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基本特点(论文文献综述)
曹瀚予[1](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姚秀兰[2](2020)在《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立法的回顾与展望》文中提出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不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在法治建设上同样取得了骄人成绩,其先行先试的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巩固了改革开放的经济成果。而劳动立法是深圳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劳动立法的完善维系了经济特区和谐的劳动关系,极大地调动了企业与劳动者的生产能动性,推动了特区经济的迅猛发展。总结、归纳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立法的经验,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以应对人工智能对劳动就业和劳动关系所带来的挑战。
刘娜[3](2020)在《改革开放初期“三资”企业劳资关系的国家调节》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三资"企业迅速发展,是"三资"企业劳资关系的形成时期。为改善"三资"企业劳资关系,调节"三资"企业劳动问题,国家非常重视对"三资"企业的劳动立法和劳动人事管理工作。这一时期政府工作的重点,一是推行以劳动合同制为主的劳动用工制度;二是加强"三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
翁玉玲[4](2019)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主体内容,其内涵与美国人力资源管理“人本主义”理念和制度发展密切相关。劳动法治是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国际劳工标准和我国劳动法价值原则,可促进劳资平等博弈、公平共享、分配正义,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法律运行、社会秩序形态。鉴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资方行使经济自由、管理权利、用工自主权的主要形式,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者权利(劳权)是不可分割、一体两面的关系,本文基于劳资均衡、分配正义、公平和谐的价值理念,厘定并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劳动法治问题,是以劳资均衡为目标,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否、应否、如何接受劳动法治干预、调整问题的探讨。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视域下劳动法治问题,既有市场经济国家的共性、普遍性,也有中国问题的个性、特殊性:宏观层面,源于(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理念、制度、机制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向市场经济转轨和发展的滞后;中观层面,表现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发展的脱节,甚至都没有形成劳动法治的问题意识、价值目标;微观层面,表现为企业劳资关系的失衡,劳资关系公平度、和谐度较低,权利争议频发,利益争议更难解决等。具体而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研究背景、问题指向,主要体现于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严重滞后、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先行、片面引进了发达国家对劳动用工关系的“先进管理经验”。第二,在缺乏劳动法有效约束、缺乏劳动法治制约的情况下,企业用工模式先行一步进行了科学化、技术化、市场化、现代化发展,而劳动、经济政策实施中忽视了对社会公正、底层劳动者利益的考虑。企业层面的劳资关系由此显着失衡、扭曲,形成了深层次、结构性、普遍性、持久性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资方的经济自由和产权,与劳方的经济自由和劳权,如何能够均衡配置、平等共治、公平共享、分配正义的关系、结构和“企业政体”、“运行模式”,是本文预设的目标模式。本文以“范畴与问题概述——市场经济国家共性、普遍性问题——解决共性问题的价值论与方法论——我国相关问题的特殊性——特殊性所反映的具体法律制度问题(包括用工管理的平衡规制问题、劳资合作管理的平等自治问题)”的逻辑思路进行研究。第一章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劳动法治问题。本文基于劳资均衡、分配正义、公平和谐的价值理念,厘定并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劳动法原则和精神是否得以实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目的性权利应否、如何通过工具性权利加以实现,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机制设计实现劳资当事人相对均衡的博弈与合作,进而实现劳资分配正义、劳动关系公平和谐等劳动法治问题。本章概括了当前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的宏观问题与微观问题,并简要介绍了全球一般性问题和中国特殊问题。第二章是对各国企业劳动法治的普遍性问题的探讨。由于雇主立场与劳动保护立场的对立性,各国企业劳动法治呈现劳资竞争互动的发展路径,劳资之间的竞争互动系普遍性问题。此部分系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化历程和秩序演化规律的论述。此部分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受现代劳动法约束、劳动法治化的历史过程以及相关逻辑规律。发达国家的劳动关系管理与调整历程,相互竞争、相互妥协、经济效率价值优先三个阶段,从企业管理与法治竞争、互动,到走向融合,经历了雇主、工会调整,再到当前的劳资共同调整。发达国家劳资互动历程的重要启示在于,劳动法治干预具有必要性和阶段性,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质上就是资本主导的内部市场化,当前发达国家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个性化”发展,正好印证了其再次法治化需求。第三章是企业劳动法治的一般性制度安排与法理逻辑,是有关市场经济国家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法论、主要制度的阐述。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化的制度安排与逻辑:其一,劳资公平合作、劳资优质均衡的价值目标,以及产权与劳权、劳资合作的法理逻辑。其二,关系结构。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企业管理权、用工自主权、人力资源管理权,与集体劳权、集体劳动关系被迫形成了伴生关系,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集体劳权、劳动法治逐步形成了关联性、对应性。其三,制度需求。主要包括:劳资分配正义的制度需求;经济全球化下企业竞争的制度需求。其四,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劳资共治的理念与制度;“刚性”的基本劳权保障与资本的理性妥协机制相结合;资本管理中劳动者力量扶持机制的重要性;社会保护与经济促进平衡兼顾的制度安排。第四章是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即资本单边主义。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特殊性问题,在于缺乏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治的有效干预、调整,也缺乏有效的力量均衡机制,更缺乏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管理的“理性化”、“自觉化”妥协。首先,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资本单边主义进行实证考察,企业层面劳动法治的现状,发现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公平、正义与“制度襁褓”、企业文化等存在密切关联。其次,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其他国家不同,是缺乏劳动法治干预的背景下,对西方先进管理技术的单边引入、单边发展。最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特殊的“政、资、劳”关系,使得这种单边主义的管理更加突出。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重商主义战略下,劳资愈发失衡,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迫切需要进行法治化、现代化转型。由于地方政府的救济联邦主义、重商主义,劳动关系形成了“政府征收苛重,资方利润挤占工资”的劣质均衡。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的特殊问题,与市场经济、法治社会转轨过程中的劳资关系转型以及劳动法治理念、政府角色等存在密切关联。第五章是我国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平衡规制问题。本章是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立法、法律实施现状、制度缺陷和制度需求进行分析。首先,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包括劳动标准管理、社会保障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分析我国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上的问题。其次,研究企业管理权立法规制中的制度需求,认为我国劳动法律在企业用工管理的规制存在规制失衡的问题,一方面,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企业惩戒权、劳动者救济权方面的规制或保护力度不足,另一方面,我国劳动法律由于长期形成的父爱主义管制原则,部分用工保护过于严格,导致企业以科学、灵活的管理手段绕过劳动法的监管,严格的用工规制产生“逆向激励”的反效果。最后,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的平衡法治内涵、理念、目标,通过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刚性保障的加强,以及对其他劳动权益的弹性自治,分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的平衡规制。同时,分析父爱主义管制的适用限度、公法与私法协调的法理与现实、国家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区分。第六章是我国企业劳资合作管理方面的平等自治问题。本章从促进劳资合作、均衡、公平、自由角度研究劳资合作管理中的具体制度缺陷、“劳工四权”的实现状况以及劳动法治理念、制度环境问题与制度需求。第一,承接上一章中关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平衡规制”的讨论,进一步论述劳动关系管理规制中的劳资自治的边界,进而提出劳资合作共治的现实与制度需求。第二,探讨劳动者民主参与制度的立法问题,以及实质落实该项制度的法治条件、实施原则。第三,分析我国劳动力量扶持机制的缺失及构建问题,分析工会在企业管理中的职能发挥问题,以及对工具性权利、劳动者代表制度确立、落实的制度需求,具体包括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机制、劳资分配正义的理念、资本妥协让步的压力机制、劳动者市场议价力的提高。第四,研究劳资均衡、劳资合作理念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融入的必要性。第五,分析我国企业法与劳动法在劳动保护规定中的冲突、衔接问题,以及我国企业法中对工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的规范缺失问题,同时,借鉴域外企业立法经验,研究企业法与劳动法在整体制度、价值取向上的冲突问题与衔接。试图通过以上制度理念的调整和相互衔接与合作,实现劳动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平衡。本文的主要发现如下:第一,在企业组织体系、生产过程中,劳动权与资本产权是一对耦合的、对称的合作关系,两者之间的平衡,符合人权、法治社会和企业竞争发展的制度需求。第二,经济体制、法治社会转型期间,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单边主义”是微观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原因。第三,劳动法父爱主义管制将促进用工管理实践基于资本逐利性的“逆向激励”,加剧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偏离。第四,劳动权益的刚性保障、公权力的合理发挥、企业内部理性合作意识以及有效的资本妥协让步机制是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化的制度需求。基于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本文建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应当以平衡法为原则,以底线性、合理性为限度,适度考虑严格规制对企业的“逆向激励”效果,完善劳动法律的刚性、强制性保障,对资本单边主义进行限制。包括劳动基准立法、执法的全面性、切实性,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必要性限制。其次,有必要加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关于劳资分配正义理念的软约束,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劳动保护要求。最后,在保障底线性劳动条件的基础上,应当通过资本妥协的压力机制的实质构建,提高劳动者的市场议价力,“扶持”劳动者与资本对抗、博弈、协商的力量,推进劳动者利益代表机制的合法化、正规化,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理性妥协,从而促进劳资合作与共治。
宋士云,吴连霞[5](2017)在《1979—1991年中国企业劳动关系转型的起步》文中认为1979-1991年是中国企业劳动关系转型的起步时期。虽然国家尚未明确市场化改革的导向,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却显露出市场化的理念和趋势,表现在劳动关系转型方面:国营企业在劳动关系确立和管理中的权限不断增大,传统的行政性劳动关系出现松动;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开始分化,具有市场经济属性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主体逐渐形成,特别是非国营企业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孕育和发展,给国营企业劳动制度改革提供了动力和参照;劳动关系的缔结和管理日趋复杂化,并具有二元化和过渡性的特点,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詹宇波,张军[6](2017)在《外企工人是否有更高的议价地位:来自中国制造业企业的证据》文中提出基于中国制造业企业调查数据,本文使用probit模型及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就外资企业中工人的议价地位是否与其他内资企业之间存在显着差异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外资企业工人签订集体合同和被允许与企业进行集体议价的概率不仅显着低于整体内资企业,也显着低于内资中的私营企业。进一步的研究还表明,外资企业中的工会在签署集体合同和促成集体议价等方面并未发挥应有作用,而地方政府的劳动监管对外资企业工人的集体议价地位也无显着影响。
胡鞍钢,盛欣[7](2012)在《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就业创造的评估》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20多年来,外商直接投资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结构变革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压力,当前的首要发展目标不仅仅是经济增长,更要注重就业的增长。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外商直接投资在符合经济发展目标的前提下,是否也符合就业增长的目标?本文从就业创造的规模和就业创造的质量两个角度分析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创造效应。并从直接就业创造与引致就业创造、非正规就业创造与正规就业创造、就业创造短期效应与长期效应、就业创造与就业摧毁四个角度具体分析了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就业创造效应。
朴施恩[8](2008)在《中韩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外商投资的大幅度增长已经成为现今拉动中国和韩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外商投资对两国经济的影响正日益增强。可以说,中韩两国的投资环境在过去十几年间都有了明显的改善,吸引外资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展望未来,两国既拥有良好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世界各国竞相对外开放、互相争夺外商投资的严峻挑战。如今,中国已成为韩国最大的贸易对象国及海外投资国,对韩国企业来说,中国已经成为第二国内市场。由于在尊重法律的社会环境中,完善的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充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自主经营和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所以法制环境己经成为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时最重视的因素之一。但由于中韩两国政治和经济体制的不同,给韩国企业深刻了解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带来了不少的困难。基于此,本文通过研究中韩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制度,比较介绍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特点、立法体系。文章中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以介绍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主。对于具体的法律制度,韩国方面主要从优惠措施、服务支援制度、经济自由区展开介绍;中国方面主要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出资、经营管理机构、经营行为规范、解散与清算展开介绍。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中韩两国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上,不论是立法体系还是具体制度均存在很大的不同。第三章主要提出了中韩两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两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均存在若干不同的问题,通过分别进行探讨发现,韩国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外商投资政策上的吸引力不足、外商投资支援部门设置分散、政策规定缺乏一贯性等,建议通过加强外商投资的吸引力,统一外商投资支援部门以及完善限制外商投资的制度等措施来改善;中国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外资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合理、制度的透明度不高以及优惠制度不统一等,建议通过重构中国外资法律制度体系、强化外资管理体制透明度和统一外商优惠政策来改善。希望能通过研究介绍中韩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可供相互借鉴之处,以达到促进两国之间外商投资之目的,有助于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深入发展,也有助于中韩两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互相借鉴参考。
陈继杰[9](2006)在《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可持续发展溢出效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转型。加入WTO以后,由于对外开放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有关FDI的政策又引发人们新的争论。由于外资依赖度过高,从而引发了对经济安全的讨论。由于对外资企业的技术依赖度高,本土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引发了对“以市场换技术”政策的检讨。学界也存在着“比较优势理论”与“外资依赖症”的争论。对FDI的研究需要确立一个新的视角。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表明了中国经济发展模式正在发生转变,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下,设计新的引资政策是本文的研究目标。本文以制度为视角,吸收了新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互动的逻辑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制度分析的框架,分析FDI对中国经济、社会、环境管理的制度变迁正、负溢出效应。本文在介绍研究意义、研究设计的基础上,是从六个方面来展开论述:关于FDI的研究是围绕着“决定因素”和“后果”展开的。“决定因素”讨论跨国公司投资行为、投资区位、投资方式和规模、东道国的优势等;“后果”讨论FDI的效应,直接效益和间接的效应。间接的效应也就是本文的核心分析概念——溢出效应。目前对FDI的研究以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为主导。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出发来关注FDI的文献开始增多。由于可持续发展在全球兴起,关于FDI的可持续发展溢出效应也引起学界的关注。首先构建FDI对可持续发展溢出效应的分析框架。从关注发展与制度,转型与制度的关系入手,强调制度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把FDI的溢出效应集中在制度变迁上。把可持续发展分解成经济、社会、环境保护三个领域,分析FDI对这些领域政府管制变迁的溢出效应(正或负影响)。管制是分析性概念,包括规则的设计与运行,以及被管制对象的具体行为。FDI对经济发展的制度分析集中关注FDI对中国政治经济制度变迁的影响,从理论和经验两个方面论证了其正溢出效应,对提高中国政府理性化水平、机构效率、地方政府管理水平等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FDI通过嵌入中国经济社会体制内,无形中培养了自己的“代理人”,其作用的机制是FDI的良好绩效给对外开放政策奠定了合法性,主张开放政策的人由此获得了体制内的权力、资源和声望。这些人和机构推动FDI管制框架向市场化、制度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反过来它又能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它是政治经济相互支撑逻辑的反映。其负面溢出效应体现在这些“代理人”过分依赖制度设计带来的“租金”,保护其既得利益,阻碍了统一、公平的经济管理体制建立,甚至出现了延缓制度变革的趋势。极端的情形是出现跨国公司贿赂体制内“代言人”的现象。FDI对社会管制的影响是对整个制度变迁影响的一个部分。FDI加大了中国地区发展和各阶层收入的差距,这是中国采取非均衡发展的结果。从劳动管理制度变革的角度看,FDI的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充当中国改革的“代理人”,对改革最困难的部分进行政策试验,如劳动力自由流动、市场化等;这些为深化改革提供合法性,外资企业良好的绩效为劳动管理政策改革奠定合理性基础;给国有企业施加改革的压力,外资企业通过市场竞争促进中国国有企业积极变革。FDI对社会发展的负面溢出效应体现在FDI企业利用中国社会管理制度的薄弱,利用劳工保护和劳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工会谈判能力不足等制度性缺陷,延长劳动时间和降低劳动安全保护的标准,提高企业的营利能力。FDI对环境的影响难以进行评估,一方面由于获取环境指标统计数据困难、各种类型所有制排放污染物数据难以采集;另一方面缺乏适合定量研究的分析工具。有关FDI的环境溢出效应的“污染避难所假说”和“污染晕轮假说”在中国都能够得到验证。从制度变革的角度看,FDI对中国环境管理制度的变革几乎没有产生正面影响,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把“母国”的环境技术标准、环境管理法规、管理制度体系借鉴过来。跨国公司利用中国与母国之间的环境管制上的“制度差异”,降低成本。这是中国经济增长模式和管制框架决定的。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对FDI、可持续发展与制度分析进行总结。制度分析沿着两个维度进行的:一是FDI的管制框架决定了其类型分布;二是FDI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变革产生了积极的正面影响,提高了制度质量。在关注其负面效应的基础上,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指导下,FDI的政策调整应当关注中国制度质量的提高、为各类所有制运行建立公平的环境、运用多边和双边协议约束外资企业行为、进一步改进外资投资目录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竞争框架、强化环境管理制度。
姜武[10](2006)在《中朝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和朝鲜作为东北亚的两个社会主义国家,一直保持着各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近些年来,中国与朝鲜都把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发展本国经济的重要措施,特别是中国对朝鲜的投资规模不断上升,已成为朝鲜最大的贸易投资伙伴。中朝两国的经济有着极强的互补性,朝鲜是中国巨大的潜在投资市场,为此两国都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法,故比较研究中朝两国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两国的优惠政策,并尽可能的规避投资风险,对两国来说,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文结构与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绪论部分,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旨在通过对中朝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介绍,为两国双边投资实务提供便利,同时也为两国更高层次的投资经贸合作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章是介绍中朝两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制环境。本文通过对双方在不同阶段提出的新政策,以及随着政策改变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介绍,揭示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发展历程以及特点,以期进一步了解两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第三章介绍中朝两国合营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比较评析两国企业的设立期限、资本制度、出资比例、企业对物质与产品的管理、企业劳动管理、分配企业利润的方法。 第四章介绍中朝两国合作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比较评析两国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期限、出资期限、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的程序。 第五章介绍中朝两国外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比较评析两国设立企业的地域范围、企业设立期限、资本构成、企业对物质与产品的管理。 第六章介绍中朝两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鼓励与保护,指出仅仅在外商投资企业法方面加以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促进两国的经贸往来持续有效的发展还需要其他众多配套性法规加以完善。
二、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基本特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基本特点(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2)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立法的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立法的发展历程与成就 |
(一)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立法“借法”阶段 |
(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立法快速发展阶段 |
(三)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立法调整与平稳发展阶段 |
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立法的特点 |
(一)先行性立法,为国家层面的劳动立法提供经验 |
(二)创新立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
(三)规范细致,可操作性强 |
三、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立法的展望 |
(一)及时修正劳动立法,建立非常时期劳动关系应急机制 |
(二)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促进人工智能下的劳动就业 |
(三)完善劳动争议预警、调处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
(3)改革开放初期“三资”企业劳资关系的国家调节(论文提纲范文)
1 改革开放初期“三资”企业劳资关系的状况 |
2“三资”企业劳资关系的国家调节 |
2.1 推行劳动合同制 |
2.2 提高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 |
2.3 加强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 |
3 国家调节工作的成果和不足 |
(4)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为什么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劳动法治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逻辑框架、创新之处 |
四、几点说明 |
第一章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概述 |
第一节 主要概念 |
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 |
二、何为劳动法治 |
第二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关系 |
一、基于生产关系的相关性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相关性 |
三、基于价值和目标的相关性 |
第三节 劳动法治问题 |
一、宏观问题和微观问题 |
二、全球一般性问题和中国特殊问题 |
第四节 理论工具 |
一、科斯的企业性质理论 |
二、布洛维的工厂政体理论 |
三、劳资分配正义理论 |
四、工具性权利理论 |
第二章 各国企业劳动法治的普遍性:劳资竞争互动 |
第一节 横向考察:发达国家劳动法治秩序生成 |
一、美国:工作场所下的劳资共治 |
二、法国:经济形势导向的人力资源管理 |
三、德国:劳工力量“扶持”机制的形成 |
四、日本:管理主义模式的典范 |
五、英国:社会伙伴关系 |
第二节 纵向考察:发达国家劳动法治演化规律 |
一、与劳动法治相互竞争阶段 |
二、与劳动法治相互妥协、相互制衡阶段 |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效率价值优先阶段 |
第三节 当前发达国家劳资互动的问题 |
一、经济全球化下资本的阶段性优势 |
二、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推行 |
第四节 发达国家劳资互动、劳动法治化历程的启示 |
一、劳动法治干预的必要性与阶段性 |
二、资本主导的内部市场化的法治干预需求 |
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个性化”与法治化需求 |
第三章 企业劳动法治的一般性制度安排与法理逻辑 |
第一节 价值目标和法理逻辑 |
一、价值目标 |
二、法理逻辑 |
第二节 企业劳动法治的关系结构 |
一、企业规章制定权与劳动者权利关系 |
二、企业决策权与民主参与权的关系 |
三、企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
第三节 企业劳动法治制度需求与路径 |
一、社会维度需求:劳资分配正义 |
二、经济维度需求:全球化下企业竞争发展 |
三、路径之一:劳工权利的刚性保障与柔性协调 |
四、路径之二:企业管理视域下劳动者力量扶持机制的重要性 |
五、路径之三:劳资共治——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法治的融合 |
六、路径之四:社会保护与经济促进的平衡 |
第四章 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资本单边主义 |
第一节 资本单边主义的现象、影响因素 |
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严苛管控 |
二、企业劳资合作管理的形式主义 |
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公平、正义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单边发展 |
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发展错位 |
二、劳动法治理论的滞后性 |
第三节 政府重商主义战略下劳资失衡 |
一、“政、资、劳”之间的特殊关系 |
二、地方政府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放大 |
第四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治转型需求 |
一、转型动因:劳资权力支配关系 |
二、转型起点:统治性企业政体 |
三、转型方向:现代化、法治化 |
第五章 我国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平衡规制 |
第一节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实施问题 |
一、劳动法律实施效果不佳 |
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缺失 |
第二节 规制不足:企业管理权的必要性规制缺失 |
一、劳动关系争议的重要原因:企业管理权的滥用 |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内容规范漏洞 |
三、缺乏企业惩戒权的必要性限制 |
第三节 规制过度:劳动法律父爱主义管制 |
一、强制性保护对平等博弈机制的“制度替代” |
二、严格用工保护下企业管理制度逐利性的“逆向激励” |
第四节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的平衡规制 |
一、劳动法改革的平衡法取向 |
二、劳动者权益的刚性保障 |
三、父爱主义管制的有限适用 |
第六章 我国企业劳资合作管理的平等自治 |
第一节 劳动关系管理规制中的劳资自治的边界 |
一、个体自治的界限 |
二、团体自治与集体劳动关系的法治化 |
三、“基准线以上问题”的弹性干预 |
第二节 劳资共治机制、条件 |
一、劳资共治的制度缺陷 |
二、劳资共治的条件完善 |
第三节 劳方力量扶持机制 |
一、工会监督职能缺失与企业管理的资本单边主义 |
二、工具性权利、劳动者代表制度的构建 |
三、劳动者市场议价力的提高 |
第四节 劳资均衡合作理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对劳动者权益的忽视 |
二、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价值理念的软性约束 |
第五节 企业法与劳动法的劳资合作制度衔接 |
一、我国工会、职代会在企业法中的尴尬地位 |
二、域外企业法中的劳动权利制度 |
三、我国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1979—1991年中国企业劳动关系转型的起步(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营企业传统的行政性劳动关系开始松动 |
(一) 国营企业由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转变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与法人 |
(二) 国营企业开始对新招职工建立契约化的劳动关系 |
(三) 搞活固定工制度改革冲击着企业原有的劳动关系 |
二、非国营企业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孕育 |
(一) 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并自发产生了市场化的劳动关系 |
(二) 外商投资企业出现了受管制的市场化劳动关系 |
三、劳动关系转型起步时期的特点 |
(一) 行政力量在劳动关系运行和调节中仍起着较强的主导作用 |
(二) 建立起职代会制度, 但它并未能发挥相应职能 |
(三) 重建了企业劳动争议协调机制 |
(四) 非国有企业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运行亟待规范 |
(6)外企工人是否有更高的议价地位:来自中国制造业企业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FDI对工人集体议价的影响:文献述评 |
三数据与模型 |
(一) 数据来源 |
(二) 变量与模型 |
四回归结果分析 |
(一) 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工人议价地位差异 |
(二) 外资企业与内资私营企业的工人议价地位差异 |
五外资企业中的工人议价:进一步讨论 |
(一) 外资所有制性质影响工人议价地位的内生性检验 |
(二) 外资企业工人集体议价地位为何较弱:一个基于微观议价组织的解释 |
(三) 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是否提高了工人议价地位 |
六结论 |
(8)中韩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韩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况 |
第一节 外商投资促进法的概念及立法体系 |
一、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概念 |
二、韩国外国投资法立法体系 |
第二节 外商投资促进法的具体制度 |
一、优惠措施 |
二、服务支援制度 |
三、经济自由区 |
第三节 韩国外商投资现状及立法变化 |
一、对韩外商投资的现状 |
二、立法变化 |
第二章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况 |
第一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及特点 |
一、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
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点 |
第二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体系 |
第三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 |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
二、设立 |
三、出资 |
四、经营管理机构 |
五、经营行为规范 |
六、解散与清算 |
第三章 中韩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
第一节 韩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
一、投资环境上的问题 |
二、政府政策上的问题 |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不认同意识 |
四、为吸引外商投资的促进改善方案 |
第二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
一、重构中国外资法律制度体系 |
二、强化外资管理体制透明度 |
三、统一外商优惠政策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可持续发展溢出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学术意义 |
1.2 选题的政策意义 |
1.3 研究设计 |
2 FDI对可持续发展影响的文献评论 |
2.1 FDI研究的最新进展 |
2.1.1 研究进展 |
2.1.2 决定因素研究 |
2.2 FDI对经济增长溢出效应的研究进展 |
2.2.1 FDI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
2.2.2 FDI对不同行业(部门)的影响 |
2.2.3 FDI对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 |
2.2.4 对技术创新的溢出效应研究 |
2.3 FDI对可持续发展溢出效应研究的最新进展 |
2.3.1 发展经济学与可持续发展 |
2.3.2 FDI对可持续发展溢出效应研究 |
2.4 文献综述讨论 |
2.4.1 研究总结与不足 |
2.4.2 进一步研究的思路 |
3 FDI对可持续发展影响的分析框架 |
3.1 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分析 |
3.1.1 问题提出 |
3.1.2 发展与制度 |
3.1.3 转型与制度 |
3.2 FDI与可持续发展 |
3.2.1 FDI与经济管制 |
3.2.2 FDI与社会管制 |
3.2.3 FDI与环境管制 |
3.3 国家与外资企业 |
4 FDI对经济管制变迁的溢出效应 |
4.1 FDI在中国分布的特点 |
4.2 FDI经济管制框架的变迁与制度溢出效应 |
4.2.1 奠定FDI经济管制框架阶段(1978-1984年) |
4.2.2 发展阶段(1984-1989年) |
4.2.3 稳定阶段(1990-2001年) |
4.2.4 后WTO阶段(2001年——) |
4.3 FDI与经济管制变迁的实证分析 |
4.3.1 FDI对地方政府经济管制能力的影响 |
4.3.2 FDI对昆山经济发展的影响 |
5 FDI对社会管制变迁的溢出效应 |
5.1 FDI对社会发展主要方面的影响 |
5.2 FDI对社会管制的影响——以劳动管理制度变迁为例 |
5.3 FDI对社会管制影响的实证检验 |
6 FDI对环境管制的溢出效应 |
6.1 FDI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
6.2 FDI对环境管制变迁的影响 |
6.3 FDI对环境管制影响的实证检验 |
7 FDI、可持续发展与制度分析 |
7.1 命题的再回顾 |
7.2 FDI与制度分析典型观点评析 |
7.3 FDI对可持续发展溢出效应的制度机制 |
7.4 调整中国吸收FDI政策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中朝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 |
1.2 研究范围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中朝两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制环境 |
2.1 中朝两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法规的变迁 |
2.2 中朝两国外商直接投资法的体系 |
2.3 中朝两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制环境的比较评析 |
第三章 中朝两国合营企业法比较 |
3.1 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
3.2 合营企业的资本 |
3.3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
3.4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3.5 中朝两国企业法的比较评析 |
第四章 中朝两国合作企业法比较 |
4.1 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
4.2 合作企业的设立程序 |
4.3 合作企业的资本 |
4.4 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
4.5 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 |
4.6 中朝两国合作企业法的比较评析 |
第五章 中朝两国外资企业法比较 |
5.1 外资企业的设立 |
5.2 外资企业的资本 |
5.3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
5.4 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
5.5 中朝两国外资企业法的比较评析 |
第六章 中朝两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鼓励与保护 |
6.1 中朝两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鼓励优惠制度 |
6.2 中朝两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保护政策 |
6.3 中朝两国鼓励与保护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比较评析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基本特点(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2]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立法的回顾与展望[J]. 姚秀兰.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20(06)
- [3]改革开放初期“三资”企业劳资关系的国家调节[J]. 刘娜.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0(02)
- [4]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D]. 翁玉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1979—1991年中国企业劳动关系转型的起步[J]. 宋士云,吴连霞.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 [6]外企工人是否有更高的议价地位:来自中国制造业企业的证据[J]. 詹宇波,张军. 世界经济, 2017(01)
- [7]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就业创造的评估[A]. 胡鞍钢,盛欣. 国情报告(第六卷 2003年(上)), 2012
- [8]中韩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朴施恩. 复旦大学, 2008(04)
- [9]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可持续发展溢出效应研究[D]. 陈继杰. 浙江大学, 2006(03)
- [10]中朝两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比较研究[D]. 姜武. 延边大学, 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