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语言的文化功能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张清[1](2021)在《我国当代法律语言学研究综述》文中研究表明法律语言学在我国历经了30多年的发展,以十年多为分界线,可以分为酝酿时期、创立发展时期、全面提高时期。学者们将法律语言学的起源和发展状况以论文、专着、译着、教材、研讨会等形式呈现出来,促进了未来法律语言学的发展。近十年来,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立法及司法语言应用研究、法律语言翻译研究和法律语言教学研究等四个方面。运用文献综述法,旨在概括、总结过去30多年中国法律语言学的起源和发展状况,结合当下研究特色与时代热点,对法律语言学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以期为当下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发展与应用实践提供文献参考,以更好地指导未来的学科发展。
宋菲[2](2020)在《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文中指出裁判说理也即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其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理由,增强裁判行为的公正度和透明度,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行使,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实司法中,裁判说理是一种动态过程,核心在于如何有效构建裁判理由,内容是阐释法律规范、基本原则、道德习惯、政治政策、指导案例等如何现实运用于司法裁判,遵从何种标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说理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说服过程,主要涉及“谁在说”“向谁说”以及“怎么说”三个方面,并以“可接受性”作为说理的最终目标。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以法律商谈和法律论证(论辩)作为理论工具,具体包括说理理念、说理形式和主要内容三点。在理念方面,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遵从“规范性”和“有效性”双重指引,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效果;在形式方面,无论是针对多数类案的“一般化”说理,还是针对具体案件的“个性化”说理,只要符合基本格式规范要求,就能达到可接受性目标;在内容方面,可接受性说理既针对“事理”和“法理”,也针对“情理”和“文理”,覆盖整个裁判文书。从说理可接受性的衡量标准来看,因主客体不同,我们可从裁判理由本身和裁判文书受众两个方面进行构建。前者表现在,裁判说理必须是一个好的论证(论辩)的过程。受前提是否可接受、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前提与结论的相关性等因素影响,它应满足“论证不违反逻辑要求”“结论要回溯到法律规范”“事实叙述清晰并言之有据”等具体要求;后者表现在,裁判说理还必须是一个理性对话过程,要充分考虑作为特殊听众的法律职业者,和作为普通听众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不同心理认同和价值判断,借助法律商谈和心理学判断实现信服而不是威服或压服。基于该具体内容和衡量标准,符合可接受性要求的裁判说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条实现路径:第一,制度方面要构建完善的说理体制机制,为可接受说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二,技术方面要厘清裁判文书撰写格式和要求,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第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方法论保障。如上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基本思路从应然界定了“何谓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这是文章的理论部分。现实裁判中,可接受性说理只是一种理论愿景,可接受性不足反而是司法的常态。因此,如何有效把握这些问题并针对原因进行分析,则成为了提升裁判释法说理水平的重要方面。该章节以“说理”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全文搜索并随即抽取600个将原审案件“说理问题”作为上诉或申诉意见的典型案例作为案例样本池。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将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表现概括为:第一,不说理或概括式说理;第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第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第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结合当下已有的法官专业素质、法官经验阅历、司法体制、司法环境、说理评价与激励机制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等原因分析,以是否具有直接影响性和可操作性为删选标准,我们可将这些原因归为: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司法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以及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三类。这也是文章第三、四、五章主要围绕并试图解决的内容。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要有健全的外部保障机制。裁判文书说理尽管是一种法官个人行为,但是该说理活动必须在特定司法语境中才能发挥更大优势。结合当下司法实践,助推裁判说理的外部保障机制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第一,案件分流机制实现针对性说理;第二,裁判公开机制倒逼规范说理;第三,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繁简分流的主要任务是针对每一类案件确定不同的分流标准。明确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等需要重点说理的案件类型;裁判公开可以通过“倒逼”机制促使裁判者将自己的“成果”予以展现,使得裁判文书符合特定格式和论证要求。而且面对司法质疑,该公开机制亦可保护法官敢于说理;评价激励机制可以针对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和解释确立恰当的评价标准。与此同时,各级法院也在探索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作为一项常规性重要工作并计入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体系,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还必须要满足内在的说理技术规范,主要是指裁判文书说理的格式和语言要求。结合裁判文书特点,该技术规范主要表现在裁判文书的格式体例、说理语言和文书样式三方面。在格式要求方面,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说理标准及说理重点各有不同,我们必须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方面意见”来构建裁判说理的基本框架,进以证据审查说理、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自由裁判说理作为主要说理层面:在语言要求方面,必须要以听众需求为导向,裁判用语要准确规范而不应模糊抽象,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而不哗众取宠,裁判表达要逻辑清晰而不笼统含混;在文书形式创新方面,为增强说理效果,法官可在一般的描述性裁判文书格式基础上,尝试进行要点引导式说理和表格式说理等技术创新。除了外在机制保障和内在技术规范外,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有效运用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三种。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说理的首要方法。其作用是明确法律中不确定性概念的真实含义;法律论证是裁判说理的核心方法。裁判说理的实质就是法律论证过程,该方法以可接受性为论证标准,通过逻辑分析进路、论题学进路和商谈程序进路实现裁判过程可接受性;法律修辞方法能增强可接受性说理效果,主要功能就在于构建说理的语境并明确说理效果。具体到说理活动中,这些方法主要运用于如何基于可接受的衡量标准构建裁判理由,以及阐明构建中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比如,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说理关键在于阐释“依照原则确立规则”的过程;运用道德情理说理时重点在于实现裁判的价值指引,在合理把握情理说理偏差基础上明确具体的说理标准;运用社会习惯进行说理首先要进行习惯识别,说清习惯作为裁判理由所应具有的规范要件,接着要阐明“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的转化;运用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说理重心在于以案释法,阐释指导案例的论证推理过程,侧重论述“区分同案”和“形成同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徐粤慧[3](2020)在《我国民事司法语言的普及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在未委托律师情况下直接参与司法实践。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语言的特殊性给公民带来诉讼障碍,那么公民是否需要了解法律语言,公民需要了解哪些法律语言,以及如何能使公民了解到这些语言。为解决以上问题,本文采取了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实证研究包括问卷调查和庭审语料收集,以了解民事司法语言的运行现状;本文研究以民法和法律语言两个专业为主线,同时涉及传播学等相关知识,需要跨学科的理论应用,因此理论研究也涵盖了这三个领域,为我国民事司法语言的普及价值和方式作支撑。论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明确了民事司法语言普及的需要,对问卷调查和语料收集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语篇分析,证实在民事案件中公民不委托律师直接参与诉讼的比例之高,并发现公民在立案阶段和庭审阶段都遇到较大的法律语言障碍,对一些出现率极高的法律语言都表示陌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导致公民产生与司法系统、政府相对立的想法。这也是语言权力不对等的体现,公民应当享有理解和运用民事司法语言的权利,民事司法语言普及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重点从庭审的四个阶段阐述民事司法语言运行现状,由于我国现采用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诉讼模式,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员主要使用程序性法律语言,较少使用实质性法律语言。程序性法律语言数量有限,理解难度较低,具有普及价值。而当下公民在法律实践中出现民事司法语言障碍,原因在于民事司法语言信息库的缺位、法律相关工作者对民事法律语言运用的失范、民众对民事司法语言的理解障碍、普法运动对民事司法语言普及的忽视等。第三部分给出了普及民事司法语言的相关建议,一方面树立合理的语言普及目标,考虑到公民作为受众的特殊性,同时需要明确公民所需要了解的民事司法语言范围,从不同诉讼阶段和不同案由两个角度建立民事司法语言信息库,为其普及奠定科学的基础;另一方面需要借鉴普法运动的经验和教训,发挥社会各界协同的协同普及功能,同时避免大众媒介带来的不利影响。民事司法语言普及措施是一个过于宽泛的命题,需要在更多学者关注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因此未全面展开具体细节。
王鑫[4](2020)在《法律语言学着作Lawyers’Language(Chapter 5)英汉翻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表明本翻译实践报告材料选自法学家Alfred Phillips于2003年出版的法律语言学着作Lawyers’Language。本书详细地阐述了普通语言是如何转化为律师语言的以及通过举例证明了律师语言的正当性,因此非常具有研究价值。在本次翻译报告写作中,主要以Lawyers’Language(Chapter 5)为例,探讨研究英汉衔接手段的翻译策略。通过对原语的全面分析,其语篇特征多表现为照应、替代与省略这三个方面,因此本文针对这三种衔接方式进行了翻译研究,提出在翻译时应采用不同的翻译策略。
艾加肯·吐尔逊江[5](2020)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节选)翻译实践报告》文中提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翻译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中的作用日益彰显,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始终是各国关注的焦点。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的核心部分,对维持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了解吉尔吉斯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能够使我们通过立法文本了解吉国文化,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吉两国及两国人民的关系朝着健康、稳定和积极的方向发展。本篇翻译实践报告以美国着名翻译理论家尤金·A·奈达(Eugene Nida)的“功能对等”理论作为翻译理论依据贯穿全篇,分析了所选俄文法律文本的词汇、词法和句法特点,例举了翻译实践中所使用的翻译方法和技巧,并进行了具体的案例分析;最后,归纳了在翻译该法律文本时的遇到的困难、问题及不足之处。
姚文偲[6](2020)在《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文中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符号,语言是人与法律规范之间沟通的桥梁,是法律的载体。法律语言的表达艺术是构建法治权威的价值所在。因此,法律语言的研究成为法学方法的重大转向。法律语言的模糊现象是本文思考的起点,希望借此能打开通往立法语言迷宫的一扇门,引领更深刻、更有价值的学术反思。法律语言在运用过程中会受到来自语言与立法的双重影响,必然存在模糊性。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形成原因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语言自身特性及人类认识的局限,一类是法律的基本属性及法律文化的差异性。模糊性法律语言在具体适用中也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积极面向的,即增加法律适用的弹性空间,实现法律的安定性及体现法律的庄重严谨和人文关怀;二是消极面向的,即过度模糊以致于法律过度抽象而出现的司法不公正、强自由裁量权、易给司法实务造成困惑的情况。由此可知,法律语言无法实现彻底的去模糊化,且有着无法取代的积极作用,应追求法律语言相对准确性与模糊性的统一。在此情况下,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合理控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如何克服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弊端是本文所探讨的重要课题。因此,本文基于模糊性的基本理论,对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存在原因进行探讨,且结合案例与法条对其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进行说明,以求正确知悉法律语言相对准确性与模糊性的临界状态。认为法律语言模糊性弊端可通过以下方式克服,一是采用模糊限制词、无情感偏向的中性语词以控制模糊度;二是引入类型思维,以帮助模糊性法律条文的适用;三是结合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运用法律解释。从法律文本语词的选择、一般性法律条款的适用、到法律实践、判决等多个方面对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弊端进行克服,追求法律语言的相对准确性,以期实现模糊性法律语言的最佳适用,实现法律的现实化,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
邹鹏[7](2020)在《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作为研究对象,试图探寻其概念内涵、结构、代表性内容和发展方向等要点问题。本文认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有独特的内涵和结构体系,其代表性话语反映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为更好的发挥法治话语的作用,可以从逻辑规则、体系思维和话语形式内容等角度探索对其完善。本文首先阐释研究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缘起,以此作为论文第一章。本文认为,法治话语是法治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获得话语权的基础。法治话语的意义体现其为法治建设提供支撑、指引和保障。“法治”的话语在中国有一个发展和流变的过程。从“百家争鸣”“经学时代”到近代“法治”的话语嬗变,不同时期的话语反映出相应的意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法治话语发展进入了全新时代。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法治“16字方针”到“全面依法治国”,不同阶段的话语反映法治建设的成效及对于法治理解的深入。在发展过程中,当代中国法治话语需要关注一些问题:一是法治话语的体系建设还有完善空间,二是话语发展的路径需要深入探寻,三是话语传播的世界面向需要进一步强化。在凝练研究缘起和问题后,本文对法治话语的理论基础和含义进行解读,以此作为论文第二章。本章从理论入手,尝试总结三代话语理论,对福柯、维特根斯坦、哈贝马斯等具有代表性三位思想家、哲学家关于话语的观点进行整理,总结话语具有权力性、规范性、知识性、持续性、实践性等特征。结合话语理论,参考法律话语、法学话语、政治(学)话语等各类专业话语的含义、特征以及国内学界对于法治话语概念的阐释,本文将法治话语理解为对法治建设实践和内在规律进行的反映、凝练与应用(表述),基于法治现象(决策和实施)产生的意识反映的语言表达,为蕴含主观思想的话语系统,具有权力性、知识性、指引性、实践性等特征。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是法治话语在当代的展现。从建构上说,当代中国法治话语来源于当代法治建设的客观实施和内在规律,是基于当代中国情况的专业话语体系,是反映法治建设意识内容和回应问题的表达。笔者认为,法治话语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类型,狭义法治话语是广义法治话语的基础。在分析法治话语理论以及含义之后,本文力图从结构层面去认识法治话语,以此作为本文第三章。本文认为,法治话语具有形意结构体系。语言(实践)维度视为法治话语的“形”,思想维度视为法治话语的“意”。对于“形”,主要是指话语的外部形式,即法治的语言及其表述,可以从宏观结构和微观结构来审视。宏观上,法治话语体系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四个维度。微观上,分为法治词语、语句和语篇。对于“意”,主要是话语的内部理念,内化在中国法治话语之中的,基于中国法治建设目标和经验形成的,具有指导、支撑、推动作用的思想。法治话语理念是一种系统的思想观念体系,应当具备融贯性特征,反映思想与语言的辩证协同关系,体现将法律作为修辞的追求和意识形态立场。内部理念由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社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等构成,对于话语实践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为了更好的实现自身功能,法治话语“形意”结构应当具备较好的融贯性。作为语言和思想,“形意不二”应当是法治话语在实践中的基本形态。为对法治话语进行更加聚焦研究,本文选取十八大后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七个话语表述进行解读和阐释,以此作为论文第四章。在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中,代表性话语是基础,其他话语可以理解为对代表性话语的阐释、评述和解读。本文认为,代表性话语之间存在关联性,共同阐释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微观路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中国法治的战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治战略实施的具体方式,是关键招数之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强调法治对于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关键招数之二,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明确了改革和法治的协同关系,是关键招数之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协同关系,适应中国国情和发展,是关键招数之四。以法治话语含义、特征、结构体系以及代表性话语所蕴含的知识为支撑,本文讨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发展方向,以此为论文第五章。本文认为,中国法治话语发展具有包容性和“后发法治”优势。依托中国法治优势,展望新时代法治话语发展方向可以是:在逻辑层面上完善法治话语体系建设;探索融贯古今中西资源的法治话语发展路径;基于问题导向,完善法治话语形式与内容。具体来说:一是尊重和彰显法治话语的逻辑。在发挥逻辑作用上,首先是对法律的解释和评述应当符合逻辑,其次是对法治话语核心表述的设计应当符合逻辑,最后是对法治话语核心表述的解释和评述应当符合逻辑。二是坚持法律至上的体系思维。在立足于体系思维发展完善法治话语过程中,首先要审慎把握话语体系的开放标准。其次要用好法律方法论,包括用好法律修辞、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最后要推动道德话语和法治话语有机融合。三是全面完善话语方式,科学充实话语内容。在完善话语方式方面,要创新表达方式,提升话语影响;要优化不同类型法治话语表达;要把握差异,尊重话语言说规律;要立足专业思维推动话语发展;要加强中国原创意义法治话语的诠释、翻译和传播。在科学充实话语内容方面,要精准外引西方法治话语资源;要注重对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的吸收;要彰显法治话语专业性、知识性和权利性特征;要注重中国民间法话语资源吸收;要加强话语内外体系要素融合。
耿茜茜[8](2020)在《认知框架视域下法律法规的翻译路径及其构建方法》文中提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开展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法律翻译水平关系到中国法治政府形象的展示与国外公众对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了解,在中国对外交流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翻译是跨地域、跨国界、跨专业、跨语言、跨法系、跨文化的交际活动。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内不同地区法律间、不同文化甚至同一文化内不同法系或不同法律语言间、不同语言甚至同一语言内日常用语与专业法律语言间存在差异。以往研究受经典范畴观与传统语言学研究范式的影响,仅笼统概括了该类差异,而未能对其开展系统化梳理。他们试图通过对法律词汇语义、法律文本类型、法律语言功能对等的理想化预设,构建这些差异间的对应路径,无法很好地解决法律翻译实践中译文不统一、译员不适格等问题。本文在前人智慧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翻译为例,在认知框架视域下,对法律翻译路径的构建方法进行了研究。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1)法律法规翻译框架下有哪些翻译路径?(2)法律法规翻译路径构建中有哪些困难因素?(3)认知框架视域下法律法规翻译路径的构建方法是什么?为解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论文首先依照认知框架基本构成理论,分析了法律法规翻译框架的三项基本构成,找出了法律法规语言、译者、翻译环境、翻译路径与法律法规翻译框架特征、限制条件、结构常量间的对应关系,并对法律法规框架中的法律法规翻译路径做出了初步界定。在此基础上,论文结合认知框架层次性理论,找出法律法规翻译框架中的各基本构成典型值,并以各基本构成典型值激活的次框架间关系为视角,梳理出法律法规源语-目标语次框架间翻译路径、法律法规源语环境-目标语环境次框架间翻译路径、法律法规译者已知次框架间翻译路径三条典型值次框架间翻译路径,并对这三条路径进行了细化分析。其次,论文对法律法规翻译路径构建中遇到的框架不对等难题进行了分析,找出造成框架不对等的原因,并就不对等框架间在基本构成与层次上的差异进行了梳理。再者,论文进一步从认知框架的基本构成与层次性两个方面,就不对等框架间的相似点进行了分析,提出以不对等框架间的相似点为基准,构建法律法规翻译路径的方法。本文开展的是一项基于法律翻译实践的定性研究,选取的语料主要源自法律法规数据库、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语料库、电子版香港法例资料库、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的CCL语料库之古代汉语语料库、语料库在线之古代汉语语料库。本研究的主要发现有:(1)法律法规翻译路径是法律法规翻译框架基本构成中的结构常量。以法律法规翻译框架中语言典型值、环境典型值、译者典型值激活的次框架间关系为视角,法律法规翻译路径可进一步细化为法律法规语言次框架间翻译路径、法律法规语言环境次框架间翻译路径与法律法规译者已知次框架间翻译路径。(2)法律法规语言次框架间、法律法规语言环境次框架间、法律法规译者已知次框架间在基本构成与层次上的差异是造成法律法规翻译路径构建困难的因素。(3)认知框架视域下法律法规翻译路径的构建要在厘清不对等框架基本构成与层次差异的基础上,先在层次上建立起不对等框架间的对应,找出在该层次对应间的相似点,继而逐层向上追溯,直至在找到的上位框架下,可让不对等框架在层次与基本构成上都能达到较高程度的对应。本研究采用认知框架理论,从认知框架基本构成与层次性两个方面,对法律法规翻译路径进行了细化,分析了造成法律法规翻译路径构建困难的因素,提出了法律法规翻译路径的构建方法。研究不仅为法律翻译实践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法律翻译理论研究,拓展了法律翻译理论研究的视野。
王一宇[9](2019)在《《外商投资法》与FIRRMA的语言规划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语言规划理论为研究视角,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在法律语言上的本体规划、地位规划、传播规划问题,以解决法律语言在不同背景、体制中的误解,从而促进法律语言的规范化发展、地位构建、国际传播,强化比照补足原则。最终,本文得出以下启示:法律语言规划应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以汉语国际化推动法律语言规划、加强中国法律语言对外传播的互动性。
张丙华[10](2019)在《我国刑事庭审话语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公正是维护司法公正最重要、最基础的要求。我国一直致力于刑事诉讼改革,而刑事诉讼改革最主要、最直接的内容便是重新规范诉讼构造各方的言语和行为,司法实践的现状和司法改革的效果也主要是靠诉讼构造各方的言语和司法行为表现出来的。本文在前言中论述了我国刑事庭审中构造各方的法律权利关系现状,在后文中从法庭话语视角下阐释诉讼构造各方的言语行为表现,通过庭审中各方的话语表现来分析构造各方的权利分配合理性,最终从规范法庭话语的语言学层面提出可行性建议。据笔者研究发现,运用法庭话语理论的内容去研究诉讼构造各方话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可以从微观层面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直观问题,当这些问题被解决之后,那么司法就会显得更加公正,诉讼参与人和公众也会对判决的接受度更高,进而社会稳定性也就更强。有些法庭话语虽然不违法,但却能让诉讼参与人感受到司法不公,这也是本研究要说明的问题之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前言。这部分论述了我国法律语言学的产生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刑事庭审话语的研究综述,法庭话语研究是法律语言学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领域。法律语言学起源于逻辑学分支中的修辞学理论,所以,此部分也简单论述了古典修辞学和新修辞学理论。法庭话语是法律语言学的一个研究领域,刑事庭审话语又是法庭话语的一个重要研究内容,这也是本文在展开论述刑事庭审话语之前要论述法律语言学和法庭话语研究内容及现状的原因。第二部分:“会话分析理论”的刑事庭审实证考察。此部分和第三、四部分都是本研究的核心内容,通过三个理论来对刑事庭审中诉讼构造各方的话语关系及现状进行实证研究,推导出各方话语中潜在的不平等、不合理之处,从而在微观层面为司法实践提出可行性建议,这也是本研究的创新性和重要意义所在。该部分运用会话分析理论,量化统计了多场刑事审判案例,运用“话轮”、启动“相邻语对”、“话语类型”、“问话”在刑事诉讼构造各方中的使用总次数和占总次数的比例关系来分析现在庭审中的话语使用现状和各方法律权利的不对等问题。第三部分:“目的原则”的刑事庭审实证考察。笔者根据廖美珍教授的“目的原则”中的“目的一致”、“目的冲突”、“目的中性”关系来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中各方应然的目的关系和实践中不合理的目的关系,并为构造各方应该如何通过规范法律语言才符合自己的角色定位提供可行性建议。第四部分:“法庭话语权力”的刑事庭审实证考察。笔者首先论述了机构性权力的体现即话轮、话题、问话、评论的运用;其次,论述了刑事诉讼构造各方如何使用预设、重述、打断等语用策略来控制法庭话语流程,这些策略的运用正是法庭话语权力运用的体现,运用得当则会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和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运用不合理则会导致话语权力的不对等,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这些语用策略的使用现状,提出了一些规范语用策略使用的建议。第五部分:刑事庭审话语分析对司法实践的参考价值。此部分提出了本研究一些建议,前文运用一系列语言学理论去研究我国刑事审判案列中各方的话语行为,到此部分则是提出一些对司法实践的反思与建议,这也是本研究重要的价值之一。刑事庭审研究的重要内容是“控、辩、审”在庭审中的地位和关系,本文通过一系列法庭话语理论,对我国刑事审判案例中的诉讼构造各方的话语行为进行研究,从最直观的层面揭示出“控、辩、审”三方的权力关系现状。根据此现状,笔者从“审判原则”、“法检关系”、“无罪推定原则”、“诉讼参与人权利”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反思并在司法实践层面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在结语部分,笔者对法庭话语规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进行了思考。
二、法律语言的文化功能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语言的文化功能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当代法律语言学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法律语言学发展分期 |
1法律语言学酝酿时期 |
2法律语言学创立发展时期 |
3中国法律语言学全面提高时期 |
3.1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 |
3.2法律语言学应用研究 |
3.3法律语言翻译研究 |
3.4法律语言教学研究 |
4中国法律语言学展望 |
4.1法律语言学将借助语料库技术和人工智能实现技术突破 |
4.2法律语言学将融合法律文化元素推动人文交流 |
4.3法律语言学研究将趋向“法律语言学+小语种”模式 |
4.4法律语言学研究将趋向“专业领域+法律外语”模式 |
三、结语 |
(2)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缘何研究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四、基本论述框架和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理论 |
第一节 裁判说理应以可接受性为目标 |
一、有关裁判说理目标的争议 |
二、“可接受性”的理论分析 |
三、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界定 |
第二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基本内涵 |
一、说理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
二、说理的“统一化”与“个性化” |
三、“事理”“法理”与“情理”“文理” |
第三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衡量标准 |
一、客观标准——基于论证规则构建裁判理由 |
二、主观标准——理性说服听众达成有效共识 |
第四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实现思路 |
一、依靠制度创新为说理提供外在保障机制 |
二、完善技术规范为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 |
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 |
第二章 裁判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现状及原因 |
第一节 有关裁判说理问题的实证考察 |
一、当下实证研究综述 |
二、本文样本选择及分析 |
第二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具体表现 |
一、不说理或选择性说理 |
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 |
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 |
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 |
第三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 |
二、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 |
三、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 |
第三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制度机制 |
第一节 通过繁简分流制度实现针对性说理 |
一、案件繁简决定说理程度 |
二、繁简分流重点是明确分流标准 |
三、需要重点说理的具体案例类型 |
第二节 依靠裁判公开制度倒逼规范说理 |
一、裁判文书公开提升法官的说理要求 |
二、裁判文书公开保护法官敢于说理 |
三、通过反馈机制明确重点说理内容 |
第三节 诉诸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 |
一、评价激励重在构建合理的评价标准 |
二、裁判说理中评价激励机制的作用方式 |
第四节 提升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其他机制 |
一、通过法官释明制度建构说理的理想语境 |
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增强理由的说服效果 |
第四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技术规范 |
第一节 裁判说理的文书格式要求 |
一、规范的文书格式有助提升说理效果 |
二、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格式要求 |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通识性体例与结构 |
第二节 裁判说理的语言风格要求 |
一、裁判语言的“可接受性”特征 |
二、裁判文书用语要准确规范 |
三、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 |
四、裁判内容表达要逻辑清晰 |
第三节 裁判文书体例及结构创新 |
一、裁判文书创新的实践意义 |
二、要点引导式说理型式 |
三、其他裁判文书说理新型式 |
第五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法律方法 |
第一节 主要运用的法律方法及其说理实效 |
一、法律解释:明确大前提的真实含义 |
二、法律论证:确立可接受的说理依据 |
三、法律修辞:说服听众强化说理效果 |
第二节 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法律原则进入裁判的说理要素 |
二、对“依照原则确立规则”过程的说理 |
三、运用法律原则裁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
第三节 道德情理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道德情理说理重在进行价值指引 |
二、当下裁判中的道德情理说理偏差 |
三、道德情理说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
第四节 社会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习惯作为裁判理由应具备的规范要件 |
二、“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转化的阐明 |
三、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具体论证标准 |
第五节 指导案例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运用指导案例说理必须讲清“以案释法”过程 |
二、“区分同案”时的说理要求 |
三、“形成同判”时的说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3)我国民事司法语言的普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缘起及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民事司法语言的普及需要 |
第一节 民事司法语言影响公民诉讼参与的现状调查 |
一、影响公民诉讼参与的民事司法语言问卷调查 |
二、影响公民诉讼参与的民事司法语言语料收集 |
第二节 普及民事司法语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一、民事司法语言障碍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
二、公民理解民事司法语言的权利 |
第二章 民事司法语言的公民认知度现状及分析 |
第一节 民事司法语言的运行现状 |
一、立案和庭审阶段的民事司法语言运行现状 |
二、民事司法语言运行现状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公民理解民事司法语言的困境分析 |
一、民事司法语言信息库的缺位 |
二、法律相关工作者对民事法律语言运用的失范 |
三、民众对民事司法语言的理解障碍 |
四、普法运动对民事司法语言普及的忽视 |
第三章 消除公民民事司法语言障碍的语言普及对策 |
第一节 树立合理的语言普及目标 |
一、以受众视角树立普及目标 |
二、确定需要普及的民事司法语言 |
第二节 语言普及的具体方法措施 |
一、发挥社会各界的协同普及功能 |
二、普及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影响公民诉讼参与的民事司法语言调查问卷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法律语言学着作Lawyers’Language(Chapter 5)英汉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任务描述 |
第一节 原文题材与体裁分析 |
一、原文题材 |
二、体裁分析 |
第二节 翻译的目的与意义 |
一、翻译目的 |
二、翻译意义 |
第二章 译前准备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相关翻译研究文献述评 |
二、相关翻译实践成果述评 |
第二节 准备事项 |
一、工具、参考文献的准备 |
二、平行文本的选择与分析 |
三、翻译策略选择 |
第三节 实施计划 |
一、翻译计划 |
二、写作计划 |
第三章 翻译执行情况 |
第一节 翻译过程 |
一、术语表制定 |
二、翻译过程执行概述 |
三、翻译过程监控策略 |
第二节 译后事项 |
一、译文审校 |
二、译文评价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法律语篇衔接中照应的翻译 |
一、人称照应的翻译 |
二、指示照应的翻译 |
三、比较照应的翻译 |
第二节 法律语篇衔接中替代的翻译 |
一、名词性替代的翻译 |
二、动词性替代的翻译 |
第三节 法律语篇衔接中省略的翻译 |
一、名词性省略的翻译 |
二、动词性省略的翻译 |
第五章 翻译实践总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原文、译文 |
附录2 :平行文本 |
附录3 :术语表 |
致谢 |
(5)《吉尔吉斯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节选)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Реферат |
引言 |
第1章 翻译项目概述及译前准备 |
1.1 翻译项目概述 |
1.1.1 翻译项目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2 法律文本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1.3 翻译项目内容介绍 |
1.2 译前准备 |
第2章 《吉尔吉斯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文本特点分析 |
2.1 词汇特点 |
2.1.1 专业术语的使用 |
2.2 词法特点 |
2.2.1 动名词的使用 |
2.2.2 形动词的使用 |
2.3 句法特点 |
2.3.1 复合句的使用 |
2.3.2 被动结构的使用 |
第3章 “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的俄文法律文本俄汉翻译案例分析 |
3.1 “功能对等”理论概述 |
3.1.1 翻译理论介绍 |
3.1.2 “功能对等”理论的研究概述 |
3.1.3 “功能对等”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意义 |
3.2 翻译实践中所运用的方法和技巧及具体案例分析 |
3.2.1 对译法 |
3.2.2 增译法 |
3.2.3 减译法 |
3.2.4 词类转换法 |
3.2.5 语序调整法 |
3.2.6 语态转换法 |
第4章 翻译实践总结 |
4.1 翻译难点与处理方法 |
4.2 翻译经验和教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俄汉对照 |
致谢 |
(6)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论文的结构 |
一、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原因探析 |
(一)语言自身的特性 |
(二)人类认识的局限性 |
(三)法律的基本属性 |
(四)法律文化的差异性 |
二、法律语言模糊性的积极功能与消极影响 |
(一)法律语言模糊性的积极功能 |
(二)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消极影响 |
三、克服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弊端 |
(一)控制模糊度 |
(二)引入类型思维 |
(三)运用法律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研究缘起 |
第一节 法治话语:为何研究 |
一、法治话语为擘划法治图景提供支撑 |
二、法治话语为法治建设提供指引和规范 |
三、法治话语为推动法治建设发展提供保障 |
第二节 演化与转向:法治的中国话语流变 |
一、近代以前中国“法治”的话语变迁 |
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演进 |
三、话语发展的转向与变化 |
第三节 问题与思考:法治话语的研究指向 |
一、话语体系的建设存在完善空间 |
二、话语发展的路径需要深入探寻 |
三、话语传播的世界面向需要持续强化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治话语的理论基础及含义解读 |
第一节 话语的理论 |
一、话语理论的代际发展 |
二、代表性观点:福柯、维特根斯坦与哈贝马斯 |
三、话语的属性及其含义 |
第二节 法治话语的含义 |
一、相关概念比较 |
二、相关概念的评述 |
三、法治话语的含义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 |
一、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建构逻辑 |
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实践特征 |
三、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类型思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治话语的结构体系 |
第一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形” |
一、“形”的含义:外部形式 |
二、对宏观结构的分析 |
三、对微观结构的解读 |
第二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意” |
一、“意”的含义:内部理念 |
二、内部理念的特征 |
三、内部理念的要素 |
第三节 法治话语体系的结构融贯性 |
一、结构融贯性的含义 |
二、结构融贯性的要求 |
三、结构融贯性的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当代中国代表性法治话语诠释 |
第一节 全面依法治国 |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话语内涵 |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话语功能 |
第二节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
一、“新十六字方针”的话语意蕴 |
二、“新十六字方针”的话语功能 |
第三节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
一、“一体建设”的“形意”解读 |
二、“一体建设”的话语功能 |
第四节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
一、权力监督的话语内涵阐发 |
二、权力监督话语的意义 |
第五节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话语分析 |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战略阐释 |
第六节 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
一、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话语释义 |
二、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话语效果 |
第七节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 |
一、法治与德治话语结合的特征 |
二、德治与法治话语结合的作用 |
第八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发展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发展方向 |
一、法治话语发展的特点和优势 |
二、法治话语的发展方向 |
第二节 尊重和彰显法治话语的逻辑 |
一、逻辑之于法治话语的功能 |
二、法治话语的逻辑准则 |
第三节 坚持法律至上的体系思维 |
一、体系思维对于法治话语发展的意义 |
二、审慎把握话语体系的开放标准 |
三、立足法律方法论完善和发挥法治话语功能 |
四、推动道德话语和法治话语有机融合 |
第四节 全面完善话语方式,科学充实话语内容 |
一、全面完善法治话语方式 |
二、科学充实法治话语内容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语: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话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认知框架视域下法律法规的翻译路径及其构建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及范围 |
1.3 研究问题 |
1.4 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语料来源 |
1.5 研究意义 |
1.6 论文结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引言 |
2.2 翻译路径研究 |
2.2.1 翻译路径基础研究 |
2.2.2 翻译路径应用研究 |
2.2.3 翻译路径研究简评 |
2.3 认知框架视域下的翻译路径研究 |
2.3.1 认知框架视域下翻译路径基础研究 |
2.3.2 认知框架视域下翻译路径应用研究 |
2.3.3 认知框架视域下翻译路径研究简评 |
2.4 法律翻译路径研究 |
2.4.1 法律翻译路径基础研究 |
2.4.2 法律翻译路径应用研究 |
2.4.3 法律翻译路径研究简评 |
2.5 小结 |
第3章 理论基础 |
3.1 引言 |
3.2 法律法规翻译框架基本构成 |
3.2.1 认知框架基本构成 |
3.2.2 法律法规翻译框架中的语言、环境、译者、翻译路径 |
3.3 法律法律翻译框架层次性 |
3.3.1 认知框架层次性 |
3.3.2 法律法规翻译框架基本构成典型值 |
3.3.3 法律法规翻译框架基本构成典型值次框架 |
3.4 法律法规翻译框架下法律法规翻译路径典型值细化 |
3.4.1 法律法规语言典型值次框架间翻译路径细化 |
3.4.2 法律法规语言环境典型值次框架间翻译路径细化 |
3.4.3 法律法规译者典型值次框架间翻译路径细化 |
3.5 小结 |
第4章 法律法规翻译路径构建困难因素分析 |
4.1 引言 |
4.2 法律法规语言次框架不对等因素分析 |
4.2.1 法律法规语言次框架不对等表现 |
4.2.2 法律法规语言次框架不对等原因 |
4.3 法律法规语言环境次框架不对等因素分析 |
4.3.1 法律法规语言环境次框架不对等表现 |
4.3.2 法律法规语言环境次框架不对等原因 |
4.4 法律法规译者已知次框架不对等因素分析 |
4.4.1 法律法规译者已知次框架不对等表现 |
4.4.2 法律法规译者已知次框架不对等原因 |
4.5 小结 |
第5章 法律法规翻译路径构建方法研究 |
5.1 引言 |
5.2 法律法规语言次框架间相似点分析及路径构建 |
5.2.1 法律法规语言次框架间相似点 |
5.2.2 法律法规语言次框架间的翻译路径构建 |
5.3 法律法规语言环境次框架间的相似点分析及路径构建 |
5.3.1 法律法规语言环境次框架间的相似点 |
5.3.2 法律法规语言环境次框架间的翻译路径构建 |
5.4 法律法规译者已知次框架间的相似点分析及路径构建 |
5.4.1 法律法规译者已知次框架间的相似点 |
5.4.2 法律法规译者已知次框架间的翻译路径构建 |
5.5 小结 |
第6章 结论 |
6.1 引言 |
6.2 主要结论 |
6.3 问题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外商投资法》与FIRRMA的语言规划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语言规划理论 |
2. 《外商投资法》与FIRRMA的语言规划对比 |
2.1 本体规划 |
2.2 地位规划 |
2.3 传播规划 |
3. 《外商投资法》与FIRRMA对比所得启示 |
3.1 法律语言规划应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 |
3.2 以汉语国际化推动法律语言规划 |
3.3 加强中国法律语言对外传播的互动性 |
4. 结语 |
(10)我国刑事庭审话语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法律语言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我国刑事庭审话语研究综述 |
(三)本研究的三种理论路径 |
一、“会话分析理论”的刑事庭审实证考察 |
(一)会话分析理论的分类 |
(二)刑事审判语料综合分析 |
(三)基于此研究的启示 |
二、“目的原则”的刑事庭审实证考察 |
(一)刑事庭审话语的“目的一致”关系 |
(二)刑事庭审话语的“目的冲突”关系 |
(三)刑事庭审话语行为的“目的中性”关系 |
(四)基于此研究的启示 |
三、“法庭话语权力”的刑事庭审实证考察 |
(一)机构性权力的话语体现 |
(二)语用策略使用的权力性 |
(三)基于此研究的启示 |
四、刑事庭审话语分析对司法实践的参考价值 |
(一)对审判原则的参考价值 |
(二)对法、检关系配置的参考价值 |
(三)对吸收“无罪推定”精神的参考价值 |
(四)对完善证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相关制度的参考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法律语言的文化功能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当代法律语言学研究综述[J]. 张清. 天津外国语大学学报, 2021(03)
- [2]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D]. 宋菲.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我国民事司法语言的普及问题研究[D]. 徐粤慧.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法律语言学着作Lawyers’Language(Chapter 5)英汉翻译实践报告[D]. 王鑫.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5]《吉尔吉斯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节选)翻译实践报告[D]. 艾加肯·吐尔逊江. 新疆大学, 2020(07)
- [6]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D]. 姚文偲. 西南大学, 2020(12)
- [7]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研究[D]. 邹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8]认知框架视域下法律法规的翻译路径及其构建方法[D]. 耿茜茜. 西南大学, 2020(01)
- [9]《外商投资法》与FIRRMA的语言规划比较研究[J]. 王一宇. 江苏外语教学研究, 2019(04)
- [10]我国刑事庭审话语的实证分析[D]. 张丙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