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曹海苓[1](2020)在《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指出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由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养老服务保障需求大幅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显,给政府老年服务行业治理带来了严峻考验。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以及政府经济上不堪重负的双重压力下,社会化养老成为我国缓解养老负担压力的现实出路。作为一种现代养老方式,社会化养老是指在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下,通过社会途径,由包括政府、家庭、市场、社区等在内的多元服务主体为满足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共担养老服务职能的养老方式。从提供主体视角讲,社会化养老强调养老资源由传统的家庭、政府的一元或二元向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的转化。从社会化养老的客体角度讲,社会化养老面向社会全体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实现了服务对象的普遍化。同时,社会化养老更加强调政府主导作用、市场决定作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主体专业化服务特征的有机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完善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亦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与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应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养老作为关系国家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其解决得程度如何与执政党的执政成效息息相关,决定民心向背,政府作为执政党意志的集中体现者,应当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从政府的本质来讲,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公共资源的控制者,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其重要的施政目标。养老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基础性、现实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乎公共利益,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领域,是衡量现代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能力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构想以来,养老服务在各个阶段都显露出政府参与的痕迹,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保障了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然而,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供给缺乏、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力度不够、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市场化运行中监管缺失等缺陷与不足,这说明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依然未能找准自身的定位,未能真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发挥其职能。由于养老服务兼具政府保障特征和社会公益福利性质,适应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培育和扶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治理能力已是转换政府职能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政治学视角出发,立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领域,借鉴政府职能、准市场、协同治理等理论的精髓和分析框架,以社会化养老为研究背景,以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为研究对象,以政府职能的履行与发挥为主体框架,以政府职能的完善为研究主线,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历史回溯、实践形态、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完善路径为叙事脉络,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了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建议。从政府职能角度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研究,系统探讨和分析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理论依据及行动策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内容、边界、存在问题和改进对策,以推动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承担适度、有效职责。这对于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讨论的政治学理论空间,巩固和维护我国政治和谐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1.构建了政府养老服务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据政府职能理论,从政府管理过程角度出发,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对政府职能的现实需求,将政府职能界定为决策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监督职能等四个要素,厘清了各要素的功能,为我国政府职能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在研究工具的选择上,设计了针对负责养老服务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的调查与访谈,在系统分析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2.先行研究中存在重客体研究、轻主体研究的现象,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关键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其他核心主体联动作用的研究视角关注较少。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多元主体共同行动的过程,主体间关系结构复杂,行动逻辑不尽统一。处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基础与核心地位的政府如何在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中抽离出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进行资源整合与动员,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是本文研究的亮点之一。3.研究结论的创新。本文提炼出了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研究的新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决策过程是政府行政的核心,政府决策是否科学与公正是决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否健康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2)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现状表明,任何单一供给主体独立提供养老服务都存在供给困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整合多方力量重构中国养老社会化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建立供给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强强联合”。(3)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缺位与越位问题,说明政府未能准确定位自身作用的边界与范围。因此,本文提出,要从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建立多元主体联动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政府治理体制改革。
刘婷婷[2](2020)在《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政府角色和职能定位》文中研究表明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家和市场以外的第三部门在世界范围发展迅速。在我国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第三部门的发展如雨后春笋一般。第三部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织力量,发挥着政府、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部门的发展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工程,它需要政府的促进和支持,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厘清与第三部门的关系,把握角色,转变职能,同时通过对第三部门进行资源、政策支持和法律监管,为第三部门发展建立良好的发展环境。然而,我国政府在促进第三部门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何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对策构想尤为重要。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核心概念和理论梳理的基础上,立足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基本状况和现实需要,肯定了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取得成绩的同时,基于政府的角色和职能,重点研究了政府在促进第三部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挖掘了政府角色错位、越位、缺位及政府职能不到位的原因,同时借鉴发达国家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有益经验,提出了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对策。其基本思路旨在政府在促进第三部门发展中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建立政府与第三部门的科学关系,科学定位其角色职能,建立引导型政府、监督型政府、扶持型政府、法治型政府与和谐型政府,并通过健全法律体系、加强监管和加强对第三部门的资源扶持、政策支持这样的途径,使政府真正更好地发挥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作用,进而最终实现与第三部门协同治理好社会的目的。
刘次琴[3](2019)在《转型期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增强,对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越来越强烈。目前我国体育发展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公共体育服务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矛盾。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体系,提高供给水平和效率是满足人民群众体育需求关键着力点,这必将有利于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健康中国建设”进程,提升人民健康水平和国民素质。本研究以转型期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为研究对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吸收和借鉴当代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运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问卷调查、个案研究、数理统计等研究方法,梳理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理论渊源,探究社会转型时代背景下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和需求、多元主体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经验,构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多元主体合作共赢的模式。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呈现多样性发展趋势,不同阶层的人群、不同区域、城乡居民的需求不同,人民群众对居住的社区(村居)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最迫切。(2)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有: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与浪费并存;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均衡;整体水平不高、公众满意度低。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体育服务多样性需求与供给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的矛盾。(3)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呈多元发展趋势,包括政府、市场(营利组织)、社会(非营利组织、社区及个人)。政府和其它多元主体既是竞争又是合作的关系。(4)在将来较长的时间,政府依然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关键角色,起主导作用。合作共赢的可能模式为:基于公众需求导向下的政府主导、市场、社会积极参与供给的合作供给模式。(5)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政府的工作重心将转向宏观调控、监督管理和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保障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衡发展等;市场将趋向于发展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社会侧重于志愿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段传龙[4](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张贾玙[5](2019)在《城乡养老保障一体化中的多元供给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养老保障一体化是指改变城乡分割的养老保障结构,在制度设计上把城乡居民作为一个整体来统筹规划,最终建立起制度统一但是层次分明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回顾我国城乡养老保障一体化进程,城乡两地的改革已经取得显着成效:首先,城镇地区在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广覆盖,不断降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不断提高养老金待遇给付标准的基础上于2015年开始逐步打破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在制度层面破除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劳动者的收入分配两级分化。其次,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和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满足了劳动者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城镇地区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另一方面,农村地区于2014年将原有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制度进行整合,并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保),这为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全国统筹迈出了关键一步。但是,随着我国60岁以上人口数达到2.5亿,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深,老年人养老保障及其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和多层次化,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主的“第一支柱”供给乏力,养老服务市场发展不平衡,养老资源整合不足等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城乡养老保障一体化的建设进程。因此,在城乡养老保障一体化的宏观背景下研究养老保障的多元化供给制度是必然且具有现实意义的。养老保障的多元供给制度强调以政府为制度的顶层设计者和主导者,企业作为生产主体和补充者,第三部门作为辅助者与监督者共同参与养老保障的供给,当然这种多元主体的协作治理并不是简单的集合加总,它是以一定的协作模式和运作机制作为支撑,从而弥补因单一供给造成的失灵现象,达到治理结果的优化。本文查阅了大量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并收集和整理了多种类型的政府官方统计数据,基于社会公平正义、协同治理等理论、运用对比研究分析和实证访谈的方法就多元供给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多元供给制度的运作结构与模式以及实现多元供给制度面临的障碍展开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养老保障事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张佩茹[6](2018)在《论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文中提出社会保障事业是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部分,是平衡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事业。发挥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的作用,对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阐述了第三部门在社会保证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分析了第三部门参与社会保障态势迅猛发展的现状,提出了发挥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作用的措施。
陈县明[7](2015)在《公共治理视野下当代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建国以来,中国逐步形成与政治体制相适应、以政府为主导的“一元”残疾人权益保障体制,对于保障残疾人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形势不容乐观,类似“新疆智障包身工”等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引发全社会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关注和隐忧。这说明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还不尽如人意,甚至存在一些重大缺陷,离治理现代化的目标相去甚远,需要我们去寻找制约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关键性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继而提出应对之策。论文在文献综述及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简要阐述了公共治理理论产生的背景、理论变迁及内涵,从治理绩效、残疾人模式转变、善治目标等方面分析了公共治理理论对于促进、完善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总结了公共治理理论对维护残疾人各项权益的积极意义。接下来论文以“新疆智障包身工”事件为切入点,运用案例分析法,对中国现行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进行了剖析,认为现行“一元”管理体制是造成残疾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根本原因。最后一个章节在公共治理的视野下对完善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提出了建议。论文运用公共治理理论作为理论支撑,构建了一个网络状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在治理主体上,改变过去政府一元保障模式,实现政府、残联、社会组织、新闻媒体、残疾人群体等在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不同层面实现合作,呈现多主体合作共治的局面,构建新型残疾人权益保障网络,消除残疾人权益治理盲区。在治理道路上,主张国家立法与增进社会共识并重,通过国际合作增进中国残疾人的各项权益。在治理方式上,改变过去自上而下的“单向度”决策模式,完善参与平台和机制,通过参与、协商、对话等形式,与政府分享决策和政策执行的权力,实现治理的现代化。总之,论文在坚持完善政府职能的同时,特别突出第三部门和残疾人群体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中的作用,有助实现残疾人权益保障事务“善治”的目标。在公共治理模式下,构建了网络状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新机制,形成政府、残联、社会组织、残疾人自组织、媒体在平等基础上合作互利的新型治理关系。论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导论。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对论文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确定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基本框架。第二章:公共治理理论与残疾人权益保障。介绍了公共治理的理论变迁、产生背景和主要观点,从残疾人模式转变、善治目标、治理绩效等方面分析了公共治理理论运用到残疾人权益保障领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章:中国当前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现状及其反思。首先介绍了中国目前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的现状,然后以“新疆智障包身工”事件为例,运用公共治理理论框架分析了现行权益保障体制下残疾人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反思了现行保障体制的缺陷及其原因。第四章:公共治理视野下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构建。以公共治理理论为支撑,构建了网络状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在治理主体上,改变过去政府一元保障模式,实现政府、残联、社会组织、新闻媒体、残疾人群体等主体在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不同层面实现合作,构建多主体的权益保障网络,消除残疾人权益治理盲区;在道路选择上,主张国家立法与增进社会共识并重;在方式上,改变过去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管理模式,完善参与机制和平台,通过参与、协商、对话的方式实现治理方式的改进;在策略上,通过国际合作、国际社会的监督来推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治理的现代化。最后总结部分对全文进行了回顾,指出了公共治理理论本身存在的不足以及在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李倩[8](2015)在《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的外包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确立,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其中对社会保障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社会保障服务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的提出了现有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需要改革,因此,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供给中是势在必行。社会保障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进行市场化改革,有利于实现公共服务的均衡化,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在社会保障服务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就是将社会保障服务外包给市场,其实质就是充分利用市场、社会力量以及社会资源,把政府做不了、做不好的事务交给市场和社会,让它们去做。将政府的有限资源聚集在有核心竞争力的领域,降低政府的运作成本能,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进而提升社会保障服务的能力。通过对我国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外包的研究,政府应该将社会保障中的哪些服务进行外包,社会保障服务的外包是否可行,社会保障服务在外包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并通过对社会保障服务中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就业保障服务等的具体情况的阐述并结合各级地方政府的外包特色,分析各地社会保障服务外包的现状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找到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得出最后的结论。我国地方政府将社会保障服务外包势在必行,即在社会保障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借鉴我国公共服务中其他领域外包的成效,提升社会保障服务外包中的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使社会保障服务外包得到可持续发展。但由于各公共服务的属性不一样,社会保障服务的外包不能完全照搬其他公共服务外包的经验,因此必须探寻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新途径。
陈茉[9](2014)在《政府权力下放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以第三部门理论为视角》文中指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存在资金短缺、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要想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拓宽第三部门筹资途径、完善监督机制、开展多样化社会保障工作等途径在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在我国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
韩央迪[10](2011)在《农民福利主体的结构转型与福利治理可能》文中提出在我国农民福利领域,工业化、城市化所引致的社会转型不仅使农民的需求发生了根本变化,更使既有的福利主体经历了结构转型,进而加剧了滞后的农民福利体制的改革难度。从福利主体看,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在农民福利的供给上表现出显着的职能回归,但因受制于既定的功能限度,国家不可能一肩挑起农民福利的治理责任,而以家庭为基础的土地福利功能亦呈现式微趋势。因此,在社会转型期,全面而理性地把握农民福利的本质问题,并致力于探寻传统福利主体之外的力量组合就成为农民福利治理的重要议程。
二、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呈现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职能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政府职能 |
(二)政府治理 |
(三)公共服务 |
(四)社会化养老 |
二、基本理论的阐释 |
(一)政府职能理论 |
(二)准市场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构成 |
(一)公共服务视阈下政府的职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政府职能的历史变迁 |
(一)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全能型政府职能 |
(二)改革开放初期政府职能的改变 |
(三)深化改革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向 |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特征 |
(一)从无限职能到有限职能的转变 |
(二)政治职能向社会职能的演进 |
(三)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换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演变轨迹 |
(一)“单位”制养老服务时期:政府职能的全面干预 |
(二)“单位”制向社会化养老服务转换时期:政府职能的收缩 |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时期:政府职能的回归 |
第三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现状考察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发挥 |
(一)社会化养老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
(二)社会化养老资源的初步整合 |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行动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过程的监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模式的变革 |
(一)计划体制时期:政府的全能型、管制型养老服务 |
(二)市场体制时期:政府的有限性、服务型养老服务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履行的失位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的缺乏 |
(三)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不够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 |
(五)养老服务市场化监管的缺失 |
第四章 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发挥政府职能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一、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 |
(一)英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美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三)日本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治理模式 |
(一)英国的混合主义模式 |
(二)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 |
(三)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
(四)中外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治理模式的比较 |
三、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分析的启示 |
(一)确立政府主导原则并付诸行动 |
(二)实施多元主体的引导性培育 |
(三)发挥政府对社会化养老服务全过程的监管 |
第五章 充分发挥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建议 |
一、政府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的动力因素分析 |
(一)法治建设的驱动 |
(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挑战 |
(三)传统养老制度的历史传承 |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履行中政府的行动逻辑 |
(一)以养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为逻辑起点 |
(二)以建构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关系为逻辑中介 |
(三)以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为逻辑终点 |
三、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行动策略 |
(一)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 |
(二)增强政府的计划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能力 |
(三)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 |
(四)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监察制度 |
(五)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图表目录 |
附录二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主要管理者、创建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政府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政府角色和职能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 研究框架 |
第2章 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基本问题阐释 |
2.1 政府与第三部门的概念界定 |
2.1.1 政府、政府角色与政府职能 |
2.1.2 第三部门、第三部门角色与第三部门功能 |
2.2 我国政府与第三部门关系的发展 |
2.2.1 我国政府与第三部门关系的发展历程 |
2.2.2 我国政府与第三部门互动合作的辨证关系 |
第3章 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
3.1 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理论基础 |
3.1.1 政府职能理论 |
3.1.2 志愿失灵理论 |
3.1.3 协同治理理论 |
3.2 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现实依据 |
3.2.1 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政策依据 |
3.2.2 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现实需要 |
第4章 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取得的成绩、问题及成因 |
4.1 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取得的成绩 |
4.1.1 政府逐渐重视,第三部门增速加快 |
4.1.2 政府加大扶持,第三部门领域广泛 |
4.2 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角色职能存在的问题 |
4.2.1 政府角色错位、越位、缺位现象依旧存在 |
4.2.1.1 领导者错位:第三部门成为扮演领导者角色政府的附庸 |
4.2.1.2 管理者越位:第三部门在政府越位管理下缺乏独立性 |
4.2.1.3 监管者缺位:第三部门缺乏政府有效监管 |
4.2.2 政府职能不到位现象较为突出 |
4.2.2.1 引导协调不到位 |
4.2.2.2 培育扶持不到位 |
4.2.2.3 监督管理不到位 |
4.3 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4.3.1 传统行政体制制约 |
4.3.2 缺乏规范管理第三部门的法律制度 |
4.3.3 政府对第三部门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
4.3.4 传统文化大政府式管理的影响 |
第5章 发达国家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经验借鉴 |
5.1 发达国家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经验 |
5.1.1 美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经验 |
5.1.2 英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经验 |
5.1.3 日本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经验 |
5.2 发达国家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5.2.1 健全法律体系 |
5.2.2 加大资源、政策扶持力度 |
5.2.3 加强政府监管 |
第6章 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对策 |
6.1 树立科学的政府与第三部门发展观 |
6.1.1 树立政府与第三部门平等观 |
6.1.2 树立政府与第三部门协同治理观 |
6.2 建立政府与第三部门的科学关系 |
6.2.1 同构共生共进关系 |
6.2.2 动态双向协作互补关系 |
6.3 科学定位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角色职能 |
6.3.1 推进第三部门发展的引导型政府 |
6.3.2 规范第三部门健康发展的监管型政府 |
6.3.3 加快第三部门发展的扶持型政府 |
6.3.4 保障第三部门发展的法治型政府 |
6.3.5 协同第三部门共生共进发展的和谐型政府 |
6.4 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途径 |
6.4.1 健全法律体系是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前提 |
6.4.2 加强资源扶持是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基础 |
6.4.3 确保政策支持是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关键 |
6.4.4 加大政府监管是促进第三部门发展的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3)转型期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研究综述 |
1.2.2 国内有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对象、研究方法、论文设计与思路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设计与思路 |
2 理论渊源: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的内在机理 |
2.1 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的内在要求 |
2.1.1 公共体育服务的相关概念 |
2.1.2 公共体育服务的基本特征 |
2.1.3 公共体育服务的分类 |
2.1.4 公共体育服务内容 |
2.2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理论支撑 |
2.2.1 公共管理学相关理论 |
2.2.2 经济学相关理论 |
2.2.3 中国共产党的为人民服务思想体系 |
3 社会转型: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的时代背景 |
3.1 政府职能转变 |
3.1.1 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手段 |
3.1.2 服务型政府建设 |
3.2 经济体制转型 |
3.2.1 市场化改革 |
3.2.2 经济结构发生变化 |
3.3 文化体制转型 |
3.3.1 文化体制改革 |
3.3.2 文明法治社会逐步完善 |
3.3.3 休闲文化时代的到来 |
4 现状剖析: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需调研 |
4.1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现状 |
4.1.1 公共体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
4.1.2 参与体育运动积极性 |
4.1.3 体育场地供给情况 |
4.1.4 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情况 |
4.1.5 社会体育指导员供给 |
4.1.6 公共体育服务经费投入 |
4.2 公众对公共体育服务满意度调查 |
4.3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现状 |
4.4 不同区域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探析 |
4.4.1 广州市增城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
4.4.2 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
4.4.3 湖南省衡南县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
4.5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 |
4.5.1 政府供给存在的问题 |
4.5.2 市场供给存在的缺陷 |
4.5.3 第三部门供给面临的困难 |
4.5.4 社区公共服务供给存在的不足 |
5 多元主体: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改革的必然选择 |
5.1 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供给的优势 |
5.2 公共体育服务的多元供给主体 |
5.2.1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之一——政府 |
5.2.2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之二——市场 |
5.2.3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之三——社会 |
5.3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及其启示 |
5.3.1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 |
5.3.2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发展的启示 |
6 合作共赢: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的模式构建 |
6.1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可能模式 |
6.1.1 政府为主的合作供给模式 |
6.1.2 市场为主的合作供给模式 |
6.1.3 社会为主的合作供给模式 |
6.1.4 社区自治型供给模式 |
6.2 构建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合作关系 |
6.2.1 主导与被主导关系 |
6.2.2 相互竞争的关系 |
6.2.3 相互合作的关系 |
6.3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优化选择 |
6.3.1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优化机制 |
6.3.2 强化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供给中政府的责任 |
7 政策建议: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的实施方略 |
7.1 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 |
7.1.1 转变政府职能,激励与支持公共体育服务合作供给 |
7.1.2 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 |
7.2 构建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
7.2.1 转变观念,政府统包统揽转变为多元主体合作供给 |
7.2.2 明确主体责任,规范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 |
7.2.3 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供给 |
7.2.4 推进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
7.3 加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制度保障建设 |
7.3.1 制定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相关法律与配套制度 |
7.3.2 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
7.3.3 强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监督机制 |
8 结论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创新与不足 |
8.2.1 研究创新 |
8.2.2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致谢 |
(4)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城乡养老保障一体化中的多元供给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理论分析法 |
1.3.3 调查研究法 |
1.3.4 比较研究法 |
1.3.5 研究思路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 |
1.4.2 本文的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城乡一体化 |
2.1.2 养老保障 |
2.1.3 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
2.1.4 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 |
2.1.5 社会保障碎片化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公共选择理论 |
2.2.3 协同治理理论 |
2.2.4 社会公平正义理论 |
2.3 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城乡一体化中养老保障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现状分析 |
3.1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历史演变 |
3.1.1 传统家庭养老保障阶段 |
3.1.2 集体养老保障阶段 |
3.1.3 社会养老保障阶段 |
3.2 中国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的历史演变 |
3.2.1 养老保障制度的初创探索阶段 |
3.2.2 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阶段 |
3.2.3 养老保障制度全面覆盖阶段 |
3.3 中国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差异化分析 |
3.3.1 城乡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差异 |
3.3.2 城乡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政府投入水平差异 |
3.3.3 城乡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生活质量差异 |
3.3.4 城乡基本养老保障的保障水平差异 |
第四章 城乡一体化中养老保障多元供给结构分析 |
4.1 多元化供给是实现城乡养老保障一体化的必然选择 |
4.2 养老保障多元供给主体角色分析 |
4.2.1 中央及地方政府 |
4.2.2 企业 |
4.2.3 第三部门(社会组织) |
4.3 养老保障多元供给主体关系分析 |
4.4 养老保障多元供给模式分析 |
4.4.1 PPP模式分析 |
4.4.2 协同增效模式 |
4.4.3 养老保障多元供给国内典型模式 |
第五章 城乡一体化中养老保障多元供给主体能力建设 |
5.1 政府财政能力建设 |
5.1.1 财政收支能力建设 |
5.1.2 财政管理能力建设 |
5.2 政府治理能力建设 |
5.2.1 养老保障参与能力建设 |
5.2.2 养老保障规制能力建设 |
5.2.3 养老保障绩效评估能力建设 |
5.3 企业供给能力建设 |
5.3.1 职工养老保险企业缴费能力建设 |
5.3.2 企业年金投资运营能力建设 |
5.3.3 商业养老保险公司融资能力建设 |
5.3.4 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
5.4 第三部门养老保障供给能力建设 |
5.4.1 扩大筹资渠道和创新筹资方式 |
5.4.2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
5.4.3 加强公信力建设 |
第六章 构建城乡一体化中养老保障多元供给制度的政策支持体系 |
6.1 实现养老保障多元供给制度面临的困境与障碍 |
6.1.1 多元供给制度中养老服务业发展极不均衡 |
6.1.2 多元供给制度中企业年金的发展滞后,基金收益较低 |
6.1.3 多元供给制度中社会组织的独立性缺失 |
6.1.4 多元供给制度中商业养老保险的自我储蓄性不足 |
6.2 突破养老保障多元供给制度障碍的政策建议 |
6.2.1 合理厘定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释放更多发展空间 |
6.2.2 改革企业年金制度,扩大补充性养老保险范围 |
6.2.3 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供给创新,提高养老服务效率 |
6.2.4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的财政支持,培育农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
6.2.5 健全NGO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其独立性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6)论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第三部门概述 |
二、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
(一) 第三部门对社会保障发挥作用的必要性 |
(二) 为社会保障政策提供参考 |
(三) 缓解就业岗位存在的压力 |
(四) 促进公民意识的养成 |
三、第三部门参与社会保障的现状 |
四、发挥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作用的优化措施 |
(一) 政府强化职能转变与法制环境建设 |
(二) 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
(三) 第三部门加强自查及职业化建设 |
五、结论 |
(7)公共治理视野下当代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概念界定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概念界定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2 公共治理理论与残疾人权益保障 |
2.1 公共治理理论变迁及主要观点 |
2.2 绩效比较:残疾人权益保障治理机制的创新 |
2.3 从“管理”到“治理”:残疾人权益保障模式的转变 |
2.4 走向善治: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的内在要求 |
2.5 公共治理理论在本文中的运用 |
3 中国现行残疾人权益监管体制及其反思 |
3.1 现行残疾人权益监管体制 |
3.2 现行监管体制下残疾人权益保障分析:以“智障包身工”事件为例 |
3.2.1 新疆“智障包身工”事件回顾 |
3.2.2 现行监管体制下残疾人权益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 |
3.3 中国现行残疾人权益监管体制的缺陷 |
3.3.1 官僚主义及其限度:政府“失灵” |
3.3.2 权责不对称:残联监管的无力 |
3.3.3 体制的封闭性:社会力量介入有限 |
3.3.4 群体困境:残疾人维权能力不足 |
3.4 现行残疾人权益监管体制反思:一元保障体制的监管“真空” |
4 公共治理视野下完善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
4.1 主体构建:多元主体下的共同治理 |
4.1.1 合理界定残疾人权益保障中的政府职责 |
4.1.2 增强残联在残疾人权益保障中的协调作用 |
4.1.3 拓展“第三部门”在残疾人权益保障中的作用和空间 |
4.1.4 培育自组织实现残疾人权益的自我管理 |
4.1.5 重视媒体监督作用 |
4.1.6 构建平等基础上互利合作的伙伴关系 |
4.2 方式变迁:参与、对话与协商 |
4.3 道路选择:国家立法与社会共识并重 |
4.4 策略互动:国际合作 |
总结:理论反思与适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的外包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社会保障服务的外包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服务的概念界定 |
2.1.2 公共服务外包与社会保障服务外包的概念界定 |
2.2 社会保障服务外包的形式与承包主体 |
2.2.1 社会保障服务外包的形式 |
2.2.2 承包主体 |
2.3 社会保障服务外包的理论背景 |
2.3.1 公共物品理论和“萨缪尔森条件” |
2.3.2 政府供给难以满足“萨缪尔森条件” |
2.3.3 市场机制与效率 |
第三章 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外包的发展现状 |
3.1 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外包的发展简况 |
3.1.1 基本养老服务的外包 |
3.1.2 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外包 |
3.1.3 就业保障服务的外包 |
3.1.4 生育与康复服务的外包 |
3.2 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外包的特征 |
3.2.1 发展迅速、涉及面不断扩大 |
3.2.2 地方政府不断改革创新 |
3.2.3 地域性差异明显 |
3.3 地方政府发展社会保障服务外包的动因研究 |
3.3.1 政府层面 |
3.3.2 承包商层面 |
3.3.3 社会公众层面 |
第四章 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外包的困难及其原因分析 |
4.1 政府层面的问题 |
4.1.1 政府寻租行为 |
4.1.2 政府责任的缺失,缺乏对合同外包程序的监管 |
4.1.3 政府外包力度不够受惠人群较少 |
4.2 承包主体层面的问题 |
4.2.1 盈利动机比公众获得利益更为重要 |
4.2.2 第三部门发展力量薄弱 |
4.2.3 缺乏竞争力,没有足够的承包商 |
4.3 社会公众层面的问题 |
4.3.1 社会公众参与度不够 |
4.3.2 社会公众对承包商的不信任 |
第五章 我国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
5.1 北京探索购买第三部门公共服务 |
5.1.1 北京市政府向第三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简况 |
5.1.2 北京市政府购买第三部门公共服务的启示 |
5.2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特许经营——以西安市为例 |
5.2.1 西安市公共客运交通引入特许经营的历程 |
5.2.2 西安市公共客运交通引入特许经营的启示 |
5.3 对社会保障服务外包的启示 |
第六章 对我国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外包的对策建议 |
6.1 政府层面 |
6.1.1 明确政府责任,实现社会保障服务外包的可持续发展 |
6.1.2 建立科学合理的外包评估体系 |
6.1.3 规范社会保障服务的外包流程 |
6.1.4 建立社会保障服务外包的网络平台 |
6.2 承包商层面 |
6.2.1 强化组织机构的发展,服务专业化 |
6.2.2 扩大第三部门的发展 |
6.3 社会公众层面 |
6.3.1 提高公民参与度 |
6.3.2 社会公众成为监督者 |
第七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9)政府权力下放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以第三部门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第三部门概述 |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现状分析 |
第三部门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意义 |
第三部门视角下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对策 |
(10)农民福利主体的结构转型与福利治理可能(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府行动在农民福利治理中的功能与限度 |
二、建立于家庭基础上的土地在农民福利治理中的功能与限度 |
三、转型期第三部门视域下的农民福利治理 |
(一) 当前农村第三部门的类型与特征 |
(二) 第三部门在农民福利治理中的功能 |
(三) 推进农村第三部门在农民福利治理中的路径 |
四、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曹海苓.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2]我国政府促进第三部门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政府角色和职能定位[D]. 刘婷婷.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7)
- [3]转型期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研究[D]. 刘次琴.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4)
- [4]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5]城乡养老保障一体化中的多元供给制度研究[D]. 张贾玙. 电子科技大学, 2019(01)
- [6]论第三部门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作用[J]. 张佩茹.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18(05)
- [7]公共治理视野下当代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研究[D]. 陈县明. 江西财经大学, 2015(07)
- [8]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的外包研究[D]. 李倩. 电子科技大学, 2015(03)
- [9]政府权力下放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以第三部门理论为视角[J]. 陈茉. 人民论坛, 2014(20)
- [10]农民福利主体的结构转型与福利治理可能[J]. 韩央迪.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