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有效监督 制约“绝对权力”(论文文献综述)
张玉玲[1](2021)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历经百年而初心如始,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始终以自我革命的精神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全党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如何破解“历史周期律”,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拒腐防变的新路,一直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就是中国共产党成功探索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实践总结和理论概括。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本源、传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和显着优势的监督体系,是能够保持拥有90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动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始终具有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在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以宏观的历史视野,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性研究,仍是该领域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基本的理论基础,以逐一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应该完善和发展的短板是什么等基本问题为逻辑主线,渐次展开本文的研究与论述。本文总体结构包括三部分:引言、正文、结语。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与研究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论文正文部分由六章内容构成,分别概述如下:第一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模式。分别从基本概念界定、十大要素的梳理整合和“多维立体协同”监督模式及其特点三个方面,从宏观上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二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分别阐释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厘清监督主体、强化问责——“谁来监督”,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从内容逻辑视角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三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本文认为对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的坚守、对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精神内核的继承创新、对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的秉承、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思想的域外借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重要的思想来源。分别从理论维度、实践维度、历史维度、世界维度,分析回答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第四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首先,依据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脉络,分三个阶段梳理其发展历程:一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初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二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全面恢复与发展(1978-2012);三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2012——)。其次,总结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体系建设的五个方面的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分别从发展历程和基本经验两个方面,阐释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第五章主要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与现实贡献。首先,通过古今中外权力监督体系的比较,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显着优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优势,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其次,基于显着优势分析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方面的现实贡献: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从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第六章主要剖析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本文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成果颇丰,但当前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逐渐成熟定型,仍然面临三个方面的现实挑战:一是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二是党内监督的短板——“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有待加强;三是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基于对现实挑战的剖析,本文提出新时代应对现实挑战、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三条对策:一是完善协同监督机制,增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协同性;二是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三是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分别从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完善和发展的薄弱环节是什么。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宏观提炼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的未来展望。本文基于以上六章内容的研究,得出如下三点结论:第一,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的必由之路。第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的“制度密码”。第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管住公权力”的“中国智慧”。笔者认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研究,协同监督机制研究,权力配置、运行和制约机制研究,以及关于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理论阐释,将成为该领域研究的重点方向。
贾英健[2](2021)在《中国传统政治权力的历史反思及其现代性生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传统政治权力是建立在"上帝""神""天子"等的授权而确立的合法性基础之上的绝对权力。尽管中国传统政治有对这种天然的绝对权力的反思,但是由于缺乏对其合法性追问而无法改变这种权力中心的极权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既为对中国传统政治权力的反思提供了条件,也使人们在多重维度的反思中推进着中国传统政治"天然的绝对权力"向现代"契约的有限权力"的现代性转换,这也预示着一种体现现代契约精神的"有限权力"的现代性生成。
李柳明[3](2020)在《人权保障视野下完善监检衔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之后短短3个多月,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为国家监察机关成立和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前监察机关对于贪污腐败的威慑和惩治已经初步显现。如何保障在监察机关强大的调查权下人权不被侵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在这里就显得尤为重要。《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从法律上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制约监察机关的合法性。《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让检察机关在保障人权方面可以有所作为。监察机关在中国是一个年轻的机构,相关配套的一些法律法规仍在制定中,所以其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人权保障工作也难免面临规范不细。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有重办案侦查、轻人权保障的思想。在这里以人权保障视野下的监检衔接内容做一番研究,对于完善监检衔接提出自己研究后的见解。希望通过对监检衔接中人权保障内容监督制度的完善,促进监察机关办案合法合理有序的发展,强化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为监察体制改革发展、中国的反腐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人权是法治的基本目标和根本价值,法治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和根本途径,法治与人权在理论中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关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本文的立意点就是从当前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衔接为切入点,共同以保障人权为目标,震慑和惩治腐败分子的同时保障人权,探寻监检衔接中新的监督制度,从而推动国家反腐败机制的常态化运行。本文将通过对监检衔接中人权保障方面的分析研究,发现监察机关调查案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运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来强化人权保障,提出相关制度完善,完善监察机关调查权的制约,保障监察机关合理、合法、高效的开展反腐工作。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的完善,早日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份介绍了人权保障和监检衔接的概念和目前的基本情况,对人权保障和监检衔接的概念和内容进行分析,明确监检衔接对于人权保障具有促进的作用和意义。第二部分是阐述人权保障与监检衔接的基本理论,从理论上来分别讨论什么是监检衔接和人权保障,并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监检衔接的情况进行介绍,寻找其中的有价值意义和值得借鉴的内容。第三部分是分析我国监检衔接中人权保障立法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监检衔接中涉及人权保障的内容,了解人权保障视野下监检衔接所对应的方面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从理论中和实践中寻找监检衔接中这两个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根据对监检衔接中人权保障部分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建议和构想,通过建议完善监检衔接中人权保障工作,强化监察机关在办案程序的有序制约机制。从而促进我国反腐工作的发展和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发挥。
赵大伟[4](2020)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基层微腐败治理路径研究 ——基于《检察日报》报道》文中研究表明从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会议上提出要“老虎”“苍蝇”一起打,再到2017年十九大报告中再度提出加大整治人民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力度,党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把治理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措施落到实处。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维护基层人民群众的利益是筑牢中国共产党执政根基的坚实基础。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我国反腐斗争逐步向基层延伸,越来越多的学者转向对基层微腐败的。与“老虎”式的高层腐败行为相比,基层群众对基层微腐败的感受更加深刻,也更加深恶痛绝,基层微腐败已经成为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从《检察日报》的报道中纪检机关通报的基层微腐败数据和案例来看,基层微腐败广泛发生在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如惠农补贴、扶贫低保、行政执法等。涉及领域广必然导致治理难度大,基层微腐败严重败坏基层社会政治生态、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已经成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一大路障。因此,基于我国基层微腐败的实际,深入研究基层微腐败特征规律,探究基层微腐败的治理路径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以十九大以来《检察日报》公开报道的465例典型基层腐败案件为例,立足于基层微腐败这一热点问题,以治理为重点,围绕新时代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基层微腐败的定义、现状、特征和原因进行了多维度的分析。同时,文章主要在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深入分析基层微腐败产生的原因,主观层面原因包括基层干部群众法制观念不足和微腐败主体价值观念扭曲;客观层面原因包括基层廉政文化薄弱、传统人情社会影响、腐败惩治效果不足与基层监督机制不健全四个方面。最后,主要是针对我国当前基层微腐败的治理路径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第一是大力开展反腐教育宣传活动,构建“不想腐”的社会氛围;第二是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打造“不敢腐”的高压态势;第三是建立健全基层监督机制,形成“不能腐”的强大合力。
刘诗睿[5](2020)在《金龙机电大股东利益侵占案例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进行转变,是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与国外相比,我国民营企业存在常见的一股独大股权结构,虽然股权分置改革后有一定的改善,但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大股东通过多重手段侵占外部投资者资产的行为仍多次发生。近年来,保千里、乐视网以及藏格控股等公司的大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的丑闻,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究其发生原因就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出现缺陷、现在相关法律对此种行为处罚力度弱并且中小股东没有建立侵占行为的风险识别框架。为了应对不断出现的违规情况,我国一直在提高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标准要求,以及重视规范法律法规。那么,分析国内外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惯用手段、动因、作用机理与经济后果,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本文金龙机电大股东利益侵占的案例作为研究对象,该控股股东对股权进行大笔质押以支撑其以绝对权力主导的大额现金对外投资,在此过程中,释放利好消息,拉升股价以配合其进行强减持。此外还存在未经审核,进行违规担保的行为。最终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经营危机,陷入连年亏损,面临保壳的窘境。因此,有必要对此案例进行回顾与反思,主观动因、内部控制失效以及外部监管力度低是否是行为实施成因?中小股东又将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识别和推断公司是否存在舞弊行为?本文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并阐述了文章的研究思路和创新所在,对国内外学者学者在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梳理文章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对金龙机电的基本经营情况进行介绍,并按时间顺序对侵占过程进行梳理。第三章首先利用舞弊风险因子理论分析行为实施的成因,其次通过建立经营行为与财务表现相互匹配的识别思路对侵占表现进行识别和定性分析,然后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对侵占手段对后果的传导作用进行分析,最后研究侵占行为对公司经营与中小股东的侵占程度。第四章,对完善上市公司内控、外部监管以及中小股东保护给出了一些建议。分析过程中,力图找出经营行为与财务指标的不匹配,为中小股东构建侵占风险识别框架提供理论基础。
杨磊[6](2020)在《法国绝对君主制转型的尝试 ——试论摄政王时期的改革(1715-1723)》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试图以1715年至1723年摄政王时期的改革作为切入点来讨论法国绝对君主制的转型问题。学界通常认为法国的绝对君主制到了路易十六时期已经病入膏肓,但绝对君主制的危机并不是在其即将灭亡的时候才出现的,而是在路易十四时期达到顶峰之后就开始弊端初显。在这个由盛而衰的转折点上,以摄政王奥尔良公爵为首的贵族统治集团开始对法国的绝对君主制进行了改革,试图走出绝对君主制的困境。法国绝对君主制的困境在其理论建构的过程中就已经存在。在中世纪时期,法国国王只是其领地上的“国王”,对于已经分封给贵族的领地无法进行直接的管辖,贵族在其领地上行使着与国王相类似的司法、税收和军事权利。这一时期的法国国王要想统治全国,必须依靠教会、贵族、行会团体等中间力量,中世纪法国王权相应地也要受这些中间团体的制约,因此国王在向全体臣民征税时必须要召开三级会议。这种封建君主制的弊端在于一旦某些大贵族的力量与国王相当或超过国王后,就会对王权产生威胁和挑战。十六世纪末的宗教战争正是因为法国国内天主教同盟和新教同盟的冲突所导致,两派势力表面上是因为宗教问题产生冲突,实际上也掺杂了贵族与国王的权力斗争,宗教战争导致的内战和动荡促使法国的政治思想家们开始思考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十六世纪末,让·博丹率先提出了君主主权理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王国内至高无上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且只属于国王一人,拥有主权的国王不但可以不受人为法律的约束,还可以通过立法权树立新的法则。十七世纪初,夏尔·卢瓦索进一步发展了博丹的主权理论,其创新之处在于证明了国王创立官职权力的合法性,通过官职买卖获得官职的持官者代表的是国王授予的公共权力,而不是封建领主的私人权力。勒布雷在前两者的基础上,结合了国家理性的思想,论证国王使用绝对权力的目的,并且对于冒犯君主的罪名进行了论证,使得国王的绝对权力进一步摆脱了限制。至此,法国国王已经从中世纪时期的秩序维护者,变成了带领国家前进的领航者,国王拥有了超过一切贵族、团体的绝对权力,三级会议、显贵会议和高等法院这些机构在理论上对王权的束缚越来越小,正因为如此,从1614年后法国国王再也没有召开三级会议来决定征税。但是,绝对君主制理论在发展实践中也面临着困境:国王的绝对权力在其使用范围、使用时间和目的上都越来越不受限制、不容置疑。尽管博丹、卢瓦索、勒布雷以及后来的博絮埃都认为国王应当在遵守神圣法律、自然法和王国基本法的前提下行使绝对权力,但是在现实中没有任何具体的机构能够对国王进行约束。路易十四将绝对君主制的理论付诸实践,在政治上将大贵族排除在决策之外,任用中小贵族提供专业建议,最终由自己决策;同时大力推行督办官制度,用行政权力取代司法权力。路易十四在“朕即国家”的思想下,发动了长期的对外战争,他认为战争会给国王带来荣耀,也会给人民带来幸福。但事实却恰恰相反,路易十四发动的战争给法国人民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在路易十四统治末年,以费内隆、圣西蒙为代表的大贵族团结在未来法国王位继承人勃艮第公爵的周围,他们向这位未来的法国国王灌输国王的职责不是追逐个人的荣耀而是人民的幸福这一观念。他们希望未来的法国国王摆脱独断专行的个人统治,在大贵族的辅佐下公开治理国家,同时放弃对外战争,减轻法国人民的负担。之后他们提出了建立全国性的三级会议制度、将国家事务专业化分工的各部行政会议制等具体的改革措施。尽管勃艮第公爵由于早逝没能继承王位,这些改革思想和改革计划奠定了摄政王时期改革的基调。摄政王试图变革绝对君主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政治上试图解决国王由于个人专断、重用少数亲信、无法掌握足够信息导致的决策失误问题。各部行政会议将国家政务分配给宗教、外交、战争、财政、海军、内政和商业七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主要由大贵族构成。摄政王通过各部行政会议制赢得了贵族的支持,改变了路易十四遗嘱中对他个人权力的限制。不过,摄政王并没有将全部决策权授予给各部行政会议,各部委员会只发挥了咨询建议的作用。在其实际运作过程中,各部行政会议成为了贵族之间权力斗争的场所,加上贵族长期脱离国家管理导致的治理能力不足,使得各部行政会议效率低下、无法与路易十四遗留下来的地方行政体系相适应,最终在实行三年之后被摄政王废除。摄政王在财政上任用了苏格兰经济学家约翰·劳进行纸币和银行改革,以此来解决法国严重的货币危机和债务危机。与之前法国历任财政总监通过削减铸币成色、增加货币面值、超发铸币券等措施不同,约翰·劳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改革思路:首先应当优先处理货币短缺的问题而不是偿还债务,为此建立了一个私人性质的通用银行,通过随时兑现和妥善经营赢得了广泛的信任,银行通过发放大量的纸币解决了货币短缺的问题,之后通用银行升级为皇家银行,纸币成为同铸币相同地位的法定货币;其次,约翰·劳成立具有贸易垄断权的西方公司,通过宣传公司预期中的高额利润吸引投资者购买股票,在股票价值一路上升后,约翰·劳又将法国数目庞大的公债转换为公司的股份解决了债务危机。但是在劳的体系实际运转中,银行发行了远超于其储备金的纸币,导致纸币贬值和通货膨胀,改革也触动了高等法院和金融家的利益,加上1720年马赛大瘟疫的影响,劳的纸币和银行改革也以失败收场。摄政王时期改革以失败告终标志着法国绝对君主制保守转型的失败。摄政时期的改革是在不否定绝对王权合法性的大前提下进行的,发起改革的大贵族希望通过增加贵族的政治参与将路易十四形成的个人专断式统治转变为国王与贵族共同治理的温和君主制。尽管摄政王的改革以失败告终,其改革思想和改革措施对后来的改革者和革命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刘法杞[7](2020)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为研究对象,围绕法院的组织结构,展现执行机构的体系内配合和体系外联动,解释法院组织结构塑造执行工作的机制和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特性。法院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在近二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总体趋向垂直化管理方向发展。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到省级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再到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体现的是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关系的变化,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变化影响了整个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的统一执行管理体制,而统一管理实质上就是统一领导关系。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要求执行机构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这种强有力的领导关系,这种统一领导关系决定了执行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执行系统内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服务于执行工作本身,并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虚拟的网络财产、数字化形态的支付宝和微信以及公积金等新型财产形态进入执行领域,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必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信息技术作为执行工作的一种载体被广泛应用到执行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使之更适合于信息技术的运作方式。而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建立起透明、完整的信息传递体系,将组织结构通过信息技术的方式作用于执行工作。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机制中,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从组织角度来看,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审执配合。但是,审执配合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作为诉讼程序中各自独立的机构,存在一定的组织壁垒,难以建立起长效化的审判、执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把握审执关系的共通性,保持审判与执行的一致性的部分,促进审执配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影响着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领导关系直接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组织结构形态,进而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配合方式。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向综合治理格局发展,执行联动是法院和党政系统联结的重要纽带,对于执行机构来说,统一执行联合行动是一次重新进行组织力量分配和调动的实践方式。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和许昌市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均遭遇了组织困境。二者在执行权的分权方面界限不清晰、标准不明确,组织关系协调出现了重大问题。因此,把握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的原貌,须从根本上把握执行系统的组织特性和运行规律,探讨组织与法院执行之间的关系。将法院执行系统放在法院与体系外的互动关系视角去把握,才能获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深层次机制,采取合理的改革措施。本文最终得出结论: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执行权的分权理论,而是法院的组织关系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深受法院组织结构的影响,执行困境也是由组织问题导致的。
王义坤,张放[8](2019)在《抓住“关键少数”,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基于作品《绝对权力》的讨论》文中研究说明权力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法律学科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绝对权力》反映了作者对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拥有的权力进行监督的深刻思考。
王宏强[9](2019)在《韩非君道论研究》文中指出先秦诸子大多将重建秩序和实现治世寄托在“明君”身上,他们的“治道”因而往往最终落实在“君道”上。所谓君道是思想家对理想君主所赋予的政治目标、政治原则以及政治规范。有别于其他诸子,韩非试图为“中主”设计一套为君之道,意在使资质平平的君主也能够实现高效统治。如何确保君主权位的恒久稳固,并能够有效运用绝对化的权力,使国家机器高效运转,是韩非君道论的核心问题。韩非一方面反对“必待贤而治”,刻意遮蔽中主极易沦为暗主的问题,为中主进行集权统治提供了合理性说明;另一方面反对任何形式的君臣易位,将君主永享国祚视为天经地义。运用“法治”进行社会控制是韩非君道论的重要内容。从先秦礼法转变、儒法之争和驱民于农战三个维度看,韩非的法治具有“绝对性”的特征,即一方面君主绝对控制臣民,另一方面臣民绝对顺从君主。官僚控制是韩非君道论最独特的部分,它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君主对官僚系统的整体控制,二是君主对官僚系统中重臣的重点控制。所谓“整体控制”是指君主将官僚系统作为一个整体,以“法术”来选拔、课考和规范官僚,使官僚系统得以高效运转,从而成为忠实贯彻君主意志的工具。所谓“重点控制”是指君主将重臣作为重点控制对象,以“术”来防范、伺察和严惩重臣,消除对君权直接或潜在的威胁。君主的社会控制和官僚控制归根结底均是对“人”的控制,“人情”便是君主控制臣民最切实的着力点。韩非的“人情”仅仅指人趋利避害的本性,缺少“人之为人”的内涵。“因人情”实际上是君主“用人情”基础上对“人”进行控制的方略,具有鲜明的将“人”工具化的倾向。韩非君道论本身呈现出君主由自我控制向自我膨胀演化的轨迹,这一演变轨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专制君主从自信自律向自圣自负演变的趋势,即“体道守法”和“虚静无为”势必朝“依道弄法”和“贪躁妄为”的方向演进,这样“因人情”最终必然逻辑地转变为“逆人情”。总之,韩非君道论的要旨是君主简便高效地控制官僚系统进而控制社会,意在构建一个强大到极致的君主权力系统和一个萎缩到极致的编户齐民社会,从而以富强之资一统天下。研究韩非君道论既有助于理解周秦之变的历史趋势,也有助于理解中国古代“得君行道”的政治思维和理论困境。
邹威[10](2018)在《政府审计、内部控制与高管腐败》文中研究指明高管腐败,不仅是代理问题的极端表现,而且是腐败从政府官僚系统向企业组织渗透的鲜明例证。并且,由于高管掌握着企业资源的直接使用权,与官员腐败相比,其腐败行为的内涵也有所扩充:不仅包括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明显违法违规的显性腐败,还包括利用公款进行奢靡职务消费等尚未明显触犯法律的隐性腐败。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我国,国有企业高管的贪腐犯罪与不正之风所带来的危害丝毫不亚于官员腐败:不仅直接构成代理成本而贬损企业价值,更损害了所有公众的利益,抹黑国有企业的形象,危害公有制的合法性,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因而,如何有效治理高管腐败问题,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以及国有企业改革都需要攻克的重大难题。围绕这一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不仅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对各领域的腐败予以打击与惩治,而且已经就“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治理思路达成了共识,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反腐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制度反腐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靠的不是某个单一制度,而是一套系统整合的制度体系。根据系统理论,决定系统整体行为的是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系统整体性特征要求系统要素之间的关系应该以整体为主进行协调。因此,在当前反腐实践中单项制度初步建立和制度之间关系有待协调的现实背景下,不仅有必要从实证的角度检验单项制度的治理效果,而且还需要厘清制度之间的理论关系,为实践中有效协调和综合治理提供理论支撑。本文选择研究政府审计和内部控制对高管腐败的治理机制以及二者在腐败治理过程中的关系。一方面,虽然同为有力的反腐制度安排,但是关于二者治理效果的实证研究,缺少同时包含高管隐性腐败和显性腐败等不同腐败类型的全面检验。并且,关于二者治理的具体作用路径仍是一个有待揭开的“黑箱”,既缺乏理论上的系统阐释,也没有实证上的直接证据。另一方面,二者治理高管腐败各有长短,需要协同,但是目前关于两种治理效应之间关系的认识仍存在“替代”与“互补”两种对立观点的争论,甚至还存在“中介效应”的假说。实践中协调两种制度的首要前提是在理论上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那么,在制度反腐的大系统中,政府审计与内部控制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关系?如何协调二者以形成综合治理?如果二者能够形成互补,治理腐败会更有效吗?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理论上予以澄清,以更好地指导制度反腐实践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以“政府审计和内部控制对高管腐败的治理机制,以及二者在腐败治理过程中的关系”为研究主题,综合运用寻租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管理层权力理论、控权理论、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理论、内部控制理论等经济学、政治学、行政学和法学研究成果,综合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方法,选取我国2007-2015年接受政府审计的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提出问题以后,按照“文献综述——框架搭建——实证检验——结论总结”的技术路线开展研究工作。本文首先从高管腐败的诱因及其治理、政府审计对高管腐败的治理、内部控制对高管腐败的治理以及外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四个方面梳理了相关文献;其次以高管腐败的根本诱因分析为逻辑起点,以寻租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管理层权力理论和控权理论为依据,以高管权力为核心,搭建一个政府审计与内部控制综合治理高管腐败的理论框架;而后,分别针对政府审计和内部控制对高管腐败的治理机制,以及二者在腐败治理过程中的关系进行具体的机理分析与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第一,政府审计的确能够显着抑制高管隐性腐败和显性腐败,并且这种治理效应存在两条路径:一是依靠审计揭示功能,表现为审前腐败水平与审计发现违规金额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二是依靠审计抵御功能,表现为审计整改与审计之后腐败水平之间的负相关关系。进一步区分不同腐败类型的分组检验发现,政府审计对一把手腐败和非一把手腐败皆有效,对单人腐败有效而对多人腐败无效;区分不同审计力度的分组检验发现,审计质量越高,审计次数越多,腐败治理效果越好;引入高管权力发现,政府审计能够抑制权力诱致的腐败行为;审计治理效应并非通过影响高管薪酬而实现,但审计可以增强“高薪养廉”的治理效果。第二,内部控制同样也可以有效抑制高管隐性腐败和显性腐败,表现为内部控制质量与腐败的负相关关系和内部控制缺陷与腐败的正相关关系;采用缺陷修复虚拟变量和修复时长连续变量衡量内部控制缺陷修复,发现与未修复相比,缺陷得到修复的样本当期的隐性腐败水平更低,显性腐败则没有显着变化;缺陷修复所耗费的时间越长,腐败越严重,换言之,内部控制缺陷的及时修复能够显着抑制腐败。进一步区分不同腐败类型的分组检验发现,内部控制对非一把手腐败和单人腐败有效,对多人腐败无效,对一把手腐败非但不能有效抑制甚至还会助长其发生;引入高管权力的检验发现,内部控制整体上能够抑制权力诱致的腐败行为;细分五要素的检验发现,对于隐性腐败,除了信息与沟通之外其他四要素均发挥了作用;对于显性腐败则只有内部环境要素发挥了作用。第三,关于腐败治理过程中二者之间的关系,采用分组回归与引入交乘项两种方法的检验结果均支持互补关系假说。前者表现为,无论内部控制质量高低,政府审计都能够显着抑制高管腐败;后者表现为政府审计与内部控制的交乘项系数显着为负。进一步分析中,一方面综合运用逐步法和Sobel方法对中介效应进行检验,排除了互补关系中掺杂中介效应的可能;另一方面针对治理效果的时间累积变化与时间增量变化的检验发现,互补关系可以延长治理效果的持续期间大约3年。最后,通过深入挖掘上述结论的政策含蕴,分别从政府审计和内部控制各自的制度完善以及二者综合治理的角度提出了对策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与已有文献多侧重于单一制度的治理不同,本文基于综合治理视角,将政府审计和内部控制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在理论上和实证上廓清并验证他们之间的替代与互补关系,建立二者综合治理高管腐败的理论框架,属于整合研究。第二,目前相关文献或仅针对显性腐败,或仅针对隐性腐败,且均得出了正向结论。本文同时关注两类腐败的治理,并进一步细分为一把手腐败与非一把手腐败、单人腐败与多人腐败,检验治理效果在不同腐败类型条件下的差异性,发现了对一把手腐败和多人腐败的负面效果,增加了对高管腐败内涵及其治理效果的认识。第三,与已有文献对政府审计的度量仍停留在“是否”审计的二元划分不同,本文通过深入挖掘企业审计结果公告并萃取指标作为审计功能的替代变量,实现对具体作用路径的细化检验;与已有文献多从单期内控质量的静态角度开展研究不同,本文综合采用缺陷修复虚拟变量和修复时长连续变量全面度量内控缺陷修复,将腐败治理研究拓展到跨期动态检验层面,更为直接地揭示了制度完善与腐败根治之间的内在逻辑,从而丰富和深化了政府审计与内部控制的治理机制。
二、强化有效监督 制约“绝对权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强化有效监督 制约“绝对权力”(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 |
(二)主要研究领域及代表性观点简介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与结构模式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权力、政治权力、国家权力、公权力与腐败 |
(二)监督、监督制度、监督体系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认识的不断深化 |
(二)学界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的探讨 |
(三)梳理与整合:党和国监督体系的“十大要素”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结构模式 |
(一)“多维立体协同”监督结构模式及其结构分析 |
(二)“多维立体协同”结构模式的特点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 |
一、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 |
(一)党内监督坚守“人民至上”的初心使命,不断推进自我革命 |
(二)国家监督践行“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打造廉政为民政府 |
(三)社会监督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构筑人民监督网 |
二、厘清监督主体——“谁来监督” |
(一)厘清党内监督多元主体 |
(二)厘清国家监督多元主体 |
(三)厘清社会监督主体 |
三、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 |
(一)党内监督对象始终坚持全覆盖和抓“关键少数”相结合 |
(二)国家监督逐步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 |
(三)社会监督对象的统一性和全覆盖 |
四、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 |
(一)压实责任,党内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二)强化责任担当,国家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三)依法有序监督,社会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 |
一、始终坚守马列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 |
(一)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内核的坚守 |
(二)对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继承 |
二、始终继承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的精神内核 |
(一)学习借鉴苏联的党政监督模式 |
(二)党政监督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 |
(三)重视党政监督法规建设 |
(四)建立局部政权条件下的行政监察制度体系 |
三、始终秉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 |
(一)对我国传统法治监察思想的传承 |
(二)对我国传统监察制度体系建设思想的借鉴 |
(三)对我国传统廉政文化教育的扬弃 |
四、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思想的借鉴 |
(一)各国应在共同反腐中交流互鉴 |
(二)对资产阶级权力监督思想的批判吸收 |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 |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制度框架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 |
(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恢复发展(1978-2012) |
(三)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发展(2012——)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二)必须坚持紧扣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 |
(三)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 |
(四)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 |
(五)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 |
一、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 |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 |
(三)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优势 |
(四)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 |
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贡献 |
(一)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 |
(二)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 |
(三)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 |
(四)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 |
第六章 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与完善对策 |
一、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 |
(一)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 |
(二) “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仍是党内监督的短板 |
(三)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 |
二、健全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对策 |
(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协同监督机制 |
(二)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同级监督难题 |
(三)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中国传统政治权力的历史反思及其现代性生成(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传统政治“天然的绝对权力”及其缺失 |
二、中国传统政治中权力的德法制约思想及实质 |
三、中国当代社会发展中“契约的有限权力”的现代生成 |
四、体现“有限权力”诉求的新时代权力运作 |
(3)人权保障视野下完善监检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评述 |
1.研究状况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状况 |
2.简要评述 |
(三)研究方法与内容 |
1.研究方法 |
2.研究内容 |
一、人权保障与监检衔接概述 |
(一)人权保障 |
1.人权保障的概念 |
2.人权保障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
3.人权保障在我国《刑诉法》中的体现 |
4.人权保障在《监察法》中的体现 |
(二)监检衔接 |
1.监检衔接的概念 |
2.监检衔接的原则 |
3.监检衔接对于人权保障的作用和相关意义 |
二、人权保障视野下监检衔接基本理论 |
(一)人权保障与监检衔接中涉及的内容 |
1.人身权的保障 |
2.财产权的保障 |
(二)域外国家或特别行政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衔接制度的借鉴 |
1.香港廉政公署与律政司的衔接经验 |
2.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与总检察署的衔接经验 |
三、我国监检衔接中人权保障立法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一)人权保障与监检衔接理论问题的研究 |
1.人身权与留置措施 |
2.财产权与调取、扣押、查封等涉及限制个人财产的措施 |
(二)人权保障与监检衔接实践问题的研究 |
1.留置措施的实施缺乏有效外部监督 |
2.涉案财物调取、扣押、查封、冻结后解除程序缺乏有效外部监督 |
四、完善我国监检衔接中人权保障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监检衔接人身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议 |
1.完善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留置地点的人权保障监督 |
2.完善检察机关对于留置措施中关于人权保障的监督 |
3.完善检察机关对调查过程的人权保障监督 |
(二)完善在监检衔接财产权利保障制度 |
1.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对于监察机关限制被调查人涉案财产的标准制度 |
2.完善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限制被调查人涉案财产备案制度 |
3.完善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被调查人涉案财产申诉救济制度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基层微腐败治理路径研究 ——基于《检察日报》报道(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3.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框架 |
(四)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1.研究创新点 |
2.研究的不足 |
一、核心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概述 |
(一)概念界定 |
1.基层 |
2.微腐败 |
3.微腐败的危害 |
(二)微腐败治理的相关理论 |
1.制度预防腐败理论 |
2.权力制约的理论 |
3.习近平“三不”协同反腐机制的理论 |
二、我国基层微腐败的现状及特征 |
(一)案例选取的依据 |
(二)当前我国基层微腐败的现状 |
(三)当前我国基层微腐败的特征 |
1.基层微腐败类型 |
2.基层微腐败特点 |
三、我国基层微腐败产生的原因分析 |
(一)基层微腐败的主观原因 |
1.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淡薄 |
2.微腐败主体的价值观念扭曲 |
(二)基层微腐败的客观原因 |
1.基层廉洁文化的建设薄弱 |
2.基层人情社会传统影响严重 |
3.腐败惩治的效果不足 |
4.基层监督机制不健全 |
四、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基层微腐败治理路径 |
(一)深入开展反腐教育宣传,构建“不想腐”的社会氛围 |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
2.加强价值观念教育 |
3.加强廉洁文化教育 |
(二)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打造“不敢腐”的高压态势 |
1.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 |
2.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
3.完善基层反腐法律法规 |
(三)建立健全基层监督机制,形成“不能腐”的强大合力 |
1.完善基层党组织监督体系 |
2.保障基层人大代表监督职能 |
3.提高基层群众监督意识和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金龙机电大股东利益侵占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理论基础 |
1.2.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案例介绍 |
2.1 公司概况 |
2.1.1 业务概况 |
2.1.2 股权结构 |
2.2 利益侵占过程介绍 |
2.2.1 第一阶段:利益侵占爆出前 |
2.2.2 第二阶段:利益侵占爆出 |
2.2.3 第三阶段:利益侵占爆出后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案例分析 |
3.1 案例研究框架构建 |
3.2 利益侵占行为成因分析 |
3.2.1 控股股东主观的出逃心理 |
3.2.2 内部控制执行失效 |
3.2.3 外部监管薄弱 |
3.3 利益侵占表现 |
3.3.1 侵占表现识别思路 |
3.3.2 侵占表现识别 |
3.4 利益侵占行为作用机理分析 |
3.5 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后果分析 |
3.5.1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
3.5.2 对中小股东的影响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案例启示 |
4.1 对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启示 |
4.1.1 重视战略发展方向 |
4.1.2 对董事会、独董进行业绩评价 |
4.1.3 搭建信息化共享平台 |
4.2 对于外部监督者的启示 |
4.2.1 增加违规成本 |
4.2.2 加强中介机构独立性 |
4.2.3 强化媒体监督 |
4.3 对于中小股东的启示 |
4.3.1 中小股东需要建立侵占风险识别框架 |
4.3.2 中小股东需要积极参与经营 |
4.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法国绝对君主制转型的尝试 ——试论摄政王时期的改革(1715-1723)(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选题缘由及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创新点和难点 |
1.4 论文思路与框架结构 |
2 从主权至上到朕即国家:法国绝对君主制的理论构建 |
2.1 博丹的君主主权理论 |
2.2 卢瓦索的绝对主义官职理论 |
2.3 勒布雷对“冒犯君主”的阐释 |
2.4 小结 |
3 从危机到改革:路易十四末期改革者对绝对君主制的反思 |
3.1 路易十四末年的统治危机 |
3.2 勃艮第公爵集团的改革思想:以费内隆为例 |
3.3 勃艮第公爵集团的改革计划 |
3.4 小结 |
4 贵族政治回归的实践:各部行政会议制的创立和解体 |
4.1 各部行政会议制计划草案的提出及其缺陷 |
4.2 奥尔良亲王与各部行政会议制 |
4.3 各部行政会议制废除及其原因 |
4.4 小结 |
5 建立国家信用体系的革命性尝试:约翰·劳的银行和纸币改革 |
5.1 约翰·劳的两种角色:赌博者和经济学家 |
5.2 约翰·劳的货币理论和土地银行计划 |
5.3 在约翰·劳之前解决国家财政困境的尝试 |
5.4 建立国家信用的改革:约翰·劳的体系 |
5.5 约翰·劳的体系崩溃原因分析 |
5.6 小结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7)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 |
第一节 审执分离改革 |
一、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工作 |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审执分离改革 |
三、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 |
第二节 省级法院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执行机构改革 |
二、从传统管理体制到统一管理体制 |
第三节 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 |
一、“执行难”问题的根源 |
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过程 |
三、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组织设置 |
一、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 |
二、执行队伍建设 |
三、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 |
四、与法院其他机构的关系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
二、统一管理与统一领导的关系 |
三、法院执行机构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
第三节 法院执行系统的行政化运行模式 |
一、行政化的执行组织结构 |
二、指标至上的执行绩效考核 |
三、发现问题式的执行监督 |
四、纠偏式的运动式执行 |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对信息技术的内在需求 |
一、信息化管理 |
二、规范化执行 |
三、司法公开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技术平台的运行机制 |
一、技术平台的启动 |
二、技术平台的运转 |
三、技术平台的组织管理机制 |
第三节 技术平台下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效果 |
一、法院执行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 |
二、执行问题的可视化 |
三、执行案件的严格控制 |
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
第四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 |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审执关系 |
一、审执关系的现状 |
二、审执关系的组织冲突 |
三、审执关系的共通性 |
第二节 法院间的委托执行 |
一、委托执行的改革演进 |
二、从传统型委托到技术型委托 |
三、委托执行的协调与监督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间的执行配合 |
一、基层法院内部的执行配合 |
二、上级法院的执行协调 |
第五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 |
第一节 综合治理格局下的执行联动 |
一、执行联动的历史发展 |
二、综合治理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联动的特征 |
第二节 执行联动的运行机制 |
一、外部联动机制 |
二、内部承接机制 |
第三节 党政系统的执行配合 |
一、执行机构与党政系统的关系 |
二、党政系统对执行联动的组织协调机制 |
第六章 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分析 |
一、审执分离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内容 |
第二节 许昌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试点分析 |
一、分阶段执行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分阶段执行的组织分工 |
三、“分阶段执行”与执行工作 |
第三节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试点评析 |
一、改革试点的理论基础 |
二、改革困境 |
三、改革试点对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
结论 组织结构塑造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组织困境 |
二、组织结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形塑 |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抓住“关键少数”,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基于作品《绝对权力》的讨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作品梗概 |
二、作品中的法律问题 |
(一)问题的揭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二)学术界的讨论 |
三、评价 |
(一)作品当时的价值 |
(二)作品对于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 |
(9)韩非君道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韩非研究述评 |
一、二十世纪前半叶的法家与韩非研究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大陆的韩非研究 |
三、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中国港台地区的韩非研究 |
四、国外的韩非研究 |
五、韩非思想的专题研究 |
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方法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本文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韩非其人其书及韩非思想的背景 |
第一节 韩非其人其书 |
一、韩非的生平 |
二、《韩非子》一书的编纂、传承、版本与真伪问题 |
第二节 韩非君道论的历史背景 |
第三节 韩非君道论的思想背景 |
第二章 韩非君道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道理论与以道论君 |
第二节 变化史观与新圣登场 |
第三节 矛盾观与敌对意识 |
第四节 人情论与君臣市交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韩非的“势”论与绝对君权理论的建构 |
第一节 以赏罚权为核心的君主之“势” |
第二节 韩非“势”论所内含的绝对尊君意识 |
第三节 追求明主、批判暗主与绝对尊君 |
第四节 韩非绝对尊君的原因探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韩非的“法治”与社会控制 |
第一节 从礼法转变看韩非“法治”的社会控制 |
第二节 从儒法之争看韩非“法治”的社会控制 |
第三节 从驱民于农战看法家“法治”的御民逻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韩非的“术”与官僚控制 |
第一节 韩非的“法术”与君主对官僚系统的“整体控制” |
第二节 韩非的“术”与君主对重臣的“重点控制” |
一、重臣对君主的壅蔽 |
二、君主的防壅之术 |
第三节 韩非官僚控制理论的内在悖论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韩非的“因人情”与君道论的建构 |
第一节 不以“人之为人”为内涵的“人情” |
第二节 “因人情”与“人”的工具化 |
第三节 有关君之“人情”的问题 |
第四节 余论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韩非君道论的政治逻辑与内在矛盾 |
第一节 体道守法与依道弄法 |
第二节 虚静无为与贪躁妄为 |
第三节 顺人情与逆人情 |
第四节 韩非君道论的内在逻辑 |
第五节 余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政府审计、内部控制与高管腐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主要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1 高管腐败 |
1.2.2 政府审计 |
1.2.3 内部控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4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2 文献回顾与评述 |
2.1 高管腐败的诱因及其治理研究 |
2.1.1 高管腐败的诱因 |
2.1.2 高管腐败的治理 |
2.2 政府审计对高管腐败的治理研究 |
2.2.1 治理机理分析 |
2.2.2 治理效果检验 |
2.3 内部控制对高管腐败的治理研究 |
2.3.1 国外相关研究 |
2.3.2 国内相关研究 |
2.4 外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研究 |
2.4.1 基于审计定价模型的相关研究 |
2.4.2 基于代理问题框架的相关研究 |
2.5 简要评述 3 政府审计与内部控制综合治理高管腐败的理论框架 |
3.1 高管腐败的根本诱因分析 |
3.1.1 寻租理论 |
3.1.2 委托代理理论 |
3.1.3 管理层权力理论 |
3.2 政府审计与内部控制的控权逻辑 |
3.2.1 监督控权 |
3.2.2 制约控权 |
3.3 综合治理理论框架的搭建 4 政府审计及其功能对高管腐败的治理研究 |
4.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4.1.1 政府审计治理高管腐败的整体作用分析 |
4.1.2 政府审计治理高管腐败的具体作用路径分析 |
4.2 研究设计 |
4.2.1 变量度量 |
4.2.2 模型构建 |
4.2.3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4.3 实证结果分析 |
4.3.1 描述性统计 |
4.3.2 DID适用性检验 |
4.3.3 相关性分析 |
4.3.4 多元回归分析 |
4.4 稳健性检验 |
4.4.1 更换超额在职消费的度量方式 |
4.4.2 采用未被审央企作为对照组 |
4.4.3 更换显性腐败配对样本的匹配比例 |
4.4.4 消除十八大反腐的宏观影响 |
4.4.5 采用PSM样本 |
4.4.6 内生性问题的处理 |
4.5 进一步分析 |
4.5.1 区分不同腐败类型 |
4.5.2 区分不同审计力度 |
4.5.3 引入高管权力变量 |
4.5.4 高管薪酬的替代性解释 5 内部控制及其缺陷修复对高管腐败的治理研究 |
5.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5.1.1 内部控制治理高管腐败的机理分析 |
5.1.2 内部控制缺陷修复影响高管腐败的机理分析 |
5.2 研究设计 |
5.2.1 变量度量 |
5.2.2 模型构建 |
5.2.3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多元回归分析 |
5.4 稳健性检验 |
5.4.1 更换超额在职消费的度量方式 |
5.4.2 更换显性腐败配对样本的匹配比例 |
5.4.3 更换内部控制指数中位数的定义方式 |
5.4.4 更换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样本容量 |
5.4.5 消除十八大反腐的宏观影响 |
5.4.6 内生性问题的处理 |
5.5 进一步分析 |
5.5.1 区分不同腐败类型 |
5.5.2 引入高管权力变量 |
5.5.3 细分五要素的治理效果 6 政府审计、内部控制对高管腐败的治理研究 |
6.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6.1.1 替代关系分析 |
6.1.2 互补关系分析 |
6.2 研究设计 |
6.3 实证结果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 |
6.3.2 相关性分析 |
6.3.3 多元回归分析 |
6.4 稳健性检验 |
6.4.1 更换超额在职消费的度量方式 |
6.4.2 更换显性腐败配对样本的匹配比例 |
6.4.3 更换内部控制指数中位数的定义方式 |
6.4.4 更换内部控制的分组方式 |
6.4.5 消除十八大反腐的宏观影响 |
6.4.6 采用PSM样本 |
6.5 进一步分析 |
6.5.1 互补关系中是否掺杂了中介效应 |
6.5.2 互补关系是否延长了治理效果的持续期间 7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未来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参考文献 后记 |
四、强化有效监督 制约“绝对权力”(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D]. 张玉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中国传统政治权力的历史反思及其现代性生成[J]. 贾英健.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2)
- [3]人权保障视野下完善监检衔接研究[D]. 李柳明.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7)
- [4]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基层微腐败治理路径研究 ——基于《检察日报》报道[D]. 赵大伟. 吉林大学, 2020(08)
- [5]金龙机电大股东利益侵占案例研究[D]. 刘诗睿.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法国绝对君主制转型的尝试 ——试论摄政王时期的改革(1715-1723)[D]. 杨磊. 浙江大学, 2020(01)
- [7]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D]. 刘法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抓住“关键少数”,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基于作品《绝对权力》的讨论[J]. 王义坤,张放. 江西化工, 2019(06)
- [9]韩非君道论研究[D]. 王宏强. 兰州大学, 2019(08)
- [10]政府审计、内部控制与高管腐败[D]. 邹威. 东北财经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