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陪审制度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伊利奇[1](2021)在《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参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诉讼作为我国重要的司法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的同时,有助于发现实体真实并促进程序公正,从而推进裁判结果公正。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出台以来,陪审员参审刑事诉讼的实施现状得到有所改善,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陪审员的“陪而不审”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一直以来是学界研究的焦点。如何有效促进陪审员实质性参加审理,消除诟病是我们应当关注的重点。司法实践中的“专职陪审员”、参审范围混乱、参审职权形式化等一系列问题仍一直存在,这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存在的根基。因此,针对以上问题应当首先完善陪审员遴选机制,严格落实广泛性、代表性和随机性,这是陪审员实质性参审的基础,基础不牢将会影响其发展。除此之外,陪审员的刑事案件适用范围也是不能忽略的解决策略,合理的参审范围才能充分发挥陪审员制度功能,不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要保障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权利,这是公众对陪审员参审的认可及渴望。最重要的是完善陪审员的参审机制,规范庭前阅卷及健全法官对陪审员指示内容;优化当前陪审员职权模式,尤其要重视事实清单列表制度的作用,为陪审员认定事实问题提供方向,从而进一步推动刑事诉讼中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质化道路。
张然[2](2021)在《人民陪审员违法行为之抑制》文中研究说明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职能逐步强化,在审判中发挥着民众参与审判的积极作用,学界也就陪审员制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迟迟未见到关于陪审员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相关研究。关于人民陪审员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追责模式和陪审员违法行为的抑制机制以及陪审员豁免等制度亦迟迟没有引起相应的重视。这些制度研究的缺乏直接导致陪审员违法行为的理论研究进展缓慢,从而导致实践中对陪审员及其裁判权的管控不够完善。本文立足对陪审员违法行为的分析,提出构建陪审员违法行为抑制机制的设想,其主要包含陪审制度中的监督、考核和惩戒制度以及其他制度中有关陪审员违法行为抑制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提出目前我国陪审员违法行为抑制机制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我国法律中关于陪审员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规定较为稀少,主要表现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笔者将这些条文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类并将目前关于陪审员法律责任相关研究的文献进行整合分析,逐渐发现实践中对陪审员违法行为的管控过于宽松,陪审员违法行为不仅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而且还被掩盖起来了,这种趋势显然不利于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应当以辩证的思维看待陪审员的违法行为,肯定陪审员违法行为存在的可能性,设定合理的责任形式,以有效的责任制度打破立法者对陪审员参与实质审判的顾虑。但是本文同样支持“对陪审员实施严格的惩戒制度并不恰当”这一观点,主张应当更加重视对陪审员违法行为的抑制。本文立足目前我国陪审员法的相关内容,在第一章提出将陪审员的监管制度、考核制度和惩戒制度进行整合,构建一体化的违法行为抑制机制,即通过系统性的制度规定约束陪审员的各种行为,使其不会偏离职责范围。但是这三项制度目前都并不完善,本文的第二章对陪审员违法行为抑制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发现陪审员违法行为抑制机制在形式方面具有陪审员管理机构未统一、惩戒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在内容方面具有监管制度内容不够丰富、考核制度有待完善、惩戒制度需要调整等问题。本文第三章在解决“建立陪审员监管机构和建立惩戒程序”等形式问题的基础上,重点对陪审员违法行为抑制机制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丰富,使陪审员进入审判程序就开始通过清单制度帮助其明确权限范围,通过回避制度抑制陪审员在资格问题违法责任的产生,通过证据排除规则的建构避免一些误导性证据对陪审员产生不当影响,通过法官指示制度对陪审员进行适当的指引和提示,通过信息化考核机制及早发现陪审员的不当行为及违法行为。最后再通过惩戒制度进行兜底,保证陪审员在实施违法行为后,能够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对其进行惩戒,通过惩戒制度的反向刺激作用,降低陪审员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此外,笔者认为有必要构建陪审员法律责任的豁免制度,保证陪审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被追责,逐渐打消陪审员的顾虑,促使人民陪审员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审判,从而实现对陪审员违法行为的抑制机制。
孙建朋[3](2021)在《公民参与理论下的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以黄埔区法院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公民参与作为“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原则的体现,对我国司法民主、公正、公信力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存在有些公民参与陪审员时“参选时热情不高”,“陪审时消极被动”,“审判时沉默附和”等问题,影响了人民陪审的司法效果,也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初衷。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施行,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一些大刀阔斧的改革,解决了一些法律和实践中的解决部分弊病,但从实行两年多的实践来看,公民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些顽固性难题依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本文从提高公民参与意识与作用的视角出发,通过实践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以公民参与为视角,通过实践调查、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对公民参与广州市黄埔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第二章,厘清相关概念,从公民参与理论的要素建立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契合点,研究公民参与理论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探究国外公民参与陪审的经验,为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提供借鉴;第三章,找出公民参与陪审存在的问题,对参选公民的主观认知度、选任过程、培训保障、参审情况等具体问题展开分析探究;第四章,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包括提高人民陪审员认知度,放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评查等。
许千钧[4](2020)在《东亚地区重要法域陪审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
高宏霞[5](2020)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公民陪审权利、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曲折中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陪审制度的公信度。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层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在选任条件、参审范围、管理措施方面均予以全面规定。但是,该制度在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选任机制不完善、参审机制不健全、管理机制不科学、社会认知缺乏等。因此,应当合理调整选任条件、落实随机选任方式、避免产生方式单一化、设置专业陪审来完善选任机制;通过保障陪审员庭前阅卷权利和庭审发言权利、细化参审范围以健全参审机制;必须加强培训、提高经济保障、完善追责体系以构建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手段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为制度运作提供良好氛围。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研究,有助于这一制度在规范有效的运行体制下实现促进司法民主、确保审判公正的重要价值。
马梅芳[6](2020)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对于我国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在实现人民群众对审判监督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的展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各种调研试点改革中,都将其列为非常重要的一项改革,非常值得我们司法实践者关注和组织探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8年4月27日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陪审员法》。新出台的《陪审员法》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改革,其中事实审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所谓事实审指的是陪审员参与的大合议庭中,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负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不过陪审员不具有法律问题表决和裁判机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主要是分为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三人制合议庭,另一种是七人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三人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享有除担任审判长之外,与法官有相同的审判权利,即在庭前有权阅卷,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有权参与调查,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和当事人等进行发问,在合议过程中与法官对裁判结果一人一票进行表决等。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七人制合议庭时,除了在合议案件时对法律问题没有表决权外,享有其他在三人制合议庭中履职的其他的所有权利。(1)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和法官分工,关于案件的事实问题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负责,两者的区别陪审员不具有法律问题表决权利。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对人民陪审制度中事实分离和法律审分离机制进行深入分析,针对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提出相对有效的办法,希望在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方面能够发挥些许作用,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陪而不审”现象。本文在撰写过程中,拟立足于《陪审员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陪审员法律审和事实审相分离理论,分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改革中出现的一些困惑、实践路径等方面略陈己见,以期能有助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本文重点参考域外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因此,主要是对刑事案件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机制进行重点考察。
石毅[7](2020)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有待完善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显得尤为重要。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因为它不仅有利于司法民主,而且有利于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约束法官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更有利于事实认定,加强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我国陪审制度自清朝末年提出自今已经历经百余年,不管是形式还是内容同过去相比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陪审制度得到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甚至多次被写入宪法。虽然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发展停滞甚至遭受严重的破坏,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拨乱反正,人民陪审员制度又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并重新开始发展起来。200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让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迎来了新的高潮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2014年10月,党中央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了工作报告,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这一块,着重强调了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2015年又通过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进行新一轮的探索,根据各试点存在的问题以及取得的成效,总结经验。直到2018年出台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但是一项制度或一部法律即使经过不断完善,仍然会存在不足之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如此。比如在立法领域存在部分法条规定略显宽泛,在一些问题的细节上并未做详细说明,而且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未被写入宪法。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任职时间、参审过程,以及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保障机制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另外人民陪审制度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普及度还不高,宣传工作也有待加强。所以我们要继续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并深入研究域外陪审制度,取其精髓,找出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特点值得借鉴的地方。本文在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和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德国的参审制度以及日本的裁判员制度,通过借鉴域外陪审制度的优点,主要分八个部分提出建议。第一部分建议通过宪法在法律层面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地位;第二部分论述在法律上对人民陪审制度的细节性问题进行规定;第三部分是建议合理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第四部分是科学选任,增强人民陪审员代表性,包括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因地制宜合理制定选任条件和规范陪审员任期等。第五部分论述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重点对如何解决陪而不审和区分“法律问题”“事实问题”提出建议。第六部分是建立规范、透明的人民陪审员管理保障机制,这一部分分别对如何完善保障机制、监管机制、培训机制、奖惩机制、加强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第七部分是建议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避制度和责任机制,分别从建议建立无因回避制度规范管理人民陪审员和增加司法责任豁免制度来进行阐述。最后一部分着重建议对参审陪审员数量及组合形式进行优化,分别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力适当增加合议庭陪审员数量,二是采用专家与普通陪审员组合的方式进行陪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广大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不断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司法工作者不断实践和学者不断探究下定会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巨大的发展。
杨雪琛[8](2020)在《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及对策》文中指出我国建立人民陪审制度至今也有近七十年,历经浮沉。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虽然成果喜人,却也在制度设计中留下了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隐患。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由来已久,在司法实践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职权的混同,被遴选出的陪审员需要长期任职以及陪审员需要接受职业化的培训等。现行制度中保留了人民陪审员的长任期规则和职业化培训规则,并没能彻底改善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本文将从矫正人民陪审员法官化这一价值立场着手,分析《人民陪审员法》以及制度实践中所体现出的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并指出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现象的隐患以及该现象对陪审制度所造成的破坏,分析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的成因,结合域外陪审制度的实践经验提出对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矫正的建议。陪审制度的基本价值就是让普通公民能有序地参与到司法裁判过程之中,因此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非职业化、非专业化的特征,而不是趋同于职业法官。通过构建配套制度,改变以往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模式以及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机制矫正人民陪审员的法官化问题,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的参审积极性,促进人民陪审制度的社会效果。
杜晓桐[9](2020)在《陪审员权力配置研究 ——以中国人民陪审制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意味着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进入了新阶段,本次改革最大亮点的在于审判权能的重新配置,人民陪审员在七人合议庭中不再负责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同职同权+异职异权”的“双轨制”审判权力运行模式。学界对此赞赏有之,认为此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突破了以往职权共享的混合审判模式;批判亦有之,因为司法实践中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未实现陪审员的实质参审。基于此,文章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为视角,以陪审员的权力分配为切入点,探寻阻碍陪审员实质参审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文章第一部分以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司法基础开篇,分为三个部分。首先,阐释了审判的对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内涵。其次,对二者的权力配置进行论述,认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主体应分别由陪审员和法官来担任。最后,介绍当今社会陪审员权力配置的一般模式,发掘权力配置的共性问题,包括英美法系陪审团模式与大法系参审模式,为下文的分析借鉴提供理论基础。文章第二部分对中国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历史演变与陪审制度运行现状进行介绍,尝试发掘我国人民陪审员权力运行中的“本土问题”。首先,梳理了我国陪审制度从产生到正式确立再到《人民陪审员法》出台的过程。其次,回顾国家面对此次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立法期许,指出立法过于保守,并未实现陪审员对事实问题的实质参审。最后,分析了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双轨制”的权力运行结构,发现在当前的职权分配模式下,存在陪审员的裁判权易被虚化的现象。文章第三部分基于前两个部分对陪审员权力配置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我国“本土问题”的探讨,深入剖析了人民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困境,包括理论层面事实认定的对象范围模糊不清,制度层面陪审员权力机制阙如,以及实践层面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方式不规范等。文章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我国当前陪审员权力运行中的困境,针对性地规划了中国人民陪审员权力配置的未来。首先,采用实用主义路径,明晰事实认定的权力范畴。其次,完善陪审员职权分配机制,包括在条件成熟时彻底实行“异职异权”的权力配置模式,以及明确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的决定权。最后,通过规范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引,保障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权。
鲍佳音[10](2020)在《刑事陪审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陪审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具有独特的政治价值与司法价值。《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它创设性的确立了二元化的陪审法庭、随机遴选机制和成熟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保障机制,提升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但当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不尽完善。在参审案件范围上,适用陪审制审理的案件范围仍不够明确,立法关于参审案件范围的法条表述尚且模糊。在平衡司法民主与司法效率的基础上,基于陪审必要性考量,应当对参审案件范围重新进行明确的界定。在二元化的陪审模式下,二者存在矛盾冲突,人民陪审员具有大小不同的审判权力,这在逻辑上难以自恰。在未来,可以不再启用三人陪审法庭,探索不同类型的大合议庭,保证人民陪审员拥有一致的裁决权,同时根据合议庭的不同类型,相应的修改表决规则。刑事陪审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是一个难题,制定和完善事实问题清单是实现大陪审合议庭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相分离的有效路径。我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法官指示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关于指示内容的规定过于粗糙,指示程序与不当指示的救济手段在法律上仍然属于缺位状态,亟待通过立法完善法官指示制度,并就法官不当指示之行为,赋予人民陪审员请求权与询问权、重新合议权等救济手段。
二、我国陪审制度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陪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参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概述 |
(一)刑事参审制度概念 |
(二)刑事陪审员的资格 |
(三)陪审员刑事参审范围 |
(四)陪审员参审方式 |
(五)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与义务 |
(六)审判权与参审权的关系 |
二、刑事诉讼中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现状 |
(一)人民陪审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参审率 |
(二)人民陪审员个人参审案件数量 |
(三)人民陪审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参审案件类型 |
(四)人民陪审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参审机制 |
三、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参审存在的问题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的“随机性”仍难落实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不清晰 |
(三)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不健全 |
四、促进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质化的建议 |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遴选机制 |
1.确保陪审员选任范围的广泛性 |
2.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审的随机性 |
3.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有序性 |
4.选任专业陪审员参审专业案件 |
(二)明确陪审参审刑事案件的类型 |
1.细化陪审员刑事案件中的参审范围 |
2.保障当事人依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权利 |
(三)完善庭前阅卷程序 |
1.细化庭前阅卷的相关规定 |
2.明确法官庭前阅卷的辅助义务 |
(四)健全法官指示内容 |
1.证据认定方面 |
2.事实评价方面 |
3.法律适用方面 |
(五)完善陪审员的实质性参审 |
1.从“一般人角度”出发参与事实审理 |
2.优化陪审员参审职权 |
3.完善合议庭评议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人民陪审员违法行为之抑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人民陪审员违法行为抑制机制概述 |
一、人民陪审员违法行为 |
(一)人民陪审员违法行为的含义 |
(二)人民陪审员违法行为的种类 |
(三)人民陪审员违法行为的案例分析 |
(四)人民陪审员违法行为的追责模式及问题 |
二、人民陪审员违法行为抑制机制 |
(一)人民陪审员违法行为抑制机制的概念 |
(二)人民陪审员违法行为抑制机制的内容 |
(三)人民陪审员违法行为抑制机制的意义 |
第二章 我国人民陪审员违法行为抑制机制的不足 |
一、监管制度存在问题 |
(一)监管机构有待明确 |
(二)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
二、考核制度存在不足 |
(一)考核主体有待澄清 |
(二)考核标准有待完善 |
(三)考核功能有待明确 |
三、惩戒制度有待加强 |
(一)陪审员法律责任的性质表述模糊 |
(二)惩戒措施缺乏有效性和直接性 |
(三)惩戒程序有待确立 |
第三章 我国人民陪审员违法行为抑制机制的完善 |
一、完善监管制度 |
(一)明确监管机构 |
(二)建构清单机制 |
(三)完善回避制度 |
(四)完善相关制度 |
二、建立信息化考核机制 |
(一)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 |
(二)建立信息化考核机制 |
(三)建立激励机制 |
三、完善惩戒制度 |
(一)明确法律责任追究主体 |
(二)明确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完善行为种类 |
(四)完善惩戒措施 |
(五)建构人民陪审员违法惩戒程序 |
(六)建立人民陪审员法律责任豁免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3)公民参与理论下的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以黄埔区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黄埔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状况 |
一、黄埔区人民法院概况 |
二、黄埔区人民陪审员选任 |
(一)黄埔区公民认知度概况 |
(二)黄埔区现有人民陪审员概况 |
三、黄埔区人民陪审员培训及保障 |
(一)培训概况 |
(二)保障概况 |
四、黄埔区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 |
第二章 公民参与在人民陪审制度中的价值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创设目的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含义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创设目的 |
二、公民参与理论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意义 |
(一)公民参与理论定义 |
(二)公民参与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三)公民参与理论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意义 |
三、国外陪审制度中的公民参与经验 |
(一)英国陪审团制度中的公民参与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中的公民参与 |
(三)法国参审制中的公民参与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中的公民参与 |
第三章 黄埔区公民参与人民陪审存在的问题 |
一、公民参与人民陪审的认知度不高 |
(一)民众认知度不高 |
(二)法院等部门重视不够 |
(三)人民陪审员自身认识不足 |
二、人民陪审员结构不合理 |
(一)学历条件限制过于苛刻 |
(二)职业偏向公职化 |
(三)年龄限制不合理 |
三、人民陪审员培训及保障不足 |
(一)培训问题 |
(二)保障问题 |
四、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不高 |
(一)参审案件类型少 |
(二)参审案件数量超出限制 |
(三)参审形式化 |
(四)审查建议和表决效力不明确 |
(五)事实审与法律审范围界限模糊 |
五、监督管理缺乏有效性 |
第四章 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参与机制 |
一、提高人民陪审员认知度 |
(一)人民陪审员法律地位的完善 |
(二)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荣誉感 |
(三)人民陪审员的自身宣传 |
(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 |
二、放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
(一)放宽年龄及学历的限制 |
(二)拓宽人民陪审员职业领域 |
三、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 |
(一)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室 |
(二)加强业务培训促进知识共享 |
(三)实行人民陪审员综合保障机制 |
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能力 |
(一)明确和细化案件类型 |
(二)明确陪审员庭前阅卷机制 |
(三)明确陪审员参审各个阶段的权利 |
(四)明确“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
五、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评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公民问卷调查 |
附录二:人民陪审员问卷调查 |
附录三:法官及工作人员问卷调查 |
致谢 |
(5)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发展 |
1.萌芽阶段 |
2.起伏阶段 |
3.复苏阶段 |
4.兴盛阶段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
1.选任机制 |
2.参审机制 |
3.管理机制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步性 |
1.民主的选任方式 |
2.独创的参审模式 |
3.系统的管理办法 |
二、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 |
1.英国的陪审制 |
2.美国的陪审制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
1.法国的参审制 |
2.德国的参审制 |
(三)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
1.域外比较 |
2.启示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考察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情况 |
1.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 |
2.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 |
3.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 |
4.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尚存的问题 |
1.缺乏宪法的保障 |
2.选任机制不完善 |
3.参审机制不健全 |
4.管理机制不科学 |
5.公众认知程度低 |
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的思考 |
(一)在宪法中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 |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
1.调整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 |
2.完善随机选任方式 |
3.确保依申请的产生方式 |
4.设置专业陪审员 |
(三)健全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 |
1.确保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 |
2.保障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
3.细化参审范围 |
(四)构建科学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 |
1.完善培训体系 |
2.提高工作报酬 |
3.完善追责体系 |
(五)加强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 |
1.提高人民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知 |
2.提升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 |
3.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成果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法律审和事实审的概述 |
第一节 法律审 |
一、法律审的界定 |
二、法律审的局限性 |
第二节 事实审 |
一、事实审的界定 |
二、事实审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背景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 |
二、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
第二章 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必要性 |
一、法治理念的必然追求 |
二、独立行使权利的实践需求 |
三、司法民主价值功能的基本要求 |
第三节 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可行性 |
一、人民陪审员及法官心理预期可行性 |
二、陪审制度的宗旨提供可行性 |
三、国外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已有先例 |
四、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已见成效 |
第三章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改革存在的困境 |
第一节 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难以区分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界定不清 |
二、陪审员认定事实方式不明 |
第二节 法律审与事实审案件的范围难以确定 |
一、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二、陪审案件的范围界定不清晰 |
第三节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实践中程序的缺失 |
一、审理程序设计的缺失 |
二、陪审员与法官分工的制衡 |
第四章 域外陪审员法律审与事实审制度之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 |
一、英国陪审团制度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 |
三、英美法系陪审团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 |
一、法国参审制 |
二、德国参审制 |
三、日本陪审制度 |
四、大陆法系参审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 |
第三节 我国与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我国与英美法系陪审团对比 |
二、我国与大陆法系参审制对比 |
第四节 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度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借鉴 |
一、遴选范围与机制 |
二、陪审员的职权赋予 |
三、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 |
四、完善证据规则和类型化划分 |
第五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途径 |
第一节 明确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区分标准 |
一、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内涵 |
二、借助证据判断 |
三、建立事实问题争议裁决规则 |
第二节 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清单 |
一、规范问题清单的使用 |
二、问题清单制作时间 |
三、问题清单的内容设计 |
第二节 创新庭审合议程序 |
一、庭前阶段程序设计 |
二、庭审阶段程序设计 |
三、健全评议表决程序 |
第四节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配套措施 |
一、完善法官指引制度 |
二、完善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7)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3.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基础理论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 |
1.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 |
2.我国陪审制度历史流变 |
3.我国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方向的不同观点 |
(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方针下对人民陪审制度提出的新要求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颁布的意义 |
(二)《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给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带来的重要变化 |
1.《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及其重要意义 |
2.选任条件及程序的变化 |
3.合议庭的组成及人民陪审员的职权的变化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以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和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为例 |
1.人民陪审员队伍更加合理化 |
2.创新合议庭审理模式,效果显着 |
3.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得到提高 |
4.健全制度,管理模式更加科学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宪法依据,且规定比较宽泛 |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存在的问题 |
1.人民陪审员精英化问题仍然存在 |
2.人民陪审员任职时间较长 |
3.信息化管理比较落后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参审中存在的问题 |
1.陪审法庭模式的不足 |
2.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依旧存在 |
3.人民陪审员工作发展不够均衡 |
4.“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审理没有精确的判定标准 |
(四)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
1.管理不够规范,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
2.对于陪审人员监管措施有待加强 |
3.对于陪审员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助不够 |
4.对于陪审员及其亲属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 |
5.法院自身对于陪审制度的重视度不够 |
(五)宣传工作有待加强 |
四、国外陪审制度的考察和借鉴 |
(一)国外陪审制度的考察 |
1.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
2.德国的参审制度 |
3.日本的裁判员制度 |
(二)国外陪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五、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
(一)通过宪法在法律层面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地位 |
(二)在法律上对人民陪审制度的细节性问题进行规定 |
(三)合理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 |
(四)科学选任,增强人民陪审员代表性 |
1.加大宣传力度 |
2.因地制宜,合理制定选任条件 |
3.缩短陪审员任期 |
(五)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 |
1.建立人民陪审员庭前审阅制度 |
2.建立问题列表制度,明确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
3.匿名表决,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合议庭评议阶段权利 |
(六)建立规范、透明的人民陪审员管理保障机制 |
1.提升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视度 |
2.完善保障机制 |
3.成立专门机构,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实现“无缝隙管理” |
4.注重培训 |
5.完善奖惩机制 |
6.加强信息化管理 |
(七)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避制度和责任机制 |
1.建立人民陪审员无因回避制度 |
2.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增加司法责任豁免制度 |
(八)优化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数量及组合形式 |
1.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力确定合议庭人民陪审员数量 |
2.特定案件采用专家与普通陪审员组合的方式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后记、致谢 |
(8)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文章结构 |
第一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现象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及发展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建及衰落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新时期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界定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表现 |
一、人民陪审员任职的长期化 |
二、人民陪审员职权的同质化 |
三、人民陪审员培训的职业化 |
四、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公职化 |
第二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影响 |
第一节 现代陪审制度的价值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对陪审制度的冲击 |
一、破坏陪审员的身份独立性 |
二、影响陪审员的选任倾向 |
三、削弱陪审员的平民化特征 |
四、降低当事人对陪审员的认同 |
第三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的成因 |
第一节 陪审员定位的混同 |
一、陪审员职权矛盾的现状 |
二、陪审员参审角色的异化 |
三、陪审员理论定位与现实的矛盾 |
第二节 司法精英化的排斥 |
一、司法精英化视角下对陪审制度的质疑 |
二、司法精英化促使陪审员法官化 |
第三节 法律文化的障碍 |
一、依赖权威的思维方式 |
二、“重实体,轻程序”的价值观念 |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的矫正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去法官化的意义 |
一、符合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促进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
三、反哺当前社会的法律文化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的重构 |
一、陪审员的参审能力分析 |
二、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定位 |
三、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权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配套制度的构筑 |
一、构建法官指示制度 |
二、构建合理的合议庭配置 |
三、限缩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四节 人民陪审员选任模式的改进 |
一、确立人民陪审员的宪法基础 |
二、弃置人民陪审员长任期制度 |
三、构建“一天或一案”规则 |
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的建设 |
一、设立陪审员管理机构 |
二、落实陪审员逃避义务处罚 |
三、建立延期履职制度 |
四、确立陪审义务豁免规则 |
五、明确陪审员雇主的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陪审员权力配置研究 ——以中国人民陪审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司法基础 |
(一) 审判中的对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
(二)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权力归属 |
1. 事实认定的主体要求 |
2. 法律适用的主体要求 |
3. 事实认定权与法律适用权的合理分配 |
(三) 陪审员权力配置的一般模式 |
1.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
2. 大陆法系参审制度 |
二、中国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历史演变与现状 |
(一) 中国陪审制度的产生 |
(二) 改革期许的立法折扣 |
(三) 当下中国本土制度的结构及运行现状 |
1. “双轨制”参审模式 |
2. 运行现状:陪审员的裁判权易被虚化 |
三、人民陪审权力运行的困境 |
(一) 理论层面:事实认定对象难以界定 |
1. 本体论上的交错 |
2. 认识论上难以区分 |
(二) 制度层面:陪审员权力行使机制阙如 |
1. 职权分配机制不合理 |
2. 陪审员事实认定效力的欠缺 |
(三) 实践层面:事实认定的方式不规范 |
1. 事实认定清单适用不规范 |
2. 法官的过度指示 |
四、中国人民陪审员权力配置的未来 |
(一) 理论层面:实用主义区分路径的选择 |
1. 域外实用主义区分标准 |
2. 对我国的启示 |
(二) 制度层面:完善职权分配保障机制 |
1. 彻底实行异职异权的职权分配机制 |
2. 明确陪审员事实认定的决定权 |
(三) 规范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引 |
1. 事实清单制度规范化 |
2. 法官指示规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刑事陪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刑事陪审制度概述 |
1.1 刑事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1.1.1 刑事陪审制度的起源 |
1.1.2 刑事陪审制度的传播与发展 |
1.2 陪审制度的理论依据 |
1.2.1 司法民主理论 |
1.2.2 分权制约理论 |
1.2.3 同类人审判思想 |
1.3 陪审制度的价值 |
1.3.1 政治价值 |
1.3.2 司法价值 |
2 域外代表性国家陪审制度考察 |
2.1 美国陪审团制度 |
2.2 法国参审制度 |
2.3 日本裁判员制度 |
2.4 域外陪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 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考察 |
3.1 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立法现状 |
3.1.1 选任条件的“一升一降” |
3.1.2 选任程序的“三次随机” |
3.1.3 参审案件范围予以细化 |
3.1.4 创立二元化陪审法庭 |
3.1.5 日趋完善的陪审员保障机制 |
3.2 我国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参审范围仍然不明确 |
3.2.2 二元陪审模式存在矛盾冲突 |
3.2.3 事实审和法律审区分机制依旧阙如 |
3.2.4 法官指示机制不健全 |
4 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完善 |
4.1 科学界定刑事案件参审范围 |
4.2 改革合议庭组成与表决规则 |
4.3 实现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的方法 |
4.3.1 明确事实审之“事实”的内涵 |
4.3.2 完善事实问题清单制度 |
4.3.3 陪审员与法官错位行使裁判权之救济 |
4.4 法官指示制度的完善 |
4.4.1 指示内容的完善 |
4.4.2 指示程序的完善 |
4.4.3 不当指示之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国陪审制度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参审问题研究[D]. 伊利奇.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人民陪审员违法行为之抑制[D]. 张然.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3]公民参与理论下的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以黄埔区法院为例[D]. 孙建朋. 兰州大学, 2021
- [4]东亚地区重要法域陪审制度比较研究[D]. 许千钧. 福建师范大学, 2020
- [5]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研究[D]. 高宏霞.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6]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D]. 马梅芳. 华侨大学, 2020(01)
- [7]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完善研究[D]. 石毅.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8]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及对策[D]. 杨雪琛.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9]陪审员权力配置研究 ——以中国人民陪审制为视角[D]. 杜晓桐. 苏州大学, 2020(03)
- [10]刑事陪审制度研究[D]. 鲍佳音. 辽宁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