TTIP监管合作议题 |
3.1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制度差异 |
3.1.1 欧美监管法规制定差异 |
3.1.2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差异 |
3.1.3 欧美标准化制度差异 |
3.2 欧美监管规则差异问题探析 |
3.2.1 欧美监管差异与非关税壁垒关系 |
3.2.2 欧美立法机构监管合作的历史与经验 |
3.2.3 欧美监管规则制定机构监管合作的主要模式 |
3.3 监管规则制定机构在TTIP监管合作中的作用 |
3.3.1 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法理基础 |
3.3.2 TTIP中的立法机构监管合作 |
3.4 小结 |
第4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技术性监管规则 |
4.1 技术性监管规则与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关系 |
4.2 多边贸易体系对TTIP监管合作的影响 |
4.2.1 WTO对自由贸易协定的限制 |
4.2.2 TBT协定对技术性监管规则的限制 |
4.2.3 TTIP技术性监管规则监管合作对非缔约国的影响 |
4.3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技术性监管规则 |
4.3.1 欧美技术性法规异同与协调 |
4.3.2 欧美标准及标准化异同与协调 |
4.3.3 欧美合格评定程序异同与协调 |
4.4 TTIP技术性监管规则监管合作的主要方式 |
4.5 小结 |
第5章 TTIP监管合作议题中的行业个案分析 |
5.1 TTIP汽车行业监管合作个案分析 |
5.1.1 欧盟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 |
5.1.2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 |
5.1.3 TTIP汽车行业监管合作制度创新与解析 |
5.2 TTIP中医药行业的监管合作个案分析 |
5.2.1 欧盟医药行业监管现状 |
5.2.2 美国医药行业监管现状 |
5.2.3 国际药品监管合作的类型 |
5.2.4 欧美医药监管差异原因解读 |
5.2.5 TTIP医药监管合作制度创新与解析 |
5.3 小结 |
第6章 中国对TTIP监管合作议题的因应 |
6.1 FTA中监管合作议题的重要性 |
6.2 我国参与国际监管合作的建议 |
6.3 良好监管实践对我国监管规则制定的借鉴 |
6.4 TTIP监管合作议题对我国FTA谈判的启示 |
6.5 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团体标准的概念与特征 |
第一节 团体标准的定义 |
一、我国《标准化法》中定义的团体标准 |
二、团体标准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团体标准的特征 |
一、团体标准的具体特征 |
二、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比较 |
三、团体标准的作用 |
第三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起源与发展 |
一、团体标准的形成背景 |
二、团体标准法律地位的确立 |
三、团体标准的发展现状 |
第二章 我国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制定概况 |
一、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 |
二、团体标准的制定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制定原则与构成要素 |
一、制定团体标准的三原则 |
二、构成团体标准的四要素 |
第三节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范围探讨 |
一、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资格要求 |
二、社会团体作为制定团体标准的主体资格问题 |
三、参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问题 |
第四节 团体标准制定中的拒绝许可 |
一、制定主体被拒绝许可的问题 |
二、拒绝许可的行为 |
三、拒绝许可的救济方式 |
第五节 团体标准制定中的专利隐瞒 |
一、制定程序中隐瞒专利的问题 |
二、信息披露环节中隐瞒专利的行为分析 |
三、专利权人隐瞒专利行为的规制 |
第三章 我国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实施概况 |
一、团体标准实施的意义与途径 |
二、团体标准实施的现状与成效 |
第二节 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反垄断问题 |
一、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垄断行为 |
二、团体标准化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
三、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垄断协议问题 |
第三节 团体标准实施中专利侵权禁令适用问题 |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 |
二、美国“eBay案”的启示 |
三、我国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 |
第四节 团体标准的着作权保护问题 |
一、团体标准着作权的一般规则 |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 |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规则问题 |
一、团体标准援引制度的基本概念 |
二、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三、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域外规则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 |
第一节 行政机关对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 |
一、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一般规则 |
二、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现状 |
三、对团体标准化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监管 |
四、对团体标准化组织实施团体标准的监管 |
五、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奖罚机制 |
第二节 团体标准化组织的自我治理机制 |
一、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的理论基础 |
二、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机制的规则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团体标准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 |
一、明确团体标准专利许可相关要求 |
二、细化团体标准专利信息披露制度 |
第二节 降低实施团体标准的法律风险 |
一、确立团体标准竞争效应事前咨询制度 |
二、明确团体标准实施中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原则 |
第三节 完善团体标准相关法律规范的体系建设 |
一、完善团体标准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 |
二、制定团体标准的援引规则 |
三、制定团体标准的版权保护政策 |
四、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的政策引导与法律规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认证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国际计量互认的重要性 |
OIML基本证书制度的内容 |
OIML证书的作用 |
多边型式评价互认协议(MAA) |
(5)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非关税壁垒 |
1.2.2 技术壁垒 |
1.2.3 高技术产品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2 研究技术路线图 |
1.4 研究特色与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技术壁垒的历史演进 |
2.1.1 技术壁垒协定 |
2.1.2 典型WTO成员国的技术性措施体系 |
2.2 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与作用机制 |
2.2.1 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 |
2.2.2 技术壁垒的作用机制 |
2.3 国内外技术壁垒研究综述 |
2.3.1 技术壁垒的概念与性质研究 |
2.3.2 技术壁垒的形成机理研究 |
2.3.3 技术壁垒对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 |
2.3.4 技术壁垒对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 |
2.3.5 文献述评与展望 |
2.4 本文研究的切入点与理论分析框架 |
2.4.1 本文研究的切入点 |
2.4.2 本文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全球技术壁垒概况及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现状分析 |
3.1 全球技术壁垒的现状特征 |
3.1.1 全球技术壁垒通报的数量特征 |
3.1.2 全球技术壁垒通报的标准分类特征 |
3.1.3 全球高技术产品遭遇技术壁垒的总体情况 |
3.2 典型国家(地区)技术壁垒的现状特征 |
3.2.1 美国技术壁垒实践 |
3.2.2 欧盟技术壁垒实践 |
3.2.3 日本技术壁垒实践 |
3.2.4 我国技术壁垒实践 |
3.3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现状 |
3.3.1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现状 |
3.3.2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现状 |
3.3.3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趋势 |
3.4 我国应对国外高技术领域技术壁垒的案例分析 |
3.4.1 对美国高技术领域技术壁垒通报措施的评议 |
3.4.2 对欧盟高技术领域技术壁垒通报措施的评议 |
3.4.3 对其他国家高技术领域技术壁垒通报措施的评议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影响 |
4.1 技术壁垒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机制 |
4.1.1 技术壁垒对出口的抑制作用 |
4.1.2 技术壁垒对出口的促进作用 |
4.2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影响的理论框架与模型设定 |
4.2.1 引力模型理论框架 |
4.2.2 扩展引力模型设定 |
4.2.3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4.3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影响的实证结果分析 |
4.3.1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总体分析 |
4.3.2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行业差异性分析 |
4.3.3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国别差异性分析 |
4.3.4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国别-行业差异性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
5.1 技术壁垒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的影响 |
5.1.1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的产生 |
5.1.2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意愿的差异性 |
5.2 技术壁垒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影响 |
5.2.1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路径分析 |
5.2.2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系统构成 |
5.2.3 技术壁垒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影响机制 |
5.3 技术壁垒对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影响 |
5.3.1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演化博弈 |
5.3.2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模型构建 |
5.3.3 技术壁垒下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策略选择的演化动态 |
5.4 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效果的影响 |
5.4.1 理论框架与模型设定 |
5.4.2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5.4.3 实证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应对技术壁垒的策略 |
6.1 政府层面 |
6.1.1 建立与技术壁垒通报国的磋商机制 |
6.1.2 推进与技术壁垒通报国的认证互认进程 |
6.1.3 培育中国标准国际竞争新优势 |
6.1.4 建立高技术产品技术标准监管体系 |
6.1.5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 |
6.2 企业层面 |
6.2.1 积极主动表达对技术性措施的合理诉求 |
6.2.2 充分发挥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主体作用 |
6.2.3 加强对科研人员和科研设备的投入力度 |
6.3 其他应对策略 |
6.3.1 建立对技术壁垒通报法规的动态跟踪与分析机制 |
6.3.2 加强熟悉贸易规则和通报法规的律师团队建设 |
6.3.3 推动高校与科研院所参与技术壁垒应对工作实务 |
6.4 本章小节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我国高技术产品统计分类表 |
附录 B 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统计分类转换表 |
附录 C 本研究中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国家名单 |
附录 D 2000-2015年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年度数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回顾与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WTO法/TBT协定语境中的成员方规制权涵义 |
第一节 规制与规制权的涵义 |
一、规制的基本内涵 |
二、规制权的性质与内容 |
第二节 成员方规制权与WTO法的关系 |
一、政府规制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内在冲突 |
二、成员方规制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固有内容 |
三、成员方规制权与内嵌自由主义理念相契合 |
四、WTO涵盖协定的不完全性与成员方规制权行使边界的模糊性 |
第三节 TBT协定的根本宗旨:维持贸易自由化与成员方规制权的平衡 |
一、从“消极一体化”到“积极一体化”:TBT协定的贸易自由化理念 |
二、从“例外”到“内置”:TBT协定的成员方规制权保护进路 |
第四节 TBT协定的调整对象:技术法规的判定与范围 |
一、技术法规判定的“三要素标准” |
二、技术法规范围之扩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民待遇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TBT协定第2.1条“同类产品”之判定与规制目标的相关性 |
一、GATT时期第Ⅲ条“同类产品”的判定:BTA标准vs.目标效果标准 |
二、WTO时期第Ⅲ条“同类产品”的判定:竞争导向型方法 |
三、TBT协定第2.1条“同类产品”的判定:目标导向型方法vs.竞争导向型方法 |
第二节 TBT协定第2.1条“不低于待遇”要求技术法规之内容具有正当性 |
一、客观规制目标之考量:GATT1994第Ⅲ:2条第二句的法律适用 |
二、不利影响标准:GATT1994第Ⅲ:4条“不低于待遇”之判定 |
三、正当规制区分标准:TBT协定第2.1条“不低于待遇”之判定 |
第三节 TBT协定与GATT1994国民待遇规则下成员方规制权之比较 |
一、正当规制区分标准不适用于GATT1994第Ⅲ:4条 |
二、正当规制区分标准与GATT1994第Ⅲ:4和ⅩⅩ条适用之差异 |
三、缩小规制权差异之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必要性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要求规制目标具有正当性 |
一、规制目标的认定 |
二、规制目标的正当性审查 |
第二节 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要求技术法规之内容具有最少贸易限制性 |
一、GATT1947/1994第ⅩⅩ条必要性规则的判定标准 |
二、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三、具有多重冲突目标技术法规的必要性审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协调一致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协调一致规则的核心概念——“国际标准” |
一、欧美“国际标准”界定之分歧 |
二、TBT争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国际标准”之界定 |
三、“美国——金枪鱼案(Ⅱ)”上诉机构裁决之影响 |
第二节 协调一致规则具体内容对成员方规制权之影响 |
一、适用前提 |
二、主要义务 |
三、例外规定 |
四、安全港条款 |
五、发展中成员方受益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7)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社会对认证的制度需求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背景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动因与意义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理内涵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概念之界定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分析 |
三、认证权的本质与特征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社会中间层理论 |
三、法律的道德性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及转轨特性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历程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转轨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体系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渊源 |
二、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运行体制 |
第三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 |
二、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 |
三、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 |
四、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 |
五、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 |
第三章 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整体失衡 |
一、认证主体社会化 |
二、证书分布集中化 |
三、寡头垄断的认证市场结构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立法机制视角 |
二、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行政干预视角 |
三、认证有效性不高——基于认证绩效视角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与影响:案例研究与批判 |
一、案例述介 |
二、认证法律制度移植出现异化 |
三、认证合谋导致监管机制缺失 |
四、政府干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并存 |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运行概况 |
一、放松规制下的制度替代 |
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 |
第二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检视 |
一、标准先行、市场推动 |
二、立法规范、政府主导 |
三、因势利导、协同推进 |
第三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 |
一、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 |
二、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 |
三、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 |
四、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 |
第五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路径选择的基本原则 |
一、他治与自治平衡:强制性与自愿性协同发展 |
二、硬法与软法结合:适度干预理念下弹性管理 |
三、认证与审批衔接:促进合格评定的方式创新 |
第二节 路径选择的立法模式 |
一、总体思路:《合格评定法》抑或《技术监督法》? |
二、《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 |
三、标准改进模式——兼谈《标准化法》的修改 |
第六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效力和范围 |
第二节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市场准入制度 |
一、市场导向与强制性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 |
二、认证机构的指定及救济 |
第三节 强化对指定认证机构行为的规制 |
一、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 |
二、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指定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 |
二、完善认证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
三、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缩略语与专有名词对照表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影响与成因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影响:争端与壁垒 |
一、国际贸易争端凸显 |
二、非关税壁垒的增加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成因 |
一、农业贸易政策的分歧 |
二、对待转基因食品的立场分歧 |
三、复杂的农产品贸易关系 |
第三节 转基因食品的国内法标识:自愿与强制 |
一、自愿标识制度 |
二、强制标识制度 |
三、制度差异协调乏力 |
第二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国际协调——WTO规则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协同与差异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之同类产品认定 |
二、问题解决的障碍之WTO与 MEA的优先适用 |
三、SPS协议的适用 |
第二节 《生物安全议定书》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性——《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范围 |
二、问题解决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多种国际规则的协同与差异 |
一、《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差异点 |
二、《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相同点 |
三、《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优先性 |
四、多种规则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三章 自愿标识的倡导—美国的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制 |
第一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演进:从过程到产品 |
一、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早期:EPA主导下的基于过程的监管 |
二、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中期:OSTP下基于产品的监管 |
三、美国对转基因食品规制的近期:FDA的主要权责 |
第二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从自愿标识到强制标识 |
一、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与自愿标识制度的特点剖析 |
三、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综合评述 |
第三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律 |
一、侵权保障 |
二、联邦法制 |
第四章 强制标识的代表—欧盟的层级监管与政治考量 |
第一节 欧盟对于GMO的安全立法框架 |
一、初期监管 |
二、中期监管 |
三、公约义务 |
第二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分析 |
一、欧盟的转基因食品管制的理论基础 |
二、强制标识制度与1829/2003 条例 |
三、强制标识制度与1830/2003 条例 |
第三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特点评析 |
一、标识的性质 |
二、标识的特点 |
三、链条式监管 |
第四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层级监管的政治考量 |
一、层级监管 |
二、政治考量 |
第五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WTO框架下的可行性方案探讨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限定 |
一、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 |
二、地理标志与转基因食品 |
三、地理标志的限定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二节 SPS协议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 |
一、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概述 |
二、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的目标和标准 |
三、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TPP协议带来的新思考 |
一、TPP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文本解读 |
二、TPP的 SPS措施与欧盟转基因案 |
三、TPP对 SPS协议的发展是否适用于转基因食品? |
第六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问题解决与中国路径 |
第一节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与问题 |
一、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关于GMO的立法框架 |
三、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
四、我国GMO立法与标识制度的特点与缺憾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
一、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及标识管制严格 |
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制差异明显 |
三、三种模式与中国选择 |
第三节 中国路径 |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 |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TPP视阈下的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 国内与国际贸易视阈下的食品安全理念迥异 |
(二) TPP设置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 食品安全的概念 |
(二) 食品安全体系研究 |
(三) 食品安全控制管理模式的研究 |
(四) 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 |
(五) TPP的研究 |
三、国外研究现状 |
(一) 食品安全的概念 |
(二) 食品安全体系的研究 |
(三) 对食品安全控制管理模式的研究 |
(四) 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研究 |
(五) TPP的研究 |
四、文献评述及本文研究的内容 |
(一) 基础研究基本到位 |
(二) 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贸易立法衔接的研究浅显 |
(三) 有关TPP的相关食品安全问题研究匮乏 |
五、研究思路 |
六、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的基本理论及TPP规制食品安全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下的食品安全权 |
一、食品安全理念的界定 |
二、食品安全权的提出与法律依据 |
三、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权与贸易壁垒的辩证统一关系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的双边与区域法律规制 |
一、双边法律规制 |
二、区域法律规制 |
第三节 TPP规制食品安全的理论基石 |
一、食品安全权的普适性与TPP食品安全高标准的矛盾 |
二、TPP折射出更加严格的国际贸易壁垒 |
三、TPP反馈出发达国家对国际食品安全监管的需求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TPP与WTO食品安全规则之间的疏离 |
第一节 从TBT到SPS的演进 |
一、SPS对TBT基本内容的保留 |
二、SPS对TBT不足之处的改进 |
三、SPS协议与TBT协议的统一与发展 |
第二节 TFA协议的进一步完善 |
一、TFA协议的新发展 |
二、TFA协议与SPS协议的冲突与协调统一 |
第三节 TPP僭越了WTO规则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TPP的食品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争端的共性特征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一、中美禽肉案 |
二、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 |
三、欧共体沙丁鱼标签案 |
第三节 TPP对WTO一般例外的重申 |
一、一般例外的内容和性质 |
二、一般例外的实践 |
三、一般例外的适用条件分析 |
四、TPP重申了WTO的一般例外 |
第四节 TPP争端解决机制的挑战与桎梏 |
一、TPP现行模式的来源—WTO争端解决机制 |
二、来自TP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挑战 |
三、颠覆WTO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
四、影响东道国司法主权 |
五、仲裁程序中的磋商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TPP与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的标准的衔接与冲突 |
第一节 TPP成员国与欧盟原产地制造的标准比较 |
一、美国食品安全标准 |
二、日本食品安全标准 |
三、欧盟食品安全标准 |
四、上述食品安全标准的比较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属于法律规范 |
一、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渊源 |
二、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标准的软法规制 |
第三节 TPP反映出来的国际贸易中食品标准的趋同化 |
一、联合国的尝试 |
二、《国际食品法典》是趋同化的“里程碑” |
第四节 TPP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演绎 |
第五节 TPP为代表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内标准的分歧 |
一、国内食品安全标准成为制造贸易壁垒的工具 |
二、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与国内标准的冲突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五章 TPP规制食品安全的理论缺陷与国际法理论创新 |
第一节 TPP规制食品安全的理论缺陷 |
一、新经济自由主义引领下的国际食品贸易 |
二、霸权主义对国际食品贸易的影响 |
第二节 相关的国际法理论创新 |
一、何谓“共同” |
二、何谓“有区别” |
第三节 应对TPP与WTO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碎片化的对策 |
一、在国际或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纳入国际食品安全问题 |
二、在国际或区域性贸易协定谈判中明确食品安全贸易惩罚机制 |
第四节 改良WTO食品安全争端解决机制并非以TPP取而代之 |
一、磋商程序的完善建议 |
二、专家组程序的完善建议 |
三、上诉程序的完善建议 |
四、裁决执行程序的完善建议 |
五、协调各国食品安全标准 |
六、发挥国际软法的作用 |
第五节 小结 |
第六章 应对TPP挑战的中国立法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TPP成员与相关国家、组织立法的启示 |
一、美国与英国 |
二、日本与德国 |
三、区域性合作组织—欧盟 |
四、TPP成员与上述国家和组织立法的比较 |
五、启示 |
第二节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议 |
一、健全食品安全标准规制体系 |
二、积极倡导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
三、促进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 |
第三节 实现国内食品与国际贸易流通领域食品法律的对接—商品流通法的立法建议 |
一、商品流通领域的立法现状与《商品流通法》 |
二、构建食品流通监管领域信息技术共享的制度 |
三、强化消费者和行业协会等在食品流通领域的重要作用 |
四、保障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
第四节 以《食品安全法》为中心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建议 |
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创新与发展 |
第五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兼论中国自由贸易区技术标准政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r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主题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案 |
一、研究目标、内容 |
二、研究思路、方法 |
三、结构安排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技术标准与国际贸易概述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技术标准的概念 |
二、技术标准的分类 |
三、国际贸易的概念与分类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技术差距论 |
二、产品生命周期论 |
三、内生增长贸易理论 |
四、竞争优势理论 |
第三节 技术标准的由来、演变及动因 |
一、技术标准的由来及演变 |
二、技术标准的形成与动因 |
三、技术标准的经济性质 |
四、技术标准的经济影响 |
第四节 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
一、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标准 |
二、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
三、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技术标准的发展趋势 |
第三章 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技术标准与技术发展链,及其对贸易竞争优势的影响 |
一、技术是贸易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
二、技术创新与技术发展链 |
三、技术标准是技术创新成果实现实用的关键环节 |
四、案例分析:华为崛起与其技术创新、技术标准之发展 |
第二节 技术标准与产业发展链,及其对贸易竞争优势的影响 |
一、贸易竞争优势和生产力优势的关系 |
二、质量是实现技术与生产力转化的决定因素之一 |
三、技术标准、产品质量阶梯与产业发展 |
四、案例分析:德国制造,质量为本、创新为基、标准为先 |
第三节 技术标准与专利,及其对贸易竞争劣势的影响 |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成因、危害 |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技术性贸易垄断的关系 |
三、技术性贸易垄断及其成因、危害 |
四、案例分析:高通公司的专利、标准、产业垄断之路 |
第四节 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理论模型 |
一、理论模型 |
二、研究假设 |
第四章 技术标准影响国际贸易规模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标准影响国际贸易规模的实证分析 |
一、研究假设 |
二、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 |
三、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
四、实证结果与检验分析 |
五、结论 |
第二节 中国国家标准影响中国对外贸易规模的实证分析 |
一、研究假设 |
二、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 |
三、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
四、实证结果与检验分析 |
五、结论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地区结构的影响: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标准对国际贸易地区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研究假设 |
二、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 |
三、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
四、实证结果与检验分析 |
五、结论 |
第二节 中国国家标准对中美、中日、中德贸易影响的分析 |
一、研究假设 |
二、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 |
三、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
四、实证结果与检验分析 |
五、结论 |
第三节 美、日、德国家标准对中美、中日、中德贸易影响的分析 |
一、基于美、日、德国家标准的分析 |
二、基于美、日、德技术创新的分析 |
三、结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影响: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标准对国际贸易中商品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研究假设 |
二、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 |
三、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
四、实证结果与检验分析 |
五、结论 |
第二节 中国国家标准对中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影响的分析 |
一、研究假设 |
二、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 |
三、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
四、实证结果与检验分析 |
五、结论 |
第三节 美、日、德国家标准对中国不同商品结构的影响 |
一、研究假设 |
二、模型设定 |
三、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
四、实证结果与检验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外技术标准政策分析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标准政策特征 |
一、减少和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 |
二、采用国际标准 |
三、政府有限干预 |
四、非歧视 |
五、WTO第一案——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评析 |
第二节 发达国家技术标准政策特征 |
一、技术标准是一种公共政策工具 |
二、标准战略旨在提升国际竞争力 |
三、标准体制适应贸易发展需要 |
四、标准、创新、质量同步推进 |
五、技术标准实施保障体系完善 |
第三节 中国技术标准政策特征 |
一、法制为“计划经济型” |
二、政府主导的标准体制 |
三、积极推行采用国际标准 |
四、技术标准体系“生产型” |
第四节 中外技术标准政策差异 |
一、政府主导的标准体制与市场关联弱 |
二、重采用国际标准、轻国际标准制定 |
三、技术创新、技术标准未有效衔接 |
四、技术标准保障体系不完备 |
第八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中国自贸区技术标准政策之构建 |
一、自贸区技术标准政策特点 |
二、世界三大自贸区政策特征及启示 |
三、中国自贸区现有政策之不足 |
四、政策构建之目标、架构、原则 |
第二节 发挥技术标准的积极促进作用 |
一、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体系 |
二、推动技术创新与标准相结合 |
三、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
四、推进中国标准的国际化 |
第三节 抑制技术标准的消极阻碍作用 |
一、完善标准实施监督 |
二、加快竞争政策制定 |
三、规制技术标准垄断 |
四、加强标准信息传递 |
第四节 建立技术保障体系 |
一、制定技术保障政策 |
二、建立综合保障机制 |
三、统筹协调保障组织 |
四、支持企业成为主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理解和掌握WTO/TBT原则 促进我国法制计量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TTIP协定中的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D]. 刘江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3]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D]. 刘可.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4]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认证制度[J]. 刘新民. 上海计量测试, 2018(S2)
- [5]技术壁垒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影响研究[D]. 蔡静静.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6)
- [6]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D]. 李冬冬. 厦门大学, 2018(07)
- [7]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8]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D]. 刘婷.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9]TPP视阈下的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D]. 纪新. 大连海事大学, 2015(05)
- [10]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兼论中国自由贸易区技术标准政策[D]. 张丽虹.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