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我国权力监督体制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艾野[1](2021)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依法治国是人文社科领域研究的焦点内容和重要命题,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方向,关系着国家的兴衰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随着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光辉成果,极大地改变了社会及人们的对法治的意识和认知,推动了世界领域的法治文化交流,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战略部署。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思想的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整体把握、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我国未来的法治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标志着依法治国被赋予了时代的内涵,对我国法治发展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强调要继续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申和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治国理政的深刻革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和人民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探索出一条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制度体系,并将《决定》定为我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化的永恒追求,也是总结前人经验后作出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将其动态的治理理念和方式融入社会主义发展的进程之中,将其时代内涵淋漓尽致地发挥到我国建设的每一个阶段中。依法治国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建设中的地位和治国理政的作用。本文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发展与实践研究为目标,深入地研究了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牢牢把握习近平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对我国法治发展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规律。这是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究的重要推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指明方向。本文多学科交叉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和理论和实际相统一法,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视角高度概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与实践,对依法治国的理论渊源进行系统整理,并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成就、特征、经验、优势、挑战和完善路径进行了全面研究,努力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与实践研究提供理论素材。本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组成,具体来讲:第一部分,绪论。重点分析论文的研究基础及研究效用,通过剖析与本研究相关的理论成果,形成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整体认识,并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为研究提供理论参考。理清研究的思路,阐述研究方法,从而搭建本研究的基本架构,总结研究成果,分析研究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概述。本章节首先从法治相关的概念进行概述,分别对法治、法制、人治、德治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系统分析。其次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入手,对依法治国进行了整体概述,对其理论、核心和本质特征分别进行了论述。从整体的机构上为后续的研究做了理论铺垫。第三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这一部分首先,深入了解和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阐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为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依据,并提出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时代价值。有利于我们准确的认识法治思想来源。其次,研究列宁斯大林对法制的探索和教训,研究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的形成与失败的教训,这部分能有效地为我国法治实践提供依据。之后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法治思想进行研究,对我国法治从无到有进行整体分析。最后从我国的传统法治入手,分别对古代法制思想、近代社会法制思想展开论述。阐述了我国古代、近代法治的弊端与发展,从而对新时代依法治国产生启示作用。第四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本章是该论文的核心部分。首先深入地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地进行了概述,从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主要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其次,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进行论述,这部分以法治过程中的实质转变为主要成就的依据,通过向更好的方式转变、更具体的实践操作、更先进的治理模式和更高的目标作为成就的主要表现。最后,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特征展开论述,明确依法治国在新时代的主要特征、深化时代赋予的内涵。第五部分,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与实践价值。本章首先阐述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历史地位,它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扬,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补充和丰富。其次阐述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价值,分别从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以及人类的法治文化的角度对新时代依法治国进行了有效的定位和评价,从而体现出其在我国社会发展全过程中的价值。第六部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和优势。在基本经验上,以法为主要研究目标,分别对其与党、权、民主、依规治党的关系进行研究。在现实生活中,党的领导、权力、民主自由、法规制度都与法无法分割,其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监督、促进和相统一的。国外法治实践的经验对中国而言是宝贵的,但对经验的学习依然要建立在我国的发展实际上,没有国情为基础的借鉴学习所得到的结果可能与所想背道而驰。在优势上,依法治国发挥出了我国的制度优势。党的领导是我国制度优势的最大体现,人民主体、以德治国、人人平等和中国实际出发都是依法治国的在新时代的优势,依法治国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公平正义,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最优结合,保持中国实际为基本准则才能把握依住依法治国的优势和未来法治发展的前景。第七部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理性的分析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所要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正视存在的问题,是促进依法治国再进步的最佳途径。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给依法治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是机遇也是挑战,更是对依法治国潜力深层挖掘的契机。通过理性思考,从八个方面完善新时代依法治国的路径,集中地将“十一个坚持”主要内涵融入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实践当中,从而将问题和挑战转化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总之,通过系统地研究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论文主要提出以下创新观点:一是提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时代内涵,从社会发展中蕴含的古今的哲学智慧体现出中国特色、中国经验和中国实践。二是提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从社会主要矛盾、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和新时代依法治国完善路径,深入研究我国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与实践。三是从新时代依法治国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规律和实践逻辑的阐释,为国家的发展建设提出科学的指南和正确的价值引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梅士伟[2](2020)在《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高等教育通过人力资本增值而为现代社会提供强大的发展内驱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历经建国以来7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40多年的革新,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教系统。然而,由于高等学校(本论文研究对象限定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外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市场参与机制不规范、社会公众参与不充分,内部治理结构失衡、主体道德行为失范、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高校腐败易发频发,关键领域问题凸显,大案要案警钟不断,窝案串案时有发生,制约大学的教育教学、学术创造、服务社会、文化赓续使命,消解其学术本质和公益属性,弱化其道德标高和社会公信力,迟滞“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建设步伐。高校腐败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折射出现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已无法满足党和国家及社会公众的需要。因而,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是高校全面从严治党的行动连带,是“办好人民满意高等教育”的价值依归,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结构转向。我国现行高校腐败治理主要基于政府作为高校举办者的地位,通过执政党和政府及作为其政治属性延伸的高校党委行使腐败治理权力,对高校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行使者实施控制、监督、惩治,保证高校权力结构的合理化与权力运行的规范化,达到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治理目标。而从高等教育发展来看,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日益多样化,多元利益相关者愈来愈迫切地要求与政府主体共同参与高校腐败治理。在治理理论的引导下,处理多元利益主体对高校的利益诉求,进一步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成为高校反腐倡廉的“新边疆”。因而,本文基于治理理论与机制设计理论,以高校腐败治理机制为研究对象,围绕“高校腐败的表现样态与成因机理”“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理论框架与历史变迁”“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容结构与绩效评价”“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生问题与优化建议”的思路展开研究。首先,对治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进行理论阐释,揭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是“动力系统、控权逻辑、规则供给、行动框架”的统一,进而厘清各要素的实质内涵。通过治理系统的外部情境和内部环境解构治理动力,通过权力监督、制约与惩治的合理性、有效性分析控权逻辑,通过规则体系与规则生成阐释规则供给,通过合法性逻辑下的结构化行动、工具性逻辑下的专项式整治与情境性逻辑下的参与式合作梳理行动框架,从学理层面理清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涵。随后,对高校腐败治理的演进历程进行考察。按照时间序列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高校反腐败工作历史划分为五个阶段,并梳理出每个阶段治理机制的主要特征。(1)1949-1978年,以思想改造为核心,以运动式批判为主导;(2)1978-1989年,以纠正行风为特征,以整风式拒腐为主导;(3)1989-2002年,以遏制寻租为基础,以专项式打击为主导;(4)2002-2012年,以体系建设为中心,以系统化惩防为主导;(5)2012至今,以顶层设计为重点,以制度化治本为主导。在此基础上,总结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逻辑:动力系统---从权威驱动向改革驱动转变,控权逻辑---从权力监督向“监督-制约”均衡转变,规则供给---从强制供给向协商供给转变,行动框架---从运动式向专项式和制度化转变。再次,运用质性研究方法中的扎根理论,高度关注高校教职员工对高校腐败治理的心理感知,通过半结构化访谈与三级编码方法梳理出目前高校腐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两种具体机制: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并分别探讨两类机制的具体构成,包括科层治理机制所涵盖的控制、监督、惩治、制度建设、问责,以及网络治理机制所涵盖的信任、合作、制约、技术创新、文化惯例等要素的确切内涵,从而系统构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结构模型。复次,鉴于高校腐败治理的实践性,运用量化研究方法,进一步分析高校腐败治理中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之间的交互作用,及其对治理绩效的影响。遵循“网络治理机制---科层治理机制---腐败治理绩效”的主体关系,经由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得出我国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应然样态,即高校腐败治理的完整运行体系应当是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的整合体。最后,结合高校腐败治理机制过程的演进分析,在量化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高校腐败治理机制面临的运行困境,一是机制目标的导向性在内外碰撞中被消解,二是机制主体的协调性在制度形塑中被弱化,三是机制运行的合法性在现实安排中被割裂。据此,从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整合与互动的角度,提出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建议。一是重塑行动者的主体性,二是提升治理动力的集成性,三是强化治理过程的协同性,四是重点强化问责、技术创新、制度建设。研究中国高校腐败治理机制问题,在目前来看只是一个开始。本文运用治理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的框架,来探讨和设计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运行体系,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一是立足治理理论视角来探讨中国高校腐败控制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二是基于扎根理论方法,从高校腐败研究的制度、体制层面深入到高校腐败治理的具体机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三是统合质性与量化研究方法,剖析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结构模型与绩效水平,提出优化建议,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价值。
陈辉[3](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高怡[4](2020)在《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研究 ——以《关于改组工农检查院》为文本分析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形成和发展于苏俄社会历史背景之中,经历了漫长曲折的探索过程,在列宁领导建设新政权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对后世产生了极其重大深远的影响。列宁以其独具时代特色的思维方式和尖锐的批判力,在其光辉而又短暂的一生为全人类的解放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特别在列宁晚年时期,他对前期领导苏俄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总结,在国内政党制度逐渐确立和新经济政策实行的过程中,列宁晚年的权力监督思想得到了新发展和新突破,是列宁政党思想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最集中的时期。《关于改组工农检查院》即是晚期的重要成果之一。工农检查院曾经是苏俄的国家监督机关,但在新形势条件下却无法适应权力运行的需求,官僚主义在机关中盛行,难以肩负起惩防腐败和改善国家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职责,由此列宁提出了改组工农检查院的思想。其中的一系列改革与完善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与监督体制和机制的措施,形成了系统完备的权力监督思想。本文拟从三个主要部分进行分析。首先,深入分析列宁权力监督思想形成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在理论上,继承与发展马克思权力监督思想,批判和超越自由主义思想。在现实条件上,既要消除沙俄专制传统对新生苏维埃政权的消极影响,又要面临权力监督的乏力和执政党领导体制仍需完善的现状。其次,立足于《关于改组工农检查院》的文本本身探究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介绍了文本产生的过程,以及文本的基本结构和理论风格。深入挖掘文本中列宁改组工农检查院的具体方法措施中蕴含的列宁权力监督思想的主要构想。并将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总结列宁权力监督思想的主要特点。最后,列宁的权力监督想具有重要的价值意蕴。在理论价值上,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和无产阶级国家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重要理论来源。在实践价值上,一方面指导了苏俄党和国家机关监督机制建设的实践,另一方面也启示我们,在当前中国加强反腐建设和党的建设,实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应当完善全方位监督体系、提高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重视监督制度建设及基层监督队伍建设等。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对于中国共产党做好党政机关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历久弥新的价值。
江丰[5](2020)在《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及启示》文中提出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有力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环节。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及司法检察等监督力量有效整合,使公权力的到有效监督,为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纪律保障。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我党就对加强党的纪律、提升组织建设进行了深入思考。从初步形成到曲折发展,再到恢复发展,逐渐形成了今天的党内监督体系。建国以后,为了遏制违法、腐败现象,保证整个公务员系统的勤政清廉,我国开始了监察制度的探索,从初建、重建到现今的法制化,形成了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至此,我国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改革的进程中,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是顺应时代背景在探索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其改革发展变化有着自身规律和实现方法。其经验可总结为以下几点:从组织领导看,改革中不断强化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从功能实现看,旨在建立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更好更全面地发挥监督作用。从制度建设看,坚持补白和细化逐步完善党纪党规,突出程序化与法治化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制度。从改革方法看,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聚焦有限目标,循序渐进实现科学有序一体推进。虽然改革成果显着,但如何更好的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如何积极面对民意时代的反腐前景与忧虑仍然值得探索。为此,在不断完善改革的下一阶段要继续坚持党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全面领导,继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法制化建设,继续以提升监督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为改革目标,探索国家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反腐倡廉机制。
高晓霞[6](2020)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公共问责和监督控制系统之一。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其内在的政治逻辑,而且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多方面的治理功能。审计监督既是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标志,同时,强化审计监督又是坚持依法治国和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民主政治的路径和手段,说到底则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研究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不能单纯从经济学的视角看问题,而要将审计监督放置在国家治理的大视野中进行考察,围绕国家治理法治化、民主化、透明化以及责任性等基本属性准确把握其对于审计监督的内在规定性及现实需求,进而以政治学的理论与方法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的政治逻辑与治理功能。基于此,考察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必须遵循“政治逻辑—治理功能—行动路向”的分析框架,以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为指导,批判性地借鉴西方权力监督多维理论视角中的合理因素,侧重运用人民主权理论、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理论分析工具深入探讨审计监督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及其由于各种现实挑战而出现的期望差距,并且全面分析把政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行动路向。依据这一研究逻辑,首先就要基于对审计监督的历史溯源和理论阐释,深刻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审计监督职能的现实需求。其次,从政治学理论视角来看,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的一项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其独特的政治逻辑在于其政治权力基础、政治体制优势和民主政治动因。第三,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具有独到的治理功能,包括权力制约与法治功能、信息公开与透明功能以及民主参与和问责功能等。第四,从政府公共部门审计监督制度效能的角度来看,国家治理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支柱之一承载着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对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啄木鸟”、“看门狗”和“达摩克利斯之剑”职能作用的普遍期望。然而,审计监督制度所发挥的实际效能却始终存在一定的期望差距,主要表现为由于种种原因所导致的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公开性期望差距和责任性期望差距。最后,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行动路向就是要基于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权威性、协同性和有效性的总体要求,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并且在与其他监督制度有机贯通与相互协调中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知情权,强化审计结果信息披露和审计问责,突出技术支撑,进而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制度执行力和治理效能,缩小和弥合审计监督制度在独立性、公开性和责任性等方面的期望差距,进一步提升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公信力。一个国家的审计体制必须与该国的政治文化传统、政治道路选择以及政治体制优势等相适应,才能在治理体系中更好地提升制度执行力和治理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作为国家审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不仅合乎审计制度的本质即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而且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同时,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选择。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为党统一指挥审计监督工作提供了政治制度依据和政治体制保障,是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和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在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工作中的落实与体现,是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本质要求的审计领导制度和审计管理体制创新,也是审计监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回应社会普遍期待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内在地要求加强党对审计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的审计信息知情权。此外,要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审计监督制度与其他监督制度的有机贯通和相互协调从而形成协同性和整体合力。最后,还要继续加大审计监督与公共问责力度,提升审计监督的有效性与实效性。总之,研究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只有基于以制度保障制度的治理逻辑,紧紧依靠党的全面领导制度的根本保障,不断增强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审计全覆盖的过程中实现制度协同,强化审计问责,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制度执行力,才能在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优势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其治理效能,避免出现“制度空转”,从而缩小和弥合审计期望差距,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实现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治理效能。
杜俊奇[7](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认为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李其成[8](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郑燕[9](2019)在《预防腐败视角下我国公职人员的权力监督研究 ——主体、信息及方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重大成果”,腐败治理的重心向预防腐败转移。预防腐败可以进行思想教育,让公职人员“不想腐”;也可以抓紧制度铁笼,让公职人员“不能腐”;还可以做好监督工作,让公职人员“不敢腐”。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公职人员权力的监督。2018年3月我国《监察法》颁布和实施。这些均表明监督对预防公职人员腐败具有重要意义。预防腐败视角下各监督要素如监督主体、监督信息、监督方式等对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均产生影响。本研究主要围绕监督主体、监督信息和监督方式等要素对我国公职人员权力监督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性展开深入研究。具体研究内容如下:(1)预防腐败视角下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机理分析。首先,阐述了预防腐败视角下监督主体、监督信息、监督方式等监督要素对公职人员权力监督的作用机理,基于系统动力学理论构建了各监督子系统的基模。然后,阐述了各监督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机理,基于此构建了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的整体模型。最后,根据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的整体模型找到了抑制公职人员权力监督的3条负反馈环,为后文3个监督要素(监督主体、监督信息、监督方式)的详细分析做了研究铺垫。(2)预防腐败视角下公职人员权力监督主体与监督效果演化分析。一是基于文献分析法详细阐述了当前我国公职人员权力监督主体的类型;二是阐述了监督主体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及预防腐败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三是采用演化博弈理论构建了两类不同监督主体及公职人员三者之间的行为演化博弈模型,研究发现当前以纪委、监察委等为主的专门监督主体能更有效地对公职人员权力进行监督。进一步研究发现,当以纪委、监察委等为主的专门监督主体发现和查处腐败的成功率达到某一动态临界值时,提高公职人员的受贿成本(严惩)能够让他们变得不敢腐;当公职人员的受贿数额很大时,纪委监察委查处腐败的成功率必须很高,才能有效抑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3)预防腐败视角下公职人员权力监督信息与监督效果分析。一是基于文献分析法阐述了监督信息的内涵及其特征;二是详细论述了在监督主体具有监督意愿和监督能力的条件下,信息公开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和预防腐败之间的相互作用机理。三是采用演化博弈理论构建了信息公开主体(政府公职人员)和信息接收主体(民众)双方之间的行为演化博弈模型。研究发现,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信息的公开程度越高,监督主体越能够对公职人员的权力监督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提高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信息的奖励、不公开信息的惩罚,降低民众申请公开信息的成本,提高民众申请公开信息的收益等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公职人员的行为将逐渐向不敢滥用公权的方向演化。(4)预防腐败视角下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实证分析。一是采用文献分析法阐述了当前我国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方式的类型及其特征;二是详细分析了监督方式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的相互作用关系;三是采用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10—2017年的面板数据构建了动态面板模型。实证研究发现,监督主体通过采用网络电视等监督方式获取相关信息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公职人员权力的监督,能够有效预防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5)预防腐败视角下提升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的思考。基于前面各章节的研究结论,分别从监督主体及其能动性、监督信息及其透明度、监督方式及其恰当性、其他监督措施及其有效性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和预防腐败的对策建议。本研究的创新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基于三方演化博弈模型,发现当以纪委监察委为主的专门监督主体发现和查处腐败的成功率达到某一动态临界值时,提高公职人员的受贿成本(严惩)能够让他们变得不敢腐败;当公职人员的受贿数额很大时,纪委监察委查处腐败的成功率必须很高,才能让公职人员变得不敢腐败。二是基于双方演化博弈模型,发现通过提高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信息的奖励、不公开信息的惩罚,降低他们不完全公开信息的额外收益,降低民众申请公开信息的成本,提高民众申请公开信息的收益等措施能够进一步做好信息的公开工作,从而加强对公职人员权力监督和预防腐败的效果;三是基于动态面板模型,发现当前以网络电视等为主的监督方式能够更加有效地做好对公职人员权力监督的工作,实现预防腐败的目的。
刘东红[10](2019)在《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监察委员会的组建,紧随其后的2018年修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实施,我国原有的监察权力出现了结构性的变革。原本分散在党和国家不同部门职权中的纪检监督、行政监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等监察性权力被重构、整合为由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的监察权,从而实现对全部公权力、公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针对这一现象,学界围绕监察权的属性和内容、配置和运行、制约和监督等各个重要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涵盖法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多个学科。关于监察权相关问题的讨论和厘清,应当放置到一个宏大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框架中进行分析。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及由其统一行使的监察权,是监察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产物,而监察体制改革则是国家权力机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在的一项有机组成部分,这一改革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要目标,这必然要求对国家权力结构进行优化。监察权的构建及其对原本分散的监察性权力的整合,本身也直接体现出国家权力结构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调整完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诞生的中国国家监察权之所以引起如此多的正义和质疑,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创新与既有理论的紧张关系。既有的三权分立理论是无法承载制度变革所带来的认识革新,提出认识国家监察权的属性应当基于我国历史、现实国情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从而得出国家监察权是一项独立的、复合的和专门的国家权力,也就是说它不是简单的行政权或司法权。因此,只有在国家权力结构的理论大框架中,才能够准确地在制度伦理学上对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功能等问题进行正本清源,从动态和静态两个维度对监察权进行论证,针对监察权运行中的风险把控、人权保障和法法衔接等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完善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路径和微观路径进行合理展望。故此,本文首先在第一章对监察权和国家权力结构的关系进行理论梳理。通过分析监察权的概念可知,无论何种形态的监察权都绝非一般的监督权,而是专属于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国家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的组织方式以及配置,它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标。国家权力结构包含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国家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分化演进的结果,涉及到对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不同属性的国家权力之配置和相互关系的构建,而关于监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关系主要集中在横向国家权力结构的范畴中。国家的权力结构是一个整体运作系统,故而需要系统的各个部门分工协作、彼此配合、各司其职,从而形成一个稳定的权力运行体系,从而防止因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和扩张性所产生的权力异化,满足国家权力来源的需要。因此,监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必要构成要素。同时,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和配置,在根本上受到国家权力结构的决定。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产生不同的权力行为及其结果,不同时空的权力监督制度经过不同的发展演变后,既体现出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对于权力监督制度属性、地位、权能的要求,同时也体现出权力监督制度对于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需求的回应。通过对中外国家权力结构和监察权变迁的历史分析可知,当代西方的监察权制度主要基于“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结构,而新中国的监察权制度的变迁始终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的框架下进行不断的体制性调试。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及其在新时代的改革与优化,应作为考察中国当前监察权的基本出发点。第二章基于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这一背景对监察权属性、功能、定位等本体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在于实现权力的效益化和有序化。当代中国监察权体制改革与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导向紧密相连,因此,中国的监察体制改革在形式特征、功能取向和长远要求上,必然需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需求,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因此,就其属性而言,监察权应当作为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第四权”1,通过对这一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实现权力运行廉能善治,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与保障机制。从权力功能的角度来看,监察权具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权能,以权力监督为根本功能定位。其功能发挥主要体现为,通过腐败惩治遏制权力寻租,通过监督检查保障权力合法行使,通过预防腐败实现德行治理。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权力结构,作为行使独立“第四权”的监察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关系主要体现为“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与行政权的关系则是“不受干涉、相互配合”,与司法权的关系则表现为“分工、配合和相互制约”。第三章对监察权的运行机制进行探讨。受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和监察权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监察权既担负着治理腐败、规制权力的政策性目标,同时也关涉实现正义、保障人权的多重价值,因此监察权应对统合多元目标下的不同价值,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实现监察权的内部运行与外部衔接的有序性、规范性。就监察权运行的价值取向而言,应当实现监察权依法监督与配合制约、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监察效能与人权保障的多元价值的平衡,而实现多元平衡的前提则是监察权本身的合理配置。就监察权运行的实践路径而言,权力结构失衡、被调查人权益受侵犯、冤假错案频发以及选择性监察是监察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应对这些风险,需要贯彻程序正当原则、比例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风险化解的法治建构。就监察权运行中的外部衔接问题而言,主要涉及到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耦合,应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下,完善监察权与司法权之间在管辖制度、证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的衔接制度,理顺“监察全覆盖”与“审判中心主义”之间的关系。第四章研究如何对监察权进行相应规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的一部分,监察权并非凌驾在其他权力之上,其本身也必然应受到制约和监督。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既是促进监察机关发挥监察效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更是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必然选择。加强对监察权的规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在确保监察权有效行使的前提下实现权责一致。对监察权的监督,应在内部控权和外部监督两个维度上,构建一个体系完善、主体多元、层次分明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应将内部的制度设计作为规制监察权的重心,只有构筑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才能保证监察权不被滥用。在内部控权中,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的分工与制约,建立案件风险管理、办案责任制等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同时强化监察机关纵向的制约与监督是主要途径。在外部控权中,应当注重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作用,同时完善司法机关在程序和实体上对监察机关的制约监督作用,强化社会力量的监督。第五章则从国家监察体制优化路径展开讨论。国家权力结构优化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并且,关于监察权的研究也是一个极具实践性的问题,当下的监察体制改革仍然在不断地探索和深化的过程中。从完善监察权的方法论上看,应当处理好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之间的关系,在不违反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区分重大改革与中小改革,有序开展相应的监察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探索实践。在完善监察权的宏观路径方面,应当立足于本土的制度环境,完善监察法治环境的构建,重点解决监察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释问题,推动监察法治从“基本形成到走向完善”、“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换与变革。从微观路径来看,构建促进监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监察组织结构、完善纪检派驻与巡视制度、完善“合署办公”模式、注重军队和武警部队监察制度的建设和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成为了未来完善监察体制的主要发展方向。
二、完善我国权力监督体制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我国权力监督体制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难点 |
1.4.1 创新之处 |
1.4.2 论文难点 |
第2章 依法治国的相关概念 |
2.1 系列概念 |
2.1.1 法治 |
2.1.2 法治与人治 |
2.1.3 法治与德治 |
2.1.4 法治与法制 |
2.2 依法治国的内涵 |
2.2.1 依法治国的概述 |
2.2.2 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 |
2.2.3 依法治国理论的本质特征 |
2.3 依法治国的核心 |
2.3.1 依宪治国 |
2.3.2 依法执政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 |
3.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 |
3.1.1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
3.1.2 列宁斯大林对法制的探索和教训 |
3.2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依法治国理论 |
3.2.1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开端 |
3.2.2 从法制到法治建设 |
3.2.3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
3.2.4 依法治国理论体系的建立 |
3.3 中国传统法制思想 |
3.3.1 中国古代法制思想 |
3.3.2 中国近代法制思想 |
第4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 |
4.1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概述 |
4.1.1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 |
4.1.2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 |
4.2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 |
4.2.1 从治国基本方略转变为全面推进 |
4.2.2 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 |
4.2.3 从依法管理向治理现代化 |
4.2.4 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建设 |
4.3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特点 |
4.3.1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性 |
4.3.2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创新性 |
4.3.3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性 |
4.3.4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性 |
第5章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与实践价值 |
5.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 |
5.1.1 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
5.1.2 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5.1.3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理论地位 |
5.1.4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现实意义 |
5.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价值 |
5.2.1 新时代依法治国为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
5.2.2 新时代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最集中体现 |
5.2.3 新时代依法治国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 |
5.2.4 新时代依法治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
5.2.5 新时代依法治国为人类法治文化贡献了中国智慧 |
第6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和优势 |
6.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 |
6.1.1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 |
6.1.2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权的关系 |
6.1.3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6.1.4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
6.1.5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立足国情与借鉴中外法治经验的关系 |
6.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优势 |
6.2.1 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大特色和优势 |
6.2.2 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力量源泉和重要保障 |
6.2.3 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客观要求 |
6.2.4 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为实现路径 |
6.2.5 以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为重要原则 |
第7章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 |
7.1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7.1.1 法治发展不平衡制约了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 |
7.1.2 法治发展不充分难以发挥法治的功能 |
7.1.3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对依法治国的影响 |
7.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完善路径 |
7.2.1 科学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 |
7.2.2 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
7.2.3 公正司法是现代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防线 |
7.2.4 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
7.2.5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
7.2.6 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依法治军全盘考虑 |
7.2.7 全面贯彻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 |
7.2.8 国家、地方、个人协调一致共同发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2)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总趋势的行动连带 |
(二)现代社会权利本位的价值依归 |
(三)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结构转向 |
二、研究价值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贡献 |
三、研究述评 |
(一)国内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的逻辑演进 |
(二)国外高等教育腐败治理机制研究的总体图示 |
(三)既有研究述评 |
四、研究设计 |
(一)思路安排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 |
(二)不足 |
第一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高校腐败 |
(二)治理机制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机制设计理论 |
第二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机理剖析 |
一、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动力系统 |
(一)系统情境的宏观驱动 |
(二)治理网络的开放赋能 |
(三)主体价值的内生激发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控权逻辑 |
(一)高校权力监督的有效性 |
(二)高校权力制约的正当性 |
(三)高校权力惩治的现实性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规则供给 |
(一)生成路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统一 |
(二)规则执行:强制、激励与认同接续 |
四、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行动框架 |
(一)合法性逻辑下的结构化行动 |
(二)工具性逻辑下的专项式整治 |
(三)情境性逻辑下的参与式合作 |
第三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历程 |
一、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8年:动员群众,思想改造,运动式批判 |
(二)1978-1989年:清理整顿,纠正行风,整风式拒腐 |
(三)1989-2002年:破除垄断,遏制寻租,专项式打击 |
(四)2002-2012年:体系建设,点面结合,系统化惩防 |
(五)2012年至今:顶层设计,聚焦监督,制度化治本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逻辑 |
(一)动力转换:从权威驱动向改革驱动转变 |
(二)控权逻辑:从权力监督向“监督-制约”均衡转变 |
(三)规则供给:从强制供给向协商供给转变 |
(四)行动框架:从运动式为主向专项式和制度化转变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经验回视 |
(一)坚持党的领导,规范机制运行的方向性 |
(二)坚持专业化反腐,发挥纪检监察机构职能 |
(三)坚持系统化反腐,形成整体性治理格局 |
(四)坚持以责任制为核心,推动渐进式治理 |
第四章 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探析 |
一、研究设计及实施 |
(一)扎根理论编码方法 |
(二)理论性取样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的三级编码 |
(一)开放性编码 |
(二)主轴性编码 |
(三)选择性编码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的深层意涵 |
(一)科层治理机制 |
(二)网络治理机制 |
第五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对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
一、研究假设与理论模型构建 |
(一)研究假设 |
(二)预测问卷设计 |
(三)正式问卷与实证分析 |
(四)验证性因子分析 |
二、理论模型拟合及路径分析 |
(一)结构方程的拟合 |
(二)直接作用下的网络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 |
(三)直接作用下的科层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 |
(四)中介作用下网络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的影响探究 |
三、结果与讨论 |
(一)研究假设结果汇总 |
(二)检验结果与分析 |
第六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一、机制目标的导向性在内外碰撞中被消解 |
(一)“组织-环境”框架下的“脱耦” |
(二)多层次目标体系的功能冲突 |
二、治理主体的协调性在制度形塑中被割裂 |
(一)规制缓和与政府监督博弈失衡 |
(二)低组织化造成社会监督行动局限 |
(三)身份困境导致纪检监督的结构性悖论 |
(四)校内民主监督的“空心化”矛盾 |
三、机制运行的合法性在现实安排中被弱化 |
(一)治理的公共性欠缺 |
(二)多重关系诱发治理的内卷化 |
(三)路径依赖导致治理工具单一 |
第七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优化方略 |
一、行动者主体性的生态化建构 |
(一)以角色转换优化党委政府控制职能 |
(二)以激励相容强化主体责任 |
(三)以嵌入化激发纪检监督的“结构洞”优势 |
(四)完善基于“日常生活”的实体性师生监督 |
(五)以自主性保障社会主体的参与性 |
二、治理动力集成性的多元化整合 |
(一)权力驱动与权利驱动的互动 |
(二)外部驱动与内部驱动的重构 |
(三)以权威驱动调适利益驱动 |
三、治理过程协同性的动态化平衡 |
(一)高校腐败治理与政府腐败治理的目标协同 |
(二)透明度与回应性的认知协同 |
四、关键影响路径的功能性再造 |
(一)构建以价值理性为导向的问责机制 |
(二)从数据民主向技术治理进阶 |
(三)一体性推进制度化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研究 ——以《关于改组工农检查院》为文本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第二章 列宁权力监督思想形成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
2.1 列宁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渊源 |
2.1.1 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理论 |
2.1.2 列宁对自由主义思想的批判和超越 |
2.2 列宁权力监督思想的实践基础 |
2.2.1 消除沙俄专制传统对新生苏维埃政权的消极影响 |
2.2.2 权力监督乏力是执政的布尔什维克面临的严峻挑战 |
2.2.3 作为执政党的布尔什维克领导体制有待完善 |
第三章 《关于改组工农检查院》中的权力监督思想 |
3.1 文本的产生过程 |
3.1.1 文本产生的原因 |
3.1.2 文本的写作过程 |
3.2 文本的基本结构及理论风格 |
3.2.1 文本的基本结构 |
3.2.2 文本的理论风格 |
3.3 文本的主要构想 |
3.3.1 以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权威 |
3.3.2 构造多维的监督体系 |
3.3.3 加强党内权力制衡实现有效监督 |
3.3.4 强化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
3.4 文本构想的主要特征 |
3.4.1 以制度建设为首健全监督机制 |
3.4.2 从实际出发建立全面系统的监督体系 |
3.4.3 将党的领导和人民的主体地位相结合 |
第四章 列宁权力监督思想的价值意蕴 |
4.1 列宁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价值 |
4.1.1 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 |
4.1.2 中国共产党的权力监督思想建设的重要理论依据 |
4.2 列宁权力监督思想的实践价值 |
4.2.1 对苏俄党和国家机关权力监督机制建设实践的指导 |
4.2.2 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启示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 |
(5)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域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和时代逻辑 |
2.1 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
2.1.1 中国古代监察思想 |
2.1.2 马克思、恩格斯政府治理思想及列宁权力监督制约理论 |
2.1.3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的纪检监察思想 |
2.2 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时代逻辑 |
2.2.1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在要求 |
2.2.2 破解“历史周期律”的本质要求 |
2.2.3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根本要求 |
第3章 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历史回顾 |
3.1 党内监察制度的改革历程 |
3.1.1 1927-1949年:初步形成时期 |
3.1.2 1949-1977年:曲折发展 |
3.1.3 1978年以来:恢复发展 |
3.2 我国监察制度的改革历程 |
3.2.1 1949-1959年:初步建立时期 |
3.2.2 1986-1997年:恢复重建时期 |
3.2.3 1997年至今:法制化时期 |
第4章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基本经验 |
4.1 组织建设:强化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4.1.1 逐步强化党对纪检机关的领导 |
4.1.2 建成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监察 |
4.1.3 一体推进“三项改革” |
4.2 功能建设:建立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
4.2.1 监督体系构建的重点任务 |
4.2.2 强化监督工作的实施载体 |
4.2.3 实现有效监督的措施方法 |
4.3 制度建设:坚持改革和法治有机统一 |
4.3.1 填补空白与规范细化:逐步完善党纪党规 |
4.3.2 程序化与法治化: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制度 |
4.3.3 贯通与衔接: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
4.3.4 治标兼治本:构建“三不机制” |
4.4 改革路径:坚持科学有序一体推进 |
4.4.1 坚持稳中求进的改革总基调 |
4.4.2 以问题为导向,立行立改 |
4.4.3 循序渐进,把握有限目标 |
4.4.4 先实践探索,后总结提炼 |
第5章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评价和启示 |
5.1 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评价 |
5.1.1 积极意义方面 |
5.1.2 下一步改革方向 |
5.2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 |
5.2.1 坚持党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全面领导 |
5.2.2 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法制化建设 |
5.2.3 以提升监督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为改革目标 |
5.2.4 探索国家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反腐倡廉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选题的理由与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关于审计监督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逻辑与研究内容 |
四、本文的核心概念和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审计监督的历史由来、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 |
第一节 国家治理中审计监督的由来与发展 |
一、中国审计监督的历史由来与当代发展 |
二、外国审计监督的发展历程与不同模式 |
第二节 国家治理中审计监督的理论基础 |
一、西方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 |
三、本土化的权力监督理论探索 |
第三节 国家治理对审计监督的现实需求 |
一、国家治理法治化与审计监督 |
二、国家治理透明化与审计监督 |
三、国家治理责任性与审计监督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政治逻辑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政治权力基础 |
一、理解审计监督的政治学思维 |
二、审计监督的政治权力分析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的审计监督权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政治体制保障 |
一、政治体制赋予审计监督政治使命 |
二、政治体制凸显审计监督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体制改革决定了审计监督发展方向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民主政治动因 |
一、审计监督源于民主政治的深层推动力 |
二、审计监督随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不断强化 |
三、审计监督服务于民主政治的价值目标 |
第三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治理功能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依法治权功能 |
一、审计监督的经济控制功能 |
二、审计监督的权力制约功能 |
三、审计监督的民主与法治功能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信息公开功能 |
一、审计监督的信息输入功能 |
二、审计监督的信息处理功能 |
三、审计监督的信息输出功能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民主问责功能 |
一、审计监督是责任政府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
二、审计监督是协同治理中以问责为导向的建设性制度安排 |
三、审计监督是民主治理中的政治信任增进机制 |
第四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期望差距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期望差距 |
一、审计独立性及其期望差距 |
二、审计体制不畅导致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能力不足导致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公开性期望差距 |
一、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二、政府公共信息垄断导致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信息公开不足导致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责任性期望差距 |
一、审计体制悖论导致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二、审计权责失衡造成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监督的问责困境导致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第五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行动路向 |
第一节 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审计 |
一、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依法独立审计 |
二、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三、正确理解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
第二节 通过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知情权 |
一、强化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的信息知情权 |
二、在审计监督中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
三、基于审计监督权推进审计监督信息公开 |
第三节 在公共问责中提升审计监督公信力 |
一、优化审计监督问责体系 |
二、增强审计监督的问责效能 |
三、提升审计监督公信力 |
结语: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治理效能 |
一、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法治化 |
二、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民主化 |
三、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全覆盖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7)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8)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预防腐败视角下我国公职人员的权力监督研究 ——主体、信息及方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预防腐败研究 |
1.2.2 权力监督研究 |
1.2.3 文献评述及问题提出 |
1.3 研究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技术路线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及主要创新点 |
1.4.1 论文结构 |
1.4.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公职人员与公务员 |
2.1.2 腐败与廉洁 |
2.1.3 监督与监察 |
2.1.4 权力与公权力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权力制衡理论 |
2.2.3 系统动力学理论 |
2.2.4 演化博弈理论 |
第3章 预防腐败视角下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机理分析 |
3.1 各监督子系统反馈基模构建分析 |
3.1.1 监督主体对公职人员权力监督的影响机理分析 |
3.1.2 监督信息对公职人员权力监督的影响机理分析 |
3.1.3 监督方式对公职人员权力监督的影响机理分析 |
3.1.4 公职人员及其权力监督 |
3.2 公职人员权力监督反馈模型构建分析 |
3.2.1 各监督子系统间的相互作用机理 |
3.2.2 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反馈模型构建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预防腐败视角下公职人员权力监督主体分析 |
4.1 监督主体的类型 |
4.1.1 专门监督主体 |
4.1.2 其他监督主体 |
4.2 监督主体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 |
4.2.1 监督主体的监督意愿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 |
4.2.2 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 |
4.3 基于三方演化博弈的公职人员权力监督主体行为演化分析 |
4.3.1 基本假设及收益矩阵 |
4.3.2 模型构建及分析求解 |
4.3.3 研究结果及其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预防腐败视角下公职人员权力监督信息分析 |
5.1 监督信息的内涵及其特征 |
5.1.1 监督信息的内涵 |
5.1.2 监督信息的特征 |
5.2 信息公开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 |
5.2.1 权力监督需要做好信息公开 |
5.2.2 信息公开能够加强权力监督 |
5.3 基于双方演化博弈的信息公开主体行为演化分析 |
5.3.1 基本假设及收益矩阵 |
5.3.2 模型构建及分析求解 |
5.3.3 研究结果及其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预防腐败视角下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方式分析 |
6.1 监督方式的类型及其特征 |
6.1.1 监督方式的类型 |
6.1.2 监督方式的特征 |
6.2 监督方式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 |
6.2.1 监督方式与监督信息 |
6.2.2 监督方式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 |
6.3 基于动态面板模型的监督方式与公职人员权力监督实证分析 |
6.3.1 数据描述及实证方法 |
6.3.2 实证研究及结果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预防腐败视角下提升公职人员权力监督效果的思考 |
7.1 监督主体及其能动性 |
7.1.1 监督主体的监督意愿及其监督效果 |
7.1.2 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及其监督效果 |
7.2 监督信息及其透明度 |
7.2.1 奖惩措施与信息公开程度 |
7.2.2 其他措施与信息公开程度 |
7.3 监督方式及其恰当性 |
7.3.1 监督方式的有效性与监督效果 |
7.3.2 监督方式的安全性与监督效果 |
7.3.3 监督方式的其他特征与监督效果 |
7.4 其他监督措施及其有效性 |
7.4.1 监督组织及其权威性 |
7.4.2 监督职能及其专职性 |
7.4.3 监督制度及其长效性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三方演化博弈稳定点分析说明 |
附录 B 2010-2017年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部分数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监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题解:监察与监察权之词义源流考 |
一、“监察”词源释义 |
二、“监察权”的内涵分析 |
第二节 监察权与现代国家权力结构的一般关系 |
一、“国家权力结构”的内涵 |
二、监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必要构成要素 |
三、监察权受国家权力结构的决定 |
第三节 国家权力结构变迁与监察权制度流变考 |
一、西方国家权力结构与监察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西方当代监察权制度的典型模式考察 |
三、中国国家权力结构与监察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章 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监察权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 |
一、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导向 |
二、国家权力结构优化对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 |
三、监察体制改革对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回应 |
第二节 监察权的权力属性 |
一、监察权属性之争议 |
二、作为“第四权”的监察权 |
第三节 监察权的权力功能 |
一、监察权的三项权能 |
二、监察权的功能定位 |
三、监察权的功能发挥 |
第四节 监察权的宪法定位 |
一、监察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
二、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
三、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第三章 监察权的运行 |
第一节 价值追求:监察权运行的多元平衡 |
一、多元平衡的前提:监察权的合理配置 |
二、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与配合制约的平衡 |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
四、监察效能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二节 实践路径:监察权运行的法治建构 |
一、影响监察权运行的多重风险 |
二、监察法治的原则与规则体系建构 |
三、风险化解的程序性建构 |
第三节 外部衔接: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耦合 |
一、衔接工作的前提:“审判中心”与监察监督的合理定位 |
二、管辖制度的衔接 |
三、证据制度的衔接 |
四、案件移送的衔接 |
第四章 监察权的规制 |
第一节 规制的正当性:来自“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追问 |
一、监察活动接受规制之必然 |
二、对监察权进行制约与监督的原则 |
三、构建制度规制与主体监督相结合的规制体系 |
第二节 完善监察机关内部控权 |
一、改革背景下监察机关内部控权机制的反思 |
二、明确机构内部分工 |
三、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
四、完善纵向制约与监督 |
第三节 加强对监察机关外部监督 |
一、改革背景下对监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检视 |
二、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规制 |
四、其他社会监督 |
第五章 国家监察体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理顺改革的“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 |
一、“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的辩证统一 |
二、正确处理立法与地方试验主义的关系 |
三、未来监察体制改革的地方试验发展道路 |
第二节 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宏观路径 |
一、立足于本土的监察法治构建 |
二、重点解决监察相关法律的立、改、废、释问题 |
第三节 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微观路径 |
一、构建促进监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监察组织结构 |
二、完善派驻与巡视制度 |
三、完善“合署办公”模式 |
四、注重特殊领域的监察制度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完善我国权力监督体制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D]. 艾野. 吉林大学, 2021(01)
- [2]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D]. 梅士伟. 吉林大学, 2020(03)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4]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研究 ——以《关于改组工农检查院》为文本分析对象[D]. 高怡.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9)
- [5]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及启示[D]. 江丰. 南华大学, 2020(01)
- [6]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D]. 高晓霞.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3)
- [7]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9]预防腐败视角下我国公职人员的权力监督研究 ——主体、信息及方式[D]. 郑燕. 南昌大学, 2019(01)
- [10]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D]. 刘东红.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