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司法鉴定25例偏执性精神障碍的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吕一[1](2021)在《偏执相关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分析》文中提出与偏执相关的精神障碍主要指具有偏执特征的精神障碍,可分为:偏执型人格障碍、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以及偏执型精神障碍等。偏执性精神障碍在实际司法实践的精神鉴定中所占比重不大,但是目前依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检测不准确、重复鉴定、不同鉴定中心相互误诊等现象。相关专业人士在现有基础上,对"与偏执相关的精神障碍"的定义和认定问题进行一系列讨论,归纳其临床特点,总结其鉴别方法,讨论其法律关系的评定问题,为我国司法实践奠定基础。
王书剑,郑雨滋,何勇,余美玲,李钢琴,胡泽卿[2](2020)在《123例涉嫌道路交通犯罪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分析》文中认为目的探究精神障碍者涉嫌道路交通犯罪的特点及其与正常人群的差异,为规范精神障碍者的驾驶活动及预防其违法犯罪提供帮助。方法选取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2014—2019年涉嫌道路交通犯罪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共123例,采用Fisher确切概率法比较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病组在人口学特征、犯罪学特征、精神病学特征及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差异。结果两组在人口学特征、交通工具及饮酒类别上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精神障碍组道路交通相关犯罪类型以危险驾驶罪为主,多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无精神病组则以交通肇事罪为主,均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两组在犯罪类型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上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同时,精神障碍组患者具有病程长、治疗欠规律等特点,且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占较大比例。结论精神障碍者在道路交通相关犯罪的特征上与正常人群之间存在差异。正确评估精神障碍者是否满足从事驾驶活动的要求,对于减少道路交通相关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李浩[3](2020)在《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制度的修正 ——以法律父爱主义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公安机关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管控暴露出诸多问题,分级分类的管控方式并不能适应当前严峻的形势。公安机关受管控资源的限制,一些具有危险性的精神疾病患者游离于公安机关管控范围之外。当前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管控体系存在过度依赖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的情况,一方面法律对监护人所要求的管控义务超出了监护人的能力范畴,使得监护人成为易受精神疾病患者危害行为侵害的群体;另一方面,法律也赋予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过多的权限来防止公权力对精神疾病患者过多的干涉,而这些权利在实际上也阻碍了公权力对精神疾病患者必要的管控和救济。除此之外,医疗体系中对精神疾病患者自愿治疗和住院治疗的方式也对公安机关的末端管控产生影响。究其原因,在传统安全视角下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管控中过度重视公安机关的末端管控,而忽视了卫生部门源头管控的功能,从而使得公安机关与卫生部门之间的管控范围划分并不合理,这导致精神疾病患者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结构性冲突。而对精神疾病患者治疗“自由”的过度强调,让精神疾病患者治疗权得不到实现,引发患者自身权利之间的冲突。另外,精神卫生医疗资源的先天性不足也加大了公安机关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管控的负担。本文以法律父爱主义为视角,讨论解决当前对精神疾病患者管控困境的合理路径。提出通过扩大对精神疾病患者非自愿治疗范围和治疗方式多样化、层级化的设想来强化治疗在精神疾病管控系统中的源头管控作用,同时对精神疾病患者建立“需求”指向型分类标准,重新合理规划卫生部门和公安机关在管控中的职责和范围。法律父爱主义让政府对精神疾病患者管控具有压制性的权力,然而父爱式政府是我们一种美好的设想,任何不受控制的公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本文最后从程序和救济角度探讨精神疾病患者管控中绝对公权力的规制,避免公权力的由善为恶。
张郡轩[4](2020)在《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文中指出对精神健康的关注程度折射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相应地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人权保障程度也体现出一国刑事法治的发展程度与人权事业的建设水平。作为严重威胁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且又无力有效主张自身权益的精神病人,其司法处遇关乎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与基本任务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也关系着弱势群体有效主张基本权益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尚未体现出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具体且明确的立法指引,司法实践领域有关精神病人的基本权益也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本文尝试从对立法与司法的回溯中梳理现实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提出完善建议,以希望用程序维护法治,以法治彰显正义,不断加强对精神病人基本人权的保护,不断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引言部分对选题的背景进行了初步介绍,同时对当前理论界的研究现状予以简单回顾,随后,全文分为五个章节展开论述。第一章就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的基本问题及研究的必要性进行概括陈述,明确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和精神病人的法律定位与基本概念等内容,论证加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的特殊性在于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以及保障手段,同时提出加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章从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实施的现状出发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以梳理;第三章从功利主义视角、基本人权思想、法治主义内容和特殊保护需求等方面论证加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围绕人权保障体现的效益原则、精神病人拥有平等人格、国家义务主体以及特殊人群需要特殊保护等方面展开论述;第四章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国外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展开考察,从中总结适合我国借鉴的域外法治国家关于保护精神病人人权的经验与方式;第五章为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更好地保障精神病人的基本人权提出方法建议,论证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帮助其更好回归社会等观点,以期让法律的人文关爱精神在精神病人的人权保障中得以充分体现。
杨蕾[5](2020)在《不同时期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特点变迁》文中提出背景:2013年5月1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为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2016年司法部颁布了修订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强化了司法鉴定管理与司法鉴定使用衔接机制,规范了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实施、意见书出具及出庭质证的程序。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不仅代替了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也推动人体伤残鉴定与赔偿法律适用的统一。自2011年至今司法部先后颁布实施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等多项技术规范,使法医精神病鉴定也有了国家标准,为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等提供了质量保证。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及鉴定指南的应用,在法医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委托鉴定行为能力的种类、法定行为能力的评定、伤残等级评定、医学诊断等方面将带来一定变化。因此将《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指南实施前后的鉴定案件进行对比,探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事项、案件特点及鉴定意见的变化规律,对下一步更加规范和提高法医精神病鉴定质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目的:对照分析相关法规、指南实施前后10年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的现况及鉴定特点,寻求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旨在探讨相关法规和评定指南的实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影响,为进一步了解法医精神病鉴定事项的变化规律,提高鉴定准确性和鉴定质量提供参考。方法:采用回顾性病例对照研究,以2009年1月1日-12月30日和2019年1月1日-12月30日期间,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完成的鉴定案例共1507例为研究对象,将2009年1月1日—12月30日鉴定案例设置为2009年组(395例),2019年1月1日—12月30日鉴定案例设置为2019年组(1112例)。采用自制调查量表(内容包括被鉴定人一般人口学特征、案件类型、鉴定案由、鉴定诊断、法律能力的判定等)进行资料收集,对两组案例进行组间比较和组内对比,综合分析两组鉴定案例的现状及特点。全部资料应用SPSS20.0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和数据统计分析,符合正态分布的连续变量用(—x±s)表示,采用t检验,符合非正态分布的连续变量用中位数(下四分位、上四分位)[M(QL,QU)]表示,分类变量以率(%)、构成比表示,采用χ2检验;通过SPSS20.0软件处理,将差异具有显着性的单因素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均为双侧检验,显着性水平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结果:1.2009年鉴定组和2019年鉴定组一般人口学特征:两组在年龄、婚姻、出生地、居住地、职业方面均有明显差异(P<0.05)。2.临床特征:2.1两组在精神活性物质使用方面差异显着。2019年鉴定组患者在酒精的使用上明显多于2009年鉴定组,而吸毒患者少于2009年组(10.60vs8.40,3.00vs0.70,χ2=13.288,P=0.01)。2.2两组在家族史方面差异显着。与2009年鉴定组相比,被鉴定人的精神病家族史发生率少于2019年鉴定组(12.30vs19.10,χ2=59.029,P=0.000)。3.两组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分布特征:3.1两组在案件性质方面,案件类型:2019年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例)占比较2009年组明显増多(29.70vs5.10,χ2=67.132,P=0.000),而刑事案件的占比明显减少(25.30vs8.80,χ2=67.132,P=0.000)。3.2鉴定诊断:2019年脑外伤致精神障碍的案件占比较2009年明显増多(5.80vs31.50),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和无精神病的案件占比较2009年明显减少(31.10vs16.50,17.50vs12.90,11.90vs10.30,χ2=186.937,P=0.000)。3.3委托方:2019年法院方提起鉴定的比例较2009年明显增多(41.20vs12.20),公安和监狱申请鉴定比例较2009年减少(70.60vs57.80,15.70vs0.50,χ2=230.297,P=0.000)。3.4委托事项:2019年性自卫能力案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精神伤残评定案比例较2009年增多,其中以精神伤残评定案件的增加更明显(9.60vs10.40,3.50vs9.50,5.60vs30.50),刑事案件和服刑能力案件比例较2009年组有减少(55.70vs45.00,17.00vs0.40,χ2=322.266,P=0.000)。3.5委托属地及委托方归属地:济宁市外的委托方比例较2009年组增加(82.50vs72.70,χ2=17.447,P=0.000)。4.两组刑事案件特征:4.1鉴定诊断:两组位居前列的医学诊断均是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无精神病,两组比较差异有显着性(35.50vs25.20,21.80vs26.20,8.60vs10.00,15.90vs20.40,χ2=21.330,P=0.031)。4.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的案例比例较2009年组明显増多,而被评定为限定、无责任能力的案例比例较2009年组明显减少(33.20vs68.00,33.60vs19.00,33.20vs13.00,χ2=78.699,P=0.000)。5.两组民事案件特征:5.1两组民事案件构成:两组在民事案件构成上差异有显着性,离婚和合同案件比例较2009年组明显减少(30.80vs4.80,15.40vs5.70,χ2=11.575,P=0.006)。5.2两组民事能力判定:两组在民事行为能力判定上无显着差异(P>0.05)。6.两组精神伤残案件特征:伤残等级评定:2019年组较2009年组伤残等级评定更高,两组比较有显着差异性[6.50(5.00,8.00)vs9.00(8.00,10.00)](P=0.000)。7.两组性自卫能力鉴定案件特征:两组在无性自卫能力的法律判定的占比均在80%以上,在鉴定诊断上均无差异性(P>0.05)。结论: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及相关指南实施后:1.民事案件、精神伤残评定案件、性自卫能力评定案件比例有明显増多,而刑事案件比例有明显减少;2.法院方提出申请鉴定比例增加,说明对案件的审查及评定更为严格;3.济宁市外的鉴定案件增加,说明鉴定机构被广泛认可,鉴定准确性的提高;4.刑事案件构成中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比例增加。
董丽君[6](2014)在《我国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精神病是一种使人体丘脑和大脑功能受损的疾病。这种疾病会影响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可能给自己或他人带来危害。我国有各类精神疾病患者1亿多人,其中约有1600万人是重症精神病人。这些重症精神病人如果有潜在或现实危险性的,应当及时住院治疗。我国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在精神病患者有人身危险性而又不愿意住院治疗时,国家要建立行政强制治疗制度以对其实施强制性住院治疗。精神病人的行政强制治疗,是指精神病患者或其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或不同意强制治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违背精神病人的意志,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已经或者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的精神病人强制送往精神病治疗机构治疗的具体行政行为。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对于维护精神病患者人权方面具有重要价值。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人权理论、国家亲权理论和国家警察权理论等三个方面,该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比例原则、强制与治疗相结合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等五个方面。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重视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问题,但直到九十年代才提出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概念。当时没有系统的立法规定,而是由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了零散的规定。2012年颁布的《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坚持以自愿为原则、以强制治疗为例外,从实体条件、程序设置、权利保护和救济手段等方面初步建立起了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但这一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中仍然存在突出的问题,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的适用条件,精神病标准、人身危险性标准和必要性标准表达不科学;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的申请、送医、鉴定、决定、治疗、出院、后续治疗、救济程序设置、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由于制度的瑕疵,实践中精神病人的基本人权经常受到侵害。完善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科学设置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适用的病理性条件、必要性条件和意愿条件;充分保障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中自由权、知情权、受探视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等实体权利;健全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的申请、受理、诊断、决定、出院等程序;完善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救济中的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朱桂东,叶剑辉,王东波[7](2013)在《5例肇事肇祸老年人疑似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的进展,老年人口数比例增加,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老年人的心理因素或精神状态异常导致肇事肇祸的可能性也明显增加,老年人肇事肇祸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目前,国内有关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多,为探讨该问题,本文总结了我院自2008年4月至2013年3月间遇到的疑似精神障碍的老年人因肇事肇祸而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25例案例,并对其中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探讨老年人的心理、社会因素与精神障碍的关系。
李纯[8](2013)在《2011年湖南省司法鉴定精神障碍者社会危害行为特征及其鉴定后处置现状》文中研究说明目的:本研究目的包括:(1)调查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鉴定的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实施社会危害行为的现状,了解其社会危害行为的特征;(2)研究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鉴定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评定相关因素;(3)调查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鉴定精神障碍者的处置情况。方法:以2011年湖南省涉嫌刑事案件,且委托到7家司法鉴定中心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所有精神障碍者为研究对象。使用自编精神障碍者社会危害行为调查表和《精神病人限定责任能力量表》(Diminish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Rating Scale,DCRRS)等工具对上述研究对象进行调查;鉴定一年后,采用电话随访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调查上述研究对象的处置情况。结果:1.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精神障碍被鉴定人诊断以精神分裂症为主(59.9%),危害行为类型以严重暴力社会危害行为(杀人/伤害)占多数(57.8%)。经查阅资料和调查数据估算,2011年湖南省普通人群犯罪率为32.8/10万人年;2011年湖南省精神分裂症患者社会危害行为发生率为103.1/10万人年2011年湖南省精神分裂症患者严重社会危害行为发生率为68.0/10万人年。2.以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鉴定的精神障碍者为研究对象,以有、无责任能力为因变量,单因素分析评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的DCRRS17个条目为自变量,经logistic回归分析,DCRRS条目作案现实动机、作案的诱因、作案对象选择性、生活自理能力损害、自知力损害依次进入回归方程,根据偏回归系数建立logistic回归方程,本研究中用该方程预测无责任能力组,正确率为91.9(217/236);用该方程预测有责任能力组,正确率为90.9(189/208);总正确率为91.4%(406/444)。以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鉴定有社会危害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有、无责任能力因·变量,单因素分析评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的DCRRS17个条目为自变量,经logistic回归分析,DCRRS条目作案现实动机和对作案后果的正确估计,依次进入回归方程。根据偏回归系数建立logistic回归方程。本研究中用该方程预测有责任能力组,正确率为98.6(73/74);用该方程预测无责任能力组,正确率为91.8(179/195);总正确率为93.7%(252/269)。3.2011年湖南省有社会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者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采信率为87.7%(328/374)。随访组392人中,经鉴定为无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205人。其中被认定为无罪的245人中,有28.2%(69人)被送往湖南省安康医院强制住院治疗;33.9%(83人)在当地普通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科医院非自愿住院治疗;20.4%(50人)在普通精神病专科医院或门诊接受自愿治疗;5.7%(14人)被接送回家,未治疗;2.4%(6人)被接回家,暂无需治疗(精神发育迟滞);9.3%(23人)治疗情况不详或处理不详。结论:1.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鉴定有社会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被鉴定人诊断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精神分裂症患者社会危害行为发生率是普通人群犯罪率的3.1倍。精神分裂症患者社会危害行为,特别是其严重暴力社会危害行为的危害性应得到重视。2.实施危害行为动机仍是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项重要指标。3.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鉴定有社会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者接受强制治疗比例较前明显提高,但仍有一部分此类有社会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者未获得有效的监管和治疗,导致其社会危害行为再次发生。本论文包括图5幅,表19个,参考文献78篇。
孙大明[9](2012)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研究 ——以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及其疑似者为对象》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刑事精神鉴定领域最重要、应用最广泛的鉴定项目之一——刑事责任能力为研究内容。主要通过临床实践、临案观察、文献研究、跨学科综合研究等方法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现状、法学理论、医学基础、技术原理、实践难题和鉴定证据的查证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本文导论部分,笔者结合十多年的专业实践体会,借助文献资料复习以及对三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对我国当前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归纳、提炼。笔者认为,当前在该鉴定领域存在着三个主要问题,分别为“启动难”“实施难”“查证难”。在正文中有关部分对上述难题的成因进行了多角度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导论的第二、第三部分分别对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和本研究的技术方法进行了介绍。本研究主要是以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活动中现实存在的关键性问题为导向,实施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本文的重点是针对“实施难”问题进行资质管理制度设计、技术原理、操作规范、标准化建设、难点专题分析等多方面的综合研究。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学理论方面,笔者对有关法学概念、名称选择、法学理论、法定标准和法律规制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在司法鉴定领域应放弃使用“责任能力”这一简称。而应该使用全称“刑事责任能力”。以避免带来新的理论和概念上的混淆,实践操作中的混乱无序现象。对于刑事责任能力在刑法学理论体系中的性质和定位问题,笔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应该回归于行为主体的犯罪能力。不同于单纯的刑事归责能力,更应严格区别于服刑能力。服刑能力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鉴定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考量的问题。服刑能力具有动态可变性,只要病情好转,条件许可,具备了相应的认知能力,能够接受刑事改造,可以及时予以执行相应的刑事处罚。而刑事责任能力考量的是被鉴定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涉案当时的精神状态,理论上是固定不变的。对于特定的对象在特定的案件中没有动态可变性。但同样一个被鉴定人在不同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可能因为其精神健康状态发生变化而随之变化。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同一名被鉴定人或犯罪嫌疑人在不同时间里因为涉及同样类型的案件,也可能因为病情变化,而造成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变化。这一点在理论上没有争议,在鉴定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掌握。如果脱离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和人类精神现象的规律来看待这一问题,很可能会让人觉得这样的鉴定意见难以置信,甚至感觉非常可笑,甚至荒诞。我国目前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是采取医学和心理学要素相结合的混合式立法模式。这一点基本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实际需求相适应。现存的问题是在整个精神医学科学的发展水平有限的情况下,人们对于“精神病人”“精神病”概念的界定存在争议。一时间难以达成共识。必然会影响本领域在理论上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和鉴定操作实践上的矛盾和困惑。笔者通过对我国当前刑事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文本分析,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在现有的两点论的基础上提出医学要素、心理学要素和因果关系要素相结合的三要素论。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再分级方面,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刑事责任能力的进一步量化分级,将三分法向五分法发展。更加细化的分级对于刑事判决中准确量刑有重要的意义。只是在鉴定技术上如何做到科学、统一的量化评定仍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笔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活动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评定意见对刑事诉讼的决定有重要影响。其评定活动理应受到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原则和刑法学理论的规范,司法鉴定人也应以相关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理论为指导来分析、解决有关鉴定难题。笔者列举了利用罪行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停药导致精神障碍复发等问题进行解析,并提出鉴定对策。针对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人的资质管理和启动程序问题进行分析,笔者从实施作案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需求出发,提出应从专业教育、继续教育等方面完善鉴定人的教育体系。鉴定启动程序方面,笔者提出了疑似精神障碍人的初步识别指南表。本文第二章主要对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的医学基础问题进行阐述。主要包括有关医学基本概念,诸如精神障碍、精神疾病与精神病,精神病学与精神医学,精神障碍的已知病因和病理机制。对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医学要素的把握上,针对国内鉴定领域对精神障碍诊断标准采用方面存在着一些乱象,笔者提出应逐步以国际标准《ICD-10》为主,国内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制定的行业标准《CCMD-3》为重要补充。对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的医学诊断力求做到规范、标准。重点提出了设立司法精神病理学学科的构想。对司法精神病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内容进行了阐述,并对精神障碍如何导致被鉴定人对涉案行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损害的病理和心理机制进行初步概括。以抑郁症患者危害行为的发生机制为例进行了专题分析。本文第三章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技术鉴定的原则及有关技术、方法进行初步研究。笔者认为,对精神障碍者进行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首先应遵循司法鉴定的一般通用性原则,另外还要服从精神鉴定的特殊要求和伦理准则。本章还对国内外经典的刑事责任能力标准化评定工具进行了评介。笔者认为,好的标准化工具可以辅助评定工作,但任何工具均不能代替鉴定专家的作用。鉴定人在涉案当时的精神状态判断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方面均具有不可替代性。在鉴定技术操作上,重点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件委托受理评审过程分析,提出了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八种情形。本章最后笔者对作案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的常见类型进行整理、归纳,形成简单明了的表格,便于鉴定实践中参考使用。本文第四章对当前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实务中存在的诸多难题进行法学和医学交叉角度的全面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如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对伤害多人的案件的评定难题,笔者认为应根据被鉴定人的病情等医学要素、伤害行为的间隔时间、发生的心理机制,并结合司法机关的需要,决定是综合评定还是分别评定,分别评定时评定是评定一致性意见还是不同的鉴定意见。本文第五章主要针对“审查难”问题进行分析,笔者首先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书评定的内容进行了澄清。笔者认为鉴定人针对被鉴定人的评定活动,主要是针对其在涉案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被鉴定人对所涉案件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状况。其评价内容具有很强的时间性、针对性、具体性。而不具有抽象性、终身性。评定意见只对所涉案件有意义。对之前、之后的其他事件(案件)并无直接的意义。笔者还从专业角度提出了如何加强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这样的科学证据审查的建议,包括强化审查意识、完善审查方式、健全审查内容等。最后针对司法人员如何应用不同评定意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第六章主要针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对本研究的局限性进行阐明,并提出了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笔者认为,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对英、美、日、德等精神医学和法学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制度的研究,大力翻译、引进本领域经典学术着作、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大与上述国家之间的国际性学术交流,学习其先进理念、经验、技术。另外,针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活动的特点,有必要将医学、精神医学、哲学、犯罪心理学、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学、司法鉴定学、行为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综合应用于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的研究和应用中,鼓励学者们开展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房清侠[10](2011)在《上访者“被精神病”现象的法社会学思考》文中认为出于维护稳定,凸显政绩等原因,某些基层单位将偏执性上访者作为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事例时有发生。实质上,病理学上的精神病与人类学、社会学意义上的理解截然不同。作为遏制长期上访者措施的创新,"被精神病"现象的出现,恰恰昭示了政府服务理念和角色的不适应,行政权力的监督无力以及精神卫生统一立法的滞后。
二、对司法鉴定25例偏执性精神障碍的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司法鉴定25例偏执性精神障碍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偏执相关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与偏执相关的精神障碍概述 |
(一)偏执型人格障碍 |
1.显着性的人格偏离 |
2.普遍性的人格偏离 |
3.长期性的人格偏离 |
4.有一定的自知力,但是难以控制自身的人格偏离 |
(二)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
1.幻想特点 |
2.幻觉的频度和内容 |
3.思维和情感意志状态 |
(三)偏执型精神障碍 |
1.渐进性 |
2.系统性 |
3.固定性 |
二、司法鉴定过程当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坚持无病推论原则 |
(二)详细了解被鉴定人的既往情况及人格表现 |
(2)123例涉嫌道路交通犯罪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材料与方法 |
2 结果 |
2.1 人口学特征 |
2.2 犯罪学特征 |
2.3 精神病学特征 |
2.4 刑事责任能力 |
3 讨论 |
3.1 道路交通相关犯罪的一般特征 |
3.2 物质滥用问题 |
3.3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 |
3.4 精神障碍者驾驶相关问题 |
3.5 本研究的不足 |
(3)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制度的修正 ——以法律父爱主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3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综述 |
1.5.1 精神疾病管控的起源和发展 |
1.5.2 对精神疾病患者危险性的研究 |
1.5.3 精神疾病患者管控的理论研究 |
2 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现状探究 |
2.1 公安机关对精神疾病患者分级分类管控方式无法适应当前的管控形势 |
2.2 公安管控中对监护人过度依赖 |
2.2.1 监护人对法定义务力不能及 |
2.2.2 对监护人授权过大致使对精神疾病患者管控构成阻碍 |
2.3 精神疾病医疗体系对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的支持不足 |
2.3.1 自愿治疗使得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的负担加重 |
2.3.2 治疗依从性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管控 |
3 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困境的原因分析 |
3.1 安全视角下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政策的短视 |
3.1.1 管控理念的偏差引发精神疾病患者利益与公共安全之间的结构性冲突 |
3.1.2 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末端管控不能消除精神疾病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
3.1.3 卫生救助标准与公安管理标准的不兼容 |
3.2 对精神疾病患者治疗“自由”的过度解读 |
3.2.1 治疗“自由”下对治疗权的忽视 |
3.2.2 治疗“自由”导致精神疾病患者权利之间的冲突 |
3.2.3 治疗“自由”阻碍精神疾病患者的自我实现 |
3.3 医疗资源对公安管控的掣肘 |
4 法律父爱主义的引入 |
4.1 何为法律父爱主义 |
4.2 法律父爱主义与精神疾病患者管控的契合性 |
4.2.1 精神疾病患者困境下的自由 |
4.2.2 精神疾病患者的利益最大化 |
4.3 法律父爱主义视角下精神疾病患者管控的核心理念 |
5 法律父爱主义视角下公安管控制度的修正及反思 |
5.1 以治疗为核心的源头管控的强化 |
5.1.1 非自愿治疗范围的扩大 |
5.1.2 治疗方式的多元化 |
5.2 以精神疾病患者“需求”为指向的管控分类 |
5.3 法律父爱主义视角下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制度的反思 |
5.3.1 法律父爱主义视角下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可能存在的问题 |
5.3.2 对存在问题的规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概述 |
1.1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精神病人 |
1.1.1 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定位 |
1.1.2 精神病人概念的梳理 |
1.2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的特殊性 |
1.2.1 权利主体之特殊 |
1.2.2 权利内容之特殊 |
1.2.3 保障手段之特殊 |
1.3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
1.3.1 有助于树立正确价值理念,解决实践混乱难题 |
1.3.2 有助于充实强制医疗理论,促进程序优化升级 |
1.3.3 有助于丰富刑事司法内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
2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最大化保障精神病人人权符合社会效益原则 |
2.2 精神病人享有人格尊严并应获平等保障 |
2.3 保障精神病人人权应当是国家承担的义务 |
2.4 加强精神病人特殊保护实现法法衔接 |
3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
3.1 启动主体单一、启动标准过低,易发应鉴未鉴的情况 |
3.2 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易影响鉴定结果科学性 |
3.3 临时性约束适用缺乏法律根据,易频现侵犯人权问题 |
3.4 鉴定人出席法庭作证少,易损害公正和降低公信力 |
3.5 医疗资源与资金紧缺,易造成执行阶段基本保障不足 |
3.6 解除强制医疗标准不明确,易引发严重变相羁押问题 |
3.7 检察监督严重缺位,易难以确保精神病人获得有效救济 |
4 域外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的制度与借鉴 |
4.1 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
4.1.1 英国 |
4.1.2 美国 |
4.2 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
4.2.1 德国 |
4.2.2 日本 |
4.3 上述国家相关规定的启示与借鉴 |
5 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的建议 |
5.1 严格规范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 |
5.1.1 扩大强制医疗程序适用范围 |
5.1.2 细化标准,严控“被精神病”现象 |
5.1.3 将《刑事诉讼法》第302条的“可以”变为“应当” |
5.2 提升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
5.2.1 提高鉴定机构的正规化 |
5.2.2 促进鉴定人员的专业化 |
5.2.3 加快鉴定标准的统一化 |
5.3 加强对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规制 |
5.3.1 明确启动条件、期限与方式 |
5.3.2 保障检察监督贯穿约束始末 |
5.4 建立科学的强制医疗案件庭审程序 |
5.4.1 完善精神病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 |
5.4.2 开展建立精神健康法庭试点工作 |
5.5 确立执行程序中的保障措施 |
5.5.1 加强对执行场所的监督 |
5.5.2 系统优化现行执行模式 |
5.6 加大救济手段的保护力度 |
5.6.1 促进检察机关实质性监督 |
5.6.2 增加精神病人权益的救济途径 |
5.7 增设当事人基本诉讼性权利 |
5.7.1 赋予当事人、近亲属及辩护律师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申请权 |
5.7.2 赋予当事人、近亲属及辩护律师对司法鉴定全程的参与权 |
5.7.3 扩大精神病人一方获得律师帮助权的范围 |
5.7.4 赋予精神病人一方充分参与庭审权 |
5.8 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塑造重返社会机制 |
5.8.1 构建社区精神病人康复模式 |
5.8.2 设立“跟踪小组”提供多元化服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二、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不同时期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特点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资料与方法 |
结果 |
讨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综述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制度分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我国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缘起与选题意义 |
1.1.1 问题缘起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1.2.1 国外的研究状况综述 |
1.2.2 国内立法现状和研究状况综述 |
1.3 研究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法 |
1.4.2 规范分析法 |
1.4.3 比较分析法 |
1.4.4 语义分析法 |
1.4.5 文献研究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概述 |
2.1 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的定义 |
2.1.1 “精神病”与“精神病人”的界定 |
2.1.2 “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的界定 |
2.2 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的特征 |
2.2.1 强制治疗的决定主体是公安行政机关 |
2.2.2 强制治疗的对象是严重的精神病人 |
2.2.3 强制治疗的实体条件是具有人身危险性 |
2.3 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的性质 |
2.3.1 强制治疗是具体行政行为 |
2.3.2 强制治疗是强制行政行为 |
2.3.3 强制治疗是特殊行政强制行为 |
2.4 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的理论基础 |
2.4.1 人权理论 |
2.4.2 国家亲权理论 |
2.4.3 国家警察权理论 |
2.5 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 |
2.5.1 合法性原则 |
2.5.2 比例原则 |
2.5.3 强制与治疗相结合原则 |
2.5.4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
2.5.5 权利救济原则 |
第3章 我国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的建立 |
3.1 我国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概念的提出 |
3.2 关于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的零散规定 |
3.2.1 地方性法规中的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制度 |
3.2.2 地方政府规章中的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制度 |
3.2.3 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 |
3.3 关于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的系统规定 |
3.3.1 关于实体条件的规定 |
3.3.2 关于程序设置的规定 |
3.3.3 关于权利保护的规定 |
3.3.4 关于救济手段的规定 |
第4章 我国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实体条件存在瑕疵 |
4.1.1 疾病标准表达不科学 |
4.1.2 人身危险性标准表达不周延 |
4.1.3 住院治疗必要性标准遗漏 |
4.1.4 意愿标准欠缺 |
4.2 程序设置不规范 |
4.2.1 申请程序不具体 |
4.2.2 送治主体过于宽泛 |
4.2.3 诊断程序不完善 |
4.2.4 决定程序过分粗糙 |
4.2.5 出院程序的规定不全面 |
4.3 权利保护不到位 |
4.3.1 对自由权保护的不足 |
4.3.2 对知情权保护的不足 |
4.3.3 对受探视权保护的不足 |
4.3.4 对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
4.3.5 对财产权保护的不足 |
4.4 权利救济程序不完善 |
4.4.1 对现有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4.4.2 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
4.4.3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
4.4.4 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4.4.5 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
4.5 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
4.5.1 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不明确 |
4.5.2 民事、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 |
4.5.3 追究法律责任的诉讼机制不明确 |
第5章 我国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之完善 |
5.1 实体条件的重新设定 |
5.1.1 病理性条件 |
5.1.2 人身危险性条件 |
5.1.3 必要性条件 |
5.1.4 意愿条件 |
5.2 法律程序的完善 |
5.2.1 申请程序 |
5.2.2 行政强制治疗申请的受理程序 |
5.2.3 诊断程序 |
5.2.4 决定程序 |
5.2.5 执行程序 |
5.2.6 出院程序 |
5.3 权利保护的强化 |
5.3.1 强化自由权的保护 |
5.3.2 强化知情权的保护 |
5.3.3 强化受探视权的保护 |
5.3.4 强化隐私权的保护 |
5.3.5 强化财产权的保护 |
5.4 救济制度的完善 |
5.4.1 总体思路 |
5.4.2 信访制度的完善 |
5.4.3 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
5.4.4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 |
5.4.5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
5.5 法律责任追究的完善 |
5.5.1 分清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 |
5.5.2 厘清三种不同的法律责任 |
5.5.3 理清三种不同的诉讼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8)2011年湖南省司法鉴定精神障碍者社会危害行为特征及其鉴定后处置现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2011年湖南省司法鉴定精神障碍者社会危害行为特征 |
1.1 前言 |
1.2 研究对象和方法 |
1.3 结果 |
1.4 讨论 |
第二章 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鉴定有社会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评定相关因素研究 |
2.1 前言 |
2.2 研究对象和方法 |
2.3 结果 |
2.4 讨论 |
第三章 2011年湖南省送司法鉴定有社会危害行为精神障碍者鉴定后处置调查 |
3.1 前言 |
3.2 研究对象和方法 |
3.3 结果 |
3.4 讨论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综述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研究 ——以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及其疑似者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案 |
第一章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学理论 |
第一节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的法学概念 |
一、 自然人的法律能力 |
二、 自然人的刑事法律能力 |
三、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定标准 |
一、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的立法考察 |
二、 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再分级问题研究 |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的法学理论 |
一、 罪刑法定原则 |
二、 无罪推定原则 |
三、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
四、 期待可能性理论 |
第四节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规制 |
一、 完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人的资质管理 |
二、 鉴定启动程序的现实困境与法律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医学基础 |
第一节 医学概念、病因和病理学 |
一、 有关医学概念 |
二、 精神障碍的病因学 |
三、 精神障碍的病理学 |
第二节 精神障碍的诊断系统与鉴定标准 |
一、 《CCMD-3》与《ICD-10》的比较 |
二、 245 例刑事责任能力失能者的精神障碍诊断分布 |
第三节 建立《司法精神病理学》的初步构想 |
一、 体系的初步设计 |
二、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司法精神病理学探索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通用原则 |
一、 依法原则 |
二、 科学原则 |
三、 独立原则 |
四、 公开原则及其限度 |
五、 公正原则 |
第二节 伦理准则 |
一、 隐私保护政策 |
二、 药物麻醉分析技术 |
第三节 海布伦法则述评 |
一、 基本结构 |
二、 具体内涵 |
第四节 标准化评定工具 |
一、 国外主要的评定工具 |
二、 标准化工具的改进与应用 |
第五节 基本技术 |
一、 合同评审 |
二、 资料审查 |
三、 鉴定调查 |
四、 精神检查 |
五、 心理测量 |
六、 辅助检查 |
七、 分析论证 |
八、 文书撰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实务难题 |
第一节 伪装识别与诊断确立难题 |
一、 概况 |
二、 代表性案例:仇某伤人后诈病案 |
三、 难点分析与对策 |
第二节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
一、 概况 |
二、 典型案例 |
三、 难点分析与对策 |
第三节 有多名受害人的案件 |
一、 典型案例 |
二、 难点分析与对策 |
第四节 犯罪行为与精神障碍无关的案件 |
一、 典型案例:精神分裂症患者赵某盗窃案 |
二、 难点评析与对策 |
第五节 毒品所致精神障碍 |
一、 代表性案例:吸毒后杀人案的三次鉴定 |
二、 难点分析与对策 |
第六节 其他难题 |
一、 侵害非妄想对象的案件 |
二、 抑郁症的鉴定难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的查证 |
第一节 几个基本问题 |
一、 “鉴定结论”回归“鉴定意见”的意义探索 |
二、 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价内容的澄清 |
三、 当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司法应用现状 |
一、 质证程序不健全 |
二、 审查主体的专业化不足 |
三、 认证标准不够明确 |
第三节 审查方式和内容 |
一、 构建多元化的审查方式 |
二、 健全审查内容 |
三、 完善质证程序 |
四、 特殊事项的处理 |
第四节 鉴定意见冲突及其应用对策 |
一、 精神鉴定意见冲突的类型与发生率 |
二、 原因分析 |
三、 应用对策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一、 本研究的主要特色与观点 |
二、 不足之处与今后的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上访者“被精神病”现象的法社会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两个典型案例 |
二、“精神病”的不同语境 |
(一) 文化人类学上的精神病 |
(二) 社会学意义上的“另类” |
(三) 理智或精神上的障碍 |
三、偏执性人格与偏执性精神病 |
四、权力的“游荡” |
(一) 政府观念与权力乱象 |
(二) 行政强势与人治思维 |
五、“被精神病”的责任及立法规制 |
(一) 精神病立法国际回顾 |
(二) “被精神病”的立法规制 |
1. 在非刑事案件中明确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司法认定程序 |
2. 确立政府强制性治疗的公益性机构和经费保障制度 |
3. 确保精神病立法的民主性、参与性 |
4. 建立精神病鉴定前的调查机制 |
5. 确立政府强制治疗的过错责任 |
四、对司法鉴定25例偏执性精神障碍的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偏执相关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分析[J]. 吕一. 法制博览, 2021(10)
- [2]123例涉嫌道路交通犯罪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分析[J]. 王书剑,郑雨滋,何勇,余美玲,李钢琴,胡泽卿. 法医学杂志, 2020(06)
- [3]精神疾病患者公安管控制度的修正 ——以法律父爱主义为视角[D]. 李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4]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人权保障[D]. 张郡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5]不同时期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特点变迁[D]. 杨蕾. 济宁医学院, 2020(01)
- [6]我国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法律制度研究[D]. 董丽君. 湘潭大学, 2014(01)
- [7]5例肇事肇祸老年人疑似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案例分析[A]. 朱桂东,叶剑辉,王东波. 2013年浙江省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老年精神障碍学组学术会议论文汇编, 2013
- [8]2011年湖南省司法鉴定精神障碍者社会危害行为特征及其鉴定后处置现状[D]. 李纯. 中南大学, 2013(01)
- [9]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研究 ——以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及其疑似者为对象[D]. 孙大明.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5)
- [10]上访者“被精神病”现象的法社会学思考[J]. 房清侠. 河北法学, 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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