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董事制度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王洪盾[1](2020)在《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形势下,以国内循环为主体就要求挖掘自身潜力,减少对国外技术与市场的依赖,这就需要加强自主创新,以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国企业的研发投入逐年提升,但是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此次中美贸易摩擦,美国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频频在核心技术上对我国企业卡位,对我国的重要高新技术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充分地说明企业自主创新对企业自身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那么,什么是影响我国企业研发的关键因素,如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就显得至关重要。围绕上述问题,全文运用2008-2018年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数据展开分析。以往的研究中,从公司治理的视角探究企业研发的尝试并不多,关于公司治理如何影响企业研发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相关研究并不充分。正基于此,全文立足于我国投资者保护法律不完善,股权集中度高的典型事实,借鉴委托代理理论,考察公司治理如何影响企业研发;针对如何激励企业研发,分析了企业研发对企业绩效的关系,通过理论建模与实证分析论证了二者的内在逻辑与传导机制。全文以公司治理为逻辑起点,企业研发为中介效应,企业绩效为最终目标,沿着“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企业绩效”的逻辑主线展开。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首先,引入全要素生产率作为企业绩效,检验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关系。实证结果表明:(1)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呈负相关关系,控股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二权之差与全要素生产率呈负相关关系,说明控股股东的二权偏离会抑制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在其它变量相同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的国有股权性质对上市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有显着的负相关关系,说明国有控股股权对上市公司全要素生产率存在一定的负向作用。(2)董事会规模与公司全要素生产率之间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关系,由于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导致董事会规模不能给公司的效率提升带来积极作用,反而起到了负面影响;同样在控股股东控股的股权结构之下,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难以独立,无法真正地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研究还发现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占比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并不显着;此外,由董事长兼任CEO的上市公司,其企业TFP增长率显着低于其他两职分任的公司,说明两职兼任对企业TFP增长率有负向作用。(3)高管薪酬可以显着地提升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而高管的股权激励对全要素生产率水平提升并无显着作用,只对企业短期价值的提升有促进作用。(4)从股权性质差异做进一步分析,发现控股股东的二权分离率对非国有控股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抑制作用更为明显,而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影响并不显着;这说明缓解非国有控股公司的第二类代理问题对其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至关重要。(5)从行业异质性对公司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来看,研究结果发现对于非国有控股的新兴行业公司,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偏离与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的负相关关系更为显着,说明第二类代理问题对非国有控股的新兴行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抑制作用,而我国新兴行业的许多上市公司是非国有控股公司,这一结果更凸显了解决第二类代理问题对于新兴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其次,公司治理从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影响企业研发。通过研究发现:(1)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越严重,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就越低;分控股股东的股权性质来看,相较于国有背景实际控制人,非国有背景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研发投入的抑制作用更为显着;分行业看来看,相较于传统制造业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对于新兴制造业公司研发投入的抑制作用更为明显。(2)由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引致的资金占用等“掏空”行为会加剧上市公司的融资约束,进而间接抑制研发投入,融资约束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与研发投入强度存在中介效应。再次,企业研发对企业价值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有显着作用。具体来看:(1)通过理论推导发现公司的股票收益率可视为实物资本与无形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二者的权重主要取决于在生产中实物资本与无形资本的重要性。进一步地,将研发活动分解为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效率与专利质量,引入实证模型检验其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结果发现公司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效率与专利质量均与公司价值呈显着的正相关关系。通过对研发投入、研发效率与专利质量进行量纲的标准化处理并回归,结果发现在研发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专利质量对于企业价值的提升作用最为突出,说明在加大研发投入强度与提升研发效率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在关键技术上要持续发力,提升技术创新的含金量。(2)企业研发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具有正向作用。实证检验的结果显示保持其他变量不变,我国公司研发投入强度与研发效率每提升一个标准单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0.1%,相较于研发投入强度与研发效率,更为重要的是研发产出的质量,检验结果显示,专利质量每提升一个标准单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升0.3%。最后,检验了企业研发中介效应的存在性。运用实证分析法将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三者纳入到同一框架,建立中介效应的回归方程组,运用中介效应检验法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在公司治理对企业绩效的传导机制中,企业研发确实存在着显着的中介效应,考虑内生性与稳健性的情况下,中介效应依然显着。这一结果印证了本文逻辑主线,即公司治理是问题的逻辑起点,企业研发为中介效应,企业绩效为最终结果。公司治理会通过直接和间接(企业研发)两种渠道最终影响企业绩效。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揭示了公司治理对企业研发的影响机制,从不同的视角解释了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对企业研发的影响机制;第二,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引入内生增长模型,解释技术创新如何提升企业价值,为理解技术创新对于企业价值的影响机制提供了新的视角;第三,将企业研发的过程拆解为研发投入、研发效率与专利质量三个部分,并引入全要素生产率作为一种企业绩效,解释了企业研发对于企业效率的提升作用。
张建东[2](2020)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是公司法当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目的确定与路径选择,而且还会影响到公众公司法律规范结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董事信义义务构成等具体制度设计,甚至触及公司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现代公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因此,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成为各国公司法立法与学理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公司法制发达国家,自从伯利与米恩斯于1932年洞见公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来,即聚焦于公司权力如何适当且有效率地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分配,并由此引发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两大理念的长期论争,至今仍未平息。我国新一轮公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公众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改革亦是其核心内容,并承载着促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整体提高的功能使命。本文以我国公众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的维护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立基于我国本土的公司法理与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理论成果与立法经验,对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模式的应然选择开展系统性研究。在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予以重新界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各项影响因素,厘定我国应当选择的分配理念与分配原理,最终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之下,提出我国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法律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案。本文研究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展开: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其所拥有的权力内容,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未曾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而是采取一体规制的方法,将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而董事会须“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之上,赋予了股东大会过于庞大的权力,而使董事会沦为其办事机构。由此导致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实境况下,公司独立法律人格难以彰显,以及董事会独立性被严重弱化等弊端。为破除上述立法缺陷,我国学界提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经理层中心主义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等多种改革方案,但均未臻完善,故仍有予以重新深入思考探究的必要。二、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关于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揆诸全球公司法学理论,始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大的理念——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两大理念在公司治理的目的与路径方面,持有迥然不同的立场。前者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故在公司权力分配方面,应当将公司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保留给股东。而后者则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实现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绝对权力,以使其发挥公司内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中枢功能。理念的纷争无疑会对公司权力分配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故有必要从基本立场与法理基础等方面深入探究这两大理念,并剖析其对公司权力分配所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以期为公司权力分配合理化方案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正在整体上发生着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融合、趋同乃至一体化的深刻趋势性变化。(1)其中,公司法制发达国家关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制度,历经上百年的发展演进,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经验。虽受各国具体国情的影响,公司内外部权力分配的具体法律规则难以完全统一,但各国公司法制发展进程中早已达成高度共识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公司法改革工作期间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国情予以适当借鉴。因此,基于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代表性国家相关立法的全面考察并总结其共识性立法经验,能够为我国未来公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镜鉴。经对比分析,域外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均表现出股东大会权力逐渐弱化与董事会权力逐渐增强的特征,即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是现代公众公司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当依此作出相应调整。四、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受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公司股权结构、经营效率、利益冲突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在对相关制度重构进行理念选择和方案设计时,应当予以全面考量,不宜所有偏颇。我国立法与学理对于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一致认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依然高度集中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等现实条件,共同决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应为我国重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制度更为适当的理念。未来公司立法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以及法律效力,也应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并变革。五、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在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之后,公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格分离,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体系也应当随之进行重构。股东大会的权力应当采取具体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具体而言,应将其权力严格限定于选择管理者和监督者并同时确定他们薪酬方案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对于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变更终止等结构性重大变更事项的决定权。与此同时,董事会的权力则应当采取概括式的界定方法,即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力之外的其它公司经营决策权均归属于董事会独立行使。概言之,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即是董事会权力的“负面清单”,对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公司立法不适宜进行具体列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下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商业实践需要。
陈星[3](2020)在《独立董事、内部控制与企业安全责任履行的关系研究》文中指出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转型与结构调整,粗放式发展模式所累积的诸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损害社会、政府和企业员工利益等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频发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其在保证社会安全发展方面作用越来越重要。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员工,设施设备及政府和社会等外部环境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在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尊重和保障他们的利益。从利益的角度,从长远发展看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有利于企业利益的增长和企业发展壮大。本文分为六部分,首先主要介绍本论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方法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等。其次通过解释三者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参照已有的研究成果,提出本文的假设:(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与安全责任履行呈显着正相关;(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内部控制与企业安全责任的履行呈显着正相关;(3)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与内部控制呈显着正相关;(4)独立董事规模大可以增强内部控制对企业安全责任履行的正向作用,反之则削弱。然后对独立董事、内部控制与企业安全责任履行关系的样本选择和研究设计。对于选取的上市公司进行剔除并最终确立20家公司,再利用手工收集数据和指标确立研究模型。再开始进行实证研究和结果分析。对本文的研究模型中的变量先进行主成分分析,再对自变量和因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并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实证检验独立董事和内部控制对企业安全责任的影响,分析后再进行稳健性检验和内生性检验,最后根据实证结果提出研究结论即独立董事规模与安全责任履行呈正相关关系、内部控制与企业安全责任履行呈正相关关系,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有正向作用、独立董事规模大可以增强内部控制对企业安全责任履行的正向作用,反之则削弱。再根据研究结论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企业进行安全责任的建设和履行时提供借鉴作用。
危秀美[4](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转型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研究》文中提出“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在大部分国家(地区)的立法和实践中都已经确立了,许多国家(地区)都在成文法中明确的确立了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是董事会的原则。“股东会中心主义”是我国《公司法》一直采取的立法模式,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董事会的权力比重和之前立法比起来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依然未能脱离“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束缚。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在实践中,尤其是在互联网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然而“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一直以来都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仅仅只是实践的结果。基于上述现状,论文试图以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转型的基本分析为切入点,阐述相关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转型的必要性及其遇到的困境,提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转型的制度构建,以期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能发挥最大的效用,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转型的基本分析,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论述,一方面是上市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学理解释;另一方面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转型“董事会中心主义”实证分析,阐明了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如百度、京东、小米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和阿里巴巴公司的“合伙人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发展成为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结果。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一直以来都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仅仅是实践的结果。第三部分论述了相关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分别阐述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情况,运用比较分析方法来探究这些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区别,从而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转型的制度构建提供有益借鉴。第四部分讲述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转型的必要性及其遇到的困境,说明我国上市公司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探析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转型“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遇到的困境,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有限、上市公司的董事不独立、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董事激励机制,以及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对于董事会的监督有限等方面进行了讲述。第五部分是重中之重,针对第四部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转型“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遇到的困境,在我国理论界对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经验,提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转型的制度构建,如扩大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增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的独立性、建立有效的董事激励机制、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督制度等。在“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背景下,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优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对我国上市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高佳阔[5](2020)在《机构投资者如何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 ——以国美私募可转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工具。机构投资者作为可转债的最大投资主体,如何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使其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值得深入研究。论文尝试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机构投资者如何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优化公司治理情况。本文选取国美电器在境外发行私募可转债作为案例,运用公司治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采用案例分析法、财务指标分析和简单杜邦分析对机构投资者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和路径进行研究,并选取公司治理指标和主要财务指标对治理效应进行验证,从而得出机构投资者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与路径。最后通过与我国招行治理案例进行对比分析,为我国机构投资者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提出相应建议。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二章的背景介绍和文献评述作为全文的第一部分,阐述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对前人的研究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本文的研究方向;第二部分由三、四章组成,分别对可转债发行现状以及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方式、路径和效应进行分析,为核心案例分析提供研究思路。第三部分是第五章的案例描述和分析,通过案例陈述及分析提炼出存在的治理问题,运用上文所提的理论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与路径进行深入分析,采用公司治理指标和财务指标对治理效应进行验证,并与招行公司治理案例进行对比,从而得出结论。全文最后一部分是第六章的结论与建议。分析表明可转债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从内部和外部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的路径为:机构投资者转股成为股东,通过设置合理的股权激励计划、完善的董事会和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外部治理的路径为:机构投资者作为债权人引入外部审计和市场监管,并利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管理,达到优化公司治理的目的。基于以上结论,论文最后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以及完善资本市场体系进行了针对性建议。虽然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得出了结论,但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的限制是单一案例无法实现大量的实证分析,所以只能选用代理指标和财务指标等进行治理效果的验证。
蓝澜[6](2020)在《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近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频发,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究其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不足。各国为强化会计监督,依据其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不同解决方案。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会计监督权,但在实践过程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文章立足于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运用定性法分析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困境的原因,并用定量的回归分析法来验证上述成因分析的准确性。以分权制衡这一原则为理论依据,构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基于此提出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措施。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缺陷的具体原因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我国重外部监管而轻内部监督。由于司法难以干预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性事务,导致公司内部各机构的分权较为混乱,故司法实践所强调的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与证监会国家监督无法从根源上防止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的发生。其二,各机构会计监督职权分权不明。立法对于会计监督的部分概念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上存在争议,致使会计监督职权难以明确,各机构因会计监督职权范围界定不明而导致行使效率低下。其三,无有效的机制平衡会计监督职权冲突。相关理论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存在争议,《公司法》在法律条款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而实践中因董事会与监事会存在冲突导致会计监督职权难以发挥。通过回归分析,对比存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和对照组即未发生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成因验证。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缺陷的根源在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之间的权力未能实现合理分配与制衡。分权制衡原则与内部会计监督具有契合性,且分权制衡原则对内部会计监督的实现起到促进作用。基于分权制衡原则构建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故可从三方面实现对分权制衡原则的具体适用:即通过董事会实现有效内部分权和界定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权力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的分权;通过引入“人员混合”与“利害关系人”制度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的制衡;以及通过避免董事会“监而不事”与谨防独立董事沦为“花瓶董事”来保持分权制衡的有效性。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基于分权与制衡原则加以完善:其一,通过明确股东义务性规范和规范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条件来明晰内部会计监督各机构的权力边界;其二,通过扩大监事会规模和平衡各机构会计监督权力来实现内部会计监督交互制约机制;其三,通过建立独立董事代理公司与增强监事会监督的专业性来实现强化内部会计监督机构。
祝雅柠[7](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指出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黄丽蓉[8](2020)在《高校背景独立董事的“共产党员”身份与公司盈余管理》文中提出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独立董事对大股东和管理层的监督,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自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以来,独立董事能否降低公司盈余管理水平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话题,也是独立董事能否发挥监督功能的体现。现有文献主要以独立董事的比例、专业、职业背景及声誉等特征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考察独立董事对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鲜有文献对同一职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异质性与公司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与其他职业背景的独立董事不同,高校背景独立董事是兼具较强专业性和独立性的群体,而在他们能否有效履职的背后,文化的作用不容忽略。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主义文化作为我国特色政治文化的主要内容,不仅在宏观层面上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大意义,还渗透到共产党员的思想行动中,使这一文化在个体上实现从抽象到具体的转换。基于高阶梯队理论,高校背景独立董事是否具有“共产党员”身份属于可观测、可获取的客观指标,可以纳入高校背景独立董事的特征指标体系中,如此我们得以从个体层面探索我国特色政治文化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共产主义文化通过嵌入有“共产党员”身份的高校背景独立董事的思维模式和价值观念,潜移默化地参与了其在董事会的决策过程,进而对公司的盈余管理产生了影响。本文以2013-2018年我国A股聘请了高校背景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基于中国特色政治文化视角,研究高校背景独立董事的“共产党员”身份对公司盈余管理影响,并考察公司不同的产权性质是否影响高校背景独立董事的“共产党员”身份与公司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1)与不存在有“共产党员”身份的高校背景独立董事的公司相比,存在有“共产党员”身份的高校背景独立董事的公司盈余管理水平更低;(2)产权性质会影响的高校背景独立董事的“共产党员”身份与公司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相比于非国有企业,有“共产党员”身份的高校背景独立董事能够更显着地降低国有企业的盈余管理水平。进一步研究发现,有“共产党员”身份的高校背景独立董事对公司向上盈余管理行为能发挥更显着抑制作用,且较有“民主党派”身份的高校背景独立董事在降低公司盈余管理水平上能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以上结论说明,有“共产党员”身份的高校背景独立董事作为传承共产主义文化载体中的一类特殊群体,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能够履行有效监督职责并发挥了显着抑制作用,起到了“先锋模范”的作用。
陈祥义[9](2020)在《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公司业绩的关系研究》文中指出监事会治理是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特别是监事会与公司业绩的关系,一直以来在学术界和产业界都存在着不同意见。监事会作用的发挥,不仅与监事会个体特征相关,具体包括监事的性别、年龄、学历、任期、专业、来源、薪酬、股权等,而且与监事会规模、监事会主席的特征密切相关。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以及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有的专家认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彼此取代,有的专家认为相互促进。对于处罚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定性的研究多,定量的分析少。本文采用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公开数据,从2007年至2017年,共计11年时间,以25776家上市公司为观测样本,对于监事会、独立董事、处罚等与公司业绩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了多个有意义的结论。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如下:首先,本文探究了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公司业绩的关系,首次采用大样本数据对于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公司业绩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认为监事会对于公司业绩的影响整体上是有效的,具体表现为:上市公司监事的薪酬、持股数量与公司业绩正相关且显着,具有博士等高学历的监事、具有财务、会计、经济、工程专业背景的监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等与公司业绩正相关且显着;监事会的规模与公司业绩正相关且显着;监事的平均年龄、性别与公司业绩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监事的任期与公司业绩呈U型相关。其次,本文对于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业绩的关系进行了论证,首次对于独立董事特征与上市公司业绩的关系进行了对比研究。研究结果为:独立董事的高学历、薪酬、会计等专业背景,教授职称等对于公司业绩有正向影响且显着;独立董事的平均年龄对于公司业绩负向影响;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业绩呈现U型关系;独立董事的性别与公司业绩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独立董事的规模对于业绩的影响不稳定。实证结果认为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单独发挥作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可以并存,相互促进。再次,本文的论证方法有创新,在监事会、独立董事、公司处罚等与公司业绩关系的分析中,首次使用分位回归的论证模型,从分位结构中刻画了两者的关系,研究了在公司业绩处于不同分位点时,各因素对于公司业绩的影响,从而更加细致和全面地了解上述特征与公司业绩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分位回归是一种更稳健的回归方法,增加了研究结论的准确度和可信度。最后,本文首次对于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的特征与公司业绩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另外,本文对于上市公司受到监管处罚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了汇总分析,并首次对于处罚与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公司受到处罚次数与业绩负相关并且显着。本文论证采用了多元回归分析、分位回归分析、LOGISTIC检验和自变量滞后一期的稳健性检验等回归分析和检验方法,保证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和可靠性。本文对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改进监事会制度建设,处理好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陈羽丰[10](2021)在《独立董事持股动因及经济后果研究 ——以晶盛机电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证监会于2001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在中国引入。证监会的这一强制规定旨在建立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不仅能弥补监事会的不足,还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然而,经过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推行近20年,制度的有效性仍受到争议。独立董事本身应该独立于管理层与大股东,但又是大股东提名以及管理层聘任的,所以其被认为“不独立、不懂事”,是“花瓶”的言论也常被人提及。本文基于此提出以下疑问:独立董事持股,其身份转变为小股东,是否更独立于管理层及大股东,激励相容,从而更好的发挥监督职能?独立董事又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选择持股?独立董事持股又会给公司带来怎样的经济后果?独立董事持股是否能在满足个人利益的情况下也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针对上述问题,首先,本文采用文献分析对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高管持股以及独立董事独立性等的以往研究进行逻辑梳理;其次,本文在了解上市公司持股现状以及持股案例的基础上,探析晶盛机电独立董事持股原因和对公司带来的经济后果;然后,本文从财务绩效、市场反应、非财务绩效等三个方面对独立董事持股带来的的经济后果进行分析;最后,结合动因及经济后果分析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出相关建议。研究发现:一是利益驱动是独立董事持股的主要动因,能和上市公司形成互惠共赢的局面;二是独立董事持股对公司股价提升作用并不明显,这是由于持股数量少以及公示不明显的原因;三是独董持股后有助于维护独立董事独立性,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本文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特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支持独立董事持股;二是完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三是引入声誉机制。
二、独立董事制度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独立董事制度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公司治理 |
1.2.2 技术创新 |
1.2.3 企业研发 |
1.2.4 企业绩效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定性分析法 |
1.4.3 实证研究法 |
1.5 贡献与不足 |
1.5.1 贡献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1.2 委托代理理论 |
2.1.3 技术创新理论 |
2.2 公司治理与企业研发的相关研究 |
2.2.1 内部治理因素与企业研发 |
2.2.2 外部治理因素与企业研发 |
2.3 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的相关研究 |
2.3.1 企业研发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 |
2.3.2 企业研发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
2.4 公司治理与企业绩效的相关研究 |
2.4.1 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 |
2.4.2 董事会结构与企业绩效 |
2.4.3 高管激励与企业绩效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关系的定性分析 |
3.1 我国公司治理的制度变迁及阶段特征 |
3.2 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的趋势演进 |
3.2.1 公司治理水平与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呈反向演化趋势 |
3.2.2 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与企业绩效呈同向演变趋势 |
3.2.3 公司治理水平与企业绩效呈反向演化趋势 |
3.3 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的潜在问题 |
3.3.1 由控股股东把持的公司治理抑制了企业绩效的提升 |
3.3.2 投资者保护不足加剧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代理冲突 |
3.3.3 高控股权下的公司治理通过抑制企业研发进而影响企业绩效 |
3.3.4 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依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理论分析与假说提出 |
4.1 内在逻辑分析 |
4.1.1 以公司治理为逻辑起点 |
4.1.2 以企业研发为中介效应 |
4.1.3 以企业绩效为最终目标 |
4.2 假说提出 |
4.2.0 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
4.2.1 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
4.2.2 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影响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 |
5.1 基本模型与变量设定 |
5.2 实证检验结果 |
5.3 进一步分析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研发影响的实证研究 |
6.1 研究设计 |
6.1.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6.1.2 变量定义 |
6.1.3 计量模型 |
6.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2.1 描述性统计 |
6.2.2 实际控制人与企业研发强度 |
6.2.3 控股股东、融资约束与企业研发 |
6.2.4 稳健性分析 |
6.3 进一步分析:行业异质性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企业研发对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
7.1 企业研发对企业价值影响的实证研究 |
7.1.1 实证研究设计 |
7.1.2 实证检验结果 |
7.1.3 稳健性检验 |
7.1.4 实证结果讨论与小结 |
7.2 企业研发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实证研究 |
7.2.1 实证研究设计 |
7.2.2 实证检验结果 |
7.2.3 稳健性检验 |
7.2.4 实证结果讨论与小结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对企业研发作为中介效应的实证检验 |
8.1 基本模型与变量设定 |
8.2 实证检验结果 |
8.3 内生性与稳健性检验 |
8.3.1 内生性检验 |
8.3.2 稳健性检验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研究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2)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立法现状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
(二)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构造 |
(二)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三)剩余权力的归属 |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存问题 |
(一)未能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 |
(二)股东大会权力过于庞大 |
(三)董事会独立性的严重弱化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有解决方案 |
(一)控股股东中心主义模式 |
(二)经理中心主义模式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重思 |
第二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 |
第一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股东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所有权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司合同理论 |
(四)公司宪制理论 |
三、股东中心主义理念的最新修正 |
第二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团队生产理论 |
(三)社群理论 |
(四)实体最大化及可持续性理论 |
第三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德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法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日本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韩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二节 英美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英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美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澳大利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加拿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三节 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之总结 |
一、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存异 |
(一)二元制与三元制 |
(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趋同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且以法律明定范围为限 |
(二)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且为概括性规定 |
第四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考量因素 |
一、公司人格 |
二、股权结构 |
三、经营效率 |
四、利益冲突 |
五、社会责任 |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选择 |
一、我国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实依据 |
(一)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确立 |
(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仍然高度集中 |
(三)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权力分配原理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效力 |
第五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 |
一、人事任免权 |
(一)董事提名权 |
(二)董事选举权 |
(三)董事解任权 |
(四)薪酬决定权 |
二、公司重大变更决定权 |
(一)章程修改批准权 |
(二)重大资产重组批准权 |
(三)公司终止决定权 |
第二节 公众公司董事会的权力配置 |
一、公司资本结构决定权 |
二、利润分配决定权 |
三、利益冲突交易审批权 |
四、敌意收购防御策略决定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独立董事、内部控制与企业安全责任履行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3.4 研究框架 |
2 相关基础与理论概述 |
2.1 相关基础 |
2.1.1 独立董事的概念及作用 |
2.1.2 内部控制的概念和衡量标准 |
2.1.3 企业安全责任履行的概念与必要性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内部人控制理论 |
3 研究假设与概念模型 |
3.1 研究假设 |
3.1.1 独立董事与企业安全责任的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2 内部控制与企业安全责任的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3 独立董事与内部控制的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4 独立董事、内部控制与企业安全责任履行的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2 本章小结 |
4 样本选择与研究设计 |
4.1 样本选择 |
4.2 变量定义与研究设计 |
4.2.1 变量定义 |
4.2.2 研究设计 |
4.3 主成分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 相关性分析 |
5.3 共线性检验 |
5.4 回归分析 |
5.5 稳健性检验 |
5.6 结果讨论 |
5.7 政策建议 |
5.8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4)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转型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对“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研究 |
二、对“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研究 |
三、境内外立法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转型的基本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学理解释 |
一、“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转型“董事会中心主义”实证分析 |
一、百度、京东、小米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 |
(一)百度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 |
(二)京东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 |
(三)小米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 |
二、阿里巴巴公司的“合伙人制度” |
第三章 相关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 |
一、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 |
二、英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 |
一、德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 |
二、日本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 |
三、中国台湾地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转型的必要性及其遇到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转型的必要性 |
一、我国上市公司现行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一)大股东控制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
(二)大股东损害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
(三)股东大会拥有上市公司所有的重大经营决策权力 |
(四)董事会在大股东庇护下权力行使没有限制 |
二、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转型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转型“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遇到的困境 |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有限 |
(一)现行公司法对内部公司治理并没有赋予董事会有效职能 |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不匹配 |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不独立 |
三、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董事激励机制 |
四、上市公司监事会对于董事会的监督有限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转型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扩大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
一、扩大董事会的职权 |
二、合理配置上市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权力 |
第二节 增强上市公司董事的独立性 |
一、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市场 |
二、提高独立董事比例 |
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
第三节 建立有效的董事激励机制 |
一、强化董事履职的责任意识 |
二、建立有效的董事激励机制 |
第四节 完善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督制度 |
一、完善监事会的监督机制 |
二、加强股东会和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 |
三、加强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机构投资者如何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 ——以国美私募可转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概念界定 |
1.2.1 研究方法 |
1.2.2 概念界定 |
1.3 创新点 |
1.4 逻辑框架与技术路线 |
2 文献综述 |
2.1 可转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2.1.1 可转债对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 |
2.1.2 可转债对公司治理的消极作用 |
2.2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
2.2.1 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优势 |
2.2.2 机构投资者通过管理层薪酬进行治理 |
2.2.3 管理层薪酬激励与公司治理 |
2.3 董事会结构与公司治理 |
2.3.1 独立董事影响公司治理 |
2.3.2 独立董事规模影响公司治理 |
2.4 公司控制权与公司治理 |
2.5 文献评述与理论基础 |
2.5.1 文献评述 |
2.5.2 理论基础 |
3 可转债发行现状与公司治理问题 |
3.1 概念与定义 |
3.2 可转换债券性质 |
3.3 可转债要素与条款 |
3.3.1 可转换债券要素 |
3.3.2 可转债条款 |
3.4 境内外可转债发展现状及对比 |
3.4.1 境内可转债发展现状分析 |
3.4.2 境外可转债市场发展及现状分析 |
3.4.3 我国境外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现状分析 |
3.5 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现状 |
3.6 公司治理现状与问题 |
4 可转债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分析 |
4.1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 |
4.2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 |
4.3 我国境外上市公司融资原因分析 |
4.4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 |
4.4.1 行使债权人权利 |
4.4.2 行使股东权利 |
4.5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路径 |
4.5.1 机构投资者参与内部治理的路径 |
4.5.2 机构投资者参与外部治理的路径 |
4.6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效应分析 |
4.6.1 治理机制的影响分析 |
4.6.2 治理机制受到影响的绩效体现 |
5 国美私募可转债的案例分析 |
5.1 国美电器发展史 |
5.2 融资背景及融资方案 |
5.2.1 融资背景 |
5.2.2 融资原因 |
5.2.3 融资方案 |
5.3 贝恩资本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与路径 |
5.3.1 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内部治理 |
5.3.2 董事会结构与公司内部治理 |
5.3.3 股权结构纷争与公司内部治理 |
5.3.4 贝恩资本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的路径 |
5.3.5 贝恩资本参与公司外部治理的路径 |
5.3.6 国美可转债案例结果 |
5.3.7 贝恩资本参与内外部治理的小结 |
5.4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效应分析 |
5.4.1 贝恩资本由外部转换到内部治理的分析 |
5.4.2 机构投资者对治理机制影响的效应 |
5.4.3 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绩效体现 |
5.5 国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不足 |
5.5.1 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积极性的局限性 |
5.5.2 重大事项披露的延迟性 |
5.6 国美电器与我国招行可转债的对比 |
5.6.1 招行可转债案例简要描述 |
5.6.2 中小机构股东利益被侵害的治理问题 |
5.6.3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 |
5.6.4 招行可转债治理与国美可转债治理的差距 |
5.7 本章小结 |
5.7.1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内部治理 |
5.7.2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外部治理 |
6 结论和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6.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现状及问题 |
(一)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司法裁判及问题 |
1.司法裁判涉及大量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 |
2.现实问题: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缺乏制约机制 |
(二)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1.我国平行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
2.缺陷:我国会计监督机构权力规定过于原则化 |
(三)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理论研究及评述 |
1.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权力分权研究 |
2.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权力制衡研究 |
3.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独立性研究 |
4.总评:缺乏理论依据导致研究未能体系化 |
(四)本文问题及研究方法 |
1.本文问题: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存在缺陷 |
2.研究方法 |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缺陷成因分析 |
(一)重外部监管轻内部监督 |
1.司法难以干预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性事务 |
2.外部监管无法从根源上防止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案件发生 |
(二)会计监督机构分权不明 |
1.立法的部分概念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中存在争议 |
2.各监督机构因职权范围界定不明致行使效率低下 |
(三)缺乏有效规则平衡职权冲突 |
1.理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存在争议 |
2.董事会与监事会难以发挥会计监督职权 |
(四)对上述成因的回归分析验证 |
1.内部会计监督影响因素的变量选取与基本假设 |
2.内部会计监督样本选取与模型建立 |
3.影响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机构因素的回归分析 |
4.量化分析成因的结果验证 |
三、以分权制衡作为构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以分权制衡为理论依据 |
1.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演进及内涵 |
2.分权制衡理论与内部会计监督的契合性 |
3.分权制衡对内部会计监督实现的促进作用 |
(二)内部会计监督分权的实现 |
1.董事会应实现有效的内部分权 |
2.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权力界定应明确 |
(三)内部会计监督制衡的建立 |
(四)内部会计监督分权制衡的保持 |
1.避免监事会“监而不事” |
2.谨防独立董事沦为“花瓶董事”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建议 |
(一)明晰内部会计监督各机构权力边界 |
1.明确股东义务性规范 |
2.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标准 |
(二)确立内部会计监督交互制约机制 |
1.扩大监事会规模 |
2.平衡各机构会计监督权 |
(三)强化内部会计监督机构独立性 |
1.建立独立董事代理公司 |
2.增强监事会监督的专业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7)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高校背景独立董事的“共产党员”身份与公司盈余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回顾 |
1.2.1 独立董事特征与盈余管理 |
1.2.2 高校背景独立董事 |
1.2.3 文化与公司治理 |
1.2.4 文献综述小结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局限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局限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独立董事 |
2.1.2 高校背景独立董事及“共产党员”身份 |
2.1.3 盈余管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非正式制度理论 |
2.2.3 高阶梯队理论 |
第三章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 高校背景独董的“共产党员”身份与公司盈余管理 |
3.2 产权性质对高校背景独董的“共产党员”身份与公司盈余管理关系的影响 |
第四章 实证研究 |
4.1 研究设计 |
4.1.1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4.1.2 变量定义 |
4.1.3 模型设计 |
4.2 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
4.2.1 描述性统计 |
4.2.2 相关性分析 |
4.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3.1 高校背景独董的“共产党员”身份与公司盈余管理 |
4.3.2 不同产权性质下高校背景独董的“共产党员”身份与公司盈余管理 |
4.4 进一步检验 |
4.4.1 高校背景独董的“共产党员”身份与向上及向下盈余管理 |
4.4.2 高校背景独董的“共产党员”身份或“民主党派”身份与盈余管理 |
4.5 稳健性检验 |
4.5.1 替换解释变量的检验 |
4.5.2 替换被解释变量的检验 |
4.5.3 剔除存在政治面貌不详的公司样本的检验 |
4.5.4 内生性检验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1 研究结论 |
5.1.2 政策建议 |
5.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公司业绩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目标、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三、实证模型、变量选取和论证步骤 |
(一)实证模型 |
(二)变量选取 |
(三)论证步骤 |
四、本文研究逻辑和文章结构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六、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公司治理机制、监事会治理与公司业绩 |
(一)公司治理机制 |
(二)监事会治理 |
二、监事会个体特征与公司业绩 |
(一)监事的性别 |
(二)监事的学历 |
(三)监事的年龄 |
(四)监事的任期 |
(五)监事的来源 |
(六)监事的专业 |
(七)监事的薪酬 |
(八)监事的股权 |
三、监事会规模、监事会主席特征与公司业绩 |
(一)监事会的规模 |
(二)监事会主席特征与公司业绩 |
四、公司处罚与公司业绩 |
五、独立董事特征与公司业绩 |
(一)独立董事的性别 |
(二)独立董事的学历 |
(三)独立董事的年龄 |
(四)独立董事的专业 |
(五)独立董事的任期 |
(六)独立董事的薪酬 |
(七)独立董事的来源 |
(八)独立董事的股权 |
(九)独立董事的规模 |
六、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 |
(一)分别存在的观点 |
(二)相互促进的观点 |
(三)相互取代的观点 |
七、公司业绩 |
八、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监事会个体特征与公司业绩:性别、学历、年龄 |
一、研究假设 |
二、监事会个体特征的汇总依据、选取范围和选取原则 |
(一)监事会个体特征的数据汇总依据 |
(二)监事会个体特征样本数据的选取范围 |
(三)监事会个体特征数据选取原则 |
三、监事会个体特征描述性统计分析 |
(一)监事的性别 |
(二)监事的学历 |
(三)监事的年龄 |
四、多元回归分析及稳健性检验 |
(一)变量确定 |
(二)多元回归分析和稳健性检验 |
五、本章小结 |
(一)公司监事性别 |
(二)公司监事学历 |
(三)公司监事年龄 |
六、本章附录 |
第四章 监事会个体特征与公司业绩:任期、来源、专业 |
一、研究假设 |
二、监事会个体特征样本数据的汇总依据和选取办法 |
(一)监事任期汇总依据和处理原则 |
(二)公司监事来源的汇总依据和选取办法 |
(三)公司监事专业背景的汇总依据和选取的办法 |
三、监事会个体特征样本数据选取范围和指标选取原则 |
(一)数据来源和样本数据的选取范围 |
(二)选取原则 |
四、监事会个体特征数据统计性描述分析和回归论证结果 |
(一)监事会个体特征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多元回归分析 |
五、本章小结 |
(一)公司监事任期 |
(二)公司监事来源 |
(三)公司监事专业 |
六、本章附录 |
第五章 监事会个体特征与公司业绩:薪酬、股权 |
一、研究假设 |
二、样本数据的汇总和获取办法 |
(一)监事薪酬汇总和选取的办法 |
(二)监事股权激励汇总和选取的办法 |
三、样本数据来源和指标选取原则 |
(一)数据来源和选取范围 |
(二)选取原则 |
四、监事会个体特征描述性统计分析 |
(一)监事薪酬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关于监事的股权激励数据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五、监事会个体特征的回归分析和稳健性检验 |
(一)变量确定 |
(二)回归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六、本章小结 |
(一)公司监事薪酬 |
(二)公司监事股权激励 |
七、本章附录 |
第六章 监事会主席特征、监事会规模与公司业绩 |
一、研究假设 |
二、样本数据汇总原则和选取办法 |
(一)样本数据指标汇总原则 |
(二)指标选取 |
三、数据汇总统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回归检验结果 |
(一)监事会主席特征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多元回归与分位回归 |
四、本章小结 |
(一)监事会主席性别 |
(二)监事会主席来源 |
(三)监事会主席学历 |
(四)监事会主席年龄 |
(五)监事会主席专业 |
(六)监事会主席薪酬 |
(七)监事会主席任期 |
(八)监事会主席持股 |
(九)监事会规模 |
第七章 处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
一、研究假设 |
二、数据来源、指标选取和数据汇总 |
(一)数据来源和选取 |
(二)数据汇总的统计说明 |
三、处罚数据统计性描述分析 |
四、公司处罚次数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及稳健性检验 |
(一)处罚次数的多元回归分析 |
(二)公司受到处罚的稳健性检验 |
五、本章小结 |
(一)公司处罚种类的汇总分析与业绩的关系 |
(二)公司处罚、监事会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
六、本章附录 |
第八章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彼此取代、相互促进 |
一、研究假设 |
二、独立董事特征数据来源、指标选取、统计说明 |
(一)数据来源 |
(二)指标选取 |
(三)统计说明 |
三、独立董事特征描述性统计分析 |
(一)独立董事性别 |
(二)独立董事规模 |
(三)独立董事学历 |
(四)独立董事年龄 |
(五)独立董事专业 |
(六)独立董事薪酬 |
(七)独立董事任期 |
四、独立董事特征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及稳健性检验 |
(一)独立董事性别的回归分析和Logistic稳健检验 |
(二)独立董事的规模人数回归分析和Logistic稳健检验 |
(三)独立董事学历回归分析和Logistic稳健检验 |
(四)独立董事年龄的回归分析和Logistic稳健检验 |
(五)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回归分析和Logistic稳健检验 |
(六)独立董事薪酬回归分析和Logistic稳健检验 |
(七)独立董事任期回归分析和Logistic稳健检验 |
五、本章小结 |
(一)公司独立董事性别 |
(二)公司独立董事规模 |
(三)公司独立董事学历 |
(四)公司独立董事年龄 |
(五)公司独立董事专业 |
(六)公司独立董事薪酬 |
(七)公司独立董事任期 |
第九章 结论与建议 |
一、本文结论 |
二、本文建议 |
参考文献 |
本文附录 |
一、因变量描述性统计表 |
二、基本每股收益描述性统计分析 |
三、净资产收益率描述性统计分析 |
四、总资产收益率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五、托宾Q值描述性统计分析 |
后记 |
(10)独立董事持股动因及经济后果研究 ——以晶盛机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 |
1.3.2 关于高管持股的研究 |
1.3.3 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研究 |
1.3.4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框架 |
第2章 相关概念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独立董事持股 |
2.1.2 高管锁定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4 声誉假设理论 |
第3章 独立董事制度背景及持股现状分析 |
3.1 独立董事持股的制度背景分析 |
3.1.1 独立董事制度 |
3.1.2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持股情况的现状分析 |
3.2.1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持股的地区分布情况分析 |
3.2.2 基于不同所有制的独立董事持股情况分析 |
3.2.3 持股独立董事的职业背景分析 |
3.2.4 独立董事持股对发表独立意见类型的影响 |
第4章 晶盛机电独立董事持股案例介绍 |
4.1 晶盛机电的基本情况 |
4.1.1 公司简介 |
4.1.2 晶盛机电的经营状况 |
4.1.3 晶盛机电的股东情况和股权结构 |
4.1.4 晶盛机电的董事会情况 |
4.2 晶盛机电持股独立董事个人情况 |
4.2.1 持股独立董事个人简介 |
4.2.2 持股独立董事任职情况 |
4.2.3 持股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
4.2.4 持股独立董事股票持有情况 |
第5章 晶盛机电独立董事持股的动因分析 |
5.1 政策层面 |
5.2 行业层面 |
5.2.1 光伏产业 |
5.2.3 半导体产业 |
5.3 公司层面 |
5.3.1 吸引融资 |
5.3.2 发布利好消息 |
5.3.3 集成电路产业 |
5.3.4 稳定股价 |
5.4 独立董事个人层面 |
5.4.1 法律背景 |
5.4.2 利益驱动 |
第6章 晶盛机电独立董事持股的经济后果分析 |
6.1 晶盛机电独立董事持股后的财务绩效的变化分析 |
6.1.1 基于传统财务指标法的分析 |
6.1.2 基于经济增加值法的绩效分析 |
6.2 晶盛机电独立董事持股后的市场反应情况 |
6.2.1 定义事件 |
6.2.2 确定事件日期 |
6.2.3 计算预期正常收益率 |
6.2.4 计算超期收益率 |
6.2.5 计算累计超额收益率 |
6.3 晶盛机电独立董事持股后的非财务绩效分析 |
6.3.1 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
6.3.2 内部控制 |
6.3.3 会计稳健性 |
6.3.4 盈余管理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1.1 利益驱动是独立董事持股的动因之一 |
7.1.2 独立董事持股对公司股价有一定的提升 |
7.1.3 独董持股后可能有助于维护独立董事独立性 |
7.2 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建议 |
7.2.1 引入声誉机制 |
7.2.2 支持独立董事持股 |
7.2.3 完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独立董事制度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治理、企业研发与企业绩效[D]. 王洪盾.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5)
- [2]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D]. 张建东. 吉林大学, 2020(03)
- [3]独立董事、内部控制与企业安全责任履行的关系研究[D]. 陈星. 西安科技大学, 2020(01)
- [4]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转型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研究[D]. 危秀美.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机构投资者如何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 ——以国美私募可转债为例[D]. 高佳阔.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6]论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完善[D]. 蓝澜. 浙江师范大学, 2020(02)
- [7]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8]高校背景独立董事的“共产党员”身份与公司盈余管理[D]. 黄丽蓉. 广西大学, 2020(08)
- [9]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与公司业绩的关系研究[D]. 陈祥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10]独立董事持股动因及经济后果研究 ——以晶盛机电为例[D]. 陈羽丰. 重庆工商大学, 2021(08)
标签:公司法论文; 独立董事论文; 公司治理结构论文; 公司治理理论论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