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古代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观

论我国古代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观

一、论我国古代民事诉讼的诉讼经济观(论文文献综述)

关惠元[1](2018)在《论民事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2015年《民诉解释》的第247条确立了民事禁止重复起诉制度并首次明确了重复起诉认定的三个识别标准。文章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阐述了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起源、价值与现状,在厘清“禁止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以及“既判力”关系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识别标准含混不清、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病,文章提出,对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完善应着眼于理论基础、识别标准以及配套制度等几个方面。在完善诉讼系属和诉讼标的理论的基础上,将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以及争点共通这三个要件作为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具体识别标准。文章建议通过设立争点整理程序,驳回后诉之起诉制度以及试行强制反诉制度等相应制度的完善,推进我国的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更加良好有序的运行。

袁梓旋[2](2017)在《论我国禁止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细化研究》文中指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重复起诉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法院因重复审理而浪费司法资源,也造成当事人的应诉成本不断增加。为防止裁判的矛盾、实现诉讼经济效率的价值、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原则上禁止重复起诉,对于特殊的例外情形可以通过针对具体情形或特殊领域作出相应的规定或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加以规范。本文对重复起诉及其规制的研究就是试图将该问题的探究进一步深化、细化,分析我国立法中缺乏对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系统性规定,确立起适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本文首先阐述了重复起诉在实务中的适用界限、及其包含的既判力理论和诉讼系属理论。系统运用了学术界的有关重复起诉理论,并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应当用哪种理论去解决提出自己的看法。再次主要提出有关禁止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和指出法院审理结果的不适当性。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识别标准理论,并且对这些理论是否适用于案例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达550多条的规定尚不能完全涵盖民事诉讼规制的范围就足以说明民事诉讼的复杂性和对公正性的细化需求。因此,只有对诉讼规则加以精确理解和适用,才能使人们信服司法裁判的公正,信赖司法的权威。

宋春雨[3](2009)在《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文中指出本文在历史分析和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内涵、价值基础、判断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地分析和阐述。通过对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密切相关的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理论和当事人理论的探讨,以及在对民事诉讼实践中典型案例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设想。本文共分六章,基本构成如下:一、通过对罗马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含义的考察和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一事不再理原则基本内容的讨论,明确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内涵。即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诉讼系属效力,即原告不得就已经起诉的案件,在诉讼系属中再行起诉;二是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再行起诉。二、通过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的分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基础进行了讨论。一事不再理原则所具有的避免同一事项反复诉讼、促进诉讼经济和避免矛盾判决的功能,反映了其制度背后隐含的追求程序安定,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诉讼经济原则的价值理念。三、通过对既判力本质论的分析,讨论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既判力在宏观上的关系。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既判力之间,在目的和功能上十分接近,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历史发展和既判力本质论的学说演进来看,二者存在先后承继关系,但在效力作用上二者是交叉而非完全包容的关系。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既判力制度各具特点,从不同的角度协力承担维护诉讼秩序、审判秩序,促进诉讼经济的任务。四、对普通法系国家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和相关制度进行了讨论。在普通法系国家,滥用程序规则和包括争点排除与请求排除的既决事项规则相结合,共同起到阻止后诉的作用,并由此实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功能。对于终局判决后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规制,依赖于既决事项规则;对于诉讼系属中的再次诉讼问题,则属于滥用程序规则所调整的范畴。有关一事不再理的判断,也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由这两个方面的规则来完成。五、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讨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遵循当事人的同一性和诉讼标的的同一性这种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判断标准。由于法律传统和思维方式上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与普通法系国家对诉讼标的的理解不同,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适用范围上要小与普通法系国家,而与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更为贴近。六、在对民事诉讼实践中典型案件类型进行归纳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构想。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实践中适用的混乱状况,主要是由于我国立法上规则不明确以及对诉讼标的理解上存在偏差所导致,因此,应当通过在立法上完善诉讼标的制度、既判力制度和当事人制度来完善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同时,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当事人权利的程序保障。

于卫平[4](2008)在《论中国古代的息讼制度》文中指出息讼,是中国法律文化遗产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息讼社会和谐目标的追求,既符合统治者的要求,又符合民众的意愿,所以才可以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之始终,而中国古代社会也才可以在息讼的指导之下达到稳定之状态。但同时应当指出,存在于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的息讼观,内生于中国古代法律传统文化大背景下,外化为依礼息讼、防范争讼、消极应讼、调解止讼等一系列以“息讼”为终极目标的历史制度,必然是具有历史的局限性的,息讼观念与息讼的制度跟进,是带有一定阶级统治色彩和忽视人民利益从而为封建统治者服务的和谐。这区别于当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和谐观。追寻和谐的道路是多元的,现代法治如何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实现和谐,这是古代息讼观启示下带给我们的深深思索。

唐东楚[5](2003)在《论我国古代民事诉讼的诉讼经济观》文中提出我国古代官方的“息讼”和民间的“恐讼”意识 ,从反面折射出经济考虑在我国古代民事诉讼中的权重。同时 ,我国古代民事诉讼也不乏诸如受理、审判和执行期限的制度设计。但在考察我国古代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观时 ,要注意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 ,既要看到它符合程序正义的积极方面 ,又要对它的消极表现和负面效果予以清醒的认识 ,并对其进行现代化的创造性转换

二、论我国古代民事诉讼的诉讼经济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古代民事诉讼的诉讼经济观(论文提纲范文)

(1)论民事禁止重复起诉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典型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回顾
    (二)案例揭示的问题
二、民事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概述
    (一)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起源
    (二)禁止重复起诉的概念界定
    (三)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1.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与“一事不再理”
        2.重复起诉制度与既判力
    (四)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作用
        1.实现诉讼经济价值
        2.促进司法资源更加有效的配置
        3.防止诉权的滥用
三、我国民事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立法现状
        1.时间上的界定判断
        2.识别标准的界定
    (二)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司法现状
        1.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司法适用
        2.重复起诉处理方法分析
四、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完善
    (一)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理论基础的完善
        1.诉讼系属理论的构建
        2.诉讼标的理论的完善
        3.争点效理论的借鉴
    (二)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完善
        1.当事人同一
        2.诉讼标的同一
        3.争点共通
    (三)民事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程序完善
        1.设立争点整理程序
        2.驳回后诉之起诉
        3.试行强制反诉制度
    (四)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例外情形
        1.身份关系诉讼
        2.诉讼中的抵消抗辩
        3.前诉仅作程序审理并裁判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论我国禁止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细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课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对重复起诉的研究现状
        1.2.1 关于既判力理论
        1.2.2 关于诉讼系属理论
    1.3 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目标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1.3.2 课题研究的目标
    1.4 课题研究的方法及创新点
        1.4.1 研究的主要方法
        1.4.2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第2章 禁止重复起诉的含义
    2.1 禁止重复起诉的源起与发展
    2.2 对禁止重复起诉的内涵理解
        2.2.1 既判力与禁止重复起诉
        2.2.2 诉讼系属与禁止重复起诉
第3章 对禁止重复起诉中当事人同一的识别
    3.1 对当事人的理论考察
    3.2 对当事人同一的识别
        3.2.1 对于当事人形式同一的识别
        3.2.2 对于当事人实质同一的识别
第4章 对禁止重复起诉中诉讼标的同一的识别
    4.1 对诉讼标的的理论考察
        4.1.1 关于诉讼标的基本理论考察
        4.1.2 关于诉讼标的同一的理论考察
    4.2 对诉讼标的同一的识别
    4.3 对诉讼标的同一特殊情形的识别
        4.3.1 情形一:前诉与后诉法律关系上是牵连关系
        4.3.2 情形二:前诉与后诉法律关系是包含关系
        4.3.3 情形三:一部请求诉讼与后发性损害赔偿请求
        4.3.4 情形四:前诉与后诉竞合
第5章 对禁止重复起诉中诉讼请求同一的识别
    5.1 对诉讼请求的基本理论考察
    5.2 对诉讼请求同一的识别
        5.2.1 情形一: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
        5.2.2 情形二:诉讼标的分割进行请求
        5.2.3 情形三:诉讼请求相同或相排斥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致谢

(3)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概述
    第一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历史考察
    第二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普通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二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基础
    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安定
    第二节 诉讼经济原则
    第三节 维护司法权威
第三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既判力
    第一节 既判力本质论
        一、实体法说
        二、诉讼法说
        三、权利实在说
        四、新诉讼法说
        五、新实体法说
    第二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既判力的关系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既判力理论的承继关系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既判力理论的同一与区分之辨
第四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技术性规则之(一):普通法系国家一事不再理的判断标准
    第一节 既决事项规则
        一、既决事项(res judicata)规则概述
        二、既决事项的一般规则
        三、请求排除规则
        四、争点排除规则
    第二节 滥用程序(abuse of process)规则
        一、排除对能够在前诉中提出事项的再次诉讼:Henderson v. Henderson规则
        二、禁止附带攻击(collateral attack)
    第三节 结语
第五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技术性规则之(二):大陆法系国家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
    第一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观要件:当事人的同一性
        一、当事人及正当当事人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观效力的范围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观效力与确定判决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二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客观要件:诉讼对象的同一性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诉讼标的理论
        二、我国的诉讼标的理论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与判决理由的既判力
    第三节 结语
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及完善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类型分析
        一、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主要类型
        二、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第三节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建议
        一、在立法上完善相关的程序制度
        二、加强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中当事人程序保障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4)论中国古代的息讼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本选题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二、本文的理论框架
    三、文献综述
第一章 息讼之历史成因
    第一节 政治初衷:止讼
        一、争讼对统治基础的威胁
        二、身份等级对争讼的限制
    第二节 经济因素:厌讼
        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对诉讼的排斥
        二、收益大于成本的预期有利于息讼的实现
    第三节 文化基础:无讼
        一、道家:“无为而治”
        二、儒家:“礼之用,和为贵”
        三、法家:“以刑去刑”
    第四节 社会风俗:耻讼
        一、家国同构与家法族规
        二、乡土中国的伦理道德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息讼之制度体现
    第一节 依礼息讼
        一、礼乐刑政的指导
        二、容隐制度
    第二节 防范争讼
        一、“务限法”与宋代的防讼制度
        二、其它朝代的防讼措施
        三、对教唆诉讼的特殊防范
    第三节 消极应讼
        一、拖延不办
        二、德善化讼
    第四节 调解止讼
        一、民间调处
        二、官府调处
        三、官批民调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息讼与古代社会之稳定
    第一节 诉讼传统与秩序
        一、诉讼的终极目标
        二、与司法传统的契合
    第二节 司法传统与资源配置
        一、法律资源的选择和配置
        二、符合中国古代司法大环境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由古代息讼制度引发的现实思考
    第一节 息讼制度的弊端
        一、整体主义伦理至上的倾向
        二、淡化权利意识体现强权政治
    第二节 息讼制度的启发
        一、促进了中国古代情理法的融合
        二、对当今和谐社会有借鉴作用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论我国古代民事诉讼的诉讼经济观(论文提纲范文)

一 诉讼的经济考虑往往成为我国古代民事诉讼中官方和民间的“共识”
二 我国古代民事诉讼中不乏诉讼经济的制度安排
三 对我国古代民事诉讼经济观的简要评析

四、论我国古代民事诉讼的诉讼经济观(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民事禁止重复起诉制度[D]. 关惠元. 黑龙江大学, 2018(09)
  • [2]论我国禁止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细化研究[D]. 袁梓旋.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17(03)
  • [3]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D]. 宋春雨. 中国政法大学, 2009(03)
  • [4]论中国古代的息讼制度[D]. 于卫平. 黑龙江大学, 2008(01)
  • [5]论我国古代民事诉讼的诉讼经济观[J]. 唐东楚. 求索, 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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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古代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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