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空间司法管辖理论的比较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帅奕男[1](2020)在《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文中提出本文旨在从法治范式变革的视角研究司法的范式转换问题。“司法范式”体现的是法官默认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司法范式的变化是与法治范式的变革密切相关的。因为法治范式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因此,本文在法治范式的语境中,对现代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形态演化、面临的信息化挑战及发展趋向进行探讨,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梳理了中外学者对智慧社会司法范式转型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了选题缘由、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结语部分阐述了智慧司法与中国司法的转型策略,认为智慧司法是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系统内部转型革新的契机,但是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把握技术介入司法领域的尺度。正文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司法范式的内涵,考察了现代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并提出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在对司法范式的法治语境进行回顾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官立足于个人主体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司法判断,其二是逻辑化、理性化的司法推理,其三是具有独立于司法结果之正义价值的司法程序。沿着司法范式现代性内涵的思路,本章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自由竞争阶段、福利国家阶段、安全保障国家阶段所对应的三种司法范式——形式司法、实质司法、协商司法的特征和具体内涵进行界定和阐述。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以服从实在法规则为特征,依赖于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其背景在于自由主义法治范式以形式理性为基础,通过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和规则至上的信念来构架其制度体系,法律的一般化和体系化意味着法官需要在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中寻找“决定性意义的原因”,以严密而精准的逻辑方法进行司法判断。福利国家法治的实质司法以目的导向推理为特征,司法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政府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也从关注形式公正转向关心实质公正。其背景在于自由竞争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化加强了垄断性资本的力量,经济权力、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剧增,自由主义法治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分离以另一种方式走向整合,福利国家的实质法逐渐地导向了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在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程序主义法治范式背景下的协商司法以沟通保障的司法程序为特征,表现为通过建立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以促进司法主体间协商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其背景在于法律结构和科层结构难以应对国家干预过于密集所带来的社会复杂情势,面向实质平等的权利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主性的实现,这促使法律和司法转向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实现社会整合。司法范式的演化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的社会条件变化,新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通过制度化吸收到基本的法律结构中,进而影响司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内部反思,司法系统也在纠纷解决中不断探索如何通过方法的运用、制度的设计,更好的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第二章考察了司法范式面临的信息化挑战。信息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计算机、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不仅消解了理性思辨在知识生产和权力架构中的话语地位,而且对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秩序带来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首当其冲的感受到社会信息化与建构理性碰撞磨擦的冲击力。这就使得现代司法范式在信息化背景下面临着三重挑战:其一是双重空间对既有司法裁判规则和场域形成的冲击,其二是平台治理对国家法律的中心主义和司法至尊的地位的消解,其三是司法智能化对以法学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带来的挑战。第三章分析了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随着技术对社会解析的不断加深,物理时空发展起来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难以应对“微粒社会”的高速数字化进程,新的知识力量深度的参与到司法权力的运作之中。在司法规则方面,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被转化为计算机化的表达形式,甚至直接以代码生成规则,通过算法和程序设计实现自动化规制。在司法裁判方面,智能系统为各类案件提供“定制化”的证据指引、类案推送以及评估预测,使裁判结果更加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呈现出程式化的算法决策趋向。在司法过程方面,司法运作的场域逐渐从“广场式”“剧场式”的物理空间结构转向远程审理、人机交互、个性定制的多维立体空间,呈现出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趋势。在司法服务方面,依托诉讼服务平台,精准定位、智能预判的个性化的诉讼指导增加了公众与司法部门的黏性,提供了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接近正义的方式”。与此同时,新兴技术力量与司法权力运作的结合也指向了一个全景敞视的可以精细识别不同苦乐场景的智能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在新的法治框架中对司法范式进行设想和探讨。第四章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现代法治范式的研究与现代性社会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勾连,是一种与现代性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对现代性进行智性反思的法律知识形态的变化。本章吸收了现代法治理论中的反思要素,并与社会学的反思性理论进行勾连,对法律与社会特性进行“双向阐释”,提出面向后现代的智慧法治范式,并在这种新型法治范式中塑造司法范式的形态。首先,为智慧时代的司法价值注入数字正义的内涵,使其内在的反映信息社会资讯化、符号化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其次,充分意识到智慧司法中人脑决策与智能决策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演绎逻辑与计算知识的融合运用,使司法逻辑内在地反映双重空间、人机混合、算法主导时代的行为规律和新型法律关系。最后,通过数据、平台与司法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司法应突破仅仅被理解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的设定,发挥纠纷预防的社会治理功能,应对智慧社会的风险和变化。
徐雅丽[2](2020)在《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快捷生活的同时,也催生了各种不同于传统犯罪形式的新型犯罪。有数据显示,国内对于传统的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在逐步减少,以电信、互联网等为媒介的犯罪逐步增多。网络犯罪问题是当今社会热点问题,欧盟、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联盟等国际组织,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都有了很多法律实践,对跨国网络犯罪的研究也较为深入。但由于目前对于网络犯罪的基础理论尚未达成统一,因此针对此类犯罪进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不少摩擦和争议,这一问题具有深刻的研究意义。本文首先系统阐述了跨国网络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起源与特点,通过例举现今对于网络犯罪的主要观点,进而总结出跨国网络犯罪的概念。其次,通过介绍国际上主要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条约和一些代表国家的国内立法,反映国际上对于跨国网络犯罪问题的重视,对于后文提出的建议提供了借鉴意义。再者,文章列举出当前针对跨国网络犯罪展开的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问题。最后,对于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苏煜[3](2020)在《跨国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技术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爆发了以网络为媒介的新型犯罪。网络犯罪是行为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施危害国家、社会或公民权益的非法行为,可细分为新技术犯罪与传统犯罪网络化两种类型。大量网络犯罪具有跨国属性,犯罪要素或实质影响常常发生于另一国。另外,网络犯罪的虚拟性与规模化特征亟需各国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跨国网络犯罪给国家管辖权带来挑战,有学者提出虚拟世界主权独立学说与管辖权相对理论,质疑基于领土主权的网络管辖规则。网络主权是领土主权的自然延伸,国家管辖权及于网络空间。各国刑事立法纷纷肯定这种观点,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辅的物理空间管辖规则仍然能够应用于跨国网络犯罪。当网络犯罪行为与多个国家发生联系时,就意味着存在管辖权冲突。基于现实管辖规则,跨国网络犯罪管辖权冲突表现为属地管辖权之间冲突、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之间冲突和保护性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之间冲突三种类型。发生属地管辖权之间冲突的犯罪情形主要集中于网络黑客活动和网络散布行为。犯罪行为人非法远程访问计算机系统,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往往位落于不同管辖区域。犯罪操作指令及数据信息会出现抽象过境现象。以网络为工具散布不良或非法信息,连接网络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用户均可以获取。导致不同国家管辖权冲突不断的原因是属地管辖权的扩张:从网络犯罪角度来看,行为地与结果地分离,犯罪结果可同时存在多个国家;立法上,各国普遍应对跨国网络犯罪建立起最广泛的属地管辖规则,同时吸收行为地、服务器所在地与数据流通地为属地管辖连系因素;扩张的司法权建立了最低程度的属地原则,将能够获取电子信息地视为结果地。解决属地管辖权之间冲突关键在于对属地原则设定足够高的标准,国内外学者就此提出不同理论,均具有借鉴意义。有学者提出附加主观层面要件,要求管辖权必须以行为人主观目的性为判断依据。有观点主张增加客观要素,以国籍为标准确定行为与内国存有地域关系。对于获取特定内容的犯罪行为,有学者从数据或网络性质界定犯罪行为与法院地之间联系程度。我国学者借鉴最低联系标准提出实害或影响关联性管辖标准,要求境内存在实害结果与行为人直接故意的主客观统一。但是上述观点均有不足之处:主观目的性难以直接证明;客观层面增加国籍标准会得出明显不合理结论;从技术角度认定行为与法院地的联系缺乏稳定性;借鉴最低联系标准提出的实害或影响关联性标准内容模糊,尚需进一步细化。属地与属人管辖权冲突具体包括网络诈骗犯罪和网络赌博犯罪类型。犯罪行为人立足境外,利用网络媒介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行为人将赌博网站合法设置在境外管辖区,向全球用户提供跨国网络赌博服务。此类跨国网络犯罪出现属地与属人管辖权冲突,是行为人跨越国境实施犯罪直接造成;同时,行为人有目的选择实施犯罪的管辖区,充分考虑了不同国家实体法之间的差异。引渡是实践中协调管辖权冲突的常用手段,但条约前置、双重犯罪和执法效率等问题限制引渡效果。相较之下,非法移民遣返等措施是更加灵活的选择。磋商协调管辖是国家当局之间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另一种方式,《网络犯罪公约》只设定原则性磋商规则。相比之下,欧盟法更加具体要求成员国就可能存在的平行管辖交换信息、磋商确定诉讼集中于一个成员国,磋商未达成一致时可交由欧洲司法组织调解,对于建立磋商协调管辖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对于境外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犯罪建立保护性管辖权意味着一国保护性管辖权与他国属地管辖权存在重合。保护性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存在一定交叉,依据保护原则管辖的网络犯罪同样满足属地原则要求。实践中绝大多数网络犯罪可以落入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管辖范围,保护性管辖权的功能可以由属地管辖权代替。《塔林手册2.0版》国际专家组提出依据合理性原则协调管辖权冲突,这种理论存在诸多不足:合理性原则定性具有争议;适用缺乏具体标准;依据该原则得出结论不唯一。总而言之,解决跨国网络犯罪管辖权冲突问题应遵循国家主权和程序正当原则,行使国家管辖不得成为干涉他国事务或侵犯犯罪嫌疑人法律权利的借口。在此基础上,倡导国际社会形成管辖网络犯罪的优先顺序,具体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优于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犯罪目标国或实际受害国优先;同一顺位国家之间依照实际控制和先理为优原则协调;优先管辖国放弃追诉时,其他国家依次序获得管辖权。联合国层面可出台优先管辖规则的示范法,提供国际交流与协调平台,为国家协调管辖提供指导。各国应积极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及时交流犯罪信息,依照优先管辖顺序磋商确定管辖。国内层面上,我国应当依照实害联系标准重构网络犯罪属地原则的适用规则,客观实害结果要求符合刑法构成要件规定;主观故意依据网络语言与点击来源等客观表现综合判断。在国际层面,我国应依托现有刑事合作法律体系,构建符合现实需求的区域性合作机制。
高丽霞[4](2020)在《互联网法院管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互联网广泛运用的今天,各种网络纠纷日益增多,互联网法院作为网络法治时代的智慧法院应运而生。互联网法院的出现具有时代价值,并取得重大发展成果,而实践中如何应对传统管辖的挑战是互联网法院管辖面临的难题。科技发展与司法改革的融合过程是科技创新与传统诉讼理念的碰撞过程,互联网法院作为新型法院,相关理论研究和立法处于初级阶段,司法实践尚处于试验阶段。因此,设立科学合理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对于法院审判权的落实和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互联网法院的性质有待明确,集中管辖争议较大,明确专门管辖,有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的职能;合理拓宽管辖范围,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与传统法院管辖协调好转换路径;突破现有的地域和级别管辖,建立跨地域、跨法院、跨层级的诉讼服务新格局。
迪丽努尔·阿的力[5](2020)在《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研究》文中指出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为各国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交流架起了桥梁。但是网络技术为人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犯罪问题。网络犯罪虚拟性、不限制于时空的特点,导致其带来的破坏广泛且难弥补,严重威胁着个人的生命财产、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因此网络犯罪的治理尤为重要,然而由于网络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特点,对传统司法制度带来了一定挑战,尤其是对于传统刑事管辖权规则的冲击较大,网络犯罪的管辖面临着困境,加剧了管辖权冲突。对此,国内外学者纷纷献策,提出了网络新主权论、国际空间论、最低联系论等新的管辖权理论,各国也通过立法等方式积极应对网络犯罪带来的刑事管辖权问题。我国基于国内现有规定也存在网络犯罪管辖权的问题,具体来说我国内部存在对犯罪地规定不明确、一些网络犯罪的犯罪地解释过广、未参与国际公约的制定、司法协助规定不细致等问题,外部存在难以制定公约的难处,因此在内忧外患中,通过对新理论及国际社会的实践应对的分析有以下建议:我国应该坚持国家主权出发点,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结合实害管辖理论解释网络犯罪地,避免扩大解释犯罪地,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网络犯罪的治理,促进制定联合国框架下的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带头制定网络犯罪的“模范法典”,积极制定双边或多边协定,以此缓解短时间不能建立公约的管辖权冲突,建立磋商机制,加强司法协助,例如借鉴美国CLOUD法案限度开放数据推进调查取证的新方案,在引渡方面灵活运用替代性措施。
杨钰倩[6](2020)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文中指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打击的重点犯罪,它具有高破坏性、反政府性等特点,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给恐怖分子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是恐怖主义与数字化、网络化和信息化生活方式相结合的一种犯罪形式,通过网络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增加了犯罪的跨国性和隐蔽性,使得在世界范围内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持续存在。管辖权的确立是指一个国家是否有侦查、起诉和审判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人的权利,是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受害国权益的重要体现。因此,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原则,最大程度避免因管辖不明而造成的管辖权冲突,是我们当前急需研究和解决的新课题。除绪论、结语外,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论文第一部分介绍了何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以及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和传统恐怖主义犯罪有什么区别,由此引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形式对各国管辖权发起了挑战。意在使读者对网络恐怖主义有一个较为明确、清晰的概念,认识到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国际安全和国家发展的严重威胁。第二部分介绍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的内涵、表现形式、原因及其危害。通过列举5类常见的管辖权冲突形式,让读者对管辖权冲突有一个直观的认识。在分析管辖权冲突的原因时,认为网络本身的不安全性和隐蔽性、国家主权观念的冲突、传统管辖理论以及新管辖理论的不足是管辖权冲突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的国际立法和国家实践。既分析联合国框架下的“涉恐”公约、《网络犯罪公约》和《塔林手册》等网络犯罪相关国际公约,又结合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中国国家立法中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的规定,希望从中探索得出解决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的思路和可借鉴措施。第四部分综合了前三部分的分析结论,提出调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的新思考,从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入手,提出解决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的方案,即属地管辖优先,“实际控制原则”和“实害联系原则”为补充的管辖方式。为了更好地提升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行动效果,还需要构建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冲突协商机制,如制定网络反恐公约、建立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磋商制度、完善国际引渡制度以及建立良好国际合作机制。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管辖制度存在管辖规定缺失、缺乏管辖权冲突的操作规程等问题,从国际和国内分析,认为在国际层面应建立“环中国”的网络恐怖主义司法合作体系,在国际社会增强我国的反恐话语权,增进国家间司法合作和信息互通;在国内层面应完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的法律制度、积极行使引渡替代措施和被判刑人移管制度、完善《引渡法》相关规定、建立专门的网络反恐机构,希望借此提升我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力度,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韦江毅[7](2020)在《网络金融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学界对网络金融犯罪的管辖权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但鲜有从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本身的体系性架构进行论述或研究。本文基于刑法学界已有的基础理论,结合当前网络金融犯罪的现状和司法需求,综合考量当前数字经济大发展及数字货币呼之欲出的特定背景,层层解剖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概念内涵、特征,厘清相关外延范围,阐述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及其价值目标,总结西方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审判制度,并提出了对我国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确定原则及相关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分别从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定、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建议和措施。全文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根据学界对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不同理解,归纳梳理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定义、特征。第二部分根据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基本涵义,进一步阐述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分析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价值追求目标,针对不同价值追求之间的矛盾,提出了权衡的基准和法则。第三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立法、司法现状,从比较法视角提出对我国构建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启示。第四部分主要根据当前网络金融犯罪现状的大趋势,根据前述的理论,对照司法实践需要,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意见和建议。
杨晓月[8](2020)在《B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文中提出当代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乘着“一带一路”和“互联网+”发展的东风,中国逐渐走向了世界政治经济舞台的中心,成为了时代的引路人和风向标。“足不出户一键搞定”的消费方式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我国的网络购物用户截止到2018年12月就达到了6.1亿多。网上购物领域呈现出基数大、发展快等特点,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备受瞩目。随着网上购物(特别是跨境网上购物领域)群体数量的增加,由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争议而引发的诉讼案件迅速增长。便捷的网络购物有其自身的独特性,由此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与传统的买卖合同纠纷存在很大的差异,特别是涉及到跨境网络购物的时候,其中需要解决的国际私法问题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挑战。国家通常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取得对该类纠纷的管辖权,一般是依据国内法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和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裁判,对于涉外民事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国际条约就是重要的法律依据。然而查阅我国的国际私法亦或是与之有关的相关法条,会发现关于B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确立规则方面的规定寥寥无几。近些年来,我国在互联网空间管辖理论等方面作了相应的探索,但是现有的立法和制度仍然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且国际间尚无一套统一且获得各国承认的规则,传统的管辖权规则在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争议适用中不可避免出现各种问题。跨境互联网购物数量的增加引发了相关争议案件的激增,当此类案件进入法院以后,首先必须解决的是管辖权确立和法律适用这些国际私法问题。然而,B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买卖纠纷案件在适用传统的管辖权规则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互联网环境下,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更容易遭到不法互联网经营者的侵害。因此,在解决管辖权问题的同时,侧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话题。文章在结构上主要分为四部分:本文第一章是对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的概述。首先介绍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分析B2C电子商务模式的特点。其次,对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进行定性,通过拆解各个法律词汇进行定义,将其与传统的买卖合同进行比较,从而总结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特征,并通过它的特征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本文第二章是采用比较法学,对美国、欧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立法进行域外立法分析,如探讨在长臂管辖权的基础上滑动标尺分析方法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活动方法,总结借鉴国外优秀的确立管辖权依据的方法。本文第三章主要是分析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在具体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判断协议管辖规则的有效性、分析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这种特殊合同对传统的管辖权规则造成的冲击和探讨针对此类特殊合同的新型管辖权理论。本文第四章承接第三章提出的问题,总结了我国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立法现状和缺陷,并借鉴第二章国外科学的管辖权标准经验,提出了立法管理上的建议,以便此类特殊合同的管辖权确立能更加明确合理。
庞聪[9](2020)在《互联网法院地域管辖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所展现出来的区别也越来越明显。基于网络空间而发生的网络纠纷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呈现增长的态势,而且对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虽然为网络纠纷案件的解决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在地域管辖方面,仍存在被告住所地不易查找、网络合同和网络侵权纠纷连结点不易查找、协议管辖的连结点标准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形下,通过对互联网法院地域管辖问题的研究,有利于丰富地域管辖的理论和完善地域管辖的规则,更好地发挥互联网法院解决网络纠纷的优势。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通过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借助互联网和学校的图书馆,查阅了相关的资料。本文介绍了互联网法院地域管辖的现状,从一般、特殊、协议管辖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互联网法院地域管辖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域外国家和国际组织有关的做法的梳理,得到其对解决我国互联网法院地域管辖问题的启示,研究了三种新型的网络纠纷地域管辖理论。最后,在联系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提出了与互联网法院地域管辖问题相对应的解决对策。
郑芷茹[10](2019)在《跨境电信诈骗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文中认为近年来,跨境电信诈骗在我国频发,但因其诸多特点导致管辖权冲突不断,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及时惩治犯罪。本文先后从现行法及普遍管辖原则入手,尝试解决管辖权冲突,继而通过对跨境电信诈骗管辖权冲突进行分类,认为一类是基于同一管辖原则产生的特有冲突,这一类冲突因跨境电信诈骗的虚拟性、团伙性特征产生,对于这一类冲突,本文认为可将属地原则中的信号传输地进行排除;另一类是基于不同管辖权原则产生的固有冲突,这一类冲突不仅仅限于跨境电信诈骗之中,对于这一类不可避免的冲突,本文认为宜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解决问题。而对于中国与第三方国家之间的冲突,应当通过引渡制度进行规范;对于大陆与台湾之间的冲突,应通过被判刑人移管制度进行规范,将司法权一分为二,由大陆掌握审判权、台湾掌握执行权,以此化解两岸在跨境电信诈骗问题上产生管辖权冲突。
二、网络空间司法管辖理论的比较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空间司法管辖理论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与形态演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 |
一、司法范式的现代法治语境 |
二、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 |
第二节 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 |
一、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 |
二、福利国家范式的实质司法 |
三、程序法范式的协商司法 |
第三节 司法范式的演变逻辑及其局限 |
一、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 |
二、工商业时代的司法变迁及其局限 |
三、数字时代司法范式的转型升级 |
第二章 司法范式面临的数字化挑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转型的信息化背景 |
一、信息时代的知识状态 |
二、元叙事的消散:信息时代的法治秩序变革 |
三、司法范式转型的困境与机遇 |
第二节 双重空间对司法场域的冲击 |
一、涉网案件管辖制度失灵 |
二、电子证据采信标准缺位 |
三、网络民意对司法逻辑的冲击 |
第三节 平台治理对司法“中心化”的挑战 |
一、自治高效的争议处理 |
二、群策共治的大众评审 |
三、事前预防的技术控制 |
四、激励规训的评分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智能化的转型张力 |
一、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共享 |
二、从在场交往到远程审理 |
三、从“人与工具”到人机协作 |
第三章 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 |
第一节 代码识别的自动化规制 |
一、证据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二、诉讼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三、管理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第二节 算法决策的程式化裁判 |
一、证据审查程式化 |
二、准据识别聚焦化 |
三、自由裁量标准化 |
第三节 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 |
一、司法空间脱域化 |
二、司法供给分众化 |
三、司法交涉界面化 |
第四节 智能回应的平台化服务 |
一、诉讼引导智能化 |
二、申请受理移动化 |
三、解纷路径分流化 |
第四章 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重塑 |
第一节 法治范式转型:迈向智慧法治 |
一、法治范式转型的理论基础:反思要素 |
二、智慧时代的社会特性 |
三、开放融合的智慧法治观 |
第二节 司法价值:从场域正义走向数字正义 |
一、立足数字化期待 |
二、建立可视化交互 |
三、面向场景化需求 |
第三节 司法决策:人机协同与融合 |
一、以计算知识填补演绎逻辑 |
二、加强司法人工智能的论证性和可解释性 |
三、明确技术权力介入的边界和尺度 |
第四节 司法功能: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 |
一、纠纷预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二、纠纷预防何以可能 |
三、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运行机制 |
结语 探索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模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跨国网络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述 |
2.1 跨国网络犯罪概述 |
2.1.1 跨国网络犯罪的发展 |
2.1.2 跨国网络犯罪的概念 |
2.1.3 跨国网络犯罪的特点 |
2.1.4 跨国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 |
2.2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述 |
2.2.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 |
2.2.2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
2.3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手段 |
2.3.1 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 |
2.3.2 引渡 |
2.3.3 刑事诉讼移转管辖 |
2.3.4 外国生效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3章 跨国网络犯罪主要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
3.1 多边条约 |
3.1.1 网络犯罪公约 |
3.1.2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条约 |
3.1.3 其他条约 |
3.2 双边条约 |
3.3 相关国家立法 |
3.3.1 美国 |
3.3.2 加拿大 |
3.3.3 日本 |
3.3.4 中国 |
第4章 跨国网络犯罪中国际司法协助的困境 |
4.1 刑事管辖权的冲突 |
4.1.1 各国针对网络犯罪的理解不同 |
4.1.2 传统刑事管辖权规则的问题 |
4.2 调查取证的困难 |
4.2.1 现有国际规则体系存在法律空白 |
4.2.2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
4.2.3 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导致收集与保存困难 |
4.2.4 对诉讼参与人与个人隐私权利保护的忽视 |
4.3 引渡的争议 |
4.3.1 互惠原则与条约前置主义的限制 |
4.3.2 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 |
4.3.3 引渡程序繁杂 |
4.4 境外追赃困难 |
4.4.1 资金流向分散且多样,各国要求不尽相同 |
4.4.2 对资产分享制度存在分歧 |
第5章 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发展趋势展望 |
5.1 确立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原则的建议 |
5.1.1 加强对网络犯罪认识的交流与合作 |
5.1.2 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结合优先受理,加快国际公约的制定 |
5.2 针对跨国网络犯罪调查取证模式创新的探讨 |
5.2.1 国际规则制定的尝试 |
5.2.2 国内立法配套修改实施 |
5.2.3 简化电子取证程序,快速保存证据 |
5.2.4 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
5.3 对引渡前提条件限制的变通 |
5.3.1 以国内立法确定无条约的例外情况,增加以个案协议为依据 |
5.3.2 加快引渡中双重犯罪原则的国际标准的制定 |
5.3.3 根据具体情况,简化引渡程序 |
5.4 加强境外追赃制度的国际交流 |
5.4.1 进一步加深境外追缴的国际交流合作 |
5.4.2 多选择共同实现资产分享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跨国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跨国网络犯罪管辖权概述 |
第一节 跨国网络犯罪概念 |
一、跨国网络犯罪的定义 |
二、跨国网络犯罪的类型 |
三、跨国网络犯罪的特征 |
第二节 跨国网络犯罪对管辖权的挑战 |
一、以网络自治取代国家管辖 |
二、针对跨国网络犯罪建构新管辖权规则 |
第三节 跨国网络犯罪管辖原则及冲突类型 |
一、跨国网络犯罪以属地管辖为主 |
二、跨国网络犯罪管辖权冲突组合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家属地管辖权之间冲突 |
第一节 国家属地管辖权之间冲突的主要情形 |
一、网络黑客活动 |
二、网络散布型行为 |
第二节 跨国网络犯罪属地管辖权的扩张 |
一、网络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分离 |
二、过分包容的属地管辖立法 |
三、结合网络特性扩张属地管辖的适用 |
第三节 限定跨国网络犯罪属地管辖的范围 |
一、增加连接点限制犯罪地认定 |
二、借鉴最低联系标准构建属地管辖适用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冲突 |
第一节 发生属地与属人管辖权冲突的主要情形 |
一、跨国网络诈骗犯罪 |
二、跨国网络赌博活动 |
第二节 产生属地与属人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
一、为逃避侦查在境外实施网络行为 |
二、行为人利用国家实体法差异 |
第三节 国际执法合作解决属地与属人管辖权冲突 |
一、开展引渡与遣返等刑事司法合作 |
二、磋商协调管辖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保护性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之间冲突 |
第一节 保护性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冲突的情形 |
一、依保护原则建立对网络犯罪的管辖权 |
二、保护性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冲突情形 |
第二节 网络犯罪适用保护性管辖权的质疑 |
一、保护性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存在交叉 |
二、依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足以建立对网络犯罪管辖 |
第三节 依合理性原则协调保护性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 |
一、依据合理性原则协调管辖权的构想 |
二、依据合理性原则协调管辖权冲突的不足之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跨国网络犯罪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
第一节 解决管辖权冲突应遵守的原则 |
一、国家主权原则 |
二、程序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际合作解决管辖权冲突 |
一、倡导跨国网络犯罪的优先管辖规则 |
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解决管辖权冲突 |
第三节 我国应对跨国网络犯罪管辖权冲突的制度准备 |
一、重构以实害联系为标准的属地管辖 |
二、构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协作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互联网法院管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互联网法院管辖概述 |
(一)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概念和特征 |
1.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概念 |
2.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特征 |
(二)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意义 |
1.实现互联网审判体系的创新发展 |
2.加强网络空间的规范化 |
3.推动中国互联网司法保护的现代化 |
(三)互联网法院管辖对传统法院管辖的挑战 |
1.传统法院管辖的基础理论 |
2.属人管辖被削弱 |
3.属地管辖被冲破 |
4.动摇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和例外规定 |
5.专属管辖很难存在 |
6.协议管辖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
二、域外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比较研究 |
(一)域外国家互联网法院的管辖 |
1.美国的相关规定 |
2.英国的相关规定 |
3.加拿大的相关规定 |
4.韩国的相关规定 |
(二)域外国家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比较与启示 |
1.域外国家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比较 |
2.域外国家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启示 |
三、我国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现状考察 |
(一)我国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司法现状 |
1.我国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实践成果 |
2.我国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例分析 |
(三)我国互联网法院管辖中存在的问题 |
1.互联网法院管辖依据在立法层面缺失 |
2.专门管辖不明确 |
3.管辖范围不能满足司法需求 |
4.没有赋予程序选择权 |
5.协议管辖受限 |
6.地域级别管辖限制了互联网法院的发展 |
四、我国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完善建议 |
(一)立法上完善管辖依据 |
(二)明确专门管辖 |
(三)拓宽管辖范围 |
(四)确定程序选择权 |
(五)鼓励协议管辖 |
(六)构建合作共享新格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犯罪管辖权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界定及分析 |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
二、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概述 |
第二节 网络犯罪管辖权面临困境的由来——网络犯罪对于传统刑事管辖权的冲击 |
一、网络犯罪对属地管辖原则的冲击 |
二、网络犯罪对其他传统刑事管辖权原则的冲击 |
第二章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新理论及实践应对 |
第一节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新理论及评析 |
一、网络新主权理论及评析 |
二、网络国际空间理论及评析 |
三、最低联系理论及评析 |
四、有限扩大管辖理论及评析 |
五、实害管辖理论及评析 |
第二节 国际社会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实践应对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实践应对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实践应对 |
三、国际组织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实践应对 |
第三章 我国对网络犯罪管辖困境的应对及改善 |
第一节 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问题的应对 |
一、我国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问题的完善 |
一、明确我国的网络主权观 |
二、网络犯罪管辖权规则以属地管辖为基础 |
三、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网络恐怖主义定义 |
1.2.2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方式 |
1.2.3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 |
1.3 研究方法 |
1.3.1 法解释学研究法 |
1.3.2 比较分析研究法 |
1.3.3 案例分析研究法 |
2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理论 |
2.1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及主要表现形式 |
2.1.1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 |
2.1.2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
2.2 网络恐怖主义与传统恐怖主义的区别 |
2.2.1 犯罪活动的隐蔽性 |
2.2.2 影响范围的广泛性 |
2.2.3 活动成本的低廉性 |
2.3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管辖权的挑战 |
3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冲突 |
3.1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的内涵和主要表现形式 |
3.1.1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的内涵 |
3.1.2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
3.2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
3.2.1 网络本身的不安全性和隐蔽性 |
3.2.2 国家主权观念的冲突 |
3.2.3 传统管辖理论的不足 |
3.2.4 新管辖理论的缺陷 |
3.3 网络恐怖主义管辖权冲突的危害 |
4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的国际立法考察与国家实践 |
4.1 国际立法考察 |
4.1.1 联合国框架下的“涉恐”公约 |
4.1.2 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 |
4.1.3 北约《塔林手册》 |
4.1.4 小结 |
4.2 国家实践 |
4.2.1 美国 |
4.2.2 英国 |
4.2.3 德国 |
4.2.4 新加坡 |
4.2.5 中国 |
4.2.6 小结 |
5 调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的新思考 |
5.1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的基本原则 |
5.1.1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
5.1.2 诉讼可能性原则 |
5.1.3 公平正义原则 |
5.1.4 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原则 |
5.2 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规则 |
5.2.1 属地管辖优先原则 |
5.2.2 “实际控制原则”和“实害联系原则”为补充 |
5.3 完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协商机制 |
5.3.1 制定网络反恐公约 |
5.3.2 建立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磋商制度 |
5.3.3 完善国际引渡制度 |
5.3.4 建立良好国际合作机制 |
6 我国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冲突的对策 |
6.1 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 |
6.1.1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管辖规定缺失 |
6.1.2 缺乏管辖权冲突的操作规程 |
6.2 我国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管辖权冲突的对策 |
6.2.1 国际层面 |
6.2.2 国内层面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网络金融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络金融犯罪及刑事管辖概述 |
第一节 网络金融犯罪的涵义及类型 |
一、网络金融犯罪的概念 |
二、网络金融犯罪的类型 |
第二节 传统的刑事管辖权述略 |
一、实体法层面的刑事管辖原则 |
二、程序法层面上的刑事管辖 |
第二章 网络金融犯罪发展变化给传统管辖规则带来的挑战 |
第一节 网络金融犯罪的发展变化 |
一、网络金融犯罪的态势 |
二、网络金融犯罪的异化 |
第二节 传统管辖规则在网络金融犯罪中适用的困境与障碍 |
一、传统管辖规则适用的困境 |
二、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现实障碍 |
第三章 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理论探索与境外实践之启示 |
第一节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理论探索 |
一、有限管辖理论 |
二、地域扩大论 |
三、网址管辖论 |
四、网络自治论 |
第二节 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境外实践及其启示 |
一、境外主要国家确立犯罪管辖权的司法实践 |
二、境外主要国家确立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启示 |
第四章 确立我国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路径思考 |
第一节 确立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
一、司法主权原则 |
二、诉讼可能原则 |
三、公平正义原则 |
四、司法效率原则 |
第二节 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决定因素 |
一、行为发生地 |
二、行为结果地 |
三、行为过程地 |
第三节 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确定规则 |
一、传统原则优先 |
二、实际控制优先 |
三、司法效率优先 |
第四节 我国网络金融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制度设计 |
一、确立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一般规定 |
二、构建我国网络金融犯罪特别管辖权 |
参考文献 |
(8)B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的困境 |
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 |
一、B2C电子商务的特点 |
二、两种履行模式 |
第二节 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的界定 |
一、跨境的定义 |
二、电子商务买卖合同定性 |
三、传统的管辖权 |
第三节 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面临的挑战 |
一、合同主体的虚拟性 |
二、协议管辖格式条款效力不确定性 |
三、意思表示的即时性 |
第二章 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域外立法分析 |
第一节 美国的长臂管辖与“最低限度联系” |
一、长臂管辖规则 |
二、滑动标尺方法 |
三、进一步活动说 |
第二节 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 |
一、消费者住所地管辖 |
二、补充定向行为 |
第三节 海牙公约体系 |
一、《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
第三章 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实施问题 |
第一节 传统管辖因素的实施适用问题 |
一、被告住所地确定困难的问题 |
二、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确定困难的问题 |
三、消费者跨境诉讼的高成本问题 |
第二节 协议管辖规则的实施适用问题 |
一、协议管辖的作用 |
二、协议管辖在跨境电商买卖合同中面临的困境 |
第三节 新的管辖因素适用问题 |
一、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理论适用 |
二、网址作为新的管辖基础理论适用 |
第四章 我国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立法现状 |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相关规定 |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管辖权立法缺陷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电商B2C买卖合同管辖权立法建议 |
一、引入并完善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规则 |
二、完善协议管辖制度 |
三、重视加强国际合作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互联网法院地域管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2.研究目的 |
3.研究内容 |
4.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4.1 研究思路 |
4.2 研究方法 |
5.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5.1 创新点 |
5.2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互联网法院地域管辖的现状 |
1.1 一般地域管辖的现状 |
1.2 特殊地域管辖的现状 |
1.2.1 网络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
1.2.2 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
1.3 协议管辖的现状 |
第二章 互联网法院地域管辖存在的问题 |
2.1 一般地域管辖中存在的问题 |
2.2 特殊地域管辖中存在的问题 |
2.2.1 网络合同纠纷连结点不易查找 |
2.2.2 网络侵权纠纷连结点不易查找 |
2.3 协议管辖中存在的问题 |
2.3.1 连结点标准不明确 |
2.3.2 合同签订地不易查找 |
2.3.3 条款无效化现象严重 |
第三章 域外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3.1 美国的经验 |
3.2 欧盟的经验 |
3.3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经验 |
3.4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网络纠纷地域管辖的有关理论 |
4.1 管辖相对论 |
4.2 新主权理论 |
4.3 网址基础论 |
第五章 解决互联网法院地域管辖问题的对策 |
5.1 解决一般地域管辖问题的对策 |
5.2 解决特殊地域管辖问题的对策 |
5.2.1 解决网络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对策 |
5.2.2 解决网络侵权纠纷管辖问题的对策 |
5.3 解决协议管辖问题的对策 |
5.3.1 明确连结点标准 |
5.3.2 确定合同签订地 |
5.3.3 规范条款的应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跨境电信诈骗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跨境电信诈骗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理论表现及事实后果 |
第一节 传统的管辖理论无法适用于跨境电信诈骗 |
一、属地管辖原则无法应对跨境电信诈骗的冲击 |
二、属人管辖原则在电信诈骗领域失灵 |
三、保护管辖原则在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上有局限性 |
四、跨境电信诈骗尚不属于现行普遍管辖的范围 |
第二节 跨境电信诈骗的刑事管辖权冲突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
一、犯罪嫌疑人面临双重惩罚的危险 |
二、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
第二章《网络犯罪公约》无法应用于治理网络电信诈骗 |
第一节 网络诈骗与电信诈骗的关系 |
一、电信诈骗与网络犯罪概念不同 |
二、电信诈骗与网络犯罪存在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
第二节 《网络犯罪公约》不能适用于电信诈骗 |
一、《网络犯罪公约》条文具有滞后性 |
二、《网络犯罪公约》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也不完善 |
第三章 普遍管辖权的制度理念与治理跨境电信诈骗不相符 |
第一节 普遍管辖原则适用于电信诈骗之可能 |
一、跨境电信诈骗的蔓延性与普遍管辖原则的内核一致 |
二、将跨境电信诈骗纳入普遍管辖之下具有可行性 |
第二节 跨境电信诈骗的普遍管辖路径之阻碍 |
一、普遍管辖的正当性尚待论证 |
二、电信诈骗犯罪特征与普遍管辖理论内核相悖 |
第四章 管辖权配置的优化方案以及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
第一节 基于同一管辖原则产生的特有冲突 |
一、跨境电信诈骗的特点导致特有冲突产生 |
二、属地原则中应当摒弃信号传输地 |
三、对属人原则的衡量与取舍 |
四、对保护原则的衡量与取舍 |
第二节 基于不同管辖原则产生的固有冲突 |
一、主权的扩张导致固有冲突无法在根本上消弭 |
二、国际社会在解决冲突问题上的经验——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 |
三、审判权转移的两种制度与我国两种主要冲突 |
四、引渡与中国、第三方国家管辖权冲突 |
五、被判刑人移管与两岸管辖权冲突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网络空间司法管辖理论的比较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D]. 帅奕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2]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D]. 徐雅丽. 南昌大学, 2020(01)
- [3]跨国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D]. 苏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互联网法院管辖研究[D]. 高丽霞.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5]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研究[D]. 迪丽努尔·阿的力. 外交学院, 2020(08)
- [6]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D]. 杨钰倩. 福建农林大学, 2020(06)
- [7]网络金融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研究[D]. 韦江毅.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8]B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D]. 杨晓月.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互联网法院地域管辖问题研究[D]. 庞聪. 兰州大学, 2020(01)
- [10]跨境电信诈骗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D]. 郑芷茹.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