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论文文献综述)
陈兴良[1](2021)在《非法经营罪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以行政许可为视角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罪名,由于《刑法》第225条采用了兜底条款的立法方式,使得非法经营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违反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并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而使得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大为扩张,非法经营罪沦为《行政许可法》的刑事罚则。行政许可中存在普通许可和特许之分,违反普通许可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只有违反特许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违反国家规定要件。因此,违反普通许可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特许并且符合《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实体要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陈果[2](2020)在《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不同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排污的不同类别、总量等,允许申请人排放一定量的污染,并向其颁发相关证件,以明确其需要根据证件所规定的内容来进行排污行为的一种环境法律制度。构建有机统一的排污许可法律制度的关键就在于不断促进排污许可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不仅仅能够引导排污许可战略转型,也能推动排污许可法律责任制度的形成。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发展至今已有30年的历史,但与美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实践探索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体系不健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其次,我国排污许可管理立法内容不完整,适用对象范围狭窄,分类不够科学,并且制度实施主体也缺乏必要的统一性,造成在行政机关和排污者之间难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最后,我国排污许可管理立法在法律责任设置方面也不太合理,存在权责分配不当的情形。根据现阶段的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实际情况,应当对排污许可进行统一的立法管理,尽快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完善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必由之路。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第一,完善排污许可管理的立法体系;第二,扩大排污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三,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体制;第四,考察排污许可制度与其他环境法律制度之配套关系。第五,合理设置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责任。
王晓朵[3](2020)在《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的程序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我国正在建立起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政府环境规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改变了环境治理全部由政府买单的局面,逐步落实排污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排污许可制度保障了政府对排污者环境管理职权的有效实施,而排污许可信息的公开有效抑制了政府环境管理职权的滥用,保障了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排污许可是一个过程性的行为,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以及监督等整个过程都需要保证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真实性。但是排污许可信息公开过程依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受规制程序主体资格规定不明确影响了信息收集的范围;第二,申报信息审核程序失守导致许可信息欠缺真实性;第三,许可信息公开听证程序缺失损害了公众环境知情权;第四,许可决定缺乏说理导致权力作茧自缚的效应失灵。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我国长期深受传统“重实体、轻程序”法律思维的影响;程序正义与程序控制实践评价的复杂性;排污许可制度实践中理想与现实的鸿沟。因此,通过程序控制保障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限制权力恣意以及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是相当有必要的。具体而言,可以从完善受规制程序主体资格的规定;重构排污许可申报信息审核程序;科学设计许可信息公开听证规则;完善说理规则等方面进行程序控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与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是相辅相成的,通过对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的完善让排污许可制度真正成为点源污染治理的基础性管理制度。
李继刚[4](2020)在《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文中指出现代社会生活中,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不同社会组织基于社会分工的不同开始履行各自不同的行为义务,在这些社会组织中,成员相互间以及成员与组织间的相互信赖是每个组织提高自身抵御各种不同风险并使其保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的必要手段,特别是由于风险本身是未知的、不可确定的,此时彼此相互间的信赖就显得更加重要和可贵。信赖不仅是阻止风险的基础,还能够极大地节约信息成本并使社会个体获得安全感,因此,信赖构成了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一项基础。基于信赖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价值,各国往往都在立法中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对信赖进行确认并提供保护,通过这些制度设计维护并巩固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信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经济交往,并在此基础上抽象出了信赖保护的灵魂,即各部门法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尽管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内容极其复杂,但不同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在内在规定性上是一致的,特别是信赖保护原则在各部门法领域的具体制度体现都基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对当事人的合理信赖提供法律保护的共同目标,基于此,我们可以把信赖保护原则界定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基于理性人的一般认知,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不论该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是公法关系中还是私法关系中)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基于信赖而有所行为,法律应对当事人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信赖利益提供应有的保护。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以法安定性原则及基本权保障原则作为其理论依据,这既提升了该原则本身的法律位阶,也使其在实践层面能够更好的得到适用。就该原则的价值而言,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该制度本身所引导实现的生活价值,其二是经由信赖保护所客观产生的由信赖所带来的其他价值。具体来讲,该原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其一,在维护公共利益和顾及私人利益的制度运行中,真正实现了实质正义;其二,通过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效力的维持实现行政行为的持续、稳定来体现社会秩序的价值;其三,信赖保护原则倡导公权力机关要讲求诚信,这不仅减少了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同时也降低了国家对相对人进行救济可能会付出的成本,成本投入减少的同时提高了行政行为的产出当然会提高行政效率;最后,信赖保护原则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必要限制,纠正了国家机关和相对人间原本存在的力量对比方面的客观悬殊,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而产生实质平等的效果。信赖保护原则能否应用于立法中及如何应用于立法中,各国在具体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在德国,信赖保护原则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务领域都已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德国学者认为基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应将其作为人民可信赖的基础并在立法中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以信赖保护理论为基础逐步发展出一套稳定的做法,即除有例外情形外,真正溯及既往原则上是容许的,而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则上不生溯及禁止的问题。法国的法律规范长期以来十分稳定,所以当然就不会有德国法上信赖保护的强烈需求。而是借助于既得权来规范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基于既得权理论,围绕法的溯及力与“既得权”之间的关系,法国形成了两个相辅相成的原则:“新法不应溯及既往;新法不得影响既得权”。美国早期在讨论立法可否溯及既往问题时主要以既得权理论作为依据,但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以信赖利益、合法预期等作为理论依据来探讨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并在实务上从Chenery原则(即Chenery Ⅱ案)发展出一套损益权衡检测,衡量违反法律规范所造成的损害与立法溯及对人民造成的损害,若前者损害较大,则此类立法允许溯及既往,但若后者损害较大,则不允许溯及既往。信赖保护在英国法上通常被称为“正当期待”并借助于正当期待理论考察立法可否溯及既往,此后在考夫兰案的判决中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信赖保护原则强调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实现对人们信赖利益的保护,避免由公众来承担因为法律的变动所产生的不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讲,信赖保护原则也要求国家立法机关为了避免对人们信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应当尽量避免频繁变动国家法律,保障法律的稳定性,规范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同时,在制定法空白的领域,信赖保护原则还可以起到补充制定法漏洞的功能。此外,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不仅解决了新旧法变动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更好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条在当事人信赖利益因新旧法变动受到损害后如何对其利益进行保护的路径,为立法机关在立法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具体的实践方式。作为一个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当信赖保护原则应用于立法领域时,抽象的法律规范将成为信赖的基础,人民基于对旧法律规范的信赖有所行为,则其信赖利益应获得法律的保护。存续保障具体到立法领域则要求在法律规范出现变动时,新法应当被限制在仅适用于未来发生的案件,而排除适用在“之前已经发生的案件上”,即要求立法者变更法律规范时要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从人民的信赖利益角度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疑是对人民信赖利益的最彻底的保护方式,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但是,立法中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身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普遍在立法中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诸多例外情形,实现了原则与作为原则题中应有之义的例外共同构成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完整内涵。这种原则与例外相结合的做法,实现了既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正确的价值取向同时又克服了绝对不溯及既往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制定新法溯及既往的情形主要有:对当事人有利的立法;程序法;对旧法律中瑕疵或漏洞进行修补的新法;紧急性立法;法律解释等。通常来讲,立法者在考量可否制定溯及既往型法律法规时应当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基于此作出最终的评价结果,这些因素包括新法是否对个人产生了不利影响、当事人的信赖基础、信赖表现、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法律地位以及公益衡量等。当立法者允许立法溯及既往时,如果新法溯及既往将会对当事人合理的信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其因新法溯及既往遭受的损失国家应当进行必要的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当根据相对人对旧法的信赖程度来确定并与损失的范围相当。在立法过程中解决新旧法的交替问题,并非只能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和特殊情形下允许立法溯及既往这两种解决方案中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立法者为了完成旧法向新法的平稳过渡,防止对公共利益或人们信赖利益造成过度冲击,还可以在新法中规定“过渡条款”以明确在新旧法过渡期间如何选择和适用新旧法。由于立法内容不同、新旧法过渡的复杂程度各异,各国立法中过渡条款的立法方式也有差异,通常来讲,过渡条款主要有三种立法方式:通过在立法中制定“附则”的方式规定新旧法的过渡问题,这种方式是各国立法中最常采用的过渡条款立法方式;通过制定法律修正案的方式,即在修正一个法律时顺便将原法的相关规定一并过渡处理;通过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对过渡条款予以规定。立法实践中过渡条款的具体类型主要有:在时间上或案件类型上限制可以进行适用旧法律规范的范围;新法生效后适用新法规定,同时通过法定方式减轻或排除新法秩序给当事人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新法律规范的内容逐步得以落实,使人们能够逐渐适应新法的内容;新旧法分段适用;延后新法的生效实施等。尽管我国现行立法中通过制定过渡条款协调新旧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大量存在,但是由于立法经验的相对不足加之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实践中我国立法中的过渡条款还存在大量问题。在重视立法质量、强调立法精细化的今天,我国立法机关应高度重视过渡条款的制定问题,通过设置合理的过渡条款科学解决新旧法的衔接问题,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及法律适用的混乱。
宋政国[5](2020)在《行政许可标准化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行政许可制度不仅关乎政府治理水平,更与社会经济的实质发展息息相关。随着政务服务改革和审批制度的发展,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改善政府形象、探索新的政府治理模式等方面有了明显改善。国家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主要通过规范权力清单的形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同时通过设置行政审批局集中行政许可权力,推动体制改革。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201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选择津冀晋苏浙粤川黔等8个省市为改革试点,成立行政审批局,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过五年的发展,改革试点工作在集中许可的范围、程度和实现形式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行政审批局在改革试点中遇到了许可权盲目集中、审批局体制与传统管理体制难以有效对接、审管完全割裂、集约化专业化不足、高度集中的许可权难以有效监督等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行政许可标准化。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体制改革实质上都离不开标准化,实现制度和体制的标准化结合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行政许可标准化在各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需要作出调整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许可标准化的建设发展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国家的引领和法治思维的带动下,逐步实现行政许可内容的标准化和统一规范化。本文旨在对当前我国政务服务发展过程中的行政许可进行研究,在搜集部分地区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发展的相关情况的前提下,结合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相关学科理论,运用综合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对行政许可标准化进行分析。本文认为行政许可应建立标准化规范和相关制度体系,这样行政许可运行才能按照标准化做到程序规范,才能让权力真正晒在阳光下,才能有效控制行政许可权,才能做到高效便民,真正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让人民既能享受服务,又能监督权力运行,加快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正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行政许可相关概念、内容和意义进行论述。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行政许可在内容上需要实现场地设施、许可权目录、受理条件、审查内容、办理程序以及数据的标准化,有利于行政许可权力控制、行政许可运行规范、效率提高、程序优化以及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的发展。第二部分,对行政许可标准化实践发展的现状及部分地区的经验进行研究。从政务服务以及行政许可相关实践发展的角度入手进行简要的分析,并以成都武侯区、新泰市、天津市、深圳市四个地区为例,对其先进经验进行探讨。第三部分,对当前行政许可标准化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论述。本文认为行政许可目录标准化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定标准,受理条件标准化难以摆脱许可内容关联而形式化,许可条件标准化难以摆脱许可事项个体差异而统一化,数据标准化缺乏统一标准,掌握行政许可标准的专业人才缺乏。主要原因是缺乏顶层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约束,受传统行政许可方式的影响,行政许可事项专业性、复杂性所致,行政许可标准化必须与信息共享、电子政务同步推进。第四部分,提出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议。在分析背景和问题以及意义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应该将行政许可标准化纳入法治轨道,加快许可权目录、行政许可受理条件、行政许可审查内容的标准化建设,建立与行政许可标准化相配套的制度,改革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支撑体系。
李青青[6](2020)在《行政审批实施主体改革的法治化研究 ——以“行政审批局”为研究对象》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审批局”作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践模式之一,改变了原有的行政审批权力配置和运作体制,摈除了政务服务中心模式的原始弊处,切实做到了自平台聚集到实质办理,从片面的程序聚集到实体的权力与责任聚集,从体制外的循环到体制内的循环,在全国各地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结合我国各地的实践情况,“行政审批局”模式在运作过程中显露出其独特的价值与功能,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从实践经验出发,对“行政审批局”模式作出全面的剖析,并着重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有针对性地给出具体建议,以保其长久有效地运行。作为行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审核权的主体,行政审批局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是是一级独立行使职权且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政府工作部门。它不同于行政服务中心,也不是政府派出机构,更加不是事业单位。一般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就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包括规范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行政审批局”模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价值,则主要体现为,建立健全权责体系,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使政府工作流程标准化;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下放权力于基层政府与市场,完善政府的管理体制等。行政审批局的功能则是基于其作为行政主体来进行说明,因为它受行政法管控,也因此理所应当能展现行政法的功能,如控权、管制、平衡,以及新时代背景下行政法转变的增进社会财富、保护生态环境等新功能。行政审批的运行机制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但是我们应更加关注其在运行过程中显露的弊端,并给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以保障“行政审批局”模式常态化、规范化、持续化运行。例如,实施集中许可的事项标准不统一,笔者认为以区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区分不同行业领域相结合的方法来明确;针对“审管分离”的界限难以把控,原机关消极不配合等问题,则通过建立行政管辖制度,完善行政协助制度,构建行政争议解决制度等解决;对于如何监督行政审批局行使权力,完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则可以通过丰富监督主体,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员入驻行政审批局,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尝试设立省级行政审批局,实现与行政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大救济体系相协调等方式解决。
牛凯萍[7](2020)在《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行政法规制定研究》文中认为卫星导航系统是指通过在近地球轨道上放置卫星,对地球进行无线电遥感,获取地面进行授时、定位、导航信息。目前全球主要有四大卫星导航系统:美国的GPS、俄罗斯的GLONASS、欧盟的Galileo和中国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随着全球信息的普及,全球卫星导航应用已经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政治、经济、公共安全等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国都在积极研发本国独立的卫星导航,把发展全球卫星导航系统作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中国也将发展和推广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作为国务院的重点工作,并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确保北斗系统的实际应用,形成自己的市场,打破GPS的垄断地位。随着卫星导航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推广应用,因缺乏有关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立法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愈发凸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卫星导航系统的建设和产业化发展。本文主要研究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的行政法规的制定问题。我国正在不断加快建设卫星导航系统的步伐,但是当前立法存在空白,虽然出台了部分相关政策,遗憾的是可操作性较低,阻碍我国卫星导航系统的建设和应用。需要加快对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的立法进程。为什么选择行政法规来规制卫星导航系统的管理呢?这是在综合分析国情、卫星导航系统的实际情况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得出的结果。通过分析制定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的行政法规的必要性,针对行政法规制定中可能面临的种种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完善调整现有的政策,使得法规和政策相得益彰。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行政法规制定的概述。包括卫星导航系统的特点,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的四个主要内容:应急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商业经营管理、技术标准管理,以及制定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的行政法规的优势,详细探讨了行政法规与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相比的优越性。第二部分,是对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相关立法的背景介绍,从不同的立法层级分别举例,分析在以上四个主要内容的立法规定。前两部分是对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在立法形式上面的论述。第三部分,是一个从立法形式到立法内容的过渡段,从立法内容的角度来论述制定行政法规这一立法层级的必要性。第四部分,讨论了我国制定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的行政法规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目的不明确,以及立法内容上的问题。立法内容上的问题从以下六个方面来论述:管理主体、应急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商业经营管理、技术标准和责任体系。第五部分,主要是针对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的行政法规的制定提出笔者建议。
张浩[8](2020)在《告知承诺制实施的规范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告知承诺制作为一项由地方政府依法创立的新制度,是基于地方的先行先试而形成的先进经验,进而上升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的一项宏观倡导。告知承诺制在全国各地不断实践与推广,并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被行政机关及相对人所青睐。但是在从地方向全国推广的过程中也暴露出统一性规范缺失、程序性规定不完善、配套实施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如不及时进行规范可能会对后续实施产生不良影响。本文旨在结合告知承诺制实施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充分运用行政过程论,以整体性、动态性的视角,通过统一立法、加强监督、完善配套制度等措施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予以规范化,以便更好地将这一成功经验推广至全国。文章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告知承诺制实施的一般理论,对其概念、实施规则及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认为其实质是地方政府依法进行的行政许可工作方式的创新;其优点是高效便民、权利义务内容明确;实施中侧重形式审查,核心在于事后监督。明确了告知承诺制的规范化实施对于行政执法改革、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意义。并通过引入行政过程论和服务型政府理论对告知承诺制实施的规范化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通过对告知承诺制立法原旨的分析、代表领域实践状况的总结以及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并考察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线上行政过程中告知承诺制的运用情况,得出告知承诺制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要求,并适应未来推行电子政务的发展趋势;同时国家也在部署实施试点工作,为接下来的统一立法规制做准备。但通过对告知承诺制的实践现状和典型案例的分析也得出其实施中存在统一性立法缺失、事后监督权未严格落实以及配套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阻碍告知承诺制的实施与推广。第三部分在结合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告知承诺制实施的规范化路径设想:由司法部在告知承诺制实施试点的基础上,牵头制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规范告知、承诺、救济等程序;同时加强对行政机关及相对人的监督,尤其是严格规范事后监督权与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行使,监督和惩治相对人的虚假承诺行为;并建立和完善事关告知承诺制实施的信用审查与惩戒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与监督作用,多措并举,共同保障告知承诺制的规范化实施。文章通过对告知承诺制实施的规范化研究,以期使其在实践和推广中形成有法可依、程序严密合理、监督有力、配套制度供给充足的良好局面,对告知承诺制的长远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在此基础上探求告知承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可行经验,切实减少“奇葩”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与线上行政相结合让民众“少跑腿”,推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继续深化我国行政执法改革、经济转型与市场经济建设助力。
邵炀[9](2020)在《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研究 ——以河南省南乐县为例》文中提出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党和政府为了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满足更多领域方面对政府服务的需求,逐步开始加大对各级政府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力度,主要表现为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简称“放管服”。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作为行政制度改革中必须迈过的一大难题,受到了来自国内外各种行业的重点关注,中共中央政府在数年内,多次下发具体的改革事项来指引地方政府如何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李克强总理曾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强调“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这是政府自身的一场深刻革命,要继续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披荆斩棘向前推进”。随着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措施的不断推进完善,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18]22号明确提出:“深化和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市县和开发区可设立行政审批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根据文件要求,各省市县自治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尝试选择不同的行政许可改革模式来适应本区域的发展,目前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主要由市级和县级两个层次的政府组成。本文选择以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南乐县行政审批局为例,通过研究河南省第一家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成果南乐县行政审批局,以南乐县政府在推动相对集中许可改革的具体措施,以及改革的成效,分析南乐县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学习、总结国内其他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成功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破解县级政府在进行集中相对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对策,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同时丰富县级政府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的实践理论,为其它县级政府在行政许可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新的思路,为后续继续推动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深化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论文主要由以下从以下五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对我国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含义作出阐释,简要叙述了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过程,详细论述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中三种模式的运行方式,通过三种模式的对比印证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不同方向,引出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并将试点改革依据在法律上从国家层面和河南省层面予以说明,同时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的必要性意义罗列出来,如根治许可乱象,防止许可明减暗增,打破审管一体化体制,倒逼机构精简和职能转变,进行许可流程再造,简化许可程序和有利于许可权监督,防止权力腐败。第二部分: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的现状分析。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探索南乐县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二是分析了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主要措施有梳理许可事项,完成行政许可权清单清理,健全行政许可流程,实行行政许可标准化,完善行政许可服务设施;三是概述了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取得了的成效有实行行政许可“一窗受理”,创新许可机制和载体,流程精简,监管到位;第三部分:概述了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问题有五个方面:盲目集中许可行政权,审管分离,行政许可监督难度大,行政许可专业技术缺乏有效支撑,行政许可网上办理能力不足,新的许可体制对行政复议制度构成挑战,根据改革遇到的问题找出四方面的原因:行政许可集中缺乏标准,部门利益影响许可权划转、审批局缺乏专业技术人员,行政许可数据电子化技术滞后。第四部分:国内其它地区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践及经验。分别选取了三个地方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作为参考,分别是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山东省平度市行政行政审批局,从三个目前较为成熟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的改革过程中,学习各个地方政府成功的改革方式。分别对各地的改革实践进行总结。第五部分:根据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三个国内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同级别政府的改革措施和经验,研究出县级行相对集中许可权试点在运行中出现问题的原因。随后根据原因提出对策实现行政许可权集中法治化,优化行政许可集中项目,完善行政许可体制机制,创新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推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完善行政许可复议制度,为其他县级行政审批局进行类似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李淑洁[10](2020)在《行政许可撤回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许可撤回为实现公共利益作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该行政行为的普遍应用,关于行政许可撤回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研究发现《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就是关于行政许可撤回的总结性规定,概括规定了撤回的适用条件,但是具体操作没有做详细要求;并且关于撤回的程序规定仍属于立法空白状态,没有具体的法定程序来强制性规范行政机关的撤回行为;关于补偿损失也仅停留在第八条的口号式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是否将间接损失纳入补偿范围的争议,这就归结于行政许可撤回没有一个完善的补偿机制来充分解释这些争议概念的内涵。此时,构建一个完整的行政许可撤回制度就显得愈发重要,这就需要抓住行政许可撤回的核心问题,从适用条件、正当程序、补偿损失这几个部分进行把握。首先,行政许可的适用条件解决的是适用资格的问题,也就是行政许可的哪些情况在满足什么条件之后可以予以撤回的问题,研究适用条件不能单纯地列出各个条件是什么,应该分析其实质性要件是什么,将其分类为法律事实条件或非法律事实条件、存在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目的,正确认识它们之间是并存还是选择性的关系,并且对如何进行判断是否符合适用条件提出了规范性的建议,要求立法上对公共利益这个模糊概念进行界定,同时要求行政机关要衡量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进行理性判断。其次,在行政许可撤回中运用正当程序应该有具体的要求,可以按照正当程序的程序正当性和实体正当性作出相应制度建设,程序正当性要求其具备合理的听证程序、统一的撤回方式、限制撤回决定的期限,实体正当性要求行政机关运用必要性原则解释撤回手段的合理性,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并且将这种说明理由的要求上升为一个完整的制度规范,使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具备强制性,压缩其自由裁量的空间。最后,行政许可撤回的善后问题也要解决,那就是对相对人的财产损失进行合理有效补偿。关于实践中提出的是否将间接损失纳入补偿范围的疑问,需要了解实际损失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关系,并且探究《国家赔偿法》中直接损失的立法原意,再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的完全补偿模式,对行政许可撤回的补偿标准探索新路径。一个完善的评估机制也是保证补偿结果公正合理的基石,这就需要具有独立、中立地位的评估机构运用科学的计算方式为评估资产提供一个客观公正的数据依据,避免协商方式掺杂主观因素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二、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论文提纲范文)
(1)非法经营罪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以行政许可为视角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审批改革背景下非法经营罪的范围限缩 |
二、《行政许可法》颁布后非法经营罪的范围扩张 |
三、以行政许可的性质限缩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范围 |
四、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法理考察 |
(一)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规定” |
(二)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属于“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还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
(三)如何判断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
结 语 |
(2)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概念及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
一、排污许可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三、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的意义 |
一、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的概念 |
二、完善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的意义 |
第二章 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的现状 |
一、国家层面排污许可管理立法规定 |
二、地方层面排污许可管理立法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排污许可管理立法体系不健全 |
二、排污许可适用范围不全面 |
三、排污许可监管不完善 |
四、制度衔接不顺畅 |
五、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 |
第三章 国外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一节 国外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现状 |
一、美国的排放许可证制度 |
二、日本的排污申报制度 |
三、欧盟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
第二节 国外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对我国的借鉴 |
一、提升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立法位阶 |
二、扩大排污许可管理的适用范围 |
三、强化违反排污许可的法律责任设置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排污许可管理的立法体系 |
一、明确排污许可管理立法的指导思想 |
二、遵循科学的排污许可管理立法要求 |
三、加快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第二节 扩大排污许可管理的适用范围 |
一、明确污染物的范围 |
二、扩大实施许可的排放企业的范围 |
第三节 完善排污许可证的监管机制 |
一、完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
二、加强排污许可实施的政府监督 |
三、完善排污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
第四节 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
第五节 合理设置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责任 |
一、强化企业自主实施排污许可的责任 |
二、严格主管部门排污许可监管的责任 |
三、加大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处罚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的程序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选题目的及意义 |
1.2.1 选题目的 |
1.2.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2 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的程序控制概述 |
2.1 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相关概念阐释 |
2.1.1 程序及程序控制的概念 |
2.1.1.1 程序的概念 |
2.1.1.2 程序控制的概念 |
2.1.2 行政许可的学理阐释 |
2.1.3 排污许可的性质 |
2.2 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的特殊性 |
2.2.1 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的过程性 |
2.2.2 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的平衡性 |
3 排污许可信息公开面临的程序困境 |
3.1 受规制程序主体资格规定不明影响信息收集范围 |
3.1.1 排污单位的确定缺乏标准 |
3.1.2 污染物的范围较窄 |
3.2 申报信息审核程序失守导致许可信息欠缺真实性 |
3.2.1 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的恣意 |
3.2.2 排污许可证发放程序的碎片化 |
3.3 许可信息公开听证程序缺失损害公众环境知情权 |
3.3.1 听证的主体 |
3.3.2 听证的方式 |
3.4 许可决定缺乏说明理由导致权力作茧自缚的效应失灵 |
3.4.1 缺乏说明理由制度难以保障有效的公众参与 |
3.4.2 缺乏说明理由制度难以保障排污者的理性选择 |
4 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的程序控制困境的原因分析 |
4.1 深受传统“重实体、轻程序”法律思维影响 |
4.2 程序正义理论与程序化控制实践评价复杂 |
4.2.1 正当程序是合乎程序正义的程序 |
4.2.2 法律程序评价的复杂性 |
4.3 排污许可制度实践中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 |
4.3.1 排污许可立法与监督性监测执法的缺陷 |
4.3.2 污染物监测的技术和激励监管的不足 |
5 完善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的程序控制的建议 |
5.1 完善受规制程序主体资格规定 |
5.1.1 适应性规制应对环境的复杂性 |
5.1.2 构建适应性排污许可管理对象标准 |
5.2 重构排污许可申报信息审核程序 |
5.2.1 排污许可证审核程序的职权配置 |
5.2.2 排污许可证发放主体的角色分工 |
5.3 科学设计许可信息公开听证规则 |
5.3.1 听证主体的选择 |
5.3.2 听证方式灵活性 |
5.4 完善说理规则有效制约行政裁量权 |
5.4.1 排污许可行政权力的制约 |
5.4.2 排污许可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4)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和可能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信赖保护原则理论基础 |
一、信赖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
(一) 信赖的解读 |
(二) 信赖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
(三) 自然法为信赖获得法律上的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 |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界定 |
(一) 信赖保护原则及影响因素 |
(二) 信赖保护原则与合法预期原则的比较 |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 |
(一) 诚实信用原则说 |
(二) 法安定性原则说 |
(三) 基本权利保障说 |
(四) 社会国家说 |
四、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 |
(一) 实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 |
(二) 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
(三) 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
(四) 实现了制度各方的平等 |
第二章 域外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及其立法运用 |
一、大陆法系国家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运用:以德法为例 |
(一) 信赖保护原则在德国的发展及其在立法中的运用 |
(二) 法国的“既得权”在立法中的运用 |
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运用:以美英为例 |
(一) 美国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借鉴 |
(二) 英国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立法中的运用 |
第三章 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必要性 |
(一) 有助于规范各立法机关立法权的行使 |
(二) 可以补充、修正制定法 |
(三) 有助于立法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
二、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可行性 |
(一) 信赖保护原则是一个法律原则 |
(二) 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 |
(三)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是以法律不溯及既往运用于立法领域 |
第四章 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实践机制 |
一、通过法不溯及既往,对信赖利益提供存续保障 |
(一)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发展及其理论基础 |
(二)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立法原则 |
(三) 法不溯及既往是立法对信赖利益的存续保障 |
(四) 借助落日条款,强化法不溯及既往,保护信赖利益 |
二、法律溯及既往,为信赖利益提供损失补偿 |
(一) 法律溯及既往的分类 |
(二) 信赖保护原则对新法可否溯及的影响因素 |
(三) 新法溯及既往的常见情形 |
(四) 新法溯及后对当事人信赖利益提供损失补偿 |
第五章 提供过渡条款,调和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 |
一、过渡条款及其特征 |
(一) 适用时间上的暂时性 |
(二) 内容上的单一性 |
(三) 方式上的多样性 |
二、制定过渡条款的必要性 |
(一) 能使立法更好地保护公众的信赖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
(二) 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或冲突 |
(三) 保证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实现社会政治经济的平稳发展 |
三、信赖利益等对制定过渡条款的影响 |
四、过渡条款平衡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方式 |
(一) 过渡条款的立法方式 |
(二) 过渡条款平衡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方式 |
五、完善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 |
(一) 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的具体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 |
(5)行政许可标准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政许可标准化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1.行政许可标准化的研究背景 |
2.行政许可标准化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1.国外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
2.国内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行政许可标准化概述 |
(一)行政许可标准化相关概念 |
1.行政许可 |
2.政务服务 |
3.行政许可标准化 |
(二)行政许可标准化的内容 |
1.行政许可场地设施标准化 |
2.行政许可权目录标准化 |
3.行政许可受理条件标准化 |
4.行政许可审查内容标准化 |
5.行政许可办事流程标准化 |
6.行政许可数据标准化 |
(三)行政许可标准化意义 |
1.是控制行政许可权的需要 |
2.是规范行政许可运行的需要 |
3.是简化许可程序的需要 |
4.是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的需要 |
5.是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的需要 |
二、行政许可标准化实践 |
(一)政务服务改革发展现状 |
1.政务服务中心基础建设得到发展 |
2.行政许可事项的变化 |
3.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不断出台 |
(二)各地行政许可标准化改革及经验 |
1.武侯区行政许可标准化改革及经验 |
2.新泰市行政许可标准化改革及经验 |
3.天津市行政许可标准化改革及经验 |
4.深圳市行政许可标准化改革及经验 |
三、行政许可标准化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一)行政许可标准化存在的问题 |
1.行政许可目录标准化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定标准 |
2.受理条件标准化难以摆脱许可内容关联而形式化 |
3.许可条件标准化难以摆脱许可事项个体差异而统一化 |
4.数据标准化缺乏统一标准 |
5.掌握行政许可标准的专业人才缺乏 |
(二)行政许可标准化问题的原因分析 |
1.缺乏顶层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约束 |
2.受传统行政许可方式的影响 |
3.行政许可事项专业性、复杂性所致 |
4.行政许可标准化必须与信息共享、电子政务同步推进 |
四、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议 |
(一)将行政许可标准化纳入法治轨道 |
1.加强对行政许可制度的问责 |
2.加强行政许可制度的监督 |
3.强化法律手段的规制作用 |
(二)加快许可权目录、行政许可受理条件、行政许可审查内容的标准化建设 |
1.许可权目录的标准化 |
2.行政许可受理条件的标准化 |
3.行政许可审查内容的标准化 |
(三)建立与行政许可标准化相配套的制度 |
1.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
2.实现政务服务信息共享 |
(四)改革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支撑体系 |
1.强化行政许可管理体制改革 |
2.加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
3.行政许可人才队伍建设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行政审批实施主体改革的法治化研究 ——以“行政审批局”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指导思想 |
1.1.1 选题背景 |
1.1.2 指导思想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研究 |
1.2.2 关于“行政服务中心”模式的研究 |
1.2.3 关于“行政审批局”模式的研究 |
1.2.4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行政审批局的产生及其法律性质 |
2.1 行政审批局的产生背景 |
2.2 行政审批局的法律性质 |
2.2.1 不同于行政服务中心 |
2.2.2 不同于政府派出机构 |
2.2.3 不同于事业单位 |
第3章 行政审批局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价值与功能 |
3.1 行政审批局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价值 |
3.1.1 职能重组,健全权责体系 |
3.1.2 结构重构,提供大部制改革的样本 |
3.1.3 过程再造,促使政府工作流程标准化 |
3.1.4 体制完善,完善政府管理体制 |
3.2 行政审批局的功能 |
3.2.1 控权功能 |
3.2.2 管制功能 |
3.2.3 平衡功能 |
3.2.4 拟制功能 |
3.2.5 新时代行政法功能 |
第4章 行政审批局的运行机制与利弊剖析 |
4.1 行政审批局的运行机制 |
4.1.1 行政审批局的覆盖范围 |
4.1.2 行政审批局划转审批权限的范围 |
4.1.3 行政审批局与行政服务中心的衔接问题 |
4.2 “行政审批局”运行模式的优势 |
4.2.1 提高实施行政许可的效率 |
4.2.2 降低实施行政许可的成本 |
4.2.3 规范行政许可管理 |
4.3 “行政审批局”运行模式的弊端 |
4.3.1 集中的权力与事项边界不明晰 |
4.3.2 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对接存在障碍 |
4.3.3 监督与救济机制不完善 |
第5章 完善现行行政审批实施主体改革的法治化建议 |
5.1 保障“行政审批局”模式有效运行应遵循的原则 |
5.1.1 合法原则 |
5.1.2 合理原则 |
5.1.3 行政效能原则 |
5.1.4 权责对等原则 |
5.1.5 公开监督原则 |
5.1.6 循序渐进原则 |
5.2 未来“行政审批局”模式发展的大方向 |
5.2.1 相对集中是“行政审批局”模式的当下任务 |
5.2.2 总量减少是“行政审批局”模式的长期目标 |
5.3 破解“行政审批局”模式弊端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
5.3.1 “限权”与“确权”双管齐下 |
5.3.2 “横向”与“纵向”协同并举 |
5.3.3 “监督”与“救济”同时推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 |
(7)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行政法规制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行政法规制定的概述 |
(一) 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的概述 |
1. 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的特点 |
2. 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的范围 |
(二) 制定行政法规在卫星导航系统管理上的优势 |
1. 行政法规与法律相比 |
2. 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相比 |
3.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 |
二、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相关的立法背景 |
(一) 相关法律 |
1. 应急管理相关的法律 |
2. 公共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 |
3. 商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 |
4. 技术标准管理相关的法律 |
(二) 相关行政法规 |
1. 应急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 |
2. 公共安全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 |
3. 商业经营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 |
4. 技术标准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 |
(三) 相关规章、地方性法规 |
1. 应急管理相关的规章、地方性法规 |
2. 公共安全管理相关的规章、地方性法规 |
3. 商业经营管理相关的规章、地方性法规 |
4. 技术标准管理相关的规章、地方性法规 |
三、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行政法规制定的必要性 |
(一) 迎合卫星导航系统管理亟待规制的紧迫性 |
1. 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立法滞后于其应用发展 |
2. 现有政策文件缺乏执行力 |
(二) 凸显卫星导航系统技术的专业性 |
1. 卫星导航系统技术种类多 |
2. 卫星导航系统技术要求高 |
(三) 完善卫星导航系统的管理主体及职能需要 |
1. 需要设立卫星导航系统管理的主体 |
2. 需要建立主体的公共服务职能 |
3. 需要建立主体的市场监管职能 |
四、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行政法规制定面临的阻碍 |
(一) 卫星导航系统管理行政法规制定的目的不明确 |
(二) 卫星导航系统管理行政法规制定面临的阻碍 |
1. 管理主体不清 |
2. 应急管理不完善 |
3. 公共安全管理不完善 |
4. 商业经营管理混乱 |
5. 技术标准尚未统一 |
6.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
五、卫星导航系统管理行政法规的制定建议 |
(一) 总则部分 |
1. 立法目的 |
2. 管理主体 |
(二) 应急管理部分 |
1. 应急管理主体 |
2. 应急管理活动 |
(三) 公共安全管理部分 |
1. 公共安全管理主体 |
2. 公共安全管理活动 |
(四) 商业经营管理部分 |
1. 商业经营管理主体 |
2. 商业经营管理活动 |
(五) 技术标准管理部分 |
1. 技术标准管理主体 |
2. 技术标准管理活动 |
(六) 法律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告知承诺制实施的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告知承诺制实施的一般理论 |
(一)告知承诺制的内涵 |
1.告知承诺制的概念 |
2.告知承诺制的特征 |
3.告知承诺制的法律属性辨析 |
(二)告知承诺制实施规范化的理论基础 |
1.行政过程论 |
2.服务型政府理论 |
(三)告知承诺制实施规范化的现实意义 |
1.推动执法理念从“权力”到“责任与服务”转变 |
2.推进执法方式从“重准入”到“重监管”转变 |
3.利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
二、告知承诺制实施的现状与问题 |
(一)告知承诺制的立法现状 |
(二)告知承诺制的实践现状 |
1.涉企经营许可领域鼓励实施 |
2.工程建设项目许可领域附条件实施 |
3.新冠肺炎疫情中与线上行政紧密结合 |
4.告知承诺制实施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
(三)告知承诺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1.统一性立法缺失 |
2.事后监督权未严格落实 |
3.救济机制不完善 |
4.配套实施机制不健全 |
三、告知承诺制实施的规范化路径思考 |
(一)运用行政过程论,强调整体与动态规制 |
(二)司法部牵头制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
1.细化告知、承诺、发证、监督程序 |
2.明确对申请人及利益相关人的救济 |
3.详列告知承诺制的排除适用事项 |
(三)加强对“权力”与“权利”行使的全程监督 |
1.加强对行政机关程序性行为的监督 |
2.落实事后监督权的严格行使 |
3.对虚假承诺者进行法律制裁与信用惩戒 |
(四)健全以信用和市场为导向的配套制度 |
1.完善信用审查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2.建立行业协会自主监督与服务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研究 ——以河南省南乐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我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试点改革概述 |
(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含义 |
1.行政许可 |
2.行政审批 |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 |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模式 |
1.传统模式 |
2.部门集中模式 |
3.行政审批局模式 |
(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法律政策依据 |
1.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
2.河南省层面政策依据 |
(五)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必要性 |
1.根治许可乱象,防止许可明减暗增 |
2.打破审管一体化体制,倒逼机构精简和职能转变 |
3.进行许可流程再造,简化许可程序 |
4.有利于许可权监督,防止权力腐败 |
二、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现状分析 |
(一)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过程 |
(二)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措施 |
1.梳理许可事项,完成行政许可权力清单清理。 |
2.健全行政许可流程。 |
3.实行行政许可标准化。 |
4.完善行政许可服务设施 |
(三)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成效 |
1.实行行政许可“一窗受理” |
2.创新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 |
3.流程精简,监管到位 |
三、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遇到的问题 |
1.盲目集中审批权 |
2.审管分离,行政许可监管难度大 |
3.行政许可专业技术缺乏有效支撑 |
4.行政许可网上办理能力不足 |
5.新的许可体制对行政复议制度构成挑战 |
(二)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部门利益影响许可权划转 |
2.行政许可权集中缺乏标准 |
3.审批局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
4.行政许可数据电子化技术滞后 |
四、国内其它地区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践及经验 |
(一)成都市武侯区改革实践及经验 |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改革实践及经验 |
(三)山东省平度市改革实践及经验 |
五、破解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存在问题的对策 |
(一)实现行政许可权集中法治化 |
(二)不断优化集中到审批局的行政许可项目 |
(三)完善行政许可体制机制 |
(四)创新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 |
(五)推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
(六)完善行政许可复议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期刊类 |
致谢 |
(10)行政许可撤回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 |
三 文章结构 |
四 文章的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许可撤回的概述 |
第一节 行政许可撤回的概念及性质 |
一 撤回的概念及来源 |
二 行政许可撤回的概念及性质 |
三 行政许可撤回与相似概念的区分 |
第二节 行政许可撤回的主体 |
一 授权形式的实施主体 |
二 委托形式的实施主体 |
第三节 行政许可撤回存在的理论基础 |
一 情势变更和客观认知的有限性 |
二 考量公共利益,解释必要性 |
三 运用比例原则,解释必然性 |
第二章 行政许可撤回的适用条件 |
第一节 适用条件的要件分析 |
一 法律事实条件或非法律事实条件 |
二 存在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行为 |
三 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目的 |
第二节 严格规范适用条件的判断 |
一 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
二 衡量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
第三章 行政许可撤回中正当程序的运用 |
第一节 正当程序的基本内涵 |
第二节 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 |
一 增加合理的听证程序 |
二 统一撤回决定的方式 |
三 对撤回设置一定的期限 |
第三节 实体正当性的基本要求 |
一 运用必要性原则解释撤回手段的合理性 |
二 确立完善的说明理由制度 |
第四章 行政许可撤回中行政主体的补偿义务 |
第一节 信赖保护原则是补偿的基石 |
第二节 对现行补偿范围规定的理论剖析 |
一 实际损失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关系 |
二 实际投入的涵义 |
三 补偿标准的模式选择 |
第三节 合理的评估机制维护补偿的公正性 |
一 评估机构具有独立、中立的法律地位 |
二 采用科学的计算方式弥补协商补偿的缺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论文参考文献)
- [1]非法经营罪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以行政许可为视角的考察[J]. 陈兴良. 法学家, 2021(02)
- [2]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立法研究[D]. 陈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的程序控制研究[D]. 王晓朵. 浙江农林大学, 2020(02)
- [4]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D]. 李继刚. 山东大学, 2020(12)
- [5]行政许可标准化问题研究[D]. 宋政国.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6]行政审批实施主体改革的法治化研究 ——以“行政审批局”为研究对象[D]. 李青青. 湘潭大学, 2020(02)
- [7]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行政法规制定研究[D]. 牛凯萍.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8]告知承诺制实施的规范化研究[D]. 张浩. 河南大学, 2020(02)
- [9]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研究 ——以河南省南乐县为例[D]. 邵炀.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10]行政许可撤回制度研究[D]. 李淑洁. 郑州大学, 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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