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论未成年人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宿兰[1](2020)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案发地点隐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存在侥幸心理不认罪,反复翻供,间接证据有时效性且易灭失,呈现出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主的证据构造。因此,应当重点研究被害人陈述,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考察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合理,与其它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作为直接言词证据尚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从自身而言,未成年被害人心智、认知等发育不成熟,易受干扰,使得其陈述真实性难以完全被相信;从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审查判断等只是参照证人证言的规定,没有专门的适用规定、办案程序等。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案例分析,总结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审查判断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国家办理此类案件的相应规定,对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概述。分析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内涵,以四百余份判决书为样本归纳其特征。第二部分探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的价值。包括有利于达到定罪标准、法官正确定罪、准确量刑;保障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体现程序公正;推动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第三部分析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存在的问题。一是被害人认知记忆、逻辑表达有缺陷,受询问人员或成年亲属干扰,导致其陈述真实性可能存在问题。二是被害人陈述收集和审查判断的适用规定不健全;三是未成年被害人出庭陈述保护措施不完善。第四部分考察域外国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规定。主要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审查判断、出庭保护措施三方面规定借鉴,总结对我国启示。第五部分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通过结合未成年被害人性格特点和陈述特点、改进询问技巧、增加惩罚措施三点保障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第二,组建专门侦查小组、建立标准化取证程序、设立专门询问室、增加同步录音录像,完善被害人陈述收集规定。第三,明确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审查判断因素,适用补强规则提高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第四,引入专家证人辅助判断,提高法官内心确信程度。第五,完善被害人出庭陈述保护举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
陈律圆[2](2020)在《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特点和新的发展趋势。我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一直在不断的创新和改进,相比惩戒未成年人犯罪成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成本更低。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方式呈现多样化,如临界预防、教育预防、再犯预防等,思想政治教育包括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应用德育教育与法治相结合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对未成年人开展全面、系统的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道德水平和法治意识,从而达到对未成年人行为约束的目的。结合本文工作背景,本文以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相关数据为基础,抽样调查了L省F市2011年1月至2019年10月受理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556件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结合F市未成人犯罪现状和部分刑事案件实例,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入手,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思想政治教育缺失是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包括自我教育意识差、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预防体系不完善、社会约束体系弱化,多主体教育合力缺失。对未成年人的走访和调研中发现,在主观上,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对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都不够重视;在客观上,教育者受到教育能力和教育经验的制约,教育效果有待提高;被教育者受到成长环境的制约,接受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的条件受限。本文提出应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中的说理教育法、实践参与法、自我教育法、与论引导法、隐性教育法,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教育意识、建立家庭德育教育与法治教育预防体系、广泛开展校园思想政治教育、优化社会环境、凝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多方合力,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道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并动员由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普法主导力量,通过加强社会控制和扩大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宣传覆盖面,建立教育反馈机制,促使各教育主体形成教育合力,共同构建日趋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马晓青[3](2020)在《罪错未成年矫正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数据报告可以得出2009年到2017年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是连续9年呈持续下降趋势的结论。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杀人事件。未成年人相关问题一直是我党和国家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犯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点。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矫正当前存在的问题,应着力解决罪错未成年人矫正中的立法困境、涉法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不完善以及家庭学校社会责任淡化稀释等难题。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尚无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供借鉴。国情是规划少年司法工作和实施制度创新的根本出发点,从我国实际出发,尤其是要把握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特征,掌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少年犯罪的现实情况、特点以及发展趋势,精确了解公众对少年司法的新要求及新期盼,才能更好应对现在的新形势新挑战。同时我们也要具备国际眼界及世界视野,要加深对外国少年司法理念、体系、制度和经验的理解,吸收并借鉴国外取得的少年司法领域有益成果。要实现以福利为导向完善我国少年司法的目标,我们必须做到不仅仅关注未成年人本身特征,更要关注其原始家庭环境状况;不仅仅要关注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更要注重其罪错行为。实现预防与刑罚之间全面把控,实现和谐过渡。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不仅体现在特殊理念和组织上,而且体现在特殊程序上,切实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到实处。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正必须加强以下几点:在法律层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重保护,强调恢复,积极预防”的理念,积极探求有关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的道路。在司法方面,探索建立和完善少年法院,少年检察,少年警察专门机构,培养与提高专职人员素质以及衔接和完善程序。在社会预期方面,有必要加强对帮扶责任分配与完善,实现最大限度提高儿童利益。同时,应进一步明确家庭学校责任,确保责任履行到位,严格追究失责缺位行为,为罪错未成年人创造更好的环境,以促进少年司法活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针对的是罪错行为本身并从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利用案例引出罪错未成年人矫正的话题,从理论和实践方面阐述该主题的意义,从文献出发归纳总结出国内外研究现状,从基本文义出发精确区分罪错未成年人和少年犯,进一步阐释少年矫正的理念价值。第二部分分析域外罪错未成年人矫正的模式,比较少年法院模式,福利行政模式和福利——司法模式,分析域外罪错未成年人矫正的相关细节,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取其精华,借鉴有益经验,提出适合中国特色的构想。第三部分主要是从四个方面分析罪错未成年人矫正的困境。首先,法律规定的附属性、分散性、局限性困境分析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现状。其次,从机构设立的不独立性,人员构成非专业性,管辖范围的片面性,刑罚裁量的附属性四个方面来分析司法方面的困境。第三,从社会跟踪帮扶落后性角度阐述青少年罪错矫正的社会环境困境。最后,从家庭学校责任不突出性及缺位状况角度来分析我国罪错未成年人矫正的家庭学校环境困境。第四部根据第三部分的困境,逐一阐述解决方案。在立法方面,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使矫治工作有专门的法律可依;在司法方面,完善有关专业机构,培养专业人才,区分“罪”与“错”,从成人司法体系中独立出来,完善分级处遇机制,促进配套设施建设;在社会跟踪帮扶方面,加强社会各方面监督,强化社会各主体责任,为矫正罪错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就学校家庭方面而言,追究失责缺位行为,为矫治罪错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氛围。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罪错未成年人利益迫在眉睫。把握国情,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交叉地为青少年的保护事业保驾护航。
吴晴[4](2019)在《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国内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领域的研究发展时间并不长,有关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健全或者有关法律内容分布在其他法律法规里,使得司法执行和学术研究都面临着诸多困难。本论文由引言部分、正文部分和结论部分所构成。通过对未成年人的重要性和犯罪现状进行描述,阐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当前面临的主要难题,进而深入研究国内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状况;立法体系不完备、立法内容不完善、刑罚处罚存在缺陷、非刑罚处罚方法少、形式单一等问题,提出通过推进一体化的未成年人责任体系,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承担体系,从而逐步打造相应的立法系统;通过建议制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并对前科消灭制度限定相应的条件,减少法律之间的冲突,从而达到优化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内容;通过优化未成年人犯罪主刑、免除财产型、剥夺政治权利处罚,来完善刑罚立法的相关规定;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少、形式单一等问题,通过增加非刑罚处罚措施种类、规范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定,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措施。
陆雪[5](2019)在《我国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的落实不仅关系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而且更是关系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近年来随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频发,政府增强对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的重视,在立法、司法、社会与家庭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步与显着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对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面对着日益复杂多变的性侵害犯罪形式与层出不穷的犯罪手段,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与尚需完善之处。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仍任重而道远。首先,本文论述了我国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现状,从立法、司法、社会及家庭保护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逐步分析了我国在对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及所取得的成果。其次,本文提出我国目前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方面目前所存在的困境,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立法保护不全面: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立法缺乏单独地位,系统性和整体性较差,大多是以附属法条形式存在;保护未成年人性权益方面存在着保护不平等情形即严重忽视了对未成年人中男性未成年人的性权益保护;性承诺年龄划分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即划分模式较为单一。第二个方面是司法保护不充分: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专业化保护程度不高;司法机关对网络平台监管不力造成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信息泄露而带来的二次伤害;国家相关救护制度的限制。第三个方面是社会保护有局限:体现在社会成年公民对于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意识不足;社会组织保护力度不够和专业性不强;学校保护中师源性性侵频发和性教育关注不足。第四个方面是家庭保护尚薄弱:家庭保护中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的忽视和监管职责的缺位;未成年被害人自身存在的性侵防范意识淡薄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等问题。再次,本文从比较研究角度出发,主要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和地区在针对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方面现有的先进做法及有益经验。其中,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针对被害人保护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性承诺年龄的相关规定、庭审程序的特殊规定、司法机构设置的专业化及设立专门社会救护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则针对被害人进行了如下四个方面的保护:专门的立法保护、损害赔偿的救助、保护机构的专业化设置以及社会组织多面救护建设。最后,论文通过对我国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不足的分析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先进做法的研究和探讨,并结合我国国情以及考虑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特殊性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社会以及家庭保护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措施。在立法保护方面:加强对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倾向性保护立法建设,提高立法系统性和完整性;加强对男性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对未成年人性承诺年龄进行合理划分。在司法保护方面:设置专业性保护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性机构,及配备专业司法工作人员;面对网络平台泄露未成年被害人信息问题则主张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国家相关救护制度完善。在社会保护方面: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民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保护的意识;推动社会保护组织发展;发挥学校保护职能。在家庭保护方面:完善家庭内部性教育规范体系;改善家庭沟通做好性安全监管;家庭要注重提高未成年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鉴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伤害深重性及社会影响恶劣性,固其相应具体保护措施及制度构建应当具有特殊性及全面性。但总体而言,这些针对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制度和措施都应当以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性权益为中心,具体保护责任要落实到社会各个方面。
熊明明[6](2019)在《“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及外化的事后行为是人格在“罪后”的集中表现,“罪后”行为人因素的刑法评价在本质上是事后人格能否影响定罪、量刑,以及如何影响的问题。长期以来,犯罪预备、未遂、既遂、中止被视为犯罪的终止形态,任何事后行为不可能影响到“已终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只能作为征表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影响预防刑的量刑情节,这一通说几乎无人去质疑。但是,基于人格具有的稳定性、一致性特征,人格的评价似乎超越了罪前、罪中、罪后的时间划分,从人格影响定罪量刑的独立作用出发,罪后行为人因素在刑法中的地位与上述理论通说出现了逻辑悖论。特别在法律现实主义思潮影响下,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契合世界潮流、倡导“问题导向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恢复性司法等一系列刑事司法创举使我国“协商-恢复”式的刑事司法模式轮廓初现,在此背景下,“罪后”行为人因素的作用需要重新定位。人格作用下的事后法益恢复或扩大法益侵害的事实可成为犯罪成立考察的内容,一定条件下,法益恢复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外发挥非罪化或非刑罚化功能;量刑上,法益恢复行为可以成为影响责任刑的情节,基于悔罪形态的层次性,罪后态度及其悔罪表现亦呈现层次化;为了实现罪后情节全面评价,应合理确定“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范围,并进行法定化、分层化、规范化评价。本文以刑法实现社会关系恢复功能为视角,探寻罪后行为人因素在刑法中的功能定位,挖掘“罪后”人格影响定罪量刑的理论根基,在系统梳理“罪后”行为人因素外化类型的基础上进行刑法评价的层次化架构。最后,针对刑法、《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关于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七章。第一章是“罪后”行为人因素概述。首先,基于人的主体性追问犯罪本质,从而展开对人格评价重要性的思考,根源上,行为人罪后行为仍然是其内在人格和主观恶性的外化。接下来,在肯定人格独立作用的基础上,阐释“罪后”行为人因素概念,即:在实施完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之后,国家追究刑事责任以前,行为人所实施的影响定罪或量刑的且能够征表行为人个人特质的,具有稳定性特征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属性因素的总称,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在本质上是行为人的评价与罪后行为评价的有机统一。最后,通过与人身危险性、事后不可罚行为、犯罪中止行为、加重情节、罪过、主观恶性、犯罪主体等相似概念的比较,阐明“罪后”行为人因素概念的基本蕴含。第二章是“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现状、类型与实质。通过对当前文本规范、司法实践中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现状的归纳、总结,以及在此基础上所作的类型化细分,旨在揭开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面纱,引出对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实质的探讨。整体而言,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呈现扩大化、精细化趋势,甚至已突破了传统刑法理论的认知定位,事后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的影响见于规范文本之中,并在不同的刑事司法模式下得以运用,即一定条件下被赋予定罪功能。但是,事后法益恢复行为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我国司法实践尚未形成层次化地认罪、悔罪评价体系,认罪态度影响量刑程度不明、刑事和解范围有限。在我国刑法语境下,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可分为影响社会危害性评价类型、影响人身危险性评价类型和受政策作用的评价类型,具体发挥着补充构成要件、征表人身危险性、影响法益侵害程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作用。本体论上,罪后行为人因素的刑法评价是关于行为人的综合性评价,是对行为主体人格的判断,是行为人对规范的现实态度的一种确认,在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中发挥着补充和辅助作用;因此,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本质是:行为与行为人评价的统一;现实危害与可能危害的再确认;实现刑法惩罚、预防和修复功能的统一;是罪刑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第三章阐述了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理论上的困境。司法实践中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评价呈现“就事论事”的碎片化;二是评价呈现“平面化”;三是事后法益恢复行为影响定罪的关注不足;四是罪后行为人因素的非典型性、酌定性特征引发了量化难题;五是立法应对不足,《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罪后情节的规定不足以评价事后法益恢复行为,罪后态度在量刑中的地位以及如何影响量刑缺少规范化指引。刑法理论中,关于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功能定位存在争议,主要表现为能否影响定罪、以及量刑上是否仅限于调节基准刑。第四章旨在说明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现实必要性。在宏观层面,法律现实主义思潮以及刑法对行为人评价的发展趋势决定了行为人因素评价的重要性。法律现实主义意味着法律不仅仅是解决政治、经济与社会问题的可操作的技术,而是人本主义解释范式下沟通文本与现实的纽带,此时,反映行为人主体地位的人权、人格、人道、人情等概念的价值在刑法评价中得以凸显。由于行为人刑法作为行为刑法补充的融合径路得到了学者的推崇,在“行为+人格”的二元评价模式下,征表人格的罪后行为人因素成为具有选择性或辅助地位的定罪要素。在微观层面,域外刑法大多采取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列的二元模式,并形成了多元的罪后人格评价制度。诸如刑罚的推迟宣告制度、个人解除刑罚事由、悔罪免责制度、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以及量刑前人格调查报告制度等,进一步表明:罪后态度及其悔罪表现是行为人从宽处理的前提基础。在“恢复-协商”式刑事司法模式下,认罪、悔罪或与法律合作的人格是轻微犯罪非罪化或非刑罚化的前置要件。第五章旨在探明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定罪的理论根基。事后行为人因素的判断能够使处于立案标准边缘的行为出、入罪,或者其外化的事后行为被立法者直接类型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基于“或联说”的基本立场,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定罪除了征表犯罪人格这一限制性条件外,还需要犯罪行为接近出入罪的临界点。罪后表现之所以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影响定罪,既有哲学、文化等宏观层面的原因,也有政策和法理以及法学层面的微观基础。宏观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下法益侵害程度的判断必然属于动态、辩证的过程,会因事后法益恢复的补救行为而折抵,是其一;其二,主体间性哲学思潮因为强调主体间的沟通、协商,为刑事纠纷解决提供“协商-恢复”式的评价视角。此外,“和合”的传统观念、以及融合“常识”“常理”“常情”的现代法治需求也为罪后行为影响定罪提供了正当根据。微观上,宽严相济的政策导向、以及预防因素对责任阶层的入侵是罪后行为影响定罪的政策和法理基础;可恢复性法益概念的提倡、人格出入罪功能的确认以及“但书”规定,为事后行为影响定罪提供了合理阐释的依据。因为影响定罪的事后行为人因素及其外化行为符合客观处罚条件的形式特征,在实质上作为处罚阻却事由所发挥的刑罚限制功能亦与客观处罚条件相吻合,故影响定罪的事后因素宜归属于客观处罚条件。第六章试图寻找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探索罪后行为人因素量刑评价的分层化。并合主义刑罚根据论作为刑罚正当化的依据是现代刑法的理性选择,“罪后表现能够影响犯罪严重程度的判断”、“量刑个别化的客观需求”、“满足恢复性司法以及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要”也为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提供了正当理由。就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而言,本文从规范化观念重塑到分层评价的方向选择,再到分层评价的路径展望,全方位地阐释了罪后行为人因素在量刑中的分层化构造。实现全面评价需要合理确定酌定情节范围,人格成因、罪后常态、社会影响、群众反映、民愤、以及与犯罪行为无关的被告人品质等不宜纳入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范围。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需要重申并合主义“责任限制预防”的价值主张,并伴随事后行为对法定刑选择、责任刑确定、预防刑确定、以及宣告刑的影响而呈现不同的层级性。在评价方向的选择上,数字僵化式评价弊端倒逼“分层评价+量化评价”模式的形成,对量刑基本方法的反思亦促进罪后行为人因素“全面评价”的层次化构建。在分层评价的路径上,情节的正确识别是前提。事后法益恢复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影响责任刑的情节,轻微犯罪中甚至可以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项;扩大法益侵害的事后行为、定罪剩余事实可以作为基准刑确定时考虑的内容。对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首先需要正确区分于犯罪后常态,按照“先从重再从轻”的顺序排列。总之,对反映罪后态度的事实进行评价时不能一概以预防刑情节视之,需要正确判断其性质。第七章是关于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立法完善与展望。首先,转变评价理念,尊重多元评价模式的前提下倡导“协商-恢复”式司法理念,如果罪行轻微,可设置一个需罚性判断阶层(刑罚阻却事由),通过事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把不需要刑罚惩罚的情形在该阶层的筛选下排除出去;量刑方面,在“惩罚”和“预防”的传统刑罚目的中增加“恢复”内容,法益恢复的状况关系量刑的从宽幅度。其次,完善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制度,增加指导和规范酌定情节适用条款,使罪后态度影响量刑法定化;完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有关罪后情节的评价规定,使其能够积极回应多元化刑事司法模式的实践需求,将事后法益恢复行为类型为独立的量刑情节。最后,在传统司法模式的基础上,尝试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我国特色的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体系。
肖姗姗[7](2018)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议题均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如虐待儿童、未成年人监护权事宜、未成年人犯罪等。从现行的研究来看,多从刑事法领域予以探讨,缺乏对未成年人司法的体系性探索。文章从体系构建的角度入手,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双重理念下,构建以刑事为主导,兼顾民事、行政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我国自古以来便有“恤幼”的传统,现今已经开启了专门立法的进程,如颁发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专门法。然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相比体系性、全面性、实用性为主导特征的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存在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附属于传统成人司法、缺乏独立性、受理范围狭窄,缺乏全面性、以刑事处罚为主,缺乏健全的保护处遇体系等问题。可喜的是,一体化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研究视角。一体化指导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不仅涉及未成年人实体法规定,还应当包括程序法、组织法与执行法的规定;不仅涉及未成年人为行为人的案件,还应当对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予以处理;不仅涉及刑事法领域,还应当涉及民事法与行政法领域。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国家亲权”理念促进了西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形成,“儿童利益最大化”思想推动了其进一步发展。从“国家亲权”理论来看,它起始于英格兰,与封建土地制度密切相关,从开始对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适用扩大到现今诸多领域的适用,“国家亲权”成为了西方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根基。从“儿童利益最大化”来看,虽然其存在概念模糊性的问题,但这一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认可,并成为了国际社会、诸多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行发展来看,显然不能将“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两大舶来品照搬到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中,但两者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参考。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而言,必须坚持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双向保护的立场,不仅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规制,同时也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因此,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应当选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未成年人权权利保护并重的基本价值理念。第三章主要介绍未成年人司法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司法构建的前提在于对适用对象的厘清。虽然“少年”概念和“未成年人”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但从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更具有中国特色,能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所用。然而,“少年”概念在某些领域仍可保留使用,如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创始发展至今的“少年法庭”、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相关“少年”概念。同时,结合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将十八周岁以下的所有公民归于未成年人的范畴。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立的另一个前提在于对管辖行为的厘清。文章根据调研和案例分析,认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类别区分。从一般预防入手,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的抽烟酗酒、校园欺凌、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不良交往、不良触网等现状,对未成年人的典型不良行为予以规制;从临界预防入手,取消传统的严重不良行为规定,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寻衅滋事,扰乱治安行为、涉赌行为、涉毒行为以及性交易行为等触法行为予以规制;从特殊预防入手,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财产性犯罪以及性犯罪等行为予以重点规制。第四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十九大的召开,宣布着我国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新的阶段,我国诸多方面面临着新的矛盾、困难与挑战,如未成年人司法组织。我国的少年法院、未检部门、未成年人警务部门和司法社工都已经成为了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部门经历数年的发展后取得的成效仍不容乐观。经过三十余年发展的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少年法庭,出现了价值理念落后、区域发展不平衡、组织形态不一、专业化队伍缺乏等问题。我国在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之后,开始寻求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探索。然而,这种专门化、专职化的探索并未形成特有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我国未成年人警务制度成为了司法体系构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未成年人警务的地位,并在县级公安机关设置未成年警察机构,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无需设置未成年人警察机构,并进一步对未成年人警察的职能予以调整。作为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司法程序进行法律程序的监督的机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是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出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并不清晰,缺乏明确性、稳定性、职能范围过于狭窄、名称混乱,缺乏统一性、专业化队伍落后等现象。基于借鉴比较与现实考量,文章提出对未成年人检察机制予以调整和重构,主要从统一称谓、规定层级设置、调整职能范围、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入手,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制。除此之外,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社会工作在未年成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具有角色优势,他们在基本价值理念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相契合,具备承接未成年人审判、检察、侦查等司法人员延伸工作的能力,也符合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要求。毋庸置疑,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特色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加大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将其运用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第五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探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同,诉讼程序中案件的审理也不尽相同,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因此,我国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的依据,并以全面调查与迅速简易为基本原则性指导。同时,应当注重对不公开审理、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及社会调查等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审理程序入手,探索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体系性构建。第六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文章此部分主要探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以及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机制。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中,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研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探讨对这一特殊主体的救助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第二次伤害”的需要,也是基于被害人恶逆变的考量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犯罪预防的需要。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主要从被害补偿、司法援助、被害社会援助入手,同时倡导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致力于被害预防机制的构建。对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机制而言,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薄弱环节,现行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性戒毒等保护处分措施的实际功效显得十分苍白。因此,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对触法未成年人适用多样化的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重视中间性保护处分措施的运用,并对我国的工读学校予以改革。当然,对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也应当设置从调查——决定——审理与裁判——执行的严格程序规定。对待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而言,当前的主流观念为禁止死刑、限制自由刑、鼓励非刑罚处罚为基本适用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明文禁止死刑的适用,但是对于自由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来看,仍有待进一步调整。基于犯罪预防和权利保护的需要,文章认为除禁止适用死刑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政治权利的剥夺也应当禁止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罚金刑的适用应当予以特殊化规定。就未成年人刑罚的执行而言,应当从监禁执刑和社区矫正入手,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力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帮助和矫治,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赵茜[8](2018)在《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比较研究》文中提出由于少年身心发展不成熟等特点,对罪错少年进行司法保护也已成为国际共识。社区矫正由于其自身优势成为了中美两国罪错少年矫正的主要方式与发展趋势,其中,教育矫正是罪错少年社区矫正的核心任务与根本方法,是社区矫正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从历史与现状看,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少年司法与社区矫正起步较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尚未颁布,少年司法制度也不完善。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我国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仍主要滞留在法律基础建构,与制度完善的层面上,对于罪错少年的专门性社区教育矫正,仍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相比之下,而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美国在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理论体系、制度以及模式与方法上都更加成熟,美国现阶段更注重通过实证化研究,促进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方法与技术的革新,降低矫正成本提升矫正效果,同时追求教育矫正的个体化、专业化、科学化。可以说,美国已经进入了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深入发展阶段。基于这种现状,本文采用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等多学科交叉的视角,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访谈法等综合方法,以基本理论、制度、模式与方法为研究主线,由理论到实务、由宏观至微观的对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包括研究视角的创新——立足于学科交叉地带,改变了目前法学研究“一边倒”的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创新——研究中美两国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方面最新、最前沿的的理念与方法等;以及实践创新——研究尝试将美国的一些先进模式与方法,有机的融入到我国本土化的社区教育矫正实践中区,立足于实践,又应用于实践。本研究的意义并不在于对美国经验的简单复制,而是本着“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取其精华,扬长避短,最终的目的在于吸收美国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经验和启示,以及将美国的经验、教训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后,为我国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深入发展提出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的主要观点与结论如下:第一,从数据的视角看中美两国罪错少年群体的现象与发展趋势,发现近年来中美两国的罪错少年问题各自都处于稳中向好的趋势,但从数据的横向对比来看,美国的罪错少年问题远比中国严重。这一结论必须考虑两国统计单位、统计范围不同所造成的误差。第二,在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措施趋向保护性、福利性、教育性、康复性的表层共性之下,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性质其实存在根本性差别:鉴于美国少年司法体系的独立性,美国对罪错少年的社区教育矫正,就是促进他们康复的“服务”,没有刑罚的性质;而中国的的社区教育矫正则是刑罚执行的性质。基于性质的根本差别,中美罪错少年社区矫正的目的也存在根本性差异:概括来讲,美国在维护少年最大利益的基础上,尽量平衡各方的利益,是对罪错少年最大利益的“单向保护”,突出矫正的“康复性”目的,是社会福利取向;而中国,则坚持“双向保护”立场,既保护罪错少年,又保护社会,对罪错少年实行“有底线”的司法保护,突出矫正的“改造性”目的,是社会控制取向。第三,通过对社区教育矫正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中美两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比较发现:建立在“国家亲权”思想的基础上,美国的少年司法体系独立于成人刑事司法体系;而中国的少年司法体系并未完全与刑事司法体系分离,这也直接导致了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制度的根本性差异:美国的社区教育矫正是非刑罚的、灵活的、个体化的;而中国则是严格、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在社区教育矫正机构的职能定位上,美国以服务性为主,而中国则具有鲜明的执法性;在工作主体方面,中国以执法人员为主,美国以少年保护观察官为主;在工作机制上,美国的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实行“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实则是需要付费的服务性质,而中国的社区教育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完全由政府财政负担。第四,从中美社区教育矫正的基本模式及方法的对比发现,美国的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模式与方法更加科学化、专业化与个体化,以研究为基础,以更为积极的“能力发展观”为出发点,不断追求矫正成本的降低与矫正效果的提升。而中国正的社区矫正发展时间较短,对于罪错少年的针对性矫正措施仍很不完善。目前,中国已积极的吸取和借鉴了许多域外的教育矫正模式与方法,如个案调查评估、分级与分类矫正、循证矫正与平衡与恢复性矫正等。在这些方面,美国丰富的研究与实践经验经有助于我国相关研究与实践的深入发展。从发展趋势上看,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已不满足于“孤立”的犯罪后矫正,而呈现出内涵不断延伸,体系不断扩大,机制不断完善,最终“大矫正观”的发展趋势。最后,通过上文的系统比较,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本文提出了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比较带给我国的积极启示:包括优化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理念,完善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制度,以及深化与创新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模式与方法等等。总结来看,中美的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其中中国由于社会制度、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等原因,最大程度的保证了社区教育矫正的严肃性与严格性,取得了较好的矫正效果。随着我国将社区矫正的侧重点逐渐由“监管”转向“教育矫正”,中国在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内容与方法上也正在快速的创新发展。而美国在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专业化、科学化、个体化等方面经验更为丰富,特别是美国对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专业化的模式与方法最值得学习与借鉴。
胡明阳[9](2018)在《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罚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尽管缺乏全国范围内统计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但从部分地区法检系统发布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据来看,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增多趋势。未成年人犯罪与毒品犯罪作为当今社会面临的突出问题,本就在社会转型时期呈现愈演愈烈之势,而当未成年人犯罪与毒品犯罪交织在一起时,其对社会的叠加影响将更为巨大。当刑法面对这一问题时,尤其是如何处罚毒品犯罪中未成年人主体时,往往会出现对毒品犯罪从严从重刑事政策与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冲突。各地司法机关也更多地是采取依照法条处理,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惩教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实现。因此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罚问题有必要进行研究。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主要通过定性分析的方法,分四部分对其中涉及的突出问题进行讨论。第一部分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现状及刑罚适用现状做了一定的梳理,并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及刑罚适用的特点做进一步分析。通过表明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现状以及较差的刑罚效果,引出对现行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罚体系的反思。第二部分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相关问题展开论述。首先对毒品犯罪的性质进行讨论,其次通过对现有针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刑罚理论、量刑原则及具体刑罚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详细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对日本未成年人犯罪及毒品犯罪刑罚现状进行考察,以期为我国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借鉴。第四部分紧承上文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罚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理论认识、量刑原则、刑罚制度等方面分别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如认为毒品犯罪属于危险犯且不属于刑法概念中最严重罪行,应扩大非监禁刑适用范围,建议探索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等,以期完善现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刑罚体系。
席小华[10](2016)在《从隔离到契合: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 ——基于B市的一项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的合作,人们最早认知的是社区矫正工作。然而,一个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直至进入社区矫正或监禁矫正之前,还要经历公、检、法三个刑事诉讼程序,在这长达半年至三年左右的刑事诉讼期间里,涉嫌犯罪未成年人面临着人生最大的困境,普遍会感到焦虑、彷徨、无助、迷茫,因此急需社会工作服务的介入。然而在我国,由于过往司法体系的结构性缺陷,社会工作在公检法三个司法程序或领域内并无法定的位置。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矫正与社会康复,也不利于少年司法制度的人性化建设。自2009年起,B市开始探索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模式,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从关系角度看,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形成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从结构上来看,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达致了初步的契合。那么,B市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模式是怎样建构起来的呢?抑或而言,社会工作是怎样嵌入进少年司法的场域、体现并发挥其专业的角色与功能的呢?这一建构性行动的内在逻辑又是怎么展开的呢?显然,研究这些问题既有助于司法社会工作理论和政策的完善,也有助于司法社会工作实务水平的提升。正因为此,上述这些问题自然就构成了本研究的中心议题。本研究主要采用质性研究方法,进行了长达6年之久的参与式、跟踪式研究。期间笔者运用文献收集、参与式观察、访谈等质性研究方法收集资料,并通过重点事件回顾的方式找到资料里包含的重要信息,从中发现了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互动的影响因素和内在逻辑关系,从而解释了B市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互动的整体关系。同时结合事件背后的法律及制度背景揭示了行动者推动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互动的行动策略。以下五点是本文的核心研究发现:第一,“隔离”与“亲和”是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的关系基础。长期以来,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的关系一直处于不相往来的“隔离”状态,例如,在2009年以前,B市的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没有任何形式的互动和往来,处于完全分离的状态,其根本原因在于少年司法理念的缺失、少年司法制度存在的结构性缺陷以及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不足。尽管如此,来自于宏观层面的立法倡导和司法实践改革创新的急迫需要,又决定了少年司法制度吸纳专业社会工作的内在动力,二者之间的亲近、亲和趋势日渐明显。第二,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场域是“嵌入性发展”的过程。嵌入主体是专业的社会工作,嵌入客体是少年司法场域,嵌入内容是社会工作服务。理念嵌入、服务嵌入和制度性建构是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的基本行动逻辑。理念嵌入是服务嵌入和制度性建构的基础和前提,而且在整个行动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服务嵌入是嵌入行动的核心内容,是少年司法场域引入专业社会工作的初衷和最终目标。制度性建构是嵌入行动得以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理念和服务有效嵌入取得的必然成果。理念嵌入、服务嵌入、制度性建构虽然具有事物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但这三个方面具有相互渗透、紧密联结的内在关系。第三,“嵌入”与“互构”是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互动的基本特征。从社会工作视角出发,其与少年司法场域的互动经历的是“嵌入性发展”的过程,然而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并非“单向嵌入”,而是双方互动的结果。期间,少年司法场域对社会工作的吸纳、承认至关重要。少年司法体系内“结构洞”的存在以及强大的吸引力是吸纳社会工作介入其中开展服务的前提,少年司法对社会工作的实质性承认是社会工作得以在其中开展持续服务的根本保障。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互构”,不仅有效弥补了少年司法的结构性缺陷,使其更好地发挥了少年犯罪预防功能,同时也促成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搭建。第四,“契合”是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互动的结果。所谓契合,是指作为两个独立事物的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在内外驱动力的作用下开始互动,在经历了一系列冲突与整合之后,形成了紧密的结构关系和互动关系。其中,契合的基础是少年司法“教育刑”理念与社会工作基本理念的契合,契合的实现途径是社会工作的嵌入性行动以及少年司法场域功能让渡和拓展,契合的目标是双方共同对犯罪未成年人权力与福利关注。第五,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实现“嵌入性发展”是行动者采取了有效行动策略的结果。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过程中,曾经遭遇了合法性、资源性、专业性三类困境。合法性困境是指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场域对社会工作服务合法性的质疑;资源性困境是指在作为“新生”和“弱势”的社会工作服务所面临的经费及相关物质保障支持的不足;专业性困境是指涉罪未成年人服务本身的复杂性对社会工作专业性提出的极大挑战。在解决以上困境过程中,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中的行动者有效运用了制度资本、文化资本及个人智慧,推动并实现了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的初步契合。总之,从隔离到嵌入、到互构、再到契合,是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制度或体制得以初步建构起来的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及其统一进程。
二、略论未成年人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论未成年人犯罪(论文提纲范文)
(1)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概述 |
1.1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内涵 |
1.2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的特征 |
1.2.1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较为真实可信 |
1.2.2 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启动器 |
1.2.3 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键性直接证据 |
1.2.4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受多种因素影响 |
1.2.5 被害人陈述存在不一致之处 |
1.2.6 被害人陈述收集易产生瑕疵 |
1.2.7 被害人出庭率低 |
2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价值 |
2.1 实现实体公正 |
2.1.1 有利于达到定罪证明标准 |
2.1.2 有利于法官正确定罪 |
2.1.3 有利于法官准确量刑 |
2.2 体现程序公正 |
2.3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
3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存在的问题 |
3.1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可能存在的问题 |
3.1.1 认知记忆能力影响被害人陈述的准确性 |
3.1.2 逻辑表述能力妨碍与办案人员沟通 |
3.1.3 办案人员不当询问污染被害人陈述 |
3.1.4 成年亲属干扰被害人陈述 |
3.2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收集和审查判断规定不健全 |
3.2.1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收集规定不健全 |
3.2.2 缺乏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审查判断的特殊规定 |
3.2.3 缺乏专家辅助审查判断规定 |
3.3 未成年被害人出庭陈述保护措施不完善 |
4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的域外考察和借鉴 |
4.1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收集规定 |
4.2 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审查判断 |
4.2.1 审查判断因素 |
4.2.2 专家证人辅助判断 |
4.3 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保护措施规定 |
4.3.1 英国 |
4.3.2 美国 |
4.3.3 德国 |
4.3.4 日本 |
4.4 对我国的启示 |
5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问题的完善建议 |
5.1 保障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建议 |
5.1.1 熟悉掌握未成年被害人的表达特点和性格特点 |
5.1.2 提高询问技巧 |
5.1.3 增加干扰被害人陈述惩罚规定 |
5.2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收集的完善 |
5.2.1 组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侦查小组 |
5.2.2 建立标准化取证程序 |
5.2.3 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室 |
5.2.4 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强制性规定 |
5.3 性侵未成年案件被害人陈述审查判断的完善 |
5.3.1 明确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审查判断因素 |
5.3.2 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进行证据补强 |
5.4 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学专家辅助审查判断的规定 |
5.4.1 明确专家意见辅助作用 |
5.4.2 明确专家证人辅助判断适用情况 |
5.5 完善未成年被害人出庭陈述保护措施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课题研究的重难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重点难点 |
1.4.2 研究的创新点 |
2 基本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未成年人 |
2.1.2 未成年人违法与犯罪 |
2.1.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
2.2 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理论依据 |
2.2.1 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
2.2.2 思想政治教育环境论 |
2.2.3 习近平立德树人思想 |
2.2.4 全面依法治国理论 |
2.3 社会控制理论 |
3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原因分析 |
3.1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
3.2 未成年人犯罪内因分析 |
3.2.1 自我教育意识缺失 |
3.2.2 道德意识与社会责任意识缺失 |
3.2.3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 |
3.3 未成年人犯罪外因分析 |
3.3.1 家庭因素 |
3.3.2 校园因素 |
3.3.3 社会因素 |
4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自我教育意识差 |
4.2 教育体系不完善 |
4.3 社会约束体系弱化 |
4.4 多主体教育合力缺失 |
5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政治教育途径与方法研究 |
5.1 增强自我教育意识 |
5.1.1 激发自我教育需要 |
5.1.2 改善自我教育环境 |
5.1.3 提高自我教育能力 |
5.2 建立家庭预防体系 |
5.2.1 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
5.2.2 引导教育者素质提升 |
5.2.3 改进传统教育方式 |
5.2.4 加强家庭教育观护 |
5.3 重视校园思想政治教育 |
5.3.1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
5.3.2 发挥德育预防功能 |
5.3.3 加强心理教育预防 |
5.3.4 提高法治教育实效 |
5.4 优化社会环境 |
5.4.1 强化社会环境综合治理 |
5.4.2 发挥媒体预防犯罪功能 |
5.4.3 净化社会主流文化环境 |
5.4.4 社会关注与人文关怀 |
5.5 凝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多方合力 |
5.5.1 提高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质量 |
5.5.2 丰富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宣传载体 |
5.5.3 建立多教育主体反馈交流机制 |
6 结论和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展望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罪错未成年矫正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罪错未成年概述 |
2.1 罪错未成年的界定 |
2.1.1 罪错未成年的内涵 |
2.1.2 罪错未成年的特征 |
2.1.3 未成年与其他法律相关概念的区分 |
2.1.4 我国古代关于未成年犯罪的特殊规定 |
2.2 罪错未成年矫正的价值理念 |
2.2.1 注重保护的价值理念 |
2.2.2 强调恢复的价值理念 |
2.2.3 积极预防的价值理念 |
3 域外罪错未成年矫正措施的比较与借鉴 |
3.1 少年法院模式 |
3.2 福利行政模式 |
3.3 福利——司法模式 |
3.4 域外罪错未成年矫正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
4 我国罪错未成年矫正的困境 |
4.1 我国罪错未成年矫正的立法困境 |
4.1.1 罪错未成年矫正法律规定的附属性 |
4.1.2 罪错未成年矫正法律规定的分散性 |
4.1.3 罪错未成年矫正法律规定的局限性 |
4.2 我国罪错未成年矫正的司法困境 |
4.2.1 罪错未成年人矫正机构设置缺乏独立性 |
4.2.2 罪错未成年矫正人员配置缺乏专业性 |
4.2.3 罪错未成年矫正的管辖范围较窄 |
4.2.4 罪错未成年矫正的刑罚裁量从属性 |
4.3 社会跟踪帮扶的落后性 |
4.4 家庭学校社会责任不突出 |
5 我国罪错未成年矫正的完善 |
5.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健全罪错未成年法律体系 |
5.1.1 制定少年法,摆脱依附性 |
5.1.2 完善少年法体系,增强法律系统性 |
5.1.3 完善少年法体系,突破局限性 |
5.2 调整罪错未成年矫正机构建设,完善少年刑事诉讼流程 |
5.2.1 健全罪错未成年人矫正机构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
5.2.2 培养专业人才,提高少年司法软实力 |
5.2.3 调整司法处理范围,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
5.2.4 实现未成年刑罚裁量独立,建立分级处遇体系 |
5.3 加强对罪错未成年监管,强化社会跟踪帮扶 |
5.4 呼吁家庭学校社会承担应尽责任,营造良好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4)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基本问题 |
1.1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
1.1.1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 |
1.1.2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
1.2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构成范围 |
1.2.1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 |
1.2.2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
1.3 未成年刑事责任能力的实现形式 |
1.3.1 刑罚 |
1.3.2 非刑罚措施 |
2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2.1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 |
2.1.1 死刑、累犯不适用 |
2.1.2 缓刑扩大适用 |
2.1.3 未成年人轻罪免报告、犯罪记录封存 |
2.1.4 社区矫正制度的确定 |
2.2 存在的问题 |
2.2.1 立法体系上存在缺陷 |
2.2.2 刑罚处罚存在缺陷 |
2.2.3 非刑罚处罚方法少、形式单一 |
3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建议 |
3.1 逐步完善现有的立法体系 |
3.1.1 推进刑事一体化的未成年人责任体系 |
3.1.2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承担体系 |
3.2 完善刑罚方面的相关规定 |
3.2.1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
3.2.2 优化未成年人犯罪主刑 |
3.2.3 完善财产刑、免除剥夺政治权利处罚 |
3.3 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措施 |
3.3.1 增加非刑罚处罚措施种类 |
3.3.2 规范非刑罚处罚手段的规则 |
4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我国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点与不足处 |
第一章 我国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现状 |
第一节 立法保护 |
一、民法:延长性侵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时效 |
二、行政法:限制性侵犯罪加害人人身自由 |
三、刑法:多罪名设置加强犯罪人处罚力度 |
第二节 司法保护 |
一、司法机关办案程序的特殊规定 |
二、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保护规定 |
三、性侵犯罪人信息公开初步实施 |
第三节 社会保护 |
一、成年公民保护意识逐步增强 |
二、社会组织保护得到逐步发展 |
三、学校对性教育课程逐步重视 |
第四节 家庭保护 |
第二章 我国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困境分析 |
第一节 立法保护不全面 |
一、现有立法保护针对性较弱 |
二、忽视对男性未成年人保护 |
三、性承诺年龄的设定不合理 |
第二节 司法保护不充分 |
一、司法机关专业化保护程度不高 |
二、网络监管不当带来的二次伤害 |
三、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限制 |
第三节 社会保护有局限 |
一、成年公民保护意识仍有不足 |
二、社会组织保护缺乏专业团队 |
三、学校保护职能未能履行到位 |
第四节 家庭保护尚薄弱 |
一、家庭性教育观念滞后 |
二、父母监管职责的缺位 |
三、自我防范意识的不足 |
第三章 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特殊规定 |
一、性承诺年龄有关规定 |
二、庭审程序的特殊规定 |
三、设置专业化司法机构 |
四、社会专门的救护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特殊规定 |
一、制定专门法律进行保护 |
二、被害人损害赔偿的救助 |
三、保护机构的专业化设置 |
四、社会组织多面救护建设 |
第四章 我国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体系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立法保护,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
一、加强立法对未成年人针对性保护 |
二、重视对男性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 |
三、实行性承诺年龄分段化进行保护 |
第二节 加强司法保护,落实司法机关保护职能 |
一、提高司法机关保护的专业性 |
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 |
三、完善被害人的国家救护制度 |
第三节 优化社会保护,构建未成年人关爱体系 |
一、提高社会成年公民的保护意识 |
二、加强社会组织专业化保护建设 |
三、发挥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职能 |
第四节 增进情感交流,发挥家庭教育引导作用 |
一、完善家庭内部性教育规范体系 |
二、改善家庭沟通做好性安全监管 |
三、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与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学术立场与研究方法 |
三、分析径路与论文架构 |
第一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概述 |
第一节 关于人的主体性的一般理论 |
一、从犯罪本质的追问说起 |
二、人的主体性与行为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之概念阐释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之概念争议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之本文界定 |
第三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之相关概念比较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与人身危险性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与事后不可罚行为 |
三、罪后行为人因素与犯罪中止行为 |
四、罪后行为人因素与加重情节 |
五、罪后行为人因素与罪过、主观恶性 |
六、罪后行为人因素与犯罪主体 |
第二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现状、类型与实质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现状 |
一、文本规范中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概况 |
二、刑事司法中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概述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类型 |
一、我国刑法中罪后情节的梳理 |
二、对罪后情节法定与酌定分类的评述 |
三、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类型界说 |
四、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类型化之本文阐释 |
五、罪后行为人因素的类型解构 |
第三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实体内容与实质透视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实体内容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实质透视 |
第三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困境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司法现状评述及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司法中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现状评述 |
二、刑事司法中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影响定罪、量刑的理论分歧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是否限于量刑的要素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是否限于调节基准刑 |
第四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现实必要性 |
第一节 法律现实主义思潮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趋势 |
一、法律现实主义思潮对行为人因素评价的影响 |
二、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趋势 |
三、人格刑法理论构建陷入困境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域内外考察及评述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之域外考察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之域内历史考察 |
三、罪后行为人因素域内外考察之述评 |
第五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定罪的理论根基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定罪的限制条件 |
一、刑事司法中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影响定罪的表现类型概述 |
二、“或联说”的立场选择 |
三、罪后人格影响定罪的有限性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影响定罪的理论基础 |
一、罪后表现影响定罪的哲学基础 |
二、文化基础:“和”文化传统与“常识、常理、常情”的现代法治理念 |
三、政策和法理基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罗克辛倡导的功能责任论 |
四、罪后表现影响定罪的法学基础 |
第三节 影响定罪的“罪后”行为人因素之归属定位 |
一、影响定罪的事后行为能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
二、影响定罪的罪后行为人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归属分析 |
第六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的理论基础与分层化构造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的理论基础 |
一、罪后表现影响量刑的哲学基础 |
二、实质根据:罪后表现影响犯罪严重程度之判断与量刑个别化的需要 |
三、现实基础: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及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的探索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下“罪后”行为人因素分层评价之构造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规范化评价之观念重塑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分层评价之合理性证成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下罪后行为人因素分层评价之路径展望 |
四、关于罪后行为人因素量刑评价地位的感想 |
第七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立法完善与展望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理念的转变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制度的完善与构想 |
一、增加指导和规范酌定情节适用条款,使罪后态度影响量刑法定化 |
二、事后法益恢复行为评价制度化 |
三、《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完善建议 |
四、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体系的构建前瞻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 |
第一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与现状 |
一、中国对未成年人特殊规定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现状 |
第二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困境 |
一、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缺乏体系性 |
二、未成年人司法缺乏独立性 |
三、未成年人案件的受理缺乏全面性 |
四、未成年人保护处遇体系缺乏健全性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司法在全球的发展及特征 |
一、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发展 |
二、现代未成年人司法的三大特征 |
第四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路径选择—体系化 |
一、体系化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方法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化的基本构想 |
第二章 体系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司法产生的基础——“国家亲权”理论 |
一、国家亲权的起源 |
二、国家亲权在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延伸 |
三、国家亲权的基础:家长主义 |
第二节 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理论 |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沿革与发展 |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在发展中的困境与应对 |
第三节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一、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评析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三、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实质要求 |
第三章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主体 |
一、“未成年人”概念的选择 |
二、未成年人年龄范围的界定 |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侵害行为 |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
三、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 |
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被害案件 |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特征 |
二、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情形 |
第四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构建 |
一、中国少年法庭的起源与发展 |
二、中国少年法院创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中国特色少年法院的基本构思 |
第二节 未成年人警务机制的构建 |
一、域外未成年人警务制度 |
二、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作用及职责 |
三、中国未成年人警务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
四、中国构建未成年人警务制度的设想 |
第三节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构建 |
一、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
二、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整与重构的可能性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机制的构建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机制的创建 |
一、社工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角色优势 |
二、社区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 |
三、社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
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 |
第五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机制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原则 |
二、全面调查原则 |
三、迅速简易原则 |
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制度 |
一、不公开审理制度 |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
三、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 |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 |
第四节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 |
一、中国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现行规定 |
二、中国当前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审判机制的缺陷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制度的构建 |
第五节 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程序性探索 |
一、中国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
二、中国未成年人行政审判的现状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行政审判机制的构建 |
第六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被害救助制度的构建 |
一、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概念及基本理念 |
二、未成年人被害救助机制的构建 |
三、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机制 |
第二节 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 |
一、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实践与问题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完善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 |
一、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基本理念 |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适用 |
三、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与目的 |
三、研究概念界定 |
(一)少年 |
(二)罪错少年 |
(三)教育矫正与矫正教育 |
四、研究现状 |
(一)中国的研究现状 |
(二)外国的研究现状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美罪错少年群体的现象与特征 |
一、中美罪错少年群体的现象与趋势——数据的视角 |
二、中美罪错少年的特征 |
(一)中美罪错少年的个体水平特征 |
(二)中美罪错少年的社会化特征 |
第二章 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基本理论 |
一、中美罪错少年保护理论 |
(一)儿童的特殊性 |
(二)儿童权利概述 |
(三)罪错少年的司法保护 |
二、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理论基础 |
(一)法学理论基础 |
(二)心理学理论基础 |
(三)教育学理论基础 |
(四)社会学与犯罪学的理论基础 |
三、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历史与现状 |
(一)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历史沿革 |
(二)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现状 |
四、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性质与目的 |
(一)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性质 |
(二)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目的 |
(三)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性质与目的之差异本质的剖析 |
第三章 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制度 |
一、中美社区教育矫正制度的前提与基础—少年司法制度 |
(一)少年司法的独立性 |
(二)少年案件的裁量与社区矫正 |
二、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
(一)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主要法律保障 |
(二)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管理体系与机构设置 |
(三)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工作主体 |
(四)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工作机制 |
第四章 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模式与方法 |
一、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基本模式 |
(一)“医疗模式”与“思想模式” |
(二)循证矫正模式与经验矫正模式 |
(三)个别化矫正模式与集体矫正模式 |
(四)家庭参与模式与官方主导模式 |
二、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具体方法与技术 |
(一)个案调查与评估 |
(二)分类矫正与分级矫正 |
(三)循证矫正模式 |
(四)平衡与恢复性司法矫正模式 |
三、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发展趋势 |
(一)少年司法与儿童福利一体化的趋势 |
(二)从“矫正”到“预防”的趋势 |
第五章 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比较的启示 |
一、优化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理念 |
(一)更新对社区教育矫正的基本认识 |
(二)树立能力发展取向的社区教育矫正观 |
(三)培育社区教育矫正的社会参与观 |
二、完善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制度 |
(一)延伸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
(二)细化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法律条款 |
(三)采取多种方式巩固与落实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经费保障 |
(四)建立少年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与“少年社区矫正官”制度 |
三、深化与创新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方法和技术 |
(一)深化循证矫正模式 |
(二)加强调查评估与分级矫正机制 |
(三)创立本土化的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范例项目 |
(四)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罪错少年预防与矫正连续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附录 B |
致谢 |
作者简历 |
(9)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写作价值 |
1.理论价值 |
2.实践价值 |
一、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及刑罚适用现状 |
(一)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现状及特点分析 |
1.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现状 |
2.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特点分析 |
(二)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罚适用现状及特点 |
二、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罚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一)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罚理论存在的问题 |
1.对毒品犯罪的性质存在争议 |
2.未成年人刑罚理念与毒品犯罪刑罚理念存在冲突 |
(二)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罚裁量存在的问题 |
1.未全面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
2.未全面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 |
(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具体刑罚制度存在的问题 |
1.刑罚种类设置不合理 |
2.刑罚执行制度不健全 |
3.刑罚消灭制度不完善 |
三、对日本毒品犯罪及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的考察 |
(一)对日本毒品犯罪刑罚体系的考察 |
(二)对日本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的考察 |
(三)日本毒品犯罪及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的启示 |
四、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罚体系的完善 |
(一)正确认识毒品犯罪性质及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罚理念 |
1.毒品犯罪属于危险犯且不属于最严重罪行 |
2.未成年人不构成毒品再犯 |
3.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可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
(二)重视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原则 |
1.对不同种类毒品犯罪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 |
2.重视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 |
(三)完善针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刑罚种类 |
1.扩大非监禁刑适用范围 |
2.不适用罚金刑 |
(四)完善针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刑罚执行制度 |
1.规定更为合理的减刑和假释制度 |
2.探索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
3.重视社区矫正的适用 |
(五)完善针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刑罚消灭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从隔离到契合: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 ——基于B市的一项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问题 |
1.2.2 研究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3.1 嵌入性发展 |
1.3.2 场域 |
1.3.3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 |
1.4 研究方法 |
1.4.1 本文的质性研究取向 |
1.4.2 研究关系的建立 |
1.4.3 研究地点和样本的选择 |
1.4.4 研究资料的收集 |
1.4.5 研究资料的分析 |
1.4.6 研究的可靠性 |
1.5 研究框架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视角 |
2.1 文献综述 |
2.1.1 青少年犯罪预防策略研究 |
2.1.2 司法社会工作相关研究 |
2.1.3 司法场域研究文献综述 |
2.2 理论视角:嵌入理论 |
2.2.1 嵌入理论的发展脉络 |
2.2.2 嵌入理论在本文中的应用 |
第3章 隔离与亲和: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基础 |
3.1 刚性与柔性共济:嵌入客体的特征分析 |
3.1.1 少年司法的理念基础 |
3.1.2 少年司法的立法基础 |
3.1.3 少年司法的应然模式与现实困境 |
3.2 新生性与弱势性:嵌入主体的特征分析 |
3.2.1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福利制度基础 |
3.2.2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发展基础 |
3.2.3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职业发展基础 |
3.2.4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特征小结 |
3.3 隔离与亲和: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的关系基础 |
3.3.1 隔离:专业隔阂、制度缺失和实践不足 |
3.3.2 亲和: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合作的内在动力 |
第4章 服务介入: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浅层嵌入 |
4.1 缘起:偶然相遇与必然选择 |
4.1.1 必然选择:行动主体的内在需要 |
4.1.2 媒介场域与偶然相遇:合作的契机 |
4.1.3 行动者与自身特质:合作的重要动力 |
4.2 阻抗:合作初期的场域惯习差异 |
4.2.1 惯习差异分析:关注人还是人行为的结果 |
4.2.2 专业隔阂:交叉学科知识的欠缺 |
4.2.3 促进场域互动的具体行动:沟通与督导 |
4.3 转机:场域合作空间的找寻与确定 |
4.3.1 促成场域合作的核心因素: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与优势 |
4.3.2 场域功能的让渡与拓展: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合作空间的确立 |
4.4 拍板:权威者对合作的决定性影响 |
4.4.1 确认:司法场域中权威者对合作的影响 |
4.4.2 拍板:行政场域中的权威者对合作的影响 |
4.5 服务确立: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 |
4.5.1 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合作模式的形成 |
4.5.2 社会工作服务在少年司法过程中的有效嵌入 |
4.5.3 关于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嵌入性发展的解读 |
第5章 制度性建构: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深层嵌入 |
5.1 身份独立:深度合作的首要环节 |
5.1.1 身份不独立对深度合作的限制 |
5.1.2 实现身份独立的外因:社会资本的有效运用 |
5.1.3 实现身份独立的内因:合作主体的相互催生 |
5.2 打破壁垒: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服务空间的纵向延伸 |
5.2.1 司法壁垒:涉罪少年人文关怀的碎片化 |
5.2.2 打破壁垒: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一条龙服务模式形成 |
5.3 从已然到未然: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服务空间的深度拓展 |
5.3.1 重已然轻未然:“窄幅制”少年司法的困境 |
5.3.2 从已然到未然:少年司法目标的有效实现 |
5.4 综治考核: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的服务机制形成 |
5.4.1 项目化运作中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合作的局限性 |
5.4.2 社工服务在青少年犯罪预防组织机制中的嵌入 |
5.4.3 体制化推动: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的重要动力 |
5.5 制度性建构: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的制度建立 |
5.5.1 制度性建构的实践困境及有效解决 |
5.5.2 制度性建构的初步实现 |
5.5.3 社会工作服务在少年司法场域的深层嵌入 |
第6章 契合: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结果 |
6.1 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结构性嵌入 |
6.1.1 嵌入中互构:少年司法对社会工作的吸纳与承认 |
6.1.2 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的结构关系 |
6.1.3 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结构性嵌入的影响因素分析 |
6.2 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关系性嵌入 |
6.2.1 互动的频率和时间 |
6.2.2 关系的亲密程度 |
6.2.3 相互服务的内容 |
6.3 契合: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的结果分析 |
6.3.1 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的效应 |
6.3.2 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的结果 |
第7章 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的行动逻辑与策略 |
7.1 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的行动逻辑 |
7.1.1 理念嵌入:嵌入行动的基础和前提 |
7.1.2 服务嵌入:嵌入行动的核心内容 |
7.1.3 制度性建构:嵌入行动的重要保障 |
7.2 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的实践困境 |
7.2.1 合法性困境 |
7.2.2 资源性困境 |
7.2.3 专业性困境 |
7.3 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的行动策略 |
7.3.1 行动者面临合法性困境所采取的行动策略 |
7.3.2 行动者面对资源性困境而采取的行动策略 |
7.3.3 行动者面对专业性困境而采取的行动策略 |
第8章 结论与讨论 |
8.1 研究结论 |
8.1.1 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基础 |
8.1.2 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 |
8.1.3 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互构与整合 |
8.1.4 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的行动策略 |
8.1.5 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结果 |
8.2 讨论 |
8.2.1 本研究的贡献 |
8.2.2 本研究限制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卷内备考表 |
四、略论未成年人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 [1]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问题研究[D]. 宿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2]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D]. 陈律圆. 沈阳建筑大学, 2020(04)
- [3]罪错未成年矫正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马晓青.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4]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D]. 吴晴. 宁波大学, 2019(06)
- [5]我国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研究[D]. 陆雪.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6]“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问题研究[D]. 熊明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D]. 肖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8]中美罪错少年社区教育矫正的比较研究[D]. 赵茜. 鲁东大学, 2018(06)
- [9]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罚问题研究[D]. 胡明阳. 云南大学, 2018(01)
- [10]从隔离到契合: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 ——基于B市的一项实证研究[D]. 席小华. 华东理工大学, 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