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清算罪疑难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周楷人[1](2021)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常见刑事犯罪罪名及实务建议》文中提出企业破产清算是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后一种合法的解决手段,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时常发生刑事犯罪,其中以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等三类罪名较为常见。本文通过法律的规定,从实务的观点分析上述三种罪名,并辅以实务案例加以解释,同时对当前破产清算中涉及刑事犯罪的难点及原因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最后从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的角度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务建议。
张宪[2](2021)在《虚假破产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公司、企业设立的规则也有所改变,相较于过去,我国公司、企业的设立越来越便捷。同时,我国规定了法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即仅仅以公司、企业自身的财产为限,而我国设立破产制度也是对法人有限责任的保障。我国设立破产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遵守经营秩序但是却经营不善的破产者,使他们减免一些清偿负担。但随着市场经济竞争逐年激烈,公司、企业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以及破产免责制度逃避债务等欺诈行为愈发增多。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市场经济越成熟的国家关于破产犯罪的相关立法就越发完善,刑法对破产犯罪的规制力度就越大。而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活动也逐渐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但是我国关于市场经济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具体和完善,尤其是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律衔接还不够紧密,同时,我国理论界对于破产类的犯罪研究还存在争议,所以虚假破产罪的认定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在本文的论述中,笔者首先从虚假破产罪的犯罪主体出发,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虚假破产罪犯罪主体理论争议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其次,笔者分析了虚假破产罪的犯罪行为,对于虚假破产罪中“虚假”和“破产”的认定进行详细的分析,并针对法条中提出的各种非法处分财物的虚假破产行为进行了认定。再次,笔者对虚假破产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行了分析,分析了本罪故意和过失的认定问题,以及本罪是否为目的犯的问题。最后,笔者对虚假破产罪在司法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如“既遂类型问题”、“着手时间问题”、“一罪与数罪问题”进行了认定分析。
吴颖[3](2020)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文中认为近几年随着经济增长加速,市场环境变化的增快,企业破产数量陡增,破产清算中的刑民交叉处理问题也成了实务中的一项热点。为保障审判效率,根据涉刑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实务中可采用“先刑后民”“民刑并行”或“先民后刑”三种处理方式。但由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审判权的分离,法院在判断刑民交叉时破产清算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存在相当的现实难度。为此,可以考虑借鉴知识产权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的“三审合一”经验,探索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分别由有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由同一个合议庭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统一审理一个破产企业所涉及的所有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以追求效率与公平两项重要司法价值。
杨元强[4](2018)在《妨害清算罪疑难问题分析》文中指出我国97年刑法正式确立了妨害清算罪,但学者们对该罪犯罪构成的研究并不多。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法律文书中对该罪犯罪构成的具体表述也各不相同。本文希望通过对妨害清算罪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以解决该罪理论上存在的问题,并为司法实践中准确的认定妨害清算罪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的逻辑结构为,首先,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三个案例引出本罪的疑难问题;其次,按照从主体到客体的逻辑顺序对其中部分问题进行分析;再次,对本罪与虚假破产罪的区分问题进行分析。本文内容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引出。该部分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引出本文要探讨的关于本罪主体、客观、与虚假破产罪区分这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二部分:对本罪主体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对关于本罪主体的不同观点进行总结并评析;其次,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实务中对本罪主体进行认定的方法;最后,通过对本罪期间及行为的具体分析认定,具体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为了被清算单位利益,被清算单位也并非单位犯罪利益的获得者,故被清算单位并非本罪主体。本罪主体应当是参与清算的自然人。第三部分:对本罪客观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关于清算期间部分,首先,对清算进行分析,明晰本罪中清算的范围;其次,肯定预先妨害行为应当进行刑事处罚,但主张采用不作为犯罪理论对预先妨害行为进行处罚,反对直接将清算期间废除的观点;最后,肯定清算期间应当采用形式的时间点,一般清算的清算期间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自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之日止。破产清算的清算期间自破产宣告之日起,自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一般清算向破产清算转化时,清算期间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自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关于行为方式部分,第一,明确单纯不清算不应纳入本罪的行为方式;第二,通过对本罪的三种行为方式进行分析以明确其含义,其中虚伪记载行为的对象只能是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三,理论上认为,本罪应当纳入更多的行为方式。论者认为,上述行为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以秘密方式实施上述行为时,上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入罪程度。以明示方式实施上述行为时,上述行为可以由本罪现有的三种行为方式容纳。关于损害后果部分,首先,对主要的学说进行总结并评析;其次,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是指使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应得的合法利益无法在清算期间内得到实现,其他人的范围包含被清算单位的股东、投资人及合并、分立后存续的单位;再次,严重损害结果的认定应当以数额作为标准,如果要体现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可以对相应数额标准进行下调。第四部分:对本罪与虚假破产罪区分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先对关于本罪与虚假破产罪区分关键的主要观点进行评析。然后,通过对新观点的具体分析,认定本罪与虚假破产罪的区分关键是两罪行为发生期间的不同。
赵宁[5](2015)在《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中叙明罪状解释原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般认为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中,超出罪名范围,对具体犯罪特定构成要件独立进行的相对详细描述。例如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罪状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属于叙明罪状。叙明罪状是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中最基本和最多的罪状形式,具有表现形式多样和内容相对复杂、丰
林锋,邵惠[6](2013)在《妨害清算罪之立法反思与完善——以我国现行公司、企业清算制度为背景》文中认为随着新《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公司、企业清算制度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对清算人②、清算义务人③等相关主体违法清算或怠于清算的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亦逐步完善。然而在刑法规制层面上,则仅有妨害清算罪这一罪名,并且由于其立法之内在缺陷,未能完全反映当前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在刑法上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从行为方式、时间要素、犯罪主体等构成要件方面入手,完善妨害清算罪立法,以期实现对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及债权人利益的全面刑法保护。
欧小丽[7](2013)在《涉市场退出机制犯罪研究》文中提出退出犯罪是公司犯罪的一部分,是市场主体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存在的一类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因退出机制混乱引发了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国家经济的发展,这为退出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提供了重要契机。本文以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为研究视角,讨论了我国对这类犯罪进行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相关立法概况,同时对比国外退出犯罪立法,从而得出我国市场退出犯罪行为的刑法完善建议。文章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市场退出犯罪的一般理论。在此部分主要是对退出犯罪的基本概念包括市场退出、退出方式、退出主体和退出犯罪范围进行了界定,同时分析了退出犯罪发生的原因与特征,由此共同论证对退出犯罪进行刑事立法的必要性。第二章:我国市场退出犯罪现状。此部分对我国现有退出犯罪罪名的具体内容和立法沿革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讨论了我国退出犯罪立法存在的不足:在立法形式上偏重采用刑法典,缺乏灵活性;在立法内容上,刑法条文不仅将犯罪主体的范围限定过窄,忽视过失犯罪,而且多采用列举方式描述罪状,缺乏周延性,导致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受限,同时刑罚设置也有失妥当。第三章:国外及台湾、香港地区市场退出犯罪的立法研究。这部分主要采用了对比论证的写作方法,将英、美、日、德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区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类,分别对这些国家(地区)退出犯罪有关的立法进行梳理,比较异同,总结出有利于我国退出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的经验,为后文铺垫。第四章:我国涉市场退出机制犯罪行为的刑法完善建议。本章第一节主要是讨论了完善我国市场退出犯罪刑事立法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包括退出犯罪主体、主观罪过和犯罪发生的时间等问题。第二节根据文章第二章对刑法现有退出犯罪罪名的分析,从存在的缺陷着手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章第三节从完善刑罚种类、加强刑罚强度和禁止适用死刑三方面对现有退出犯罪罪刑进行了修正。
吴敏[8](2012)在《虚假破产罪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而愈演愈烈。大量企业在残酷的优胜劣汰的竞争中惨遭淘汰而走向了破产。然而在破产过程中,大量的破产犯罪却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其中虚假破产行为尤为突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从而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虚假破产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中,这是我国是首次对虚假破产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是经济刑法的进步与完善。但关于本罪的争议自该罪被规定以来就没有停止过,因此,本文选择对虚假破产罪展开研究,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笔者在论文写作前,进行与本罪相关的文献资料收集工作,主要运用对比分析、实证分析以及综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力图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对本罪进行较为详细、全面的论述。本文共分四部分,各个部分相互独立,但同时又相互联系,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虚假破产罪立法情况介绍。在这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国外关于虚假破产罪的立法情况,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日本的立法介绍,寻找各个国家在虚假破产罪立法上的特点,进行分析总结和对比。在本部分的第二小节,笔者分析了我国关于虚假破产罪的立法背景,说明了规定本罪的现实意义以及所存在的时代特征。在本部分介绍我国虚假破产罪立法现状的目的是为第二部分法条解读以及第四部分立法建议与完善的深入、系统论述打下基础。第二部分:虚假破产罪法条解读。在本部分中,笔者对虚假破产罪的法条进行了全新的解读,首先对“破产”一词进行了扩大解释将“破产”解释为广义的破产,包括破产、重整以及和解程序;其次对“虚假破产”一词进行文理解释,突破了原法条对于“假破产,真逃债”的限制规定,将“真破产,假逃债”的行为也纳入其中;然后通过本罪规定与《破产法》的衔接,对本罪的行为方式进行解读,重点根据《破产法》关于可撤销和无效行为的规定解读了“其他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最后论述了本罪的结果要素。这部分对本罪的法条剖析,是为了给第四部分立法建议与完善的论述打下基础。第三部分:虚假破产罪疑难问题探析。笔者在本部分针对虚假破产罪的疑难问题进行逐一探析,首先对虚假破产罪的目的进行探析:虚假破产罪是不是必须具备逃债的目的、具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虚假破产罪是不是目的犯都是重点探析的内容;其次探讨了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此种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是虚假破产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最后探讨了虚假破产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第四部分:虚假破产罪立法完善。笔者在本文的最后通过立法疏失和立法建议两个部分进行分析。第一小节分析本罪的立法疏失:1.“假破产,真逃债”规定的局限性;2.行为要素的不明确性;3.缺少临界期的规定;4.主体范围的局限性;5.法定刑的局限性。根据第一小节立法疏失的分析,第二小节有针对性地对进行立法建议:1.建议将“实施虚假破产行为”改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2.建议补充完善行为方式的规定;3.建议明确规定临界期;4.建议扩大主体范围;5.建议完善法定刑。
杨祥昶[9](2012)在《妨害清算罪刍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的刑法第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问题。对于妨害清算的行为的认定,现行的法律只是规制妨害清算程序之中的行为,虽然可以通过解释将清算程序开始之前的危害行为,并不能按照严格的罪刑法定的规定纳入到该罪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存在缺陷。本文通过对该罪的论述,试图提出完善该罪的观点。
赵宁[10](2010)在《罪状解释论》文中研究说明根据对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考察和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的一般体验,可以得知法律解释是刑法适用的基本前提,而刑法解释的主要对象就是刑法分则条文,其基本部分就是具体犯罪的罪状。本文将着眼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以罪状解释为研究对象,根据法学方法论和刑法解释学的一般理论,重点对解释刑法分则条文罪状的一般规则和原理进行分析和归纳。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除导言外,共分为七章。本文第一部分为导言,重点阐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罪状解释相关问题研究的现状和有待继续深入研究之处,以及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主要指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刑法解释的重点就是对刑法分则条文罪状的解释;虽然近年来我国刑法解释学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刑法解释一般理论和具体个罪、类罪条文解释两个层面,而相对缺乏介于上述二者之间探求罪状解释的一般规则和不同基本罪状特定解释方法的研究。因此,对罪状解释的一般规则和原理进行专门研究很有必要。本文第二部分为第一章,主要对罪状和罪状解释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笔者认为研究罪状解释的前提是要对罪状本身有清晰的认识和界定,因此本章首先对罪状的表述载体和对象、分类、构成要素、功能进行了研究,同时明确了罪状与刑法分则条文、罪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等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在此基础上,笔者阐述了研究罪状解释的重要价值,认为即使处理最简单的刑事案件也存在着法律解释的过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而罪状以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为表述载体,以具体犯罪特定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升降条件为描述对象,因此只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和犯罪构成定罪量刑,罪状解释就现实的存在着。同时,由于罪状构成要素的涵义往往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随着社会发展罪状对犯罪的描述还会出现矛盾和空白,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必须根据罪状定罪量刑,虽然可以通过立法修改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最主要的方式还是依靠罪状解释。据此笔者得出结论,在实践中罪状解释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但根据对我国刑法解释理论的考察,可以发现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刑法解释一般理论和具体个罪、类罪条文解释两个层面,因此很有必要从分则条文罪状的结构和特征、条文关系等方面,通过对罪状解释规则的实证分析和归纳,探求罪状解释的一般规则和原理,以及根据罪状的基本分类,对不同种类罪状的特定解释方法和特征进行分析和总结。此外,本章还对罪状解释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包括罪状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犯罪客体的关系等方面,重点对罪状解释的目标进行了研究。笔者提出对罪状解释应提倡实质、客观的解释为基本目标的折中论,即罪状解释应在罪状用语的文义范围内进行实质解释,不允许超越罪状用语文义范围以外的解释行为;某种行为形式上符合罪状规定,但缺乏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法可罚性时,则应从实质方面对该行为进行正当化的解释;如果由于社会发展出现了立法者立法当时没有预料到的情况,导致根据立法原意解释罪状结论显然荒谬时,则可以超越该立法原意,在罪状用语现有可能的客观文义范围内对罪状进行解释,但不得超越该用语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范围。本文第三部分为第二章、第三章,是本文主体部分之一,主要对解释罪状的一般方法和特定原理进行了详细阐述。本文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在罪状解释中的具体运用规则。笔者认为,文义解释是解释罪状的起点,并划定了其他解释活动的界限,但运用罪状文义解释时要注意结合其他解释方法;理解罪状用语的文义应以当前具有的客观含义为标准,但立法时具有特定含义的例外,阐述罪状的文义可并用定义和列举法。而罪状体系解释一般应包括罪状扩张和限制解释、罪状反对解释、罪状当然解释。笔者认为,对罪状进行扩张和限制解释首先要对罪状用语进行一般文义解释,并以其作为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参照点,如果该罪状用语为普通用语,该参照点就是用语的通常含义,如果是专门的规范用语(专业用语),该参照点就是规范用语通常的特定含义;而确定罪状扩张解释的限度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即罪状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和刑法处罚必要性。在探讨罪状反对解释的运用时,笔者认为罪状反对解释是从否定罪状到否定具体犯罪成立的解释,因此应注意具体犯罪罪状罗列的行为类型是否完全;同时由于罪状反对解释往往具有封闭从正面适用分则条文的作用,故当对罪状既作扩张解释,又要作反对解释时,应先为扩张解释,后为反对解释。此外,在罪状的体系解释中经常会出现相同用语在不同罪状中既会具有相同含义,也会具有差异含义的现象,笔者认为这是由于罪状使用语言本身的局限性、具体罪状用语在分则条文中的不同位置、特定刑法目的等原因导致;而要确定相同用语的差异性含义首先要注意特定罪状的立法目的,因为该目的的特定性往往会导致偏移该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或者限制等解释。在阐述罪状历史解释的地位和运用时,笔者提出,主张通过历史解释实现罪状“客观之规范意旨”是对该解释方法的误用,相反,历史解释应是与主观解释目标相对应的解释方法;其独特功能在于可避免过分依附解释中的“文本论”和解释结论的不稳定,从而使历史解释成为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辅助性罪状解释方法,因此其重要价值在于能够辅佐其他罪状解释方法得到最佳运用。对于罪状比较解释方法,笔者在阐述了其常用的三种模式之后,提出罪状比较解释的应用不具有独立性,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既要注意中外刑法体系、内容的差异,又要注意与罪状目的解释等方法配合使用。该章最后对罪状目的解释进行论述,笔者认为,罪状目的解释的基本功能在于解决罪状解释结论存在的争议;而运用罪状目的解释的难点就在于确定罪状立法目的,因笔者主张客观解释论基础上的折中论,故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历史上的立法目的应优先适用,且大多数情况下该目的与罪状条文现在的客观目的也相一致,但如适用历史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会产生明显谬误或脱离现实时,可以罪状条文现在应具有的客观立法目为标准进行把握。本文第三章主要论述了罪状解释中的一些特定原理。该章首先对罪状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对罪状解释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对此笔者主要主张三个观点:其一,罪状中主观方面要素应是指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客观方面要素应是指犯罪客体、主体和客观方面的内容;其二,因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状中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要素往往相互标示和限定,故对于罪状解释具有提示意义;其三,在我国罪状中存在一些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认识的客观要素,其意义在标示危害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该章第二节对法定刑配置与罪状解释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与罪状和宣告刑的对应关系相比,罪状和法定刑对应关系相对稳定,法定刑的比较基本上可以反映不同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对罪状解释具有提示和限制作用;根据我国刑法,这种差异来自不同刑种、同一犯罪的不同量刑档次、相关犯罪不同法定刑之间的比较。此外,在我国罪状中还大量存在着诸如“情节严重”类的综合性要素,经过比较和研究,笔者认为该类综合性要素如果涉及定罪,应当视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其功能主要在于实现刑法的简短价值,并使犯罪构成要件保持一定的开放性;至于如何确定综合性要素的具体含义,笔者主张在目前情况下,应在注重刑法处罚必要性的基础上,借助立法、司法解释和一些对方性规定将该类综合性要件转化为单一性要件。最后,该章还对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中的罪状解释进行了研究,在对两种不同性质罪状的特点和解释方法进行阐述的过程中,笔者提出法律拟制罪状的设立依据主要是对某些危害行为要予以重点打击,以及方便对实践中某些犯罪行为处理的公共和刑事政策考虑。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两种不同性质罪状的区分方法,即可根据法律拟制性质罪状判断标准相对突出的特点,可先以法律拟制的设定依据和特点对某罪状进行判断,然后再借助注意规定的设定依据和特点对上述判断得出的结论进行验证,如明显不能验证上述结论的,则可以返回第一步的判断过程重新进行检验,然后再循环验证。本文第四部分包括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主要是对四种基本罪状的特性和特定解释规则进行分析和归纳。第四章首先对简单罪状的概念、特性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简单罪状的内容基本上能够被罪名加以概括和体现,刑法分则对某些犯罪采用简单罪状的描述方式,通常是因为该种犯罪比较常见或者人们对其比较熟悉,对其进行简单描述一般也不会难以识别,但这也导致简单罪状的内涵和外延往往难以准确界定。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提出以下两个解释规则:一是通常情况下,首先应依一般的社会观念来理解简单罪状的内容;二是注重对一些非典型性行为类型的归纳来丰富和完善简单罪状的内涵和范围。此外,本章还以盗窃罪为例对简单罪状的解释方法进行了说明。第五章针对叙明罪状往往直接承载着结构复杂的犯罪构成这一特性,探讨了理解具有复杂内部结构叙明罪状的规则。笔者认为,对于叙明罪状中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几种并列行为对象的数量,在认定犯罪时通常可以累加;而行为人对并列的同一构成要件要素产生认识错误,一般也不影响对其犯罪的认定。而对于叙明罪状中同一构成要件的不同行为类型,在有限制的条件下,可将危害性较重的行为类型累加至危害性相对较轻的行为类型中。至于在同一叙明罪状中的几种不同犯罪罪状,在认定犯罪过程中不能进行“交叉替代”或者犯罪数额的累加。第六章在对引证罪状的概念、特性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主张引证罪状的解释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对某些引证罪状而言,其虽然规定要援引其他条款,但其只是援引该条款中的部分而不是全部内容,对此应注意识别;二是在某些情况下,结合引证罪状本身的规定,对被援引条款的内容要予以适当的扩张。第七章首先对空白罪状的概念、特性进行了分析,针对空白罪状范围界定存在的争议,笔者主张空白罪状的范围应界定为含有“违反……法规”类似内容的基本罪状,而其指明参照的法律、法规可以包括“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规范形式。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解释空白罪状的两点规则:一是空白罪状自身的描述内容经常与指明参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内容一致,但在实际的解释过程中,要注意体现刑法价值上的独立判断;二是应注意从实质角度解释空白罪状所描述的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对空白罪状指明参照法规中的违法行为主观方面,要根据刑法中的故意,过失标准来确定。此外,本章还以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为例,对空白罪状的解释规则进行了具体说明。
二、妨害清算罪疑难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妨害清算罪疑难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常见刑事犯罪罪名及实务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 |
二、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常见刑事犯罪罪名 |
(一)虚假破产罪 |
1.法律规定 |
2.实务解读 |
3.实务案例 |
(二)妨害清算罪 |
1.法律规定 |
2.实务解读 |
3.实务案例 |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1.法律规定 |
2.实务解读 |
3.实务案例 |
三、当前破产清算中涉及刑事犯罪的难点及原因 |
(一)当前破产清算中涉及刑事犯罪的难点一:发现难 |
(二)当前破产清算中涉及刑事犯罪的难点二:立案难 |
(三)当前破产清算中涉及刑事犯罪的难点三:判刑难 |
四、实务建议 |
(一)从债务人的角度———最重要的是真实破产清算 |
(二)从债权人的角度———最重要的是寻找证据 |
(三)从其他的角度———最重要的是秉持担当公平正义 |
(2)虚假破产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虚假破产罪的犯罪主体认定 |
第一节 虚假破产罪的主体范围界定 |
一、案情介绍与争议点分析 |
二、法人主义和自然人主义的理论之争 |
三、一般破产主义的认定 |
第二节 非法人组织的认定 |
一、合伙企业的主体资格之争与认定 |
二、分公司主体资格之争与认定 |
第二章 虚假破产罪犯罪行为的认定 |
第一节 对本罪“实施虚假破产”的认定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点分析 |
二、对“虚假”认定的理论之争与评析 |
三、对“破产”认定的理论之争与评析 |
第二节 对本罪“隐匿财产”的认定 |
一、对“隐匿”的认定 |
二、对于“财产”的认定 |
第三节 对本罪“承担虚构债务”的认定 |
一、对于“承担”的认定 |
二、对于“虚构债务”的认定 |
第四节 对本罪“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行为”的认定 |
一、对于管理人撤销情形的认定 |
二、对于其他新型破产情形的认定 |
第三章 虚假破产罪主观方面认定 |
第一节 虚假破产罪故意和过失的认定 |
一、案例介绍与争议点分析 |
二、认定虚假破产罪为故意犯罪 |
三、否定虚假破产罪为过失犯罪 |
第二节 本罪是否为目的犯的认定 |
一、是否为目的犯的理论之争 |
二、本文关于本罪是否为目的犯的观点 |
第四章 虚假破产罪其他司法疑难问题的认定 |
第一节 虚假破产罪犯罪既遂的认定 |
一、案情介绍与争议点分析 |
二、犯罪既遂类型的理论之争 |
三、本文关于虚假破产罪既遂类型的观点 |
第二节 虚假破产罪着手时间的认定 |
一、虚假破产罪着手时间的理论之争 |
二、虚假破产罪着手时间的认定 |
第三节 假破产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
一、虚假破产罪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罪数认定 |
二、虚假破产罪与受贿罪的罪数认定 |
三、虚假破产罪与贪污、侵占犯罪的罪数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企业破产清算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破产企业刑事风险产生刑民交叉问题 |
(一) 破产欺诈类刑事风险 |
1. 妨害清算罪 |
2.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3. 虚假破产罪 |
(二) 经营管理类刑事风险 |
二、刑民交叉处理顺序的一般原理与规则 |
(一) 先刑后民 |
(二) 先决关系 |
(三) 刑民并行 |
三、企业破产清算中刑民交叉案件处理顺序及处理原则 |
(一) 破产欺诈类案件遵循“先刑后民”处理原则 |
1. 破产欺诈类案件遵循“先刑后民”处理原则的合理性 |
2. 破产欺诈类案件遵循“先刑后民”处理原则的弊端 |
(二) 经营管理类刑事风险的处理探析 |
1. 企业融资刑事犯罪 |
2. 企业生产经营刑事犯罪 |
3. 企业涉税刑事犯罪 |
4. 企业腐败刑事犯罪 |
(三) 小结 |
四、推动破产法庭司法机构改革 |
(一) 破产法庭司法机构改革的理由 |
(二) 知识产权法庭改革的成功经验 |
(三) 环境保护法庭改革的成功经验 |
(四) 破产法庭司法机构改革的畅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妨害清算罪疑难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例分析 |
(一) 典型案例 |
(二) 争议问题 |
二、本罪之主体 |
(一) 主要观点述评 |
(二) 实务认定 |
(三) 理论重构 |
三、本罪之客观方面 |
(一) 清算期间 |
(二) 行为方式 |
(三) 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
四、本罪与虚假破产罪之区分 |
(一) 主要观点述评 |
(二) 本文观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中叙明罪状解释原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同一构成要件并列要素之间的关系 |
(一)对叙明罪状中同一构成要件并列要素的识别 |
(二)叙明罪状中并列的同一构成要件要素在认定犯罪中的相互关系 |
二、同一构成要件不同行为类型之间的关系 |
三、叙明罪状中不同犯罪罪状之间的关系 |
(6)妨害清算罪之立法反思与完善——以我国现行公司、企业清算制度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清算与妨害清算之涵义解读 |
(一) 公司、企业清算制度概述 |
1. 公司、企业清算的内涵及价值评析。 |
2. 公司、企业清算的类型。 |
(二) 妨害清算行为的界定 |
1. 妨害清算之文义解读。 |
2. 妨害清算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妨害清算罪之立法现状及缺陷评析 |
(一) 妨害清算罪的立法沿革 |
(二) 妨害清算罪的立法缺陷 |
1. 妨害清算犯罪行为方式的疏漏 |
2. 妨害清算犯罪行为实施时间的局限 |
3. 妨害清算犯罪主体的模糊 |
三、妨害清算罪之立法完善 |
(一) 国外之立法借鉴 |
1. 犯罪行为方式的包容性较强。 |
2. 不以“清算时”作为界定犯罪的时间要素, 清 |
3. 犯罪主体较为宽泛。 |
(二) 完善我国妨害清算罪立法之具体构想 |
1. 弥补犯罪行为方式之漏洞。 |
2. 突破“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 |
3. 明晰犯罪主体。 |
四、结语 |
(7)涉市场退出机制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问题的提出 |
2、选题背景及意义 |
3、此课题的研究现状 |
4、本文的研究方法 |
5、论文的结构框架 |
第一章 市场退出犯罪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市场退出 |
二、退出方式 |
三、市场退出主体 |
四、退出犯罪的范围 |
第二节 市场退出犯罪的原因与特征 |
一、市场退出犯罪的原因 |
二、市场退出犯罪的特征 |
第二章 我国市场退出犯罪现状 |
第一节 退出犯罪现有罪名与立法沿革介绍 |
一、妨害清算罪 |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三、虚假破产罪 |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
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第二节 我国市场退出犯罪立法缺陷分析 |
一、我国退出犯罪立法形式上的缺陷 |
二、我国退出犯罪立法内容的缺陷 |
第三章 国外及台湾、香港地区市场退出犯罪的立法研究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市场退出犯罪立法 |
一、德国市场退出犯罪立法 |
二、日本市场退出犯罪立法 |
三、台湾地区市场退出犯罪立法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市场退出犯罪立法 |
一、英国市场退出犯罪立法 |
二、美国市场退出犯罪立法 |
三、我国香港地区市场退出犯罪立法 |
第三节 境外(地区)市场退出犯罪立法之评析与启示 |
一、境外(地区)市场退出犯罪立法评析 |
二、境外(地区)退出犯罪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涉市场退出机制犯罪行为的刑法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市场退出犯罪立法的问题讨论 |
一、退出犯罪的行为主体讨论 |
二、退出犯罪的主观罪过讨论 |
三、退出犯罪发生的时间讨论 |
第二节 对现有罪名的完善意见 |
一、对妨害清算罪的修改意见 |
二、对虚假破产罪的修改意见 |
三、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修改意见 |
第三节 对现有罪刑的完善意见 |
一、完善刑罚的种类,增设管制和资格刑 |
二、加强现有刑罚的强度 |
三、禁止适用死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虚假破产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虚假破产罪立法情况介绍 |
(一) 国外立法现状分析 |
(二) 我国立法现状分析 |
二、 虚假破产罪法条解读 |
(一) 对“虚假破产”的解读 |
(二) 虚假破产罪的行为要素 |
(三) “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要件的性质 |
三、 虚假破产罪疑难问题探析 |
(一) 本罪是否是目的犯 |
(二) 企业实施虚假破产逃废银行贷款定罪问题 |
(三) 虚假破产罪与相似犯罪的区别 |
四、 虚假破产罪立法完善 |
(一) 虚假破产罪的立法疏失 |
(二) 虚假破产罪的立法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妨害清算罪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 |
二、妨害清算罪的分析 |
三、妨害清算罪的完善 |
(一) 外国相关的立法 |
1.德国刑法 |
2.日本刑法的规定 |
(二) 立法完善 |
(10)罪状解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研究的意义 |
二、问题研究的现状 |
三、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罪状与罪状解释概论 |
第一节 罪状的概念和分类 |
一、罪状的概念 |
二、罪状的分类 |
第二节 罪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界定 |
一、罪状与刑法罪刑式条文和规范 |
二、罪状与犯罪构成 |
三、罪状与罪名 |
四、罪状与犯罪事实 |
第三节 罪状的构成要素和功能 |
一、罪状的构成要素 |
二、罪状的功能 |
第四节 罪状解释的重要价值 |
一、罪状解释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 |
二、罪状解释应具有特定规则和原理 |
三、不同种类罪状解释应具有不同特性 |
第五节 罪状解释的基本问题 |
一、罪状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 |
二、罪状解释与刑法总则 |
三、罪状解释的目标 |
四、罪状解释与犯罪客体 |
第二章 刑法解释方法在罪状解释中的应用 |
第一节 罪状文义解释的地位和应用 |
一、罪状文义解释的基本内容 |
二、罪状文义解释中的普通化和规范化 |
第二节 罪状体系解释的种类和应用 |
一、罪状的扩张和限制解释 |
二、罪状的反对解释 |
三、罪状的当然解释 |
四、罪状用语含义的统一性和差异性 |
第三节 罪状历史解释的地位和应用 |
一、罪状历史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 |
二、罪状历史解释的应用 |
第四节 罪状比较解释的正确应用 |
一、罪状比较解释的应用 |
二、罪状比较解释的有限性 |
第五节 罪状目的解释的功能和应用 |
一、罪状目的解释的功能和地位 |
二、罪状目的解释中立法目的确定 |
第三章 罪状解释中的特定原理 |
第一节 主客观要素的关系与罪状解释 |
一、罪状中的客观和主观方面要素概述 |
二、主客观要素的对应关系对罪状解释的意义 |
三、罪状中的客观超过要素对罪状解释的意义 |
第二节 罪状解释与相应法定刑的配置 |
一、法定刑与具体罪状的对应关系 |
二、法定刑对罪状解释的提示和限制 |
第三节 对罪状中综合性要件的解释 |
一、对罪状中作为构成要件的综合性要件的解释 |
二、对罪状中作为变更法定刑条件的综合性要件的解释 |
三、综合性要件和单一性要件的关系 |
第四节 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中的罪状解释 |
一、注意规定的特点及对其罪状的解释 |
二、法律拟制的特点及对其罪状的解释 |
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性质罪状的区分 |
第四章 罪状解释的具体化(一)——简单罪状的解释 |
第一节 简单罪状的概述 |
一、简单罪状的概念 |
二、简单罪状的特性 |
第二节 简单罪状的解释 |
一、简单罪状解释的一般方法 |
二、简单罪状解释的具体应用——以盗窃罪罪状为例分析 |
第五章 罪状解释的具体化(二)——叙明罪状的解释 |
第一节 叙明罪状的概述 |
一、叙明罪状的概念 |
二、叙明罪状的特性 |
第二节 叙明罪状的解释 |
一、同一构成要件并列要素之间的关系 |
二、同一构成要件不同行为类型之间的关系 |
三、叙明罪状中不同犯罪罪状之间的关系 |
第六章 罪状解释的具体化(三)——引证罪状的解释 |
第一节 引证罪状的概述 |
一、引证罪状的概念 |
二、引证罪状的特性 |
第二节 引证罪状的解释 |
第七章 罪状解释的具体化(四)——空白罪状的解释 |
第一节 空白罪状的概述 |
一、空白罪状的概念 |
二、空白罪状的特性和功能 |
第二节 空白罪状的解释 |
一、注重空白罪状自身描述性条款的独立性 |
二、注重从实质角度解释空白罪状 |
三、空白罪状解释的具体应用——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妨害清算罪疑难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常见刑事犯罪罪名及实务建议[A]. 周楷人.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7卷 总第55卷)——律师法学研究文集, 2021
- [2]虚假破产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D]. 张宪.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3]企业破产清算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D]. 吴颖. 苏州大学, 2020(03)
- [4]妨害清算罪疑难问题分析[D]. 杨元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5]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中叙明罪状解释原理研究[J]. 赵宁. 犯罪研究, 2015(01)
- [6]妨害清算罪之立法反思与完善——以我国现行公司、企业清算制度为背景[J]. 林锋,邵惠.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3(04)
- [7]涉市场退出机制犯罪研究[D]. 欧小丽.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3(07)
- [8]虚假破产罪研究[D]. 吴敏.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9]妨害清算罪刍议[J]. 杨祥昶. 商品与质量, 2012(S2)
- [10]罪状解释论[D]. 赵宁.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