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比较(上)(论文文献综述)
王文利[1](2018)在《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任何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诉争合同无效,裁判者均需审查合同的效力,如若认定诉争合同有效,则需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诉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悖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如若认定合同违法而无效,则需引用违反具体强制性规定法条,因此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无法回避合同效力之审查,存在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问题。作为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合同违法即无效,自当无从研究此类合同效力,然则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肇始,无论立法者是否予以规定此概念,违法合同不一定无效已深入法治思维之中,如何进行司法识别责无旁贷成为研究对象。当企及探究强制性规定类型精确化、标准化沦为无法实现之幻想,放弃则欲罢不能,如何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依旧是司法实务中疑难杂症。《民法总则》第153条未采纳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概念,源于理论与实务界争议较大、无明确区分标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空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概念,立法未予采纳极具正当性,不仅在于无明确司法识别标准,更主要困境为如何界定之,概皆源于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系法学概念,并非法律或言立法术语。现因上述原因虽未纳入立法之中,但如何司法识别违法合同的效力依然系裁判难点之一,可谓沉珂痼疾未除,又添并发症,争议不仅未平复,相反更加激烈。探究违法合同之效力,如若继续固持沿循强制性规定类型标准化之路径,因其固有性质使然,无法实现初衷。如何精准识别违法合同效力,仍需自法律历史中探寻,因人类的各种社会制度均起源于蒙昧社会,发展于野蛮社会,成熟于文明社会,法律制度亦不例外。欲探寻法律体系中细枝末叶,需自无效合同规则的历史演化肇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之无效合同先于国家、法律存在,起源于远古时代之禁忌和违反禁忌的合同。无效合同规则的成因基础为公平、良知、正义、效率,分别系其民法学、伦理学、哲学、经济学基础。有效合同自有价值判断理念,合同有效的基石为鼓励交易、契约自由、等价交换等,鲜有探讨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无效合同规则亦应存有其相应价值判断理念:维护交易秩序是其首要需求,保障契约自由是其必然结果,鼓励和促进交易是其内在目的。强制性规定源于氏族禁忌,先于法律而存在,其类型化并非如我国学者误传系史公尚宽先生所创,细究其雏形可追溯至罗马法中将限制性法律或禁止性法律划分为不完善法律、不完全完善法律及完善法律,在我国系“舶来品”,其继受中存在诸多失误,其中之一,当下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存在极端两极化,即过于宽松和苛求。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效力认定,矫枉过正,如苛求认定有效,随意扩大无效的范围。其成因无外乎学术研究存在误识、理论准备不足、司法识别路径指向不明。虽强制性规定类型标准、精确化是无法实现的梦想,但仍具有相当的价值功能:根本性转变了裁判者的理念、慎重对待违法合同的效力、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为防止公法过分干涉意思自治、保持适度管制,需要对强制性规定加以一定限制,两分法起到了在私法领域桥头查验欲进入国家管制、分辨强制性规定对私法行为效力影响的审核作用。两分法作为一种严格预防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否定的守桥者(裁判者)手中检测仪器之一,规制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尊重和守护意思自治是守卫者使用两分法之本分,其价值功能亦在此。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并非唯一司法识别违法合同效力利器,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需考量立法目的、衡量相冲突利益、法益之种类、交易安全,其所禁止者,究系针对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等,加以认定。不仅如此,还应当考量无效后果、法律效果、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影响合同效力之因素,慎重适用强制性规定否定合同效力,尽量减少无效合同之认定。我国无效法律行为规则的历史演化,特别是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系改革开放伴生物,随前者不断深化而变化,历经任意无效、限制无效至严格限制无效之清晰可见脉络。其进步性不可小觑,但因我国改革开放仍然在路上,故现行规则及其适用依然存在不足,突出表现在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中:适用法律依据不规范、认定合同无效扩大化、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识别有误、裁判无效依据有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自相矛盾。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适用《合同法》第52条不规范:依据该条认定合同有效;不直接适用该条认定合同无效;笼统适用该条;混用该条各项。无效扩大化表现为:有瑕疵合同认定为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认定无效于法无据;将未生效合同判定无效。诸多司法识别失误主要源于司法实践忽视法律适用、强制性规定泛滥、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识别认识模糊。矫治上述缺失首先须在立法上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在此基础上奉行“存疑推定有效”之规则,具体而言,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因部分无效否定整体合同效力;法定撤销及解除优先于无效。在违法合同中,违反资格准入强制性规定的嗣后补正合同,作为特例,此类合同主要是指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合同已成立甚至履行,但出卖方、租赁方、出让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或自始至终未依法取得相关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安全合格证、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及依法被法院查封财产后擅自处分的合同,合同标的物或其建筑行为因此存在瑕疵,但存在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涤除瑕疵可能性的合同。该类合同异于无效合同补正及无效合同转换,虽合同内容具有一定瑕疵,但存在涤除瑕疵可能性,并不因此无效。无论自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基础、理念,抑或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均旨在限制强制性规定即公权力对意思自治过度干预,尊重当事人合意,尽量认可合同有效,严格控制违法合同无效之司法判定,鼓励交易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潘莹[2](2012)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完善的商业银行市场包括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商业银行业务运营、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涉及广泛的公众存款利益及债权人利益,直接影响着一国的金融体系的稳定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正是因为商业银行的重要地位,各国都对商业银行竭尽一切可能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然而市场经济具有“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特征,加之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尽管世界各国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持严格谨慎的态度,但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发生仍然在所难免。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显露出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危机救助、退市支持制度方面的不足,特别是暴露了监管机构对危机银行面临市场退出时各阶段监管力度和措施方面的缺陷。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督重点向来放在市场准入和业务运营方面,而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则有所忽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果断让一批难以挽救的商业银行退出金融市场。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实际运用时间只有短短十几年,一些相关的制度、措施还不够不完善,因此,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可依、操作随意性强、资源再分配低效率等一系列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组织,我国经济各方面都加快了全球化的步伐,金融业所面临的考验和压力进入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今天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各种程序和措施将被更广泛和频繁的运用。本文首先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的分析和内涵着手,其次介绍了各国际组织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指引,再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理念及实际操作,然后对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缺陷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为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建议当中包括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明确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方式、实施标准以及实施程序,界定各监管主体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中的边界,降低商业银行的退市成本,提高法律手段和市场措施的效率及效果,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完善商业银行退市支持制度,进而能够发挥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在市场上的最大效能。
张彬彬[3](2011)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制度的行政法观察》文中研究说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着实给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好好地上了一堂课,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如何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工作,使之更加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以及满足金融业稳健发展的需求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今后工作探索的重点。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由完整的主体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市场主体运营监管法律制度和主体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三大有序全方位性的法律体系构成的。我国目前金融监管领域中,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与市场主体运营监管制度在法律文本上较市场主体退出监管制度来说相对比较完整,而目前关于对市场主体退出行政监管制度无论在法律文本还是政策规定上都显得略微不足。本文从行政法视野角度切入,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监管理念和制度,以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制度进行探索,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的基本理论。在本章中,笔者主要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原因、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类型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基本理论概述三个视角进行阐述。在第三节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理论概述中,笔者除主要分析了我国现有行政监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这一业务领域运行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外,还比较了美、英、德三个国家的行政监管体制,以期为后文重点构建我国的行政监管模式提供蓝本。第二章中,笔者主要分析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以及对现状的反思。共分为三节,第一节重点分析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在的问题:债务清偿制度规定制度标准模糊、最后贷款人制度职能定位不准确、存款保险制度与最后贷款人制度实际应用的混淆、针对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尚未完善是我国现存金融监管过程中切实发生的较为普遍的问题,这些问题的逐步解决是金融监管体系逐渐完善的前提保障。第二节笔者主要从法律规定层面分析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的法律制度安排。第三节,结合上述两节中提出的问题和具体规定,笔者从行政法考量的角度分析评价现有行政监管制度,提出现有法律制度相对不够完善,应加快从法律制度层面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的建议。第三章,笔者则主要提出自己对于构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行政监管制度的观点。关于构建我国行政监管制度的框架,笔者的思考如下:首先,基本框架的建立:监管主体方面,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中监管职能的准确定位;确立我国行政监管的目标,并以此为指导原则,贯彻行政监管始终;完善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从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上双管齐下,发展新型监管手段,实现有效监管。第二节里,笔者从监管机制的配套措施方面对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行政监管制度提出建议,主要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最后贷款人制度以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这三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完整的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机制保障,但在我国发展尚欠缺具体的制度构建。第四章中,笔者主要对本文作简要总结,提出自己文章写作的不足,以期在今后的科研工作中能够继续完善本课题。
晏雨[4](2011)在《银行破产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优胜而劣汰是市场经济行为结果的一种常态。换句话说,破产乃商业经济下的理性法则。一直以来,中国银行业在国家政府信用所提供的隐形担保的依托之下经营,并主要依靠行政计划设立、运行和管理,这样使得银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几乎不存在市场退出的问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改革的深化以及银行业竞争的国际化,中国银行业要摆脱“大发展—高不良(资产)—大剥离”的怪圈,增强自身竞争实力,必须面临承受破产的“阵痛”,客观地接受“适者生存,物竞天择”的自然法则,完成向真正的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华丽的转变。建立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为银行破产提供一条安全的、有序的司法退出道路,是立足于市场规律、立足于国情的必然抉择。我国未来银行业破产立法到底应当如何设计,是一个制度研究的课题。本文为适应这一现实需求,在整合相关学科知识,立足我国实际,结合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银行破产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依据价值论、实证论和构建论的思路展开。第一章属于基础理论和实证分析的内容,后面二、三、四、五章是具体制度构建的内容,是论文的主体部分。第一章银行破产立法的价值。通过法律价值分析方法论述了我国建立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必须性。作者从对破产意义的一般考察入手,在界定清楚银行破产法律概念和特殊性的基础之上,分别站在一般破产法价值的角度和金融监管的角度详细分析了银行破产立法的价值,最后通过我国现有银行破产法律规则的实践分析,得出构建系统性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迫在眉睫的结论。第二章探讨了银行破产的立法模式问题。首先通过对各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观察,将其分为两类不同的立法模式,并对两种不同的立法例进行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之上,根据我国国情,借鉴于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站在经济立法的视角考虑,得出我国银行破产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就是在《企业破产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全国人大另行制定银行破产特别法之结论。第三章是银行破产重组机制的设计安排。在破产预防理念的影响之下,重组机制的构建成为整个银行破产立法中的亮点与关键点。笔者亦认为,重组是银行破产预防机制的核心。第一节是对重组制度的概述,分析了重组的正当性基础、重组的法律概念、以及银行重组的两种方式。第二节是整个重组机制的重点,是对重组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与安排。限于篇幅,本文仅就银行重组机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阐释,分别是重组计划的审查、表决程序及执行。第四章银行破产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说是本篇论文的最大亮点。笔者认为,信息化的时代,银行业的有效监管越来越倚重于银行机构的信息披露。在银行破产法律体系中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为了让金融消费者获得保障交易安全所必需的信息,使其在交易中能及时决策自己的投资行为和规避风险,更是为了使破产管理人了解问题银行的财务状况,做出有效破产救助决策的关键依据。在本章中,笔者从立法现状和具体实践中的困难两方面入手,通过对立法现状的分析,对实践中难度的解读,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信息披露法律的几点建议。第五章银行破产清算。这是整个银行破产程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基于银行破产的特殊性,涉及到的主要制度是银行破产标准的界定、破产申请人的范围、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其职责、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和清偿。清算程序必须围绕保护中小额存款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因此在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将这一原则贯彻到细节之处。特别应指出与一般破产清算所不同的地方。笔者在行文过程中也一一论述到。
姜冉[5](2011)在《中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机构同企业一样,也存在破产。破产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必然的经济现象,金融机构破产与企业的破产存在诸如破产清算财产和破产清偿财产的范围、法律限制、破产后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差异。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各国政府对其破产都采取谨慎态度,尽量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从而减少金融机构破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各国的具体法律制度和政策各有不同,但其基本原则大致上是相同的,也就是采取谨慎监管的态度,完备各项配套制度。这些先进的经验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当前,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金融业蕴藏的风险日益暴露出来,如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成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因此设置合理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对我国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维护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共分为四个部分,以下是关于本文结构和内容的简单介绍:本文对比了金融机构破产与企业破产的不同,阐述了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立法规定,并分析了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外处理金融机构破产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处理金融机构破产的实践对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构建提出了建议。首先,本文的第一,二章是关于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基本概念的界定和现状的简单介绍,通过这两个部分的阐述分析我国当前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问题。第一章是对金融机构的类型、破产的概念以及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进行概述,以明确论文研究对象的特点。第二章分析了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现状,阐述了对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提出问题,即存在有关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形成、立法技术陈旧,现有企业破产法存在不足、尚未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损失和风险合理分担机制等问题。其次,本文的第三章介绍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和立法制度,通过立法体例、组织机构、破产程序的开始、重整制度和清算制度的比较和借鉴,进一步阐述其对我国法律制度构建的启发。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实际国情出发,完善相关监管和重整制度,充分发挥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的作用,注重培养专业化的破产清算人才,并建立完备的配套制度,从而构建我国自己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最后,通过对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海南发展银行破产进行案例分析并综合前三章的理论研究,对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法律设想,即从立法例和价值理念、破产标准和主管当局、破产重整和清算程序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详细的论述了笔者的观点。本文结构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希望可以对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
唐婧[6](2010)在《关于我国金融机构破产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文中指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金融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也是金融稳定和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客观要求。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制度尚存在诸多空白和缺陷。针对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实践的具体问题,不完备法律、现代破产法立法理念、破产概念的广义化等对我国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启发借鉴意义。
王鲁宁[7](2010)在《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的有机结合。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它与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以及市场运营监管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健全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体系。2006年底,外资商业银行全面进入中国,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日益加剧,再加上2007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至今还未平息。一些竞争力弱的商业银行被市场淘汰将不可避免,如果没有处置有问题商业银行的配套法律制度和措施,就难保金融秩序的稳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商业银行则是产生金融风险的重要主体之一,而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更是带有极大风险的行为。商业银行具有比一般工商企业更易受到体系性打击的特殊性,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是关系到金融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为此,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特别是妥善处理有问题的商业银行,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其安全的退出市场,对保障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陆续对一些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市场退出的处理,但其中涉及商业银行的少之又少。这些金融机构的清算资产大多不足以全额清偿债务,国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通常采取财政出资和直接用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方式,拿出了上万亿元的资金对其进行处置。这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负担,而且不利于提高经营者的风险意识。由于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在我国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情况,既缺少相关理论支撑,在实际操作中又缺少法律规范,所以在退出过程中利益各方出现激烈的矛盾冲突在所难免。时至今日,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实践都还非常薄弱,迫切需要加以完善。所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问题,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已成为关系到我国金融业稳定发展的重要现实问题。因此,在研究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应全面分析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的现状,充分考察并借鉴适合我国的相关域外立法经验,从而归纳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措施,以指导当前和今后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妥善处理由此带来的各种矛盾,建立起按市场规则运行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制度环境。
赵田田[8](2009)在《论美国证券公司破产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发挥着保证证券市场顺利运作的核心作用。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我国证券公司在十几年的探索成长中,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积累了许多问题,由于证券市场的长期低迷,这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致使相当一批证券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不得不退出市场。证券公司退出市场有多种方式,包括破产,资产重组,行政接管,托管以及并购等。其中,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是证券公司退市的一个重要方式。建立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对于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稳健发展都是有重要意义的。不符合“优胜劣汰”这一市场基本法则的证券公司被逐出证券市场,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一个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运行秩序,从而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破产时,与普通企业破产相比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为实现证券投资者保护目的而进行的程序设计,即证券公司破产时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中心的保障机制和以证监会监管为中心的监管机制。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投资者是整个市场的支柱,而投资者信心也影响着整个市场的走向。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不能在证券公司破产时对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保护。美国是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独具特色。由破产法典的专门规定和1970年国会通过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SIPA)共同组成了美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其特色在于:具有两套并行的清算程序、两种托管人、两种特色的启动程序。在SIPA程序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扮演了重要角色,通过特殊的启动程序、保护令的发布、管理人的指定、保护资金的运用、客户的转移等规定,弥补了破产法在证券公司破产时对证券投资者保护不力之不足。该法案将证券投资者保护与清算程序有机结合,很好地解决了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值得我国立法借鉴。我国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对于证券公司破产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程序和实体规定方面,尚不能提供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因此,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迫在眉睫。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制定具有可行性的相关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
何进成[9](2009)在《国内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研究的文献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退出监管是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较之于商业银行的准入和运营监管,我国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监管还不成熟。梳理了国内部分学者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有关文献研究,从经济学和法理学的视角进行归纳,从中总结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存在的问题,最后进行了简单评述。
刘静[10](2008)在《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商业银行破产是商业银行法律主体资格的最终消灭,是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最剧烈、最彻底的一种方式,也是市场退出体系中唯一的司法程序。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例银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出现,这是极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的。究其原因,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实施市场化破产的最大障碍。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新《企业破产法》首次宣告了中国市场经济接纳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破产;同时,还赋予了国务院起草有关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的权力。在这种背景下,进行商业银行的破产法制研究就有了更切实的基础和更强的针对性,以及实务上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作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设计应既着眼于避免尚有救助希望的问题银行破产,又在银行破产成为不得已的选择时有利于尽量减少损失和社会震荡。因此,需要从商业银行的性质、商业银行破产的概念、破产法的法律属性、理念、立法模式、破产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某些重要问题等方面予以论述。具体而言,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理念,不仅论述了从“禁止破产主义”到“严格破产主义”、从私权平等到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从清算主义到再建主义的思想交锋等具体理念,还从商业银行破产的衡权思想、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阐述,并进一步分析了普通破产法与银行破产特别法两种立法模式的优劣以及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此外,还在对商业银行破产进行宏观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详细研究了银行破产的申请主体、破产标准、银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特殊性等破产清算程序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比较(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比较(上)(论文提纲范文)
(1)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动因 |
二、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三、研究状况 |
四、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违法合同的“法”规范:强制性规定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诠释 |
一、强制性规定的范围 |
二、相关概念辨异 |
三、强制性规定的祛魅 |
第二节 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演变 |
一、类型化的现实性 |
二、类型化的追根溯源 |
三、类型化继受的缺失 |
第三节 类型化既存问题成因 |
一、法源误区 |
二、储备不足 |
三、识别路径指示不明 |
第四节 二分法类型化的适用功能 |
一、二分法类型化的功效 |
二、二分法类型化的考量 |
三、类型化精准目标的践行 |
四、未入典并不是废弃 |
小结 |
第二章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判断理论 |
第一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历史演化 |
一、无效合同的起源 |
二、民法总则第153条对无效合同规则的影响 |
三、我国无效合同规则发展趋势 |
第二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建构基础 |
一、民法学基础:公平 |
二、伦理学基础:良知 |
三、哲学基础:正义 |
四、经济学基础:效率 |
第三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 |
一、首要需求:交易秩序之维护 |
二、必然结果:契约自由之保障 |
三、内在目的:鼓励和促进交易 |
小结 |
第三章 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 |
第一节 司法识别误区 |
一、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不规范 |
二、合同无效认定扩大化 |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错位 |
四、合同无效判定依据不当 |
五、适用诉讼时效认知不一 |
第二节 无效合同司法识别误区的成因 |
一、忽视法律适用 |
二、强制性规定滥觞 |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不清 |
第三节 无效合同识别误区之矫治方法 |
一、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 |
二、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 |
三、确定存疑推定有效规则 |
小结 |
第四章 违法合同的特例:嗣后补正合同效力 |
第一节 嗣后补正合同创设的必要性 |
一、嗣后补正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二、嗣后补正合同现存困境 |
三、嗣后补正合同缺失性 |
第二节 域外启示 |
一、违法合同未必无效 |
二、违法合同嗣后补正效力的法益权衡 |
三、违法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不足为鉴 |
第三节 嗣后补正合同的性质 |
一、嗣后补正合同异于合同效力补正 |
二、嗣后补正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转换 |
三、嗣后补正合同的有效性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相关概念 |
1.1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1.1.1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概念 |
1.1.2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必要性 |
1.2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1.2.1 商业银行危机救助制度 |
1.2.2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 |
1.2.3 商业银行退市支持制度 |
1.3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意义 |
2 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国际指引 |
2.1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立法方面的规定 |
2.2 监管主体方面的规定 |
2.3 危及银行救助措施方面的规定 |
2.3.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核心原则 |
2.3.2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处置问题银行监管指引》 |
2.3.3 欧盟“影子委员会”的处置程序建议 |
2.3.4 世界银行的附件Ⅰ:银行破产和重组 |
2.4 关于危机银行市场退出方面的指引 |
2.4.1 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核心原则 |
2.4.2 欧盟“影子监管委员会”的处置程序建议 |
2.4.3 世界银行的附件Ⅰ:银行破产和重组 |
2.5 危机银行市场退出支持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指引 |
2.5.1 国际清算银行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指引 |
2.5.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优实践原则 |
2.5.3 欧盟实施的《存款保险方案指令》 |
2.5.4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核心原则 |
3 国外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实际经验 |
3.1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 |
3.2 监管主体 |
3.2.1 独家监管模式 |
3.2.2 双线多元、分权制衡模式 |
3.2.3 一线多元、行政指导模式 |
3.3 商业银行危机救助制度 |
3.3.1 公共财政援助制度 |
3.3.2 接管 |
3.4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 |
3.4.1 撤销 |
3.4.2 破产 |
3.5 商业银行退市支持制度 |
3.5.1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
3.5.2 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 |
4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4.1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历程 |
4.2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现状 |
4.2.1 立法现状 |
4.2.2 监管主体 |
4.2.3 危机银行救助机制 |
4.2.4 危机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
4.2.5 危机银行退市支持制度 |
4.3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 |
4.3.1 立法方面存在欠缺 |
4.3.2 监管主体关系和职权缺乏协调 |
4.3.3 关于商业银行危机救助制度 |
4.3.4 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 |
4.3.5 关于商业银行退市支持制度 |
4.3.6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实践当中存在的其他缺陷 |
5.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体系 |
5.2 协调各监管主体的关系 |
5.2.1 监管机构的设置 |
5.2.2 建立各监管主体之间关系的协调机制 |
5.2.3 理清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
5.3 商业银行危机救助制度的完善 |
5.3.1 完善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 |
5.3.2 完善接管制度 |
5.4 健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 |
5.4.1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撤销制度 |
5.4.3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 |
5.5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退市支持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制度的行政法观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行政监管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原因分析 |
一、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 |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经营问题 |
三、外在客观环境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 |
第二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类型 |
一、并购制度 |
二、行政关闭或撤销制度 |
三、破产制度 |
第三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行政监管基本理论 |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
二、我国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的制度建设 |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的比较分析 |
第二章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反思 |
第一节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在的问题现状 |
一、债务清偿制度规定制度标准模糊 |
二、最后贷款人制度职能定位不准确 |
三、存款保险制度与最后贷款人制度实际应用的混淆 |
四、针对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尚未完善 |
第二节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的法律制度安排 |
一、一般法的相关规定 |
二、特殊法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对我国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的法律制度的评价 |
一、现有监管制度的缺陷 |
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的立法思考 |
第三章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行政监管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
第一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制度构建 |
一、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中监管职能的准确定位 |
二、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的目标定位 |
三、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手段 |
第二节 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制度的配套措施 |
一、构建我国特色的最后贷款人制度 |
二、启动存款保险制度的行政监管程序 |
三、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的风险预防系统的监管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银行破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建立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价值 |
(一) 破产与银行破产概论 |
(二) 银行破产立法的价值 |
(三) 我国银行破产立法的现状评析 |
二、银行破产的立法模式 |
(一) 两种立法模式的考察 |
(二) 我国银行破产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三、银行破产的重组 |
(一) 重组:银行破产预防的核心 |
(二) 银行破产重组制度的设计与安排 |
四、银行破产信息披露制度 |
(一) 我国关于银行信息披露之法律规定与分析 |
(二) 我国银行信息披露实践中的难点 |
(三) 银行破产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五、银行破产清算 |
(一) 银行破产的启动程序 |
(二) 银行破产管理人 |
(三) 银行破产财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阐述 |
二、金融机构破产与一般企业破产的区别 |
第二章 中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 |
二、中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构建的必要性 |
三、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国外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比较 |
二、国外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中国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实践以及法律制度构建 |
一、中国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实践 |
二、中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注释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6)关于我国金融机构破产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性 |
二、破产退出是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三、金融机构破产在我国的具体实践 |
四、新的法律理念对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建设的启发 |
1.不完备法律制度下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平衡 |
2.破产法立法宗旨的更新 |
3.对破产概念作广义理解 |
(7)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相关理论 |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类型 |
1、业务的市场退出和机构的市场退出 |
2、主动型市场退出和被动型市场退出 |
3、保护型市场退出和自由型市场退出 |
4、行政型市场退出和司法型市场退出 |
(二)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意义 |
1、有利于保持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稳定 |
2、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优化金融环境 |
3、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 |
4、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纪律 |
5、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避免信用风险 |
(三)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必要性 |
1、市场退出监管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 |
2、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监管的必要性 |
二、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实践及立法现状 |
(一)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立法现状 |
1、接管 |
2、解散 |
3、撤销 |
4、并购 |
5、破产 |
(二)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实践 |
(三)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制度缺陷 |
1、监管立法缺失 |
2、行政干预严重 |
3、缺乏配套机制 |
三、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域外立法经验 |
(一)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
1、有问题银行的处理原则 |
2、有问题银行的纠正措施 |
3、存款保护方面 |
(二)两大法系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制度 |
1、英美法系 |
2、大陆法系 |
(三)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
1、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作支撑 |
2、市场手段与政府干预相结合,以市场为主的处理方式 |
3、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
4、在退出方式上更多地采用并购方式,但不排斥破产方式 |
5、银行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
四、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处置原则 |
1、基本原则 |
2、操作原则 |
(二)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体系 |
1、立法模式的选择 |
2、目前各退出方式急需解决的问题 |
(三) 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关系协调 |
1、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 |
2、理清银监会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
3、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
(四)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保障制度 |
1、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 |
2、构建存款保险制度 |
3、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论美国证券公司破产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美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规制的基本内容与特色 |
第一节 美国证券公司破产适用的法律制度 |
一、美国《破产法典》 |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 |
三、《破产法典》与《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的接轨 |
第二节 证券公司破产的程序问题 |
一、两个并行的清算程序 |
二、两种托管人 |
三、两种启动程序 |
第二章 美国证券公司破产的保障机制——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 |
第一节 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证券公司破产的核心问题 |
二、投资者保护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
第二节 证券公司破产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机制 |
一、有关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立法 |
二、有关投资者保护的破产程序法律制度 |
三、SIPA体制下对投资者保护的限制 |
第三章 美国证券公司破产的监管机制——以SEC监管为中心 |
第一节 证券公司破产中监管机构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必要性理论 |
二、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目标 |
第二节 证券公司破产的监管权力配置 |
一、SEC的案件调查程序 |
二、SEC的案件处理程序 |
第四章 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的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
一、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 |
二、行政干预过度 |
三、央行再贷款兜底解决不合理 |
第二节 美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规制对我国的经验与启示 |
一、借鉴SIPA,完善投资者保护 |
二、美国SEC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体系的建构 |
一、完善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的法律体系 |
二、完善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的具体制度安排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国内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研究的文献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边界 |
三、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
四、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理分析 |
五、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六、结论 |
(10)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商业银行破产概述 |
1.1 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商业银行破产的概念 |
1.2 商业银行破产的起因与表征 |
1.3 商业银行破产法的法律属性 |
1.4 构建我国银行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
第二章 商业银行破产的理念及立法模式 |
2.1 商业银行破产的具体理念 |
2.2 商业银行破产的衡权思想 |
2.3 商业银行破产的基本原则 |
2.4 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模式 |
第三章 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制度设计 |
3.1 现行商业银行退出制度 |
3.2 商业银行救助法律制度 |
3.3 其它相关制度的配套与完善 |
第四章 破产清算程序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
4.1 商业银行破产的申请主体和前置程序 |
4.2 完善破产标准 |
4.3 完善金融机构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
4.4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特殊性 |
4.5 建立破产银行的资产处置制度 |
4.6 濒临破产银行的重整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四、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比较(上)(论文参考文献)
- [1]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D]. 王文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2]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潘莹. 北方工业大学, 2012(10)
- [3]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行政监管制度的行政法观察[D]. 张彬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2)
- [4]银行破产法律问题研究[D]. 晏雨. 华中师范大学, 2011(10)
- [5]中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 姜冉. 吉林大学, 2011(08)
- [6]关于我国金融机构破产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 唐婧. 许昌学院学报, 2010(03)
- [7]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D]. 王鲁宁. 山东大学, 2010(09)
- [8]论美国证券公司破产的法律规制[D]. 赵田田. 复旦大学, 2009(02)
- [9]国内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研究的文献综述[J]. 何进成. 企业导报, 2009(03)
- [10]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 刘静. 湖南师范大学,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