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环保局公布五大环保案例(论文文献综述)
窦心妤[1](2021)在《公共环境政策执行偏差及优化对策的研究 ——以S市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政策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因含有大量重金属,不当处理会给人体、农作物与环境带来严重危害。为了更好地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执行我国公共环境政策,电动自行车的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问题应当引起关注。本文以促进公共环境政策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对利益兼容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的阐述,从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政策的演进过程入手,以S市实行的回收废旧铅蓄电池政策为案例,梳理中央有关部门及S市政府部门有关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的政策,详细阐述政府部门对地方政府部门管理行为的规定、对企业回收蓄电池行为的政策规定,同时对S市地方政府部门回收企业及个人执行该政策的行为进行分析,发现政策规定当中的公共诉求与执行政策部门的利益诉求存在着兼容与分歧,例如环保部门在监管本区域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时,能够做到的是监管和执法,无法做到的事监管的无力;企业在回收废旧铅蓄电池时,出于牟利考虑,能够做到申请相应的执照,但无法保证回收的数量和上交的税收数额;个人在出售或交付废旧铅蓄电池给企业时的做法,普遍是以便利和利润为主,不知道交予的企业或门店是否合规,从中总结得到政策执行中行为的一致与偏差。从利益兼容视角,得出在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兼顾的政策内容的执行中的执行行为是一致的。其次,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分歧的政策执行下,是发生了执行偏差。基于此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难以兼顾的结构性因素有环境政策的复杂性、政策的制定缺乏科学性、以及执行成本高等,决定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难以兼顾的。通过分析利益兼容程度与政策执行偏差程度,得到利益兼容程度越高,更多主体利益越一致,政策内容认同度越高,执行偏差越小,反之亦然,深入分析委托人与多个代理人在执行政策的时候,多个代理人与政府规定的政策内容产生的偏差的大小是政府大于企业大于个人的,以此探究在如何协调利益兼容程度时,应当首先协调的方面是协调政府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利益兼容,可以有效的完善国家公共环境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有效推进。
刘洋[2](2020)在《基层环保部门偏离执行困局及对策研究 ——基于地方政府影响的视角》文中提出基层环保部门是环保领域顶层设计和环保政策落实的终端实践者,其对环保政策有效执行不仅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要求,更关系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健全和完善,但现实中基层环保部门的偏离执行一直存在。中央近年来通过环保立法、环保督察、环保垂改等制度性回应对环境政策的偏离执行进行矫正且成效明显,但基层环保部门的政策执行情况和环境治理效果仍不如预想那般尽如人意,基层环保部门偏离执行困局亟待破解。文章基于对J县环境政策执行中地方政府和基层环保部门执行行为的历史现实观察,运用访谈、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以中央对环境政策执行矫正的立法规范、环保督察、体制垂改时期为时间分割点,整理出地方政府在不同时期对基层环保部门政策执行影响脉络,主要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基层环保部门政策执行历经立法规范、环保督察、体制改革等上层的制度性纠偏并取得显着成效,但偏离执行情况一直存在,形成困局。二是在上层矫正的各时期,地方政府对基层环保部门政策执行的影响并没有随着立法规范、治理模式调整和体制改革而消失,这成为基层环保部门偏离执行困局形成的重要原因。基于以上结论,文章继而对地方政府为何要影响和为何能影响两方面分析了地方政府影响基层环保部门偏离执行的机理:一是因为地方政府有影响的主观动机,即经济考核指标的作用;二是地方政府有能够影响的条件,即环保政策对地方政府行为约束不足和基层环保部门对地方政府在资源投入、执行组织以及人情关系上的依赖性。并根据以上结论提出了有利于破解基层环保部门偏离执行困局的对策,即改善经济指标导向的考核指标体系、强化环保机制刚性约束、增加环保政策资源投入等,以有效规避地方政府对基层部门的政策执行干预和“地方化”风险。文章研究运用既有的研究理论,深入基层环保部门运作的内核,通过对环境治理领域基层部门执行行为的历史和现实的归纳,对其偏离执行问题进行了多案例的延伸分析,探索出地方政府影响基层环保部门运行和施策的行为逻辑。实现政策在基层的完美落实和有效执行任重而道远,文章希冀开启对基层职能部门执行行为的新关注视角,全面提升基层职能部门的执行能力和工作效能。
葛俊良[3](2020)在《我国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民主协商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协商治理意味着环境治理由依靠政府威权解决问题向主体间达成合意的过程转变。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引导利益相关方理性互动,形成政策建议,有助于强化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而可视为健全环境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方向。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试图回答地方政府如何影响和塑造环境协商治理实践以及地方环境协商治理机制如何具体运行这两个关键问题。本研究首先对国内外常见的环境治理范式进行宏观层面的考察和梳理,分析和比较不同环境治理范式的主要内容和实践现状,着重探讨协商治理与多中心治理、协同治理、整体性治理、网络化治理等环境治理范式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认为协商治理是环境社会治理的一种基础性范式。在此基础上,依据环境议题属性和协商主体间关系标准,将国内环境协商治理实践划分为回应型、自治型、咨询型和监督型四种类型,并分别阐述其议题属性、协商功能、社会参与形式和制度化平台等。根据地方政府开展环境协商治理的利益动机,本研究从议题边界、功能定位、参与主体、程序流程和协商方式五个角度剖析国内环境协商治理的实践取向,指出其兼具公共性和工具性的双重治理动机,但基于治理有效性和社会控制的工具性取向更为明显。协商民主对公共理性的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被解决特定环境问题、规范公众参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组织机构职能、提供环境政策咨询和推动环境政策落实等工具性的协商动机所取代。从环境协商治理实践出发,笔者认为现阶段国内民主协商的重心停留在治理层面,聚焦于包括环境议题在内的社会民生事务,注重对社会各阶层意见和诉求的包容、吸纳和整合。通过协商民主与地方或基层治理的整合,以推动社会的动员、整合和合作,进而达成有效治理的目标,这也是协商民主本土化实践的基本特点之一。在对环境协商治理机制呈现出的这种工具性取向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选取Z省J市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协商主体的行为逻辑、主体间相互关系和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等问题的阐述,勾勒出J市环境协商治理的整体图景;并采用多案例比较的研究方法,从环境协商议题、环境协商策略和环境协商成效三个维度出发,分析地方环境协商治理的运行机制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发现,环境协商平台的搭建和协商参与者的挑选,体现出党委领导、利益相关和便于治理的原则;环境协商议题设置的关键在于响应者响应的有效性与积极性;公共性环境治理主体会根据具体协商情境,选取恰当的协商策略并加以组合式运用,使之与环境协商议题的特征相匹配;从所选案例来看,国内地方环境协商治理机制呈现出比较好的治理绩效,而环境协商治理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环境协商议题特征、协商策略运用以及这两者间的匹配性等因素的影响。
郑翔玉[4](2020)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研究》文中指出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方式,其实质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过滤机制。2015年6月,我国最先在北京等13个地区开展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经过两年的实践经验总结,在2017年修改《行政诉讼法》时正式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专项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的司法状态,”实际上就是要把更多的公益问题在诉前解决。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理论研究不深入,具体制度规定不明晰,致使诉前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本文致力于研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结合相关的理论和法律实践,通过分析实践中案例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措施,保障检察建议的有效执行,发挥诉前程序的重要作用,维护公共利益。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诉前检察建议一般理论的分析。首先阐述诉前检察建议的含义、与一般检察建议的区别以及遵循的原则;然后分析诉前检察建议的制度意义,包括节约司法资源、以行政权为主导的自我纠错机制、兼具程序启动属性和实体处理作用三个方面。第二部分是对诉前检察建议实践中的问题分析。通过四个案例,分析行政机关执行诉前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行政机关在执行诉前检察建议时仍存在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现象。其次,分析珲春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职案和延吉市环保局不依法履职案,反映出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诉前检察建议执行的审查标准结果导向偏重。最后,分析在诉前检察建议执行中监督保障机制的缺失,跟踪反馈机制不到位、沟通协调机制不通畅、救济机制缺乏。第三部分是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关于诉前检察建议缺乏详细立法规定,目前回复期限的设置过于僵硬;诉前检察建议内容制发不切实际、详略程度不统一;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于诉前检察建议在内容、执行的程度、执行期限上存在认识冲突;行政机关执行诉前检察建议受不可控因素限制、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协调配合难。第四部分是提高诉前检察建议实效性的举措。首先,应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可行性;其次,加强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检察建议执行中的沟通,创新人员交流机制,学习借鉴地方实践经验;再次,完善检察机关对于诉前检察建议的审查,明确行为与结果双重审查标准,规范检察机关审查方式;然后,建立检察建议执行的跟踪监督机制和救济保障机制。最后,发挥司法作用,提高检察建议的说理性。
李金锦[5](2020)在《环保约谈背景下地方政府环保政策执行差异探析 ——基于Y市与F市的比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保约谈是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举措,创新性地打破了传统的条块关系,以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与地方政府间面对面会谈的形式直击地方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成为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焦点事件。在环保约谈的背景之下,一些被约谈的地方政府的环保政策执行情况却显现出完全不同的情形。据统计,在2014-2018年间被约谈的76个地方政府中,既有以Y市为代表的铁腕治污的样本城市,也不乏F市等多个因治污不力被二次约谈的城市。基于对事实的思考,研究着力关注以下问题:(1)环保约谈前后Y市与F市的环保政策执行存在什么差异?(2)政策执行差异背后的影响因素是什么?为解决上述问题,研究选取了Y与F两个样本城市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文本分析法,借助“模糊—冲突”模型分析了约谈前后两地政策话语与执行行为的变化,深入发掘了政策执行特征差异;采用案例分析法,重现了政策发生转变的关键环节,剖析了影响政策执行差异的影响因素。基于理论回顾与实证分析,研究发现:(1)环保约谈后,两地的政策执行在政策属性、执行效力与特殊现象三个层次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Y市被约谈后,环保政策模糊性降低、冲突性提升,执行特征由试验性执行转变为了政治性执行,执行力度显着增强,出现了“超额完成现象”。F市的政策模糊性与冲突性都有所提升,执行力度没有显着变化,仍然保持了象征性执行的特征,最终出现“数据造假”的现象。(2)究其原因,三个影响因素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地方产业结构与空间布局的差异直接决定了环保政策执行的难度与效果的差异,两地反向变化的政治负激励因素是执行力度出现差异的重要原因,上级政府的支持等非正式激励因素是决定高效执行时间长短的关键。(3)研究证明,“模糊——冲突”模型中不同政策执行特征的支配性要素在环保约谈的特殊情境下没有发生改变,但是支配性要素的作用条件与具体阐释发生了变化,三个影响因素从本质上影响了这种变化。对此,研究对原模型做了进一步的适应性修正,并从产业结构、政府监管、参与主体三个维度探索了改善地方政府政策执行效果的路径选择。
宋婧[6](2019)在《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进入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环境带来了新机遇、新挑战,提出了新要求,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M市严格按照国家、省对试点地区的工作要求,在环境和信用有关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内,建设环境信用体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现象需要解决和改进,以适应M市“善治”要求。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访谈调查、个案研究,归纳总结等调研方法,以及社会治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改革日益深化的大背景下,从政府、企业、第三部门、社会公众四个层面分析了 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得出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应当从“金字塔”向“同心圆”转换,具有重要学术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金字塔”模式下,政府是领导者和组织者,做好和建立环境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功能设计、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企业作为主体和被评价方,努力加强环保自律;第三部门是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环保协会、环评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和环保组织分别发挥好绿色杠杆、行业自律、污染评估、信用服务和公益维权的职能;社会公众是监督者,监督企业环境行为,参与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媒体引导舆论,曝光和声讨企业污染行为。聚焦当前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问题。第一,“金字塔”型建设模式,没有充分发挥出企业、第三部门和社会公众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在环境信用之外的社会整体信用有待加强。第二,政府有关环境信用体系的顶层、功能、运行和保障机制还有待强化。第三,企业发展理念有待转变,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第四,第三部门没有高效运作。第五,社会公众环境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平衡,公众参与度不高,媒体舆论引导力度有待加强。论文还从理论角度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一,环境社会共治体系尚未健全,多元合作机制不够完善,政府依然承担大量职能。第二,环境治理资源配置决策主体分散,集体选择存在非均衡性,环境信用立宪、立法阶段缺失,大型集团搭便车问题突出。第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环境成本外部化现象普遍。针对这些问题,在借鉴国内外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先进经验与总结启示的基础上,提出了“同心圆”建设模式,给出了完善M市环境信用体系的对策。第一,政府主导,协同社会各界完善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加快政务、社会、商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支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并对四大主体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行为情况进行监管。第二,政府要优化和提升环境信用体系制度机制和功能定位,实现体系建设各责任主体在各环节无缝对接。第三,企业要树立坚定的环保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整个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机制。第四,第三部门要实现实质性运转,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绿色杠杆效用,环保协会要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环评机构要辅助环保部门提高监管水平,信用中介机构要为政府决策提供专业信用服务支持,环保组织要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维权服务。第五,社会公众要监督和积极参与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媒体要不断提升舆论监督效能。
王岳[7](2019)在《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理论探索与实践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规划体制改革,健全空间规划体系”,不同地域、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均加快了空间规划体系的研究与实践工作,为我国未来建立统一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九大以来,启动了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成立自然资源部,整合各部委的空间规划职能,从管理体制上为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创立了先决条件,开展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更显迫切。从实践层面来看,重庆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具有“直辖体制、省域架构”的双重特征。重庆的市情也反映出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探索,既是自下而上推动国家统一空间规划体系的地方探索,也可为我国其他广大地区带来更多启示。从学术层面来看,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研究有利于促进城乡规划学与生态学、地理学、空间治理等学术研究在现有纵向延伸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其他空间类规划学科优势、实现学术研究横向拓展,实现“空间规划”研究的学术发展。为此,以生态学、地理学、城乡规划学以及空间治理理论等多学科理论为基础,思考空间规划体系的价值导向、对象认知、技术构成和协调模式,结合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具体改革与实践经验,从理论构建、演变历程、实践探索和趋势研判等四个方面,开展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首先,梳理了国土空间“多尺度-多类型-多价值”的科学认知,提出了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理论框架。通过对国土空间的多尺度逻辑、多类型构成和多价值差异等理论问题分析,诠释了传统空间类规划对国土空间的多尺度分割、多类型错配和多价值缺失等基本矛盾。从顺应新时代新要求发展理念的视角,重新构建了空间规划体系的尺度学逻辑、类型学构成和多价值约束。研究指出,在传统“多龙治水”体制下的改革路径,不能解决空间规划体系的结构性矛盾。顺应国家和地方机构改革趋势,需要逐步构建1个规划+1个部门+1个法规+1个平台等四个“1”组成的空间规划体系。其次,立足地方实际,研究重庆空间格局及规划体系发展历程,提出了构建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现实基础。以时间为脉络,从重庆城乡空间格局和空间规划两个方面,分别对解放以来至1980年代的萌芽阶段、1980年代至重庆直辖前的成长阶段、直辖后十年期间的发展阶段、2007-2013年期间的交织阶段等四个历史时期,系统研究了解放以来重庆空间规划的演变历程,阐明了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在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管理机构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等三个方面的发展基础和现实约束。第三,以作者具体理论及实践工作为出发点,提炼了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由编制体系、管理机构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和支撑体系等四个部分构成的实践总结。系统分析了重庆自2013年以来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探索历程,并总结为:形成“五级三类+全覆盖+多规合一”工作模式,以规划全覆盖统筹多级多类编制体系;以现行管理机构的职能延伸推动协同管理机制的完善;以地方条例标准构建适应地域价值判断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划数据集成和交换机制整合跨部门的信息平台支撑体系。研究进一步指出,重庆空间规划体系2013年以来的改革实践,由于不涉及对现行管理机构和制度的调整,在实际运行中存在效率不高、协调统筹难度大等问题。为此,基于前文国土空间科学认知等理论框架研究,研判了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发展趋势,即建立四个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实现一个空间规划编制,保障一张蓝图干到底;实现一个空间规划管理机构建设,保障空间治理全域、全要素、全过程管控的一体化;颁布一个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将空间规划编制与管理机构设置建设法定化;建设一个空间规划支撑体系,强化空间规划体系的管理与运行。开展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研究,既是应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要求,也是应对各学科发展的现实需要。研究形成的相关结论,可以作为当前我国和地方空间规划体系改革工作的参考经验;同时,也可作为学术探索,进一步推动生态学、地理学、城乡规划学以及空间治理等理论体系的融合发展,促进空间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科学发展。
王裕根[8](2019)在《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立足于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组织行为,深入分析中央、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在推进国家环保法律执行的权力关系及其结构,从政府运作过程的视角揭示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并解释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对基层环保执法的塑造。从现实经验看来,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前提是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并通过有效途径把信号传递到县级环保执法部门。乡村企业污染总是发生在一定场域中,特定场域中的社会主体对污染认知和感受的差异化会影响环境利益的表达。村庄中不同农民认知观念、价值以及利益取向的差异化弱化了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力,直接影响了村庄社会的环境利益表达。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农民的弱组织性影响到国家执法力量的介入方式和强度。只有当农民组织起来反映自己所受的损害并释放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国家执法力量介入的力度才会加大。然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乡村企业排污行为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还依赖于国家的权威技术认定。国家在认定乡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时,污染认定的科技理性与村庄生活理性之间常常存在冲突。农民与企业发生环境利益冲突,县级环保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污染的界定存在权威支配、话语支配以及信息支配,农民基于生活理性对污染的认知话语常常被边缘化,这为乡镇政府和县级环保部门调解企业和农民的环境纠纷提供了巨大的回旋空间。与企业、乡镇政府以及县级环保部门数次利益博弈之后,农民渐渐陷入了“补偿陷阱”,象征性污染补偿逐步代替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监管。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与乡镇政府本身处于地方条块关系中。县级政府的立场和态度决定了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法律执行的立场和态度。受制于地方条块权力结构以及政商关系,具有执法权的县级环保部门并不会严格执法而是选择“以罚代管”策略,让法律不完全执行。“以罚代管”既协调了县领导与乡村企业的政商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然而,“以罚代管”并没有治理污染问题,反而使得乡村企业排污行为具有了正当性。尽管部分农民不断上访,但根据信访属地管理原则,乡村企业与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最终还是要乡镇政府进行处理。由此,在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时,没有执法权的乡镇政府必须协调好乡村企业和村庄农民的利益冲突关系。而受制于县级政府发展和稳定的双重考核机制、基层社会的权力—利益关系网以及自身治理资源的欠缺,乡镇政府往往会选择一种模糊性治理策略来对待污染问题。乡镇政府模糊化处理乡村企业和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实际上掩盖了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的环境监管责任。由于县级政府要维护乡村企业的利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再加上基层社会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络,所以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未能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真正重视乡村企业污染问题的治理,这导致国家环保法律实施始终处于“悬浮”状态,也即,地方条块环保履职实践存在执法目标偏离。与此同时,受污染影响的农民群体也遭遇了环境利益诉求表达上的挫败感。环保督察是一种在党政体制结构内推动环保法律执行的制度创新。中央环保督察通过各种方式传导政治压力让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地方党委政府也会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应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环境问题。县级党委政府在感知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之后,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问题高度重视,整合相关环境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力量开展联合执法,通过责任倒逼机制落实到每个执法者,此时基层环保执法力度加大。这就改变了以往法律执行的“悬浮”状态,使得国家法律渗透到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实践中。通过环保督察解决了一些底层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但受制于央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央难以有效监督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效果,中央环保督察难以倒逼地方对环境问题的整体性治理。因此,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只是得到中央的适度矫正。当中央的力量介入地方条块履职实践,此时条块关系中的央地关系能够充分发挥党政体制的政治整合功能。从法律执行角度看,当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很大时,中央能够通过政治整合的方式,把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行整合,打破国家环保法律在地方执行中梗阻,推动国家环保法律向基层社会渗透,同时对执法过程的利益冲突进行整合,让执法目标偏离得到适度矫正。但是,这种矫正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在动态中与执法偏离形成多次互动和博弈关系,并在偏离中寻适度。纵观基层环保执法的过程可以看到,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难以有效吸纳到常规环保执法的政府决策和执行中。当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无法得到地方政府有效吸纳和整合,导致执法目标偏离过大影响到中央的政治权威时,中央能够在既定的体制结构内创新系列制度推动环保法律执行。中央通过环保督察的形式创建了中央与基层群众的制度化联系,并通过政治压力传导重新激活了地方政府启动新一轮意见表达、政府决策以及政府执行的政府过程,从而让基层社会的环境利益能够被吸纳到地方政府决策和执行中。由此,以党政关系为基本的条块关系时刻存在弹性,这种富有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塑造着基层环保执法实践,并在实践中呈现波动性。
夏蓉[9](2019)在《地方政府河长制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以浙江省舟山市为例》文中认为2008年,河长制因在江苏省无锡市爆发的大规模蓝藻污染事件中发挥巨大作用,而被推广。与以往的“国家发文-地方试点-全面推广”的政策执行路线不同,河长制的产生遵循“地方创新-各地借鉴再创新-国家发文-全面推广”的政策路径。河长制作为新兴事物,以其“首长承包”和“行政问责”的本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改变了以往对河湖治理无人问津的现象,引起了地方主要党政负责人的高度重视。但目前河长制的理论跟进不足,具体成效还未明确,在学术界存在一些争议。如何将其打造为长效体制,仍需要研究和探讨。本文意在以案例研究的方式探究河长制这一创新实践所体现的治理理念,在总结成效的同时找出其目前存在的局限性。在界定“河长制”、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基于官僚制、善治、整体性治理理论,将浙江省舟山市作为焦点案例,对河长制度的创新之处进行分析并总结,以小见大。通过分析可知,河长制改变了以往分割式河湖治理缺陷,用整体性治理理念统筹政社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整合相关资源,大刀阔斧开展河湖治理,在近几年取得了不错的实践绩效。与传统河湖治理政策相比,河长制在价值观念、治理主体、治理逻辑以及治理方式上均有突破和创新。但由于环境条件的限制,目前整体性治理理念并没有发挥出最大效能,目前河长制仍存在决策权过度集中、主体责任模糊及考核标准不具体等不足,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法制落后、官僚体制痼疾与问责机制不完善。尽管现阶段的河长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但从其产生的环境效益来看还是利大于弊,仍应积极推广。本文尝试拓展整体性治理理念,从完善制度建设、追求公共利益、构建整体责任三方面出发,完善法律制度、问责制度等外部条件,将环保意识和道德理念内化于心,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寻求企业和社会的帮助,共同形成合力,探求河长制的改革发展路径,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水治理体制和生态环境制度,真正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
杨黎静[10](2018)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优化发展路径探索 ——以绍兴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物质财富的急剧增加,人们对良好生活品质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享有在优美环境中生活的环境权益成了全社会人类的普遍追求。然而空气、河流、土壤等环境污染的严峻现状,以及环境治理实践中政府管制失灵、市场调节失灵和公众志愿失灵等管理困境的存在表明,仅靠任何一方主体的单打独斗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质量的,只有政府、企业、公民、环保NGO等多方主体平等合作、协同治理才能实现公共生态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达成“环境善治”的理想目标。在我国国情下,长期的政府管制和环境权得不到法律明确的历史现实原因,使得我国公众对于自身的环境权利没有清醒的认识,对政府表现出了强烈的依赖,在环境治理中,口号多于行动。由于政府具有宏观管理高度和强大的资源配置能力,因此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中仍旧应当起到主导性作用。基于此前提,本文以绍兴市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实践为重点对象,研究如何在政府主导下,融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不同模式,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绍兴典型”。本文首先从理论的角度对环境治理、环境善治、公众、参与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和辨析,并阐释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生成逻辑和积极意义,架构了有效性分析模型。接着聚焦绍兴市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实践,从决策参与、过程参与、救济参与和政府主导的保障性机制四个主要方面进行研究,结合有效性分析模型和问卷调查对绍兴市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自上而下的“嘉兴经验”和自下而上的国外实践,提出绍兴市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优化路径,包括构建“绍兴典型”的整体性制度体系;制定《绍兴市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环境权、公众参与具体操作程序和责任追究;通过充分的信息公开和互动反馈构建政府-公众双向合作伙伴关系;加强环境宣传和环境教育,培养提升公众环境意识,并塑造将环境意识转化为环保实践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市环保局公布五大环保案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市环保局公布五大环保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1)公共环境政策执行偏差及优化对策的研究 ——以S市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政策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 理论视角 |
第四节 研究设计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设计 |
二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的政策规定及其公共利益诉求 |
第一节 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政策的演进过程 |
一 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相关政策的演进过程 |
二 回收电动自行车铅酸蓄废旧电池的核心政策分析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部门管理行为的政策规定 |
第三节 对企业回收废旧铅蓄电池行为的政策规定 |
第四节 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政策中的公共利益诉求 |
第三章 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政策的执行过程及其效果 |
第一节 地方环保部门监管的“努力”与“无力” |
一 地方环保部门监管的“努力”状态 |
二 地方环保部门监管的“无力”状态 |
第二节 企业回收废旧铅蓄电池过程中的“积极”与“消极” |
一 企业回收废旧铅蓄电池过程中的“积极”作为 |
二 企业回收废旧铅蓄电池过程中的“消极”作为 |
第三节 个人交付废旧铅蓄电池时的“合规”与“违规” |
一 个人交付废旧铅蓄电池的“合规”做法 |
二 个人交付废旧铅蓄电池的“违规”做法 |
第四节 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政策执行中的一致与偏差 |
一 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政策执行与政策规定一致的行为 |
二 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政策执行偏离政策规定的行为 |
第四章 环境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利益兼容视角 |
第一节 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兼顾的政策内容:执行一致 |
第二节 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分歧的政策内容:执行偏差 |
第三节 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难以兼顾的结构性因素 |
一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制约 |
二 环境政策的制定缺乏科学化决策 |
三 上下级之间的博弈困境 |
第四节 利益兼容程度与政策执行偏差程度的分析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情况调查问卷 |
致谢 |
(2)基层环保部门偏离执行困局及对策研究 ——基于地方政府影响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图 |
1.6 创新之处与不足 |
2 概念阐述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阐述 |
2.1.1 基层环保部门 |
2.1.2 偏离执行 |
2.2 理论基础 |
2.2.1 目标替代理论 |
2.2.2 条块关系理论 |
3 地方政府影响下基层环保部门偏离执行困局的形成——基于J县的分析 |
3.1 十八大前的目标替代时期(2012年以前) |
3.2 环保立法矫正时期(2012-2015年) |
3.2.1 环保立法矫正效果 |
3.2.2 偏离执行情况 |
3.3 环保督察矫正时期(2016-2018年) |
3.3.1 环保督察矫正效果 |
3.3.2 偏离执行情况 |
3.4 环保垂直管理改革时期(2019年至今) |
3.4.1 环保垂改矫正效果 |
3.4.2 偏离执行情况 |
3.5 小结 |
4 地方政府影响基层环保部门偏离执行的机理 |
4.1 经济指标相对环保指标的强势 |
4.2 环保机制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约束不足 |
4.2.1 环保政策制定的标准不明 |
4.2.2 环保政策执行的权责模糊 |
4.2.3 环保监督机制的运行不畅 |
4.2.4 环保问责机制的实施不力 |
4.3 基层环保部门对地方政府的依赖 |
4.3.1 对地方政府资源投入的依赖 |
4.3.2 执行过程中对地方组织的依赖 |
4.3.3 人情关系网络的交织 |
5 破解基层环保部门偏离执行困局的对策 |
5.1 改进考核体系,建设生态型责任政府 |
5.2 增强环保机制的刚性约束 |
5.2.1 完善政策制定和反馈机制 |
5.2.2 优化协调运行机制 |
5.2.3 健全责任分工机制 |
5.2.4 落实执行监督机制 |
5.2.5 规范执纪问责机制 |
5.3 增加环保政策执行的资源投入 |
5.3.1 增加环保财政资金的引导性投入 |
5.3.2 增强执行力量配备 |
5.3.3 完善人员激励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关于基层环保部门政策执行的访谈提纲 |
致谢 |
(3)我国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民主协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协商民主与协商治理的研究 |
1.2.2 关于环境民主的研究 |
1.2.3 关于当前中国环境治理困境的研究 |
1.2.4 关于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的研究 |
1.3 核心概念阐释 |
1.3.1 环境与环境治理 |
1.3.2 环境社会治理 |
1.3.3 协商治理 |
1.3.4 环境协商治理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章节安排 |
2 环境协商治理理论与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 |
2.1 常见的环境治理范式 |
2.1.1 环境单中心治理范式 |
2.1.2 环境多中心治理范式 |
2.1.3 环境协同治理范式 |
2.1.4 环境整体性治理范式 |
2.1.5 环境网络化治理范式 |
2.1.6 环境协商治理范式 |
2.2 环境协商治理的理论基础 |
2.2.1 环境建构主义理论 |
2.2.2 生态现代化理论 |
2.2.3 环境正义理论 |
2.2.4 环境民主理论 |
2.3 环境协商治理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
2.4 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 |
3 我国地方环境协商治理的四种实践 |
3.1 国内地方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类型划分 |
3.2 回应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3 自治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4 咨询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4.1 人民政协制度框架下的环境协商 |
3.4.2 环境议题的协商式电视问政 |
3.5 监督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5.1 专题询问会 |
3.5.2 环保社会组织的协商监督 |
4 民主协商:我国地方环境治理的一种工具性机制 |
4.1 环境协商治理的议题边界 |
4.2 环境协商治理的功能定位 |
4.3 环境协商治理的主体挑选 |
4.4 环境协商治理的程序设计 |
4.5 环境协商治理的方式选择 |
5 环境协商治理何以可能:基于Z省J市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案例分析 |
5.1 Z省J市开展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基本情况 |
5.1.1 Z省J市开展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主要背景 |
5.1.2 Z省J市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参与主体及相互间关系 |
5.1.3 Z省J市各方力量参与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行为逻辑 |
5.2 Z省J市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的建构 |
5.2.1 环境公民身份的塑造 |
5.2.2 环境协商治理具体机制的建构 |
5.3 我国地方环境协商治理运行机制的多案例比较 |
5.3.1 选取案例的基本情况介绍 |
5.3.2 我国地方环境协商治理运行机制的组织基础 |
5.3.3 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的议题设置:环境问题如何被建构为环境协商议题? |
5.3.4 环境协商治理的策略选择:注重与环境协商议题特征的匹配性 |
5.3.5 环境协商治理的效果 |
5.3.6 小结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一般理论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内涵 |
1.诉前检察建议的含义 |
2.诉前检察建议与一般检察建议的区别 |
3.诉前检察建议遵循的原则 |
(二)诉前检察建议的制度意义 |
1.发挥以行政权为主导的自我纠错机制作用 |
2.兼具程序启动属性和实体处理作用 |
3.节约司法资源 |
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不执行或惰怠 |
1.行政机关不执行检察建议 |
2.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检察建议 |
(二)诉前检察建议执行的审查标准结果导向偏重 |
1.珲春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2.延吉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3.两则案例的对比分析 |
(三)诉前检察建议执行监督保障机制的缺失 |
1.跟踪反馈机制不到位 |
2.沟通协调机制不通畅 |
3.救济机制缺乏 |
三、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执行中问题的原因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相关立法不完善 |
1.缺乏详细立法规定 |
2.诉前检察建议两个月的回复期限设置过于僵硬 |
(二)诉前检察建议内容缺乏规范性 |
1.诉前检察建议内容详略不统一 |
2.诉前检察建议可操作性不够 |
(三)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的执行认知不同 |
1.双方对诉前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认识不同 |
2.双方对诉前检察建议执行的期限理解不同 |
3.双方对诉前检察建议执行的程度要求不同 |
(四)行政机关执行诉前检察建议受客观因素阻碍 |
1.行政机关整改受不可控因素限制 |
2.行政机关联合执法的协调配合难 |
四、提高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实效性的举措 |
(一)提高诉前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可行性 |
1.提高检察建议质量,保障顺利执行 |
2.合理设置弹性的检察建议履职期限 |
3.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 |
(二)加强诉前检察建议执行中的沟通 |
1.探索创新人员交流机制 |
2.借鉴地方经验,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
(三)完善检察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执行的审查机制 |
1.明确诉前检察建议执行的审查标准 |
2.完善诉前检察建议执行的审查方式 |
(四)完善诉前检察建议执行的监督保障机制 |
1.建立多元化的跟踪监督机制 |
2.建立“两阶段”救济保障机制 |
(五)发挥司法作用,提高检察建议的说理性 |
1.出台司法解释 |
2.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环保约谈背景下地方政府环保政策执行差异探析 ——基于Y市与F市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政策执行的基础理论 |
1.2.2 中国政策执行理论的发展 |
1.2.3 中国地方环保政策执行研究变量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思路 |
2.1 政策执行背景的特殊性分析 |
2.2 “模糊—冲突”模型及其局限性 |
2.3 环保政策执行差异的研究思路 |
第三章 Y市政策执行特征演变 |
3.1 Y市基本概况 |
3.2 政策文本话语透视:“一升一降”的政策属性 |
3.2.1 约谈前试验性执行特征:高模糊—低冲突 |
3.2.2 约谈后政治性执行特征:低模糊—高冲突 |
3.3 地方政府行为背后:显着转变的执行效力 |
3.3.1 典型表现:从“免环评”到“铁腕治污” |
3.3.2 执行结果:超额完成现象 |
第四章 F市政策执行特征演变 |
4.1 F市基本概况 |
4.2 政策文本话语透视:“同向变化”的政策属性 |
4.2.1 约谈前象征性执行特征:高模糊—高冲突 |
4.2.2 约谈失效现象:象征性执行特征的持续 |
4.3 地方政府行为背后:执行效力不佳 |
4.3.1 典型表现:一场“伪作为”下的争辩 |
4.3.2 执行结果:数据造假现象 |
第五章 环保政策执行关键性影响因素分析 |
5.1 政策属性背后的经济因素:产业结构与空间布局 |
5.1.1 产业结构决定执行难度 |
5.1.2 空间布局影响执行效果 |
5.2 执行效力背后的政治因素:政治负激励 |
5.2.1 负激励内容:强大的问责压力 |
5.2.2 负激励差异:问责压力的反向变化 |
5.2.3 作用过程:从常规型任务到政治任务 |
5.3 超额完成现象的背后:非正式激励 |
5.3.1 传统逻辑的解释困境 |
5.3.2 超额完成的动机:塑造忠诚形象 |
5.3.3 超额完成的关键:上级政府的支持 |
第六章 提升地方环保政策执行效果的路径选择 |
6.1 稳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6.1.1 分类分域指导产业调整 |
6.1.2 因地制宜确定调整时长 |
6.2 科学评估环保治理绩效 |
6.3 构建环保共治的良好格局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7.1 理论反思:“模糊—冲突”模型适应性修正 |
7.2 现实思考:环保约谈并非“特效药” |
附录1: 访谈记录摘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一) 国内研究 |
(二) 国外研究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访谈调查法 |
(三) 个案研究法 |
(四) 归纳总结法 |
五、研究思路 |
(一) 研究路线图 |
(二)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工具 |
一、基本概念 |
(一) 环境污染 |
(二) 环境信用体系 |
(三) 治理 |
二、理论工具 |
(一) 社会治理理论 |
(二) 公共选择理论 |
(三)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
第二章 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金字塔”模式 |
一、政府作为领导者和组织者,主要行使监管职能 |
(一) 做好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和联动机制等顶层设计 |
(二) 发挥环境信用体系治理、预警与防范三大功能 |
(三) 建立环境信用体系实践应用的六大运行机制 |
(四) 建立工作沟通、环保执法与宣传引导三大保障机制 |
二、企业作为主体和被评价方,努力加强环保自律 |
(一) 逐步树立环保社会责任意识 |
(二) 初步建立起环保内控机制 |
(三) 配合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
三、第三部门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大力配合政府开展共治 |
(一) 金融机构发挥杠杆作用,引导企业绿色发展 |
(二) 环保协会强化行业自律,推进自我规范和约束 |
(三) 环评机构加强项目评估,提出污染防治建议 |
(四) 信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支持政府科学评价 |
(五) 环保组织引导公众维权,对污染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
四、社会公众作为监督者,积极参与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
(一) 社会公众监督企业环境行为,参与体系建设 |
(二) 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声讨污染行为 |
第三章 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 |
一、政府角度 |
(一) 制度体系和联动机制等顶层设计还有待强化 |
(二) 没有精准认清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定位 |
(三) 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六大运行机制亟需健全 |
(四) 环保执法和宣传引导等保障措施仍待完善 |
二、企业角度 |
(一) 企业发展理念有待转变 |
(二) 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 |
(三) 企业污染治理投入水平不高 |
三、第三部门角度 |
(一) 金融机构绿色杠杆作用效能还有待提升 |
(二) 环保协会行业自律职能没有得到真正发挥 |
(三) 环评机构水平参差不齐 |
(四) 信用中介服务市场有待发展壮大 |
(五) 环保组织公益维权力度不大 |
四、社会公众角度 |
(一) 公众环境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平衡 |
(二) 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公众参与度有待提高 |
(三) 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力度有待加强 |
第四章 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环境污染社会共治体系尚未健全,各方职能未有效发挥 |
(一) 多元合作机制不够完善,政府依然承担大量职责 |
(二) 政府简政放权改革任重而道远 |
(三) 企业、第三部门和社会公众参与共治的责任意识不强 |
二、集体选择存在非均衡性,较难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
(一) 环境治理资源配置决策主体分散,决策权重分配不均 |
(二) 立宪和立法阶段缺失,行政和司法阶段矛盾突出 |
(三) 大型集团搭便车问题突出,导致公共选择决策次优化 |
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环境成本外部化现象普遍 |
(一) 企业环境责任意识有待提高 |
(二)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盲目提高外部成本 |
(三) 企业发展过程中忽视了人的价值 |
第五章 国内外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
一、国外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 |
(一) 美国 |
(二) 欧盟 |
(三) 日本 |
二、国内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 |
(一) 广东省 |
(二) 浙江省 |
(三) 南通市 |
三、启示 |
(一) 法律保障健全与否是国内外体系建设的本质区别 |
(二) 政府部门的主导是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成败的关键 |
(三) 环境信用体系在建设过程中不断健全深化 |
(四)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 |
(五) 发挥企业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
(六) 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是影响体系建设的关键要素 |
第六章 构建“同心圆”完善M市环境信用体系的对策 |
一、政府层面 |
(一) 强化顶层设计,提升和优化环境信用体系制度机制 |
(二) 提升功能定位,发挥环境信用对M市发展助推作用 |
(三) 优化运行机制,实现四大责任主体在各环节无缝对接 |
(四) 健全保障机制,支撑环境信用体系合法合规运转 |
二、企业层面 |
(一) 树立坚定的环保社会责任意识 |
(二) 积极参与整个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
(三) 完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机制 |
三、第三部门层面 |
(一)金融机构要创新开发绿色产品,提高绿色杠杆效用 |
(二) 环保协会要诚信自律,引导会员形成环保自觉 |
(三) 环评机构要提高专业性,辅助环保部门提高监管水平 |
(四) 信用中介机构要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政府科学决策 |
(五) 环保组织要借鉴国际组织先进经验,提供维权服务 |
四、社会公众层面 |
(一) 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和监督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
(二) 新闻媒体要拓展宣传曝光途径,提升舆论监督效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理论探索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家空间治理现代化的政策演进 |
1.1.2 国家和地方空间规划体系的实践探索 |
1.2 研究对象 |
1.2.1 空间规划体系 |
1.2.2 重庆市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推动生态文明的转型发展 |
1.3.2 探索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理论与实践 |
1.3.3 构建空间治理体系改革的具体路径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2 空间规划体系的理论与实践进展 |
2.1 空间规划体系的理论基础 |
2.1.1 生态学理论的价值导向 |
2.1.2 地理学理论的对象认知 |
2.1.3 城乡规划学理论的技术构成 |
2.1.4 空间治理理论的协调模式 |
2.2 国外空间规划体系研究与实践进展 |
2.2.1 国外空间规划体系的研究进展 |
2.2.2 国外空间规划体系的实践进展 |
2.3 国内空间规划体系研究与实践进展 |
2.3.1 国内空间规划体系的研究进展 |
2.3.2 国内空间规划体系的实践进展 |
2.4 空间规划体系的问题认知 |
2.4.1 理论与实践的新进展 |
2.4.2 对当前理论与实践的问题认知 |
2.5 小结 |
3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理论框架 |
3.1 国土空间的科学认知 |
3.1.1 国土空间的多尺度逻辑 |
3.1.2 国土空间的多类型构成 |
3.1.3 国土空间的多价值差异 |
3.2 传统空间类规划的基本矛盾 |
3.2.1 传统规划类型的空间多尺度分割 |
3.2.2 传统规划类型的空间多类型错配 |
3.2.3 传统规划类型的空间多价值缺失 |
3.3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理论判断 |
3.3.1 顺应新时代新要求发展理念 |
3.3.2 构建空间规划体系的尺度学逻辑 |
3.3.3 梳理空间规划体系的类型学构成 |
3.3.4 回应空间规划体系的多价值约束 |
3.4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解决方案 |
3.4.1 总体构思 |
3.4.2 整体框架 |
4 重庆空间规划的演变历程 |
4.1 解放以来至1980 年代的萌芽阶段 |
4.1.1 重庆城乡空间格局的演变 |
4.1.2 重庆空间规划的演变 |
4.1.3 小结 |
4.2 1980 年代至重庆直辖前的成长阶段 |
4.2.1 重庆城乡空间格局的演变 |
4.2.2 重庆空间规划的演变 |
4.2.3 小结 |
4.3 直辖后十年期间的发展阶段 |
4.3.1 重庆城乡空间格局的演变 |
4.3.2 重庆空间规划的演变 |
4.3.3 小结 |
4.4 2007 —2013 年期间的交织阶段 |
4.4.1 重庆城乡空间格局的演变 |
4.4.2 重庆空间规划的演变 |
4.4.3 小结 |
4.5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现实基础 |
4.5.1 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
4.5.2 空间规划管理机构体系 |
4.5.3 空间规划法律法规体系 |
4.5.4 空间规划支撑体系 |
4.6 本章小结 |
5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探索的总体实践 |
5.1 面向现实基础的实践探索整体框架 |
5.2 以规划全覆盖统筹多级多类编制体系 |
5.2.1 “五级三类+全覆盖+多规合一”统筹路径 |
5.2.2 以法定规划实现空间分级统筹 |
5.2.3 以专业专项规划实现分类统筹 |
5.2.4 “全覆盖+多规合一”实现空间全域全要素统筹 |
5.3 以管理机构职能延伸构建协同管制机制 |
5.3.1 规划委员会机构的协同管制探索 |
5.3.2 分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层级协同 |
5.3.3 分类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类别协同 |
5.4 以地方条例标准构建适应地域价值的法规体系 |
5.4.1 各项规划条例的地域适应性探索 |
5.4.2 不同技术规定的价值差异化探索 |
5.5 以规划数据集成交换整合跨部门信息平台 |
5.5.1 部门内部信息平台的数据完整性 |
5.5.2 部门之间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 |
5.6 小结 |
6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趋势研判 |
6.1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1.0 版”的局限性 |
6.1.1 跨部门跨地域规划动态协调的有限效率 |
6.1.2 行政职能有限延伸不能解决分割管理根本问题 |
6.1.3 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全域全覆盖全过程管理需求 |
6.1.4 分头建设规划支撑体系欠缺信息数据整合 |
6.2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2.0 版”构建导向 |
6.2.1 落实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 |
6.2.2 对应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尺度”属性 |
6.2.3 对应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类型”属性 |
6.2.4 对应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价值”属性 |
6.3 构建“全域全要素全过程”覆盖的编制体系 |
6.3.1 落实国家生态文明思想与资源价值观 |
6.3.2 构建“五级两类两阶段”的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
6.3.3 重点类型空间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
6.4 建立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管理机构 |
6.4.1 建立对应国家生态与资源管控整合行政机构 |
6.4.2 加强内部职能机构的有效延伸与设置 |
6.4.3 实现远郊区县空间规划管理机构的有效设置 |
6.4.4 强化全市空间规划管理机构末端的建设 |
6.5 构建衔接有序顺应地域需求的法律法规体系 |
6.5.1 适应重庆空间规划管理地域化需求 |
6.5.2 顺应生态文明与资源的底线管控 |
6.6 建立智能化系统运作的跨行跨级支撑平台 |
6.6.1 建立全市统一的国土空间信息联动平台 |
6.6.2 建立基础标准体系和数据共享机制 |
6.6.3 实现对全域空间规划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
6.7 小结 |
7 研究结论 |
7.1 主要结论 |
7.1.1 重庆空间规划的演变历程 |
7.1.2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探索实践 |
7.1.3 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探索 |
7.2 主要创新 |
7.2.1 提炼了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实践经验 |
7.2.2 构建了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理论框架 |
7.2.3 提出了重庆空间规划体系的改革路径 |
7.3 后续研究展望 |
7.3.1 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具体操作方法 |
7.3.2 空间规划的实施机制 |
7.3.3 空间治理中的区域与部门协调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B 作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研究课题情况 |
C 作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学术成果奖励情况 |
D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8)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回顾与评述 |
三、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田野工作 |
五、本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乡村企业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及其执行体制 |
第一节 环保立法的基本概况 |
第二节 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实施的组织机构 |
一、现行环境法律体系规定的执法部门 |
二、环保部门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 |
第三节 乡村企业污染监管的执法体制 |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
二、基层环保执法权的配置结构 |
三、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中的“条”和“块” |
第二章 环保执法的社会基础 |
第一节 矿山企业的环境污染 |
一、“矿业大镇” |
二、盛朝矿业公司 |
三、恒久矿业公司 |
四、“被污染包围的村庄” |
第二节 村庄不同主体的差异化认知 |
一、污染受害不同 |
二、农民环境利益分化 |
第三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村庄语境 |
一、农民的弱组织性 |
二、自利的村干部 |
三、上访的集体行动困境 |
第三章 环保执法的技术依赖及其后果 |
第一节 污染认定的技术标准 |
第二节 技术理性与生活理性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环保执法的技术支配形式 |
一、权威支配: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 |
二、话语支配:污染识别的专业知识 |
三、信息支配:污染信息的非开放性 |
第四节 技术支配的后果 |
一、技术权力支配排斥农民参与 |
二、象征性补偿代替法律监管 |
第四章 县级环保部门“以罚代管”的制度逻辑 |
第一节 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其基本特性 |
一、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特性 |
第二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组织环境和“以罚代管”策略 |
一、组织内部执行力不足 |
二、组织之间的关系制约 |
三、“以罚代管”的执法策略 |
第三节 “以罚代管”的生成机制 |
一、政商关系的嵌入 |
二、企业与执法者的合作博弈 |
第四节 “以罚代管”的社会后果 |
一、污染问题得不到精准治理 |
二、执法目标的消解 |
第五章 乡镇政府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治理 |
第一节 环境上访的属地管理 |
一、农民环境上访 |
二、乡镇政府模糊性应对 |
第二节 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因素和策略选择 |
一、乡镇履职中的模糊性因素 |
二、模糊性治理的实践 |
第三节 模糊性治理的结构动因 |
一、发展与稳定的双重考核体制 |
二、权力-利益关系网络 |
三、属地监管的“悬浮” |
第四节 模糊性治理对环保法律目标的消解 |
第六章 中央环保督察背景下地方政府的组织应对 |
第一节 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与环保督察 |
一、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 |
二、环保督察 |
三、中央环保督察的组织机制和目标 |
第二节 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传导 |
一、自上而下的组织动员与自下而上的群众信访 |
二、政治压力传导的形式 |
三、地方政府应对的组织机构 |
第三节 “一切为了通过”:政治高压下乡村企业污染的运动式治理 |
一、领导注意力传递 |
二、执法力量整合 |
三、责任倒逼机制 |
第四节 环保督察的治理限度 |
一、中央难以监督地方环境治理效果 |
二、地方临时性应对而非整体性治理 |
结语 |
一、基层环保执法的实践样态 |
二、执法目标偏离与适度矫正 |
三、基层环保执法的政治逻辑 |
四、基层环保执法的弹性体制结构与改革挑战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一 调研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二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及档案资料 |
附录三 全国部分乡村企业污染案例(2008-2018) |
致谢 |
(9)地方政府河长制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以浙江省舟山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与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结构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结构 |
1.5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可能的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2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河长制 |
2.1.2 生态文明 |
2.1.3 绩效考核 |
2.1.4 长效管理体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官僚制 |
2.2.2 善治理论 |
2.2.3 整体性治理 |
3 舟山市河长制的起源与发展 |
3.1 河长制的历史溯源 |
3.1.1 传统河湖治理的实践困境 |
3.1.2 河长制的产生 |
3.2 河长制的推行与发展 |
3.2.1 河长制的全面推行 |
3.2.2 浙江省的“五水共治”与河长制 |
3.3 舟山市河长制的发展 |
3.3.1 舟山市概况 |
3.3.2 舟山市河长制的资金保障 |
3.3.3 舟山市河长制的治水效率 |
4 舟山市河长制管理体制的基本构成 |
4.1 舟山市河长制的保障制度 |
4.1.1 舟山市“河长制”的政策构成 |
4.1.2 舟山市“河长制”的目标 |
4.2 舟山市河长制的组织架构 |
4.2.1 河长的构成与分工 |
4.2.2 “河长办”与相关职能部门 |
4.2.3 市场与社会力量 |
4.3 舟山市河长制的运行机制 |
4.3.1 河湖治理的相关机制 |
4.3.2 河长制内部协作 |
4.3.3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
5 舟山市河长制管理体制的创新逻辑 |
5.1 价值观念的提升:以生态文明为导向 |
5.1.1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理念 |
5.1.2 从“黑色GDP”到“绿色GDP”的发展理念 |
5.2 治理主体多元化:公私部门参与 |
5.2.1 基于行政首长负责的政府主导 |
5.2.2 “民间河长”共同参与 |
5.2.3 企业共同治理 |
5.3 治理逻辑的转变:从分割式到整体性 |
5.3.1 整体性角度下的“一河一策”制度 |
5.3.2 “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 |
5.3.3 基于部门协同的综合监管 |
5.4 治理方式现代化:以信息技术为支撑 |
5.4.1 从“总体-支配型”到“技术-治理型” |
5.4.2 “互联网+”背景下的智慧河长 |
5.4.3 “水下森林”生态修复 |
5.5 小结 |
6 舟山市河长制管理体制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
6.1 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 |
6.1.1 决策权过度集中,“人治”特征明显 |
6.1.2 部门事务交叉,主体责任模糊 |
6.1.3 考核标准不具体,真实性存疑 |
6.2 管理体制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
6.2.1 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
6.2.2 官僚体制内在缺陷 |
6.2.3 问责机制不完善 |
7 政策建议与结论 |
7.1 政策建议 |
7.1.1 完善制度建设,健全考核机制 |
7.1.2 追求公共利益,传递“善治”目标 |
7.1.3 构建整体责任,形成“治水”合力 |
7.2 结论与思考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优化发展路径探索 ——以绍兴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现实背景 |
1.1.2 政策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环境治理的概念及内涵 |
2.1.1 治理、善治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
2.1.2 环境治理的基本概念 |
2.2 公众参与的概念及内涵 |
2.2.1 公众的范围界分 |
2.2.2 参与的定位 |
2.3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生成逻辑和积极意义 |
2.3.1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生成逻辑 |
2.3.2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意义 |
2.4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有效性分析模型 |
2.4.1 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 |
2.4.2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有效性评价模型构建 |
第3章 绍兴市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现状 |
3.1 决策参与 |
3.1.1 环境影响评价参与 |
3.1.2 公众参与环境立法 |
3.1.3 自主制定团体标准 |
3.1.4 社情民意信息采集 |
3.2 过程参与 |
3.2.1 “点单式”环境执法 |
3.2.2 环境监管“网格化” |
3.2.3 “河长制”管理河道 |
3.2.4 履职“社会化”评价 |
3.3 救济参与 |
3.3.1 环境信访投诉 |
3.3.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
3.4 政府主导的保障性机制 |
3.4.1 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
3.4.2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
3.4.3 立体环境宣传教育 |
第4章 绍兴市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中的问题分析 |
4.1 绍兴市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有效性分析 |
4.2 绍兴市公众参与环境治理问卷调查 |
4.3 绍兴市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现有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整合 |
4.3.2 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有待进一步规范 |
4.3.3 官民信任关系有待进一步建立 |
4.3.4 公众自发参与有待进一步激励 |
第5章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优化路径 |
5.1 国内外可借鉴的实践经验研究 |
5.1.1 授权合作的嘉兴经验研究 |
5.1.2 外国实践可借鉴因素研究 |
5.2 绍兴市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优化的对策与建议 |
5.2.1 打造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绍兴典型” |
5.2.2 制定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地方性法规 |
5.2.3 构建政府-公众双向合作伙伴关系 |
5.2.4 塑造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社会文化基础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市环保局公布五大环保案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共环境政策执行偏差及优化对策的研究 ——以S市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政策为例[D]. 窦心妤.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基层环保部门偏离执行困局及对策研究 ——基于地方政府影响的视角[D]. 刘洋. 山东农业大学, 2020(03)
- [3]我国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民主协商机制研究[D]. 葛俊良. 浙江大学, 2020(02)
- [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研究[D]. 郑翔玉. 河南大学, 2020(02)
- [5]环保约谈背景下地方政府环保政策执行差异探析 ——基于Y市与F市的比较[D]. 李金锦. 山东大学, 2020(02)
- [6]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 宋婧. 苏州大学, 2019(06)
- [7]重庆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理论探索与实践研究[D]. 王岳. 重庆大学, 2019(01)
- [8]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D]. 王裕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9]地方政府河长制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以浙江省舟山市为例[D]. 夏蓉.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6)
- [10]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优化发展路径探索 ——以绍兴市为例[D]. 杨黎静.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