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法律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白龙[1](2020)在《海上钻井平台的国际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研究的逻辑起点为海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从沿海国与非沿海国的不同视角下,依托不同海域区分的坐标背景,对海上钻井平台的国际法问题予以剖析。在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导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下,涉及海上钻井平台的法律属性、在不同海域建造、使用及移除海上钻井平台的规则存在较大差异,某些领域的规则付之阙如。通过研究涉及海上钻井平台的海洋资源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主要全球性和区域性公约、典型国家立法及案例,试图从现有包括人工岛屿、海上人工设施和结构等海上设施国际制度比较分析,在区别各种设施的法律属性的基础上,认为应当明确作为整体的海上钻井平台的法律属性,并确立航行中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船舶法律地位;并随之构建涵盖登记制度等在内的海上钻井平台的管理制度。明确沿海国在不同海域建造、使用和管理海上钻井平台的专属权利及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权制度,并确定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建造和使用海上钻井平台的权利及该外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权的内容和边界。并应完善国际海底管理局对勘探和开发“区域”油气资源的海上钻井平台的管辖权制度。在传统国际法对不同海上权利进行平衡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海上钻井平台建立完善的安全区域制度,未来这一安全制度还要增加防范针对的恐怖袭击的重要内容。分析和比较由海上钻井平台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及特点,并以此为视角,剖析了当前建立因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引起的跨国海洋污染损害责任机制的局限性的原因,分析了区域性防治海洋污染公约在此问题上的空白,应制定规范此类污染损害公约,尤其要建立因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活动造成的跨境污染损害责任基金和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多维度比较分析了当前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制度,从移除方式上探究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透视了系列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倾倒与船舶残骸清除的概念、方式、移除责任人的确定、移除费用的担保等内容,提出应以海洋环境保护为要素,建立涵盖确定移除责任人及移除费用担保机制的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制度;分析了海上钻井平台与航行、渔业、海洋科学研究、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典型用海活动的制度冲突。此类制度冲突凸显了以调整传统用海活动的海洋法制度在应对海上钻井平台时的不足。文章依据现有海洋法体系确立的不同海域的功能价值及沿海国的权利体系,分别提出解决此系列冲突制度的值取向,提出以此形成构建未来协调海上钻井平台与其他用海活动冲突制度的理论建议。
刘明栋[2](2020)在《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球治理的概念一直都没有统一和明确,不同专业和领域的机构、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法与全球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其本身应当是实现全球治理的一种重要依据。国际海事公约的特点造就了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独特方式和机制组成,使得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不同于其他领域国际公约的履行方式。全球治理与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在很多方面具有一致性。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对于促进我国履约能力建设,发展我国的航运业,并提升我国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国际地位,增强我国全球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运用全球治理理论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将全球治理理论运用到海事条约履约实践中,国际海事公约的履约机制对条约履约机制有传承也有创新和促进,有共性也有个性。本文共有五章。文章的第一章作为入题部分,研究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基本概念,以及较之传统国际法履约方式的不同,全球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分析全球治理的关键要素:主体、客体、依据和路径及其在IMO公约履约机制中的体现,为本文打下理论基础。第二、三章为核心部分,从全球治理理论的视角分析参与主体、对国际海事公约条约与全球治理理论的契合点,我们注意到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依然在履约机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但也认识到IMO从国际造法者的职能身份扩展到国际海事条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建立了多种机制促进国际海事公约的履行。这些多种机制体现了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路径。除以上两者之外,以国际船级社协会为代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在机制中发挥作用。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主要国际海事公约对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创新点体现在条约生效要件和参与主体多元化两方面。其中第二章以三大支柱性国际海事公约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国际海事公约的基本特点。国际海事公约“软法”和“强行法”上的体现以及保护海洋共同利益为目的对接全球治理理论。第三章以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确立、发展为内容,并比较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与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不同。第四章具体论述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以及运行环节,机制的参与主体和运行过程的合作化与全球治理主体 和路径相衔接。第四、五章专注于我国的国际海事公约的国内实践。第四章是对我国应对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现状和问题分析。全球治理理论下,主权国家提升全球治理能力的对内路径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所以我国应积极补足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之间的不一致性。第五章是如何提升我国全球海事治理能力的具体落实措施。对内要加强履约立法与执法符合公约规定;对外,以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建立为例,提升我国海上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我国作为国际大国,始终坚持全球治理的方式参与全球问题的治理,同时作为IMO的A类理事国,也在航运界发挥着重大作用。对我国国际海事条约履约状况进行分析,发现海事立法和海事执法主体两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维护我国海运大国的形象,提升国际海事制度性话语权。
曾玉洁[3](2020)在《我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发生在我国管辖的海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开展调查后,阐明事故基本事实、分析事故原因,并依照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规范,对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而形成的书面结论。在海事行政管理中,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是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责任人施以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多将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作为认定事故事实,判断各方当事人责任的重要证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概述。本部分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梳理了国内外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相关的法律规制,并阐述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第二章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了分析。本部分首先收集并梳理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的观点,对不支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的案例及理由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与具体行政行为,探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当事人权益和义务的影响,分析判断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的法律依据,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三章分析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问题。本部分首先围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是否可作为优势证据进行了分析。在水上交通事故达到重特大等级时,有可能需要通过海事刑事诉讼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本部分结合《刑事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刑事诉讼对程序性事实和实体性事实规定的不同证明标准,讨论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刑事诉讼实体性事实与程序性事实的不同作用。第四章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和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主要包括行政救济制度的缺失,证据效力法律规范不明确以及司法审查流于形式,并针对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庞婧[4](2020)在《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往来的需要,水上交通运输业务不断增多,频发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污染问题不容小觑。其中,水上交通从业者和航运管理者的过失行为成为制约水上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但是,目前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问题甚少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对于水上交通领域的过失犯罪问题更是缺乏系统性的整合。理论上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规范化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强化海洋刑事法治功能的实现。在充分考察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之上,本文致力于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探讨,期待能够为我国刑事立法设置合理的罪刑标准提供建议,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司法路径选择,从而为推动当今语境下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理论体系的完善略尽绵力。本文主要围绕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研究。在引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介绍,在明确当前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对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本文具有的研究价值进行论述。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本章结合中外学者对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从狭义层面对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进行界定并明确其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在进一步认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典型特征之后,分别从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主体范围、过失原因、过失内容层面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类型和存在范围进行明确,从而方便下文的研究论述。此外,本章还针对传统的航运免责思维误区指出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第二章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界定。首先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进行阐述,并区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不同类型的实行行为表现形式。对于其中较为典型的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的认定提出应当以过失阶段说为路径选择。第三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进行探讨。就目前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标准设置合理性问题分析,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有的结果形态即人员落水失踪、船舶溢油污染提出司法适用路径。第四章着重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因一果性、受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因果联系本身具有复杂性等特征,在理解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分为事实归因和结果归责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适用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完成因果关系的判断任务。第五章重点研究不同过失类型下水上交通犯罪主体的范围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限定。在总结不同过失类型水上交通过失主体范围的基础上,指出应当对值班水手、引航员这两类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刑事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并对船舶组织体系内部具有监督职责的主体层级以逆向原则进行限定。另外,对常见的一般管理情形和管理错位情形中责任主体分别进行明确。第六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进行论述。文章分别从注意义务的内容、根据以及履行三方面对水上交通过失主体的注意义务进行分析;另外,对水上交通不同过失类型中信赖原则的适用进行探讨。在肯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以及船舶组织体系内进行适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信赖原则的适用限制,提出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得以适用的首要基础是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另外,基于保障水上交通公共安全法益的需要和严格航运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导向,提出在航运管理者未履行建立安全管理体制的情形下应否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中的适用。第七章是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的阐述,着重对影响水上交通从业者注意能力的因素进行揭示,进而提出在对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选择时,应当充分考察具体水上交通业务行为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在此基础之上采用以实际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的主观说作为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相应地,对于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应当坚持以一般航运管理主体的注意能力为基础的客观说,从而严格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第八章是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水上交通领域的存在问题,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立法层面提出应当增设独立罪名并完善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罪刑规范;从司法层面提出应当以宣告死亡作为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致人落水失踪的路径选择,以溢油吨数作为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中环境法益遭受侵害的标准,同时提高人员伤亡的入罪标准,转变财产损失的认定模式。另外,在司法层面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出应当以“救助义务的履行”为规范保护目的并关注水上交通责任主体主观明知的认定。
邵帅[5](2019)在《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船员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是当前国家正实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等战略中的重要保证。近年来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关注,但由于船员权益涉及跨多个法律部门,环节多,情况特殊复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法项下或涉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之权益,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和认知体系,碎片化的研究对改善船员权益现状作用有限。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正处于转型期,与硬法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特征不同,软法着眼于社会实效,与法社会学对法的认识一脉相承。由于与当前社会发展理念内涵高度契合,其兴起在当今中国倡导法律多元主义背景下有一定必然性。软法理论具有较大拓展性,将软法与船员权益保障相结合,推动船员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文章在船员权益保障领域,结合公权力的运行,通过层层推导辩证地将国内软法和国际软法在多维度展开论述和剖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建立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综合制度框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方案。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包括6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首先对于涉及到的船员、权益等概念根据本文研究需要界定了范围。之后通过综合各方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当前实际仍从事船员职业的人数已经处在下降拐点,群体质量也不容乐观,船员群体已经开始衰落,对其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实践中硬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对船员权益保障不力也导致了船员社会评价不断降低,同时也加剧了船员衰落趋势。而软法理论为解决船员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2章主要对文章涉及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论述,包括软法、弱势群体和公权力等法理。软法与法社会学一脉相承,是船员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对船员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公权力,克服公权力异化缺陷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国家公权力由于具有先天优势而成为制衡的主要对象,解决途径除了对国家公权力分权形成内部制约,以及培养其他公权力形成一定程度外部制衡外,通过软法模式改善公权力的运行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合法性分析方面,本章从人权理论延伸到其下位的弱势群体理论,通过比对和价值梳理,最终得出中国船员的弱势群体属性定位,对其权益予以特殊保障具备法律正当性和必要性。第3章进一步对软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优势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软法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硬法保障不足,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法概念的重构使当前尚运行于法律之外的部分公权力纳入法范畴并受其规制成为可能,对船员领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随后,通过对船员权益保障较好的典型国家的作法和制度进行分析归纳,这些国家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不但采取积极的硬法保障手段,而且更重视政策、行政协议、指导手册等软法手段的保障,取得显着成效。第4章将视野投放于国际法,国际法语境下软法构成也颇为丰富,包括不具有强制性义务内容的国际条约,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跨国协议,以及国际公约中的软法条款。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事公约中的软法部分对缔约国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强制审核制度及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实施,国际海事公约约束力呈加强趋势,而且由于这些公约普遍规定了不给予非成员国更优惠待遇条款,海事公约中的公权力效力已不限于成员国范围,其中软法作用也愈加突显。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对船员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本章系统论述了国际软法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大主要涉船员海事公约中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脉络。最后对港口国备忘录这种特殊的国际软法形式进行了专门研究,以期通过借鉴国际法中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保障船员权益的水平。第5章从国家和社会的国内软法角度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涉及的具体领域问题包括:由于部门职责划分缺位交叉造成的公权力本身对船员权益损害;船员社会组织的孱弱导致船员自治程度低下并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缺少话语权;船员市场的有序和自律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对相关领域问题中所涉及的软法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突显了软法在解决船员权益问题中的价值。在所涉及的问题中,一些是源于公权力自身缺陷导致的对船员权益的损害,另外则涉及公权力对由其他原因造成船员权益损害时的保障不力。同时分析了我国在履行公约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第6章一方面主张应加强软法的应用和理论研究,提出以软法和硬法为表、公权力为里的社会治理理论架构。强调通过与硬法的协调配合,逐步建构起符合我国船员权益保障需要的国际、国家及社会软法体系;另一方面从实现路径方面,结合前文提及的船员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提出各公权力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不断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开创船员领域软法与硬法共治的新局面。同时在一些具体领域如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船员工会组织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王慧[6](2017)在《海事行政违法涉罪案件移送的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表明海上交通安全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基本要求,然而我国海事刑事审判权一直游离于海事法院之外,海事执法(1)实务中有案不送、有案难送、以罚代刑积弊已久。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对于实体法问题,明确界定海事违法涉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通过提高海上责任事故类犯罪财产损失立案标准等举措来修改相关罪名的罪刑配置,完善海上犯罪的入罪标准;对于程序法问题,通过建立海事专门性的证据制度和程序规则,加强海事涉罪案件的司法监督,完善海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肖同乐[7](2017)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海事管理机构拥有对水上交通事故的法定调查权,其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及结论关系到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易引发争议。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时并不认同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结论,实践中还可能就此提起行政诉讼。长期以来,关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行为法律属性及其结论可诉性的争论从未停止,国内不同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统一。为此,本文主要围绕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有助于争议解决,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参考,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第一章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概述。阐述本文关于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界定,回顾国际、国内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历史沿革,分析梳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法律关系和目的意义。第二章探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行为的法律属性。梳理了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行为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表明了笔者对于“行政行为”概念广义界定的立场前提。在此基础上,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行为的主要特点进行分析,认定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调查,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第三章探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可诉性。通过典型案例呈现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可诉现状,指出了事故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分析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性质,阐述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不具可诉性的原因。第四章探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程序规范和结论救济。梳理了事故调查中当事人应有的程序性权利,提出当事人权利确认的立法完善建议以及调查中自由裁量权的制约要求。此外,基于事故调查结论对当事人实体利益的潜在影响,建议统一制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复核程序,以便为当事人提供一种程序化的救济途径。
马晓路[8](2015)在《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海事立法协调一般理论和现实问题入手,论证我国海事立法的基础问题,在客观评价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前提下,以现代海事立法为基准,从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四个层面,研究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着力解决海事立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结合现代海事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探讨建立适应现代海事管理发展和满足海洋维权需要的海事立法。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海事立法协调的基础问题研究。本章从海事立法的界定入手,分析我国海事立法的内涵、外延及特点,研究海事立法的理论基础,从系统论、法理学、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角度分析了海事立法协调的理论基础,探讨了海事立法的现代化以及现代海事立法协调发展趋势,为下一步审视和调整我国海事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协调研究。本章在分析《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国内法地位基础上,探讨在完善我国海事立法过程中所面临的如何对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处理好公约与国内立法的关系,以及海事立法中的MO履约审核机制问题。第三章是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协调研究。本章针对目前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的立法模式,分析了内河与海上分立并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指出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基本路径。第四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协调研究。本章在梳理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界定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现代国家立法关系基础上,分析了其与现代国家海事立法之间存在的立法冲突,指出地方立法在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提出协调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基本思路。第五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中的海事立法与相关涉海立法协调研究。本部分在界定海事立法及相关涉海立法边界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与海洋立法、渔业立法和海关立法客观存在的交叉与重叠,提出协调海事立法与海洋立法、渔业立法和海关立法的路径。第六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本章在分析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不协调性表征基础上,提出了现代海事立法下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思路,并具体从协调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适用关系、完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立法内容、协调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关系四个方面,提出现代海事立法下完善和协调我国海事立法的具体建议。
刘佳洁,阎铁毅[9](2015)在《论中国海事局法定职权与事权的关系》文中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海洋权益受到了各国广泛的关注,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建设海洋强国"提到战略高度,因此,提高中国海事管理水平势在必行。中国海事局作为海上执法的重要机构之一,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法定职权与事权冲突的情况,降低了中国海事局的执法效率,在当前"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如何处理二者关系是中国海事局面对的挑战性问题。从中国海事局法定职权与事权各自的范围进行阐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提升中国海事执法水平,增强海事管理效果建言献策。
马金星[10](2015)在《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上交通是国家交通运输大动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国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影响巨大。本文从问题意识出发,以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实现为逻辑主线,以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构成为铺陈序位,研究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论文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涉及的基础问题研究。本章在界定海上交通安全基础上,指出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分析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范畴,透视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与国家海上安全权益维护间的逻辑联系,提炼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剖析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本章以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为切入点,指出该机制在因应海上安全威胁因素变化及国家海洋利益拓展过程中发生的演变,针对演变过程中出现的沿海国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专属经济区遇难人员搜救和他国管辖海域内军事船舶护航现象,研究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行为的属性及限制,结合相关国际公约,讨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义务来源和行为性质,以及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行为限制。分析军事船舶护航行为的法律属性,阐明军事船舶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护航的实现路径。第三章研究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本章在阐述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常态化路径基础上,指出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路径嬗变的表现及原因,针对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嬗变行为,讨论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现实问题,分析在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面临的法律平衡。在分析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问题时,就“受影响国”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行为属性问题,以及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区域残骸清除问题,进行讨论分析。针对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冲突问题,分析冲突的原因及表现,探讨协调争议海域内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协调的基础及路径。第四章研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的法律问题。本章从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要素关联入手,指出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事故、海事调查的关系,阐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在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中的效用,梳理主要国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类型,在对各组织模式对比分析基础上,提出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的演进方向。研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国家管辖,探讨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属地管辖出现的偏移与船旗国管辖的回归。针对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被扣船舶及船员问题,指出虽然迅速释放程序不是针对调查中被扣船舶及船员专门设计的救济手段,但却具有救济被扣船舶与船员的实际效用,在此基础上分析速释放程序申请主体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速释放程序申请主体范围的建议。第五章研究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本章结合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问题,提出修正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思路,并立足于我国国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从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三方面,提出改进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具体建议。
二、浅析《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法律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1)海上钻井平台的国际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海上钻井平台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将海上钻井平台视为船舶 |
一、国内成文法中的船舶 |
二、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视为船舶的司法实践 |
三、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认定为船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四、移动式钻井平台与船舶登记 |
第二节 将海上钻井平台视为其他类型的装置 |
一、将海上钻井平台视为人工岛屿 |
二、将海上钻井平台视为单独类别的物 |
三、主要海事公约中的船舶和海上钻井平台 |
第二章 海上钻井平台的管辖权与安全保护 |
第一节 国家建造海上钻井平台的权利 |
一、国家在内水建造海上平台的权利 |
二、国家在领海建造海上钻井平台的权利 |
三、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建造海上钻井平台的权利 |
四、在大陆架建造海上钻井平台 |
五、在公海建造海上钻井平台 |
六、在国际海底区域建造海上钻井平台 |
第二节 国家对海上钻井平台的管辖权 |
一、国家对海上钻井平台的行政管辖权 |
二、国家对海上钻井平台的刑事管辖权 |
三、国家对海上钻井平台的民事管辖权 |
第三节 海上钻井平台的安全保护制度 |
一、沿海国对领海内海上钻井平台的保护 |
二、海上钻井平台的安全区域 |
三、防止海上钻井平台遭受恐怖主义危害 |
四、我国海上钻井平台的保护 |
第三章 海上钻井平台环境污染救济制度 |
第一节 现有公约对海上钻井平台环境问题的应对 |
一、涉及海上钻井平台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
二、区域性公约的应对及其局限性 |
三、现有公约述评 |
第二节 处置海上钻井平台跨国污染损害责任的困境 |
一、IMO无处置因海上钻井平台造成的跨国污染损害职能 |
二、船舶与海上钻井平台的区分形成管辖权阻碍 |
三、行业组织的反对增加了制定公约的难度 |
四、Montara事故的处理凸显缺少可适用的规则造成的困境 |
五、部分国内立法评析 |
第三节 应制定海上钻井平台跨境油污损害责任公约的建议 |
一、制定跨境污染损害条约的可行性 |
二、海上钻井平台造成的跨国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主体 |
三、亟需构建和完善跨境污染损害责任基金和强制责任保险 |
第四章 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制度 |
第一节 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 |
一、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方式选择 |
二、移除钻井平台的环境风险 |
三、移除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国家实践 |
第二节 移除退役海上设施的国际公约及其局限性 |
一、海洋法公约对移除的适用冲突 |
二、海洋倾倒与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 |
三、移除退役海上设施在区域性公约中的分歧 |
第三节 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及移除费用保障 |
一、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在移除中的责任 |
二、移除海上钻井平台费用的担保和保障 |
三、移除海上钻井平台公约的制定及我国的应对 |
第五章 海上钻井平台与其他用海活动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与渔业活动的冲突及解决 |
一、与专属经济区内活动的冲突与协调 |
二、与公海捕鱼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
第二节 与航行的冲突与协调 |
一、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航行活动的冲突及协调 |
二、与公海航行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三节 与其他用海活动的冲突与协调 |
一、与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冲突与协调 |
二、与其他用途的海上设施的冲突与协调 |
三、与海洋科学研究的冲突与协调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案例索引 |
附录二 缩略语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IMO国际海事公约确定的履约机制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际公约的履约机制 |
一、国际公约“履约机制”的概念 |
二、国际公约“履约机制”的发展 |
第二节 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内涵及特点 |
一、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内涵 |
二、IMO公约履约机制的特点 |
第三节 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对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创新 |
一、IMO国际海事公约关于生效要件对条约法的创新 |
二、IMO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参与主体的创新 |
第四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全球治理的概念界定 |
二、全球治理要素在IMO公约履约机制的运用与体现 |
三、国家全球治理能力的提升 |
第二章 IMO国际海事公约之全球治理理念 |
第一节 国际海事公约及其分类 |
一、国际海事公约的内涵 |
二、国际海事公约的分类 |
第二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的三大支柱性公约及其结构特点 |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
四、三大支柱性国际海事公约的结构特点 |
第三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形式、内容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一、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形式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二、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内容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第三章 IMO公约履约机制的主体及运行 |
第一节 IMO公约履约机制主体的多元化 |
一、国际海事组织 |
二、区域港口国监督组织 |
三、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 |
四、其他参与组织——国际船级社协会 |
第二节 IMO履约机制运行过程的合作化 |
一、船旗国履约和港口国监督 |
二、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 |
三、报告和通知制度 |
四、成员国审核机制 |
五、缔约国履约能力建设制度 |
第四章 IMO履约机制下我国海事法律体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现有海事法律体系与国际海事主要公约 |
一、关于船舶航行的国内法与SOLAS公约 |
二、有关船舶检验、检查的国内法 |
三、有关船员能力资质的国内法与STCW公约 |
四、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国内法与MARPOL公约 |
五、船旗国、沿海国、港口国履约措施的海事立法 |
第二节 我国应对IMO履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海事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海事履约主体建设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提高我国全球治理能力以更好应对IMO履约机制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海事立法体系 |
一、提升立法层级并清理规范性文件 |
二、建立海事立法效果评估机制 |
第二节 加强执法主体的公务员队伍建设 |
一、做好海事人力资源管理同强制审核机制的协调对应 |
二、加强各类检查官员的资格审查 |
三、持证检查官培训和知识的及时更新 |
第三节 提升海上公共产品能力: 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的创设 |
一、建立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合作机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二、建立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合作机制的具体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3)我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概述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水上交通事故的概念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概念 |
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概念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法律规制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国内法律规制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国际法律规制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行为属性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民事诉讼证据属性 |
第二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实践与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不支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的司法实践与理由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比较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符合行政确认行为的基本特征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当事人权益与义务的影响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
第四节 法律规范未排除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可诉性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民事诉讼证据属性不阻碍其可诉性 |
二、不宜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排除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 |
第三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视为证据集合体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具有公文书证的特征 |
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不当然具有优势证据效力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不应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直接依据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刑事诉讼中可作为辅助性证据 |
第四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和司法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救济制度的缺失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证据效力规范不明确 |
三、司法程序中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审查流于形式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构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救济制度 |
二、完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证据效力法律规范 |
三、建立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全面审查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本文的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归类依据 |
一、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特征 |
一、危害结果严重于道路交通领域 |
二、介入因素具有多重复杂性 |
三、过失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 |
四、由不负责任的心态引发的犯罪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类型与存在范围 |
一、基于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 |
二、基于主体范围不同的分类 |
三、基于主观过失原因不同的分类 |
四、基于过失内容不同的分类 |
第四节 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 |
一、水上交通运输环境的高风险性 |
二、水运经济与航行危险之间的平衡 |
三、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水上交通从业者生理和心理的影响 |
第二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判断内容 |
一、形式要件——违反特殊注意义务 |
二、实质要件——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或者危险升高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表现形式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作为形式认定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不作为认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一、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界定的学说争论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的阶段性类型 |
三、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认定的路径选择 |
第三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探索 |
一、人员伤亡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二、财产损失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处理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涉水行政、司法机关处理致人落水失踪的不同处理路径 |
三、以宣告死亡论认定致人落水失踪的合理性证成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定性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司法实践中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处理路径 |
三、以环境法益侵害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特征 |
一、以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为主要表现形式 |
二、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联系具有复杂性 |
四、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
第二节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难点 |
一、条件说的判断难点 |
二、原因说的判断难点 |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难点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选择 |
一、以条件说作为结果归因的重要理论 |
二、以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检验结果归属 |
第五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中业务过失主体范围和界定标准 |
二、值班水手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案例审视 |
三、引航员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认定 |
第二节 水上交通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内监督过失主体范围界定 |
二、船舶组织体系内部监督过失主体追责层级的限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主体范围和责任主体认定 |
二、一般管理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三、管理错位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第六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分析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内容与根据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预见义务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避免义务内容 |
三、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根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与信赖原则 |
一、信赖原则的一般理论 |
二、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中的适用分析 |
三、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监督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四、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第七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影响因素 |
一、心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二、生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
一、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学说争鸣 |
二、水上交通从业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三、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第八章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完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增设“水上重大航行事故罪”的理论意义与实践需要 |
二、由附属刑法规范配合刑事立法进行规制 |
第二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司法完善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完善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殊结果形态的法律适用完善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船员群体困境及船员权益硬法保障之不足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及检视 |
一、船员与海员概念界定 |
二、船员权益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分析 |
二、我国船员发展面临瓶颈 |
三、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困境成因 |
第三节 船员权益硬法保障的不足 |
一、船员领域硬法建设现状 |
二、船员权益硬法保障方面不足的具体表现 |
第二章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相关概念及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软法的本体理论 |
一、软法概念、特征和基本构成 |
二、软法的分类 |
三、软法是改善公权力服务社会个体的有效模式 |
第二节 软法与硬法的界分及相互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的界分标准 |
二、硬法与软法相互关系 |
第三节 实施船员权益特别保障的法理与实证分析 |
一、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二、对船员权益特别保障具备法理正当性 |
三、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第三章 软法保障船员权益的优势分析及国外经验启示 |
第一节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优势 |
一、符合船员治理的时代需要 |
二、弥补硬法保障船员权益不足 |
三、有利于船员领域实现法治化 |
第二节 国外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启示 |
一、部分国家船员发展与保障情况 |
二、国外船员权益保障经验归纳和启示 |
第四章 国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船员领域国际软法价值和发展趋势 |
一、海事公约中软法作用和价值 |
二、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与船员有关的主要海事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一、海事劳工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四、与船员有关主要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脉络 |
第三节 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特殊的国际软法存在 |
第五章 国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国家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组织类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公共政策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三、规制行政裁量权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社会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信用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标准化体系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三节 我国在履行船员海事公约方面存在不足 |
一、宏观层面的不足 |
二、实践层面的不足 |
第六章 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模式建构及相关建议 |
第一节 构建船员权益保障的软法模式架构 |
一、规制与船员相关的国家软法 |
二、培育与船员相关的社会软法 |
三、吸收国际软法经验 |
四、重构与软法相协调的船员硬法 |
第二节 船员权益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与衔接 |
一、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 |
二、实现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衔接 |
第三节 实现船员权益保障软法与硬法共治路径 |
一、国家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权责体系 |
二、国家和社会需共同推进船员信用和标准等领域建设 |
三、推动各主体在船员领域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海事行政违法涉罪案件移送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海事行政违法涉罪案件移送的实证考察 |
二、刑事追诉标准的不确定性是案件司法移送的前置障碍 |
1.涉罪案件移送标准、立案标准和起诉标准的混同 |
2.现行立案标准难以适用于海事犯罪 |
3.事故等级、责任区分、财产数额的认定在海、陆事故类犯罪中存在差异 |
三、移送规范的粗放性是案件移送的程序障碍 |
1.犯罪证据缺乏有效对接 |
2.关键性证据制作期限制约刑事诉讼推进 |
四、刑事诉讼程序的“人为倒置”是制约案件移送的人为因素 |
五、检察机关监督移送职能的虚置化使得行政机关怠于移送 |
六、海事违法涉罪案件移送的对策 |
(一) 完善刑事实体法关于海上犯罪的罪量标准 |
1.确定“人员失踪”刑事危害后果的法律地位 |
2.提高海上犯罪财产损失的入罪门槛 |
3.降低污染环境罪在海上适用的入罪门槛 |
(二) 完善海事违法涉罪案件的移送程序 |
1.分清涉罪案件移送标准与刑事立案标准的不同 |
2.细化海事违法涉罪案件移送程序规定 |
(三) 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海事违法涉罪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 |
(四) 完善海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配套机制 |
(7)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概述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界定 |
一、水上交通事故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历史沿革 |
一、国际海事调查的历史沿革 |
二、国内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历史沿革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法律关系和价值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法律关系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价值意义 |
第二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行为的法律属性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行为法律属性争议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行为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行为性质界定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行为法律属性的界定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调查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行为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
第三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可诉性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可诉现状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诉讼判例分析 |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的借鉴与启发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与水上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辨析 |
二、现实主义进路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认识 |
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四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程序规范和结论救济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程序规范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确认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救济途径 |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复核程序的制定 |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间接审查的可行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我国海事立法协调的基础理论研究 |
1.1 我国海事立法的界定 |
1.1.1 海事的涵义 |
1.1.2 我国海事立法的内涵 |
1.1.3 我国海事立法的外延 |
1.1.4 我国海事立法的特点 |
1.1.5 海事立法属于广义的海商法或海事法范畴 |
1.2 海事立法协调相关理论基础 |
1.2.1 海事立法协调的系统论基础 |
1.2.2 海事立法协调的法理学基础 |
1.2.3 海事立法协调的经济学基础 |
1.2.4 海事立法协调的行政管理学基础 |
1.3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 |
1.3.1 法的现代化和特点 |
1.3.2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动因 |
1.3.3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特征 |
1.4 现代海事立法协调发展的趋向 |
1.4.1 海事立法与海事管理理念革新的协调 |
1.4.2 海事立法与法制架构系统化趋向的协调 |
1.4.3 海事立法与国家海上管辖权分配的协调 |
1.4.4 海事立法与海上安全内涵拓展的协调 |
1.4.5 海事立法与国家海洋维权需求的协调 |
第2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协调研究 |
2.1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的国内法地位 |
2.1.1 影响《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国内法地位的因素 |
2.1.2 《海洋法公约》的国内法地位分析 |
2.1.3 IMO海事公约的国内法地位甄别 |
2.2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的协调适用 |
2.2.1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适用的差异化表现 |
2.2.2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适用方式的分析解决 |
2.3 海事立法中的IMO履约审核机制 |
2.3.1 IMO履约审核机制的行为特征 |
2.3.2 IMO履约审核机制对公约与我国海事立法关系的影响 |
2.3.3 我国海事立法顺应IMO履约审核机制的行动指向 |
第3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协调研究 |
3.1 我国海事立法中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 |
3.1.1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的现实表现 |
3.1.2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的历史评价 |
3.2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不协调的表现 |
3.2.1 制度完善程度不对称 |
3.2.2 立法内容存在重复 |
3.2.3 立法之间存在冲突 |
3.3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基本路径 |
3.3.1 修正内河与海上分立并行的立法模式 |
3.3.2 统合技术规则性强的立法 |
3.3.3 以船舶的概念衔接内河与海上立法中的各子法系统 |
第4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协调研究 |
4.1 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现状分析 |
4.1.1 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及存在的原因 |
4.1.2 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
4.2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之间的冲突 |
4.2.1 法律制裁规定上存在冲突 |
4.2.2 授予权利的条件规定的法律冲突 |
4.2.3 设定义务(责任)的条件规定的冲突 |
4.3 地方立法在现代中央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 |
4.3.1 现代中央立法中承认地方立法存在的实例 |
4.3.2 现代中央立法中承认地方立法的分析 |
4.3.3 地方立法在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 |
4.4 协调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基本思路 |
4.4.1 发挥地方立法在完善中央立法中的先导作用 |
4.4.2 协调地方先行立法权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
第5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海事立法与相关涉海立法协调研究 |
5.1 海事立法的边界 |
5.1.1 海事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
5.1.2 海事立法适用的客体 |
5.2 其他涉海立法的边界 |
5.2.1 海洋立法调整的范围 |
5.2.2 渔业立法调整的范围 |
5.2.3 海关立法调整的范围 |
5.3 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交叉领域 |
5.4 海事立法边界与其他涉海立法边界的冲突 |
5.4.1 海事立法边界与海洋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
5.4.2 海事立法边界与渔业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
5.4.3 海事立法边界与海关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
5.5 海事立法边界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协调路径 |
5.5.1 协调立法适用的空间范围 |
5.5.2 协调立法适用的对象范围 |
第6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 |
6.1 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不协调性表征 |
6.1.1 海事单行法与海事立法体系的不协调 |
6.1.2 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不协调 |
6.1.3 海事国内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的不协调 |
6.1.4 海事立法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现实需求的不协调 |
6.2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考量 |
6.2.1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考量因素 |
6.2.2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演进思路 |
6.2.3 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具体策略 |
6.3 现代海事立法下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适用的协调 |
6.3.1 完善直接适用国际海事公约的路径 |
6.3.2 明确对国际海事公约补充立法的情形 |
6.4 现代海事立法下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协调 |
6.4.1 调整立法适用的客体 |
6.4.2 修正立法适用的主体 |
6.4.3 法律清理应当制度化 |
6.5 现代海事立法下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 |
6.5.1 明晰立法机关及其权限 |
6.5.2 建立专业化立法起草与评估制度 |
6.5.3 完善中央立法主体对地方海事立法的备案及审查制度 |
6.6 现代海事立法下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协调 |
6.6.1 海事立法与海洋立法的协调 |
6.6.2 海事立法与渔业立法的协调 |
6.6.3 海事立法与海关立法的协调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论中国海事局法定职权与事权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海事局法定职权 |
(一)中国海事局法定职权的依据和来源 |
1.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产生的来源 |
2.中国海事局职权在国内立法依据下的来源 |
(二)中国海事局在海事执法下具体的法定职权 |
1.维护国家主权、海洋权益 |
2.保障航行秩序 |
3.保护海洋环境 |
4.海难救助职权 |
5.船舶安全保障 |
6.船员适任管理 |
(三)中国海事局在海事调查处理下具体的法定职权 |
1.进行海事调查 |
2.进行海事事故处理 |
二、海事管理中存在的事权 |
(一)事权的定义 |
1.事权的概念 |
2.事权的确定原则 |
3.事权的特征 |
(二)中国海事局在海事执法下具体的事权 |
1.维护国家主权、海洋权益 |
2.保障航行秩序 |
3.保护海洋环境 |
4.海难救助 |
5.船舶安全保障 |
6.船员适任管理 |
(三)中国海事局在海事调查处理下具体的事权 |
1.进行海事调查 |
2.进行海事事故处理 |
三、中国海事局法定职权与事权的一致性及其矛盾冲突 |
(一)中国海事局法定职权与事权的一致性 |
1.中国海事局法定职权与事权核心追求的一致性 |
2.中国海事局法定职权是事权的保障 |
3.中国海事局行使法定职权过程中需要事权的行使 |
(二)中国海事局法定职权与事权的冲突成因 |
1.海事立法体制带来的影响 |
2.海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授予问题 |
四、促进中国海事局法定职权与事权的统一 |
(一)正式承认事权存在的必要性 |
1.有助于提高中国海事局执法效率 |
2.有助于增强中国海事局服务意识 |
(二)进行海事事权建设 |
1.完善海事立法 |
2.明确海事事权 |
3.公开中国海事局财政预算 |
五、结语 |
(10)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所涉及的基础问题研究 |
1.1 海上交通安全及其影响因素 |
1.1.1 海上交通安全的界定 |
1.1.2 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因素 |
1.2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维度 |
1.2.1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内涵 |
1.2.2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外延 |
1.2.3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特征 |
1.3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与国家海上安全权益 |
1.3.1 国家海上安全权益的涵义 |
1.3.2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与国家海上安全权益的关系 |
1.3.3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在实现国家海上安全权益中的作用 |
1.4 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理论基础 |
1.4.1 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海洋自由论基础 |
1.4.2 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海权论基础 |
第2章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
2.1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及其演进 |
2.1.1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的惯常机制 |
2.1.2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的演进方向 |
2.1.3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的演进原因 |
2.2 沿海国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的法律问题 |
2.2.1 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行为的属性 |
2.2.2 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的改进需求 |
2.2.3 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的限制要件 |
2.3 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遇难人员搜救的法律问题 |
2.3.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义务来源 |
2.3.2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行为性质 |
2.3.3 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行为限制 |
2.4 他国管辖海域内军事船舶护航的法律问题 |
2.4.1 军事船舶护航行为的法律属性 |
2.4.2 军事船舶护航中沿海国让与的内容问题 |
2.4.3 军事船舶护航中沿海国让与的实现路径 |
第3章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
3.1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常态化路径及其嬗变 |
3.1.1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常态化路径 |
3.1.2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路径嬗变的表现 |
3.1.3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路径嬗变的原因 |
3.2 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的法律问题 |
3.2.1 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行为的法律属性 |
3.2.2 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面对的现实问题 |
3.2.3 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遵循的基本路径 |
3.3 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中的法律问题 |
3.3.1 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行为的法律属性 |
3.3.2 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存在的潜在问题 |
3.3.3 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国家管辖的法律平衡 |
3.4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问题 |
3.4.1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
3.4.2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冲突的表现 |
3.4.3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协调的基础 |
3.4.4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协调的路径 |
第4章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
4.1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要素关联 |
4.1.1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事故 |
4.1.2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事调查 |
4.1.3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的安全维护效用 |
4.2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问题 |
4.2.1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结构 |
4.2.2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对比分析 |
4.2.3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演进方向 |
4.3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国家管辖问题 |
4.3.1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国家管辖权分配 |
4.3.2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沿海国管辖的偏移 |
4.3.3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船旗国管辖的回归 |
4.4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被扣船舶及船员迅速释放问题 |
4.4.1 迅速释放程序在救济被扣船舶与船员中的适用性 |
4.4.2 被扣船舶及船员释放程序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形态比较 |
4.4.3 船旗国授权自然人或法人参与迅速释放程序的理论检讨 |
4.4.4 迅速释放程序申请国范围的改进 |
第5章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研究 |
5.1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面临的问题及思路修正 |
5.1.1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面临的问题 |
5.1.2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思路改进 |
5.2. 我国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调整 |
5.2.1 赋予海上交通安全执法机构使用武力的权限 |
5.2.2 推进海上遇难人员搜寻救助立法 |
5.2.3 改进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立法管理 |
5.3 我国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修正 |
5.3.1 在国内法中借鉴IMO船舶定线制 |
5.3.2 修正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国内法 |
5.3.3 协调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行为 |
5.4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调查法律路径的改进 |
5.4.1 修订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相关立法 |
5.4.2 组建海上交通安全独立调查机构 |
5.4.3 强化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浅析《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法律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 [1]海上钻井平台的国际法研究[D]. 白龙.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2)
- [2]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D]. 刘明栋.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我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法律问题研究[D]. 曾玉洁.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4]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D]. 庞婧.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D]. 邵帅.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海事行政违法涉罪案件移送的困境与出路[J]. 王慧. 法治研究, 2017(04)
- [7]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法律问题研究[D]. 肖同乐. 厦门大学, 2017(08)
- [8]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D]. 马晓路.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2)
- [9]论中国海事局法定职权与事权的关系[J]. 刘佳洁,阎铁毅.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5(03)
- [10]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马金星.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