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权转让的实践与认识(论文文献综述)
郭晖[1](2020)在《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以西柳沟流域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水沙置换是为统筹解决内蒙古十大孔兑水土流失治理与鄂尔多斯新增工业用水需求而提出的全新思路,其基本思想是由有新增用水需求的工业企业出资,在十大孔兑修建拦沙坝,以此取得部分黄河下游节约的输沙水量作为生产用水。实施水沙置换,对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以水土保持学、生态学、制度经济学和水文水资源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和研究为基础,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开展研究,提出通过生态补偿实施水沙置换的路径和方法,并通过实例进行验证。(1)将拦沙工程建设与水权交易相结合,从理论上构建了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模式,其关键环节是设计和实施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2)利用SWAT模型定量模拟拦沙工程对流域水沙过程的影响,并以模拟结果为基础计算拦沙工程实现的减水减沙量。(3)通过流域水沙模拟分析,采用经验公式法计算水土保持工程拦沙可置换水量。(4)采用工程费用法核算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标准。(5)针对水沙置换特点,引入水权交易机制,设计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提出相应的交易机制和保障措施。(6)以西柳沟流域为例,对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验证。计算得出,在设定的最可能出现的25a系列黄河干支流水沙方案组合下,新建79座拦沙坝,年均可减少入黄河的径流量和输沙量分别为288.22万m3和138.53万t,工程平均拦沙年限为28a,年均可节约输沙水量1173.51万m3,以工程建设投资为依据核算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标准为22934.93万元。设定年均可交易的拦沙置换水量为1000万m3/a,交易年限为25a,采用成本定价法和影子价格法计算,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的基准价格范围在0.92元/m3·a至1.52元/m3·a之间。研究表明,在黄河流域多沙粗沙区,特别是粗泥沙集中来源区建设拦沙工程,可以减少黄河干流河道淤积,进而节约下游输沙水量,虽然在拦沙的同时也拦蓄了部分进入干流的径流量,但其节约的输沙水量远大于工程拦截的水量,可以认为是相对增加了黄河流域的可利用水资源量,这是实施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基础。实施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有利于实现区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和相关利益方的共赢。
赖炼[2](2020)在《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探索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从水行政管理的角度研究水资源问题。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在生产力不发达的人类文明早期,水资源和人类需求的矛盾并不明显,人们认为水资源是公共资源,导致了水资源面临“公地悲剧”危机。进入工业时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可利用水资源和人类无限的对水的需求缺口逐渐加大。我国也是世界上13个最缺水国家之一,人均淡水资源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由于水资源数量有限,时空分布不均。各地区的经济活动中出现了水权交易的探索,对各水权主体来说,通过引入市场进行水资源配置也就成为一种必然。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后,水权制度改革便在多个国家实施。水权制度呈现多样化形式,有河岸权制度、优先占用权制度、公共水权制度、惯行水权制度、混合水权制度等。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美国水权制度代表了基于私权的水权制度,而以色列水权制度是基于公权的水权制度。我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权水市场建设,对推进水权制度建设、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做出了总体部署。2000年1O月22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的报告《水权和水市场——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发表,推动了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的水权转换及水权交易模式的研究和实践。2005年1月,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并实施,标志着我国水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启动。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颁发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以来,全国多个地区开展了水权交易的实践探索,出现了浙江省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甘肃省张掖市洪水河灌区水权交易等一批水权交易实例,为我国的水权制度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11年,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鼓励水权流转、大力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明确要求。2018年7月,贵州省水利厅组织八个试点县开展水权确权和水权交易试点工作。本论文主要是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水权交易案例的对比,来研究水权的市场化问题。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一、水资源的特性。这涉及到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二、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水资源如何才能具备商品属性;三、具备成为商品的条件之后,还需要什么样的外部条件,才能实现水资源在各权利主体之间自由流通。针对以上问题,本论文考察了水资源具有的公共资源特征。随着现代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资源的排他性逐渐增强,成为准公共物品。同时,水资源还具有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一步分离,产权关系的明晰及受国家法律保护让水权具备了成为商品的初步条件。但因各种因素限制,水市场不可能离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只能是一个准市场。通过对美国、以色列、日本、澳大利亚四个模式,浙江省东阳-义乌、甘肃省张掖市洪水河灌区两个案例以及贵州省内息烽县、威宁县、关岭县三个水权交易试点工作的优缺点的比较,分析了在不同制度不同经济体量下水权交易制度的差异。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水权初始化配置”等八条对策建议和“初始水权的界定是水权交易的前提”等四条结论,并对水权的初始界定、水权的市场管理、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柳第[3](2020)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水权交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GDP高速增长,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生态问题。尤其在水生态环境方面,我国付出了巨大代价。水资源短缺问题突出、水污染现象日益频发、水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已明显不足。面对这种情形,节约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已经成为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2013年1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2015年,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进一步为我国水权制度的建设提供了理论方向与政策指导。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助推下,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得到长足发展,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予以解决。伴随着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政策的实施,水权交易制度的学术研究中尚缺乏相关体改政策对水权交易影响的研究,同时,现有研究过于集中在对水权交易整体问题的分析和探讨,而对当前三种交易类型的比较分析较少,因此缺乏各个交易类型下有针对性的问题与建议。因此,本论文将通过五个章节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水权交易制度进行探析。第一章绪论部分阐述了水权交易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国内外研究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内容及方法。第二章阐述了水权及水权交易概念、理论基础,分析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中的六大理念、六个原则、八项制度,同时梳理了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三章从我国水权交易的三大类型入手,分析了三种类型在交易规则等方面的不同,列举了代表性的交易案例,并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了目前水权交易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三个国家入手,分析了国外水权交易的实践经验,总结了在水权确权、发挥市场作用、创新水权交易形式等方面产生的启示。第五部分,笔者针对前述的问题与经验借鉴,提出了从水权交易培育、监管、保障、创新四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方印,董训[4](2020)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取水权生态化探究》文中研究说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我国既有取水权制度必须进行生态化转型。然而,我国取水权制度生态化转型建设具有复杂性与跨学科性两大难题。因此,有必要运用民法学、行政法学以及环境法学三个学科理论对我国取水权制度生态化建设进行研究。从理论与制度规范角度出发,在界定我国取水权是新型用益物权属性的基础之上,明确取水权生态化的概念及内涵,着重强调我国取水权生态化建设应遵循:利益平衡、适度分散、配套建设、科学安排取水顺序这四大原则。此外,我国取水权制度生态化建设主要包括取水权取得、取水权行使以及取水权转让的生态化创新与完善三大方面的内容。
陈琼[5](2019)在《水权转让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水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亟待加快水资源制度改革,构建以水权转让制度为核心的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从而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本文聚焦于我国目前水权转让所面临的法治困境,剖析法理、立法和司法中的现实矛盾及原因,考察国外关于水权转让的情况,提出了产权化的水权概念,针对水权转让中行政初始确权与市场交易再分配两个主要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依次递进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分析现状与矛盾入手,对我国涉及水权转让的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了梳理,分析了水权转让实践中所面临的现行制度与改革要求的冲突性、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暂行办法的局限性、交易市场建设的低效性等现实矛盾。第二部分:借鉴国外关于水权转让的经验以拓宽研究思路,分析了美国、澳大利亚等水权转让制度与实践较为成熟的域外国家的基本规范与做法,研究了国外在水权概念的界定、水权分配模式和水权交易市场等重点领域的有益经验及启示。第三部分:针对水权的法理定义争论不定的现实问题,结合我国关于水权的法学研究成果、水资源资产制度的改革需求和国外关于水权定义的经验,提出了“有限产权”概念下的水权定义,分析了水权的法律属性,并进一步阐明了水权转让的定义、构成及内部联系,为水权转让制度研究与对策建议提供了基点。第四部分:基于“有限产权”概念下的水权定义,结合产权制度的一般经验,针对水权主体、影响范围、权利期限、交易限制等因素,讨论了水权分类的标准,提出了四大类型的水权分类建议,并探讨了流域水权、农业及农村水权、零散形态水权三个重难点领域内确权制度建设的问题,为研究水权市场交易制度提供了依据。第五部分:在分析了水权初始确权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水权以市场交易方式实现权利再次优化配置的问题,重点对实现水权资产分类与流转,完善水权交易平台的体系结构与运行机制,形成规范的水权定价模型、程序及监管等三个市场交易关键环节,提出了一些法制构想与对策建议。
邰图雅[6](2017)在《我国取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使用权,在我国制度框架内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流通转让,但以水资源利用为目的的取水权则可以转让。取水权是水资源使用中最核心的权利,以水资源为客体。水资源的经济利益功能和可支配性决定了取水权的私权属性,确切的说是一种财产权。取水权以水资源的使用收益为权利内容,可以被权利人排他性支配,所以取水权是财产权中的物权,具体而言是一种用益物权,可以在主体间进行流通转让。因此取水权转让是一种私权的转让,即取水权从权利人转移到另一个主体的过程。取水权转让的前提和核心是要明确转让的范围。并非所有取水权都可以转让,而是受到取水权用途、取得方式等诸多限制。只有许可获得取水许可证的经济用途取水权才可以进行转让。同时我们应扩大可转让取水权的范围,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取水权的全部转让。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明确不同位阶取水权之间转让的限制。水资源不仅是一种私人物品,更是一种公共物品。水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以水资源为客体的取水权转让应受到一定的政府规制。但本质上取水权转让是一种私权转让。因此政府应该只从宏观上引导和监督取水权的转让,而转让的微观环节应交由市场调节。要以民法的思维解读和构建取水权转让制度。取水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合同,其订立与效力等规则应当使用合同法总则,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则应使用买卖合同规则。同时取水权转让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转移,属于物权变动范畴,应当遵循物权变动规则。
刘萍[7](2014)在《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水权转让通过水权市场自由的交易模式促进水权在供需双方间流转,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成为多数国家在缓解用水紧张上的普遍选择。在我国,由于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和相关制度建设的落后,水权转让尚处于初始阶段,水权市场尚未成熟。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水权转让制度建设对促进我国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具有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对水权及水权转让相关的基础理论进行简要分析,介绍和总结了国外水权转让发展较为成熟地区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转让实践和存在的不足,对我国的水权转让制度建设提出了完善建议,以促进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实现。本文主要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水权转让的一般法理进行简要梳理,成为研究水权转让制度的基础。首先,明确界定了水权的内涵及性质;其次,明晰了水权转让的含义及特征,强调水权转让是水资源使用权在水权市场主体间的自由流转;最后,提出了构建水权转让制度的理论基础,肯定了水权转让对水资源高效配置的理论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是国外水权转让制度的介绍和评析,以为我国的水权转让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借鉴。该部分对美国、澳大利亚和智利三个国家的水权转让制度进行了简单介绍,得出了这些国家在水权转让方面的一些共性之处,如较完善的立法、政府与市场的结合、第三方的积极参与和转让过程中对环境利益的维护等等。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水权转让制度的现状和不足分析,以明晰我国水权转让制度的现存问题。该部分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对我国的水权转让开展研究,指出我国在水权及其转让方面的立法并不健全,而且带有过多的行政干预,造成水权市场发展受阻。第四部分主要是完善我国水权转让制度的建议,以促进我国水权转让制度的发展。在评析外国有益经验和我国现存问题的基础上,该部分从政府、市场主体、转让价格、风险负担、转让登记以及公众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以构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模式。
鲍淑君[8](2013)在《我国水权制度架构与配置关键技术研究》文中提出建立国家水权制度是新时期我国水资源公共政策的重要内容,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2012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均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水权制度建设包括确权制度和实施制度两大基本内容,其中确权制度是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属向用户用水权属让渡的基本途径,又包含行政配置制度和市场配置制度,前者是行政公权对于稀缺公共资源的初始配置,后者是利用市场提高水权分配效率的重要补充,2011年中央一号文和2012年国务院三号文均在规定“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后,同时要求“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我国水权制度建设可追溯至上世纪80、90年代,随着水资源稀缺性的不断凸显,国家水权制度建设越发迫切并需付诸实践。本论文在系统梳理和总结水权制度国内外实践进展的基础上,提出了产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是水权制度建设的三大科学基础,而水权制度建设基本内容包括确权和实施两大基本制度建设,确权则又分为水权初始行政配置和水权的二次市场配置,水权行政配置核心包括江河水量分配制度、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市场配置的要点是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和第三方利益补偿。水权实施制度建设是用户行使其用水权的制度保障,核心包括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和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在研究和提出国家水权制度整体架构的基础上,针对确权的两大环节的关键技术需求,开展了水权分配技术和水权转让交易定价技术研究。鉴于水权分配结果现实可接受程度的要求,本论文创新引入了带精英策略的非支配排序遗传算法(NSGA-Ⅱ)用于水权分配,通过计算水权各项分配原则的Pareto前沿,揭示这些原则之间的量化关系,实现了水权分配机制与过程的可视化。与传统的多目标优化算法引入权重将多目标转化为单目标进行优化的方法相比,该算法可展示计算后各分配准则对应的完整的Pareto前沿,在非劣方案集的空间寻优方面具有明显的先进性。论文还实验性地对黄河87分水方案按照现状条件进行评价,并指出了该方案的优化方向。在水权转让交易定价技术方面,本论文从实践出发,研究了考虑第三方影响的市场供求平衡的均衡定价方法,即在水权转让交易定价中均衡转出方和转入方的价格意愿,同时考虑对第三方影响因素进行定价。其中,转出方供给价格可以采用扣除非水成本法和效益分摊系数法计算,第三方补偿价格计算方法可分为基于费用的估算方法和基于损害的估算方法两种途径,转入方支付价格意愿与转让水的经济价值产出关系密切,具体可以通过扣除非水成本法、效益分摊系数法、替代工程成本法和可承受能力分析法确定。论文尝试性地将上述技术应用于宁夏引黄灌区农业灌溉用水向工业行业转让的转让交易定价中,提出了基于现状情景的水权转让参考性价格。尽管本论文对水权制度的架构认知及其建设关键技术研发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努力,但由于水权制度系统本身的复杂性,加之水权制度建设涉及各方用水权益的规范和利益的调整,因此,无论是水权制度系统的架构厘清,还是分配和转让技术的创新与实施,均有待进一步深化,并在实践中不断验证和完善。
贾晶晶[9](2013)在《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之构建》文中研究指明水资源是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重要环境资源,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水资源分布极其不均衡,存在较严重的空间、时间的分布不合理情况,水资源也处于短缺状态,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形势严峻。如果水资源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必将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资源法制化管理制度,是随着用水需求不断增加和用水竞争的日趋激烈逐步形成的制度。我国水权理论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现行水权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所以,对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水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较广泛的专题研究。但是,专着性论述较少,加之缺乏对水权法律制度的深入探讨以及我国目前复杂的水权交易环境、水权制度立法规制的不完善等各种因素,导致水权交易法律制度并不十分合理,因此,本文将就构建我国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问题进行具体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水权及水权转让概念的界定,其中关于水权的概念,将其定位为排除水资源所有权外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总称,而其性质为准物权,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水权转让制度的现状和不足进行阐述,其中对我国的水权转让在立法以及现实生活中的障碍和限制进行说明,凸显我国法律需要改进的地方。第三部分介绍我国水权转让在实践中的发展,主要包括东阳—义乌的水权转让、漳河流域的水权转让以及甘肃张掖地区的水权转让。第四部分是对其他国家水权法律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进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借鉴。第五部分根据上述水权基本理论问题的阐述、对国内相关实践的分析以及对国外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借鉴,提出构建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明确水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完善水资源的管理机制和水价形成机制,建立水权转让合同制度以及登记制度等。
陈秀萍[10](2012)在《论取水权转让制度的正当性》文中认为取水权转让制度的正当性研究是制度立法的前提,也为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可能。结合水权概念、制度正当性理论以及人类中心主义理论,提出取水权转让制度的理论基础:体现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的反思的人类中心主义;根据有限理性理论,通过对取水权转让制度的正当性的内容,即取水权初始分配的人性化与公平、取水权转让的社会功利与效率两个方面的分析,探讨了对二级市场的取水权转让进行适当限制的原则和具体途径。
二、水权转让的实践与认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水权转让的实践与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以西柳沟流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外研究进展 |
1.2.2 国内研究进展 |
1.2.3 存在的不足与发展趋势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2 相关理论综述 |
2.1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
2.1.1 复合生态系统理论 |
2.1.2 生态环境价值理论 |
2.1.3 公共产品理论 |
2.1.4 经济外部性理论 |
2.1.5 博弈论理论 |
2.2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相关理论 |
2.2.1 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及其价值理论 |
2.2.2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 |
2.3 水权交易相关理论 |
2.3.1 水权与可交易水权的法律界定 |
2.3.2 水权交易基础理论 |
2.3.3 水权交易定价理论 |
3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模式构建 |
3.1 水土保持水沙置换的基本思路 |
3.1.1 思路提出的背景 |
3.1.2 思路的阐释 |
3.2 相关实践与研究的启示和借鉴 |
3.2.1 内蒙古黄河干流取水权交易的实践 |
3.2.2 水权交易参与合同节水管理的研究 |
3.2.3 水权交易参与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 |
3.3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模式设计 |
3.3.1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可行性分析 |
3.3.2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
3.3.3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框架 |
3.4 本章小结 |
4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模拟 |
4.1 模型概述 |
4.1.1 水文模型 |
4.1.2 土壤侵蚀产沙模型 |
4.2 模型选择 |
4.2.1 SWAT模型结构 |
4.2.2 SWAT模型原理 |
4.2.3 SWAT模型适用性 |
4.3 模型建立 |
4.3.1 研究区域概况 |
4.3.2 研究区域土地利用分析 |
4.3.3 研究区域淤地坝概况 |
4.3.4 拦沙工程对流域水沙影响的计算方法 |
4.3.5 淤地坝模块设置 |
4.3.6 模型输入 |
4.3.7 模型参数率定与验证 |
4.4 模型应用 |
4.4.1 情景设置 |
4.4.2 结果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服务价值评估 |
5.1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计算 |
5.1.1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计算方法 |
5.1.2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计算结果 |
5.2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标准核算 |
5.2.1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 |
5.2.2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结果 |
5.3 本章小结 |
6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研究 |
6.1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的基础条件 |
6.1.1 交易需求条件 |
6.1.2 经济可行条件 |
6.1.3 工程技术条件 |
6.1.4 政策引导条件 |
6.2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机制设计 |
6.2.1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的主要原则 |
6.2.2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的市场要素 |
6.2.3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的基本策略 |
6.2.4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的运作流程 |
6.3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保障措施 |
6.3.1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风险防范 |
6.3.2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政策保障 |
6.4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模拟 |
6.4.1 交易方案 |
6.4.2 交易定价 |
6.4.3 交易流程 |
6.4.4 效益分析 |
6.4.5 综合评价 |
6.5 本章小结 |
7 讨论与结论 |
7.1 讨论 |
7.2 创新点 |
7.3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2)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探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2 水资源产权交易的理论分析 |
2.1 水资源的特点 |
2.1.1 公共物品理论 |
2.1.2 水资源的特点 |
2.2 产权的界定与基本特点 |
2.2.1 产权的界定 |
2.2.2 水资源产权的基本特点 |
2.3 水资源产权的定义、基本内容与功能 |
2.3.1 水资源产权的定义 |
2.3.2 水资源产权的基本内容 |
2.3.3 水资源产权的功能 |
3 水资源产权交易的意义 |
3.1 法律意义 |
3.1.1 对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质疑 |
3.1.2 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3 合理性 |
3.1.4 合法性 |
3.2 水资源产权交易的社会意义 |
3.2.1 促进脱贫攻坚 |
3.2.2 保障小康生活 |
3.2.3 护航经济建设 |
3.2.4 增强生态文明 |
3.2.5 监督政府治理 |
3.2.6 提高节水意识 |
4 国内外水资源产权交易的模式及借鉴 |
4.1 国外水资源产权交易的模式 |
4.1.1 美国水资源产权交易模式 |
4.1.2 以色列水资源产权交易模式 |
4.1.3 日本水资源产权交易模式 |
4.1.4 澳大利亚水资源产权交易模式 |
4.2 国内水资源产权交易模式 |
4.2.1 浙江省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模式 |
4.2.2 甘肃省张掖洪水河灌区水权交易模式 |
4.3 国内外水资源产权交易对贵州省的借鉴意义 |
4.3.1 水权制度建设应实现政府与市场并重 |
4.3.2 因地制宜,建立符合本省实际的水权交易制度 |
4.3.3 逐步推进水权交易制度建设 |
5 贵州省水资源产权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 贵州省水资源的现状 |
5.1.1 总量 |
5.1.2 分布 |
5.2 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的现状 |
5.2.1 水权市场的交易主体 |
5.2.2 水权市场的交易客体 |
5.2.3 水权市场的交易方式 |
5.3 贵州省水权交易的主要做法 |
5.4 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
5.4.1 水权界定模糊 |
5.4.2 水权市场化较弱 |
5.4.3 用水者缺乏主体地位 |
5.4.4 用水者权利受到较大限制 |
5.4.5 缺乏听证制度 |
5.4.6 产生问题的原因 |
5.5 贵州省国资水资源产权交易案例分析 |
5.5.1 息烽-开阳水权交易试点改革 |
5.5.2 威宁县玉龙镇-牛棚镇水权交易试点改革 |
5.5.3 关岭县鸡窝田灌区-贵州港安水泥有限公司水权交易试点改革 |
5.5.4 国资水资源产权交易案例对比 |
6 完善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的对策 |
6.1 完善水权初始化配置 |
6.2 完善水价定价机制 |
6.3 政企分离 |
6.4 建立水权交易平台、完善水权交易管理制度 |
6.5 以节水促进水权交易 |
6.6 明确行使水权的主体 |
6.7 完善听证制度 |
6.8 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制度保障 |
7 结论与讨论 |
7.1 结论 |
7.1.1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7.1.2 初始水权的界定是水权交易的前提 |
7.1.3 水权交易要市场主导、政府监督相结合 |
7.1.4 水权交易收益分配应该考虑对第三方利益的补偿 |
7.2 讨论 |
7.2.1 明确水权初始化的主导权 |
7.2.2 平衡水资源体制改革过程中各方的利益 |
7.2.3 水权交易形式的多样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水权交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水权交易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概述 |
2.1 水权交易制度概述 |
2.1.1 水权及水权交易概念 |
2.1.2 水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
2.2.1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 |
2.2.2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框架分析 |
2.3 水权交易发展历程 |
2.3.1 初步探索阶段——多地探索不同形式水权交易 |
2.3.2 加速推进阶段——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试点推行 |
2.3.3 重新整合阶段——出台立法规范与搭建交易平台 |
第三章 我国水权交易实践及存在问题 |
3.1 水权交易各类型基本情况 |
3.1.1 交易主体 |
3.1.2 交易价格 |
3.1.3 交易水量 |
3.1.4 交易规则 |
3.1.5 交易期限 |
3.1.6 交易方式 |
3.2 三种类型水权交易实践典型案例 |
3.2.1 区域水权交易——东江流域惠州与广州水权交易为例 |
3.2.2 取水权交易——以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干流盟市间水权转让为例 |
3.2.3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以新疆玛纳斯县为例 |
3.3 我国目前水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
3.3.1 水权交易前提中存在的问题 |
3.3.2 水权交易市场运行中的问题 |
3.3.3 水权交易保障条件中的问题 |
3.3.4 生态补偿型水权交易类型发展存在障碍 |
第四章 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及其借鉴分析 |
4.1 美国水权交易实践 |
4.2 澳大利亚水权交易实践 |
4.3 日本水权交易实践 |
4.4 国外水权交易经验总结与启示 |
4.4.1 构建水权确权和水权交易制度体系 |
4.4.2 实现市场作用更多发挥 |
4.4.3 创新水权交易实践 |
4.4.4 重视生态环境与第三方利益保护 |
第五章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水权交易制度建议 |
5.1 水权交易培育制度 |
5.1.1 立法明晰水权 |
5.1.2 加快水权确权 |
5.1.3 严格用水总量控制 |
5.1.4 落实用途管制 |
5.2 水权交易监管制度 |
5.2.1 明确监管主体 |
5.2.2 交易额度监管 |
5.2.3 交易价格监管 |
5.2.4 生态环境及第三方利益监管 |
5.3 水权交易保障制度 |
5.3.1 夯实水权交易管理及基础设施 |
5.3.2 健全水权交易风险防控机制 |
5.4 水权交易创新制度 |
5.4.1 明确生态补偿型水权交易规则及流程 |
5.4.2 开展生态补偿型水权交易试点先行 |
5.4.3 保障生态补偿型水权交易顺利推行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生态文明视野下取水权生态化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取水权概念与性质的学术争议 |
(一)取水权概念的学术争议 |
(二)取水权性质的学术争议 |
二、取水权概念的生态化界定 |
三、取水权制度生态化的基本原则 |
(一)利益衡平原则 |
(二)适度分散原则 |
(三)配套建设原则 |
(四)科学安排取水顺序原则 |
四、取水权制度生态化的主要内容 |
(一)取水权取得制度的生态化 |
(二)取水权行使制度的生态化 |
1.强化取水权人的生态补偿义务。 |
2.确立取水权的优先规则。 |
(三) 取水权转让制度的生态化 |
(5)水权转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硕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我国水权转让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涉及水权转让的现行法律制度 |
一、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
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制度 |
三、水资源规划制度 |
四、水资源开发利用制度 |
第二节 水权转让的现实困境 |
一、现行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水权转让改革的冲突性 |
二、水权概念法理界定的模糊性 |
三、水权转让暂行办法的局限性 |
四、水权交易市场建设的低效性 |
第二章 国外水权转让情况及经验 |
第一节 国外对水权的界定 |
一、将水权定义为水资源使用权 |
二、为水权赋予财产权的权能 |
第二节 国外主要的水权分配模式 |
一、按沿岸权分配 |
二、按先占优先权分配 |
三、按混合水权分配 |
四、按公共水权分配 |
第三节 国外通行的水权市场形式 |
一、以水市场为一般形式 |
二、以水银行为特殊形式 |
第三章 水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水权概念界定 |
第一节 重新界定水权的内涵与性质 |
一、水权应为“有限”产权 |
二、水权的定义 |
三、水权的属性 |
第二节 明确水权转让的定义 |
一、水权转让由初始确权与市场交易构成 |
二、水权初始确权与水权市场交易的关系 |
第四章 水权转让的基础环节:初始确权 |
第一节 构建水权分类确权制度 |
一、合理采用不同分类标准 |
二、区分公有水权、集体水权和私有水权 |
三、区分流域水权和区域水权 |
四、区分可交易水权和不可交易水权 |
五、区分长期水权和短期水权 |
六、把握水权分类的复合性 |
第二节 完善重点领域的水权初始确权制度 |
一、完善流域水权初始确权制度 |
二、完善农业及农村水权初始确权制度 |
三、完善其他形态水资源的水权初始确权制度 |
第五章 水权转让的关键内容:市场交易 |
第一节 建立水权资产制度 |
一、明确水权资产范畴 |
二、划定水权资产类型 |
三、实现水权资产流转 |
第二节 完善市场建设制度 |
一、打造两级、两类市场体系结构 |
二、设立多元市场交易机制 |
第三节 规范水权定价制度 |
一、完善水权定价的法理模型 |
二、形成水权定价的法定程序 |
三、强化水权定价的法治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6)我国取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取水权转让的基本理论 |
一、取水权的概念 |
(一) 水权的概念 |
(二) 取水权的概念 |
二、取水权的属性分析 |
(一) 取水权的私权定位 |
(二) 取水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
三、我国取水权转让制度确立的现实基础 |
(一) 取水权转让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
(二) 取水权转让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 |
第二章 典型国家取水权转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国的取水权转让制度 |
二、澳大利亚的取水权转让制度 |
二、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取水权转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 转让范围要明确 |
(二) 注重水权转让的私权性 |
(三) 要保证市场和政府结合 |
第三章 我国取水权转让实践与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取水权转让实践及意义 |
(一) 我国取水权转让的实践 |
(二) 我国取水权转让实践的意义 |
二、我国取水权转让的立法发展及现状 |
(一) 取水权禁止转让阶段 |
(二) 立法确认取水权可以转让阶段 |
(三) 取水权转让进一步完善阶段 |
(四) 我国取水权转让的立法现状 |
三、我国取水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取水权转让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 取水权转让中政府规制过多忽略了取水权转让的私权属性 |
(三) 混淆了取水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行政效力和物权效力 |
第四章 我国取水权转让制度的完善构思 |
一、取水权转让范围的完善 |
(一) 取水权转让范围的确定化 |
(二) 取水权可转让性之强化 |
(三) 明确取水权转让改变水资源用途时的限制 |
二、取水权转让中政府规制的改革 |
(一) 取水权转让行政审批的依据 |
(二) 明确取水权转让中政府规制的界限 |
三、取水权转让变更登记物权效力的确定 |
(一) 取水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取水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
(二) 应赋予取水权转让变更登记以公信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水权转让的一般法理 |
1.1 水权的界定与性质 |
1.1.1 水权的内涵界定 |
1.1.2 水权的法律属性 |
1.2 水权转让的含义与特征 |
1.2.1 水权转让的含义 |
1.2.2 水权转让的特征 |
1.3 水权转让的理论基础 |
1.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1.3.2 环境效率与公平理论 |
1.3.3 环境权理论 |
1.3.4 市场经济理论 |
1.3.5 资源稀缺性理论 |
2 国外水权转让制度介评 |
2.1 国外水权转让制度概览 |
2.1.1 美国的水权转让制度 |
2.1.2 澳大利亚的水权转让制度 |
2.1.3 智利的水权转让制度 |
2.2 对国外水权转让制度的评析 |
2.2.1 水权转让的立法较为完善 |
2.2.2 重视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的双向结合 |
2.2.3 水权转让第三方组织的积极参与 |
2.2.4 水权转让中重视对生态环境和第三方利益的保护 |
3 我国水权转让的现状及不足 |
3.1 我国水权转让的现状 |
3.1.1 我国水权转让的立法现状 |
3.1.2 我国水权转让的实践状况 |
3.2 我国水权转让制度的不足 |
3.2.1 水权转让中政府干预过多 |
3.2.2 市场参与主体的主体地位缺失 |
3.2.3 水权转让价格机制不合理 |
3.2.4 水权转让的公众监督机制不健全 |
4 完善我国水权转让制度的建议 |
4.1 明晰对水权的法律确认 |
4.2 明确市场和政府的职能定位 |
4.3 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主体地位 |
4.4 构建水权转让价格协商机制 |
4.5 建立水权转让登记制度 |
4.6 构建用水风险负担规则 |
4.7 健全水权转让的公众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我国水权制度架构与配置关键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目录 |
表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4 论文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内外水权制度与关键支撑技术研究进展 |
2.1 水权内涵 |
2.2 水权制度研究实践进展 |
2.3 水权分配制度及技术研究进展 |
2.4 水权转让制度及技术研究进展 |
2.5 国内水权制度建设实践中的问题与不足 |
2.6 国外水权制度研究及建设经验的启示 |
2.7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水权制度建设的科学基础与系统架构 |
3.1 水权制度在我国水资源管理公共政策中的定位 |
3.2 水权制度的科学基础 |
3.3 水权制度的系统架构 |
3.4 初始水权分配制度 |
3.5 水权有偿转让制度 |
3.6 水权的实现制度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PARETO前沿NSGA-Ⅱ算法的初始水权分配模型 |
4.1 初始水权分配原则的确定 |
4.2 NSGA-Ⅱ算法介绍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黄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的PARETO前沿模型 |
5.1 模型建立 |
5.2 算法稳定性 |
5.3 结果及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市场转让模式的水权转让交易定价技术 |
6.1 水权转让定价的目的 |
6.2 水权转让定价的原则 |
6.3 水权转让定价的价值基础 |
6.4 水权转让定价构成及范围 |
6.5 水权转让定价方法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宁夏水权有偿转让价格制定 |
7.1 宁夏自然经济社会概况 |
7.2 宁夏水资源概况 |
7.3 宁夏水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 |
7.4 宁夏水权转让概况 |
7.5 宁夏水权有偿转让价格制定 |
7.6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致谢 |
(9)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水权与水权转让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水权 |
一、水权的概念分析 |
二、水权的特点 |
第二节 水权转让 |
一、水权转让的一般性分析 |
二、水权转让与水合同债权转让 |
第二章 我国水权转让立法的缺陷 |
第一节 我国水权转让立法现状概述 |
第二节 我国水权转让立法的缺陷 |
第三章 我国水权转让实践的现状 |
第一节 东阳—义乌的水权转让 |
第二节 漳河流域的水权转让 |
第三节 甘肃张掖的水权转让 |
第四节 我国水权转让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反思 |
第四章 国外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水权转让法律制度及其评价 |
一、美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 |
二、澳大利亚水权转让法律制度 |
三、对美国和澳大利亚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水权转让法律制度及其评价 |
一、智利水权转让法律制度 |
二、墨西哥水权转让法律制度 |
三、对发展中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评价 |
第五章 构建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改革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 |
一、健全用水制度 |
二、完善水污染监督控制制度 |
三、建立现代水务企业制度 |
第二节 明确水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
一、立足国情原则 |
二、资源合理利用原则 |
三、利益兼顾原则 |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
第三节 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
第四节 建立水权转让合同制度 |
一、水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
二、水权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 |
三、水权转让合同的争议解决 |
第五节 实行水权转让登记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论取水权转让制度的正当性(论文提纲范文)
1 取水权转让制度正当性的意义 |
1.1 水权与取水权:从道德权利到法律权利 |
1.2 正当性与制度正当性 |
1.3 取水权转让制度的正当性: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
2 取水权转让制度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
2.1 人类中心主义及其批判 |
2.2 非人类中心主义及其理论困境 |
2.3 反思的人类中心主义:取水权转让制度的理论基础 |
3 取水权转让制度正当性:正义与功利的统一 |
3.1 取水权转让的前提:取水权初始分配的人性化与公平 |
3.2 取水权转让的目标:社会功利与效率 |
4 取水权转让的限制:人类的和谐与幸福 |
4.1 对取水权转让进行限制的必然性 |
4.2 取水权转让的限制 |
四、水权转让的实践与认识(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以西柳沟流域为例[D]. 郭晖.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1)
- [2]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探索研究[D]. 赖炼. 西南大学, 2020(01)
- [3]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水权交易制度研究[D]. 柳第.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
- [4]生态文明视野下取水权生态化探究[J]. 方印,董训.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1)
- [5]水权转让制度研究[D]. 陈琼. 南京工业大学, 2019(01)
- [6]我国取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D]. 邰图雅. 内蒙古大学, 2017(10)
- [7]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D]. 刘萍. 辽宁大学, 2014(03)
- [8]我国水权制度架构与配置关键技术研究[D]. 鲍淑君.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2013(11)
- [9]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之构建[D]. 贾晶晶. 甘肃政法学院, 2013(08)
- [10]论取水权转让制度的正当性[J]. 陈秀萍. 水利经济, 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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