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机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分析与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孙冲[1](2021)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文中指出人民调解是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新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当中,人民调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人民调解的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从组织体系上看,传统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过于碎片化,不同的调解组织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处于“多中心”管理的涣散状态之下。这造成组织间的联动性差,调解效率低,调解资源容易被浪费。除此以外,在调解手段和规则体系上,传统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策略性的调解手段,在调解规则的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缺乏体系性,造成调解结果的差异化明显,人民调解的公平性常常受到外界质疑。因此,传统人民调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法治话语逐渐取代政治话语,成为主导人民调解的话语体系,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形态也都需要随着话语体系的转化而发生转变。在当事人看来,他们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必定是统一、协作、高效的。在治理者看来,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对接司法系统、执法系统的专门纠纷解决体系,来分流司法、执法体系当中的纠纷解决压力,满足社会治理的“维稳”需要。此外,地方政府在“法治竞赛”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对纠纷治理机制进行一番改革和创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治理者,都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的进步,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产生的。部分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最具特色的是通过建立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方式使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人民调解的管理上变“多中心”为“一中心”,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顺畅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对接机制,便利内外联动,从而使人民调解嵌入到更为广阔的外部纠纷治理体系之中。在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调解手段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调解的规则体系也更加完善,人民调解逐渐摆脱了“边缘化”和“碎片化”。人民调解纵向体系可以分为“县(市、区)—镇(街)—村(社)”的三级网络,从横向体系上看,村(社)一级包括品牌调解室、村(社)治调主任、网格员等;镇(街)一级主要包括司法所管理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警调”和“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一级包括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镇(街)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镇(街)和村(社)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县(市、区)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则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负责人兼任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领导职位。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过程是在由行政主导的“高位推动”下,运用了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权威体系的整合和对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的整合三种手段完成的。人民调解通过体系化运行的方式达到了对纠纷分级分类处理的精细化需求,达到确保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出相似的调解结果的体系化追求。人民调解的这种体系化运行模式与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官僚制如出一辙。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呈现出了层级化与专业化,规范化与司法化,联动常态化和“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这四个特点。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层级的提高,其化解纠纷的手段方法和运用的规则体系都与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层级越高,其专业化程度越高,系统的开放性程度越高,规范化与法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高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倾向于使用法律作为其调解的规则与手段。此外,人民调解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动呈现常态化的运行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但与其它纠纷治理组织联动,甚至还嵌入到其它纠纷治理组织的工作之中。特别是在“警调”“诉调”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民调解似乎已经承担了司法与行政的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化运行后,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积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能够促进溢出纠纷和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能够既分流纠纷,又确保纠纷解决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其它组织机构进行对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编织起一面纠纷解决的大网,能够结合大数据平台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并利用和调动起基层治理资源。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改善了人民调解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当中的定位,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体系的顺畅。消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科层化弊端明显,韦伯笔下官僚制的不足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层级化结构分工导致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面临悬浮性危机,人民调解灵活性受限。由于层级管理的需要和组织衔接的需要,文牍化现象愈发严重,文牍化的发展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重心与重点。此外,系统的开放性越来越强,这意味着系统的兼容性也需要越来越强,人民调解体系需要在规则的适用上尽量与其它纠纷治理机构相统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体系化运行加强了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高层级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追求与规范化追求间接影响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实践活动,具体表现包括: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与法治化上表现出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忽略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全体系都在追求调解结果的“类案同调”,因而,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性,导致“个案正义”问题频出,上述问题进而影响到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调解实效;人民调解在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纠纷治理体系中时,就已经被拟定了相应的分工与职能。但分工意味着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单个功能的减损。人民调解从过去蕴含着促成“调解—履行”等案结事了机制的独立纠纷解决闭环系统,逐渐演变成为大的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并且只负责发挥调解这一局部功能。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在人民调解者需要考虑的范围之中。因此,签订协议却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案结事却未了的困境逐渐显现。为此,要反思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源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让人民调解顺利融入到社会纠纷治理的体系之中,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调解被单纯的理解为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工具。人民调解制度原本是一项面对基层的“底层设计”,人民调解原本具有社会动员、政治教化、传统激活等复合性功能,因此,人民调解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解纷需要,是“国家—社会”间缝隙的弥合机制。综上,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仍然要注重对基层的关心,对个案的回应,分层分级的同时要注重区分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特别是要避免体系化导致人民调解向教条主义的方向发展,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手段与调解规则被同构,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价值追求被同质化。最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经验是人民调解发展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更是未来人民调解发展的方向。针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注重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要将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从县(市、区)一级降低到镇(街)一级,注重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提升网格员等自治性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其次是要发挥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合一,特别是要坚持赋予人民调解更多的自治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避免体系化发展导致在规则理念等方面形成法治对道德风俗的消解。最后,是要加强党组织的统筹与联动。通过党组织的力量简化组织联动的程序、文案工作,增强体系化过程中的联动能力。
王凝[2](2021)在《框架理论视域下的外卖员网络媒介形象研究 ——以新浪新闻为例》文中指出数字经济的发展为新型职业涌现提供了基础,日益成为吸纳与稳定就业市场的重要力量。外卖骑手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孕育下新业态从业人群,服务着国内巨大的需求市场。2020年上半年,美团平台骑手人数达295.2万人,同比增长16.4%。随着外卖员职业群体的不断壮大,媒体对其关注度也逐渐提升,相关报道聚焦外卖员日常生活、工作状态、权益保障等诸多面向,通过新闻报道赋予外卖人员不同的标签,塑造着这一群体的媒介形象。本研究通过对2018-2020年新浪网新闻频道中外卖员相关报道进行统计,发现新闻数量逐年递增且呈现出季节性变化规律,主要采用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报道,体裁多为消息、通讯,新闻主题多元但侧重负面主题报道。就报道对象特征而言,一般以男性为主且集中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新浪新闻建构了外卖员勤劳辛苦的劳动者形象、充满爱心的助人者形象、违法犯罪的实施者形象、交通事故频发的高危职业形象以及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弱势群体五大形象。由此本文继续探寻并总结出新浪新闻在建构外卖员媒介形象方面存在的不足,分别是负面报道过多出现污名化倾向、聚焦悲情场景模糊事实真相、新闻深度挖掘不足以及外卖员缺少话语权从而导致被配角化。而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则可以归结为,其一外卖员群体构成及工作性质影响媒介形象,其二媒体市场化与媒体报道偏向的牵制,其三受众媒介素养的缺失。最后本文从媒体责任、公众媒介素养、外卖员自我言说、制度保障四个层面为外卖员媒介形象再塑提出改进策略。
孙坤坤[3](2020)在《重庆市公交车运行安全治理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城市交通体系逐步完善,公共交通类型的丰富增加了公共交通对市民出行的吸引力。此外,鉴于公共交通高效、环保等特点,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化城市的发展方向。公交车作为市民主要出行方式之一,安全隐患频发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痛点,发生了如北京375公交事件、广州301公交事件、柳州6路车事件、贵州兴义公交事件等等危害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2018年10月28日由驾乘纠纷引发的重庆大巴车坠江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大多数人日常出行的主要方式,巨大的客流量使公共交通安全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城市人口密集度不断提高,短距离运输尤其是城市内运输中频发的公共交通问题,对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都造成了极大威胁,成为社会安全治理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公交车运行安全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的相关研究以社会风险理论、公共安全治理等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危机管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为基础,多维度分析总结了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及其原因,借助问卷分析、访谈分析对其运行安全现状进行归纳。横向对比美国、日本、德国三个国家的相关公共交通安全治理的经验并予以借鉴。最后,针对我国公共交通安全治理提升方面给出了积极有益的思考和探索,分析总结出五项改善重庆市公交车运行安全治理的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文章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即:导论、研究主体。导论中详细介绍了文章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方法与思路。研究主体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相关概念,着重介绍道路交通安全及其治理主体、内容和方法,同时提出城市公交运行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与道路安全相关的理论研究。第二部分介绍重庆市公交的发展和运行安全治理现状,详细了解重庆公交的发展历程、规划、特点及载客情况等,并结合案例、问卷分析、访谈分析,对其运行安全现状进行归纳总结。第三部分介绍重庆市公交运行安全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第四部分以比较分析法为基础,侧重研究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在公共交通安全治理方面的经验,进而阐述重庆市在公共交通安全治理方面如何吸收国外的经验。第五部分是对策建议。通过多维度的论证分析,比这分别就政府、政府、公共交通部门、乘客和司机,4类不同主体,给出了完善重庆市公交运行安全治理方面的对策建议。从理论探索出发,本研究通过多维分析重庆市公共交通安全遇到的挑战,结合实践经验,给出相关的可行性建议。道路交通安全的治理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法制、伦理道德、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方面面的综合课题,希望本研究为守护重庆公共交通安全的出一分薄力。
谢裕周[4](2020)在《F市基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另一方面是社会转型升级导致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矛盾激化,这些都是社会矛盾纠纷的隐患,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基层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处在直面群众的第一线,如果处置不及时或措施不当容易造成处置失当,引发事态升级。本文以公共危机管理三阶段理论(事前、事中、事后)和相对剥夺感理论为理论基础,通过个案访谈和案例分析,分析近十年来F市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特点及基层公安机关应对处置工作情况,找出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情报信息不够及时准确、现场聚集人员疏散缓慢、警力不足和警察角色模糊、民警个人能力经验缺乏以及“一事多发”疲于应对,进而分析原因并提出提高情报信息收集能力、制定详实的地区性规范以及加强训练演练、发挥辅警力量作用等对策建议,以提高F市基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效率。
孙跃[5](2020)在《法源理论视角下的指导性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当代中国司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创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自确立以来就得到了各界的持续关注,并被理论界与实务界寄予了厚望。从近年来的情况来看,案例指导实践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难题。第一个方面的难题是“认识性难题”,由于人们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与功能认识不足,因而时常产生“为何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疑惑。第二个方面的难题是“技术性难题”,由于人们无法从裁判方法层面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条件与具体适用方式,进而对“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感到迷茫。第三个方面的难题是“制度性难题”,现有案例指导制度已经无法完全满足司法实践需求,对该制度的改革与转型需要直面“指导性案例向何处去”的拷问。上述三大实践难题及其相互作用产生的叠加效应,导致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效果非常有限,甚至面临“名存实亡”的重大危机。法源理论存在立法与司法之分,由于指导性案例的产生与运行均在司法领域,因而从司法角度理解法源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指导性案例的研究。从概念的界定来看,司法意义上的法源就是裁判理由或依据的来源。从概念产生的机理来看,法源是通过“拟制”将多元规范“以法律的名义”加以适用的产物。从不同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法源理论与法律方法论、司法制度理论关系密切,它们可以共同形成一个“理论群”,用来分析某一类型法源规范在认识、适用以及改进等不同层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到本文的研究对象,法源理论有助于为系统性分析案例指导实践中的各类难题提供妥当视角,并基于此构建针对性解决方案。为了阐明“为何适用指导性案例”,需要从法源效力与功能两个向度展开。法源效力主要来自其背后的权威,不同类型的权威会产生不同性质的拘束力,法源的效力并不等于法源的实际效果。美国学者博登海默将法源区分为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的“二分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需求,用其界定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容易产生悖论。因此,有必要引入瑞典学者佩策尼克的“三分法”法源理论,从司法裁判论证的角度来界定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地位。指导性案例同时具有制度性权威产生的规范拘束力与非制度性权威产生的事实拘束力,其效力弱于制定法和司法解释。同时,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效力意味着其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产生拘束力。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不仅有助于确定其在当代中国法源体系中的位置,而且也有助于在学理上阐明相关司法义务。在法源功能方面,指导性案例具有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法律论证等丰富的法律方法功能。在法律发现方面,指导性案例从制定法、司法解释、公共政策、民事习惯以及其他类型的法源中发现裁判规则。在法律解释方面,指导性案例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方法对既有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和补充。指导性案例还会通过类推、反向推理、目的性扩展与目的性限缩、法理或法律原则具体化等方法填补法律规则体系中的漏洞。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论证则可以从基于案件事实的论证、基于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论证以及基于后果权衡的论证进行考察。总之,人们之所以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不仅是因为其具有司法意义上的规范拘束力和由此产生的司法义务,而且也是因为其具有裁判方法指引的重要功能。为了回答“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需要从法源理论与法律方法理论的视角对其适用条件与适用方式展开研究。由于案例指导的基本理念是“同案同判”,因而其参照适用的前提条件就是“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存在相似性”。根据现行规定,这种相似性主要体现在“基本案情”与“法律适用”两方面。但是,由于这两者在理论与实践中都难以被完全区分,因而有必要对它们进行方法论上的整合与重构。通过参考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相关理论与实践的特点,“要件事实”比较适合作为案件相似性判断的对比对象。要件事实的归纳与对比需要借助类比论证实现,孙斯坦、阿列克西、布鲁尔等人的理论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此外,考虑到司法实践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在完成案件相似性的初步对比后,还需要进行基于可废止性检验与后果权衡的补正判断。在适用方式方面,需要区分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完成案件相似性判断后要从指导性案例中识别裁判规则并进行引述,同时还要确保指导性案例与其他裁判理由的融贯适用。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填补法律漏洞或实现其他正当规范目的,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跨越不同案例类型进行参照适用。如果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不具有相似性或其本身已经失去指导作用,应当否定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并进行详细说理。此外,受到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法律部门差异性的影响,不同类型的指导性案例在参照适用方式方面各有特点。至于“指导性案例向何处去”,则需要运用法源理论与司法制度理论进行研究。各种判例制度的形成与演化均离不开“权力”与“市场”这两大因素的共同作用。权力因素确立判例作为法源的权威;市场因素则培育判例作为法源的共识;前者为后者提供制度性保障,后者则为前者提供运行的社会基础,两者需要相互结合才能促进判例制度的良性发展。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方案可以分为短期、中期、长期三个不同阶段实施。就短期而言,可以运用权力手段快速树立起指导性案例的权威。主要手段包括:赋予指导性案例明确的司法审级地位、改革裁判文书说理模式、完善类案检索制度与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就中期而言,需要重视发挥司法市场因素的作用,培育指导性案例作为法源的共识。主要手段包括:增强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供给能力与裁判友好度、运用激励机制与智慧司法提高其运用效率、建立多方主体参与的案例评估与淘汰机制。就长远来看,需要摒弃对判例制度的偏见,促成案例指导制度向实质性中国特色判例制度转型,这就需要明确判例的法源地位、协调权威与共识在判例体系构建中的关系、加强判例汇编及其与法律评注的互动并继续发展成熟的判例适用理论与技术。综上,本文运用司法意义上的法源理论及其“理论群”对近年来我国案例指导实践进行了系统性分析,通过“如何认识指导性案例——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如何改进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脉络,针对性地为“为何适用指导性案例”“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以及“指导性案例向何处去”等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上述研究的过程不仅是运用法源理论来分析与解决指导性案例实践难题的尝试,同时也是以案例指导实践难题作为契机对当代中国法源理论进行反思与完善的尝试。
袁蕊[6](2020)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文中指出矛盾和冲突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是任何时代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社会从经济结构到社会结构、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经济生活到精神生活、人际关系到价值观念,无不发生着深刻的历史变迁。这种历史变迁,一方面使得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有了全面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无直接利益冲突”正是伴随着我国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变化出现的,是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正确理解、认识、化解和防范“无直接利益冲突”,维护国家的和谐与稳定是当务之急。驭文之首术,谋篇之大端。“无直接利益冲突”与西方话语下的“社会冲突”具有不同的属性。“无直接利益冲突”可治可防可化解,具有人民内部矛盾属性。因此,文章围绕“无直接利益冲突”治理的依据、以往治理的成败得失、今后的治理方向和目标等问题展开。在写作逻辑顺序上,首要工作是对“无直接利益冲突”进行了阐释,即在文章开篇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形成了有关称谓辨析、表征、成因和影响等一般性理论,确定我们全面认识和了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前提。我们认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不能脱离社会实际而展开,“社会转型”是考察“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最大的实际,为此我们把社会转型期,作为“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社会背景。正是在此背景下,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分化、社会阶层多元化,特别是贫富差距扩大引发人民群众强烈的不满情绪,才产生了庞大的源头性矛盾,为发生“无直接利益冲突”埋下隐患。转型期,原有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失效、缺位、错位,新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尚未健全,社会整合力和控制力下降;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交错,社会心理发生变异等综合因素,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生成。其中,心理因素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方面。心理因素包括社会心理和群体心理两个方面,二者是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功效。社会心理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基础性心理,是长期存在的心理感受;群体心理具有短暂化、情景化等特征,是特定情境下,特定群体的心理状态。从“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的群体心理着手,通过研读大量案例得出:“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不仅有消极的群体心理,还存在正面、积极心理。调控、疏导负面心理,鼓励、保护正面心理,能够为我们从根本上防范、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赢得宝贵的时间,创造和谐的氛围;也有利于引导民众养成健康、理性、乐观、向上的群体心理。这对于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凝聚全社会力量、助推中国梦实现,有着无法替代的积极意义。这一观点是论文的创新点。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具着深厚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矛盾的论述、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矛盾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矛盾治理理论是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无直接利益冲突”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而爆发。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现了直接利益冲突事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直接利益冲突逐步演化为无直接利益相关的冲突。这一新型社会冲突走入学者的视野,成为广泛研究的议题。学界关于其概念内涵、性质、影响及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探讨。以往学者对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学理研究、各级政府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经验和教训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依据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治理不足的原因,深入探索新时代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新模式。新时代,国际形势风云变化。受国外社会运动和社会思潮的冲击和网络政客的蛊惑,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外部条件风险增加。国外反华势力故意挑起或利用国内焦点事件,制造冲突事件,丑化中国;国内社会结构发展、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化,社会矛盾也随之有了新的变化和特征,这些都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带来挑战和困难。机遇总是伴随挑战和困难。新时代,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为价值引领,调整、规范人民内部矛盾的各种利益关系,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磅礴力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在党内,中国共产党以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披荆斩棘的政治勇气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风建设呈现新气象和新变化,这已然成为党和政府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底气和机遇。针对问题提出对策,是研究问题最终的落脚点。创新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首先要创新治理思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双方不是绝对的对立,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冲突的双方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政府要转变原有的思维方式,转变治理理念。从传统的斗争思维、紧张对峙、政治控制方式转变为以和谐思维为指引、以官民的平衡互动为契机、以多元社会治理方式为路径,深化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思维认知。其次要推动治理制度完善。制度是规范、原则、价值观念和体系在国家强制力层面的具体呈现,是社会运行的保障。从创新调解制度、信访制度和诉讼制度等方面入手,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提供保障。再次要构建治理新格局。通过加强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强化治理方式融通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最后要优化治理化解机制。机制是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制度必须依赖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才能有效运转。“无直接利益冲突”是学术界长期以来关注的热点,也是透视中国政治生态的重要渠道。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需要冲破以往旧的、静态的、排他的、刚性且脆弱的治理体系,构筑动态的、包容的、柔性且坚韧的治理体系。这种现代化的治理观和治理体系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内核,也是实现“无直接利益冲突”良性治理的关键所在。
尹延君[7](2020)在《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诱因及其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社会的快速发展,风险成为伴随人类左右、时刻威胁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警示钟。从社会发展阶段来看,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逐渐积聚,日益表现出深层次的严重性、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农村地区作为广大农民群众生活居住和生产发展的基本单元和重要场所,伴随着各种现代性要素的快速发展逐渐打破了传统乡村社会的特质,从而演变为自由、流动与开放的新型农村社区。作为风险社会的一个微观缩影,农村社区内部引发的社会风险更加具有独特性,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会稳定与现代化转型发展。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多次强调风险治理的重要性,“要将风险治理置于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增强忧患意识、防范风险挑战要一以贯之”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相提并论,特别是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的蔓延,更是提高了风险治理的战略定位。因此,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着力解决农村社区社会风险对保持社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旨在研究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诱因及其治理路径。通过随机抽样的方法调查了山东省部分农村社区受访者,在既有理论研究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界定了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的基本内涵、构成要素与特征,建构了以农村社区社会稳定风险、社会管理风险和公共服务风险为核心的社会风险考察维度。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显着特征。同时,针对可能诱发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诱因进行了理论假设、设计了回归方程,并通过客观统计分析的技术手段,进一步总结提炼了造成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重要诱因,即社区认同感、地方性社会网络、地方政府整合力、社区人居环境和社区文化环境。以此为基础,继续建构了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的最优理论模型,即地方政府整合力作为第一阶,依次加强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地方性社会网络建设、社区文化环境建设和社区认同感的提升,从而推进风险治理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损失最小化。并从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健全基层社会管理、强化基层公共服务三个方面提出了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的具体治理路径,强调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基础上致力于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尽最大程度将社会风险化解在基层,进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与国家现代化转型发展,推进国家风险治理体系和风险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方娴[8](2020)在《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救援应急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面临着突发事件严峻的威胁和挑战,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由于其偶然性和巨大的破坏力,导致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巨大损失。紧急医疗救援是应急管理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医疗机构迅速高效开展医疗救援能够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新疆地处祖国西北部,周边与八国相邻,特殊的地缘位置和自然条件使得其发生突发事件风险较高,时刻考验着政府及各部门的应急管理能力。由于新疆三级综合型公立医院承担着地区医疗救援的重任,因此研究其医疗救援应急管理具有现实意义。目的:本研究以承担新疆各地州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主要任务的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为研究对象,从入院救治患者伤害特征、医务人员应急救援及管理认知和医院风险事件识别综合分析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救援应急管理的现状和不足:首先回顾性分析既往救治的突发事件住院患者的伤害情况,分析伤害所造成的医疗救援压力和社会经济损失;其次,医务人员是医院开展紧急医疗救援的核心力量和专业人员,分析医务人员医疗救援综合能力和对医院应急管理的认知情况,寻找医务人员应急管理能力不足;再次,对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内外环境进行突发事件和内部脆弱性风险评估,帮助医院确定医疗救援和应急管理的优先干预重点,做好医院自身灾害防范能力建设。在此基础之上通过构建医院医疗救援应急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对乌鲁木齐市、北疆地区和南疆地区的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应急救援能力进行综合分析,最终为全面提高新疆医疗救援应急管理能力提供“政府-社会-医院”无缝隙衔接策略和政策建议。方法:(1)通过乌鲁木齐市5所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病案系统收集2011-2018年收治的因交通事故、职业灾害事故、火灾事故和社会安全事件住院治疗的29595例患者病历信息,分析其社会人口学特征(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伤害特征(伤害部位和伤害性质)、临床特征(入院情况、住院天数、手术情况、转归情况)及住院费用。分类变量的组间比较采用卡方检验,住院费用采用CPI指数进行贴现标化。(2)对新疆21家样本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救援相关科室的5022名医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其人口学基本情况、应急培训演练及救援情况(次数及级别)、医疗救援应急能力认知(包括突发事件认知、医疗救援角色认知、医疗救援工作能力认知和急救知识技术掌握情况四方面)和对医院应急管理认知(包括承担应急任务、明确各级职责、应急培训演练、应急物资保障、应急经验总结和应急信息沟通六方面)。分类变量的组间比较采用卡方检验,连续性变量采用t检验或单因素方差分析,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医务人员对医院应急管理认知的影响因素。(3)运用风险矩阵法和Borda序值法对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外部环境即新疆地区4类突发事件的风险可能性和严重性两方面进行评估并确定其风险等级;再运用Kaiser模型风险评估矩阵对医院内部环境可能发生的4类致灾因子从其发生可能性和严重性(包括人员、财务、运营影响和应急准备、内外部应急响应6方面)进行灾害脆弱性风险分析,确定其相对风险值(R%)并进行排序,采用pearson相关分析自然灾害和技术事故两种致灾因子的相关性。采用德尔菲法构建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应急能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采用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确定各级评价指标的权重,通过对新疆21家(全疆合计23家)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的医疗救援应急管理现状进行调查后,结合该指标体系最后确定新疆整体(21家医院)、乌鲁木齐市(包括7家医院)、北疆地区(包括8家医院)和南疆地区(包括6家医院)的医疗救援应急能力得分。结果:2011-2018年收治突发事件伤害住院患者29595例,(1)社会人口学特征中,男性占75.0%,年龄主要集中在1935岁(35.3%)和3645岁(24.1%)年龄段,职业以工人(26.9%)、自由职业者(18.1%)和农牧民(17.5%)居多。(2)伤害特征:事件类型中交通事故患者最多占50.6%,社会安全事件占24.1%,职业安全事故占23.3%;伤害部位,上下肢受伤占39.6%,头颈部位占34.8%。(3)临床特征:入院患者入院时病情以急危重为主占78.3%,患者多集中在骨科、急诊创伤科和神经外科,住院天数较长,60%需要手术治疗,90%以上患者治愈或好转。死亡例数共计861例,其中交通事故占66.43%,职业安全事故占31.4%。(4)直接经济负担,29595例患者共产生住院费用8.0亿元,交通事故占比最高达到62.5%,住院总费用年平均增长速度为5.9%。社会安全事事件人次费用年平均增长速度为6.2%。样本医院的5022名医务人员中,(1)近三年接受应急培训人员仅占59.3%,参加应急演练人员仅占60.8%,并且培训和演练次数较少级别较低;但有20.3%的人参与应急救援,救援次数较多且级别较高,地区间也存在差异(P<0.05)(2)医疗救援应急能力认知方面,一是突发事件分类回答错误率高,达到25.7%;二是医疗应急救援能力认知中安全防护(85.4%)、健康教育(62.2%)、心理支持(76.0%)、公共卫生防疫(64.0%)应答率低于急救技能(94.7%)和急救知识(95.3%)。三是50.7%的医务人员认为自身应急知识不能满足救援需要,掌握的急救技能中现场灾情评估(33.4%)、心理危机干预(33.4%)、健康教育(36.9%)和生物性致病因素防护(19.4%)的应答率低于其他急救技能。(3)医务人员对医院应急管理的认知水平基本在3.0分上下,属于一般熟悉水平,其中承担应急任务和明确职责两部分评分较高为3.08±1.02和3.09±1.04,其他部分认知评分低于3.0分,应急培训、演练和救援是应急管理认知水平的影响因素。南疆地区除个别条目外对医院应急管理认知整体高于其他两个地区。医院外部环境突发事件风险等级中,地震和道路交通事故为极高风险事件,暴雪、生物灾害、极端温度、企业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环境灾害、传染病暴发流行、“苯中毒、铅中毒和尘肺”以及经济安全事件为高风险事件。医院内部风险事件相对风险度较高的依次是火灾(48.72%)、暴力型医疗纠纷(47.60%)、医院感染暴发(46.65%)、地震(45.40%)、电力故障(44.94%)、流行病暴发(41.44%)、信息系统故障(41.25%)、电梯故障(40.23%)等,部分自然灾害因子和技术事故因子间相关性高于0.4。其次构建的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应急能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含8个一级指标、30个二级指标以及76个三级指标,对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救援应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后结合该指标体系确定其应急管理能力得分,其中医疗救治能力、应急保障、培训演练和考核能力得分较高,分别为0.23806、0.13622和0.10355,事后恢复与重建、应急制度和监测预警系统得分较低,分别为0.00134、0.00106和0.00091。乌鲁木齐市、北疆和南疆地区的医疗救援应急管理能力与新疆整体的应急医疗救援情况近似。结论: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救援应急管理现状存在不足:(1)突发事件伤害导致医疗救援压力大,人群健康损伤严重,医疗急救需求增多,直接经济负担严重;(2)医务人员存在应急培训演练机会较少,与现实医疗救援工作形成矛盾。医疗救援应急能力认知不够综合全面,突发事件认知不足,对健康教育、心理支持、公共卫生防疫、安全防护方面认知低于临床急救技能和知识。对医院应急管理的认知水平普遍不高,可通过综合规范的应急培训演练体系提高其认知水平。(3)医院应明确将地震和道路交通伤害极高风险事件作为医疗救援优先目标,重点关注暴雪、传染病流行、企业安全事故等高风险事件救援,持续关注中低风险事件,定期采取风险评估的防控与救援措施。在内部加强对火灾、暴力型医疗纠纷、医院感染爆发等高风险事件的抗灾能力建设,明确自身脆弱性,完善高风险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强化部门防控,提高应急救援水平。从整体看,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的医疗救治、应急保障、培训演练和考核能力相对较好,而事后恢复与重建、应急制度和监测预警系统的能力相对较弱,应重点建设事后恢复与重建、应急制度和监测预警系统。乌鲁木齐市、南疆和北疆地区应急管理能力与整体相似。综合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应急管理的不足,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通过发挥政府应急医疗救援管理体系的支撑作用和社会网络应急救援体系的辅助作用,综合提升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应急救援管理能力。
贾莹[9](2020)在《兰州公交集团道路交通事故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城市车辆越来越多,道路拥堵和道路交通事故相继频繁发生,为了有效缓解城市拥堵问题,并做好生态环境及城市公共服务,政府和相关行业提出“公交优先”鼓励市民更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然而,重庆公交车坠江等事件的频繁发生,让社会各界对于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安全管理及风险应对处置能力更加关注。2014年以来,兰州公交集团所属车辆日均发生交通事故3起以上,相关交通事故中公交车担同等责任及以上的比例高于80%,作为兰州市城市公共运输服务主运力,减少事故发生、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的出行保障可能是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促进企业发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有效举措。本文结合上述背景,主要从兰州公交集团近年交通事故数据入手,通过对整体数据的时间、空间、管理主体、驾驶员年龄结构分布规律的分析,确定重要的风险管理对象,聚焦社会知晓度较高的37起事故典型案例,对引发交通事故的风险事件、发生原因及风险源进行风险识别,并寻找风险源、风险事件原因等与总体数据分布规律之间的关联关系,参考道路交通事故风险管理研究中普遍关注的影响因素分类,聚焦企业自身公共交通事故中的主要影响因素,评估各影响因素的重要性、可能性程度及影响后果,进行风险分级,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控制策略和保障措施,帮助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引导,降低道路交通事故风险。本文的主要价值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帮助企业有效识别道路交通事故管理风险,完善风险预警,提升自身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二是帮助企业及相关方关注各影响因素间的关联关系,促进相互协作,加强系统联动,努力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有效服务于社会公众;三是对其他类似城市进行公共交通事故风险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吴鸣[10](2019)在《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犯罪圈”概念虽为人们熟知,但学界对“犯罪圈”的见地莫衷一是,对评判的对象也惟恍惟惚。有关“犯罪圈”的观点与理论存在诸多不同看法,源于立法与司法的不同出发点与立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两大问题,在界分“立法上”司法圈与“司法上”的犯罪圈概念的前提下,有利于研究刑事司法中划定罪与非罪界限的现状,即“司法犯罪圈”的实际范围。“司法犯罪圈”的形成,不仅是在个案上如何确定刑法条文含义的问题,而且是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考察法条目的和案件事实,怎样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合理界分罪与非罪的问题。所以,在近年来社会各界出现各种设立刑法新罪“立法建言”的热潮里,在民众对各类备受关注的司法案件高呼“同案不同判”的质疑中,以及在学界对部分刑法修改内容“立法虚置”、“象征性立法”的批评下,研究刑事司法中犯罪圈的形成机理,有利于追寻刑事司法应当以怎样的方式达至更公平、公正、高效、更利于刑法目的之实现。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实证、经济分析、价值分析、博弈学理论等方法,围绕“司法犯罪圈”这一核心概念有序展开。首先,对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加以界分,厘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匡定文章的真实研究对象;然后对司法犯罪圈的构成要素和形成原理加以剖析,以厘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再以立法犯罪圈为实际参照,通过对司法犯罪圈的立体解剖,从不同司法参与者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对刑事法律的不同解释、对刑事政策的不同理解、对刑事法规的不同运用,动态地展示司法犯罪圈的形成过程与具体形态。本文除导言和致谢之外,共分为六章,各个章节以层层递进的方式,逐步展开各层犯罪圈的形态与特征的论述。绪论旨在对文章的选题缘由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立场、创新之处做出提示性的说明。第一章,司法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对任何概念而言,都必须明晰其定义和范畴,学界对于犯罪圈的概念本身存在不同的认识,来自于对犯罪圈范畴的不同理解。犯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性,也涵摄了刑事司法的多重价值要素,犯罪圈作为刑法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兼具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标准的弹性概念。本章梳理了有关犯罪圈的不同观点及争议,即我国刑法学和社会各界对“犯罪圈”的研究较为混乱,以至于我们对犯罪圈本身的缺乏准确的认识,这也是造成学界对犯罪圈是否合理、刑事法律修订是否得当、刑罚范围是否适宜等问题存在诸多纠缠、争议任意一方都不能说服对方的重要原因之一。要解决学界有关犯罪圈大小是否恰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这一问题,应当从研究的本质起点出发,在相同的论域中对犯罪圈开展研究,而且应当在相同的参照下加以评判。第二章,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本章旨在回应这一现状:即,学界对犯罪圈的认识与理解混淆了“立法犯罪圈”和“司法犯罪圈”的概念,前者是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的集合,是指刑事法律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定的刑法值得科以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应然的犯罪圈;而后者是经刑事裁判确定的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集合,是实然的、实际处断的犯罪圈。司法犯罪圈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不仅能反映出司法者通过刑事法律的适用,如何通过自己对犯罪构成的认识、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对刑事法律工具的运用,而且体现了司法者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主观能动地确定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反社会行为的过程与结果,调整与平衡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间的冲突。这就体现了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的区别与联系:立法犯罪圈是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犯罪圈是司法裁定的罪与非罪的范围,二者并非完全重合,应然的立法犯罪圈与实然的司法犯罪圈可以互为参考和对照。第三章,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如果说第一、二章已经确定了研究的意义、研究对象的比对样本和具体内容,那么,一方面本章从研究对象即司法犯罪圈内部出发,从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即司法定罪出发,阐释刑事立法的开放性使司法犯罪圈具有适度的灵活性,刑法原则的限制性又为司法犯罪圈设定了必要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司法上的出罪与入罪作为罪与非罪间“灰色地带”的调整方式,调适着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合理范围。另一方面,由于任何刑事法律制度或法规都不会在真空中发挥作用,尽管立法规定了犯罪的种类,也决定了司法犯罪圈应然的规模,但对实然状态的司法犯罪圈而言,包括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刑事政策的实际影响、社会因素和诉讼规则在内的各要素,都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与范围起到了实质的影响,是司法犯罪圈运行的重要要素。对司法犯罪圈及其生成机制的研究,从理论上而言,能够反映出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之间互为参照、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司法博弈场中,司法犯罪圈通过司法主体对刑法价值选择、利益平衡、关系协调的动态化博弈,彰显了刑事法律对社会关系精密调节的目的,在罪刑均衡的博弈原则中展示了刑法解释与适用上的关系协调。在实践层面,司法犯罪圈体现了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过程与原理。通过司法的协调运作,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修补立法缺陷,使司法试错机制更加圆融,而且能以直接、鲜活的方式反应刑法现代化改革的实际需求与方向,使刑法不断地实现自我完善,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第四章,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通过前几章的系统性分析,使我们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结构与基本构成有了整体的认识。任何可能进入司法犯罪圈的行为都必须经由各诉讼环节的顺次筛选,而在各环节皆有不同程度、方式的司法出、入罪。司法犯罪圈因不同司法主体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通过对刑事规范的不同理解与运用,对司法犯罪圈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本章通过S省C市近五年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真实数据统计与分析,以及博弈论的建模分析,展示出侦查机关于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通常采用形式解释的解释方法,在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采用非体系性解释的方法,在司法效益预期下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至于在诉讼规则限制下如何形成的出罪认识;在刑事政策影响下对刑事法律的入罪理解与适用,以及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坚持的入罪倾向。第五章,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出于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虑,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公诉机关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偏”。本章以法经济学为分析工具,展示出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分流,变更罪名起诉的变通,是在刑法价值考虑下、在刑罚功能思忖下,通过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以及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具体体现为在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以及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第六章,司法犯罪圈的定型。审判机构对案件的定性及判决具有终局性的效果,并划定司法犯罪圈的范围。整体而言,在我国刑事司法多层解释体系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高”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解释和各级地方性解释对定罪标准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司法犯罪圈的形态及范围;而在刑法功能的综合考量目的下,审判机关也能通过个案适用刑法的实质解释,尤其在刑事立法暂时缺位的前提下,对空白罪状的具体解释与适用,以及刑法附典的司法补充,对个案罪与非罪的的处理得以个别化的调整。在此过程中,特殊刑事政策的影响、媒体舆论宣传、社会变动、科技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滞后等因素的作用,都可能影响审判机构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认识,需要审判机关通过罪刑均衡的权衡,对刑法以刑释罪的具体解释与适用,在现代法治社会愈发复杂的法律体系中通过体系解释、公众参与的协商解释等刑法的适用解释方法,智慧、合理地调整罪与非罪的边界。结语旨在简要回顾司法犯罪圈形成的过程及机理,最终回归司法犯罪圈与立法犯罪圈之关系,概括了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的司法博弈原理及各自问题的根源,强调了司法犯罪圈形成机制之本质。
二、农机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分析与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机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分析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问题意识、研究意义及材料来源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意义 |
(四)材料来源 |
二、研究现状与可能创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基本概念分析与章节安排 |
(一)基本概念分析 |
(二)论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 |
第一节 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与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 |
(二)纠纷的发现、处理与解决 |
(三)传统人民调解的价值取向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过于碎片化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效果不佳 |
(三)传统人民调解公平性较差 |
第二节 从人民调解政治论到人民调解法治论的更迭 |
一、法治论逐渐取代政治论 |
二、人民调解功能的再定位 |
三、对接司法与执法更加频繁 |
第三节 社会现实发展的驱动 |
一、客观现实层面的动因 |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 |
(二)纠纷的多样化程度不断加剧 |
二、当事人层面的动因 |
(一)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机制的需要 |
(二)“工具理性”的趋使 |
三、治理者层面的动因 |
(一)地方政府法治竞赛的需要 |
(二)法院与派出所分流纠纷的需要 |
(三)信访部门分流信访压力的需要 |
四、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不断完善 |
第二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模式 |
一、人民调解的类型与分工 |
(一)村(社)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镇(街)一级的人民调解 |
(三)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纠纷的发现与受理 |
(一)社区纠纷的发现与受理:当事人求助与纠纷排查 |
(二)附设型人民调解:委托与流转 |
(三)专业性与司法所人民调解:派单式服务 |
三、纠纷调查的方法 |
(一)走访式调查 |
(二)询问式调查 |
(三)阅卷式调查 |
四、纠纷解决的方法 |
(一)推动式解决 |
(二)压制式解决 |
(三)中介式解决 |
五、纠纷解决的规则 |
(一)人情、面子与舆论 |
(二)道德与地方风俗 |
(三)法律规章制度 |
第二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表现 |
一、调解组织的体系化 |
(一)组织结构的体系化 |
(二)调解权威的体系化 |
(三)组织空间的整合 |
二、调解行为的体系化 |
(一)纠纷精细化分级分类治理 |
(二)纠纷的类案同调机制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特点 |
一、组织内部层级化与专业化 |
二、运作过程规范化与司法化 |
(一)规范化特点 |
(二)司法化倾向 |
三、组织外部联动常态化 |
四、“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 |
第三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作用 |
第一节 促进溢出纠纷与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 |
一、承担纠纷分流解决功能 |
(一)分担化解溢出纠纷的功能 |
(二)分担化解社会剩余纠纷的功能 |
二、确保后续程序的有效对接 |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顺畅 |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顺畅 |
第二节 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水平 |
一、为社会治理提供大数据资源 |
二、充分调动并利用起基层资源 |
(一)让人民调解的触角向更基层延伸 |
(二)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动员与选拔问题 |
第三节 改善纠纷治理体系的整体生态 |
一、提升了人民调解自身的地位 |
(一)功能性地位得到提升 |
(二)政治性地位得到改善 |
二、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间的关系 |
三、促进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关系的理顺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问题及内在逻辑 |
第一节 调解层级化引发的问题 |
一、层级化引发问题的表现 |
二、层级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理想化层级与实践之间的错位 |
(二)层级发展的弊端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个案牺牲问题 |
一、个案牺牲的表现 |
二、个案牺牲的内在原因 |
(一)官僚制“工具理性”下的必然 |
(二)忽视了多元化价值追求的重要性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文牍化问题 |
一、文牍化问题的表现 |
二、文牍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司法联动和执法联动的需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主动选择 |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执行难问题 |
一、人民调解“执行难”的表现 |
二、“执行难”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人民调解分工的必然 |
(二)人民调解法治化的影响 |
第五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与优化路径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 |
一、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人民性 |
二、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本土性 |
第二节 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力 |
一、将镇(街)一级作为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 |
(一)完善镇(街)“矛调中心”下的人民调解组织 |
(二)下沉专业纠纷调解力量到镇(街)一级 |
二、提升基层网格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
(一)增强“微网格”中人民调解的供给能力 |
(二)充实“大网格”中的法治力量 |
第三节 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合一 |
一、用自治破除人民调解行政官僚化的弊端 |
(一)赋予人民调解员更多自治自由 |
(二)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自由 |
二、细化《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规定 |
(一)明确“自由决定权”的适用条件 |
(二)设立调解员履职保障条款 |
三、坚持法治的同时重视道德风俗的现实价值 |
(一)注重传统风俗习惯 |
(二)注重道德正义观念 |
第四节 简化衔接程序与完善执行机制 |
一、发挥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功能 |
二、精简文牍负担与简化衔接程序 |
(一)精简不同类型的文牍 |
(二)在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简化衔接程序 |
三、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
(一)建立前置“执行和解”程序的机制 |
(二)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执行间的联动 |
结语 |
一、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 |
二、深化分类治理与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体系 |
三、基层人民调解需要“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B 部分政府文件材料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框架理论视域下的外卖员网络媒介形象研究 ——以新浪新闻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2 理论依据及研究设计 |
2.1 理论框架 |
2.1.1 框架理论 |
2.1.2 媒介形象理论 |
2.2 研究设计 |
2.2.1 研究内容 |
2.2.2 研究问题 |
2.2.3 研究对象 |
2.2.4 类目建构 |
2.2.5 信度检验 |
3 外卖员媒介形象内容分析 |
3.1 宏观层次:外卖员媒介形象议题框架分析 |
3.1.1 报道数量:总体呈现上涨趋势,季节性变化明显 |
3.1.2 报道体裁:消息类新闻占主导,报道深度挖掘不足 |
3.1.3 报道主题:侧重负面主题报道,主题分布失衡 |
3.2 中观层次:外卖员媒介形象叙事框架分析 |
3.2.1 报道结构分析:主要事件类结构占据主导 |
3.2.2 引语使用:引语使用方式灵活,无引语比例近半 |
3.2.3 报道对象性别:男性始终独大,女性缓慢增长 |
3.2.4 报道地域特征:东部地区为主,其他地区关注度低 |
3.3 微观层次:外卖员媒介形象表达框架分析 |
3.3.1 报道形式:图文并茂类占主流,纯文字报道不断减少 |
3.3.2 报道篇幅:简短精炼为主,长篇报道较少 |
3.3.3 标题关键词:交通安全话题突出,凸显职业风险 |
3.3.4 报道立场:中立及正向报道为主,立场相对公正 |
3.4 报道框架特点小结 |
4 新浪新闻中的外卖员媒介形象分析 |
4.1 新浪新闻呈现的外卖员媒介形象 |
4.1.1 勤劳工作的劳动者形象 |
4.1.2 充满爱心的助人者形象 |
4.1.3 违法犯罪的实施者形象 |
4.1.4 交通事故频发的高危职业群体 |
4.1.5 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弱势群体 |
4.2 新浪新闻建构外卖员媒介形象的不足 |
4.2.1 负面报道过多,污名化倾向明显 |
4.2.2 放大悲情场景,固化弱势群体标签 |
4.2.3 新闻深度挖掘力度不足,新闻质量不高 |
4.2.4 外卖员主体身份配角化,话语权缺失 |
5 外卖员形象建构的成因分析与优化建议 |
5.1 外卖员形象建构的成因分析 |
5.1.1 外卖员群体构成及工作性质影响形象建构 |
5.1.2 媒体市场化与媒体报道偏向的牵制 |
5.1.3 媒介素养缺失放大负面效果 |
5.2 外卖员形象建构的优化建议 |
5.2.1 媒体层面:建构客观完整的外卖员形象 |
5.2.2 公众层面:提升媒介素养 |
5.2.3 外卖员层面:把握自我表达主动性 |
5.2.4 制度层面:保障劳动权益,加强监督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研究样本编码表 |
致谢 |
(3)重庆市公交车运行安全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 案例分析法 |
(二) 问卷调查法 |
(三) 访谈法 |
四、研究思路 |
(一) 研究内容 |
(二) 技术路线 |
第一章 道路交通运行安全及治理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概述 |
一、道路交通运行安全 |
二、道路交通运行安全治理 |
三、城市公交车运行安全的特点 |
第二节 城市公交车运行安全治理的主体和内容及方法 |
一、城市公交车运行安全治理的主体 |
二、市公交车运行安全治理的内容 |
三、城市公交车运行安全治理的方法 |
第三节 城市公交车运行安全隐患的分析 |
一、城市公交车超载带来安全隐患 |
二、城市公交车逃生设备不健全带来安全隐患 |
三、城市公交车设备陈旧与维护不力带来安全隐患 |
四、城市公交车司机安全意识不足带来安全隐患 |
五、乘客安全意识不足带来安全隐患 |
第四节 理论基础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公共危机管理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第二章 重庆市公交车发展及运行安全治理的现状 |
第一节 重庆市公交车发展概述 |
一、2016年-2019年重庆市公交车车辆总数的增加情况 |
二、重庆市公交车的载客情况调查 |
三、重庆市公交未来的规划 |
四、重庆市公交车运行的特点 |
第二节 重庆市公交车运行安全治理的现状 |
一、大部分公交车乘客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 |
二、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城市形象 |
三、加快设施建设改善基础条件 |
四、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
五、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部门监管 |
第三章 重庆市公交车运行安全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重庆市公交车运行安全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交通法规不完善且权责不明确导致违法成本低 |
二、公共交通部门协调有待提高且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 |
三、驾驶区域防护隔离措施不到位 |
四、城市公交车司机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
五、城市公交车司机心理健康值得关注 |
六、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薄弱 |
七、公民对城市公交车安全治理的参与意识不强 |
第二节 重庆市公交车运行安全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与城市公交车交通安全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落后 |
二、政府应该加强公共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三、公交公司忽视交通安全且对驾驶员职业素养培训不到位 |
四、各主体间协同治理机制不完善 |
五、公共交通部门危险防范意识不足 |
第四章 国内外城市公交车安全治理的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国内外公共交通安全治理的经验 |
一、国内公共交通安全治理 |
二、国外公共交通安全治理 |
第二节 国内外城市公交车安全治理的借鉴 |
一、注重对公交司机心理健康的教育 |
二、建立政府主导的公共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
三、完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
四、注重交通安全教育的完善与宣传 |
第五章 改善重庆市公交车运行安全治理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政府发挥引导作用构建多元治理体系 |
一、完善与城市公交车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
二、加大对妨害城市公交车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 |
三、增强治理主体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建设 |
四、重视城市公交车营运线路交通安全问题 |
五、提升车辆安全技术性能 |
六、依托新兴技术促进智能交通发展 |
第二节 公交公司发挥主体地位加强安全管理 |
一、健全完善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措施标准 |
二、切实落实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相关规定要求 |
三、全面提升公交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
第三节 提高乘客城市公交车交通安全参与度实现全面治理 |
一、加大宣传力度以提高公民公共交通安全意识 |
二、加强公民对交通安全的思想教育 |
第四节 加强公交车交通安全的法制建设 |
一、完善破坏公共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认定的法律依据 |
二、责任主体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构建公交车驾驶员心理健康保障体系 |
一、构建驾驶员心理健康测评机制 |
二、建立公交车驾驶员心理危机应急干预体系 |
三、设置机构并加大对驾驶员心理健康的投入 |
四、提供驾驶员心理健康辅导并突出人文关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出行方式选择调查问卷 |
附录2 访谈提纲 |
致谢 |
(4)F市基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
1.4.1 本研究的创新 |
1.4.2 本研究的不足 |
2 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群体性事件 |
2.1.2 处置群体性事件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危机管理三阶段理论 |
2.2.2 相对剥夺感理论 |
3 F市群体性事件发生情况及基层公安机关处置工作 |
3.1 F市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情况 |
3.1.1 主要表现类型 |
3.1.2 典型特征 |
3.2 F市基层公安机关处置工作情况 |
3.2.1 做好事前预防及处置准备工作 |
3.2.2 快速联动稳妥处置事件 |
3.2.3 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
4 F市基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典型案例分析 |
4.1.1 案例一:各警种快速联动处置村民打砸城管人员、车辆事件 |
4.1.2 案例二:疲于应付同一楼盘购房者就延迟交房问题多次集体上访 |
4.1.3 案例三:各部门合力应对突发停水引发的准拆迁户聚集堵路事件 |
4.2 存在问题 |
4.2.1 情报信息不够及时准确 |
4.2.2 现场聚集人员疏散缓慢 |
4.2.3 警力不足和警察角色模糊 |
4.2.4 民警个人能力经验缺乏 |
4.2.5 事后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未及时掌握 |
4.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复杂的社会原因 |
4.3.2 情报信息渠道不够完善 |
4.3.3 缺乏具体可执行的法律规定 |
4.3.4 “救火员”角色加剧基层警力不足问题 |
4.3.5 训练忽视关键环节 |
4.3.6 事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情况未能有效掌握 |
5 提高F市基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效率的对策建议 |
5.1 提高情报信息收集能力 |
5.2 建立通畅的联动机制 |
5.3 制定详实的地区性处置规范 |
5.4 加强训练演练,发挥辅警力量作用 |
5.5 塑造公安机关公正形象 |
参考文献 |
附件:访谈大纲和问卷 |
一、访谈大纲 |
二、问卷 |
致谢 |
(5)法源理论视角下的指导性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相关研究的现状与不足 |
三、创新之处与可能的贡献 |
四、研究的主要方法与进路 |
五、对常用表述的统一说明 |
第一章 法源的内涵及其对于案例指导实践的意义 |
第一节 司法视角下的法源内涵 |
一、法源是裁判理由或依据的来源 |
二、法源是将多元规范拟制为法律的产物 |
三、法源与法律方法的运用存在密切关系 |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面临的实践难题 |
一、认识性难题:为何适用指导性案例 |
二、技术性难题: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 |
三、制度性难题:指导性案例向何处去 |
四、三大难题的互相作用与叠加效应 |
第三节 法源理论对于指导性案例实践的意义 |
一、法源理论有助于阐明“为何适用指导性案例” |
二、法源理论为“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方法论 |
三、法源理论为“指导性案例向何处去”探明方向与路径 |
第二章 指导性案例的法源效力 |
第一节 关于法源效力的基本理论 |
一、法源的效力主要来自权威 |
二、法源效力的性质取决于权威的类型 |
三、法源的效力不等于法源的“实效” |
第二节 “二分法”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悖论 |
一、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 |
二、“二分法”无法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
第三节 “三分法”下指导性案例具有“应当参照”效力 |
一、“必然法源”“应然法源”“或然法源” |
二、“三分法”下的当代中国法源类型 |
三、如何理解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 |
第四节 明确指导性案例法源效力的意义 |
一、确定指导性案例在法源体系中的位置 |
二、阐明与指导性案例适用相关的司法义务 |
第三章 指导性案例的法源功能 |
第—节 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发现功能 |
一、从制定法中发现裁判规则 |
二、从司法解释中发现裁判规则 |
三、从公共政策中发现裁判规则 |
四、从民事习惯中发现裁判规则 |
五、从其他法源中发现裁判规则 |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解释功能 |
一、文义解释 |
二、体系解释 |
三、目的解释 |
四、历史解释 |
五、比较解释 |
第三节 指导性案例的漏洞填补功能 |
一、类推适用 |
二、反向推理 |
三、目的性扩张与目的性限缩 |
四、法理或法律原则的具体化 |
第四节 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论证功能 |
一、基于不同层次案件事实的论证 |
二、基于形式与非形式逻辑的论证 |
三、基于后果权衡的论证 |
小结:法源理论对“为何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回答 |
第四章 指导性案例作为法源的适用条件 |
第一节 指导性案例适用的条件:案件相似 |
一、“基本案情”的相似性 |
二、“法律适用”的相似性 |
第二节 判断案件相似性的对比对象:要件事实 |
一、要件事实的内涵及其理论优势 |
二、要件事实的归纳方法 |
第三节 案件相似性的初步判断:类比论证 |
一、类比论证的基本原理 |
二、案件相似性判断的类比论证 |
第四节 案件相似性的补正判断:可废止性检验与权衡 |
一、对论证前提的补正:可废止性检验 |
二、对论证结论的补正:后果考量与权衡 |
第五章 指导性案例作为法源的适用方式 |
第一节 指导性案例的一般适用方式 |
一、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的识别与引述 |
二、指导性案例与其他裁判理由的融贯适用 |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的特殊适用方式 |
一、典型体现:指导性案例的跨类型适用 |
二、跨类型适用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三、跨类型适用的限度与路径 |
第三节 否定指导性案例适用的方式 |
一、否定适用的基本内涵 |
二、否定适用的情形及方式 |
第四节 不同法律部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特点 |
一、民事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特点 |
二、刑事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特点 |
三、行政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特点 |
小结:法源理论对“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回答 |
第六章 法源视角下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方案 |
第一节 推动判例制度发展演化的两大因素 |
一、权威:权力运用与制度构建 |
二、共识:市场调节与自发秩序 |
三、两种因素的相互关系及结合方式 |
第二节 短期方案:强化指导性案例的法源权威 |
一、赋予指导性案例明确的司法审级地位 |
二、改革裁判文书说理模式为案例适用创造便利 |
三、健全类案检索与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
第三节 中期方案:培育指导性案例的法源共识 |
一、增强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供给能力 |
二、提升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友好度” |
三、运用激励机制与智慧司法提高案例运用效率 |
四、建立多方主体参与的案例评估与淘汰机制 |
第四节 长期方案:向实质性的中国特色判例制度转型 |
一、明确判例在司法意义上的法源地位 |
二、协调权威与共识在判例体系构建中的关系 |
三、加强判例汇编及其与法律评注的配合 |
四、继续发展成熟的判例适用理论与技术 |
小结: 法源理论对“指导性案例向何处去”的回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和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述评 |
(一) 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二) 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第一章 “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理论分析 |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界定 |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生成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成因 |
(二) “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机理 |
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表征 |
(一) 弱势群体为主体 |
(二) 借机发泄为目的 |
(三) 偶发事件为起因 |
(四) 以政府部门为冲突对象 |
(五) 表现形式多样化 |
四、“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负面影响 |
(一) 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
(二) 损害政府权威和政治合法性 |
(三) 破坏社会心理 |
(四) 阻碍人民政治素质的提高 第二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学理依据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属性定位 |
(一) 定位“无直接利益冲突”属性的依据 |
(二) “无直接利益冲突”属性的层次性分析 |
(三)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多元属性分析 |
二、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理论依据 |
(一) 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矛盾思想为理论指导 |
(二) 以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矛盾理论为理论基石 |
(三) 以西方集体行为和社会冲突理论为镜鉴 第三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价值意义 |
一、契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 |
(一) 提高对人民主体的关切 |
(二) 实现治理理念的现代化 |
(三) 推进治理方式的民主化 |
二、符合建设平安中国的题中之意 |
(一) 法治是建设平安中国的根本依托 |
(二) 协同治理是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手段 |
(三) 综合治理是建设平安中国的必然趋势 |
三、符合基层治理的内在要求 |
(一) 基层治理是防范冲突的第一道防线 |
(二) 基层治理是引领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要素 |
(三) 基层治理效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生动体现 第四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 |
一、治理初探阶段(1949-1992) |
(一)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夕的治理(1949-1978) |
(二) 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四大召开时期的治理(1978-1992) |
(三) 阶段特征 |
二、艰难探索阶段(1992-2012) |
(一) 党的十四大至党中央对“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确认期间的治理(1992-2006) |
(二) 2006年至党的十八大前夕的治理(2006-2012) |
(三) 阶段特征 |
三、创新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新特征 |
(二) 治理理念新发展 |
(三) 治理实践新探索 |
四、“无直接利益冲突”治理的基本经验 |
(一) 必须坚持直面社会矛盾和冲突 |
(二) 必须坚持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 |
(三) 必须坚持着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
(四) 必须提高政府阶段性应对能力 第五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实新境遇 |
一、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新契机 |
(一) 以新时代开启治理新征程 |
(二) 以社会发展的新目标和新任务为价值引领 |
(三) 以新时代党风建设新气象为精神铸魂 |
二、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面临的严峻挑战 |
(一) 国外社会运动和社会思潮的冲击 |
(二) 国内社会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变化 |
三、推进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面临的难题 |
(一) 传统滞后的治理理念 |
(二) 僵化闭塞的治理方式 |
(三) 不健全的治理机制 第六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创新思路 |
一、创新治理思维 |
(一) 以和谐理念推动思维方式转变 |
(二) 以协调方式促进立场关系转变 |
(三) 以包容理念推进治理方式转变 |
二、推动治理制度完善 |
(一) 完善调解制度 |
(二) 健全信访制度 |
(三) 加强诉讼制度 |
三、加强治理主体协同 |
(一) 加强党委的组织保障 |
(二) 突出政府的主导力量 |
(三) 强化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 |
(四)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
四、强化治理方式融通 |
(一) 发挥民主协商的优势 |
(二) 夯实法治保障 |
(三) 激发科技治理效能 |
五、优化治理化解机制 |
(一) 完善多元纠纷裁决机制 |
(二) 建立责任明晰的联动机制 |
(三) 加强对抗行动的制动机制 |
(四) 建立社会心理疏导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诱因及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研究述评 |
1.研究现状 |
2.简短述评 |
(三)研究框架与研究思路 |
1.研究框架 |
2.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实证调查法 |
(五)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1.调查区域的选定 |
2.抽样调查及样本量的确定 |
3.问卷发放与回收情况 |
(六)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可能的创新点 |
2.可能存在的不足 |
一、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理论相关概述 |
(一)风险治理:我们日益进入社会风险频发的社区治理时代 |
(二)风险治理理论及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基本内涵 |
1.风险治理理论 |
2.农村社区社会风险及其治理 |
(三)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构成及特征 |
1.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构成要素 |
2.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特征 |
(四)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考察维度 |
1.学术界关于社会风险研究的考察维度 |
2.本研究关于社区社会风险的考察维度 |
小结 |
二、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显着特征 |
(一)社会稳定风险 |
1.事故灾难增加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冲突 |
2.利益纠纷增多可能会导致农民权益受损 |
3.政府利益诉求回应不到位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
(二)社会管理风险 |
1.社会治安混乱可能会导致基层社会不稳定 |
2.网格化管理束缚可能会导致社区凝聚力下降 |
3.政府的主体控制性管理可能会引发越界上访 |
(三)公共服务风险 |
1.服务主体权责不匹配可能会导致农民对政府信任度降低 |
2.服务内容不到位可能会导致供给与需求的失衡 |
3.服务供给机制不健全可能会导致群体性诉求增加 |
小结 |
三、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诱因分析 |
(一)农村社区社会风险诱因的理论假设 |
(二)农村社区社会风险诱因的回归方程设计 |
(三)关于农村社区社会风险诱因的实证分析 |
1.相关变量的基本统计描述性分析 |
2.诱发农村社区社会风险原因分析 |
(1)社会风险与各因素的信度效度分析 |
(2)社会风险发生程度与各因素的强弱关系分析 |
(3)基于强弱关系对社会风险发生程度的回归分析 |
(四)农村社区社会风险诱因的分析结论 |
小结 |
四、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的模型建构及治理路径 |
(一)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的最优模型建构 |
(二)基于理论模型的农村社区社会风险治理实现路径 |
1.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民众认同型农村社区社会稳定体系 |
2.构建文化环境和人居环境良性推动的农村社区美好环境 |
3.构建“线上”“线下”协同互动的新型服务型农村社区 |
小结 |
反思 风险治理——一种研究农村社区治理的新视角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8)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救援应急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部分 绪论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全球各类突发事件不断频发 |
1.1.2 我国面临突发事件严峻挑战 |
1.2 国内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理论研究 |
1.2.1 国外应急管理理论研究 |
1.2.2 我国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 |
1.3 国外医疗应急管理体系研究 |
1.3.1 国外公共卫生处置研究 |
1.3.2 国外医院医疗应急管理研究 |
1.4 我国医疗应急管理研究及现状 |
1.4.1 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现状 |
1.4.2 我国医疗机构应急管理研究现状 |
1.4.3 医疗机构应急管理能力研究现状 |
1.5 研究不足 |
1.6 理论研究基础 |
1.6.1 公共危机管理理论 |
1.6.2 风险管理理论 |
1.6.3 系统管理理论 |
1.6.4 无缝隙政府理论 |
1.7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8 研究内容 |
1.8.1 主要研究内容 |
1.8.2 几个概念 |
1.9 技术路线 |
第二部分 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救援应急管理研究基础 |
第2章 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应急救治患者特征研究 |
2.1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1 研究对象 |
2.1.2 病例信息质量控制 |
2.1.3 研究方法 |
2.1.3.1 文献研究法 |
2.1.3.2 贴现法 |
2.1.3.4 数据分析方法与统计软件 |
2.1.4 相关内容界定 |
2.1.4.1 住院病例伤害类别界定 |
2.1.4.2 住院病例创伤部位界定 |
2.1.4.3 住院病例损伤性质界定 |
2.2 结果 |
2.2.1 应急救治住院患者社会人口学特征 |
2.2.2 突发事件伤害住院患者伤害特征 |
2.2.3 突发事件伤害住院患者临床特征 |
2.2.4 突发事件伤害住院时间分布 |
2.2.5 突发事件伤害住院费用分析 |
2.3 讨论 |
2.3.1 突发事件导致社会危害性严重 |
2.3.2 突发事件导致社会直接经济负担严重 |
2.3.3 应用事件规律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季节性防控 |
2.4 小结 |
第3章 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应急管理认知研究 |
3.1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3.1.1 研究对象 |
3.1.2 研究方法 |
3.2 结果 |
3.2.1 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应急管理认知结果. |
3.2.2 不同地区医务人员应急管理认知结果 |
3.3 讨论 |
3.3.1 医务人员培训演练机会少,与现实医疗救援工作形成矛盾. |
3.3.2 医务人员医疗救援能力认知缺乏综合性 |
3.3.3 医务人员应急管理认知水平不高,且存在地区差异 |
3.3.4 构建规范综合的应急培训演练体系 |
3.3.5 医院针对医务人员应急管理认知不足提升医院应急管理水平 |
3.4 小结 |
第4章 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救援应急风险分析 |
4.1 研究对象与方法 |
4.1.1 研究对象 |
4.1.2 研究方法 |
4.2 结果 |
4.2.1 专家情况 |
4.2.2 新疆突发事件风险分析 |
4.2.3 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灾害脆弱性分析(HVA) |
4.3 讨论 |
4.3.1 借助科学方法确定新疆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优先目标. |
4.3.2 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明确自身脆弱性,强化灾害风险防控 |
4.4 小结 |
第三部分 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救援应急管理能力评价 |
第5章 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救援应急管理能力及能力评价 |
5.1 研究对象与方法 |
5.1.1 研究对象 |
5.1.2 研究方法 |
5.2 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情况 |
5.2.1 基本情况 |
5.2.2 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救援情况 |
5.3 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应急管理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5.3.1 德尔菲法筛选指标 |
5.3.2 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
5.4 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救援应急管理能力分析 |
5.4.1 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救援应急管理情况统计 |
5.4.2 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救援应急管理能力综合分析. .. |
5.5 讨论 |
5.6 小结 |
第四部分 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救援应急管理能力提升策略 |
第6章 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救援应急管理能力的提升策略及建议 |
6.1 完善政府医疗救援应急管理体系 |
6.1.1 制定专项法律法规明确医疗救援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职责. |
6.1.2 构建高级别合作协调联动机制 |
6.1.3 借助应急管理平台,建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
6.1.4 建立财政补偿机制和应急物资动态管理机制 |
6.1.5 打造地区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提升区域医疗救援能力 |
6.1.6 组合各类救援队伍,打造地区综合紧急医疗救援队伍 |
6.1.7 建设医疗救援学科,培养专门人才队伍 |
6.1.8 打造立体救援模式,增加高技术含量应急救援设备 |
6.1.9 加强突发事件高危行业针对性监管,从源头降低事件风险 |
6.2 发挥基层组织职能,构建社会网络医疗救援应急体系 |
6.2.1 制定基层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
6.2.2 集合和调配基层辖区内医疗救援应急资源 |
6.2.3 针对高风险行业及人群开展医疗救援应急教育和培训. . . . . . |
6.2.4 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救援功能 |
6.2.5 组建基层医疗救援志愿者团队 |
6.3 综合提升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应急救援管理能力 |
6.3.1 医院应急管理组织层级扁平化 |
6.3.2 医院脆弱性风险防控 |
6.3.3 做好紧急医疗救援队建设 |
6.3.4 应急医疗救援队员素质和能力要求 |
6.3.5 应急预案制定修订 |
6.3.6 医院建立综合性应急培训演练体系 |
6.3.7 院前及院内应急救援流程衔接 |
6.3.8 建设医疗救援重点科室 |
6.3.9 后勤物资设备保障 |
6.3.10 信息通讯系统保障 |
6.3.11 灾后身心康复支持 |
第7章 结论与创新 |
7.1 结论 |
7.2 创新 |
7.3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附录6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兰州公交集团道路交通事故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思路 |
1.3 研究方法 |
1.3.1 访谈法 |
1.3.2 调查研究法 |
1.3.3 文献研究法 |
1.4 论文框架(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公共交通 |
2.1.2 道路交通事故 |
2.2 相关理论 |
2.2.1 风险管理理论 |
2.2.2 事故致因理论 |
2.2.3 安全行为理论 |
2.2.4 公共安全管理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学科发展 |
2.3.2 国内外研究趋势 |
2.4 研究工具 |
2.4.1 鱼骨图 |
2.4.2 流程图 |
2.4.3 风险矩阵图 |
第三章 兰州公交集团道路交通事故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
3.1 企业概况 |
3.1.1 基本情况 |
3.1.2 组织架构 |
3.2 企业道路交通事故风险管理现状 |
3.2.1 政策环境 |
3.2.2 主要场所 |
3.2.3 风险相关内部参与者 |
3.2.4 内部管理措施 |
3.2.5 风险管理成果 |
3.3 企业道路交通事故风险分布规律 |
3.3.1 时间分布规律 |
3.3.2 空间分布规律分析 |
3.3.3 管理机构分布规律分析 |
3.3.4 驾驶员年龄分布规律分析 |
第四章 兰州公交集团道路交通事故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 |
4.1 企业道路交通事故风险事件 |
4.1.1 风险事件分类 |
4.1.2 主要风险事件类型、频次及其后果 |
4.2 企业道路交通事故风险识别 |
4.2.1 事故风险影响因素的确定 |
4.2.2 风险事件与风险因素关联关系 |
4.2.3 引发事故的风险因素分析 |
4.3 企业道路交通事故风险评估 |
4.3.1 风险指标重要性评估 |
4.3.2 风险指标发生可能性的评估 |
4.3.3 风险指标引起事故后果严重程度评估 |
4.3.4 风险矩阵 |
4.3.5 风险指标分级 |
第五章 兰州公交集团道路交通事故风险控制策略 |
5.1 道路风险因素控制策略 |
5.1.1 完善交通运管体系,优先解决道路拥堵问题 |
5.1.2 发展公交专用车道,持续增强行车安全 |
5.1.3 优化公交运营线网,逐步提升服务质量 |
5.2 车辆风险因素控制策略 |
5.2.1 关注车身安全性能,提高适应性 |
5.2.2 强化日常安全检测,加强运营管理 |
5.2.3 优化车载系统性能,实现智能调节 |
5.2.4 进行不安全状态预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
5.3 人为风险因素控制策略 |
5.3.1 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 |
5.3.2 提高驾驶员执业能力 |
5.3.3 重视驾驶员身心健康 |
5.3.4 给予驾驶员组织关怀 |
5.3.5 区分客户群体开展公交定制服务 |
5.3.6 强化对乘客及其他相关人的安全教育引导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 兰州公交集团2013年至2018年部分事故情况 |
致谢 |
作者简历 |
(10)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 |
第一章 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 |
第一节 犯罪圈概念的解读 |
一、犯罪圈概念的界定 |
二、犯罪圈观点的争议 |
第二节 有关犯罪圈争议的分析 |
一、犯罪圈的概念研究应在相同论域中开展 |
二、犯罪圈的范围评价应在相同参照下进行 |
第二章 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司法领域的犯罪圈概念 |
二、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三、刑事司法裁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实质构成 |
一、司法犯罪圈的前提是犯罪构成的充足 |
二、司法犯罪圈的结果是刑罚边界的划定 |
三、司法犯罪圈的内里是犯罪本质的判断 |
第三章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 |
一、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 |
二、司法出罪与司法入罪 |
三、司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调整方式 |
一、“司法出罪”的体现与表达 |
二、“司法入罪”的实现与表征 |
三、“存疑案件”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司法犯罪圈的运行要素 |
一、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 |
二、刑事政策的实际作用 |
三、社会环境的多重影响 |
四、诉讼规则的程序限制 |
第四节 司法犯罪圈的价值意义 |
一、立法犯罪圈:司法犯罪圈生成的规范基础 |
二、司法博弈场:司法犯罪圈生成的社会范式 |
三、刑法适用解释:司法犯罪圈生成的实践方法 |
四、司法犯罪圈是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实现 |
五、司法犯罪圈是刑法改革需求的实践反映 |
第四章 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侦查机关对刑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 |
一、“轻罪”的司法入罪趋势 |
二、特别案件的司法出入罪 |
三、经济犯罪的司法出罪趋势 |
四、职务犯罪之动态司法出入罪 |
第二节 侦查机关对犯罪构成的认识与判断 |
一、诉讼规则限制下的出罪认识 |
二、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入罪理解 |
三、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入罪倾向 |
第三节 侦查主体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
一、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形式解释 |
二、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的非体系性解释 |
三、司法效益预期下的目的解释 |
第五章 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公诉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运用 |
一、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 |
二、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 |
三、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 |
第二节 公诉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分析 |
一、刑法价值考虑下的出罪抉择 |
二、刑罚功能思忖下的出罪甄别 |
第三节 公诉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
一、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 |
二、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 |
三、程序性司法出入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六章 司法犯罪圈的定型 |
第一节 审判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适用 |
一、多层解释体系下定罪标准的统一适用 |
二、刑法功能综合考量下的个案调整 |
三、刑事立法暂缺位时的能动司法 |
第二节 审判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判定 |
一、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司法入罪倾向 |
二、社会因素作用下的司法出入罪调整 |
三、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下的司法出入罪 |
第三节 审判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取及适用 |
一、罪刑均衡考虑下的以刑释罪 |
二、现代法治环境下的体系解释 |
三、公众参与下的互动协商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农机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分析与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D]. 孙冲. 吉林大学, 2021(01)
- [2]框架理论视域下的外卖员网络媒介形象研究 ——以新浪新闻为例[D]. 王凝. 大连理工大学, 2021(02)
- [3]重庆市公交车运行安全治理研究[D]. 孙坤坤.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3)
- [4]F市基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问题研究[D]. 谢裕周. 福建农林大学, 2020(06)
- [5]法源理论视角下的指导性案例研究[D]. 孙跃. 山东大学, 2020(05)
- [6]“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D]. 袁蕊. 山东大学, 2020(12)
- [7]农村社区社会风险的诱因及其治理研究[D]. 尹延君.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2)
- [8]新疆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医疗救援应急管理研究[D]. 方娴. 吉林大学, 2020(08)
- [9]兰州公交集团道路交通事故风险管理研究[D]. 贾莹. 兰州大学, 2020(01)
- [10]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D]. 吴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