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对原产地规则的利用(论文文献综述)
郭志尧[1](2021)在《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已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9个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并在双边及诸边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的签署,标志着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作为自由贸易区优惠功能实现的重要工具,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Ro O)的职能从中性的海关技术工具逐渐演变为歧视性的贸易战略工具,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流动和投资流动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国际分工层次细化至工序分工,跨国公司通过企业间(内)横向及纵向的投资流动和贸易流动,不断地将分散在全球范围内的子公司和非一体化的供应商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当前全球价值链(Global Value Chains,GVCs)分工。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FTAs Ro O)不仅防止了非成员国的“搭便车”(Free-ride)行为,并且通过区域内中间品采购、外商投资流入和离岸外包等跨国公司跨境生产策略影响了区域内(外)的贸易流动和投资流动,从而影响了一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因此,研究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运用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经济效应理论、跨国公司跨境生产理论和全球价值链理论,深入剖析了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机制和影响效果,并借助修正的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测算体系和贸易增加值(Trade in value-added)核算体系进行实证检验。本文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结论归纳如下:第一,通过阐述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发展历程及结构特征,并选择泛欧和北美两大主流原产地规则模式进行比较,明确了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发展特征及演进趋势:(1)由过去区域价值含量标准(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向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hange of tariff classification,CT)演变;(2)原产地标准的制定由过去协调制度(The Harmonised System,HS)2位数税目层面向HS6位数税目(全税目)层面转变;(3)在自由贸易区升级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原产地规则以适应本国(全球)的产业发展特征。(4)逐步在更大的产品范围内适用可选择性标准以提高企业对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的利用率。第二,在Estevaderordal(2000)七分制法和Productivity Commission(2004)PC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标准的结构分布,通过引入制度性原产地规则中的累计规则、微量条款、原产地证明,创新性地提出了一套适合测算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的测算体系,并根据限制指数测算结果分析了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合理性,发现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基本合理,但缺乏统一性、灵活性和精准性。第三,借助贸易增加值核算法,利用对外经贸大学全球价值链数据库(UIBEGVC Index),测算并分析了包含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经济体以及中国自由贸易区缔约国的全球价值链参与度(GVC participation)和全球价值链地位指数(GVC position)。结果显示,中国的全球价值链前向参与度(GVC forward participation)整体呈上升趋势,但上升幅度不大;而全球价值链后向参与度(GVC backward participation)整体呈下降趋势,下降幅度较大。与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相比,中国全球价值链参与度处于较低水平,且以后向参与方式为主;与中国自由贸易区缔约国相比,中国的全球价值链参与度处在中游水平。中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指数远低于日本和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的水平,而中国自由贸易区缔约国智利、秘鲁和澳大利亚等资源型经济体则位于价值链的上游环节。但是,在各经济体中,中国全球价值链地位指数的增长趋势最为明显。第四,以全球价值链分工是跨国公司跨境生产分享(Cross-border production sharing)或跨境生产活动(Cross-border production activity)的结果为切入点,运用原产地规则的经济效应理论,对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影响全球价值链地位的理论机制和传导路径展开研究。研究表明,原产地规则通过跨国公司生产的全球化战略,影响了一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及其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具体表述为:跨国公司通过企业间(内)的贸易流动和投资流动将分散在全球范围内的各级供应商和附属公司有序地组织在一起,形成增值环节不同的全球价值链分工。原产地规则对最终产品来源地的限制迫使企业更多地在区域内从事采购、投资和外包等生产组织活动,从而影响了企业间(内)的贸易流动和投资流动,进而影响了一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进一步,在原产地规则影响一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理论分析基础上,引入中间品进(出)口和外商投资流入对全球价值链地位的作用机制,阐述原产地规则对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路径,得出原产地规则通过中间品进(出)口和外商投资流入的技术溢出效应提高了一国产业制造能力,进而提升了一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第五,以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全球价值链地位影响机制的理论分析为基础,借助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测算体系和全球价值链指标测算法,使用计量工具并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对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逻辑关系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取决于原产地规则包含的具体条款:(1)在不考虑制度性条款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不显着,表现在原产地规则对中国与自由贸易区缔约国的全球价值链后向参与度以及中国在两国间价值链的位置没有显着影响;(2)引入制度性条款的复合原产地规则显着影响了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表现在复合原产地规则对中国与自由贸易区缔约国的全球价值链后向参与度有显着影响且呈倒“U”型关系;对中国在两国间价值链的位置有显着影响且呈“U”型关系。本文创新点主要包括:(1)运用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经济效应的分析框架,以跨国公司跨境生产为中介点,探究了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全球价值链地位的逻辑关系,得出原产地规则通过对外直接投资、中间品采购和合规成本影响了企业间(内)的贸易流动和投资流动,进而影响了一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以及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2)在现有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测算方法基础上,结合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特征,通过引入制度性规则中的累计条款、微小含量和原产地证明,创新性地提出了一套适合测度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的测算体系,在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测算体系方面取得较大突破。(3)摒弃过去在传统贸易数据和贸易增加值数据等总量层面的分析,本文借助贸易增加值核算方法,分析了中国与自由贸易区缔约国在全球价值链参与度和全球价值链位置等指标方面的贸易联系,并得出中国整体处于双边价值链分工的中下游环节。
李保平[2](2020)在《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并于1993年12月正式生效,是全球最重要的多边环境公约之一。《公约》确立了三大目标,即: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名古屋议定书》是专门针对实现第三个目标而缔结的具体协议。《议定书》规定了利用方获取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应得到提供方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在“共同商定条件”下与提供方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此等资源而产生的惠益。惠益可包括适当转让技术或提供资金等形式,亦应顾及遗传资源和生物技术的所有权问题。《名古屋议定书》生效后,各缔约方通过立法、行政或政策等措施积极履行公约义务。由于国情和体制的差异性,中国在履行《议定书》时遇到较多的“水土不服”问题,至今尚未建成有效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本文通过系统梳理《议定书》条款,结合中国实际,识别出当前亟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1)法律术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和应用。(2)如何实施不同权属类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3)中国如何协调与《议定书》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解决好上述关键问题有利于我国的履约工作。本研究选取了湖南、广西等少数民族地区作为研究区域,通过民族生态学田野调查,运用多学科交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等方法,比较研究了壮族、瑶族、毛南族等少数民族社区与“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异同,构建了“土着和地方社区”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湖南保靖黄金茶、广西桂林罗汉果等案例进行实地调研和专利审查,探讨了不同权属类型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通过对广西参与式玉米品种选育、瑶族传统医药知识等案例的实证研究,探讨了在履行《议定书》过程中如何协调与其他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果如下:1、法律用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与应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提出了“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名古屋议定书》关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很多核心条款都涉及到“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别规定了使用方在获取“土着与地方社区”的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时,要征得“土着与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并与“土着与地方社区”公平分享惠益。因此,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必须首先要解决“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及在中国的适用范围。本文在词源和法律文本分析的基础上,提取了国际“土着和地方社区”的基本特征,研究了中国少数民族与“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异同,建立了“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包括社会、经济、文化和资源环境等4个一级指标,世居性、自我认同、自治权、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等11个二级评价指标及15个辅助量化指标。利用此评价体系与我国广西壮族(马山和那坡县)、瑶族(金秀县)和毛南族(环江县)的基本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由于广西各少数民族的发展现状差异较大,壮族除黑衣壮支系和地方社区,总体上已不具有“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瑶族在地方社区水平上保持了“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毛南族在社区水平上保持了“土着与地方社区”的基本特征。由此得出:在履行《名古屋议定书》而辨别少数民族是否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时,不能对整个民族而论,而应以具体的地方社区作为评估单元。这将为我国在履约过程中应对由“土着和地方社区”概念带来的难题,有效实施公约重要条款提供技术支撑。2、不同权属类型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规定了适用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遗传资源应是此种资源的原产国或已履行公约而合法获取此种资源的国家,具体如何实施取决于原产国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追溯和明确遗传资源的原始提供方,以确定遗传资源的权属主体,进而确保遗传资源的原产地提供方能够分享惠益。本研究在分析公约规定和我国相关法律文本的基础上,探讨了遗传资源的权属理论和实际权益应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三种遗传资源的原产地类型,探讨了各类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应用模式:(1)原产地社区明确。在原产地社区可认定的情况下,可由该遗传资源的原产地社区代表直接与利用方进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谈判。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该类型的遗传资源时,应事先征得社区及其代表的知情同意,然后双方在信息对等的前提下共同商定条件,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分享因开发利用此种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2)原产地社区不能明确。在原产地范围较大(如超出乡域或县域)而不能确定遗传资源具体地方社区的情况下,可由遗传资源的原产地当地政府指定遗传资源主管部门(环保、农业、林业、中医药等)作为具体的权属主体代表履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程序。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此类遗传资源时,应与地方主管部门在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的原则下公平惠益分享,惠益可用于辖区内该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3)遗传资源具有多个原产地。对于一种遗传资源在多个省份拥有原产地的情况,可由原产地的省级政府作为权属主体代表。涉及国外客体时可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作为权属主体,直接履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程序,惠益可作为生物多样性基金用于促进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3、不同权属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规定了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持有方应为维持传统生活方式的“土着和地方社区”。《名古屋议定书》要求土着与地方社区有效参与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过程,并确保“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原则的实施。我国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类型众多,权属复杂,在履行《名古屋议定书》时将面临严峻挑战。本研究旨在梳理传统知识的不同类型,在相应权属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传统知识的获取与益分享模式:(1)来自于土着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当获取的传统知识来自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少数民族地方社区时,当地的少数民族社区应作为该类型传统知识的权属主体,对该类型的传统知识享有共同产权。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此类型的传统知识时,须在当地少数民族社区的有效参与下,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等原则和程序,与当地社区签订“获取与惠益分享”协议合同。(2)来自非土着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这类传统知识来自不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地方社区,或者来自个人和家族,或者来自其他收集、保存和使用单位,其权属主体可以是个人、集体社区、单位机构或者国家。对于权属主体为个人、家族和地方社区的,可参照“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模式,与传统知识的实际持有人进行惠益分享;对于权属主体为单位机构、国家或者权属主体不能确定的,应由国家指定相应的权属组织代表行使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权利。(3)文献化的传统知识。这类传统知识在历史上由我国各民族共同创造,如《本草纲目》等经典药方知识,多数已无法追溯来源及权属,成为国家瑰宝。当国外利用方获取并利用此类传统知识时,国家可指定相关主管部门(如中医药管理局等)作为权属主体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条款,并对国外使用的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管,将应得惠益用于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等的保护和传承。4、协调相关公约之间的关系除了《名古屋议定书》,其他一些国际文书也涉及到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在这些公约或协定中,有些与《议定书》的原则相一致,有些与《议定书》并不完全一致。中国是这些公约和协定的缔约方(少量为观察员),并由国内不同的政府部门牵头履行。然而,在各自履行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时,部门政策和相关行动可能会出现不协调的情况,这将影响国际义务的履行,并有损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为此,本研究梳理了主要相关国际公约或协定的目标和要点内容,以案例研究的方式分析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冲突及协同增效途径。如以广西参与式玉米育种为案例,探讨了新品种保护制度中产权主体分配存在的弊端,针对植物新品种制度中的社区主体产权失衡,提出了产权主体重构的建议;以广西瑶族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为例,分析了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局限性,提出构建传统知识的特殊保护制度等建议。并以履行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时出现的问题,提出履约的协同增效模式和建议。综上,本文运用生态学、民族学及法学等多学科交叉方法,针对中国在履约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研究。首次构建了适合国际概念和中国国情的“土着和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以少数民族具体社区作为“土着与地方社区”的评估单元,有效避免了以单一民族作为评估单元造成的履约困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际应用价值,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实施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创造了条件,也为国家能够全面有效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提供了技术支撑。此外,本文提出的遗传资源信息权、实物财产权等遗传资源权属理论,不同类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可为国家和地方生物多样性立法、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持。
冯姗[3](2020)在《乌干达关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关税作为一国贸易政策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监管工具,对保护国家经济,增加政府税收,稳定国内市场,促进自由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中国是乌干达第三大贸易伙伴国,乌干达是中国对非投资第九大目的地,中乌两国间的经济往来必然不能绕开双方的关税贸易制度。乌干达关税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与关税相关的法律分散在各法案中,并没有制定单独的关税法。与大部分非洲国家一样,乌干达关税采用差别税制,关税依据征税对象的不同来征管。主要是根据其加入的不同贸易组织区别征税,其中最重要的是东非共同体关税同盟。乌干达以《东非共同体海关管理法规》全面调控国家进出口贸易,并按照共同对外关税税率征收关税。同时,乌干达还是东南非共同体的成员国,对来自该共同体成员国的货物,按照《东南非共同体关税管理法》征收关税。另外,乌干达与多个国家和区域组织签订了单边关税优惠协议,原产地为乌干达的产品出口到许多国家或地区享有关税优惠。特别是在美国与欧盟这两大全球主要市场享有关税优惠,所有在乌干达投资生产的产品出口到欧美国家,几乎不涉及关税和配额限制。这些优惠政策为乌干达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我国投资者也能从中抓住机遇。自2013年起,中国就已经超过印度成为对乌投资最多的国家,同时还是乌干达最大的进口来源国。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乌经贸合作必将再跃一个台阶。中国作为乌干达最大的进口来源国,充分了解该国的关税制度是保证进出口贸易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石。厘清乌干达关税制度,能够为正在或想要在乌干达从事贸易的进出口商提供相关服务,为我国企业开发乌干达乃至东非市场给予启发。
吴永安[4](2019)在《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由贸易协定作为区域贸易协定的基本形式,近年来在国际贸易领域发展迅速,截止到2018年9月,已在WTO登记的区域贸易协定达675个,数量还在不断增加。而原产地规则是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审核进口货物能否根据成员国间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享受优惠性关税待遇的基本规则。从该意义上讲,自由贸易协定的本质便是利用原产地规则判定哪些货物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因此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对于自由贸易协定的预期价值与实践效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中国最早从2003年开始对外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至今已对外签订了16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2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逐渐成熟,但仍然存在部分问题有待解决,如原产地认定标准不协调,原产地实施程序过于复杂严格,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与原产地规则的体系化建设。论文旨在研究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通过文本研究、实践分析、域外对比等方式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具体而言,论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概述”,研究了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内涵,分析了原产地规则的重要组成要素,探讨了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作用与价值。第二章“中国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现状及问题”,研究了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归纳分析出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一、原产地认定标准缺乏协调一致性;二、原产地实施程序过于复杂严格。在此过程中,该章重点研究了这两个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潜在的危害。第三章“域外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比较”,针对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研究了NAFTA模式、泛欧模式以及CPTPP模式原产地规则的相关内容,分析了这三大主流模式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认定标准与原产地实施程序,比较了彼此之间的共性与差异。第四章“完善中国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建议”,提出了完善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建议,包括完善的基本思路与具体措施。其具体措施主要针对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存在的两个问题,内容包括构建协调一致的原产地认定标准以及建立双轨制原产地证明实施程序。
张慧[5](2018)在《陕西检验检疫机构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原产地证书又被称为“纸黄金”,用来证明出口商品的原产地。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和政府区域间经济合作的日益频繁,它显现出越来越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原产地证书的“减税”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给原产地业务带来了蓬勃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检验检疫机构的签证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如何在把关和服务中寻找新的平衡点已经成为了检验检疫机构必须要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以陕西省唯一的官方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签证管理现状为研究对象,纵向对比美国、韩国等国外原产地签证管理方式;横向借鉴国内发达和相似省份:深圳、河南、四川三省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大量详实的陕西省原产地签证数据以及管理现状进行对比分析,梳理出陕西检验检疫机构原产地签证区域发展不平衡,各地管理模式不统一、签证便利化程度不高、缺少有效的企业管理手段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运用服务型政府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系统论等理论知识并以此为指导,设计了本文的研究方案;其次实地走访了深圳检验检疫局和河南检验检疫局,对两局原产地管理部门领导、一线签证窗口工作人员和签证企业分别进行了的访谈;对陕西检验检疫局本部和出口加工区两个签证点开签证的企业以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了出口企业基本情况和对检验检疫签证机构的意见建议。最后通过监管模式的比较和调研数据的梳理,指出了陕西检验检疫机构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的问题,进行深层原因分析,提出了统一全省原产地签证管理标准、加快推进原产地签证系统的电子化建设进程和构建“专属”原产地证工作的诚信系统的解决对策,解决当前检验检疫机构在把守国门和服务经济发展中的矛盾问题。提高签证效能的同时,把好签证质量关,最大限度地保证出口企业享受原产地优惠政策,这也是检验检疫机构实现服务经济职能的重要途径。
孙洪[6](2018)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原产地规则及其贸易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自由贸易区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自贸区建设作为本国进出口贸易发展的战略重点加以规划。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相继出现了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一批有影响的区域一体化合作组织。中国紧随时代发展的步伐,在2002年与东盟成员国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签订的自贸区成立,也是我国参与建设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2015年11月22日,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原先自贸区建设基础上联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合作协议得到全面升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为我国参与打造的第一个升级版自由贸易区。在《协定书》中,特别对原产地规则部分进行了重要升级,包括补充商品品种数量、完善相关条款、简化通关程序等,更加扩大了自贸区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为促进自贸区经贸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本文分为5个部分。首先为引言,内容包括研究意义、国内外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其经济效应的研究现状;第二,阐明新版原产地规则判断标准及其重要地位,比较升级版原产地判定标准与旧版的区别。第三,从理论角度对中国-东盟自贸区新版原产地规则的贸易效应进行研究;第四,从实证角度对新版原产地规则贸易效应进行分析,得出相应的结论;最后,就中国企业运用原产地规则提出了对策建议。通过研究发现,“升级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对贸易的限制程度更小,更有利于中国与东盟各国的贸易往来。但中国企业对原产地规则的运用情况不容乐观,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以期推动企业更好地利用“升级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进一步发展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关系。
李冬冬[7](2018)在《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文中提出如何协调贸易自由化和成员方规制权之间的冲突是WTO法理论和实践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本文旨在考察《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协定)技术法规规则对成员方的规制权产生何种制衡效果,分析其利弊并提出对策。前言部分首先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然后总结选题的研究现状,最后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旨在阐明如何在WTO法和TBT协定的语境下理解成员方规制权。所谓规制权是指政府为实现某种公共利益或公共目标,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具体经济活动实施干预的权力;其内容包括规制主体、规制对象、规制目标、规制工具和规制过程。WTO法中的成员方规制权是指,在WTO法律规则之下,成员方在确定其规制主体、规制对象、规制目标、规制工具和规制程序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或自由。TBT协定的根本宗旨就是通过非歧视、必要性和协调一致规则来实现贸易自由化;与此同时维护内置于各规则中的成员方规制权,实现二者的平衡。作为TBT协定的主要调整对象,技术法规属于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但TBT协定并未强制要求成员方在进行规制活动时必须选择技术法规,只是界定何种规制工具构成技术法规。从既有争端解决实践来看,技术法规的范围呈现出一定的扩张趋势,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境内规制措施会被认定为技术法规,进而受到TBT协定的严格约束;同时这一扩张趋势具有限制性和不确定性。第二章研究TBT协定第2.1条国民待遇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产生何种制衡效果,为此需要考察“同类产品”和“不低于待遇”的裁判标准。WTO既有争端解决实践关于“同类产品”和“不低于待遇”的裁判显示,上诉机构对于审查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抱持谦抑审慎的立场,即除非相关涵盖协定有明文规定或指引,否则无需探究技术法规背后的规制目标。对于技术法规的实质内容,“不低于待遇”要求其具有正当性,防止其对“同类产品”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此外,由于技术法规受TBT协定和GATT1994同时管辖,二者适用法理之不同会导致成员方在不同协定下享有范围不同的规制权,对此争端解决机构应当在法律适用和解释方面做出一定的改进提升。第三章分析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约。本章内容显示,对于成员方选择的单一或相互支持之规制目标,相关TBT争端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予以较为充分尊重,但是“欧盟——海豹案”却倾向于否认成员方有权通过一项技术法规同时追求多重相互冲突之规制目标;此外,必要性规则要求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必须具有正当性。对于成员方设定的适当保护水平(即技术法规对于实现规制目标的实际贡献程度),必要性规则予以充分尊重,并不横加干涉或质疑。对于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必要性规则要求其具有最少贸易限制性。第四章研究TBT协定的协调一致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协调一致规则主要要求技术法规的实质内容必须建立在相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之上。TBT协定本身并未对国际标准的含义与范围做出界定,相关争端解决实践表明国际标准的制定至少应当具有一定的程序正当性;而“基础”一词则要求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与相关国际标准之间必须存在“非常强烈和密切的联系”。协调一致规则还对成员方施加了持续性审查义务,要求其必须根据新制定或经修改的国际标准审查修改既有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国际标准的“相关性”要求其与技术法规必须具有相同的规制目标,而协调一致规则的例外规定则保证该规则不会损害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及其设定的适当保护水平。在结论部分,笔者阐明WTO法/TBT协定语境下成员方规制权的含义,归纳TBT协定相关规则对成员方规制工具的形式选择权、规制目标的选择权、适当保护水平的设定权和规制工具的内容制定权产生的制衡效果,进而提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和各成员方的应对之策。
曾艳军[8](2015)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畅江澎[9](2015)在《FTA累积规则的国际经验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全球化深刻地改变着整个世界的面貌,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代表,WTO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但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步履维艰,为了进一步发展区域经济,全球范围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迅速增长。作为区域贸易协定的主要形式,FTA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由于FTA存在先天性缺陷,为了防止贸易偏转,各FTA内都制定了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限制了企业对FTA的充分利用,对FTA的实际成效有着显着影响。原产地规则可分为两部分: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与制度补充规则。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对企业的实际应用形成阻碍。而原产地规则中的制度安排可以对原产地规则的严格程度起到调节作用,产品的原产地规则与制度安排配合使用,能够降低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对区内企业的负面影响。累积规则作为制度安排中最主要的形式,对FTA的成效有着重要影响。累积规则会对FTA中不同类型成员国产生不同的贸易影响,对累积规则在国际上的应用进行研究,有助于中国在FTA制定与应用中作出战略选择。文章总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研究背景和相关文献综述做了介绍;第二章介绍了FTA与原产地规则的利用现状,并对FTA与原产地规则的使用局限做出说明;第三章讲述了累积规则对原产地规则的影响,累积规则的类型与作用,累积规则的使用现状,并以三组FTA伙伴国间的贸易数据为例分析了累积规则对FTA伙伴国的贸易影响;第四章对累积规则的国际实践作出对比分析;第五章从政府和企业层面作出政策建议。
李翀[10](2014)在《创新江苏省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的研究》文中指出原产地证书是各国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在国际贸易中作为进口国对进口货物实行差别税率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和实施国别贸易政策管理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进出口业务中,各种产品原产地证就像产品的身份证或护照,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外向型企业的关注,用足用好原产地证书,可谓意义深远。本文从政府原产地签证管理的发展历程出发,首先梳理了国内外原产地签证相关的政策制度,并借鉴了国内外政府在相关领域开展分类管理的情况。重点分析了江苏省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运行现状,开展原产地签证企业、产品和申领员调查,梳理出签证业务量高速增长与签证人员紧缺矛盾日益突出、对企业管理方式落后、产品敏感度分类落后、缺少申领员管理的手段和依据、各地管理不统一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运用风险管理、公共选择、系统论等理论进行深层原因分析,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构建原产地签证分类管理三维模式的创新思路,探索了建立分类评级机制、动态调整机制、三维组合分类管理方式,提出了实现企业分类、产品分类和申领员分级的分类管理三维模式的路径。
二、国外对原产地规则的利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外对原产地规则的利用(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经济效应的研究 |
1.2.2 关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的研究 |
1.2.3 关于全球价值链测算的研究 |
1.2.4 关于全球价值链影响因素的研究 |
1.2.5 关于原产地规则与全球价值链相关性的研究 |
1.2.6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论文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论文框架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和概念界定 |
2.1 关于原产地规则的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1 原产地规则概念的界定 |
2.1.2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 |
2.1.3 原产地规则的职能 |
2.2 全球价值链的相关理论 |
2.2.1 国际分工理论的演进 |
2.2.2 全球价值链理论的发展 |
2.2.3 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本质 |
2.2.4 全球价值链升级 |
2.3 全球价值链地位理论 |
2.3.1 贸易增加值的理论背景 |
2.3.2 贸易增加值的核算方法 |
第三章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发展现状 |
3.1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发展特征 |
3.1.1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发展历程 |
3.1.2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结构特征 |
3.2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主流模式的比较 |
3.2.1 泛欧原产地规则的特征 |
3.2.2 北美原产地规则的特征 |
3.2.3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主流模式的异同 |
3.3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 |
3.3.1 测算体系的假定 |
3.3.2 等效性标准 |
3.3.3 测算体系 |
3.4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合理性 |
3.4.1 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 |
3.4.2 制造业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 |
3.4.3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合理程度的评价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测度 |
4.1 中国总出口的价值分解 |
4.1.1 贸易增加值分解模型 |
4.1.2 中国与主要经济体总出口的价值分解 |
4.2 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程度的测度 |
4.2.1 指标的构建 |
4.2.2 中国与主要经济体的全球价值链参与度 |
4.2.3 中国自由贸易区缔约国的全球价值链参与度 |
4.3 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位置的测度 |
4.3.1 指标构建 |
4.3.2 中国与主要经济体在全球价值链的位置 |
4.3.3 中国自由贸易区缔约国在全球价值链的位置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全球价值链地位影响机制的理论分析 |
5.1 跨国公司与全球价值的形成 |
5.1.1 跨国公司跨境生产的理论基础 |
5.1.2 跨国公司跨境生产的影响因素 |
5.1.3 跨境生产活动与全球价值链的形成 |
5.2 原产地规则对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作用机制 |
5.2.1 原产地规则、中间品采购与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 |
5.2.2 原产地规则、合规成本与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 |
5.2.3 原产地规则、对外投资与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 |
5.3 原产地规则、区域(本地)价值链与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 |
5.4 原产地规则对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路径 |
5.4.1 原产地规则、对外投资与全球价值链地位 |
5.4.2 原产地规则、中间品贸易与全球价值链地位 |
5.4.3 原产地规则、贸易成本与全球价值链地位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影响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实证分析 |
6.1 实证问题与研究假说 |
6.1.1 实证问题 |
6.1.2 研究假说 |
6.2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影响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实证检验 |
6.2.1 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6.2.2 模型设定 |
6.3 计量结果与稳健性检验 |
6.3.1 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6.3.2 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6.3.3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不足及理论展望 |
7.3.1 研究不足 |
7.3.2 理论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概念术语及适用范围 |
1.2.2 有关产权理论的评析 |
1.2.3 《名古屋议定书》与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 |
1.2.4 尚未解决的一些关键问题 |
1.3 选题目的、意义 |
第二章 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 |
2.1 研究目标 |
2.2 研究内容 |
2.2.1 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问题梳理 |
2.2.2 “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理解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2.2.3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与“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2.2.4 相关国际文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2.3 研究方法 |
2.3.1 文献研究 |
2.3.2 专家咨询 |
2.3.3 实证研究 |
2.3.4 数理统计分析 |
2.4 研究选点和时间安排 |
2.4.1 研究区域 |
2.4.2 选点原因 |
2.4.3 时间安排 |
2.5 研究技术路线 |
第三章 中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问题梳理 |
3.1 《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背景及谈判的焦点问题 |
3.1.1 《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背景 |
3.1.2 《名古屋议定书》谈判的焦点 |
3.2 《名古屋议定书》主要条款的梳理 |
3.3 中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3.3.1 法律术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和应用 |
3.3.2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和“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3.3.3 相关国际文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第四章 “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理解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土着和地方社区”概念的理解 |
4.2.1 “土着和地方社区”的词源分析 |
4.2.2 国际组织和不同公约对“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理解 |
4.2.3 中国对“土着”和“少数民族”的理解 |
4.2.4 研究假设 |
4.3 “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1 “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指标的筛选与评价 |
4.3.2 “少数民族社区”与“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比较研究 |
4.3.3 “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4 评价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验证性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及“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5.1 要点概述 |
5.1.1 《公约》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权属的规定 |
5.1.2 中国实施公约有关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 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权属理论问题研究 |
5.2.1 遗传资源的“信息权”和“实物财产权” |
5.2.2 不同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属划分 |
5.3 不同权属类型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研究 |
5.3.1 原产地社区可确定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2 原产地社区不确定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3 多个原产地情况下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4 小结 |
5.4 不同权属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1 “土着和地方社区”持有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2 非“土着和地方社区”持有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3 文献化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4 小结 |
第六章 相关国际协定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6.1 《名古屋议定书》与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 |
6.1.1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中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6.1.2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关系 |
6.1.3 TRIPS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冲突关系及其协调 |
6.1.4 WIPO及相关公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6.2 中国履行相关公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
6.2.1 社区在传统品种保育和新品种选育中的权利 |
6.2.2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对我国传统知识的保护 |
6.3 不同国际规则下我国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几点建议 |
6.3.1 协调粮食与农业遗传资源相关公约的关系 |
6.3.2 制衡新品种产权保护制度中的农民权 |
6.3.3 构建特殊保护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社区的权益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主要结论与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1.1 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的识别 |
7.1.2 “土着与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及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7.1.3 关于我国遗传资源的权属理论的提出 |
7.1.4 遗传资源不同原始提供方类型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7.1.5 协调不同公约关系,促进《名古屋议定书》在中国的实施 |
7.2 主要建议 |
7.2.1 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的构建 |
7.2.2 发挥民族地区制度先行的试点示范作用 |
7.2.3 加强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与惠益分享的宣传教育 |
7.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7.3.1 研究方法 |
7.3.2 理论概念 |
7.3.3 研究成果应用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ABS相关英文缩略词 |
附录2 少数民族社区自我认同的问卷设计 |
附录3 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民族生态学调查提纲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乌干达关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由来和意义 |
1.1.1 选题由来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结构 |
第2章 乌干达关税制度由来与法律渊源 |
2.1 乌干达关税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 乌干达关税制度的法律渊源 |
2.2.1 涉及关税的国际条约 |
2.2.2 国内关税法律 |
第3章 乌干达关税制度的实体性规定 |
3.1 进出口关税税则 |
3.1.1 出口关税税则 |
3.1.2 进口关税税则 |
3.2 关税的征收标准 |
3.2.1 原产地规则 |
3.2.2 进出口货物海关审价 |
3.3 市场准入制度及物品的贸易管制 |
3.4 进境环节海关的代征税 |
第4章 乌干达关税制度的程序性规定 |
4.1 乌干达关税征管机构 |
4.2 海关清关程序 |
4.2.1 普通海关口岸货物清关 |
4.2.2 单一海关地区(SCT)货物清关 |
4.3 关税的免征、减征与退税 |
4.4 纳税争端解决机制 |
第5章 乌干达关税制度对中乌经贸的影响 |
5.1 中乌经贸合作的现状和特点 |
5.2 乌干达关税制度为我国投资者带来的机遇 |
5.3 加强中乌双边经贸往来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4)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概述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协定与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内涵 |
一、自由贸易协定的内涵 |
二、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内涵 |
第二节 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组成要素 |
一、原产地实体性规则 |
二、原产地程序性规则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作用 |
一、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积极作用 |
二、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消极作用 |
第二章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现状 |
一、中国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具体规定 |
二、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协调一致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
二、原产地实施程序复杂严格 |
第三章 域外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比较 |
第一节 NAFTA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 |
一、NAFTA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 |
二、NAFTA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实施程序 |
三、NAFTA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特色 |
第二节 泛欧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 |
一、泛欧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 |
二、泛欧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实施程序 |
三、泛欧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特色 |
第三节 CPTPP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 |
一、CPTPP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 |
二、CPTPP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实施程序 |
三、CPTPP模式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特色 |
第四节 域外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比较评析 |
一、原产地标准的比较评析 |
二、原产地实施程序的比较评析 |
第四章 完善中国自由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基本思路 |
一、积极推动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在WTO下的协调统一 |
二、构建一套标准化的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体系 |
第二节 完善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的具体措施 |
一、建立以税则归类改变为主导的全税则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
二、尝试更加灵活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计算方式 |
第三节 完善货物原产地证明实施程序的具体措施 |
一、普及原产地自主申明实施程序 |
二、简化原产地证书的申请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陕西检验检疫机构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第2章 理论基础、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1.2 风险管理理论 |
2.1.3 系统论 |
2.2 原产地业务相关概念 |
2.2.1 原产地规则概念 |
2.2.2 原产地证书概念 |
2.3 文献综述 |
2.3.1 国外研究进展 |
2.3.2 国内研究进展 |
2.4 文献评述 |
2.4.1 现有文献优点 |
2.4.2 现有研究缺陷与不足 |
2.4.3 现有研究与本研究的关系 |
第3章 原产地证书及检验检疫机构原产地签证管理现状 |
3.1 原产地证书的分类 |
3.2 原产地证书的作用 |
3.3 国内现行原产地签证管理现状 |
3.3.1 原产地签证工作相关法律支撑 |
3.3.2 我国原产地签证工作现状综述 |
3.3.3 陕西检验检疫机构原产地签证管理现状 |
3.4 我国其他省市检验检疫机构原产地签证管理现状 |
3.4.1 深圳检验检疫机构原产地签证管理现状 |
3.4.2 河南检验检疫机构原产地签证管理现状 |
3.4.3 四川检验检疫机构原产地签证管理现状 |
第4章 陕西检验检疫机构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调研过程与数据收集 |
4.1.1 调研准备阶段 |
4.1.2 正式调研阶段 |
4.1.3 数据收集阶段 |
4.2 陕西检验检疫机构原产地签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
4.2.1 原产地签证业务人员配置不合理 |
4.2.2 原产地签证业务便利化程度不高 |
4.2.3 原产地证书申领员水平参差不齐 |
4.3 陕西检验检疫机构原产地签证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陕西检验检疫机构原产地签证业务人员配置不合理原因分析 |
4.3.2 原产地证书签证便利化程度不高原因分析 |
4.3.3 原产地证书申领员水平参差不齐原因分析 |
第5章 改进陕西检验检疫机构签证管理模式的对策 |
5.1 其它省市经验借鉴 |
5.2 加强法律建设完善管理制度 |
5.2.1 进一步完善签证岗位管理制度 |
5.2.2 提升签证管理软硬件水平 |
5.2.3 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力量 |
5.3 加快推进原产地签证系统的电子化建设进程 |
5.3.1 进一步优化原产地证书申领流程 |
5.3.2 在全省范围内推进“信用签证” |
5.3.3 推进原产地管理系统的电子化建设进程 |
5.4 建立企业、申领员、出口产品的系统管理模式 |
5.4.1 实施企业差别化管理 |
5.4.2 针对申领员加强管理 |
5.4.3 对出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 |
5.4.4 加大原产地政策宣贯力度 |
5.4.5 认真对待退证查询复函环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走访深圳检验检疫局,对原产地签证部门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和原产地证书申领企业的访谈情况 |
附录2 :走访河南检验检疫局,对原产地签证部门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和原产地证书申领企业的访谈提纲 |
附录3 :出口企业问卷调查表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原产地规则及其贸易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关于自由贸易区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
1.2.2 关于自由贸易区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 |
1.2.3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其贸易效应研究 |
1.2.3.1 国内研究及现状 |
1.2.3.2 国外研究及现状 |
1.2.4 研究评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点 |
1.4.3 不足点 |
第二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中的原产地规则 |
2.1 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的重要意义 |
2.1.1 “升级版”自贸区协定促进中国东盟进一步交流合作 |
2.1.2 《新协议》改善区内贸易不平衡,促进双边经济的转型升级 |
2.1.3 《新协议》促进东亚经济一体化进程 |
2.2 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原产地规则的优化升级 |
2.2.1 原产货物的判断标准 |
2.2.2 区域价值成分 |
2.2.3 累计原产地规则 |
2.2.4 .微小加工及处理条款 |
2.2.5 关于包装的规定 |
2.3 “升级版”中国东盟自贸区与其他自贸区的比较 |
2.3.1 与中国和东盟缔约的其他自贸区比较 |
2.3.2 与世界上其他成熟自贸区比较 |
2.4 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企业应用情况 |
2.4.1 中国企业实际原产地签证数量和金额持续增加 |
2.4.2 签证渠道得到扩展 |
2.4.3 中国企业申请签证方式便利化程度得到提高 |
2.4.4 原产地规则信息传递更加便捷 |
第三章 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中原产地规则贸易效应的理论及实证研究 |
3.1 “升级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贸易效应理论分析 |
3.1.1 贸易规模扩张效应 |
3.1.2 贸易地理方向转移效应 |
3.1.3 贸易保护效应 |
3.1.4 贸易约束效应 |
3.2 “升级版”原产地规则贸易效应实证分析 |
3.2.1 研究模型的构建与说明 |
3.2.2 样本选取及数据说明 |
3.2.3 模型的实证检验及分析 |
第四章 提升中国企业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原产地规则利用率的对策建议 |
4.1 政府及相关部门方面 |
4.1.1 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建设 |
4.1.2 海关、签证机构加大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原产地规则的宣传 |
4.2 企业运用方面 |
4.2.1 企业积极灵活运用累积和税目改变原则 |
4.2.2 积极主动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
4.3 建立缜密的海关、签证机构和企业的三方合作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回顾与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WTO法/TBT协定语境中的成员方规制权涵义 |
第一节 规制与规制权的涵义 |
一、规制的基本内涵 |
二、规制权的性质与内容 |
第二节 成员方规制权与WTO法的关系 |
一、政府规制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内在冲突 |
二、成员方规制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固有内容 |
三、成员方规制权与内嵌自由主义理念相契合 |
四、WTO涵盖协定的不完全性与成员方规制权行使边界的模糊性 |
第三节 TBT协定的根本宗旨:维持贸易自由化与成员方规制权的平衡 |
一、从“消极一体化”到“积极一体化”:TBT协定的贸易自由化理念 |
二、从“例外”到“内置”:TBT协定的成员方规制权保护进路 |
第四节 TBT协定的调整对象:技术法规的判定与范围 |
一、技术法规判定的“三要素标准” |
二、技术法规范围之扩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民待遇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TBT协定第2.1条“同类产品”之判定与规制目标的相关性 |
一、GATT时期第Ⅲ条“同类产品”的判定:BTA标准vs.目标效果标准 |
二、WTO时期第Ⅲ条“同类产品”的判定:竞争导向型方法 |
三、TBT协定第2.1条“同类产品”的判定:目标导向型方法vs.竞争导向型方法 |
第二节 TBT协定第2.1条“不低于待遇”要求技术法规之内容具有正当性 |
一、客观规制目标之考量:GATT1994第Ⅲ:2条第二句的法律适用 |
二、不利影响标准:GATT1994第Ⅲ:4条“不低于待遇”之判定 |
三、正当规制区分标准:TBT协定第2.1条“不低于待遇”之判定 |
第三节 TBT协定与GATT1994国民待遇规则下成员方规制权之比较 |
一、正当规制区分标准不适用于GATT1994第Ⅲ:4条 |
二、正当规制区分标准与GATT1994第Ⅲ:4和ⅩⅩ条适用之差异 |
三、缩小规制权差异之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必要性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要求规制目标具有正当性 |
一、规制目标的认定 |
二、规制目标的正当性审查 |
第二节 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要求技术法规之内容具有最少贸易限制性 |
一、GATT1947/1994第ⅩⅩ条必要性规则的判定标准 |
二、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三、具有多重冲突目标技术法规的必要性审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协调一致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协调一致规则的核心概念——“国际标准” |
一、欧美“国际标准”界定之分歧 |
二、TBT争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国际标准”之界定 |
三、“美国——金枪鱼案(Ⅱ)”上诉机构裁决之影响 |
第二节 协调一致规则具体内容对成员方规制权之影响 |
一、适用前提 |
二、主要义务 |
三、例外规定 |
四、安全港条款 |
五、发展中成员方受益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8)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1 选题研究的背景 |
1.2.2 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对反倾销法的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本文拟创新之处 |
1.4.1 拟对我国应对反倾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
1.4.2 在充分竞争和国际市场的视角下还原倾销制度的实质 |
1.4.3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1.4.4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环境倾销问题 |
1.4.5 产业转型是解决反倾销问题的主要途径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分析方法 |
1.5.2 文本分析方法 |
1.5.3 典型案例分析方法 |
1.5.4 综合分析方法 |
第2章 WTO体制下反倾销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
2.1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1.1 反倾销和反倾销法的概念 |
2.1.2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2 反倾销法关于倾销的界定 |
2.2.1 倾销的概念 |
2.2.2 倾销的原因 |
2.2.3 反倾销法上倾销的构成要件 |
2.3 反倾销法的独特制度功能使其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
2.3.1 WTO各成员方经济利益的需要 |
2.3.2 国内产业集团利益的驱使 |
2.3.3 反倾销操作方便且效果显着 |
2.4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与制度功能的扩大化 |
2.4.1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 |
2.4.2 反倾销法在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 |
2.4.3 反倾销法的改革 |
第3章 我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与症结 |
3.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现状考察 |
3.1.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背景 |
3.1.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具体情形 |
3.1.3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新特征 |
3.1.4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影响 |
3.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到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
3.2.1 中国经贸出口的持续增长对欧美相关产业形成竞争压力 |
3.2.2 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
3.2.3 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
3.2.4 WTO反倾销协议某些规定的模糊行和不确定性 |
3.2.5 对华日益增长的贸易逆差 |
3.2.6 部分倾销产品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进入中国 |
3.2.7 中国出口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反倾销调查的直接诱因 |
3.3 我国应对反倾销不力的症结所在 |
3.3.1 替代国制度成为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绊脚石” |
3.3.2 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的设定导致反倾销案件增多 |
3.3.3 国外对华频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 |
3.3.4 符合条件的中国出口企业没有被给予单独税率 |
3.3.5 对我国提起的“双反”案件日趋增多 |
3.3.6 我国被频频提起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调查 |
3.3.7 反规避调查成为我国面临的新的贸易壁垒 |
第4章 国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策略 |
4.1 充分利用新回合谈判提出完善WTO《反倾销协议》的建议 |
4.1.1 明确反倾销措施实施基本要件中的相关概念 |
4.1.2 明确倾销要件 |
4.1.3 完善替代国制度 |
4.1.4 明确损害要件 |
4.1.5 改进累积评估制 |
4.1.6 明确损害和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
4.1.7 改进现有的调查启动机制 |
4.1.8 强化“公共利益”条款 |
4.1.9 强化“日落条款”的作用 |
4.1.10 强化对反倾销案件的监督 |
4.2 对恶意、不当反倾销调查及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
4.2.1 法律依据 |
4.2.2 我国提交D S B时应该重视的问题 |
4.2.3 我国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践 |
4.2.4 我国提交WTO争端机制解决的典型案例 |
4.3 适时和有选择地利用进口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
4.3.1 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
4.3.2 利用进口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典型案例 |
第5章 国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对策 |
5.1 国家(政府)层面的法律应对 |
5.1.1 加强相关立法 |
5.1.2 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 |
5.1.3 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 |
5.1.4 政府推动设立出口应诉费用保险 |
5.1.5 调整企业出口的优惠及鼓励政策 |
5.1.6 产业转型 |
5.1.7 反倾销人才的培养 |
5.1.8 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
5.1.9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5.2 行业协会的协调应对 |
5.2.1 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
5.2.2 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
5.2.3 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应诉 |
5.2.4 协调行业内部以杜绝低端无序竞争 |
5.2.5 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
5.2.6 建立应诉基金制度 |
5.3 企业自身的主动应对 |
5.3.1 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 |
5.3.2 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 |
5.3.3 积极应诉 |
5.3.4 掌握反倾销协议中的“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 |
5.3.5 聘请熟悉反倾销规则的律师 |
第6章 我国应对新型反倾销的特殊对策 |
6.1 环境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1.1 环境倾销理论产生的原因 |
6.1.2 环境倾销理论出台的国际背景 |
6.1.3 环境倾销与W TO反倾销规则的冲突 |
6.1.4 从中欧光伏贸易摩擦看环境成本转移 |
6.1.5 我国应对环境倾销的特殊对策 |
6.2 劳动力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2.1 劳动力倾销问题概述 |
6.2.2 劳工标准定义 |
6.2.3 国家贸易中的劳工标准 |
6.2.4 实施反劳动力倾销贸易措施与W TO反倾销措施的关系 |
6.2.5 劳工标准已经进入贸易领域 |
6.2.6 劳动力倾销论调对中国贸易的影响 |
6.2.7 我国应对劳动力倾销的特殊对策 |
6.3 反规避措施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3.1 反倾销领域规避和反规避概述 |
6.3.2 欧美反倾销法中反规避措施研究 |
6.3.3 反规避对我国的影响 |
6.3.4 我国应对反规避的特殊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FTA累积规则的国际经验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研究 |
1.2.2 原产地规则的相关研究 |
1.2.3 累积规则的相关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思路 |
1.3.2 论文结构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1.4.3 不足之处 |
第2章 FTA与原产地规则的利用现状及使用局限 |
2.1 FTA的分类与作用 |
2.1.1 FTA的分类 |
2.1.2 FTA的作用 |
2.2 原产地规则在FTA中的规定 |
2.2.1 北美模式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
2.2.2 泛欧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
2.3 FTA与原产地规则的利用 |
2.4 FTA与原产地规则的使用局限 |
2.4.1 FTA的利用局限 |
2.4.2 原产地规则利用局限的原因 |
第3章 累积规则对原产地规则的影响与使用现状 |
3.1 累积规则与原产地规则的自由化倾向 |
3.2 累积规则的类型与作用 |
3.2.1 累积规则的类型 |
3.2.2 累积规则的作用 |
3.3 累积规则的使用现状 |
3.3.1 美国FTA中的累积规则使用现状 |
3.3.2 欧盟FTA中的累积规则使用现状 |
3.3.3 中国FTA中的累积规则使用现状 |
3.4 累积规则对典型FTA伙伴国的贸易影响分析 |
3.4.1 双边累积规则对中国—新西兰的贸易影响 |
3.4.2 斜边累积规则对德国—埃及的贸易影响 |
3.4.3 完全累积规则对美国—墨西哥的贸易影响 |
第4章 累积规则的国际经验对比分析 |
4.1 双边累积条款的国际比较 |
4.1.1 双边累积条款的具体规定 |
4.1.2 双边累积条款的异同点 |
4.2 斜边累积条款的国际比较 |
4.2.1 斜边累积条款的具体规定 |
4.2.2 斜边累积条款的异同点 |
4.3 完全累积条款的国际比较 |
4.3.1 完全累积条款的具体规定 |
4.3.2 完全累积条款的异同点 |
第5章 政策建议 |
5.1 政府层面建议 |
5.2 企业层面建议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创新江苏省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 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问卷调查法 |
(三) 访谈法 |
(四) 归纳总结法 |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工具 |
一、 基本概念 |
(一) 签发原产地证书概念 |
(二) 原产地签证管理概念 |
(三) 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概念 |
二、 理论工具 |
(一) 风险管理理论 |
(二) 公共选择理论 |
(三) 系统论 |
第二章 江苏省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江苏省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运行现状 |
(一) 改革开放以来促进国货出口取得了显着成绩 |
(二) 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认识到产地证的重要性 |
(三) 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签证管理人员 |
(四) 签证数量急增而政府人力资源有限 |
(五) 部分签证企业和申领员缺乏原产地认识 |
(六) 签证产品种类增多而原产地规则日趋复杂化 |
二、 江苏省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分析 |
(一) 签证业务量高速增长与签证人员紧缺矛盾突出 |
(二) 对签证企业管理方式落后 |
(三) 产品敏感度分类落后 |
(四) 缺少申领员管理的相关手段和依据 |
(五) 各地管理不统一,无完整管理体系 |
三、 江苏省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签证管理相关规定多年未变可执行性低 |
(二) 备案企业覆盖面不全且缺乏代理企业管理规定 |
(三) 签证产品分类只有原则而抽查比例不具体 |
(四) 对申领人员的管理缺乏细化规定 |
(五) 缺乏科学的分类管理手段 |
第三章 构建原产地签证分类管理模式的思考 |
一、 创新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的目的、理念和原则 |
(一) 明确创新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的目的 |
(二) 新建守法便利、失信惩戒的理念 |
(三) 重构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的原则 |
二、 创新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
(一) 提高签证管理工作效率 |
(二) 控制签证管理工作风险 |
(三) 促进签证企业提高诚信管理水平 |
(四) 促进原产地申领员整体素质提高 |
(五) 对接国外“注册出口商”签证新规定 |
三、 创新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的思路 |
(一) 建立全面科学的企业诚信等级评价机制 |
(二) 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设定重点关注产品清单 |
(三) 建立申领员诚信档案并实施动态分级管理 |
(四) 对企业、产品和申领员的三维组合实施分类管理模式 |
第四章 原产地签证分类管理三维模式的路径研究 |
一、 建立诚信管理基础上的签证企业分类评价机制 |
(一) 确立签证企业分类原则 |
(二) 企业原产地工作质量指标分析 |
(三) 构建签证企业分类评价规范 |
二、 建立风险分析基础上的产品分类机制 |
(一) 确立产品分类原则 |
(二) 构建产品分类判定规范 |
三、 建立申报工作质量评价基础上的申领员评级机制 |
(一) 明确申领员职责和义务 |
(二) 构建申领员评级规则 |
四、 建立基于企业、产品、申领员三维信息的分类管理模式 |
(一) 严密监管方式 |
(二) 一般监管方式 |
(三) 信用监管方式 |
(四) 分类管理三维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1:调查表格 |
附件2:访谈提纲 |
致谢 |
四、国外对原产地规则的利用(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研究[D]. 郭志尧. 河北大学, 2021(09)
- [2]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D]. 李保平.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3)
- [3]乌干达关税法律制度研究[D]. 冯姗. 湘潭大学, 2020(02)
- [4]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研究[D]. 吴永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5]陕西检验检疫机构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研究[D]. 张慧. 西北大学, 2018(02)
- [6]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原产地规则及其贸易效应研究[D]. 孙洪. 云南大学, 2018(01)
- [7]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D]. 李冬冬. 厦门大学, 2018(07)
- [8]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02)
- [9]FTA累积规则的国际经验比较研究[D]. 畅江澎. 天津财经大学, 2015(07)
- [10]创新江苏省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的研究[D]. 李翀. 苏州大学, 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