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行政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必由之路(论文文献综述)
刘刚[1](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李其成[2](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刘敏[3](2019)在《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对企业税收激进行为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在实现国际趋同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界定方面存在较多的差异,这加大了识别企业避税行为的难度,为企业从事激进避税活动提供了操作空间。由于税收激进能直接增加公司的现金流,企业出于自利动机有较强的倾向去从事税收激进活动。因此,税收激进行为正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导致政府收入减少,也给企业带来信息不透明和税收风险等方面的问题。独立审计是提升企业信息质量,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机制。事务所规模会影响审计质量,进而可能作用于与财务报表项目相关的企业税收激进行为。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声誉理论、深口袋理论、审计供给理论等为理论依据,选取2008-2017年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对企业税收激进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其一,国内“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能够有效抑制企业税收激进行为;其二,制度环境的差异对两者的关系具有调节作用,具体表现为:法制水平的提升、政府干预的减弱能够强化国内“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企业税收激进的抑制作用;其三,事务所影响企业税收激进的一种可能作用机制在于必要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出财务重述,从而影响管理层未来的税收决策,据此发挥监督作用。根据研究结论,本文从推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制度不动摇、加强法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建设以及发展“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的市场经济政策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改善审计行业现状和我国税收环境提供一定的决策借鉴。
贾云洁[4](2018)在《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研究》文中认为2014年8月31日修订通过的《预算法》,明确了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的职责授权,政府决算草案审计作为一个必经的程序,内嵌到预算管理过程中,本级决算审计得到完整授权,审计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得以提升。然而,授权并非意味着必然的供给。如何确保政府决算审计的有效开展?需要什么样的机制保障?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研究关注的焦点话题。梳理现有文献发现,我国政府决算审计理论研究单薄,规范研究较多、实证分析偏少,且以实务操作研究为主,缺乏对决算审计发展演变规律的探讨,理论认知不统一、系统性研究匮乏。截至目前,既无博士硕士论文对决算审计的专题研究,也无决算审计的专着面世。现有决算审计理论研究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审计实践技术规范的建设,加上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的制约,严重阻碍了我国政府决算审计的发展。基于现行研究的不足,本文期望在决算审计的发展变迁规律、供求偏差、审计体制改革、决算审计理论理念框架以及审计法规建设上有所突破。在基本概念界定和社会契约、委托代理、公共受托责任、国家治理、制度环境、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等理论基础的分析支撑之上,本文梳理了我国制度环境变迁下的决算审计授权沿革。研究发现:一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是影响决算审计授权变迁的动力来源,制度环境变化催生了决算审计需求的变化,由此形成不同阶段决算审计的功能定位及业务授权的变化;二是我国决算审计发展演变规律特征:由单纯的行政属性审计逐渐向政治属性审计转变;从单一“上审下”模式逐渐向“同级审”扩展;真实、效益目标逐渐被重视、信息供给维度更加丰富;审计业务模式逐渐同世界接轨;专业化发展是审计现代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政治属性审计定位下的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审计,其外部“应然”需求特征为:政治属性审计功能定位,高质量的信息供给,专业化、规范化的政府决算审计服务。而我国决算审计的现实供给状况如何?来自审计一线的反馈信息可为佐证。为此,本文选择了案例研究法,在统计分析公开的决算审计项目相关信息基础上,优选已开展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的四个审计机关作为案例样本,进行深入调研访谈。通过访谈问卷及公开数据发现:样本单位政府决算审计探索起步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决算审计模式;在整合利用社会中介资源、业务流程管理、审计报告模式、审计法规体系同步建设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通过对其项目计划、审计方法模式、资源投入与整合、质量控制、审计意见发表、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法规依据、理论认知和审计体制保障等多个方面调查访谈数据的对比分析,发现我国政府决算审计“实然”供给状况为:政治属性审计功能的发挥限受限,信息供给有限,缺乏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决算审计供求之间存在较大偏差。造成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求偏差的根源是什么?为此,本文在访谈问卷数据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分析造成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给偏差的根本原因:一是内置于一级政府的行政型审计体制与本级政府决算审计的政治属性授权存在冲突,出现了“下审上”、“内服务于外”的悖论,其实质影响是架空了政府决算审计的法律授权,政府决算审计业务开展缺乏有效的审计体制保障。二是理论概念框架研究滞后,政府决算审计的报表审计业务属性不明确,鉴证职能及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缺乏系统论证;审计目标层次缺乏区分、认知不统一;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概念界定不清晰,一致认可的审计意见类型和独立审计报告模式尚未形成。决算审计理论单薄,难以发挥实践指导力,更无法有效统领审计法规体系的建设。三是政府决算审计法规体系尚未建立,一者是政府决算审计授权、标准性法规尚未实现协同修订,再者是专门性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建立。审计法及实施条例修订工作还刚刚起步,国家审计准则缺乏有关决算审计的实质性指导条款,决算审计专业准则、指南等技术规范缺位,利用社会中介资源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分工和绩效考核制度也未能依据决算审计授权及时调整,这一系列审计法规建设的滞后,导致政府决算审计实践中无据可依,严重影响了政府决算审计实践的开展。西方国家是否有独立的政府决算审计?他们经历了怎样的变迁过程?为了能从世界各国审计业务发展过程中,透视我国政府决算审计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吸收借鉴其成熟的实践经验,以更好地指导我国政府决算审计的发展,本文研究了政府会计、审计改革起步较早的OECD国家的实践经验,综合比较、归纳其较为代表性的经验做法:OECD国家基本没有政府决算草案审计叫法和业务授权,与之相近的OECD国家大量开展的法定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其是伴随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改革而同步确立的,且目前大多形成了成熟、规范的政府财务报表审计模式;随着为数不多的行政型审计体制向立法审计体制的改革变迁,OECD国家已形成独立性较强的审计保障体制;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法律授权模式包括统一授权和分开授权两种;OECD国家均具有较为完善的财务报告审计法律和准则体系,大量整合利用社会中介审计资源和技术,形成了严密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在对政府决算审计供求偏差成因分析基础上,结合OECD国家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经验做法,充分考虑我国制度环境的差异性,本文提出了我国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的改进建议。第一,基于政治属性审计的功能定位,提高的审计独立性的和制衡能力、协同互补于国家治理体系整体改革设计、兼顾我国现实制度环境及机构编制精简原则,本文认为,我国审计体制重构宜采取强制性变迁路径,中长期的审计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国家审计委员会。设立中央和地方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其直接的上位权力是全国人大行使的最高国家权力,国家审计权与行政、司法、监察权处于同一位阶。将现行审计机关从政府机构中整体移出,成为与本级政府平级的、专司审计监督的国家机关,并考虑其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有效衔接。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向上一级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建立逻辑一致的政府决算审计理论概念认知框架。政府决算审计具备报表审计业务属性,需要发表总体审计意见,对政府决算报表的信息鉴证,可以提高决算信息的可靠性。政府审计目标包括总目标和具体目标,总目标是指针对政府决算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编制是否合法、信息反映是否真实,发表审计意见;具体审计目标分为:业务和事项层的真实、完整、截止、准确和分类目标;账户余额层的存在、权利和义务、完整和准确目标;列报和披露层的发生及权利和义务、完整、准确、分类与可理解性目标。政府决算审计目标的实现,需准确界定政府决算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三个基本概念的内涵。政府决算审计应对政府决算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发表积极式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以提高信息预期使用者对政府决算报表的信赖程度。审计风险是指决算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后发表不当意见的可能性。建立风险导向决算审计方法模式,在全面了解政府及其环境基础上,评估政府决算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风险应对措施,包括确定总体审计策略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建立融合简式报告优势和信息含量要求的决算审计报告模式。第三,建立政府决算审计法规体系。1.依据新预算法,协同修订政府决算审计授权与标准性法规。修订宪法中的审计体制设置条款;修订监督法,单列政府决算审计审查的内容重点,审计工作报告标题中单独提及决算草案审计;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增加并细化政府决算审计的条款;制定发布政府决算草案编制办法。2.构建决算审计专门法规体系。包括修订完善审计法及实施条例,明确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授权,补充增加决算审计的个性化条款;修订国家审计准则,将其归位于基本准则,建立专业的决算审计准则、指南等技术规范;完善利用社会中介资源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修订国家审计准则中利用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相关条款、明确利用方式及责任界定,修订出台利用社会中介资源开展审计的管理办法及其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制度,建立同业质量复核制度;修订审计管辖权限分工规定,建立与审计署业务协同安排的地方共享税收入审计制度,创新审计机关分类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加大审计质量考核比重。
陈洁[5](2018)在《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股票市场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纵观其发展历程,过度行政干预的影子无处不在,与之相伴随的行政监管缺陷造成的乱象层出不穷。而以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股票市场监管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对具体监管措施的批判抑或对某一特定监管制度的局部研究,缺少对监管目标、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权边界划分等根本问题的探究,偶尔涉及,往往也只是割裂开来的讨论,缺少站在全局把握和宏观构建的角度,从理论基础到方法设计继而由权力划分再到制度革新的系统性的研究。这种失去关联性的点状问题的研究,往往会造成研究的片面和盲目。须知,股票市场监管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的运行机制,涉及到监管目标的达成、监管理念的确立、监管权的划分和配置以及监管具体制度的构建的整体考量,因此在研究上必须力求系统化。孤立的研究或分析问题只会造成研究结果过于片面,失去实际价值。基于这种现状,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本文尝试运用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并借鉴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各具有代表性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理论和监管经验以及同一经济政治体制下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采取历史考察、比较分析、跨学科研究等方法,以“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为研究的切入点,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和监管的特点,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监管目标作为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将市场与监管的“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对我国证券监管权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的四条权力边界逐一厘清,继而在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对构建我国特色的股票市场监管机制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为我国股票市场及其监管机制的发展历程。该章节从介绍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介绍了与之相伴随的监管目标的改变、监管理念的演变、监管手段的更新和延续。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梳理了中国股票市场和监管机制的发展阶段,在整理我国股市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总结出我国股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价暴涨暴跌等特征,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措施简单粗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监管效率低下等监管问题。第二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剖析。该章节通过对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主要缺陷及造成的乱象进行分析,究其根源,总结出造成这些缺陷和乱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监管层角色定位、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均存在的错位,以及监管权边界的模糊等,明确指出匡正监管机构自身的定位,结合我国国情,树立适合我国股票市场特征的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并据此厘清监管权的权力边界,才是解决证券监管问题的正确之道。第三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该章节分为股票市场监管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理论基础;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通过凯恩斯主义、公共利益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私人利益学派、经济管理学派这一纵向发展的监管经济理论流派的梳理得出经济学家秉持着同一理念:认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必要的,认同经济市场的良性运作离不开监管;继而确认奥地利学派所强调的政府不过多干预市场,尊重市场本身的规律的思想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宪政理论中收缩政府监管权力边界和保护人民的个体权利的理念也为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的确立提供理论依据;最后通过法律不完备论和监管博弈论的分析得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即扩大立法和执法权,并在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中寻找权力配置的最优解。第四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比较与借鉴。该章节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与世界发达国家证券监管机制的比较和借鉴。通过选取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成熟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从监管体制的发展、监管模式、权力配置、监管特点等多方位进行对比,折射出各国在监管理念、监管目标、政府监管与市场、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间的关系的共性和差异。由此得出各国在监管目标上逐渐趋同;各国在监管理念上并非一成不变,过分强调政府管制或过分强调市场自治的监管理念在市场发展的潮流下均被证明是不可取的,现今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监管均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国股票市场的具体情况,寻找政府监管权力运行和市场自治的平衡点。这些启示对我国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达成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二是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机制进行比较。通过对同一政治经济体制下的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的分析,得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较为成功的原因,主要是监管理念中政府干预的思想较淡,以及卖空机制的完善形成了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这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同样提供了参考意义。第五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设计。该章首先厘清了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并设计了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即从监管目标入手,将监管目标确立为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基于监管目标,确立监管理念,并将监管理念作为贯穿证券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思路和指导思想,通过监管权边界的划分,继而通过权力划分后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的配套更新,最终又达致监管目标的实现,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具体监管制度重构→监管目标实现。而监管权边界划分作为监管机制重构中最重要的一环,上述路径也同样为监管权边界的划分方法路径,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继而,本章具体分析了我国《证券法》、世界各发达国家及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监管目标,结合我国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组成结构,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欠佳的监管实情,重新确立了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核心监管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及对政府监管和市场机制特点的把握,确立了“市场回归本源,同时监管回归本源”的“双向回归”的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权划分及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即一方面使得市场回归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的本源,另一方面使得监管回归其引导、监督、规范市场的本源。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指引之下,投资者得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自主选择,而监管者专注于对市场的引导、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真正达致对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具体划分。该章节为本文的重点,秉承前章确立的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运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和划分思路,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及监管的具体特点,对以证监会为中心的证券监管权的边界进行划分。首先,该章节将证券监管权边界界定为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共四条边界,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构成的政府监管权力和市场自治权利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主要是公检法部门的司法权)的边界;以及政府监管权内部的权力划分,即证监会和地方监管机构间、和地方政府间的央地权力划分。继而该章对上述四条边界划分逐一做了分析和探讨。第七章为权力划分下股票监管各阶段的具体制度重构。该章在前章监管权边界的重新厘定和划分下,在监管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使得上述应然状态的权力划分得有制度的依托。该章从股票市场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入手,通过股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的重新构建,使得监管权在股票市场运行的各个阶段得以适当介入,最终完成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具体而言,首先,在股票发行阶段解析我国特色的注册制改革,着重介绍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中介组织在注册制下的职权的重新定位,提出我国不宜采用美国证监会的权力完全隐退模式的注册制,建议我国证监会保留部分“对不对”问题的合规性审核权,而将“好不好”的价值判断的审核权下放给证券交易所,并保留谨慎的否决权;继而,在注册后证监会的权力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上需对交易阶段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执法进行加强,并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最后通过完善退市制度,完成一系列监管机制重构,使得监管回归本源,并使得市场能够自主发挥作用,最终达致投资者保护这一终极目标。
王洪涛[6](2013)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自1980年恢复重建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但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有的甚至是举步维艰。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明显的不协调性。一方面,中小事务所具有经营成本低、专业特色突出、服务角色灵活的优势,更能适应中小企业对审计专业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中小事务所受自身发展基础、市场准入和执业环境等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着市场开拓能力不足、专业人才缺乏、内部管理不规范、缺乏品牌、经营无序等问题,制约着其生存和发展。研究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现状并提出发展对策,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和发展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迫切要求。本文从国内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行业地位、生存现状入手,通过搜集大量的行业数据,深入剖析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包括改善执业环境、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提升核心竞争力等发展建议。希望通过自己的分析,能深化和完善一些观点,为国内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困境,实现发展提供行之有效的策略和途径,并为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本文的章节安排如下:第一章导论,主要介绍文章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采用的研究方法、文章的框架内容、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在理论综述中阐述了国内外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文章,主要阐述我国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成果并对其进行简单分析。第二章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状况,研究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对我国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现状进行了深度分析。第三章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深度剖析了业务领域单一,市场拓展能力较弱;股权结构不合理,缺乏科学的分配标准;人力资源管理落后,激励机制不完善;组织形式不合理等问题。第四章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对策,针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逐一提出自己的对策,对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
刘光忠[7](2011)在《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建与实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国家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国内形势日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运用公共权力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既有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日益剧增的挑战与风险,加强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已刻不容缓。目前,我国依法行政的系统体制机制尚不健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坚持依法行政、不严格依法处事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我国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之路任重而道远。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合理保证政府部门各项业务活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建设是满足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政府部门自身的改革与建设,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重要内容。政府部门内部控制作为政府部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部门管理中发挥着制约、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有助于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有助于保证政府部门履行责任,有助于保证政府部门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保证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有助于保证政府部门信息的真实、可靠、公开、透明。因此,加强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建设是推进政府部门行政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从我国廉政政府建设现状看,建国以来党和政府部门一直就将政府部门廉政建设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从来就没有在这个问题上松懈过,政府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加强政府部门廉政建设是个系统工程,查处腐败固然重要,但预防腐败更重要。预防政府部门腐败还得有制度保障,要建立政府部门廉政风险预警系统,防范机制比发现机制重要的多。因此,加强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是促进我国政府部门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首先,本研究有助于提升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水平。提升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水平,是政府部门抵御风险的有效手段。要改变目前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应提升政府部门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认识。因此,根据理论指导实践的逻辑思路,进行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建与实施研究对提升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其次,可以弥补我国内部控制理论不足。国内外有关内部控制方面文献资料浩如烟海,但国内外关于内部控制研究主要集中在内部控制基础理论和企业内部控制领域,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研究刚刚起步,或还没有引起重视。到底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是什么、目标是什么、控制什么、如何控制,这都是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实践中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进行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建与实施研究可以弥补我国内部控制理论不足。最后,可以促进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随着我国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建成,我国内部控制规范制定的重点必将转移到制定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规范上来。如何制定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规范已经是摆到政府部门监管部门的议事日程上了,理论界进行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建与实施研究是制定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迫切需要。本研究以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建与实施为核心论题,按照预设的基本研究思路,主要研究了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导论,主要阐述了本文议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现状分析、研究思路与方法等。第二部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研究基础,主要阐述了本文议题研究的基础,包括政府部门相关理论概述、内部控制理论发展两方面的内容,为本文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第三部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概念框架构建,根据构建内部控制定义集合的新思路,定义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概念,重新定位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目标体系,整合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原则,阐述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要素趋同与创新,从而为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建与实施搭建了一个基本框架。第四部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实施基础,把内部环境、信息与沟通作为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实施的主要基础或条件,主要阐述了政府部门内部环境概念、组成,政府部门信息与沟通概念、内容、程序、方法。第五部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实施过程,把目标确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作为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实施的主要流程,主要阐述了政府部门目标概念、体系确定,政府部门风险识别概念、内容、程序、方法及对我国政府部门风险识别的探讨,政府部门风险评估概念、内容、程序、方法及对我国政府风险评估的探讨,政府部门控制活动概念、内容、程序、方法及对我国政府部门控制活动的探讨,从而为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实施提供了明确的路径和具体的方法。第六部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实施监督,主要在明确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监督概念、方式、内容、程序、方法的基础上,阐述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概念、内容、程序、方法及对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的探讨,政府部门内部控制专项监督概念、内容、程序、方法及对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专项监督的探讨。第七部分总结与展望,主要对本文的创新与不足进行总结,并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本研究是针对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建与实施的专题研究,本身就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内部控制研究领域的空白,可以说本文在政府部门内部控制领域的探索是全方位的,简单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创新:创新一:提出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框架。一方面提出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概念框架,构成内容包括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定义、目标、原则及要素,为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建与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这个框架既与国际权威框架相趋同,与国内《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融合,又突出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特色,还增加了原则要素。另一方面提出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适时实施框架,构成内容包括政府部门目标确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为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建与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路径。这个框架既吸收了国际权威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研究成果,贯彻了严密的目标——风险——控制的内在逻辑关系,突出了对风险控制的内容,理清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建与实施的基本过程。创新二:贯彻了以风险为导向的理念。本文自始至终贯彻了以风险为导向的理念,强调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要与风险管理相融合。比如本文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目标定位为通过控制政府部门风险来合理保证政府部门目标的实现,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内容界定在控制各类风险之中,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等风险管理内容界定为控制活动前置环节等等。创新三:突出了对实务指导性。本文虽在理论上力求创新,但更加关注对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建与实施的指导性。这表现在本文研究重点安排在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建与实施的过程,突出了对政府部门构建与实施过程中内容、程序、方法的阐述。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对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相关规范,避免规范之间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本文力求保持与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衔接,不仅仅是为理论创新而创新。创新四:探索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特色。本文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企业内部控制理论上的基础上力求对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特色进行了初步探索,强调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建与实施不仅要突出政府部门内部管理的特点,还必须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适当的简化以适应政府部门管理控制的实际需要。这表现在本文专门对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目标、对我国政府部门风险识别、对我国政府部门风险评估、对我国政府部门控制活动、对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对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专项监督等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探索,比较分析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与企业内部控制共性和特性之处。此外,本文力求体现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架与实施需要,对政府部门概念的本质、基本假设以及国际权威内部控制框架的介绍等已经有广泛研究的议题,本文都做了删减,力求突出研究的重点。本文虽然对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建与实施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力求做到简单实用、科学系统、具有可操作性,但终究因笔者的水平有限,加上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正在改革之中,政府职能正在转换过程,仅是初步探索,仍存在不足之处,这主要表现为:没有对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实务进行完整的案例研究;对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建与实施的基础研究的不够全面等。
谢生[8](2011)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协同机制构建研究》文中认为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之一。自1980年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协助政府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维护资本市场有序运转、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审计委托制度的内在缺陷、职业注册会计师集团的短期利益与公众利益不尽一致,相关企业通过虚假会计信息可以获取较大经济利益,而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协同性不佳,导致会计造假现象屡见不鲜,引起了有关各方的极大关注,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协同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相关文献及政府规制、政府监管理论综述的基础上,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职能和特点,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主体、客体及相关制衡机制,得出要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实现政府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的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分析了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协同监管的历史演进和改革方向。再次,介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基本情况,分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行政管理与自律管理界限不明、行政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同机制、财政部门内设机构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同不够等问题。最后,尝试提出构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协同机制的可行策略。其主要观点为:努力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法律规范为保障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协同监管模式;通过厘清政府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界限、构建财政部门与行业自律团体协调机制、构建日常协同监控机制、构建联合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机制、构建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构建行政处罚与自律惩戒互补机制等具体措施来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内部协同。本文的主要贡献:虽然国内外研究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方面的文章不少,但从政府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协同角度进行研究并不多见,能查找到的也散见于相关期刊,本文的主要贡献或者说创新就在于比较完整地论述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协同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协同策略。
丁学东[9](2010)在《总结经验 再创辉煌——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十周年总结暨2009年度会计监督工作交流会议上的讲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于上周在北京胜利召开,会议对去年的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对今年的财政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会前的1月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18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们要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
黄友[10](2009)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研究 ——基于成本—效益分析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拥有“号称”全世界最发达、最透明、管制体系最完备的资本主义市场的美国相继爆发了安然、国际商业机器、通用电器、美国在线、朗讯、恩科、甲骨文等大牌公司财务欺诈丑闻。资本市场的震荡,加速了美国金融危机向世界的渗透。在我国,近年来也相继发生了麦科特、科龙等财务舞弊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测公告(第十三号、十四号)公布的检查情况看出:一些企业存在违背准则操纵利润,虚构交易等严重财务欺诈行为,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准则方面不到位,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被审计单位进行财务欺诈提供了机会。随着国际、国内一系列上市公司重大财务造假案件的发生,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着空前信任危机,如何加强和完善对注册会计行业的管制、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新课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会计服务市场化程度不高,现行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职能转变没有到位,政府管制与行业自我管制以及政府各制部门相互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成本高而效益低。在“安然事件”后,我国政府强化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制力度,财政部于2002年10月决定将原委托注册会师协会行使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行政职能收回,由财政主管部门有关内设职能部门行使,进一步加强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管制力度;并且,我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投入了很大的成本,仅财政主管部门内部管制机构,除其隶属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外,还有会计管理、监督检查、法制等多个机构,外部还有审计、工商、税务、证监会等部门。但是,时至今日,从社会公众的认可度以及行政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检查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制方面投入了较高的成本,但效益并不高,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不容乐观,社会公信力不高,审计独立性不强,造假欺诈时有发生,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卷入民事、刑事诉讼屡见不鲜,对资本市场发展和行业建设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在降低整个行业社会公信力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质疑。为此,需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行管制进行研究,扬长避短,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如何管制才能够达到帕累托配置有效率,如何以最小管制成本达到最优管制效率,是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从注册会计师需求、供给关系入手,运用管制理论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系统研究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理论和模式,意在现实可选择管制模式下,理顺政府管制与行业自我管制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政府各管制部门的职能定位,特别是界定政府各管制部门与行业协会的职责权限范围:明确政府管制部门在行业管制中的主导地位,加强其宏观管制职责,其中包括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对行业协会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来指导和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及惩戒权,加强其自身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行业管制机制;并实行相互之间的有效协调与配合。上述研究,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节约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成本、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效率、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体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还分析了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现状,指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体制变革和发展的方向,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有力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做好、做大、做强、做出去的目标。本文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和我国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国情分析,认为独立管制模式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最优选择模式,但就我国目前而言,不一定是现实选择模式。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实行独立管制模式的时机还不成熟。因此,从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以政府管制为主、行业自我管制为辅的混合管制模式是合理和现实的选择,独立管制模式是未来和最优的选择。本研究最终建议的管制模式是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独立管制模式。本文的研究共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导论,主要对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框架、研究方法、创新和不足进行了简要介绍,同时,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第二部分,基本理论分析,主要分析了成本——效益分析和管制基本理论,剖析了成本——效益分析的起源和内涵,以及管制的涵义、原则、分类、手段、需求与供给,并对管制的供需均衡进行了分析。本部分既是基础性研究,同时也是以后各部分研究内容的统领。第三部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成本——效益研究,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特征,注册会计师需求与供给的形成以及影响注册会计师的需求、供给因素,对不同市场竞争条件下的供求均衡进行研究,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需求和供给以及政府管制与行业管制的均衡,提出了按照成本效益的原则,政府管制的重心是会计信息的披露,并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建立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管制、自我管制的成本——效益模型。第四部分,中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比较研究,主要对海洋法系国家美国、英国,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行业管制以及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历史变迁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采取的管制模式均不一样。各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选择何种管理模式,完全取决于各国的历史、市场经济理念和具体的社会经济环境。对于任何一种管制模式,并无高低之分,关键在于是否适合国情、运行是否顺畅有效率、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利益、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管制、行业自我管制、独立管制三种模式的特点和优缺点的评析,指出了政府管制为主,行业管制为辅的管制模式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管制的现实选择。第五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现实选择与改进,分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主体现状,着重介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管制和价格管制现状,探究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改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对策,即完善以财政部为主导,行业自管制为辅的混合管制模式。第六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管制模式的构建,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管制模式的目标及职能设计,构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管制模式应遵循的原则,设计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管制模式框架,提出了构建我国独立管制模式的具体对策。本研究运用了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对国内外注册会师行业管制体制的比较,归纳出选择管制模式的一般原则,提出了我国当前管制模式的现实选择;同时运用数理分析方法,分析了三种管制模式的成本与效益,指出了三种管制模式的优点和不足;此外还采用了规范研究的方法,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以及面临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进行管制的必要性以及管制体制的现实选择,指出了我国当前管制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变革和发展的方向。本文的主要创新点为:一是将管制经济学理论引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研究并收集了最新的数据资料分析政府管制和行业自我管制、独立管制的现状及效率,归纳出政府管制和行业自我管制、独立管制的优点和局限性,从而形成了对政府管制和行业自我管制、独立管制较为系统的认识,为更准确地把握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中存在的问题奠定基础,进而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做出选择。二是运用计量经济学知识从定量方面分析政府管制与行业自我管制如何有效结合。首先通过供需平衡理论说明管制供给量、需求量如何确定,再将各管制因素在管制模型中的特性进行分析,设计函数和管制的成本效益曲线,然后利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探讨两个不同管制主体的管制供给量分别在何种数量范围将达到总管制净效益的最大。据此,提出了在当前经济转轨时期我国应采取以政府管制为主、行业自我管制为辅的混合管制模式,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管制模式的现实选择。三是紧密联系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体制切实可行的新对策,可为国家有关部门决策时提供参考。同时指出了未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发展变革的方向以及最终目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独立管制模式,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的最优选择,同时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的独立管制模式的基本框架,既有理论指引,又有可操作性。本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将成本——效益分析引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研究中,相关数据取证困难,只找出了相应的理论模型,在相应的管制模式选择时,定量分析不够。此外,本研究中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独立管制模式的具体措施还不够具体,只进行了原则性分析和框架设计,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依法行政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必由之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依法行政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必由之路(论文提纲范文)
(1)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对企业税收激进行为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事务所规模的文献综述 |
1.2.2 税收激进的文献综述 |
1.2.3 事务所规模与税收激进的文献综述 |
1.2.4 事务所规模及制度环境与税收激进的文献综述 |
1.2.5 文献评述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事务所规模的概念 |
1.3.2 税收激进的概念 |
1.4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税收激进的委托代理观 |
2.2 声誉理论 |
2.3 深口袋理论 |
2.4 审计供给理论 |
第3章 研究设计 |
3.1 研究假设提出 |
3.1.1 事务所规模对企业税收激进程度的影响 |
3.1.2 不同制度环境下事务所规模对企业税收激进程度的影响 |
3.2 变量设计 |
3.2.1 被解释变量 |
3.2.2 解释变量 |
3.2.3 调节变量 |
3.2.4 控制变量 |
3.3 模型构建 |
3.4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第4章 实证检验 |
4.1 描述性统计结果与分析 |
4.1.1 各变量描述性统计 |
4.1.2 企业税收激进程度分类统计 |
4.1.3 不同制度环境下税收激进程度统计 |
4.2 变量相关性分析 |
4.3 单变量检验结果与分析 |
4.4 多元回归结果与分析 |
4.4.1 事务所规模对企业税收激进程度影响的回归结果分析 |
4.4.2 制度环境差异调节作用的回归结果分析 |
4.5 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
4.5.1 内生性问题 |
4.5.2 机制分析 |
4.5.3 稳健性检验 |
第5章 政策建议 |
5.1 坚持推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制度不动摇 |
5.2 持续加强法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建设 |
5.3 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4)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概念界定 |
一、政府决算和决算草案 |
二、政府决算草案审计 |
三、政府决算审计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风险基础审计模式 |
一、现代审计风险模型及要素 |
二、风险基础审计含义及程序特征 |
第三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理论基础 |
一、契约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四、国家治理理论 |
五、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理论 |
第二章 政府决算审计的历史变迁和当前需求特征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缺位阶段 |
一、制度环境 |
二、专职审计监督职能机构被撤并取代 |
第二节 未明确政府决算审计授权阶段 |
一、制度环境 |
二、行政属性审计功能定位 |
三、未明确政府决算审计授权 |
四、业务开展 |
第三节 不完整的政府决算审计授权阶段 |
一、制度环境 |
二、行政属性主导的审计功能定位 |
三、不完整的同级政府决算审计授权 |
四、业务开展 |
第四节 完整的政府决算审计授权阶段 |
一、制度环境 |
二、政治属性审计功能定位凸显 |
三、完整的政府决算审计授权 |
四、业务开展 |
第五节 政府决算审计授权变迁规律和现实需求 |
一、我国政府决算审计授权变迁规律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下的政府决算审计需求特征 |
第三章 政府决算审计供给现状——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案例研究的思路、目标和数据获取 |
一、案例研究的思路方法 |
二、案例研究的目标 |
三、案例选择的原则 |
四、数据获取与分析 |
第二节 样本单位政府决算审计供给现状 |
一、A省级审计机关决算审计供给情况 |
二、B省级审计机关决算审计供给状况 |
三、C省级审计机关决算审计供给状况 |
四、D省级审计机关决算审计供给状况 |
第三节 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求偏差分析 |
一、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给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
二、我国政府决算审计供求存在较大偏差 |
第四章 我国政府决算草案审计供求偏差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审计体制与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法律授权悖论 |
一、影响我国政府审计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环境 |
二、政府审计中的多层级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 |
三、决算审计类型与审计体制独立性保障的差异 |
四、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法律授权的悖论 |
五、访谈结果基本印证本级政府决算审计授权问题 |
第二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理论研究支撑单薄 |
一、理论研究缺位,难以发挥实践指导作用 |
二、基本概念认知不统一,理论支撑单薄 |
三、访谈结果印证决算审计理论研究的不足 |
第三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法规体系尚未建立 |
一、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授权、标准性法规协同建设不足 |
二、专门性审计法规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 |
三、访谈结果充分印证决算审计法规体系建设滞后问题 |
第五章 OECD国家政府决算(财务报告)审计实践 |
第一节 政府财务报告改革及审计制度的发展 |
一、各国政府预算、会计与财务报告系统 |
二、各国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及审计改革背景 |
三、各国政府财务报告改革及其审计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审计体制及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授权模式 |
一、各国国家审计体制设置变迁 |
二、各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授权分工模式 |
第三节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法规准则建设 |
一、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审计法规准则建设 |
二、美国政府财务审计法规准则建设 |
第四节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资源、技术整合与质量控制 |
一、各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中的资源整合 |
二、各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中的技术整合 |
三、各国政府财务报表审计质量控制做法 |
第六章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的改进建议 |
第一节 政府决算审计体制保障重构 |
一、审计体制改革时机日趋成熟 |
二、审计体制重构的定位、原则 |
三、审计体制重构的路径选择 |
四、审计体制重构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构架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理论概念框架 |
一、构建政府决算审计目标层次 |
二、明确重要性等概念框架及其运用 |
三、构建政府决算审计报告模式 |
第三节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法规体系构建 |
一、协同建设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授权、标准性法规制度 |
二、构建政府决算草案审计专门性法规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访谈调查问卷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五、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与监管机制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股票市场的萌芽阶段(1981年-1992年) |
二、我国股票市场的扩张阶段(1992年-1997年) |
三、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阶段(1997年-2005年) |
四、我国股票市场的纵向探索阶段(2005年-今)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发展变迁 |
一、监管机制的雏形阶段——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分散监管(1981年-1992年) |
二、监管机制的摸索阶段——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多头监管(1992年-1997年) |
三、监管机制的确立阶段——全国集中统一监管(1997年-2005年) |
四、监管机制的磨合阶段——在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中寻求平衡(2005年-今)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市场现行监管权力之架构 |
一、证监会享有股票市场全方位的监管权 |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权 |
三、自律机构享有少数的特定监管权 |
四、证监会对自律机构的权力行使享有监督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缺陷及具体表象 |
一、行政干预市场严重——从“政策市”到“政府救市” |
二、人为控制供给数量——股票估值体系混乱 |
三、执法不力效率低下——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
四、制度缺陷抑制做空——股票价格暴涨暴跌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一、监管者角色定位成因:所有者与监管者,调控者和监管者角色错位 |
二、监管目标成因:宏观调控目标与监管目标错位 |
三、监管理念成因:行政管制理念与行政监管理念错位 |
四、权力配置成因:边界模糊、配置失当、协调不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
一、凯恩斯主义 |
二、公共利益理论 |
三、公共选择学派 |
四、私人利益学派 |
五、监管经济学派 |
六、政府监管经济学理论流派对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启示 |
第二节 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 |
一、奥地利学派 |
二、宪政理论 |
三、奥地利学派和宪政理论对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启示 |
第三节 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不完备论 |
二、监管博弈论 |
三、法律不完备论和博弈论对监管权边界划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之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
一、美国——政府主导型监管 |
二、英国——自律主导型监管 |
三、日本——严格政府主导型监管 |
四、对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借鉴和启示 |
第二节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对股票市场监管的启示 |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解构 |
三、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重新划分的方法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 |
一、证券监管目标之解析 |
二、证券监管需应对的现状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保护中小投资者 |
第二节 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指导思想 |
一、监管理念的概念厘定 |
二、监管理念的内涵明晰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理念的重新确定——市场和监管的“双向回归”理念 |
第三节 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及监管权配置的内在逻辑——“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下证券监管目标的路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划分设计 |
第一节 监管权的内外部划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边界划分设计 |
一、证券监管中的政府与市场:政府管制到市场自治的两极推演 |
二、我国证券监管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三、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市场分权探讨 |
第二节 监管权边界的纵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设计 |
一、政府监管权和自律监管权配置趋势 |
二、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三、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第三节 监管权边界的横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司法权)边界设计 |
一、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的方式和特点 |
二、当前我国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现状和问题 |
三、证券监管中政府监管权与司法权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第四节 监管权边界的央地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证券监管权划分 |
一、我国证券监管央地分权历史变迁及现状 |
二、我国证券监管地方分权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
三、注册制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权的央地划分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股票市场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重构 |
第一节 股票发行阶段监管制度重构——注册制改革 |
一、现行核准制的缺陷 |
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本质区别 |
三、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第二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重构之一——对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一、对市场失灵的修正:信息披露以公开原则为核心 |
二、防止政府失灵:信息披露以适度原则为补充 |
三、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强化路径 |
第三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之二——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机制 |
一、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规制的转变 |
二、证券执法价值的重构 |
三、执法及行政处罚和现行法律的协调——以内幕交易执法为例 |
第四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三——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 |
一、我国融资融券现实情况分析 |
二、多空平衡是投机市场的本质特征 |
三、完善做空机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股票退市阶段监管制度重构——完善退市机制 |
一、我国现行股票市场“退市难”问题 |
二、注册制下退市制度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2 相关理论综述 |
1.3 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第2章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状况 |
2.1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含义的界定 |
2.2 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状况 |
第3章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3.1 业务领域单一,市场拓展能力较弱 |
3.2 股权结构不合理,缺乏科学的分配标准 |
3.3 人力资源管理落后,激励机制不完善 |
3.4 组织形式不合理 |
第4章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对策 |
4.1 改善执业环境 |
4.2 合理安排股权结构 |
4.3 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与激励机制 |
4.4 鼓励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发展 |
4.5 提升核心竞争力 |
第5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HNTC 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案例分析 |
一、HNTC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
二、HNTC 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 |
三、HNTC 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对策 |
四、HNTC 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启示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建与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2.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研究基础 |
2.1 政府部门概述 |
2.1.1 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及职能转变 |
2.1.2 政府部门设置及职能 |
2.1.3 服务型政府特征及现状 |
2.1.4 政府部门经济活动事项及财政财务收支活动 |
2.1.5 政府部门公共政策决策路径 |
2.1.6 政府部门管理规范系统 |
2.2 内部控制理论 |
2.2.1 内部控制理论起源 |
2.2.2 内部控制理论发展 |
2.2.3 启示 |
3.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概念框架的构建 |
3.1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定义 |
3.1.1 构建内部控制定义集合的思路 |
3.1.2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定义探索 |
3.2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目标 |
3.2.1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目标的概念 |
3.2.2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目标的定位 |
3.2.3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目标的确定 |
3.2.4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目标体系 |
3.2.5 实现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目标的合理保证 |
3.3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原则 |
3.3.1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原则的概念 |
3.3.2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原则的探索 |
3.3.3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原则的整合 |
3.4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要素趋同与创新 |
3.4.1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要素概念 |
3.4.2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趋同与创新 |
3.4.3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要素的总体框架 |
4.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实施基础 |
4.1 政府部门内部环境 |
4.1.1 政府部门内部环境概念 |
4.1.2 政府部门内部环境组成 |
4.2 政府部门信息与沟通 |
4.2.1 政府部门信息与沟通概念 |
4.2.2 政府部门信息与沟通内容 |
4.2.3 政府部门信息与沟通程序 |
4.2.4 政府部门信息与沟通方法 |
5.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实施过程 |
5.1 政府部门目标确定 |
5.1.1 政府部门目标概念 |
5.1.2 政府部门目标体系 |
5.1.3 政府部门目标确定 |
5.1.4 对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目标的探讨 |
5.2 政府部门风险识别 |
5.2.1 政府部门风险识别概念 |
5.2.2 政府部门风险识别内容 |
5.2.3 政府部门风险识别程序 |
5.2.4 政府部门风险识别方法 |
5.2.5 对我国政府部门风险识别的探讨 |
5.3 政府部门风险评估 |
5.3.1 政府部门风险评估概念 |
5.3.2 政府部门风险评估内容 |
5.3.3 政府部门风险评估程序 |
5.3.4 政府部门风险评估方法 |
5.3.5 对我国政府部门风险评估的探讨 |
5.4 政府部门控制活动 |
5.4.1 政府部门控制活动概念 |
5.4.2 政府部门控制活动内容 |
5.4.3 政府部门控制活动程序 |
5.4.4 政府部门控制活动方法 |
5.4.5 对我国政府部门控制活动的探讨 |
6.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实施监督 |
6.1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监督概述 |
6.1.1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监督概念 |
6.1.2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监督方式 |
6.1.3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监督内容 |
6.1.4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监督程序 |
6.1.5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监督方法 |
6.2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 |
6.2.1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概念 |
6.2.2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内容 |
6.2.3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程序 |
6.2.4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方法 |
6.2.5 对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的探讨 |
6.3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专项监督 |
6.3.1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专项监督概念 |
6.3.2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专项监督内容 |
6.3.3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专项监督程序 |
6.3.4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专项监督方法 |
6.3.5 对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专项监督的探讨 |
7. 总结与展望 |
7.1 总结 |
7.1.1 本文主要创新 |
7.1.2 本文研究的不足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协同机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附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回顾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内容、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的内容及思路 |
1.3.2 研究的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注册会计师行业协同监管相关理论 |
2.1 政府规制理论 |
2.1.1 政府与市场 |
2.1.2 监管内涵及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定义界定 |
2.1.3 公共利益理论与部门利益理论 |
2.2 协同理论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协同监管 |
2.2.1 监管主体 |
2.2.2 监管客体 |
2.2.3 权力分配、制衡与协同机制 |
2.3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能和特点 |
2.3.1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能 |
2.3.2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 |
2.4 政府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必要性 |
2.4.1 减少审计信息的负外部效应 |
2.4.2 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
2.4.3 弥补审计制度存在的缺陷 |
2.5 行业自律主体定位与作用 |
2.5.1 行业协会的概念和定位 |
2.5.2 行业协会的作用 |
2.6 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协同的必要性 |
2.6.1 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必不可少 |
2.6.2 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加强政府行政监督 |
第3章 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协同监管的演进历程分析 |
3.1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协同监管历史沿革 |
3.1.1 完全行政主导阶段 |
3.1.2 准政府监管阶段 |
3.1.3 政府主导监管阶段 |
3.2 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协同机制的演变及启示 |
3.2.1 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协同监管的演变 |
3.2.2 英美德日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协同监管的启示 |
第4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及协同监管现状分析 |
4.1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基本情况 |
4.1.1 业务收入快速增长 |
4.1.2 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 |
4.2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基本情况 |
4.2.1 法律法规 |
4.2.2 政府监督 |
4.2.3 行业自律 |
4.2.4 协同情况 |
4.3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不协同的现象及原因分析 |
4.3.1 行政管理与自律管理界限不明 |
4.3.2 行政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同机制 |
4.3.3 财政部门内设机构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同不够 |
第5章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协同机制构建的策略 |
5.1 协同机制构建的原则 |
5.2 协同机制构建的目标 |
5.3 建立具有协同结构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 |
5.3.1 健全完善法律约束机制 |
5.3.2 完善政府监督管理机制 |
5.3.3 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 |
5.4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内部协同策略 |
5.4.1 厘清政府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界限 |
5.4.2 构建财政部门与行业自律团体协调机制 |
5.4.3 构建日常协同监控机制 |
5.4.4 构建联合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机制 |
5.4.5 构建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
5.4.6 构建行政处罚与自律惩戒互补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及参与的课题 |
致谢 |
(10)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研究 ——基于成本—效益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和不足 |
1.5.1 创新 |
1.5.2 不足 |
2. 基本理论分析 |
2.1 成本——效益分析基本理论 |
2.1.1 成本——效益分析的起源及内涵 |
2.1.2 成本——效益分析与价值分析的协调 |
2.2 管制基本理论 |
2.2.1 管制的涵义 |
2.2.2 管制的原则 |
2.2.3 管制的分类 |
2.2.4 管制的手段 |
2.2.5 管制的需求与供给 |
2.3 管制的成本——效益分析 |
2.4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基本理论 |
2.4.1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涵义 |
2.4.2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主体 |
2.4.3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客体 |
2.4.4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 |
3.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成本—效益研究 |
3.1 注册会计师行业特征 |
3.1.1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知识密集型行业 |
3.1.2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 |
3.1.3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种特殊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息息相关 |
3.2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需求和供给分析 |
3.2.1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需求与供给的形成 |
3.2.2 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需求因素分析 |
3.2.3 影响注册会计师的供给因素 |
3.2.4 不同市场竞争条件下的供求均衡分析 |
3.3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需求分析 |
3.3.1 行业职业组织管制的需求分析 |
3.3.2 对政府管制的需求分析 |
3.4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供给分析 |
3.5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成本分析 |
3.6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效益分析 |
3.7 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管制与行业自我管制的均衡 |
3.7.1 政府管制适度分析 |
3.7.2 政府管制的成本——效益分析 |
3.7.3 政府管制与行业管制的均衡 |
4. 中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比较研究 |
4.1 海洋法系国家:美国、英国行业管制情况 |
4.1.1 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发展变迁 |
4.1.2 英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的历史沿革 |
4.2 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的行业管制情况 |
4.2.1 德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 |
4.2.2 日本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发展变迁 |
4.3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历史变迁 |
4.3.1 完全行政主导(即绝对政府管制)阶段(1980 一1988 年) |
4.3.2 准政府管制阶段(1988—1993 年) |
4.3.3 部分自律(即政府管制和自我管制的混合管制)阶段(1993—2002 年) |
4.3.4 加强政府管制阶段(2002 年至今) |
4.4 中外管制情况比较的启示 |
4.5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的评析 |
4.5.1 自我管制模式评析 |
4.5.2 政府管制模式评析 |
4.5.3 独立管制模式评析 |
4.6 管制模式选择: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
5.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现实选择与改进 |
5.1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主体现状 |
5.1.1 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制 |
5.1.2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行业的管制 |
5.2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管制现状 |
5.2.1 审计质量的含义及其特性 |
5.2.2 审计质量的衡量标准 |
5.2.3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状况 |
5.2.4 以德勤对科龙审计失败案为例 |
5.3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价格管制现状 |
5.3.1 审计收费的现状 |
5.3.2 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 |
5.3.3 审计收费管制制度及环境分析 |
5.3.4 审计收费管制安排 |
5.4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及现行管制模式界定 |
5.4.1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 |
5.4.2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的界定 |
5.4.3 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
5.5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现行管制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5.1 管制目标错位 |
5.5.2 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质量需求不足 |
5.5.3 政府多头管制,体制混乱 |
5.5.4 逐步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 |
5.5.5 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角色冲突,地位不独立 |
5.5.6 管制效率在递减 |
5.5.7 原因分析 |
5.6 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当前对策 |
5.6.1 完善以财政部为主导的政府管制 |
5.6.2 改进行业自我管制 |
5.6.3 完善现行的行业法律法规体系 |
6.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管制模式的构建 |
6.1 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管制模式的目标及职能设计 |
6.2 构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管制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
6.2.1 借鉴国际经验原则 |
6.2.2 分权制衡原则 |
6.2.3 系统性原则 |
6.2.4 独立性原则 |
6.2.5 权威性原则 |
6.3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管制模式的初步设计 |
6.3.1 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管制模式的组织框架 |
6.3.2 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管制模式的具体机构及其职责 |
6.3.3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管制机构的资金来源 |
6.4 构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管制模式的建议 |
6.4.1 规范政府行为,明确职责权限 |
6.4.2 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管制法规体系 |
6.4.3 建立高效、权威、透明的行业自我管制组织 |
6.4.4 全方位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教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依法行政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必由之路(论文参考文献)
- [1]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2]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3]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对企业税收激进行为的影响研究[D]. 刘敏. 湖南大学, 2019(07)
- [4]政府决算草案审计研究[D]. 贾云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5]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D]. 陈洁. 东南大学, 2018(01)
- [6]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研究[D]. 王洪涛. 河南科技大学, 2013(06)
- [7]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构建与实施研究[D]. 刘光忠.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4)
- [8]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协同机制构建研究[D]. 谢生. 湖南大学, 2011(05)
- [9]总结经验 再创辉煌——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十周年总结暨2009年度会计监督工作交流会议上的讲话[J]. 丁学东. 财政监督, 2010(04)
- [10]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研究 ——基于成本—效益分析视角[D]. 黄友. 西南财经大学, 2009(01)
标签:注册会计师论文; 内部控制论文;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论文; 审计质量论文; 金融监管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