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副省长施性谋同志讲话(论文文献综述)
曹瀚予[1](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于万夫[2](2014)在《吉化人事迹报告团:也是强化企业管理的工作队》文中认为1989年9月,全国化工系统进一步开展学吉化活动现场会在吉化隆重举行。会上,化学工业部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学习吉林化学工业公司活动的决定"。紧接着,1989年10月,化工部组织并派出吉化人事迹报告团,在跨度一年半的时间里,先后到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0多个地市,作报告370多场,听众达40多万人次,还对160多个企业作了管理方面的咨询诊断。
童万亨[3](2008)在《漳州开发区创建的前前后后》文中研究说明招商局中银漳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漳州开发区)已经走过15个年头。回忆往事,令人感慨,思绪万千,是应该把这段难忘的历史留给后人!九龙江三角洲经济发展战略制定是漳州开发区建设的背景和基础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漳州的发展处于低谷。我到漳州市委主持工作后,致力于维护稳定,加快发展。1990年3月顺利召开了
林开钦[4](2006)在《跨世纪的金光大道——回忆“先行工程”》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呼唤大流通,大流通急需大交通。1992年 8月12日,福建省委、省政府在福州马江召开会议,一个重大的决策出台了:公路干线上等级,四千公里要先行。从此,福建公路建设历史上闪耀出四个激动人心的大字:“先行工程”。
孙盛鹏,林光华[5](2000)在《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文中提出本报讯:6月26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和国办发[1998]146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福建电力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的要求,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正式成立。福建省电力有限?
郭正琮[6](2000)在《总结经验不断进取把协会办的更好──福建省资源利用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文中研究说明
本刊记者[7](1998)在《而今迈步从头越 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胜利闭幕》文中研究指明 为期10天的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于1月17日在福州西湖影剧院胜利闭幕。省九届人大肩负着跨世纪历史重任。来自全省各地的500多位人大代表,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力,集中精力,献计献策,认真审议各项议程,共商我省新一轮创业大计,把大会开成民主团结、开
甘心孟[8](1997)在《福建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吴善庭[9](1995)在《参加’95中国食用菌新产品、新技术交流会情况汇报提纲》文中研究指明 中国食用菌协会’95中国食用菌新产品、新技术交流会于10月23日—26日在福州市召开,会议得到了福建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协助。这次会议是在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的方针指引下,在中央提出"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及全国食用菌产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李发荣[10](1994)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暨表彰大会》文中研究说明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3月5日在福州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暨1993年度表彰大会。参加会议的有各地(市)的专员、市长、安办主任、经委主任、劳动局长、工会主席、公安局长、交通局长。卫生局长、保险公司经理、交警和消防支队长,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五市的道路交通整治办主任,省安委会委员以及省直有关单位领导,共约300人。会议总结了1993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了经验,表彰了7个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3个先进市安办,同时部署了1994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海军福州基地的领导同志施性
二、福建省副省长施性谋同志讲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福建省副省长施性谋同志讲话(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2)吉化人事迹报告团:也是强化企业管理的工作队(论文提纲范文)
顾秀莲:报告团“是宣传队又是工作队” |
贾庆礼:古稀之年挂帅出征 |
走进延安精神的故乡 |
在福建:“传经挑刺, 真传实帮” |
“负荆”新传 |
“学吉化”也是一场革命 |
四、福建省副省长施性谋同志讲话(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2]吉化人事迹报告团:也是强化企业管理的工作队[J]. 于万夫. 化工管理, 2014(16)
- [3]漳州开发区创建的前前后后[J]. 童万亨. 福建党史月刊, 2008(06)
- [4]跨世纪的金光大道——回忆“先行工程”[J]. 林开钦. 福建党史月刊, 2006(05)
- [5]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正式成立[N]. 孙盛鹏,林光华. 中国电力报, 2000
- [6]总结经验不断进取把协会办的更好──福建省资源利用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J]. 郭正琮. 福建能源开发与节约, 2000(02)
- [7]而今迈步从头越 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胜利闭幕[J]. 本刊记者. 人民政坛, 1998(02)
- [8]福建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J]. 甘心孟. 劳动安全与健康, 1997(02)
- [9]参加’95中国食用菌新产品、新技术交流会情况汇报提纲[J]. 吴善庭. 浙江食用菌, 1995(06)
-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暨表彰大会[J]. 李发荣. 劳动保护文摘, 199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