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殷书建[1](2021)在《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2015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再次明确指出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分类分层推进国企混改。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明确今后三年是国企改革关键阶段,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可以预见的是,此后几年国企混改将进入快速推进、实质进展的新阶段。国企混改并非新鲜事物,它是过往国企改革的延伸,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党和政府对国企改革方向的新判断。随着国企混改的深入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若干配套文件,形成了所谓的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根据知本咨询国企改革研究院统计,截至2020年8月,中央各部委出台的相关国企改革政策共有192项,涉及到国资监管、国企混改、产权管理、中长期激励、法人治理、税务政策等方面,各省出台地方国企的改革政策达到1488项。中央乃至地方出台的各式政策文件,一定程度上引导着国企混改规范进行,然而,相较于法治引领,政策推进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起伏性,欲想新一轮国企改革通过混改的方式取得预期成效,法治的引领与保障必不可缺,这也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于法有据改革精神正相契合。新阶段,如何“混好资本”,顺利引入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以及“改好机制”形成分权制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与高效的国资监管体制,是国企混改直面的两大课题。市场化导向的分类改革背景下,作为国企混改的突破口和关键,竞争性国企混改必将直面该些课题。基于此,本文拟以竞争性国企混改为考察对象,细致梳理“混资本”过程与“改机制”之内(公司治理机制)、外(国资监管体制)部治理机制运行中所存困境,试图在政策之外运用法律这一制度工具给出解决方案,实现竞争性国企混改的法治化。第一章,主要讨论了竞争性国企混改基础理论,阐释了所有制、所有权、产权、混合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竞争性国有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相关概念,并在国内及国际两个角度分析了竞争性国企混改的必要性,同时认为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以及政策与法律双向增进的全面法治观构成了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的理论依据。第二章到第四章,通过不同视角梳理并归纳竞争性国企混改中可能存在的困境,以便提出针对性的法治建议:第二章主要梳理了“混资本”的过程困境,包括整体上市、并购重组、认购可转债、员工持股等不同“混合”模式,民间资本、集体资本、外国资本等不同“参混资本”形态以及决策审批、定价评估等“资本混合”程序;第三章从控制权、决策权、经营权以及监督权等方面梳理了“改机制”项下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第四章从国有资产监管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方面梳理了“改机制”项下外部治理机制(国资监管体制)的运行困境。第五章,基于前文梳理的“混资本”过程困境与“改机制”运行困境,结合竞争性国企混改实际,提出了产权清晰、意思自治以及利益衡平的法治化原则,在“混资本”与“改机制”两个方面给出了针对性的法治化方案,并得出了结论性建议:当前,应在吸收现有政策文件精神基础上,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竞争性国企混改促进条例》,以统筹兼顾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同时修订《公司法》,增设“国有公司”章节,对国有独资、控股以及参股公司全面调整,以监管与履行出资人职责职能分离为基础,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现“资本”与“资产”的全面规范。
王源[2](2020)在《四川崇州市国资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国民经济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在这其中地方企业国资的贡献度及重要性不可忽视,因此,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加强地方国资监管力度、落地国资监管措施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进程中尤为重要。国有资产同时具备不可分割的政治属性与经济属性,也存在分级监管的现状,加强完善监管机制、分级落实监管工作,既能激发各级国有经济活力,又能为地方国企实现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国资监管体制与机制改革发展的进程中,不同层级、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国资监管也会面临不同的问题,为此,本文主要选取四川崇州市国资监管为案例,探究县级市国有资产的监管及相应问题,并对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究其因果,进行深度剖析,以理论联合实际提出针对性解决建议。1988年国务院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此举正式开启了我国国资监管的发展之路,崇州市的国资国企改革及国资监管工作相较于一线城市而言,起始时间相对滞缓,在推行国资国企改革工作后,该地区的国有企业也主要用于充当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角色。近年来,当地政府认识到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促进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是国资监管的重点与要点,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崇州市国资监管存在诸多问题及不足之处,如国企改革工作发展滞后,国资监管部门对自身的职能定位缺乏正确的判断,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完善,此外还存在结构布局不合理等等,需要结合案例实际及时分析、改进及优化,便于与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相符合,探寻出适合当地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与发展方向。本文通过实地调研,充分解析崇州市国有资产监管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先进经验及国内外国资监管优秀案例的可取之处,理论联合实际的对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结合该市实际就如何加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能厘清崇州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路,提升系统化监管能力,促使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使国有资产能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上发挥相应作用。
徐浩[3](2019)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律监管研究》文中指出国有资本作为国有资产中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深化国有企业经营体制改革和回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工具。国有资本以授权经营的方式投入市场,有助于引导和优化其他国有经济的市场配置,提高国有经济的市场影响力,亦有益于保障公共产品供给充足,维护社会的整体公益。为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对国有经济整体实力的促进作用,现行法针对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搭建了法律监管体系。然而囿于文本规范的立法瑕疵以及法定权责的人为虚置,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现行监管体系尚存诸多问题。基于此,本文以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法律关系为出发点,通过揭示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法律监管现状,剖析监管漏洞成因,试图寻求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法律监管体系。除引言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理论与实践。本部分在阐释国有资本双重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内涵。同时,重点剖析了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主体间特殊的法律关系,归纳呈现了地方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试点样态,为后文的理论探讨提供实证基础。第二部分: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法律监管体系。本部分在爬梳现行法中涉及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监管规定基础上,以监管主体的类别为划分依据,整理出以人大代表、行政机构、企业组织、社会公众为框架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律监管体系。此外,以监管权限、监管措施为分析重点,呈现了各类监管主体的监管特征与实质内容。第三部分: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律监管的问题检讨。本部分从法律规范层面归纳和分析了我国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律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立法瑕疵,并从改革试点层面发掘并总结了各类监管主体突出的实践困境,从而释明了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进路。第四部分: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律监管的建议。本部分首先提出了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律监管的四项基本原则。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针对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律监管所存在的立法瑕疵和实践困境,提出了强化人大监管职能、落实政府监管权责、优化企业监管效能、激发社会监督活力等完善建议。
赵立新[4](2017)在《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研究》文中提出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本监管体制,是贯穿国有企业改革的主线,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环节。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就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勾勒出一幅清晰的健全完善国有资本监管体制的路线图。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关于改革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精神,把改革的思路原则、目标要求落到实处,就要以中央关于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为“基石”,牢牢抓住“管资本”这条主线,设计出具有针对性和实操性的监管模式,这是健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必须始终坚持的方向。纵观我国国资监管的发展历程,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新中国成立以来,从计划经济“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国资管理体制到改革开放后增设归口财政部的国有资产管理局,从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到成立国资委解决“九龙治水”问题,我国国资监管一直在探索中前行。总体来看,国资监管探索的指向是明确的,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做到有所管、有所不管;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清楚的,即通过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断增强企业活力,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但从当前我国国资监管体制的实际情况看,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现象大量存在,国有企业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比较模糊,国有资本配置效率还不高,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亟待优化,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与我国国资监管部门的“官本位”思想以及与国资监管相配套的法律体系不完备有关,同时,更主要的症结还在于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监管模式,主要是从国有资产的概念来设计和布局。从法律角度看,资产归属企业法人而非出资人,国家通过代理关系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不直接拥有企业资产,资本才是企业经营的法律依据和基本保障。因此,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健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的根本和关键。实际运营中,国有资本不能脱离企业实体独立存在,而需要承载于企业之中,通过不断运动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央企作为国有资本承载的主要平台,承担着经营管理国有资本的重任。但国有资本分布领域广以及运营目标多元化的特点,决定了国有资本监管既要体现一般原则,又要针对不同类别国有资本,采取差异化监管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安排。为此,2016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按照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有关政策要求,将央企分为商业类央企和公益类央企。所谓公益类央企,是指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以社会效益为导向的央企。所谓商业类央企,是指按照市场化经营原则,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的中央企业。商业类央企又可以分为商业一类央企(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商业二类央企(关系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本文研究的央企是指商业一类央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央企的经营机制既要服务于国家战略,承担起应尽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又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实现资本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相较于公益类央企,商业类央企市场化程度更高,研究探讨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既契合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原则,又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全完善国有资本监管体制的客观要求。有鉴于此,本文按照“理论分析-现状考察-国际比较-模式设计”的思路,对我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首先,本文对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理论内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界定;对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历史变迁作了梳理;对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检验;对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然后,从监管主体、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三个方面,对国内外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进行比较,总结了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最后,围绕解决“监管主体、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三个问题,对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进行了设计。论文共分九章:第一章是导论。首先就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了阐述,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并对既有研究进行了简要评述。然后,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内容进行了概括,构建了技术路线图,归纳总结了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最后,对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进行了阐述。第二章是关于国有资本监管的相关理论回顾与借鉴。对这部分内容,主要从四个层面进行了梳理。第一,主要论述国有资本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包括马克思的产权理论、资本循环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第二,主要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梳理,包括市场失灵理论、国家干预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第三,主要是从经济发展的长周期视角,论述商业类央企存在的价值,包括后发优势理论和赶超理论;第四,主要对国有资本监管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包括委托代理理论、现代产权理论和内部人控制理论。第三章是关于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理论分析。这部分内容,一是分析了资本的含义,资本的起源与发展以及资本的分类与特征,并对资本与资金、资产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二是分析了国有资本、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间的关系,梳理了国有资本的内涵、分类与特征、一般分布以及基本功能。三是对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理论内涵进行了分析界定,明确了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是一些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能、内部各层次间的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管制度和管理方式所构成的总和。第四章是关于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历史回顾与现状考察。这一部分包含四个方面内容:第一,把定性描述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对国有资本的历史演进、发展规模、主要特征和发展目标进行了回顾。第二,对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历史演进作了梳理,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直接监管模式,二是过渡时期的职能化监管模式,三是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模式。第三,对我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现状进行了考察,既包括国资委所属的商业类央企,又包括其他商业类央企。第四,从监管主体、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三个方面,对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归纳:监管主体由多头监管向单一主体监管转变;监管目标由以社会效益为主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主导转变;监管方式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第五章是关于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评价与影响因素。这部分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首先阐述了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的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利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EA模型)对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进行效率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阐释。二是实证检验了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的影响因素。在这一部分中,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影响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的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因素,并利用因子分析法,计算出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的综合指数,然后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实证检验了影响监管效率的主要因素。第六章是关于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改革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第一,对我国推进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改革取得的成效进行了总结。第二,对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剖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着“官本位”思想;监管部门对国有资本分类监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国有资本监管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第七章是关于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首先,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作为研究样本,按照监管权力的集中度和监管层级的不同对这些国家进行了划分。其次,对国外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的基本模式进行归纳梳理,探讨了国外国有资本监管模式对我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启示。第八章是关于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设计。在这一章中,主要从监管主体、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三个方面,对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进行设计,提出了以“公共管理者-国有资本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监管主体的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三层次监管架构。基于上述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四点结论:第一,改革开放以来的国资监管实践表明,2003年国资委成立前,我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较低。国资委成立后,改变了由多个部门共同履行出资人职能的监管模式,形成了由国资委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能的新模式。在这一新旧转换过程中,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有了较大提升。但从2007年开始,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有所下降,表明由国资委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监管模式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仍存在一些制约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提升的问题。第二,影响我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的因素,主要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从宏观层面看,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有助于提升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从微观层面看,商业类央企国有资产规模的扩大和净资产收益率的提升,都会提高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第三,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持续深入,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也在探索中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建立了以国资委为主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模式、国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才体系建设得到加强等。但在现行国资监管体制下,仍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多头管理、政企政资不分、商业类央企内部治理与市场化经营目标不匹配等。第四,健全完善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提升国有资本配置与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在监管主体上,构建以“公共管理者一出资人代表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主体的三层次监管架构。所谓公共管理者,是指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其监管取向是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所谓出资人代表,是指国有资本监管机构,其监管取向是履行好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其监管取向是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和运营。在监管目标上:一是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激发国有经济活力;二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三是提高商业类央企公司治理水平。在监管方式上,公共管理者注重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为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保障;出资人代表围绕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的总体目标,聚焦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完善企业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构建风险防控体系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的出资人,监管重点主要是五个方面:制定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配置战略;构建与国有资本委托管理相适应的财务指标管理体系;成立专职风险控制部门;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夯实自身资本经营能力。
胡良才[5](2015)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为“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为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国有资产向企业出资,“国家”依法当然成为出资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亦自然转变为资本形态的股份所有权(即,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股权)。可以说,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厉行法治的基本要义。中国现行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就是适应国企股份制、公司制改革,顺应国有资产市场化、资本化经营的发展要求而建构起来的。经过出资股权转化后的国有资产,客观上就需要塑造一个具有商业行为模式的持有和行使主体,以股东的角色依法进入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形成法人治理机制。国有资产部门分割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拟商业化资产运作模式,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与管理体制,自然成为改革的理性逻辑。按照党的十六大的决策部署,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相继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资委的诞生,标志着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进入出资人时代,其体制特点是:国家出资人职责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资委行权履责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三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三结合。然而,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能定位,从成立那天起,就一直与质疑和争议相伴。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并没有理清国资委的职权边界。由于监管与行权对象的含混与模糊,国资委不仅在管理国有资本,还在管国有企业的资产(法人财产),名为管资产、管事实则“管企业”,“婆婆”+“老板”是对国资委职能与地位的生动写照。实践中,国资委一度倾向于做“中投二号”,过多强调其作为股东的微观角色,而对国有资产面上的宏观监管职能被弱化,使得国资监管的政策与规则“政出多门”,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统一监管的体制格局难以真正形成。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非但没有直面国资监管的体制弊病,反倒赋予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限,现行立法在“中庸”的道路上加剧了国资在部门间“依法割据”的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之路该往处去,成为理论迷茫实践亦困惑带有方向性的根本问题。为此,本文以“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立足于“管资本”的改革进路,对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有关法律理论以及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运营与监管的法律改革与制度建构问题进行了回应性的探究。论文坚持从“历史”中来、到“实现”中去的研究路径,始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与文法,通过考察国企改革历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进行了回顾,从实践与实证的视角,阐释了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塑造具有行为理性的国有资本(股权)行使与监管主体问题。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对国有资产的基本含义缺乏统一认知的状况,论文在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里,对“财产”概念进行了法学探源,提出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归属权意义的国家所有权”的观点,使“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能在统一认知的法学范式中进行研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向企业投资后身份转为出资人,论文对国家的法律人格和国家职能的学说观点进行梳理和评论,主张国家作为出资人始终是公法人格,凭据民事法律人格“功能说”,认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论文还将国家的职能统合重构为公共管理与所有者职能的二维构成,并将国家出资人职能归属于国家的所有者职能。由于国家政治实体的主权特性以及法律人格的抽象性,使得“国家”难以满足公司股东人格具体化要求。国家作为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国家自然可以成为民商法域的“股东”。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承担与权利行使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的功能创设,通过制度建构进行法律拟制。论文认为,所谓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地位和出资人职能,规定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以及规制出资人权利(股权)和出资人监管权力行使等一整套法律制度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职能界分功能,二是主体塑造功能,三是职责建构功能。论文将现行立法建构的出资人法律制度归结为出资人管理体制、出资人主体以及出资人职责三个方面内容。为厘清推动改革的思路和方向,论文对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进行了综述与解析。理论争议表现为对国资委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行权履责“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职能定位之争。实践困惑表现三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基础法律关系辨识的困惑,二是“三层构架”间产权所有与行使的困惑,三是如何厘清监管层的国资委与经营层的授权运营机构之间关系的困惑。论文还对美英日法以及新加坡等西方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了值得借鉴的域外经验。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职责由国家所有权制度演化而来,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元”概念。论文认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诸多分歧与困惑,根源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这一概念的混沌认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推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改革,既要超越现实的纷繁争鸣和体制博弈的利益趋向,更要追根溯源的“学术回归”,需以法治的理性思维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学术检讨和法律重述。论文认为,所谓国家出资人职责是指“国家”向企业出资后,基于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而具有的监督管理出资人权益和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职权和责任。结合国资委的法定职责以及国资委要么做“出资人”(即,股东)、要么做“监管人”职能定位争议,论文从本源属性和权能结构的两个维度,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了法学重构。论文主张,国家出资人职责是一个蕴藏“私”权基因且公私并存的复合体,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的新生概念。基于权利与权力构成“法权”统一体的分析范式,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定位是“权利与权力内在统一的经济法权”。按照股东权利(股权)及法人财产均源自出资财产的公司法原理,论文认为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源于国家所有权,甚或说,国家出资人职责就是国有资产资本化或通过出资转化了的国家所有权。论文基于对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及结构的解析,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能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同体构造的观点。在借鉴德国行政私法“双阶理论”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权能结构是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一体双阶”构成的学术观点,并对两项权能之间的隶属性的位阶关系进行了阐析。基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认识,论文不仅从理论上解释了国资委法律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属性,而且阐释了国资委行权履责的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职能应当一体行使、不能部门分割的法理,回应了国资委“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实践争论与理论纠结,具有正本清源的学术价值。在借鉴国外法制经验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三项改革设想:(1)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2)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与功能再造。(3)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基于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的权能构造,论文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权能类型化行使,归结为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的出资人行政监管权和股东治理权两类法定职权,并分别就出资人监管权和股东治理的行使及内容进行了解析。为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规制者的规制,最后,论文对出资机构人履行权履职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解构和论述。
杨鹏[6](2015)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指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涉及到我国的经济基础和基本经济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就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国有管理体制的变迁过程,体现了我国党和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不断深化。本文从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概念入手,运用文献梳理与理论研究、数据分析与实证研究、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等方法,分析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演进和改革,提出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与建议。本文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各项职能的制度化形式。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后到1979年改革开放前;第二阶段从改革开放到2002年;第三阶段从2002年至今。当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确立的,基本内容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理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即“双层出资结构体制模式”。当前国有资产体制中存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制不够健全、国有资产的产权不够明晰、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不够优化、“大国资”格局不够完善等问题。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西方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集权型、分权型和统分结合型三种模式,国外国有资产管理的经验启示我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与改革要与本国国情相适应,关键在于加强法制建设,要依据国有资产所在不同行业进行分类管理,还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体现出“自上而下”的推动方式,使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着明显的“路径依赖”。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遵循基本经济制度和改革方向的原则、坚持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坚持“两分开一分离”原则、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三统一三结合”的原则。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要定位于有助于提升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能够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新模式,构建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政府定位,优化代理链、强化对委托-代理的监管,推动“大国资”监管体制的构建和完善,总结和推广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经。
蒋科[7](2014)在《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经由国有股权支持当选的董事及监事,在企业中实际代表着国家履行国资经营与监督职责,实质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其对实现国家既定的出资目的并防止国资流失具有重大意义。但我国现行立法及理论均强调其董监事的私法身份而忽视其公法定位,使得其在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外壳”的保护下,利用私法上“合法”的职权,逐渐摆脱了应有的公务约束,并与非国有股董监事及经理层形成了利益同盟,企业内部人控制严重。现行以私法为基础的制度构建缺乏对其本源意义上公法地位的思考,我们应当基于其公私法上身份竞合的特性,重新审视并构建我国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企业国家出资所有权来源上的全民性决定了其行使目标的公共性,而国家所有权人的虚拟性决定了在企业中设立其代表人的必要性。在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及其财产为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可直接无障碍地行使其所有权,故该类企业中不必设国家出资人代表。但在公司制企业,国家所有权已转化为国有股权,由于国有股权的私权局限,为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公共性本质得以延续,国家出资人当借由其国有股权支持使其代表人当选为公司董监事,在企业中代表国家履行国资经营与监督职责,该自然人代表即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家所具的法律人格中,公法人格为其基本人格,私法人格为其附属人格。当国家作为出资人时,其公法人格无法褪除,经其立法授权的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也同时兼具公私法人格且其公法人格为其固生属性。而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董监事,其与委派机构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之间及其与公司之间,分别成立公法与私法上的委任与代表关系,其既为公法上的义务主体也为私法上的义务主体。为防止国资委对其进行不当控制而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国有股东的利益,立法应当创设“影子董事”责任制度和国家民事赔偿制度,并确立其与公司经理层的隔离机制,从而有效解决其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冲突。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首先是经国资委内部选拔,再经股东大会选举程序任命为公司董监事,其选任的行政性不可避免。当前市场化选任思路实际混淆了国家出资人代表与企业经营者(经理)的界限。基于其公务属性,我们应当坚持并完善其预先的行政性选拔机制,但同时作为公司的董监事,其选任还需遵从公司法的规定。国资委对其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管理,本属公法的范畴,包括考评、激励与监督等方面。而当前理论及实务界从其董监事的私法身份出发,认为对其应当建立以经济绩效为中心的考评体系,采取年薪及股票期权等激励方式,构建基于公司内部分权制衡的监督机制等等,但该类规则实为公司普通董监事而设计,无法照搬适用于国家出资人代表。国家出资人代表主要承担着企业国资经营之监督性的公法职责,在某种程度上当与所在公司保持一定的距离,而现行制度设计无异于将其与公司利益捆绑在一起,进一步强化了内部人控制。因此,应从恢复其公法上的考评、激励和监督的角度,借鉴私法上的合理因素,完善其现有相关制度。基于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私法上的法律地位,其法律责任的配置也当着重其对国资委的公法责任及其对企业的私法责任两方面。其对国资委的公法责任实际为一种行政上的惩罚性责任,主要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种。其对企业的私法责任为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七种情形。该请求权主体为企业,其责任追究适用董监事连带的严格责任,其责任减免适用经营判断规则,同时应建立董监事责任保险制度,并设置相应的限额以与其责任承担能力相匹配。
丁传斌[8](2013)在《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资产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物质基础,对我国经济发展乃至政治生活都有巨大影响。新中国建立以来,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任务。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发展始终受制于体制而存在很多不可克服的弊端,虽然经过多次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分权,但国有企业一直都没有摆脱政府附庸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举措有力促进了国有资产的发展。近年来,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逐渐从对具体企业的管理、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向国有资本的运营转变,国有资产的载体从具体企业向资本运营转变。因应这种趋势,在管理部门不断加强对国资运营规范的同时,学界对国有资本运营给予了高度关注。作为整个国资系统的组成部分,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国有资本的运营对于国资的整体发展和地方政府行为规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合理、合法运营地方国有资本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目前,受制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政府面临着财权与事权不平衡的境地。如何扩大财源、如何获取政绩是地方政府尤为关注的问题,而在地方不能发行政府公债、土地财政又遭受宏观调控而无法持续的情况下,通过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创造财政来源、获取政绩,成为地方政府关注的重点,大量地方融资平台的涌现即是明证。由于运营目标设定不当,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规范。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看,如何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避免地方政府的过度竞争,在集权与分权之间需要做好平衡,这也说明了研究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的重要性。目前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体制,是在“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前提下建立的。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只能根据中央授予的权限进行制度设计和调整。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传统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运营体制客观上急需进行改革,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提出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积极性的要求,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中,如何进行资本的运营以带来财政收入是目前地方政府更为关心的问题。而“分级代表”制度下,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较受限制,希望能有较大的自主权。理论界对此认为,“分级所有”是较为可取的方式。如何在“分级所有”体制下进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设计也就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围绕构建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系统这一中心问题,在对现行地方国资运营状况作出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为指导,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的有益经验,以国有资本运营理论构建、运营机构设置、运营模式设计、运营监管、运营收益分配为主线,设计出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运营主体明确、目标层次分明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模式。在行文时,为能详细解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历史、现状及国有资本运营制度包含的内容,从而针对性地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进行制度设计,本文没有采用理论基础—历史和现状—国外借鉴—制度改革的常见论文写作模式,而是首先在界定相关概念和概述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影响因素,按照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主体、监督、分配的内容分章论述。应当承认,这种写作方式能够较为完整地论述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设计,但也减弱了文章结构的紧凑性。按照这个思路,全文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首先从基础概念入手对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地方国有资本等作出界定,分析地方国有资本的属性及其功能定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的概念作出界定;在系统分析地方国资分布和运营状况之后,阐释现行体制下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效果及存在的弊端和暴露出的问题,说明地方国资运营还需要进一步改革。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三章,本部分探讨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制约因素,即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影响。第二章从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入手,通过回顾传统“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及现行“统一所有,分级代表”制度,分析其中隐藏的弊端。对于目前的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视角、委托代理理论、地方国有资产的实践需求方面论证了实行“分级所有”的合理性和优势。第三章论述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关系。在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呈现不平衡状态,地方在财政减缩的同时还需要承担过重的公共服务职能。面对这种状况,作为公法主体的地方政府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时兼具了私法主体身份,地方政府也就具有了“经济人”的属性。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会利用控制的现有资源最大化自身的利益,造成国有资本的全民属性减损或丧失。为此,地方政府职能急需转变。在有限性政府的目标模式下,地方政府在国有资本运营中需做好公权、调控、管制、监督等角色。第三部分包括第四章到第八章,是对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的构建,分别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模式、监督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展开。第四章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关系的角度架构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从整体上说,国有资本运营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部分,是管理、运营、监督中的一个环节。在现行以国资委为出资人代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由于国资委的定位和职能承担没有能够完全实现政企分开、为全民创造福利的目标,因此必须根据国有资产的全民属性重新设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在新的国有资本运营体系下,宜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解为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部分:将投资的预算决策权赋予人大以体现终极所有者的权利,由财政部门具体执行投资的预决算;明确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将其作为政府机构和统一执法主体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政府监督权;设立独立运营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并根据国有资本存在领域分类设立,实现与政府的分离,真正作为私法主体参与市场,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国有资本。第五章从现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出发,研究“两层次”与“三层次”运营以及分类运营的制度设计。在地方国有资本主要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的情况下,宜以授权经营为主,实施分类、分层运营。本章对目前实践中热议的地方国资委直接持股形成“两层次”运营和地方金融类国有资产本运营作了分析。第六章分别从宏观构建和微观治理方面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即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作出探讨。本部分首先分析了目前地方政府构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时存在的问题,对引人注目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了探讨,建议分类、分层次设立独立运营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微观上,构建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处理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第七章为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的探讨。目前,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形成了以国资委为主导的监督格局,但国资委出资人监督和政府行政监督职能不分,其定位依然不清。在其他监督方式中,行政监督面临立法真空和实践中的交叉情形,而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一直处于薄弱地位。建构合理而强势的监督体系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大有裨益,为此需强化人大的监督,弥补政府监督立法空白、回归国资委的监督角色,加强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司法监督独立地位、建立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第八章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探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于国有资本运营起到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的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目前还很不完善,地方政府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做了较多的探索,在取得较多成绩的同时也有许多值得再讨论的空间,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的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的选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等。
伍少球[9](2013)在《佛山市国有资产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经过前几年的“收缩发展”战略,近年中国地市一级国资已基本退出竞争领域,转而集中在区域内的公共和准公共领域。不可否认,国资监管部门在主导政策、推进措施、监管模式等方面直接影响到其管辖的国有企业发展。随着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改革,与之相随,一些突出问题日益凸显,如国有企业发展中的债务、国资监管中“监管角色不清”、企业与市场脱节等问题直接制约着国企的良性运行。为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路径,依照“科学监管带动国企科学发展”的主旨,论文在文献回顾、系统梳理我国国资监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分析相关的概念与论理支持,综合运用访谈、调研、典型案例分析以及归纳的方法,选择佛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管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定位及功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模式的比较与创新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国有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清晰国资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理清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和授权经营企业三者的关系;国资监管模式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分析。论文以佛山市政府对国资监管实施政策为视角,对我国现有地市一级国资监管的现状、特点、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国资监管改革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理论,从如何应对全球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提高地市一级国资监管的科学性角度出发,提出符合我国特色的地市一级国有资产监管的对策。
杨牧磊[10](2012)在《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能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资产监管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打牢执政党执政的物质基础的政治目标;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目标;促进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国民经济结构、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经济建设等社会目标。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虽然,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能力不足,对国有资产缺乏有效的监管,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文以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为基础,通过对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能力现状的研究,分析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从而有效提高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履行好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论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说明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能力研究的背景,指出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提出具体的研究内容和方法,介绍国内外研究的情况。第二部分为研究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对研究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为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能力现状。分别对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的四种监管能力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和论证。第四部分为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在研究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析其成因。第五部分为提升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能力的对策。通过研究,提出了提升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能力的四个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二、地方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地方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竞争性国企混改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相关概念阐释 |
一、所有制与所有权、产权 |
二、混合所有制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
三、竞争性国有企业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二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必要性分析 |
一、国内:“国民共进”导向下混合所有制的再出发 |
二、国际:竞争中性原则的指引 |
第三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 |
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
三、政策与法律双向增进的全面法治观 |
第二章 “混资本”的过程困境 |
第一节 不同“混合”模式 |
一、并购重组:警惕“经营者集中”限度 |
二、整体上市:或再次产生内部人控制 |
三、认购可转债:法法衔接需要完善 |
四、员工持股:现有规范混乱不一 |
五、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规范需细化规定 |
第二节 不同参混“资本”形态 |
一、民间资本:权益亟需系统化保障 |
二、集体资本:产权界定规范缺失 |
三、外商资本:安全审查规范需要完善 |
四、非公资本退出:机制不完善 |
第三节 “资本混合”程序 |
一、决策审批:地方拟混改国企程序规范缺失 |
二、评估定价:国有资产评估机制亟待完善 |
三、容错机制:规范操作性不足 |
第三章 “改机制”之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机制 |
一、公司治理与治理结构 |
二、混改企业治理的特殊性 |
三、混改企业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控制权 |
一、股比差异化设计是难题 |
二、章程需要合理化设计 |
第三节 决策权 |
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产权改革导向相悖 |
二、董事会决策“失灵” |
第四节 经营权 |
一、国有股一股独大将导致经理人职权滥用 |
二、职业经理人制度缺失 |
三、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分别任职会出现治理僵局 |
第五节 监督权 |
一、党组织政治监督需与董事会决策机制有效协调 |
二、董监难以真正依法监督 |
第四章 “改机制”之外部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机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
一、国有资产的界定 |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国有资产监管 |
一、现行法规与“管资本”国资监管模式不契合 |
二、国资委出资与监管职能冲突 |
三、民事责任形态缺失 |
第三节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
一、委托代理链条进一步延伸 |
二、权责边界不甚清晰 |
第五章 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路径 |
第一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的法治化原则 |
一、产权清晰原则 |
二、意思自治原则 |
三、利益衡平原则 |
第二节 “混资本”的法治化 |
一、规制思路:构建顶层设计,统筹混改过程 |
二、不同混合模式的法治化:规范与监管并行 |
三、不同“资本”形态的法治化:保障与审查并重 |
四、“混资本”程序的法治化:约束与激励并举 |
第三节 混改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法治化 |
一、规制思路:用规范确定政企边界,促进“管”的法治化 |
二、优化章程编制 |
三、以国有股东参股为原则进行股比设计 |
四、强化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 |
五、以“非国有股东”为倾向完善董监类型 |
六、构建职业经理人制度 |
第四节 国资监管体制的法治化 |
一、规制思路:以资本与资产为调整对象区分规制 |
二、厘清国资委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权责边界 |
三、做好资本规范与资产规范的法法衔接 |
四、强化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2)四川崇州市国资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概述 |
2.1 基本概念界定及阐释 |
2.1.1 国有资产 |
2.1.2 国有资产监管 |
2.2 相关理论及主体关系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政府与市场关系 |
第三章 四川崇州市国有资产监管现状 |
3.1 四川崇州市国有资产现状 |
3.1.1 崇州市国有经济发展情况 |
3.1.2 国有资产监管发展的历程 |
3.2 四川崇州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监管现状 |
3.2.1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
3.2.2 国有资产现行监管制度 |
3.3 四川崇州市国有资产监管方式 |
3.3.1 推行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方式 |
3.3.2 加强对投融资和产权交易过程的监管 |
3.3.3 全力搭建系统化监管流程 |
第四章 四川崇州市国资监管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崇州市国资监管主要存在的问题 |
4.1.1 国资发展依赖上位监管 |
4.1.2 国资监管角色定位不清 |
4.1.3 国资监管工作效率较低 |
4.1.4 国企改革缺乏发展后劲 |
4.2 崇州市国资监管问题原因及分析 |
4.2.1 国资监管依赖上位管控分析 |
4.2.2 国资监管者定位偏差分析 |
4.2.3 企业制度效用欠缺分析 |
4.2.4 地方改革意识欠缺分析 |
第五章 国内外国资监管案例 |
5.1 国外监管案例及经验概述 |
5.1.1 美国国有资产监管 |
5.1.2 英国国有资产监管 |
5.1.3 法国国有资产监管 |
5.2 国内监管案例及经验概述 |
5.2.1 重庆市国资监管 |
5.2.2 温州市国资监管 |
5.2.3 珠海市国资监管 |
5.2.4 我国资产监管经验及启示 |
第六章 四川崇州市国资监管的建议 |
6.1 创新改革,优化监管 |
6.1.1 加强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6.1.2 创新国有资本发展路径 |
6.2 找准定位,建立机制 |
6.2.1 找准国资办职能定位 |
6.2.2 搭建高效的管理机制 |
6.3 建立体系,健全制度 |
6.3.1 建立科学化监管体系 |
6.3.2 制定现代企业考核制度 |
6.4 坚定意识,构建队伍 |
6.4.1 坚定国企改革意识 |
6.4.2 构建强有力的人力资源队伍 |
6.5 因地制宜,试点改革 |
6.5.1 加速集团化改革方案编制 |
6.5.2 优选试点促进改革落地 |
6.5.3 配套政策保障监管执行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理论与实践 |
(一)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内涵厘定 |
(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法律关系 |
(三)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地方实践 |
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法律监管体系 |
(一)作统筹指导的人大监管 |
(二)居核心地位的行政监管 |
(三)系运营关键的企业监管 |
(四)起保障作用的社会监督 |
三、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律监管的问题检讨 |
(一)人大监管职能羸弱 |
(二)行政监管权责虚化 |
(三)企业监管效能不足 |
(四)社会监督活力欠缺 |
四、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律监管的建议 |
(一)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 |
(二)强化人大立法监管职能 |
(三)落实政府行政监管权责 |
(四)优化企业自主监管效能 |
(五)激发社会公众监督活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生自认为的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三、简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国有资本监管的相关理论回顾与借鉴 |
第一节 国有资本存在与发展的相关理论 |
一、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资本循环理论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 |
二、国家干预理论 |
三、公共财政理论 |
第三节 商业类央企存在价值的相关理论 |
一、后发优势理论 |
二、赶超理论 |
第四节 国有资本监管的相关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现代产权理论 |
三、内部人控制理论 |
第三章 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资本的内涵与特征 |
一、资本的涵义 |
二、资本的起源与发展 |
三、资本的分类与特征 |
四、资本与资金、资产的关系 |
第二节 国有资本的内涵与特征 |
一、公有资本、国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关系辨析 |
二、国有资本的内涵与特征 |
三、国有资本的基本功能 |
第三节 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理论内涵 |
一、商业类央企的界定 |
二、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的经营目标 |
三、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基本概念 |
四、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基本要素 |
第四章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历史回顾与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国有资本的历史演进、发展规模、主要特征与发展目标 |
一、中国国有资本的历史演进 |
二、中国国有资本的发展规模 |
三、中国国有资本的主要特征 |
四、中国国有资本的发展目标 |
第二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历史演进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直接监管模式:1952-1977 |
二、过渡时期的职能化监管模式:1978-2002 |
三、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模式:2003年至今 |
第三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现状考察 |
一、国资委所属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现状 |
二、其他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现状 |
第四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主要特点 |
一、监管主体由多头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
二、监管目标由以社会效益为主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主导转变 |
三、监管方式由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
第五章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评价及影响因素 |
第一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评价 |
一、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的评判标准 |
二、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评价 |
三、效率评价结果的原因阐释 |
第二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的影响因素 |
一、影响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的因素 |
二、模型构建、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
第六章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改革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推进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改革取得的成效 |
一、建立了以国资委为主体的分级监管模式 |
二、监管制度不断完善 |
三、人才体系建设不断加强 |
第二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现行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一、多头管理现象依然存在 |
二、政企政资不分现象依然存在,国资委一身兼两任 |
三、民间资本参与商业类央企经营管理存在诸多障碍 |
四、商业类央企内部治理与市场化经营目标不相匹配 |
第三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现行监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 |
二、监管部门对国有资本分类监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
三、国有资本监管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
第七章 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外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代表 |
一、监管权力集中度划分 |
二、监管层级划分 |
三、国外各种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优势与不足 |
第二节 国内外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对比分析 |
一、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目标对比 |
二、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主体对比 |
三、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方式对比 |
第三节 国外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一、因地制宜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国资监管模式 |
二、完善国有资本监管的法律框架,加强法制监管 |
三、探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有资本的监管职责 |
四、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
五、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
第八章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设计 |
第一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主体 |
一、以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为代表的公共管理者 |
二、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国有资本监管机构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
四、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目标 |
一、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激发国有经济活力 |
二、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
三、提高企业公司治理水平 |
第三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方式 |
一、公共管理者的监管方式 |
二、国有资本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监管方式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
(一) 论文选题的背景 |
(二) 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外情况 |
(二) 国内情况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理论认识 |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与本文的限定 |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民法学解读及本质属性 |
第二节 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及职能定位 |
一、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 |
二、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定位 |
第二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源起的改革进路——国企改革视域下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 |
第一节 “国有国营”体制内的扩权让利 |
一、利润留成 |
二、实行经济责任制 |
三、实施“利改税” |
第二节 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 |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 |
二、企业经营权法定 |
第三节 国有资产实行股份(股权)制公司化运营 |
一、股份制改革试点 |
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 |
第三章 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法理解构及实践困惑 |
第一节 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法理解析 |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内涵界定及功能分析 |
二、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构成的解读 |
第二节 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实践的争议与困惑 |
一、国资委法律定位之争 |
二、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模式的实践困惑 |
第四章 国外国有资产出资人相关法律制度的实践及其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西方主要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法国 |
四、日本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西方主要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实践的经验借鉴 |
一、 “一企一法” 特别立法,营造体现国有资产运营与监管特性的法制环境 |
二、划清功能定位,分类监管企业国有资产 |
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权责明晰,专职化、专业化管理成为新 |
四、国有控股公司承担国有资产资本经营职能,国有资产监管与 |
第五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法学重构与完善出资人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学重构 |
一、本体属性的法律重述——公私兼备的经济法权 |
二、权能结构的法律重塑——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一体双阶”构造 |
第二节 完善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改革设想 |
一、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 |
二、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 |
三、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 |
第六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的类型化行使 |
第一节 出资人行政监管权 |
一、出资人行政监管权的界定与行使 |
二、出资人行政监管权的构成 |
第二节 出资人股东治理权 |
一、出资人股东治理权的界定与行权主体 |
二、出资人股东治理权的构成及行使 |
第七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的监督与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对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的监督 |
一、对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监督的理论基础 |
二、对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监督的法律途径 |
第二节 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的法律责任 |
一、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经济责任 |
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民事责任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有资产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理论基础 |
二、国有资产 |
三、国有资产管理 |
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制度变迁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新中国成立后到1979年改革开放前) |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978—1992) |
三、市场经济改革以来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1992 年—现在) |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 |
一、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 |
二、当前国有资产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
一、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
二、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 |
三、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
四、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
第五章 国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践与借鉴 |
一、国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典型模式 |
二、国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启示与借鉴 |
第六章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 |
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遵循 |
三、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
四、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与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相关概念的评析 |
1.2.2 关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地位 |
1.2.3 关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相关制度的构建 |
1.3 本文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 本文研究方法 |
第2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的立论基础 |
2.1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与功能 |
2.1.1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性质与功能 |
2.1.2 市场经济转轨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与功能 |
2.1.3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与功能 |
2.1.4 小结:企业国有资产性质与功能之结论 |
2.2 企业国有资产功能实现机制: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设立 |
2.2.1 国家出资人代表设立的理论依据 |
2.2.2 国家出资人代表设立的现实意义 |
2.3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界定 |
2.3.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内涵 |
2.3.2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特征 |
2.3.3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类型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地位 |
3.1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法上的法律地位 |
3.1.1 国家出资人代表与国家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3.1.2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上的权力 |
3.1.3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上的义务 |
3.2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私法上的法律地位 |
3.2.1 国家出资人代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
3.2.2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司法上的权力 |
3.2.3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司法上的义务 |
3.3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冲突与平衡 |
3.3.1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冲突 |
3.3.2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平衡 |
第4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制度 |
4.1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的理论依据 |
4.2 国家出资人代表现行选任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1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主体的问题及原因 |
4.2.2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标准的问题及原因 |
4.2.3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方式与程序的问题及原因 |
4.3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制度的完善 |
4.3.1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主体的完善 |
4.3.2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标准的完善 |
4.3.3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方式与程序的完善 |
第5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管理制度 |
5.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考评制度 |
5.1.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考评机理 |
5.1.2 现行国家出资人代表考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3 国家出资人代表考评制度的完善 |
5.2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激励制度 |
5.2.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激励原理 |
5.2.2 国家出资人代表激励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2.3 国家出资人代表激励制度的完善 |
5.3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监督制度 |
5.3.1 国家出资人代表监督的法理言说 |
5.3.2 国家出资人代表现行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3.3 国家出资人代表监督制度的完善 |
第6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
6.1 国家出资人代表承担法律责任的学理阐释 |
6.2 国家出资人代表对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 |
6.2.1 国家出资人代表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
6.2.2 国家出资人代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
6.2.3 国家出资人代表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由 |
6.2.4 国家出资人代表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6.3 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人的公法责任 |
6.3.1 经济处罚 |
6.3.2 行政处分 |
6.3.3 禁入限制 |
6.3.4 小结 |
6.4 国家出资人代表追责机制 |
6.4.1 损害赔偿责任与公法责任双重适用的争论 |
6.4.2 损害赔偿责任的追责机制 |
6.4.3 公法责任的追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8)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现状与改革之必要 |
第一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基本范畴 |
一、地方国有资本的法律界定 |
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内涵 |
三、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的含义 |
第二节 地方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 |
一、国有资本的双重属性和国家法律人格的二重性 |
二、国有资本在不同法域中体现的功能 |
三、地方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状况概述 |
一、地方国有资产分布 |
二、部分省市国有资本运营状况 |
三、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制度探索 |
四、地方国有资本运营面临新一轮改革 |
第二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理论基础——国有资产“分级所有” |
第一节 国有资产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基本理论 |
一、对产权概念的不同界定 |
二、两大法系对产权认识的差异 |
三、对国有资产产权的分析 |
第二节 国有资产的归属:分级代表抑或分级所有 |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关系演变 |
二、对现行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的解读 |
三、国有资产产权分级代表与分级所有之争 |
第三节 最终目标:分级产权 |
一、地方国有资产产权结构的非对称性 |
二、产权分级所有的理论与实践 |
三、产权分级所有的依据和障碍 |
四、产权分级所有的层级划分 |
第四节 分级产权下的中央与地方国资立法 |
一、国资改革中的地方立法先行 |
二、我国国有经济法律体系 |
三、我国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立法现状 |
四、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立法范围 |
第三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实践需求——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
第一节 地方政府经济职能转变 |
一、地方政府职能的理论阐释 |
二、我国地方政府职能定位的偏差 |
三、我国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方向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职能分配与博弈:财权与事权的平衡 |
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基本历程 |
二、现行财政体制造成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
三、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影响 |
第三节 地方政府在国有资本运营中的角色定位 |
一、市场失灵与地方政府行为 |
二、预算软约束下地方政府职能错位 |
三、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在国有资本运营中的角色 |
第四章 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框架 |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应然设计 |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立法基础 |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选择 |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应然设计 |
第二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体系构建 |
一、现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二、现行体制的问题剖析 |
三、构建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体系的影响因素 |
四、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构建 |
第五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的起点——授权经营 |
一、授权经营制度的历程及依据 |
二、授权经营的积极意义和现实困境 |
三、授权经营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分层运营:“两层次”与“三层次”的动态选择 |
一、“两层次”与“三层次”运营域外实践 |
二、我国国有资本分层运营制度的演化 |
三、国资委对“三层次”运营突破的尝试:直接持股 |
四、“三层次”与“两层次”运营的动态选择 |
第三节 分类运营: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平衡 |
一、国有资本分类运营的基础 |
二、地方国有资本分类运营实证分析 |
三、地方国有资本分类运营的完善 |
第六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主体设计 |
第一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宏观构建 |
一、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功能和定位 |
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探索 |
三、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中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
四、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宏观构建 |
第二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微观治理 |
一、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特色考量 |
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董事会建设:成效与问题 |
三、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董事会模式构建与选择 |
第七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机制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理论探讨 |
一、逻辑起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的正当性 |
二、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的目标 |
三、国有资本运营监督主体及监督权分配 |
四、国有资本运营监督范围 |
第二节 国资委主导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实践 |
一、国资委主导下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 |
二、行政监督的立法真空和实践中的交叉 |
三、薄弱的人大、司法和社会监督 |
第三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体系构建 |
一、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体系构建原则 |
二、人大监督:终极所有权的实现 |
三、政府监督:主体的明确与定位 |
四、企业内部监督:内外平衡的加强 |
五、社会监督:信息披露的强化 |
六、司法监督:最后一道防线 |
第八章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
第一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价值和作用 |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内涵 |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价值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目标定位 |
第二节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设计 |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框架 |
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践 |
三、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进一步探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佛山市国有资产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分析 |
1.2.1 国外研究现状介绍 |
1.2.2 国内研究现状介绍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分析 |
1.3 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之处 |
1.6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支持 |
2.1 概念界定 |
2.1.1 国有资产及其内含类别的界定 |
2.1.2 国有资产监管的界定 |
2.1.3 地市一级的界定 |
2.2 支持性理论介绍 |
2.2.1 现代契约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公共物品理论 |
2.2.4 寻租理论 |
2.2.5 G-M-E监管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佛山市国资监管现状与分析 |
3.1 佛山市国资监管及国企改革的历程 |
3.1.1 市国资委成立以前的探索期(2003 年及以前) |
3.1.2 战略退出和收缩期(2004 年至 2008 年) |
3.1.3 战略引领和集中期(2009 年以后) |
3.2 佛山市国资监管现状与特色分析 |
3.2.1 独具特色的三层次国资监管体系 |
3.2.2 分类(分业)经营管理与监督 |
3.3 佛山市国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3.3.1 市国资委所有者与监管者的双重身份问题 |
3.3.2 对行政性国有资产及资源性国有资产监管不足 |
3.3.3 缺乏对金融性国有资产的监管 |
3.3.4 市区两级“分有分动”现象明显 |
3.4 佛山市国资监管问题的成因分析 |
3.4.1 向民营经济倾斜的佛山文化影响着佛山国资的发展 |
3.4.2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
3.4.3 市国资系统仍直接承担不少社会责任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内外国资监管模式与经验 |
4.1 国外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
4.1.1 美国国有资产分类监管模式 |
4.1.2 英国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监管模式 |
4.1.3 法国国有资产双重监管模式 |
4.1.4 新加坡国有资产淡马锡监管模式 |
4.1.5 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经验启示 |
4.2 国内部分地区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
4.2.1 上海国有资产“三层次”监管模式 |
4.2.2 珠海国有资产“一委两局”监管模式 |
4.2.3 乌鲁木齐国有资产“两层半”监管模式 |
4.2.4 南宁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模式 |
4.2.5 国内国有资产监管的经验启示与借鉴意义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佛山市国资监管的对策 |
5.1 理顺政府、国资和企业的定位 |
5.1.1 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三层次国资监管体系 |
5.1.2 财政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分开和并重 |
5.1.3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
5.2 积极推行“大国资、全覆盖”监管模式 |
5.2.1 扩大对政府性资源的监管范围 |
5.2.2 加大与产融相结合的力度 |
5.2.3 市区分有联动相结合、上下互动共赢 |
5.3 提升国企经营管理水平 |
5.3.1 深化全面预算管理 |
5.3.2 完善考核与薪酬体系 |
5.3.3 实施精细化管理 |
5.3.4 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5.4 加强人才的保障 |
5.4.1 活化国企队伍 |
5.4.2 市场化手段配置管理人员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一) 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四、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 国内研究情况 |
(二) 国外研究情况 |
第一章 研究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研究的相关概念 |
(一) 国有资产的涵义及分类 |
(二) 国有资产监督与国有资产管理 |
(三) 政府能力及构成 |
(四) 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及构成 |
二、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 政府能力理论 |
(二) 公共产品理论 |
(三) 公共利益理论 |
(四) 委托代理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能力现状 |
一、目标监管能力现状 |
(一) “四个目标”监管的有机统一 |
(二) 目标监管,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
二、职能监管能力现状 |
(一) 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定位 |
(二) 职能监管,实现三层委托代理 |
三、权力资源监管能力现状 |
(一) 对权力资源的监管 |
(二) 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设置 |
四、制度监管能力现状 |
(一) 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化是一个过程 |
(二) 制度监管,重在落实 |
第三章 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现象突出——目标监管能力不足 |
(二) 履行出资人职责没有真正到位——权力资源监管能力不足 |
(三) 行政法律责任缺失——制度监管能力不足 |
(四) 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队伍不适应——职能监管能力不足 |
二、成因分析 |
(一) 国有资产监管目标多重性——社会原因 |
(二)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双重定位——体制原因 |
(三) 国有资产监管规制滞后——制度原因 |
(四) 国有资产监管改革的适应性不够——历史原因 |
第四章 提升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能力的对策 |
一、转变职能,提升目标监管能力 |
(一)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职能 |
(二)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政治、经济、社会、企业目标的协调统一 |
二、健全法制,提升制度监管能力 |
(一) 中央层面 |
(二) 省级地方政府层面 |
三、加强制衡,提升权力资源监管能力 |
(一) 设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监察委员会 |
(二) 加强审计监督 |
(三) 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
四、强化监管,提升职能监管能力 |
(一) 加强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队伍建设 |
(二) 转变监管方式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地方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研究[D]. 殷书建.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四川崇州市国资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D]. 王源.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4)
- [3]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律监管研究[D]. 徐浩.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研究[D]. 赵立新. 武汉大学, 2017(06)
- [5]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D]. 胡良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6]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杨鹏. 东北师范大学, 2015(12)
- [7]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研究[D]. 蒋科. 湖南大学, 2014(09)
- [8]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D]. 丁传斌.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9]佛山市国有资产监管问题研究[D]. 伍少球. 华南理工大学, 2013(S2)
- [10]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能力研究[D]. 杨牧磊. 云南大学,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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