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合伙与公司间踯躅前行——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与企业组织法律制度的创新(论文文献综述)
张雪华[1](2016)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我国财政部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自然实验为契机,探索事务所转制引起的审计师法律责任变化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机制,在此基础上,以事务所转制引起的法律责任变化为切入点,进一步考察事务所转制对不同个人特征(风险偏好)的审计师、不同潜在诉讼风险(财务困境)或不同产权性质客户公司的审计质量影响规律,最后归纳出事务所转制引起法律责任变化时审计师的行为规律,一方面检验事务所转制的政策效果,另一方面可以为监管部门加强后续监管提供政策建议,为事务所解决新问题提供理论指导。本文可能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别于过去的文献,本文采用事务所转制前后所审计的同一批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从审计意见、盈余管理和会计稳健性三个角度全面考察了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总体影响。实证结果发现,事务所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发表非标准意见的概率更高,盈余管理程度降低,会计稳健性更高。监管部门推动的事务所转制,提高了资本市场的审计质量。其次,在研究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总体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会计稳健性视角分析事务所转制延伸至审计师个人层面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规律,分析面对事务所转制带来的法律风险变化时,不同个人特征的审计师所审计客户公司审计质量的变化。研究发现,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所审计客户公司的会计稳健性普遍提高,但不同个人特征的审计师,其所审计客户公司的会计稳健性的提高程度存在显着不同,当审计师为签字合伙人身份、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其所审计客户公司的会计稳健性提高更加明显,而执业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的审计师,其所审计客户公司的会计稳健性相对提高更少。进一步分析发现,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不同个人特征审计师对待风险的厌恶程度不同,面对事务所转制带来的法律责任提高时,表现为审计行为上的显着差异。再次,在研究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总体影响的基础上,从审计报告谨慎性的视角考察客户异质性对事务所转制政策效果的影响机制。一方面,检验事务所转制的政策效果是否也受审计客户产权性质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事务所转制提高了审计报告谨慎性,但主要是提高了 BIG10的审计报告谨慎性。国有产权性质弱化了事务所转制对审计报告谨慎性的积极影响,与国有上市企业相比,非国有上市企业在事务所转制后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提高更多,审计报告激进度的降低程度更大,而且事务所转制对审计报告谨慎性的积极作用也随着国有持股比例的提高而降低。研究还同时发现,事务所转制后,尽管国有上市企业的审计报告谨慎性相对提高更少,但审计收费的增长幅度却高于非国有上市企业。另一方面,进一步考察客户公司的法律风险,检验事务所转制对不同潜在诉讼风险公司的审计报告谨慎性的影响。研究发现,事务所转型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之后,与低风险或者说优质客户相比,高风险客户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增加更多,审计报告激进度的降低幅度更大,这说明,事务所转制对高风险客户审计师的审计行为影响更大,高风险客户的审计报告谨慎性提高更多,客户的潜在诉讼风险水平对转制的经济后果产生了显着影响,转制增强了审计师对客户公司法律风险的识别与控制。最后,与过去文献将“转制组”与对照样本“未转制组”组成混合样本,比较部分完成转制的事务所与未转制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不同,本文是在事务所全部完成转制后,从纵向研究事务所转制前后同一批审计客户的审计师行为和审计质量的变化。这种纵列数据模型的研究方法较好解决了事务所转制时的样本自选择问题,而且该方法也有别于DID模型,不要求样本的独立同分布,为后续同话题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王朝阳[2](2014)在《会计师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对审计市场绩效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中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是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法律责任大小的重要制度因素。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年开始试点特殊普通合伙,2010年进行集中转制,2013年12月31日40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全部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创新将会对中国审计市场绩效产生重要影响。本文结合中国制度背景,在回顾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论、审计需求理论等角度,分析了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市场绩效的影响;并从审计质量、审计收费、IPO抑价三个方面,对审计市场绩效进行模型量化,提出了测度审计市场绩效的方法。首先利用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以来2000-2012年年报及审计数据,从会计稳健性和审计意见两个角度分析会计师事务所集中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后审计质量明显提高;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要高于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其次,我们利用转制试点开始的2008年、集中转制的2010-2012年上市公司样本数据,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以后,审计收费明显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当年和转制第二年、第三年对审计收费的影响并没有显着区别。然后,我们利用中国A股IPO公司样本数据,对经由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前审计的企业IPO抑价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由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的公司IPO抑价更低。高风险企业由于公司固有风险导致公众投资者对其不信任,但经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后,公众投资者因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信任抵消了对高风险公司财务的疑虑,从而在市场上追捧此类公司,因而导致该类公司IPO抑价较高。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消除公众投资者对IPO企业财务信息真实性的疑虑,但并不能消除公众投资者对IPO企业由于发行规模而导致的发行风险。综合本文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我们认为会计师事务所集中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提升了整个独立审计市场绩效,主要表现在:一是提高了独立审计质量;二是提高了审计收费;三是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性的疑虑,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资源配置效率。
葛徐[3](2013)在《基于资源观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激励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西方经济社会中,会计师事务所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了一套有别于公司制企业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方法,这套被称为合伙制度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方法激励着一代代合伙人,使会计师事务所在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之下得以生存发展。其中佼佼者如并称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和安永,历经上百年历史,拥有十多万员工,业务网络遍及全球各地,跻身世界上最成功的企业之列。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而恢复重建。历经三十年发展,一批中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从竞争中脱颖而出,在业务规模与执业水平上缩小了与四大的中国事务所的差距。为做大做强、打造可持续发展的百年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亟须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实现合伙人激励机制的国际接轨。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激励机制具有自我封闭性,而合伙制度的适用范围则相对狭窄,国内外理论界对合伙人激励机制的理论分析及实证研究不尽深入。这一状况既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对组织体系和管理方法的完善,也阻碍了中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学习借鉴。本文基于资源观,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激励进行了研究,系统地揭示了会计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的规律。本文基于资源观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深度解读,形成了以资源为核心、包含合伙人及合伙文化的概念框架和理论基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及合伙人激励失效原因进行了剖析。在此理论架构上,本文构建了合伙人激励机制的静态和动态模型,对合伙人激励的规律进行了科学论证,对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合伙文化与合伙人激励之间的交互作用、合伙人的偷懒行为及改进,合伙人的新老更替、合伙人团队的合并分立等课题进行了创新性研究。为进一步对研究结果进行验证,本文对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合伙文化进行了调查,对几十位合伙人进行了关于合伙制度的访谈和问卷调查,对一项针对美国前一百位会计师事务所的实证研究进行了重新解读,还对若干典型案例进行了评析。参照国外学术界在这一领域的惯例,本文没有将视角局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广泛吸收了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咨询机构、投资银行等专业服务企业的素材与研究成果,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比较,并对研究结论进行了跨行业的验证。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基于资源观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解读。有别于现代经济学在公司制和雇佣关系下将人定义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的传统观点,提出了“可转化的人格化资源”的概念,以指向客户关系、专业知识与技能等以合伙人为载体、由合伙人掌握的重要资源,澄清了合伙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避免了传统的人力资源理论运用于会计师事务所而可能造成的混淆。在此基础上,本文明确提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定义为: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与各种资源组成、由合伙人运用资源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运用合伙制度激励合伙人创造并共享资源,以实现会计师事务所的持续经营。第二,将系统研究法引入合伙人激励的研究。本文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合伙人的新老更替、合伙人团队的合并分立等各个课题纳入合伙人激励的范畴,做了系统的梳理与分析,并在合伙人自律机制、合伙人代际投资关系与合伙文化的传承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创新的观点。第三,揭示了合伙人激励与合伙文化在时间序列上的互动关系。本文借用社会生物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分析指出,以利他主义为核心的合伙文化,对于合伙人激励起着引导的作用,而合伙人激励机制则通过合伙人的新老更替与合伙人团队的合并分立促成合伙文化中的利他主义的传承。
周建[4](2011)在《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债权人保护问题》文中提出2010年年中,财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发文,出台了推动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通知。在通知当中,明确规定了转制的原因、意义,并详细规定了转制的方法步骤。通知当中还就转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明确了解决途径。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不断深入,对于国内会计行业走出去,不断国际化,参与到国际竞争当中的呼声越来越高。在2009年10月,财政部就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意见当中明确指出了重点扶植10家,推动中型200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目标。改制就是在这一重大战略决策当中的一个重要步骤。在2009年10月到2010年3月,伴随着《若干意见》的出台,财政部在其网站上以激情洋溢的笔墨共发表了九篇以“论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为副标题的文章,扩大规模加快发展的决心溢于言表。特殊的普通合伙之所以被我国政府所考虑,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目前为国外最受欢迎的会计师组织形式。该制度在欧美国家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伙制(Limited Liabiliy Partnership, LLP)。有限责任合伙制之所以能够在美国建立,是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承担天价民事赔偿责任之后,希望寻求合理责任界限的结果。可见组织形式的不断发展是与会计行业的不断自我完善息息相关的。特殊的普通合伙正是融合了人合性的基本特征与合伙人的合理责任范围,在吸取合伙制与公司制的合理因素前提下,又摒弃了其不适应专业服务机构的特征。然而该制度从建立之初就存在着债权人保护问题。2006年我国《合伙企业法》当中只是对债权人保护制度做了简要的规定,目前尚存规定不够细化,难以操作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在实践领域我国对于会计师的处罚存在重行政,轻民事的问题。因此结合以上,笔者认为,在我国会计业转制之际,将特殊的普通合伙债权人保护问题予以分析,并结合我国的会计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结构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以我国会计业建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为切入点,介绍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基本概念,由来。分析专业服务机构的债权性质与债权人的种类。针对不同的债权类型结合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当中的规定,对我国会计业建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当中债权人保护问题,从规定层面予以分析,提出问题。第二章介绍英美国家现行有限责任合伙制中债权人保护的主要措施,并详细分析其原理作用。在最后总结出对于英美国家现行制度当中我国可以借鉴的亮点。第三章当中在反思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会计行业对于债权人保护制度完善的呼唤。文章的最后,结合比较法借鉴和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在会计业推行当中可能具体面临的债权人保护问题,提出建议,以解决我国会计业建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债权人保护问题。
程守太[5](2010)在《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面临的时代主题。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至今三十周年,而其市场化改革不过二十年左右。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律师服务需求日益剧增,律师行业获得了长足发展,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组织形式与当前律师业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不适应的状态。经过笔者数年来对国内外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考察调研,我们发现律师的执业风险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大而逐渐增强。特别是近年来少数律师事务所为做大规模而盲目扩张,弱化了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甚至还存在大量游离于合伙律师监督之外的提成制、承包制律师。因律师不法执业导致的民事赔偿在我国近几年的判决中亦日趋增加。为此,在规范发展律师事务所的同时认真探讨如何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就成为当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不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应于律师不同的责任配置。笔者认为,最适合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是融合了无限责任与非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即有限责任合伙正好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合伙律师不必就他人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减轻了合伙律师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合伙律师依然要就其自身的执业不当承担无限责任,能够有效保护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尽管修订后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准许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即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但由于其规定过于简略,难以指导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具体适用。这需要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具体适用进行明确细化,包括合伙律师有无过错的责任认定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损失认定、执业风险基金与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过错合伙人的债务承担、合伙律师等级划分后的责任分担、债权人保护等问题。因此,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反思和审查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应当选择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构想及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导论:从我国存在多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到为什么需要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回顾、综述与评价,概述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对研究路径、重点、难点与方法及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做了说明。第一章:考察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发挥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优势。但我国律师事务所却存在人合性差、单打独斗等缺陷,不少律师事务所只是个人执业联合体,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优势未得到有效发挥,合伙人分级、假合伙等反而阻碍了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与客户权益维护。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亟需变革。第二章: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决定因素。不同组织形式区别之本质在于其责任配置存有差别。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取决于内部管理成本与交易成本的比较,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类型与律师服务特性的分析,律师必须承担无限的专家责任,同时律师之间可区分性强,责任分离容易,容易排除无限连带责任。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英美律师事务所制度的变迁,也可总结出组织形式差异的本质在于其责任分担上有较大的区别。第三章:我国律所组织变革的路径选择。从我国律所组织形式的演变及分布,不难看出我国律师制度的变革一定程度下是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的。通过对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与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区别和分析,提出律师行业采用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重要意义;同时对有限责任合伙的不足作了回应。第四章: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现有制度考察。通过对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评析,及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立法与实践,指出了该项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如设立条件、登记公告、决策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不够细化。特别是在我国存在合伙人分级、提成制律师等与传统合伙理论不相符合且具有广泛争议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细化与完善更为必要。第五章: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之完善。在分析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方面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就如何完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之不足,如设置门槛过高,是否可视不同地区给予适当降低;如何明确律师事务所的债务认定、商业债务的处理策略,不同类型合伙律师及聘用律师的责任范围及承担顺序等。提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替代性保护措施,并对不同的组织形式转变为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后的公示及债务处理提出了解决思路。结语:分析社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制度变革,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自由及限制,并回顾本文写作之总体感悟,不同组织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责任配置不同。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适合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但因其立法短暂及实践不足,在实际适用中有一定局限性。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通过分析说明不同的组织形式之间的责任配置不同,第一次从整体的角度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其他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借助了组织选择理论和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指出了律师之间的监督成本、律师服务的可区分性、可观测性等是影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重要因素。提出了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选择有限责任合伙是适当的组织形式。本文研究注重从实际出发,以统计数据为基础,既关注英美国家的律师制度,也关注我国立法与实践,分析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符合实际的建议,力争使业界及社会各界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有较为全面的认识。
徐宁[6](2009)在《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债权人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设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之规定,引入了英美法上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制度。特殊的普通合伙属于普通合伙在责任承担方式上的变种,是我国为了适应加入WTO之后专业性服务机构发展的需要所采纳的合伙企业形式,对于促进专业性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更有力的参与国际竞争都大有裨益。但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原型的有限责任合伙中,将有限责任引入合伙的同时,也将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推向了极致。本世纪初期我国发生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为银广厦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引发众多股民大量损失的案件,成为我国专业性服务机构引发巨额赔偿的标志性事例。这一事例也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下合伙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问题引向了理论和实务的前沿。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下对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就成为最迫切的问题。而这不仅仅是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个案,对于有限责任合伙,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也隐含了对债权人保护的缺失。在美国德克萨斯州首创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后,在美国各州和英国等国家得到了普遍的发展。尽管美国和英国的立法和实践不断完善了对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安排,但作为这一制度创设原动力之保护和鼓励投资的政策考量,依然制约着合伙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而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仅用了五个法条对这种新型的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进行了规定,对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后的债权人如何保护并没有明确而有效的制度安排,而且原有立法也并没有足够的机制进行支持。鉴于此,本文将从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法律规定和对债权人保护方面的问题出发,探讨有限责任合伙债权人保护的基本原理,并借鉴美国和英国业已发展出来的对有限责任合伙债权人保护的措施,对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债权人保护机制提出予以完善的思路。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指出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债权人保护问题探讨的必要性和本文的写作意义。本文写作的理论背景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立法及主要缺陷。主要介绍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立法的背景,并对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通过对立法背景的考察,发掘立法过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选择和对利益的衡量,从而揭示立法目的中对债权人保护问题的缺失。结合法律规定上的不足之处,指出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最大的缺陷在于对债权人保护问题的缺失。第三部分特殊的普通合伙债权人保护的基本原理。主要分析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性质就是美国法上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并对有限责任合伙和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比较。从组织理论及有限责任制度产生过程中对公平和效率等法律价值的选择角度对有限责任合伙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与公司和合伙制度的比较中,探讨有限责任合伙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性。第四部分比较法考察:以英美法为例。对美国和英国在接受和适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过程中发展出来的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进行介绍和探讨。第五部分完善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债权人保护的思考。以美国和英国法上对有限责任合伙债权人进行保护的措施为借鉴,结合我国法律现状,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债权人保护予以完善。
田丹[7](2008)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研究 ——以有限责任合伙为中心》文中提出有限责任合伙是20世纪90年代初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既保留了合伙特有的经营灵活性,又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大多数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人只对自己不当行为承担个人责任,而对其他债务则承担有限责任。长期以来,个人执业和普通合伙是会计师事务所最主要的形式,但随着现代经济的规模化发展,传统合伙的连带责任和深厚的人合性限制了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由于不符合会计的职业特点和价值观念,也不被看好。而有限责任合伙的特点有利于保持合伙经营的灵活性和维持专业人士的职业形象,所以,有限责任合伙得以迅速发展,受到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广泛青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历史等原因,长期以来处于规模小,服务质量不高的落后状态,一系列造假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有必要引入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但由于其规定过于简单和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把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引进会计领域,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仍存在许多难点和不足。本文通过分析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借鉴英、美两国有限责任合伙发展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现存的不足,提出建议以求建立和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吉利[8](2007)在《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由于其兼具“有限责任”与合伙企业灵活性的特点而成为新新人类的首选。有限责任合伙这种崭新的合伙方式,其优点就在于:有限责任合伙进一步确立了合伙人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解决了“归责轻率”的问题。这是由于有限责任合伙的归责依据直接来源于权利的分配和掌控,因此,它能够较好地解决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分担问题。 鉴于我国在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明确的采纳了这种发源于英美的崭新制度,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我国现实的情况,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层次的探析。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历史叙述、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的方法对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仔细的探讨,并在对中国现存的有限责任制度进行了评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体系的一些建议。 本文通过六个章节的内容对这些问题进行阐述,首先通过对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诞生背景及发展的叙述介绍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产生的最初动因;其次,通过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与其他“有限责任”企业形式的比较论述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本质特征:第三,通过对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价值分析揭示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现实意义。第四,在第四部分与第五部分,提出有限责任合伙责任承担方式的二元结构理论,以及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在处理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利益方面的独特制度体系。最后,通过对中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历史性分析,指出了中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崔丰慧[9](2006)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选择意味着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承担高度社会责任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组织形式的选择对执业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针对近些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市场份额大量流失的状况,迫切需要在我国建立组织形式适合的会计师事务所,既能促使我国事务所扩大规模,又能使事务所建立符合专业特点的灵活的管理结构,还能很好的保护第三者权益。那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究竟应当如何选择其组织形式? 从企业理论角度来看,合伙制的安排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最优的。但由于合伙制对事务所规模的限制,并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稳定发展。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形式保留了合伙下的无限责任和共同经营的灵活性,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但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不必为别人的错误或舞弊付出惨重代价,避免了不必要的执业风险。其既保持了专业领域高度责任感的传统和宗旨,又保护了无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与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相比较,是最适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新型组织形式。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制发展最为完善,考察两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的过程和最终选择及两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特征,可以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提供借鉴。 为了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壮大及与国际事务所竞争,经过几年的论证、准备,我国将有限责任合伙搬入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企业法》在“普通合伙”一章中加入“特殊的普通合伙”一节,针对专业服务机构建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公示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等内容做了规定。实质上看,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与国外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形式相同。有限责任合伙已成为注册会计师和广大学者的共识。可以预见,07年6月新的《合伙企业法》施行后,定会有大批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这种有限责任的合伙形式。 虽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但还必须重视一些配套机制的改进。如完善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登记设立制度,增强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财务透明,健全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等等。且建议在修订《合伙企业法》后,对《注册会计师法》中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进行修改,取消现行的有
王善平[10](2006)在《合伙债务清偿制度安排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资源有限和理性有限将使审计师无法彻底消除审计风险,合伙人将承担审计风险而引发的审计失败的最终赔偿责任。如何更好地把无限连带责任落到实处,保证审计质量,保护合伙债权人的权益,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现实问题,要求在制度安排上实施合伙债务优先清偿的原则,需要优化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安排,并把合伙事务所的收入分配安排与合伙债务的清偿安排联系起来。
二、在合伙与公司间踯躅前行——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与企业组织法律制度的创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在合伙与公司间踯躅前行——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与企业组织法律制度的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1)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价值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 |
2.1.1 实证研究方面 |
2.1.2 理论和规范研究方面 |
2.2 审计师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 |
2.2.1 法律制度严厉程度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
2.2.2 法律诉讼赔偿责任及分担方式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
2.3 文献评述 |
第3章 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总体影响 |
3.1 引言 |
3.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2.1 理论分析 |
3.2.2 研究假设 |
3.3 研究设计 |
3.3.1 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3.3.2 计量模型与变量含义 |
3.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3.4.1 描述性统计与单变量分析 |
3.4.2 多元回归分析 |
3.5 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
3.5.1 进一步分析 |
3.5.2 稳健性检验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事务所转制、审计师个人特征与审计质量——会计稳健性视角 |
4.1 引言 |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1 理论分析 |
4.2.2 研究假设 |
4.3 研究设计 |
4.3.1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4.3.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4.1 描述性统计 |
4.4.2 多元回归分析 |
4.5 进一步测试 |
4.6 稳健性检验与替代性解释的排除 |
4.6.1 稳健性检验 |
4.6.2 替代性解释的排除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事务所转制、客户异质性与审计质量——审计报告谨慎性视角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1 理论分析 |
5.2.2 研究假设 |
5.3 研究设计 |
5.3.1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5.3.2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5.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4.1 描述性统计与单变量分析 |
5.4.2 多元回归分析 |
5.5 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
5.5.1 进一步分析 |
5.5.2 稳健性检验 |
5.6 本章小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2)会计师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对审计市场绩效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研究贡献 |
2 制度分析 |
2.1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分析 |
2.2 美英等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历程分析 |
2.3 中外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比较分析 |
2.4 会计师事务所四种组织形式特点分析 |
3 文献述评 |
3.1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研究 |
3.2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研究 |
3.3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收费研究 |
3.4 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与企业IPO抑价研究 |
3.5 中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研究 |
3.6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审计市场绩效研究 |
3.7 研究现状述评 |
4 理论基础 |
4.1 新制度经济学 |
4.1.1 制度变迁理论 |
4.1.2 交易费用理论 |
4.1.3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 |
4.2 委托代理理论 |
4.2.1 委托代理理论基本内容 |
4.2.2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委托代理理论分析 |
4.3 不完全契约理论 |
4.3.1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内容 |
4.3.2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分析 |
4.4 审计需求理论 |
4.4.1 审计需求理论的基本内容 |
4.4.2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审计需求理论分析 |
5 审计市场绩效的测度 |
5.1 审计质量视角审计市场绩效的量化 |
5.1.1 审计质量的内涵 |
5.1.2 审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 |
5.1.3 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 |
5.1.4 审计质量的模型量化 |
5.1.5 中国制度环境下审计质量量化的选择 |
5.2 审计收费视角审计市场绩效的量化 |
5.2.1 审计收费与审计市场绩效的理论分析 |
5.2.2 审计收费的量化模型分析 |
5.2.3 审计收费量化模型的选择 |
5.3 IPO抑价视角审计市场绩效的量化 |
5.3.1 IPO抑价与审计市场绩效理论分析 |
5.3.2 IPO抑价的量化模型分析 |
5.3.3 IPO抑价量化模型的选择 |
6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影响的实证研究 |
6.1 研究设计 |
6.1.1 研究假设及模型构建 |
6.1.2 样本选择 |
6.2 实证研究结果 |
6.3 稳健性检验 |
6.4 小结 |
7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收费影响的实证研究 |
7.1 研究设计 |
7.1.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7.1.2 样本选择 |
7.1.3 模型设计 |
7.2 描述性统计 |
7.3 实证研究结果 |
7.4 稳健性检验 |
7.5 小结 |
8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企业IPO抑价影响的实证研究 |
8.1 研究设计 |
8.1.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8.1.2 样本选择 |
8.1.3 模型设计 |
8.2 描述性统计 |
8.3 实证研究结果 |
8.4 稳健性检验 |
8.5 小结 |
9 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3)基于资源观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激励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现实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对象与文献综述 |
1.2.1 研究对象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框架及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和不足 |
2 合伙人激励的理论基础 |
2.1 基于资源观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概念 |
2.1.1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源观解读 |
2.1.2 专业人员的生命周期及能力演变 |
2.1.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文化的内涵及意义 |
2.2 会计师事务所资源的内涵及外延 |
2.2.1 资源的基本属性 |
2.2.2 资源的创造与维护 |
2.2.3 资源的共享与转化 |
2.2.4 资源与隐性知识之辨析 |
2.3 合伙文化的传承机制及实现路径 |
2.3.1 利他主义传承的可能性分析 |
2.3.2 利他主义传承的路径分析 |
3 合伙人激励的症结剖析 |
3.1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体制的特点 |
3.1.1 管理方法的一致性 |
3.1.2 管理体系的差异性 |
3.2 合伙人激励失效的原因分析 |
3.2.1 合伙人偷懒与考核失灵 |
3.2.2 合伙人内在激励与挤出效应 |
3.2.3 合伙人新老更替与代际传承 |
3.2.4 合伙人与资源在发展中的错位 |
4 合伙人激励的静态机制 |
4.1 合伙人激励的静态模型及结论 |
4.1.1 静态模型之一—合伙人与助理人员的关系 |
4.1.2 静态模型之二—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
4.2 合伙人利润分配的方法及比较 |
4.3 合伙人偷懒的模型构建及改进 |
4.3.1 偷懒行为的模型构建 |
4.3.2 偷懒行为的改进机制 |
5 合伙人激励的动态机制 |
5.1 合伙人激励的动态模型及结论 |
5.1.1 合伙人之间关系的动态模型 |
5.1.2 合伙人选拔与晋升的机制及实践要点 |
5.1.3 合伙人退休的机制及实践要点 |
5.2 合伙人团队合并与分立的方式及效用 |
5.2.1 合伙人团队扩张的方式与途径比较 |
5.2.2 合伙人团队分立的方式与效用分析 |
6 研究结论与验证 |
6.1 研究结论 |
6.2 结论验证 |
6.2.1 关于合伙文化的调查 |
6.2.2 关于合伙制度的访谈与问卷调查 |
6.2.3 关于合伙制度与绩效关系的实证解读 |
6.2.4 案例分析 |
7 建议及前景展望 |
7.1 中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考验 |
7.1.1 规模的陷阱 |
7.1.2 权力的诱惑 |
7.1.3 传承的失落 |
7.2 会计师事务所改进合伙人激励的建议 |
7.2.1 培育合伙文化以奠定合伙人激励机制的基础 |
7.2.2 调整分配体系以打造科学的合伙人激励机制 |
7.2.3 安排退休路径以确保合伙人激励机制的实现 |
7.3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度的前景展望 |
7.3.1 人格化资源的创造与转化是合伙制度持续存在的基础 |
7.3.2 有效的合伙人激励与良好的合伙文化是合伙制度存在的保障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债权人保护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会计业建立特殊的普通合伙面临债权人保护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会计业组织形式的基本特征 |
一、源于挂靠单位的发展轨迹 |
二、有限责任公司制为主的组织形式特征 |
三、合伙文化欠缺,重“资合”轻“人合” |
第二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概念特征及发展路径 |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与其他商事组织形式的比较 |
第三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存在的债权人保护问题 |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债权人的界定 |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债权人保护存在的基本问题 |
第二章 英美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债权人保护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债权人保护简介 |
一、美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债权人保护 |
二、特点总结 |
第二节 英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债权人保护简介 |
一、英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债权人保护 |
二、特点总结 |
第三节 英美两国债权人保护中的亮点 |
一、设立审核,构建准入制 |
二、资产取回与成员担保,分红限制的合理运用 |
三、完善的职业保险、执业基金制度 |
四、完善的配套制度 |
第三章 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债权人保护之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责任的范围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
一、明确界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
二、细化特殊的普通合伙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 |
三、完善举证环节的设计 |
第二节 资本维持原则的运用 |
一、设立阶段 |
二、经营阶段 |
三、破产清算阶段 |
第三节 设立审核与信息披露的应用 |
一、设立审核制度 |
二、信息持续披露制度 |
第四节 完善替代性赔偿资源的保障 |
一、执业风险基金 |
二、职业保险 |
第五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问题 |
0.2 律师事务所研究文献的回顾及评价 |
0.2.1 国内文献回顾 |
0.2.2 国外文献综述 |
0.2.3 现有文献的启示与问题 |
0.3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概述 |
0.3.1 有限责任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概念界定与立法例概述 |
0.3.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
0.4 研究路径、重点、难点与方法 |
0.5 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 从我国律所管理现状看组织变革之必要性 |
1.1 全球化下的中国律师事务所 |
1.1.1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激化 |
1.1.2 律所规模的中外对比 |
1.2 松散的内部治理与扩大的风险 |
1.2.1 合伙人分级 |
1.2.2 总所与分所 |
1.2.3 松散型合伙律师事务所 |
1.2.4 提成制律师 |
1.3 从民事责任赔偿的司法实践看律师执业风险 |
1.4 业务转型、风险增加与律所制度变革 |
1.5 小结 |
2. 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决定因素 |
2.1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理论争议 |
2.1.1 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交易成本分析 |
2.1.2 从责任配置看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 |
2.1.3 关于责任配置决定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批评 |
2.2 律师的责任类型 |
2.2.1 律师服务的特性与专家责任 |
2.2.2 无限连带责任与律师之间的监督 |
2.3 责任配置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多样性 |
2.4 律师的自由选择权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限制 |
2.4.1 律师的自由选择权与客户权益维护 |
2.4.2 律师角色定位与组织形式变迁 |
2.5 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迁看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之选择 |
2.5.1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历史变迁 |
2.5.2 责任配置与会计行业发展 |
2.5.3 从会计师事务所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选择 |
2.6 从英美律师事务所制度的变迁看我国律所制度变革 |
2.6.1 美国律师组织制度的变迁 |
2.6.2 英国有限责任合伙的演变 |
2.6.3 澳大利亚的律所上市 |
2.6.4 国外律所制度演变的启示 |
2.7 小结 |
3. 我国律所组织变革的路径选择 |
3.1 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及分布 |
3.1.1 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 |
3.1.2 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分布 |
3.1.3 政府主导下的律所制度变革 |
3.2 各种组织形式的比较及选择:以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中心 |
3.2.1 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有限适用性 |
3.2.2 有限合伙、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不可采纳 |
3.3 我国律师事务所变革的路径选择 |
3.4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意义 |
3.4.1 减轻律师执业风险 |
3.4.2 有利于扩大律师事务所规模 |
3.4.3 有助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服务国际化挑战 |
3.4.4 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
3.4.5 强化律师的责任意识 |
3.5 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批评的回应 |
3.5.1 律师相互监督弱化 |
3.5.2 债权人保护之弱化 |
3.6 小结 |
4.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现有制度考察 |
4.1 英美有限责任合伙的制度设计 |
4.1.1 英美两国就有限责任合伙地位规定的区别 |
4.1.2 有限责任的保护范围及责任认定 |
4.1.3 债权人保护 |
4.1.4 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法律设计评析 |
4.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4.2.1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立法 |
4.2.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实践 |
4.3 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1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中的程序问题 |
4.3.2 客户权益保护之不足 |
4.3.3 责任范围及其认定之不清 |
4.4 制度不健全的弊端 |
4.5 小结 |
5.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之完善 |
5.1 《合伙企业法》的律所可适用性 |
5.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门槛限制 |
5.3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认定及承担顺序 |
5.3.1 商业债务的认定及是否免责之争 |
5.3.2 律师执业过错认定 |
5.4 债务承担的先后顺序 |
5.4.1 不当执业中律师事务所以及责任合伙律师的债务承担顺序 |
5.4.2 穷尽原则与客户的起诉对象 |
5.4.3 责任赔偿后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存续 |
5.5 不同类型合伙律师的责任承担 |
5.5.1 非责任合伙律师的责任承担 |
5.5.2 总所与分所之间的责任承担 |
5.6 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之责任承担 |
5.6.1 固定工资制律师的责任承担 |
5.6.2 提成制律师的责任承担 |
5.6.3 监督、管理的责任延伸 |
5.7 债权人利益的替代性资源保护 |
5.7.1 律师执业风险基金 |
5.7.2 律师责任保险 |
5.7.3 律师事务所利润分配限制 |
5.8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改制中的公示与债务处理 |
5.8.1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公示 |
5.8.2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转换中的债务处理 |
6. 结语 |
6.1 社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制度变革 |
6.2 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自由及其限制 |
6.3 从责任配置看组织形式选择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6)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债权人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立法及其主要缺陷 |
一、立法背景 |
(一) 立法过程 |
(二) 立法的效应 |
二、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法律规定 |
三、主要缺陷:债权人保护问题 |
第二章 特殊的普通合伙债权人保护的基本原理 |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性质 |
(一) 特殊的普通合伙就是有限责任合伙 |
(二)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产生 |
(三)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在美国的发展 |
(四)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在英国的发展 |
(五) 有限责任合伙法在日本的发展 |
(六) 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 |
二、有限责任合伙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
(一) 制度背景的探析 |
(二) 制度选择带来的问题 |
(三) 现实中的问题:以中天勤案为例 |
三、有限责任合伙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性 |
(一) 有限责任合伙债权人的范畴 |
(二) 有限责任合伙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性 |
第三章 比较法考察——以英美法为例 |
一、有限责任合伙设立存续程序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
二、替代性赔偿机制 |
(一) 强制保险 |
(二) 分离财产 |
(三) 小结 |
三、限制分派制度 |
四、合伙成员担保与资产取回 |
五、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在有限责任合伙中的适用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债权人保护的思考 |
一、完善特殊普通合伙的信息披露 |
二、完善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 |
(一) 执业风险基金 |
(二) 职业保险 |
三、对特殊的普通合伙资本制度的完善 |
(一) 出资的完善 |
(二) 合伙存续过程中保证资本充足的措施 |
(三) 清算阶段的资本维持 |
四、直索责任规则的应用 |
(一) 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思考 |
(二) 直索责任适用的标准 |
(三) 直索责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研究 ——以有限责任合伙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考察 |
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解析 |
(一) 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 |
(二)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
(三)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 |
(四)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
二、英、美两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考察 |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历程及概况 |
四、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的启示 |
第二部分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概述 |
一、有限责任合伙的概念 |
二、有限责任合伙在英、美的产生、发展 |
三、英、美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现状及其主要特征 |
四、有限责任合伙与典型组织形式的辨析 |
(一) 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 |
(二) 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 |
(三) 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合伙 |
五、有限责任合伙的性质分析 |
第三部分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价值和债权人保护 |
一、有限责任合伙的价值分析 |
(一) 有限责任合伙对专业人士的价值 |
(二) 有限责任合伙对债权人的价值 |
(三) 有限责任合伙的理论价值 |
二、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人的责任范围及债权人保护 |
第四部分 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完善 |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有限责任合伙的原因 |
(一) 中国特殊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改革的需要 |
(二) 扩大事务所规模和稳定发展的需要 |
(三) 提高效率的需要 |
(四) 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接轨的需要 |
二、有限责任合伙在我国的具体实现 |
三、确立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 |
(一) 制度环境的障碍 |
(二) 市场环境的障碍 |
(三) 立法层面的不足 |
四、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
(一) 完善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制度,建立相应的资产替代制度 |
(二) 科学界定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范围 |
(三) 完善有限责任合伙登记制度,建立申报注册和年度报告制度 |
(四) 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和个人信用制度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1.1 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1.1.1 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产生的背景 |
1.1.2 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确立及发展 |
1.1.3 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法律特征 |
1.2 英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1.2.1 英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产生的背景 |
1.2.2 英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确立 |
1.2.3 英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法律特征 |
第2章 有限责任合伙与其他“有限责任”企业形式之比较 |
2.1 有限责任合伙与一般公司的迥异 |
2.1.1 受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不同 |
2.1.2 内部权力结构配置不同 |
2.1.3 纳税主体上的差异 |
2.2 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合伙之比较 |
2.2.1 立法动机及适用领域上的差异 |
2.2.2 合伙人受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及权利的不同 |
2.2.3 二者适用不同的特殊规则 |
2.2.4 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
2.3 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异同 |
2.3.1 设立的前置条件不同 |
2.3.2 合伙人责任的差异 |
2.4 有限责任合伙与美国有限责任公司(LLC)之比较 |
2.4.1 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 |
2.4.2 成员管理经营权上的差异 |
第3章 有限责任合伙的价值分析 |
3.1 从法理学的层面上分析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价值 |
3.1.1 从公平正义角度分析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
3.1.2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是秩序稳定性与制度创新性的产物 |
3.2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突破 |
3.2.1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传统理论 |
3.2.2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突破 |
第4章 有限责任合伙责任承担方式的二元结构理论 |
4.1 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 |
4.1.1 合伙人对合伙的侵权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4.1.2 合伙人个人诉讼之免除 |
4.2 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 |
第5章 有限责任合伙人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
5.1 利用替代补偿的方式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
5.1.1 强制保险制度 |
5.1.2 设立独立财产或基金 |
5.1.3 对购买保险及设立专项基金制度的评价 |
5.2 分派限制制度 |
5.2.1 有限责任合伙的利润分派 |
5.2.2 分派限制制度的具体内容 |
5.3 资产取回制度与成员担保制 |
5.3.1 资产取回制 |
5.3.2 成员担保制 |
5.4 有限责任合伙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新发展 |
5.4.1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信托义务 |
5.4.2 借用董事责任制度保护有限责任合伙债权人的利益 |
第6章 对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评述与建议 |
6.1 中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现状 |
6.1.1 我国对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最初探索 |
6.1.2 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确立及特点 |
6.2 中国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现实意义 |
6.2.1 有限责任合伙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
6.2.2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对于我国专业人士的意义 |
6.3 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存在的问题 |
6.3.1 相关配套制度环境上的缺失 |
6.3.2 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内部自身的缺陷 |
6.4 对于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建议 |
6.4.1 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运作细则 |
6.4.2 完善配套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9)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序言 |
0.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3 研究的方法及研究思路 |
0.4 研究框架 |
1. 企业理论观点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概述 |
1.1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
1.2 企业理论的回顾 |
1.3 企业理论观点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 |
2. 英美两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及启示 |
2.1 英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与分析 |
2.2 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与分析 |
2.3 英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对我国的启示 |
3.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制度经济学的解释框架 |
3.1 行动集团及其利益预期的安排 |
3.2 意识形态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影响 |
3.3 知识存量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影响 |
4. 我国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构建 |
4.1 我国构建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4.2 我国构建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重点 |
4.3 《注册会计师法》中有关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在合伙与公司间踯躅前行——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与企业组织法律制度的创新(论文参考文献)
- [1]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D]. 张雪华. 西南交通大学, 2016(02)
- [2]会计师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对审计市场绩效的影响研究[D]. 王朝阳. 武汉大学, 2014(06)
- [3]基于资源观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激励研究[D]. 葛徐.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3(12)
- [4]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债权人保护问题[D]. 周建.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5]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D]. 程守太.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4)
- [6]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债权人保护问题研究[D]. 徐宁. 中国政法大学, 2009(09)
- [7]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研究 ——以有限责任合伙为中心[D]. 田丹. 内蒙古大学, 2008(02)
- [8]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研究[D]. 吉利. 大连海事大学, 2007(01)
- [9]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D]. 崔丰慧. 江西财经大学, 2006(04)
- [10]合伙债务清偿制度安排问题研究[A]. 王善平. 中国会计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上册), 2006
标签:有限责任论文; 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论文; 会计与审计论文; 审计质量论文; 企业组织形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