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筑预防老年人犯罪的社会防线(论文文献综述)
朱昌桦[1](2020)在《苏州市吴中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各种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加剧、风险隐患、公共安全等问题也逐渐增多,新型犯罪等治安问题逐步凸显,并且呈现出发现难、管控难、治理难的发展趋势。在这样的大环境背景下,传统的社会治安防控方法与社会整体发展已严重脱节,无法解决现有的社会矛盾。而苏州市吴中区作为苏州市区辖区面积最大的一个行政区域,并且绝大部分为城乡结合部,情况复杂,外来人口流动频繁,社会不稳定因素较多因此,根据吴中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立体化、信息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优化升级现有的吴中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迫在眉睫,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本文以系统论、环境防范理论、治理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以文献法、个案研究法、系统分析法、访谈法为研究方法,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作了梳理;从社会治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概念界定切入,阐释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必要性、建设的目标和运行机制,然后以苏州市吴中区为个案,对现有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实践和取得的初步成效进行了系统提炼,分析了其社会治安防控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以及目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存在的整体性不足、公安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社会力量未充分发挥作用、科技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分析其原因在于部分单位和群众思想认识不够、管理体制和理念需要完善以及保障措施比较欠缺。最后,针对问题和原因,在原有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基础上,依据社会发展最新趋势下的各种社会治安因素,提出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优化路径,主要包括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法治化水平、智能化水平、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化水平。
姜小卉[2](2019)在《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口老龄化既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中国在本世纪之初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转变为老年型。中国老龄人口基数大,近几年来,老年人口规模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出现史无前例的快速增长,这导致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具有总人口数量多、增长速度迅猛、高龄化显着、发展不均衡、波动幅度大等诸多特点。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实践,人口老龄化多发生在人均收入达到较高水平的国家。然而当今中国却处于“未富先老”、“未备先老”(即没有作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就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状态,这给中国的养老带来了经济发展压力。近四十年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中国的家庭小规模化,小规模化的家庭也难以完全承担养老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城乡差距、东西地域发展的差距,这些也是影响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不平等的因素。虽然在实践中发展了多种形式的养老模式,基本满足了我国老年人的生存权利,但是部分城乡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权利保障还存在严重不足,仍然需要国家从法律政策层面去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权利既要从物质层面保障又要从精神层面保障。在现代社会前者更容易实现,我们需要更多从精神赡养方面保障老年人的权利。老年是人生中的最后一段时光,是人的生命历程的必经阶段。生命的多样性也反映在人的权利需求的多样性。从人权的视角审视老年人的权利,国家在保障老年人的权利上应当承担积极的义务。国家在道德、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等方面都负有义务和责任。在实现途径上,国家应当从法律、制度、政策等方面保障老年人的权利。除“导论”与“结论”部分外,本文主要内容共包括五章。第一章当代中国老年人权利主要范畴。围绕我国老年人亟待保障的主要权利,如老年人的健康权、医疗权、财产权、婚姻自主权等展开论述。宪法和法律保障人的权利都适用于老年人,但是老年人的社会生活的范围其广度和深度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所以需要对老年人普遍关注的、与其生活紧密相关的主要权利进行分析。老年人的健康直接影响老年人及其家人的生活质量,针对居家和机构侵害老年人健康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老年人的健康权。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医疗权,城乡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状况的抽样调查显示了城乡医疗保障不平衡,需要深化医养结合,保障老年人的医疗权。对老年人的财产权的侵害存在不同形式,国家、社会、家庭成员等都是老人财产权的义务主体,另外老年人也有义务保护其财产权。老年人的再婚受阻现象或未婚同居的现象都较为普遍,婚姻自主权对于多数老年人几乎是奢望。通过现实案例透析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的需求,社会、国家以及家人应有不干涉的义务。第二章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历史与现实。从历史的角度看待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变迁,老年人在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成为弱势群体,需要进行救济和帮扶。这是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本章对以英国、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为代表的五国老年人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也对中国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中的养老权利保障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三章老年人权利与国家义务的理论证成。老年人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在老年阶段应当享有的人权。自然法的理论范式、功利主义范式以及社会福利范式的理论可以证成老年人权利。老年人权利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通过美国的案例可知,发达国家老年人的权利需求的变化导致其国家对其社会福利政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第四章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法理分析。包括国家义务的解释和界定,国家义务的方式等。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义务主体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在社会发展与转型时期,我国主要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了实现老年人的安乐老年生活,家庭、社区、机构、国家等都是老年人养老的义务主体。作为义务主体,国家在道德层面、立法层面、行政层面以及司法层面负有保障老年人权利的义务。保障老年人权利的国家义务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第五章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对策与建议。关涉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相关国家机构多头管理、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故应从国家机构职能上协调上统一。目前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除了是以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导的,也散见于其他各部门法。但还需要从制度上进行构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体系,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从制度上建立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制度。在科技发展的背景下,保障老年人的权利,完善我国的智慧养老的政策法律支持,支持各社会力量参与和研发帮助老年人的产品,提高和改善老年人的生活。
陆敏[3](2018)在《帮助型正犯研究》文中认为刑法分则规定了一类特殊的犯罪,其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统一称作帮助型正犯。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帮助型正犯的各罪呈现规模化扩张,主要分布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突出反映了刑法对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以及刑法社会功能的进一步强化,只因“认同法律是适应社会需要的产物的观念”。针对这类立法现象泛化的问题,先后有学者从立法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向度展开研究,主要围绕“为什么分则将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反思此种立法模式的推行会产生什么样的利弊”等核心议题进行探讨,形成了一些独特的观点,也由此产生学说的分野。赞成论的主要代表有张明楷、于志刚、刘仁文、于冲、陈毅坚、白洁等学者,他们基于部分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独立性以及共犯归责的局限性等维度,论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必要性。而反对论者主要从刑法谦抑性、我国犯罪参与模式的优越性等视阈,就整个立法现象或者部分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提出批评意见及解决方案,刘艳红、阎二鹏、江溯、郑伟等学者的观点比较典型。总的看来,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模式的采用,与当前犯罪形势不无关系。从根本上看,法益保护的严苛化和前置化是最根本的内在动因。然而,目前既有的相关研究还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只集中关注或者强调共犯行为正犯化现象,没有进一步区分出分则中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的情形。也未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的探讨,导致部分研究将二者混同起来,不作区分地都认为是共犯正犯化现象,抑或者仍然将其认为是共犯帮助行为在分则的特殊存在形式。其二,按照文义理解“正犯化”仅为正犯成行的过程,此过程最终能发展为何种结果是当前研究极少涉猎的。由此,造成了在该问题的研究上呈现出多种分析理论的交叉适用,并且不分伯仲,如以共犯视角、正犯概念的维度、刑事政策的向度等进行阐释。这会因逻辑前提的不确定性,造成仅拘泥于立法的正当性阐释,不重视司法适用的问题,最终未能展开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其三,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不是为了满足理论的自洽,更重要的是澄清司法实践带来的现实困惑,以提出完善性的见解。既有论述无限放大了此种立法在量刑均衡上的作用,忽视其将会带来的相关实践问题,如此类犯罪的基本构成与修正构成上的特殊性、罪数形态和刑罚适用等问题。因此,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一方面是以正犯为逻辑的起点,建立其生成路径、组成结构以及正犯性原理的内在勾连,为其具体问题的展开作理论铺垫和价值预设。另一方面从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认定和刑罚的处遇上,展开系统而全面的探讨。对此,全文拟围绕如下几个核心问题进行论述:其一,帮助型正犯是什么的问题,以及它的生成路径、结构组成与正犯性原理之间是什么关系的问题。从整体上看,刑法分则规定了部分犯罪之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称为帮助型正犯。根据组成其实行行为的来源及其运行机制,主张将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分别看作帮助型正犯的两条生成路径。由此,产生了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两种表现形式,称为帮助型正犯的二元组成结构。结构二元组成决定了二者的正犯性原理将有所差别,也就是正犯性的区分论证。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采用形式客观说的标准,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以外观到内在的方法对正犯性进行说明,单从具体实施刑法分则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人来看,与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同是形式客观的判断。然而,碍于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的特殊性,又不得不在此基础上求诸于更为充分的理由,对其正犯性予以补强。考量我国对犯罪参与人的主从作用划分,实质客观论的“重要作用说”是最为适当且易于被接受的理论,也就是形式客观说为基础,辅以“重要作用说”的补强。从刑法分则规定的现实状况来看,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又可以分为彼罪共犯的帮助行为转化为此罪正犯的实行行为和同罪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提升为该罪的实行行为两种情形。具体如下图:图示帮助型正犯的组织结构图其二,有关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根基与合理界限的问题。在历经多次刑法修正案后,帮助型正犯在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得以迅速扩张,反映了刑法在应对安全和防范风险问题上的功能性强化。据此认为,帮助型正犯的正当性基础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考量,即刑事政策的理由、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以及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首先,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规模之所以在立法上得以扩大,与刑事政策强调的“犯罪预防、严密法网”不无关系,毋宁说是犯罪圈扩大化的具体表现。毕竟,应把“规范性的内在变量和刑事政策同时作为建构刑法制度的重要参数”。其次,受限制从属性的制约,共犯的认定是以正犯主行为作为决定的基准。即共犯之所以为共犯,乃因其是具有特定条件的行为,以依附于实行构成要件的正犯主行为之上。倘若欠缺此种依附关系,即使对正犯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有加功作用,仍旧无法将其认定为共犯。故而,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因共犯从属性这一“桎梏”(依附关系),被拒斥于共犯评价体系之外。又因其社会危害性达到刑罚处罚的程度,只能通过入罪化的立法方式,固定于分则规范之中。而将原本属于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为正犯的实行行为,不是在共犯认定上倒向独立性的立场,恰恰是从属性的反向证明。帮助行为正犯化在一定意义上,克服了参与人主从作用分类法不重视行为定性的弊端。最后,帮助型正犯的立法分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对社会防御系统的刑法强化,这实际上迎合了刑法实质化所追求的实质公正、社会福利之应然逻辑。具体看来,正犯性论证在形式客观说立场上融合实质客观理论的做法,以及从构成要件到罪责的实质化外露,都表现出与刑法实质化发展的暗合。尽管帮助型正犯的立法范围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却始终不可能处于无限增长的状态,这是由刑事资源的有限性、谦抑性所决定的。可以说,仅单向关注犯罪圈之扩张是对宽容精神的不当贬抑,易助长背离刑法文明、谦抑道路的“刑罚冲动”。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只能发生在不得已且具有法益侵害现实危险或者威胁的情形下才能考虑入罪化,而共犯帮助行为应该严格限制其正犯化的范围。这样看来,对帮助型正犯的合理性反思总体上应保持一种谨慎和克制的态度,其主要表现为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检视、规范内部一致性的拷问和质疑以及警惕“罪名”的空洞化和虚置化。其三,帮助型正犯的实践困惑以及如何化解的问题。首先,应立足于功能主义刑法观的基本视角,展开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问题研究。其主要从积极的“入罪”和消极的“出罪”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入罪”问题主要针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构成要件、违法性及有责性进行层层阐释。探讨其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所特有的问题,又围绕大量存在于帮助型正犯各罪的罪量要素进行重点说明。将复杂的情节问题通过机能的考量,合理识别帮助型正犯各罪中不法构成机能的定罪情节和处罚机能的量刑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出罪”也应是犯罪基本构成的题中之义,与积极的犯罪成立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除了关注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共性出罪机制,更是重点强调其“出罪”的特殊性。借以可罚性的理论,将分别从“不构成犯罪”与“将有罪归于无罪”的两条运行轨迹展开“出罪”问题的叙述。“不构成犯罪”因“不法的不可罚”和“责任的不可罚”出罪,主要依托实体法的规定;而“将有罪归于无罪”则是因“客观的不可罚”出罪,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载体。其次,进一步对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作精细化的研究。这不仅与处罚扩大化、提早化的立法意图相互呼应,更为重要的是处理实行着手、未遂认定以及共犯形态等实践困扰,同时厘清存在于帮助型正犯之错综复杂的一罪与数罪问题。探讨的重点在于“实行着手”的判断是以行为人表现出敌对法的意思与对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为内容的主客观综合论,同时联系共犯的着手进行考量,并根据现实的审判经验,以罪质的轻重来决定未遂的处罚。共犯形态重点关注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所引起的连锁效应,这无疑缩短了间接教唆、间接帮助等行为与处罚中心的距离。罪数的研究重心是常见于帮助型正犯的法条竞合、想象竞合以及牵连犯的一罪。最后,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困境和完善也是经常发生在实践中的问题。在宏观层面,提出刑罚适用的四个基本原则,即法定性原则、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全面评价原则以及效率和效益原则。在微观层面,探讨了帮助型正犯各罪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与其对基准刑的调节,具体到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运用和分析,最终提出完善性的原则指导及其具体性的见解。总体来看,帮助型正犯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特点和重要的价值。通过正犯判断的形式和实质理论建立与正犯的内在联系,进而确立正犯的基础地位。此外,借鉴现有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研究经验,对帮助型正犯成立范围进行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反思。再者,理论的自省反作用于实践的运行,实践的展开又反映了理论问题。从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修正构成以及刑罚适用等维度,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王群[4](2018)在《老龄犯罪治理反思:在刑罚和预防之间》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对老龄犯罪治理主要是依靠刑罚威慑和社会预防的综合治理。然而,通过实证案例分析发现,老龄犯罪的特殊性过于夸大,刑罚威慑顾此失彼,社会预防亦宏大宽泛,老龄犯罪综合治理陷入什么都治理,什么都治理不好的"综合征"。鉴于此,将刑罚真威慑和个别化社会预防相结合的个别化综合治理则是可能的路径。其中,刑罚真威慑就是要对老龄人犯罪在刑种选择、刑罚适用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的精准威慑;个别化社会预防是对老龄犯罪整体社会预防的同时,对潜在可能犯罪和刑满释放的老龄人分别个别化社会预防,对诸如空虚失落型、生活贫困型、法制观念淡薄型等不同类型的老龄人犯罪针对施策,消解整体社会预防在预防对象上的虚无性和措施上的盲目性。
章雨润[5](2017)在《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文中研究指明刑事法治最重要、最困难的地方在于,如何构建一种公平、公正、自由的规范体系,以缓和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紧张关系。然而,在以竞争为主导的社会关系中,秩序与效率支配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并投影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表现在刑事法领域,就是重“犯罪防控”而轻“人权保障”,从而在价值层面与自由、正义的理念形成对立。其实,就价值论而言,刑事法治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协调自由与秩序、正义与效率两组理念的过程,而其中关键在于,如何定位这两组价值的主次关系,或者说刑事法治应当偏向于自由和正义还是秩序与效率的问题。现代法治区别于传统法治的核心在于,是否在法治理念中融入人文价值观,即是否奠基于人性、人道、人权等因素构建法律制度、设计法律体系、规范法律运作,形成以“人”为中心的法治模式。以此为出发点,是否保护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是法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检验现代法治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明确刑法应在何种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关键在于厘清弱势群体的概念射程,以及理解为保护弱势群体奠基的法理依据。弱势群体概念具有相对性,多受价值判断立场所左右,但从责任主义出发,结合价值理性判断,可以相对明确的划分值得刑法保护之弱势群体的范围。自西方启蒙时期至今,弱势群体保护之思想可以从伦理、功利与规范三个维度寻找理论依据,为照应刑事法治背景下弱势群体的生成方式与保护范围,刑法之所以特别保护弱势群体,主要基于伦理考量,其中也蕴含适当的规范判断。伦理主义与法治因素的高度结合,催生现代法治中的人文价值观,进而演化出人道主义、人权保障、人文关怀等价值理念,构成弱势群体保护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规范主义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对刑法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合理性进行证成,深度描绘法与伦理在特定场域的内在联系。而功利主义,其貌似合理性的工具理性观,实际上存在无法自我证成的根本弊端,无法奠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弱势群体保护是有界域限制的,合理甄别法定与酌定因素,准确理解刑法目的与现代刑法机能之间的关系,是理解弱势群体保护界限的重要前提。刑事法治发展至今,在弱势群体保护上经历“法治思想→法治化与法典化→现代化”的演化历程,展现出偏重反向保护、不断扩展保护范围、犯罪对策选择摇摆不定的清晰脉络。时至今日,刑事立法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弱势群体保护体系,虽然在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上可能有所不足,但基本做到“宽宥有理性、保护有限度”的核心要求。面临社会价值观大规模转换的现实,人们对于责任主义和社会生活的理解发生新变化,从而对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理论、弱势群体保护边界提出新的挑战,导致弱势群体保护呈现“退化”的趋势。面对这些社会心理层次的控诉、批判与挑战,立法者应当延缓和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步调,重点关注刑法中涉及弱势群体保护关键词的解释,并在社会层面创建与刑事控制相互补的措施,与刑事立法形成有效合力,提升弱势群体保护的实效性。我国刑事司法表达出两种不同的扩张弱势群体保护的模式:一是以刑事司法解释为中心,以实质主义为基本理念,通过创设罪刑规范、重构量刑规则的方式,实现扩张弱势群体保护范围与强度的目标。但这种扩张属于刑事司法解释自身定位错误,它以牺牲刑事法治的统一性为前提,侵蚀罪刑法定主义,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已有的法治运行规则。二是以刑事司法实践为中心,以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为重点,在坚定表达法定情节内容的同时,也关注酌定情节的作用,在规范的限度内实现保守的扩张。这种模式有助于合理发挥刑事司法实践能动作用,重塑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表达对个案正义的追求。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越大,通常也意味着司法裁判越法的风险也越高,因而需要在能动司法中增加克制因素,消除实体正义保护上的疑虑。在当代中国,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政策只能是应然的,“宽和主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该领域的真实表达。“宽和主导”并非否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非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绝对保护,而是在价值理性的支撑下,确立“有限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立场。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刑事实体、程序与执行层面一体化贯彻弱势群体的思想,生成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首先,近几次刑法修正案折射出刑事立法在弱势群体上采取“总体保守与有限扩张”的基本路线,其关键问题是检讨积极主义思想与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是否契合。其次,在刑事司法领域,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司法实践产生明显分野,前者立基于较为激进的政策立场,热衷于扩张弱势群体保护的范围;后者坚守“宽和”的基本立场,但对未成年犯罪审判选择“宽中从宽”的态度,而对其他弱势群体实施“宽严相济,以宽为主”的司法政策。最后,在刑事执行领域,基于行刑个别化、行刑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的执行政策要求,分别贯彻保护弱势群体的行刑区别制度、行刑隔离制度与社会复归制度,从而提升弱势群体罪犯之刑罚执行的实效。构建以刑事立法为基础,以刑事政策为指导,以刑事司法为核心动力的弱势群体保护体系,是基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特点与关系作出的合理判断,也是现代法治的必然选择。为此,刑事立法应保持自我克制的特性,放缓保护弱势群体的刑事立法步伐,逐渐去除刑法中纯粹的社会治理事项,构建弱势群体正反互补的保护结构,限缩刑法干预弱势群体犯罪的场域,将保护弱势群体的任务适当移交给专门立法。刑事政策应发挥法治建构的功能,坚持消极主义的刑事立法政策,发挥刑事司法实践政策的能动作用,重点完善基于刑事执行政策的重新社会化措施。刑事司法应以能动主义为基础,引入克制司法的内容,遏制能动主义中的不稳定因素,确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基准,促进刑事司法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黄宁[6](2015)在《构筑老年犯罪的五道防线》文中认为老年犯罪是近年来的新的社会热点问题,亦是犯罪防治的新课题,针对老年人及其犯罪特点,本文认为应考虑未来老年社会治理模式的变化可能性,未雨绸缪,设计并构筑制度、执法、司法、社会、家庭五道防线。
朱刚[7](2014)在《社会转型期老年人犯罪及其防控》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转型,老年人口在我国人口结构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大,老年人犯罪已经成为我国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进一步加剧,老年人犯罪问题将更加突出。社会转型时期我国老年人犯罪呈现出农村老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重、犯罪类型多样性、性犯罪不断增加、男性老年人犯罪发生率高于女性等特点。城镇化速度加快空巢现象严重、社会养老保障和体系不健全、针对老年人法律教育的缺失与落后以及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因素,成为导致老年人犯罪的主要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针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及成因,认为对老年人犯罪应当依次采取三级防控对策。一级防控对策包括适时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弹性退休制度、完善和构建老年人受教育制度及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等具体举措;次级防控对策包括重视对老年人道德与法制教育、关注老年人老有所养及支持老有所伴、依托社区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等具体措施;第三级防控对策为老年人犯罪后刑事实体法的从宽处罚及刑事程序法方面的特殊保护。
王萌[8](2013)在《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人口数量在我国社会人口比重中越来越高,老年人犯罪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有利于老年人罪犯的保护,但这还远远不够。对老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概述,分析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归纳总结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依据,并结合《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相关条文,对构建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体系提出建议。
徐昕炜[9](2012)在《农村“留守老人”刑事犯罪现状及预防对策研究》文中认为老龄社会结构的形成诱发了诸多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问题,其中也包括犯罪。虽然目前我国农村"留守老人"刑事案件发案总数不多,但据统计我国目前"农村留守老人"(1)达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其中65岁以上农村
刘明[10](2012)在《中国农村老年人犯罪的预防》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已于1999年进入老龄社会,并且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将会伴随着这种变化凸显的越来越重要,并且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大多数的老年犯罪发生在农村,但是农村老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近些年随着农村老年犯罪暴力性的增强,以及空巢老人的自杀得到媒体的关注,人们才逐渐把目光转向到这么一个逐渐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因此,研究中国农村老年人犯罪问题是一项十分迫切而又意义重大的工作。中国农村老年人犯罪不仅是犯罪学问题、刑法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学问题,需要从政治、经济、法律、医疗、文化和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去关注它,去解决它。笔者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在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上,对我国农村老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一些粗浅的分析研究,提出若干不成熟的意见和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部分是概述,首先对中国农村老年人犯罪的年龄加以界定,本文采用60岁作为老年人的年龄标准;其次介绍中国农村老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我国目前农村老年人犯罪的比例较低,但呈上升趋势。农村老年犯罪的特点,从犯罪主体上看,男性远远多于女性,且普遍文化水平偏低;从犯罪对象上看,熟人以及老、幼、病、残居多;从犯罪行为上看,“智取”居多,单独犯居多,且多有预谋;从犯罪的时间上看,季节性很强,在农忙时下手的居多,而在农闲和节假日期间犯罪则很少发生;另外由于农村特殊的地理和社会因素,案件私了现象严重;从犯罪类型上看,男性多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女性多财产犯罪,另外,加入非法宗教团体的老年人也有很多,还有部分老人利用自己在宗族内的威望和号召力来进行犯罪;最后预测农村老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农村老年人犯罪数量会增多,暴力犯罪会日趋严重,财产犯罪所占比例会逐渐上升,性犯罪会日趋增多,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会日益增强。第二部分,从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这两个方面对农村老年人犯罪进行论述。个人原因主要从农村老年人的生理上和心理上的老龄化进行分析,随着步入老年阶段,老年人的身心都逐渐老化,对外界的适应性和反应性开始变差,心理承受能力逐渐降低,极易与他人发生冲突。社会原因主要从家庭原因、文化原因、“空巢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和老年人边缘化等方面进行分析,家庭方面,随着老人离开了工作岗位,在家与儿女和配偶之间相处的时间增多,但摩擦也相应的多了起来,处理不好的话就可能导致冲突的加剧或犯罪的发生;文化方面,孝文化已越来越被人们所淡漠,老人得不到相应的重视,法治文化的缺失,使一些老年人在无意中触犯了法律,而有一些老人不懂得利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面向农村老人方面的文化建设滞后,给了不良文化以可乘之机,使得许多老年人“晚节不保”;“空巢家庭”方面,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着大量的“空巢家庭”,使得家庭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支持的功能无法得到实现,导致部分空巢老人只能“自谋财路”,或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来引起子女的注意;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无法使所有老年人得到老有所医、老有所养,许多老人因为担心眼前和以后的生活,走上了财产犯罪的道路;目前我国的老年人正处于一个被家庭、社会边缘化的状态,成为了一个被忽视的群体,弱化了社会纽带缓解紧张的作用,并且激化了老年人的对立情绪。第三部分,通过上述的分析,并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和借鉴其它国家先进经验的前提下,以超前性、对应性和复合型为基点构筑起一个农村老年人犯罪预防体系,通过个体预防、社会保障预防和微社会环境预防等方面来进行全面的治理。个体的预防,通过引导老年人正确认识自身的老龄化,加强自身的锻炼,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心理,使他们的身心都达到一个健康的状态,从而使老年人能够继续社会化。社会保障主要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社会福利从满足老年人的生存、尊重和发展三个方面进行展开,社会救济方面主要从事关农村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新农保”和“新农合”两方面的优缺点展开,简单介绍一下为解决养老问题而实施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以及应增多社区面向老年服务机构。在微社会环境方面主要对家庭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支持三个方面功能进行强化;完善农村老年人支持体系,使老年人能够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帮助解决老年人“老来有伴”的问题,使老年人的晚年不再孤单;以及通过老年充权制度使老年人更加积极的社会化,来给老年人一个安心的晚年,给国家一个安定的后方。
二、构筑预防老年人犯罪的社会防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构筑预防老年人犯罪的社会防线(论文提纲范文)
(1)苏州市吴中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 简要评述 |
三、论文的结构安排和研究思路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 文献法 |
(二) 个案研究法 |
(三) 系统分析法 |
(四) 访谈法 |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 社会治安 |
(二)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
(三)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
二、基本理论 |
(一) 系统论 |
(二) 空间防范理论 |
(三) 治理理论 |
第二章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目标与运行机制 |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目标与思路 |
(一)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目标 |
(二)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思路 |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 |
(一)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必须具备战略性 |
(二)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体现超前性 |
(三) 社会治安防控部门与职能要发挥协作性 |
三、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
(一) 是适应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复杂程度加剧的需要 |
(二) 是社会控制和管理方式变化的需要 |
(三) 是应对新型违法犯罪的需要 |
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运行机制 |
(一)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运行的要求 |
(二)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运行的要素 |
(三)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运行必备的条件 |
第三章 苏州市吴中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实践 |
一、吴中区概况 |
二、近年来吴中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状况 |
(一) 完善防控组织体系 |
(二) 健全基础防控机制 |
(三) 建立动态巡防体系 |
(四) 推进智能设备建设 |
三、吴中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运行成效 |
(一) 违法犯罪警情有所下降 |
(二) 危机处理能力逐步提高 |
(三) 群众满意度提高 |
第四章 苏州市吴中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当前吴中区社会治安防控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
(一) 社会治安局势日益复杂 |
(二) 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需求日益增长 |
(三) 公安机关警力资源不足 |
二、吴中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
(一) 防控体系建设整体性设计不够完善 |
(二) 公安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
(三) 社会力量未充分发挥作用 |
(四) 科技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部分单位和群众思想认识不够 |
(二) 管理体制和理念需要完善 |
(三) 保障措施比较欠缺 |
第五章 苏州市吴中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优化路径 |
一、提升治安防控法治化水平 |
(一) 用法律法规来保障防控体系建设 |
(二) 加强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 |
二、提升治安防控智能化水平 |
(一) 完善社会动态智能感知体系 |
(二) 深化智慧警务基础支撑体系 |
(三) 构建警务大脑智能应用体系 |
三、提升治安防控专业化水平 |
(一) 加快推进合成作战打击模式 |
(二) 加快推进数据指挥服务体系建设 |
(三) 大力实施全警情报战略 |
四、提升治安防控社会化水平 |
(一) 完善群众“意识防”工作 |
(二) 开展平安志愿者队伍建设 |
(三) 全力推进社区网格配套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访谈记录 |
(2)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选题的内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论题限定说明 |
第一章 当代中国老年人权利主要范畴 |
第一节 老年人的健康权 |
一、老年人的基本界定 |
二、老年人的健康权界定 |
三、不同类型老年人口健康方面的差异 |
四、健康老龄化与老年个体的健康权 |
第二节 老年人的医疗权 |
一、保障老年人医疗权的国家法规 |
二、老年人的医疗权保障现状及趋势 |
三、城乡老年人医疗保障状况的抽样调查 |
四、深化医养结合保障老年人的医疗权 |
第三节 老年人的财产权 |
一、私有财产权的界定 |
二、老年人财产权面临的侵害 |
三、如何防止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利 |
第四节 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
一、老年人的婚姻案例 |
二、老年人婚姻的各方看法 |
三、阻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因素 |
四、应该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婚姻权利 |
小结 |
第二章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历史与现实 |
第一节 历史嬗变中老年人权利保障 |
一、农业社会的家庭养老 |
二、工业化时期的社会养老萌芽 |
第二节 国外老年人权利保障现状 |
一、“福利国家”:英国老年人权利保障 |
二、美国的老年人权利保障制度 |
三、日本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
四、德国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
五、新加坡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
第三节 中国传统社会的老年人养老权利保障 |
一、“尊老养老”:老年人的家庭养老 |
二、救济、慈善等老年人的社会养老 |
三、父系家长制下老年人权利过度扩张的匡正 |
第四节 中国现代社会老年人的养老权利保障的现状 |
一、农村老年人的生存状况堪忧 |
二、城镇老年人的养老权利的困境 |
三、以上海为例:涉老案件折射老年人权利屡被侵犯 |
四、老年人被虐待的事件频频显现 |
小结 |
第三章 老年人权利与国家义务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人权证成的理论范式 |
一、人权:老年人权利与国家义务的渊源 |
二、自然法的理论范式 |
三、功利主义范式 |
四、社会福利范式 |
第二节 老年人权利的流变 |
一、老年人权利的流变状况 |
二、以美国为例的发达国家老年人权利的流变 |
三、权利流变的趋势启示 |
第三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中的责任分配 |
一、老年人权利的双重属性 |
二、老年人权利的特别保护 |
三、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福利制度 |
第四节 国家义务的理论证成 |
一、国家义务的界定 |
二、国家义务的分类 |
三、国家义务源于基本权利 |
四、国际视野下保障老年人权利的国家义务 |
小结 |
第四章 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道德义务 |
一、老年人权利保障道德义务的内容 |
二、老年人权利保障道德义务的功能 |
第二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立法义务 |
一、立法创生和拓展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义务 |
二、地方立法的探索与创新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义务 |
第三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行政义务 |
一、老年人权利保障行政义务现状 |
二、老年人权利保障政府的义务及定位 |
第四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司法义务 |
一、通过司法解释保障老年人的权利 |
二、通过司法实践保障老年人权利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相关国家机构职能上的协调统一 |
一、协同我国老年人权利的多头管理部门 |
二、形成养老机构的监管机制 |
第二节 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构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体系 |
二、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 |
三、建立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人工智能科技上的完善 |
一、老年人:互联网的拥趸者 |
二、国外针对适合老年人使用的科技研发的产品 |
三、我国的智能科技在养老产业的应用 |
四、在科技发展背景下智慧养老的政策支持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帮助型正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帮助型正犯的界定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内涵 |
一、帮助行为的逻辑本位与规范评价之分离 |
二、正犯概念的消弥与正犯类型的扩容 |
三、帮助型正犯概念的基本界定及其理论分类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正犯性理论及其实现路径的反思 |
一、帮助型正犯的路径二分法 |
二、二元组成结构下正犯原理的区分论证 |
三、帮助型正犯范围的必要性限缩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与其他正犯类型的辨析 |
一、帮助型正犯与其他纯正正犯类型之辨析 |
二、帮助型正犯与修正正犯的辨析 |
第二章 帮助型正犯处罚的正当性根据 |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考量 |
一、社会重大关切的及时回应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之主张 |
三、风险社会范式下刑法的价值序次 |
第二节 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 |
一、共犯从属性的桎梏 |
二、不同共犯分类方法的逻辑错位 |
三、帮助行为的归责障碍 |
第三节 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 |
一、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实质化 |
二、违法性的实质走向 |
三、罪责的实质理性 |
第三章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成立要件的阶层式展开 |
一、帮助型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
二、帮助型正犯的违法性 |
三、帮助型正犯的有责性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 |
一、罪量要素的本质属性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载体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分类及规范适用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 |
一、犯罪论体系下帮助型正犯的“出罪”评价 |
二、实体法出罪和程序法出罪的具体表现 |
三、中立帮助型正犯出罪的重点拷问 |
第四章 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未完成形态 |
一、帮助型正犯的着手与既遂 |
二、帮助型正犯与犯罪预备 |
三、帮助型正犯与犯罪未遂 |
四、帮助型正犯与犯罪中止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与共犯 |
一、共犯的成立及处罚根据之基础 |
二、帮助型正犯与教唆犯 |
三、帮助型正犯与帮助犯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数形态 |
一、帮助型正犯的罪数概说 |
二、帮助型正犯与一罪 |
三、帮助型正犯与数罪 |
第五章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原则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 |
三、全面评价原则 |
四、效率和效益原则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 |
一、帮助型正犯的法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二、帮助型正犯的酌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三、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之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4)老龄犯罪治理反思:在刑罚和预防之间(论文提纲范文)
一、老龄犯罪治理:我们到底谈了些什么? |
(一) 一个核心概念 |
(二) 两种治理思路 |
二、面向实践的反思:真问题还是假迎合? |
(一) 从63个老龄犯罪案例的实证分析切入 |
(二) 老龄犯罪治理的问题意识 |
1. 老龄犯罪的特殊性真有那么大吗? |
2. 老龄犯罪治理之刑罚威慑问题反思 |
3. 老龄犯罪治理之社会预防问题反思 |
三、拨云见雾:老龄犯罪治理路径前瞻 |
(一) 老龄犯罪中刑罚何以“真”威慑 |
(二) 老龄犯罪中个别化社会预防的倡导 |
四、结语 |
(5)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弱势群体的概念诠释 |
一、生理与心理层面的弱势群体 |
二、社会分层视角下的弱势群体 |
三、价值层面的弱势群体 |
四、总结与反思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 |
一、伦理主义的保护观 |
二、功利主义的保护理由论 |
三、规范主义的实质正义论 |
四、评价与反思 |
第三节 以刑事法规范保护弱势群体之必要与限度 |
一、弱势群体刑法保护之必要 |
(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 |
(二) 刑法目的与现代刑法的机能 |
二、弱势群体刑法保护之限度:刑事宽宥与保护的理性 |
(一) 弱势群体刑事宽宥与保护的理性 |
(二) 弱势群体刑事宽宥与保护的类型 |
第二章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合法性审查 |
第一节 弱势群体保护在中国刑法史上的发展轨迹 |
一、先秦时期: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治思想 |
二、从秦代到清代: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典化建设 |
三、从民国至今: 弱势群体保护的现代化 |
四、代结论: 弱势群体保护在变迁中所展现之脉络 |
(一) 重视对生理性弱势群体的反向保护 |
(二) 由伦理层面扩展到社会层面 |
(三) 在对策选择上有所摇摆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检讨 |
一、保护方式 |
二、保护范围 |
三、保护程度 |
四、检讨 |
第三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退化与转型 |
一、弱势群体保护的退化 |
二、弱势群体保护在刑事立法上的转型方向 |
(一) 刑事立法的自我克制与刑法关键词的合理解释 |
(二) 刑法控制与其他配套措施的互补 |
小结:立法保护的有限性 |
第三章 刑事司法中弱势群体保护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刑事司法解释中弱势群体保护 |
一、实质主义: 司法解释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路径 |
二、越法解释及其批判 |
三、刑事司法解释不宜成为弱势群体保护扩张依据之证成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司法实践 |
一、基本立场: “乱中求稳”、“内外有别” |
二、发展趋势:保守地扩张 |
小结:司法保护的能动性与非规范性 |
第四章 弱势群体保护与当代中国刑事政策 |
第一节 弱势群体保护语境下刑事政策的解读 |
一、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司法的沟通方式 |
二、刑事政策的界别与弱势群体保护的语境 |
(一) 应然与实然的刑事政策的界分及选择理据 |
(二)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政策语境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一、宽和刑事政策的主导地位之确立 |
二、有限保护: 刑事政策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思路 |
三、法治路径: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的一体化贯彻 |
第三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立法政策 |
一、总体保守: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政策的基本向度 |
二、有限激进: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政策中的积极主义思想 |
第四节 弱势群体保护与刑事司法政策 |
一、激进策略: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解释领域的演变趋势 |
(一)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解释中的体现 |
(二) 激进的刑事司法解释及其得失 |
二、宽和策略: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位 |
(一) “宽中从宽”: 未成年犯刑事司法实践政策的偏向 |
(二) “宽严相济,以宽为主”: 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罪犯的刑事司法实践政策 |
第五节 弱势群体保护与刑事执行政策 |
一、行刑个别化中的弱势群体保护措施 |
二、行刑人道化中的弱势群体保护思想 |
三、行刑社会化中的弱势群体保护制度 |
小结:刑事政策的系统性、前瞻性与观念性 |
一、系统的刑事政策 |
二、前瞻的刑事政策 |
三、观念的刑事政策 |
四、余论 |
第五章 司法推动型弱势群体保护体系之构建 |
第一节 当代中国应延缓弱势群体保护立法之步伐: 基于法益视角对“恶意欠薪”入刑之批判性反思 |
一、劳动债权法益化与刑法的越位 |
二、劳动债权并非财产犯法益的证成 |
三、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扩张之批判性反思与限制路径 |
第二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弱势群体保护上的转型路径 |
一、减少干预立法 |
二、理性调控司法 |
三、重点完善执法 |
第三节 作为核心动力的刑事司法实践之体系定位 |
一、能动司法、克制因素与司法自由裁量基准之确立 |
二、越法裁判及其理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成果 |
作者简介 |
后记 |
(7)社会转型期老年人犯罪及其防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社会转型期老年人犯罪概述 |
第一节 社会转型的涵义及特征 |
一、社会转型的涵义 |
二、社会转型的特征 |
第二节 老年人及老年人犯罪定义 |
一、老年人的界定 |
二、老年人犯罪的定义 |
第三节 社会转型期老年人犯罪的现状 |
第二章 社会转型期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
第一节 社会转型期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
一、农村老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重 |
二、老年人犯罪类型呈现出多样性 |
三、老年人性犯罪不断增加 |
四、男性老年人犯罪发生率高于女性 |
第二节 社会转型期导致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
一、社会转型期导致老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
二、社会转型期导致老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
第三章 社会转型期老年人犯罪的防控对策 |
第一节 社会转型期老年人犯罪的一级防控对策 |
一、根据人口结构变化适时调整计划生育政策 |
二、建立弹性退休制度 |
三、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
四、完善和构建老年人受教育制度 |
五、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第二节 社会转型期老年人犯罪的次级防控对策 |
一、重视对老年人道德与法制教育 |
二、关注老年人老有所养问题 |
三、关注和支持老有所伴问题 |
四、依托社区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
第三节 社会转型期老年人犯罪的第三级防控对策 |
一、刑事实体法方面的防控对策 |
二、刑事程序法方面的防控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老年人犯罪问题概述 |
二、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依据 |
(一) 刑法的谦抑性决定老年人刑事责任应当轻缓化 |
(二) 刑法的人道性决定老年人刑事责任应当轻缓化 |
(三) 刑罚的目的决定老年人刑事责任应当轻缓化 |
(四)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老年人刑事责任应当轻缓化 |
三、《刑法修正案 (八) 》相关条文的解读 |
四、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体系的建议 |
(一) 适当降低年龄起点 |
(二) 对老年人罪犯不适用无期徒刑 |
(三) 扩大老年人罪犯缓刑的适用范围 |
(10)中国农村老年人犯罪的预防(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中国农村老年人犯罪的概况 |
(一) 中国农村老年人犯罪的现状 |
(二) 农村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
(三) 农村老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农村老年人犯罪原因 |
(一) 农村老年人犯罪的个体原因 |
(二) 农村老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 |
三、 中国农村老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
(一) 个体方面的预防措施 |
(二) 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预防对策 |
(三) 社会环境方面的预防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构筑预防老年人犯罪的社会防线(论文参考文献)
- [1]苏州市吴中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D]. 朱昌桦. 苏州大学, 2020(03)
- [2]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D]. 姜小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3]帮助型正犯研究[D]. 陆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4]老龄犯罪治理反思:在刑罚和预防之间[J]. 王群. 宁夏社会科学, 2018(02)
- [5]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D]. 章雨润. 东南大学, 2017(02)
- [6]构筑老年犯罪的五道防线[J]. 黄宁. 法制与社会, 2015(35)
- [7]社会转型期老年人犯罪及其防控[D]. 朱刚. 广西民族大学, 2014(02)
- [8]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研究[J]. 王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02)
- [9]农村“留守老人”刑事犯罪现状及预防对策研究[J]. 徐昕炜. 农业考古, 2012(03)
- [10]中国农村老年人犯罪的预防[D]. 刘明. 吉林大学, 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