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制度:内涵界定与特征解析(论文文献综述)
王佳[1](2020)在《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及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球化进程中“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共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走绿色发展之路”,而林业是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林业制度体系是推动我国林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林权制度则是其中的核心。经过多次改革,逐渐清晰、合理的林权制度在明确各林权主体权利边界,释放林业经营潜能,增加林业经营者收入,保持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发挥林业经济、生态、社会综合功能等方面的推动作用已经凸显。但改革没有完全释放我国林权制度功能,全面实现改革目标,林权制度仍待完善。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是对改革后林权制度实施过程中基础性作用效果的全面展现,所以林权制度完善需要以绩效评价为依据。因此,本研究通过对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价,更加有针对性的完善现有林权制度,提升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本研究以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林权制度发展历程和现状,现有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情况及影响因素进行重点研究,以促进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进一步提升。在对我国林权制度发展历程进行的研究中,明确我国林权制度发展的动因、特征、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对林权制度现状进行分析,明确我国现有林权制度目标、主体构成、权责划分及改革前后制度实施效果对比情况。在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部分,首先构建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其次运用基于熵权的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对我国现有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情况进行评价,明确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整体情况和国有、集体两种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各自情况。以上述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结论为基础,探究形成如上结论的影响因素,并运用层次分析、效用值法、相关性分析、DEA、Malmquist等方法对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明确我国林权制度改革尚待改进之处,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优化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对策建议。首先对我国林权制度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研究。我国林权制度发展经历了萌芽时期、探索时期、完善时期三个阶段。运用以政府主导林业经营者参与的调整方式,通过森林资源稀缺性及林权制度对外部环境的不断适应、对各林权主体利益不断满足的推动,使林权逐渐清晰,林权主体利益关系日趋协调,林权制度改革绩效逐渐多元化。现阶段我国林权制度目标为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综合绩效提升及国家、集体、林业经营者多方共赢。并通过对林权合理的分配激发各林权主体积极性,通过林权主体对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促进林权制度实施,从而推动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显现。其次对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进行评价。从经济、生态、社会三方面构建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对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进行评价。林权制度改革后,现有林权制度的实施使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得到提升,且集体林权制度优于国有林权制度。但国有、集体两种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水平不高仍存在提升空间,且两者在经济、生态、社会三方绩效上呈现差异。林权制度改革带动了林业第一、三产业的发展并对各产业内部结构进行整合使林业产业结构整体得到优化。林业经营者在产业经营中获得收益,收入得到明显提升。上述表现使国有、集体两种林权制度改革经济绩效均明显增长,集体林权制度稍占优,两者差距不大。林权制度改革对森林生态功能发挥的重视使林业经营者造林、护林的意识和行为效果均得以优化,国有林权制度实施更注重森林管护,而集体林权制度则更侧重提高森林数量,所以国有、集体两种林权制度改革生态绩效均呈现波动上涨,且集体林权制度占优。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社会绩效在显着提升后呈现下降趋势,集体林权制度呈整体波动上升趋势,但国有林权制度整体绩效水平稍高于集体林权制度。说明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集体林权制度社会绩效的显现逐步明显,而国有林权制度受改革程度的限制社会良性影响逐渐减弱。基于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结果,对影响绩效的因素进行探究。林权清晰度、林业生产要素投入及区域发展环境是影响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提升及形成国有、集体两种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差异的因素。林权清晰程度越高越有利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提升,其对增加各林权主体权利实施主动性和优化权利实施效果的影响显着。而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林权界定相比较于集体林权制度模糊、局限之处较多,所以其绩效提升幅度较低。林业生产要素投入越充足、合理越有利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提升。林权制度实施过程中资金要素投入对绩效提升的带动明显优于劳动力和技术要素。国有林权制度的技术进步不足和集体林权制度技术进步与技术效率不同步使两者改革绩效呈现出不同。区域发展环境越完善对林权制度实施的支撑越充分则绩效提升越明显。国有林权制度代表省份的区域经济、政务、法治环境评分均明显低于集体林权制度代表省份,限制了改革后国有林权制度的实施,使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水平低于集体林权制度。根据林权清晰度、林业生产要素投入及区域发展环境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对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形成影响的分析结果,从提高林权清晰度、完善林业生产要素投入、优化区域发展环境三个角度进行对策设计支持并进行综合运用,从而实现绩效的进一步提升及多方主体共赢。
邢伟[2](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王晓丽[3](2020)在《家庭农场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工具选择与组合性设计 ——山东省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家庭农场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生产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家庭农场从生成到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不同的金融工具手段在家庭农场运行机制的组成及其各组成部分在整个系统中的作用与功能具有差异性。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相应的金融工具在资金融通、信用构建、风险规避、价格发现、技术运用等方面进一步支持与优化。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家庭农场缺少合格的抵押品,难以从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生产所需的各类资金,使得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有效抵押品缺乏和担保制度不健全使得家庭农场贷款可得性降低,严重阻碍了家庭农场发展,同时,家庭农场经营所面临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迫切需要通过农业保险政策工具和灾后救助等途径化解。因此,加快建立符合家庭农场金融需求的金融制度体系,创新组合性金融支持机制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最终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是当前决策部门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借鉴生产效率理论、产业组织理论、农业金融支持等理论,揭示了家庭农场发展在生产投资、金融需求、风险规避、信用构建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并从供给端的角度对组合性金融工具影响家庭农场发展的理论机理进行合理论证,从家庭农场融资约束、金融机构金融供给、政策部门金融政策支持等多个维度构建了家庭农场发展的金融支持理论分析框架。基于此,本文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和淄博市等17个主要城市中的120多个区、县、镇、乡、村家庭农场发展的融资约束与金融资源获取情况,并以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获取了291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微观数据。最后,本文通过设计多元线性模型、截面门槛模型、工具变量分位数模型定量分析农业信贷、农业保险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家庭农场发展的作用效应,设计了适应家庭农场金融需求的组合性金融支持机制,这对于家庭农场发展而言,具有丰富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具体的研究结论为:第一,家庭农场为了进一步扩大经营面积和投资规模,对农业贷款、农业保险和抵押担保融资等金融服务存在迫切需求,而选择通过民间金融组织和网络平台借款获取资金的意愿并不强烈。从家庭农场投资绩效来看,大多数家庭农场的投资规模并未达到最优水平,投资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是制约其绩效提升的主要原因,家庭农场投资规模和投资绩效还有进一步的提升空间。此外,家庭农场资金规模较小导致生产要素匮乏、金融政策缺位造成资金融通困难、家庭农场缺乏有效抵押品使得投融资不畅、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引致经营风险、风险补贴不足使经营欠佳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主要原因。第二,家庭农场由于缺乏抵押物而面临着较为严重的供给型融资约束,如果能够为家庭农场引入相应的抵押物,则越有利于提高家庭农场金融资源可得性,进而有利于家庭农场发展。同时,当农业信贷供给水平较低时,其对家庭农场发展的作用效应较小;当农业信贷供给水平较高时,其对家庭农场发展的作用效应较大,即农业信贷对家庭农场发展存在“先递减,后递增”的非线性影响效应。第三,农业保险能够对家庭农场生产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是保障家庭农场发展的有力金融工具,加大农业保险对家庭农场发展的支持力度能够有效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同时,当农业保险供给水平较低时,其对家庭农场发展的作用效应较小;当农业保险供给水平较高时,其对家庭农场发展的作用效应较大,即农业保险对家庭农场发展存在“先递减,后递增”的非线性影响效应。第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融资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了有利的融资途径,能够为商业银行和家庭农场搭建了有效的信用体系,增加了家庭农场农业信贷供给,有助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同时,当抵押担保贷款供给水平较低时,其对家庭农场发展的作用效应较大;当抵押担保贷款供给水平较高时,其对家庭农场发展的作用效应较小,即抵押担保贷款对家庭农场发展存在“先递增,后递减”的非线性影响效应。本文基于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从抵押担保、风险补偿、金融服务三个方面提出了家庭农场发展的组合性金融支持机制设计:第一,健全抵押担保机制,加强与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积极建立财政、银行、担保公司风险分摊比例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补贴、农业信贷和抵押担保的协调效应。第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财政投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工具建立贷款损失风险补偿基金和保险风险补偿金,协助家庭农场分摊生产成本和风险。第三,强化金融服务机制,加强金融信息科技工程建设,探索建立“三农”资源资产权属管理中心,设立农业经营资产价值评估机构,建立农业风险资产收处管理中心,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风险化解、产权处置及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并尝试引入“农业贷款+抵押担保+风险补贴+农业贷款再保险”“农业保险+巨灾债券+风险基金”“农村电商+农业信贷+互联网金融”构建组合性金融支持机制来促进家庭农场发展。
杨砚池[4](2020)在《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文中研究说明宅基地产权安排是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核心内容,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基层土地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历程的纵向考察和制度运行绩效的评价发现,农户权益保障不充分主要是由宅基地产权设置不当、权利内涵不清、权能关系不顺等产权安排问题造成的。本文以农村宅基地产权“三权分置”为框架,通过界定和厘清“三权”的各项权能及其内涵,分析宅基地的各项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宅基地所有权的权利运行体现为所有权行使主体通过指标分配、有偿使用、规划引领等路径履行占有配置权、增值收益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权等权能;宅基地资格权界定为农户取得集体成员资格、获得建房指标和依法利用宅基地等权能;宅基地使用权“分置”为运用不动产权证进行抵押担保的间接使用权、宅基地及地上房产用于居住或经营的直接使用权和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并获得相应补偿的有偿退出使用权等权能。在宅基地政策内涵解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小组等不同基层组织主体在实现宅基地所有权中的职能定位,认为村庄规划是维护农民集体共同的宅基地权益的重要抓手。运用层次分析法的实证研究发现:村庄规划合理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的村庄,能够公平高效地保障农户宅基地权益,科学集约的村庄规划是实现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的“最大公约数”。优化村庄规划和加强建设管理,既能充分体现宅基地所有权,又能有效提高农户宅基地权益的整体保障效率。集体成员权是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现行宅基地政策未能明确界定基于集体成员权的“户”和“宅”概念,导致“一户一宅”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一户大宅”“一户小宅”“一户多宅”“多户一宅”“有户无宅”“有宅无户”等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不足”或“保障过度”的偏差问题。基层实践按照“地方规范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户”的宅基地分配标准,并将‘宅’的标准内涵定位于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宅基地,有利于公平高效保障农户的宅基地资格权。文章研究了大理市银桥镇宅基地的用途转变,采用成本法测算宅基地作为生活资料用于居住的资格权价值,运用指数模型测算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发展商服业的资格权价值。结果显示:不同用途和不同区位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存在差异,而价值差异影响着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潜在的经济价值越大,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越大;反之,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减弱。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能的分析,认为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权益的核心内涵是保障居住权和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则是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农户宅基地财产权的一个重要途径。文章从产权视角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的原因,提出完善宅基地产权制度、建立约束宅基地违法者的惩处机制和鼓励依法退出闲置宅基地的激励机制,构建“疏堵结合”的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和具体实施方案。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对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研究的结果表明:家庭经济收入高,尤其是外出务工人数多和非农经济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大的农户更愿意退出闲置宅基地,意味着农民非农化就业及收入增长有助于深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权益,首先要注重发挥村庄规划管理的基础性引领作用,促进村庄规模布局有序发展和村容村貌有效提升,确保村庄按照规划“建得起、建得好、建得美、建得规范、建出特色”;其次,构建“户有所居”的居住权益保障机制,围绕实现农村宅基地“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探索建立“保障取得、高效利用、合理流转、顺畅退出”的管理模式和有偿使用机制;再次,要多种方式保障农户宅基地的财产权益,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拓展抵押担保等用益物权,构建农户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的财产权益实现机制;同时,要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路径,实现宅基地从生活资料功能向生产资料功能延伸,引导和支持农户参与发展非农经济,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体系,公平保障城乡居民的居住权益和土地权益。
张伟[5](2020)在《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家庭农场发展路径研究》文中指出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家庭农场在取得成就的同时逐渐出现土地流转不畅等问题。这些问题单独依靠家庭农场自身的力量,无法妥善解决。探索家庭农场的联合与合作才是出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是本文解决中国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问题的理论基础。运用文献研究法梳理,该理论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建,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以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理论、列宁农业合作理论、毛泽东农业合作理论、邓小平农业合作理论、江泽民农业合作理论、胡锦涛农业合作理论及习近平农业合作理论为组成部分的开放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包含农业合作的必然性、性质、重要原则、最终定位、作用等基本内容。家庭农场是中国正在积极探索的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具有特定的内涵,体现出家庭化、专业化等多重特征,形成丰富多样的类型。中国发展家庭农场有其必要性。因为家庭农场在发展农业生产水平上具有比较优势,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符合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并且能从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和西方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中找到理论依据。通过调查、访谈以及文献研究发现,土地流转不畅、融资困难、品牌缺乏影响力、家庭农场劳动力素质偏低以及社会化服务水平依然有待提高等问题仍然在影响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为我国探索家庭农场的发展路径提供了新思路。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实现土地流转顺畅。以互助合作的方式融资,拓宽融资路径。政府牵头组织,多主体协同参与,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优势互补,以此提高品牌影响力。利用合作组织、专业机构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树立榜样典型的方式示范引领,促进家庭农场劳动力素质整体提升。通过加强各类服务组织内部的组织化和外部的一体化以及构建线上线下综合服务中心,进一步提高农业的社会服务水平。
薛思宇[6](2020)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文中提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所有权归属于农村村民集体的非农用途土地,村民集体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权的表达,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收益权能的实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投入市场,与国有土地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收益性保障。相对完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立法是实现土地合理利用,增强人民财产性权益的必要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在我国虽然初具规模,并在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正式予以确认,但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少对“入市”予以确认后的可操作性规程指引。我国现存法律体系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无完善的系统性立法,因此在立法层面存在诸多问题。所涉主体存在入市所涉职能部门职责界定不清,具体为政府职能主导部门内部权责以及主导部门与协同部门权责界定不明、成员权认定标准和成员权的行使以及撤销权的标准不统一、缺失独立技术第三方主体的必要规定等问题;所涉资金层面存在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收益用途限制标准不统一、各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价格规制制度普遍残缺不全、政府定价无统一标准、其他相关制度设定不全面等问题;所涉运作程序存在权益保障性不足,具体为程序环节设置未能充分彰显农民权益必要保障以及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入市过于重视政府职能和公众参与相关规定不足、一级市场构建出让方式设定不完整、二级市场构建地区差异较大等问题;以及归责机制方面仍然存在条款过于零散缺乏高位阶法规指引,具体为中央层面归责机制条款设定不明晰和地方层面规范设定差异较大、配套制度及其责任的规定较少等问题。阐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内涵是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提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矫正路径的重要前提。以法释义学范式及体系思维范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进行阐释,通过内涵界定、条款罗列分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以及救济机制。通过运用规范分析法,对各位阶法律法规中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专门条款以及各位阶法律法规中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具有一定关联程度的相关条款进行归纳整合并分析,通过明晰问题以提供矫正路径。明确界定政府职能主导部门职责,具体为明确政府职能主导部门内部权责界定和明确政府职能主导部门与入市相关辅助部门权责界定、完善集体成员权资格设定具体为统一成员权资格认定标准、完善成员权行使相关规范和完善集体成员撤销权相关规定、补足第三方主体相关条款,具体为补足地价评估主体相关条款和健全价格规制主体相关条款设定。完善程序环节设置,具体为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和统一收益用途限制相关规定、完整设定中央层面价格规制制度以为地区条款设定提供依据。健全入市程序设计,重点考量农民利益、弱化“政府管理”,增强“公众参与”、补全流转方式相关规定。提供归责机制规范设定高位阶法律法规指引、健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配套制度的法律保障。通过以上方式建立相对完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条款体系。
刘燕[7](2020)在《城乡融合发展下重庆地票交易政策解构及实施效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制度变革及经济发展的综合推动下,原本分割、对立、扭曲的城乡关系向一体、融合的新型城乡关系转型是大势所趋。然而由于历史欠账累积过久,城乡区域人地资源错配问题依然客观存在,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发展不充分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主要矛盾。过去的经验表明,赋予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等权能,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优化城乡资源配置、补齐农村发展短板的重要制度选择。目前,我国进入发展增速放缓、发展质量提升的新阶段,城乡之间人口、土地、资金等要素强联系、强互动驱使城乡关系条件、环境和发展目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过去的经验可供参考但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新的发展阶段。地票交易作为重庆探索城乡关系转型的核心任务和关键环节,开启了城乡之间人地要素流远程耦合作用,在欠发达地区具有典型代表性和可复制推广性。结合当下城乡关系转型发展需求,深入分析以地票交易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作用机理,系统判断城乡融合发展目标导向下地票交易政策执行效果,对照城乡融合发展要求修正地票交易不足,对建立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并在类似欠发达地区推广复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土地资源学、土地经济学等学科理论为指导,建立城乡之间人口流、土地流、资金流的系统联动界面,从理论上揭示重庆地票制度与城乡融合发展之间的联动机理。结合重庆市城乡融合发展现实条件及目标要求,从时间视角分析地票交易政策内容特点及演进特征;从空间视角分析地票市场供需规模的区域异化特性;从农户视角评价地票交易收益分享政策执行效果;结合城乡融合发展要求审视地票交易风险,提出完善地票交易制度的建议。研究结论如下:(1)地票交易与城乡融合发展具备深度嵌合的理论依据,可从时间、空间、组织三个维度建立耦合关系。从“分”的视角来看,城乡融合发展的内涵要义在于消除城乡之间要素互动的阻力因素,兼顾要素流动制度建设、优化资源空间配置和城乡居民同步发展综合目标。地票交易制度中蕴含了土地发展权转移价值显化、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地租地价等理论含义,以市场化机制激发了城乡之间人口流、土地流、资金流等要素远程耦合作用。从“合”的视角来看,地票交易制度与城乡融合发展具备时序演进相互嵌套、空间结构深度耦合和城乡发展目标统一的多维耦合关系;具备深度嵌合的理论基础、耦合联动的要素媒介和发挥合力的路径渠道。(2)重庆市人地乡城流动的协调性增强,部分区县城镇地域人地增长脱钩、乡村地域人地退减脱钩现象依然存在,典型乡镇出现了乡村地域人增地增新态势。利用全市、各区县以及乡镇人口变化及土地利用变化数据,采用人口土地利用变化弹性系数、尺度方差分析、典型样带分析发现:当前重庆市人地乡城流动已经出现了放缓趋势。土地发展权城镇化在土地乡城转换中所占的份额不断提升。2018年地票使用量在城镇建设用地新增规模中的比重已占25.5%。2008-2018年,城镇人口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从0.58提高至0.95,人口乡城流动速度滞后于土地乡城转换速度的失调矛盾出现缓解势头。以主城区为核心向外围扩展,形成人地乡城转换协调性由高到低递变的“圈层-外围”结构,城镇人地增长脱钩的空间单元依然存在。乡村地域依然存在农村人口减少但农村居民点增长的不协调单元。在渝东南山区、渝东北山区气候条件、旅游自然优势突出的地域,出现了人增地增等新型乡村人地关系。(3)地票交易政策内容构成、发展演变和执行特点表明,其适应了城乡关系演变逻辑,在欠发达地区适用性更强。对43份地票交易政策文本进行量化分析评估发现:内容特征上,地票交易政策文本的发布力度水平较为接近;对复垦目标重视度最高;综合运行了控制、激励、引导三种工具类型。阶段特性上:地票交易初步形成阶段(2008-2010年),中央政府和重庆地方政府紧密互动,在短时间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但也引发地方政府之间府际联动不足、对农民诉求反馈不足等问题。地票交易完善阶段(2011-2016年),地方政府部门之间横向联系加强,控制、激励等手段综合运用促成了“重庆市—区县—乡镇”纵向一体的政策高效执行网络。2017年以来,地票交易功能向生态修复、脱贫攻坚等拓展,开始了转型发展。执行特征上,地票交易形成的社会环境、政策基础区别于发达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模式,体现出偏市场的混合型治理结构。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的准入条件、交易方式、市场价格和收益分配等特性比较发现,地票交易在欠发达地区适应性更强,和城乡融合发展的交融性更强。(4)区域地票流入流出趋势与区域城镇人口流入、乡村人口流出趋势基本吻合。采用地票复垦生产及落地使用数据,运用重心迁移、区位基尼系数、热点分析、空间重叠性分析、空间趋势一致性分析等方法发现:2009-2018年,65.25%的地票落地使用分布在主城区,地票落地使用规模区位基尼系数由0.9734下降至0.7557。地票落地使用重心集中分布在主城区,但向东北迁移了35km。主城区地票落地使用极核功能正在弱化,主城外围区域正在形成新的地票流入极核。渝东北、渝东南地区也由单一的地票产出极核发展为以产出为主、兼具购买功能的复合型区域。渝东北、渝东南分别占地票复垦生产总量的48.24%、22.79%。地票复垦生产热点区域在渝东北、渝东南地区高频次出现,而渝西地区则呈现间断性、爆发式产出现象。地票落地使用和区域城镇人口流入空间趋势一致。但近年差异化的落地政策鼓励了经济欠发达地区积极使用地票,造成了地票流入与城镇人口流入错位。(5)基层执行者造成了地票交易政策设计意图和执行效果之间的偏差,降低了复垦农户满意度。采用复垦农户投诉建议,运用扎根理论质性分析范式,采用开放性编码、主轴编码、选择性编码三级编码模式,逐级概念化、范畴化、理论化农民感知视角下地票执行效果发现:大多数农户更加关注地票交易中一次性直接收入的短期效应。农户对地票政策的认知程度、市场期望形成了农户对市场满意程度的评价标准,是农户满意度形成的前提;参与过程中工程进度、分配标准、面积认定等事关农户收入额和收入实现时效的关键因素,是形成农户满意度的核心因素;基层政府的执行程序偏差会激化满意度感受;有效的意见反馈渠道起到调节作用,而对农户意见的反馈态度差、时效长等会激化农户不满意的情绪。(6)现有地票交易制度风险源通过干扰、约束、扩散、侵害等胁迫作用于城乡融合发展各子目标系统,要结合城乡融合发展的目标需求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综合文献观点、调查专家意见,采用序值分析法,再识别城乡融合发展目标导向下的地票交易风险点。将现有研究中体现的地票交易中47个基础风险点映射到城乡融合发展的目标体系之中,可归识为5个风险因素。其影响排序为:腾退空间数量及质量失序>交易程序有失公正>落地区域超额使用地票失控>农民当前和长久利益受损>地票价格有失公平。以往研究中认为的地票交易价格调控风险已经得以控制,农民权益保障风险问题也有所缓解。复垦生产耕地数量和质量问题、使用区和生产区资源配置失衡问题依然值得高度重视。为有效应对以上风险,需要从地票交易制度再设计、对政府行为进行约束和责任进行强化、对土地权利人参与交易能力进行再提升,综合考虑效率提升、损失降低和成本控制,强化风险防控措施。综上,地票交易制度以市场化机制激活城乡之间人口、土地、资金要素的远程耦合作用,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渠道。重庆市城乡关系正在发生重要转型,地票交易政策发展完善要和城乡关系的展变趋势相一致。从城乡融合发展的目标要求检视地票交易政策运行的综合效果,发现在制度建设、资源配置和收益共享等方面,地票交易制度都还有有待完善之处。未来地票交易制度发展,既有来自制度环境改变、发展水平提升和乡村发展动力增强等机遇,也面临着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转型等挑战。需要从地票交易制度再设计、对政府行为进行约束和责任进行强化、对土地权利人参与交易能力进行再提升,综合考虑效率降低、损失降低和成本控制,进行防控措施强化。
苏岚岚[8](2019)在《金融素养、农地产权交易与农民创业决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众创业”战略深入推进背景下,农民创业提档升级事关农村创业型经济转型发展、产业融合加深和乡村振兴加快推进的全局。从农民创业基本决策、劳动力配置决策和资产配置决策三个层面深化农民创业决策内容的系统研究,有助于从整体上提升农民创业质量。当前在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经济体系中,农民内在人力资本中的金融素养对理性创业决策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同时,作为现阶段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方面,以农地经营权流转和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为主要表征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有效提高了农地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了农地规模经营,为农民创业决策优化提供重要外部驱动力量。农地产权制度和农地金融制度不断发展完善背景下,农民农地产权交易行为从依赖关系情感逐步转向依赖经济理性,从非市场化转向市场化,对农民金融素养提出较高要求。鉴于金融素养提升和农地产权交易参与分别从个体内在能力改善、外在资源约束缓解两个方面促进农民创业实施和创业决策优化,且金融素养在农民农地产权交易参与中发挥重要引致作用,本文遵循“金融素养—要素流动—农村要素市场整合发育—农民创业决策持续优化”的理论逻辑,探索性地将金融素养、农地产权交易与农民创业决策纳入同一研究框架,以期深入探究金融素养、农地产权交易共同驱动下的农民创业决策优化机制。本文依据计划行为理论、产权经济学理论、创业理论、信贷配给理论等探索性地构建了要素流动视角下金融素养、农地产权交易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理论逻辑框架;采用陕西、宁夏、山东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1947份农户调查数据,测度了农民金融素养水平,分析了农民农地产权交易参与和创业决策现状,并进行区域差异性比较;运用IV-Probit、IV-Poisson、IV-Tobit等模型实证检验了金融素养对农民创业基本决策、创业劳动力配置决策、创业资产配置决策的影响及其差异性;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工具变量法计量分析了以农地流转和农地抵押融资交易表征的农地产权交易对农民创业基本决策、创业劳动力配置决策、创业资产配置决策的影响效应;运用中介效应模型和Bootstrap法分别实证探究了农地流转对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农地抵押融资交易的中介效应,农地流转和农地抵押融资交易对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基本决策、创业劳动力配置决策、创业资产配置决策的中介效应以及农地产权交易的链式中介效应;并据此提出立足宏微观层面提高农民金融素养综合水平、协调推进农地经营权流转与抵押融资改革、完善农民金融素养与农村要素市场整合发育的关联机制设计及配套制度建设、改进农民创业支持政策设计等政策措施,以期持续提高农民创业发生率、优化创业资源配置决策,助力农民长效增收。本文研究主要结论如下:(1)农村金融教育体系发展滞后导致农民金融素养的平均水平偏低,且个体间、区域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农民农地流转交易参与度持续提高但市场化程度较低,农地抵押融资交易成为有投资资金需求农民的重要融资选择,但参与比例不高且获贷额度有限。农民创业发生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且存在明显的区域和行业差异,创业雇佣劳动力尤其是短期雇佣行为发生率较高,但雇佣规模和生产环节外包发生率整体偏低;创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所占比重较大,但保险参与和预防性储蓄方面的风险防范水平较低。农民创业劳动力配置和资产配置决策亦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差异。(2)金融素养对农民创业基本决策、劳动力配置决策、资产配置决策均产生不同程度的显着影响。无论农民实施农业、非农抑或多行业创业,金融素养均发挥显着的积极作用,且金融素养对农民非农创业的影响大于其对农业创业和多行业创业的影响。此外,金融素养对创业农民长短期雇佣劳动力决策和生产环节外包决策均产生显着的正向影响,且对创业农民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年存货资产投资、创业预防性储蓄、周转资金持有量、保险购买决策均产生显着正向影响。(3)农地流转和抵押融资交易对农民创业基本决策、劳动力配置决策、资产配置决策产生差异化的影响。(1)农地转入及其规模均显着促进农民创业尤其是农业创业决策,增加长短期雇佣和生产环节外包的概率;农地转入参与显着增加了农民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预防性储蓄量及保险参与,且农地转入规模越大,创业农民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年存货资产投资及周转现金持有量越多,保险参与概率越高。(2)农地转出及其规模显着减少农民农业创业概率但增加农民非农创业概率;农地转出交易显着减少了创业农民短期雇佣概率和雇佣数量以及保险参与概率。创业决策视角下农地经营权流转政策执行效果与政策预期基本一致,且该政策实施对农民福利产生溢出效应。(3)农地抵押融资参与及获批金额均显着促进农民创业尤其是农业创业。农民创业决策视角下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政策执行效果与政策预期基本一致。有无参与农地抵押贷款仅显着促进创业农民生产环节外包和年存货资产投资,但农地抵押贷款金额显着促进创业农民长短期雇佣和生产环节外包决策,且对年存货资产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周转现金持有量以及保险参与均产生积极作用。(4)金融素养显着正向影响以农地流转交易和农地抵押融资交易表征的农民农地产权交易参与率和参与程度,且农地转入交易在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农地抵押融资的关系中发挥部分中介作用,而农地转出交易不具有中介作用。(5)农地流转和抵押融资交易在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关系中发挥差异化的中介作用。(1)农地转入规模在金融素养与创业尤其是农业创业之间、金融素养与农民长短期雇佣决策之间发挥部分中介作用,但在金融素养与农民生产环节外包决策之间不存在中介效应。农地转入规模在金融素养影响农民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年存货资产投资、周转现金持有量及保险购买的关系中发挥中介作用,但在金融素养与农民预防性储蓄之间不存在中介效应。农地转出规模在金融素养与创业尤其是非农创业之间发挥中介作用,但在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劳动力配置和资产配置决策的关系中亦不具有中介作用。(2)农地抵押贷款金额在金融素养与创业、农业创业之间发挥正向中介作用,在金融素养影响农民短期雇佣、长期雇佣、生产环节外包的关系中均发挥部分中介作用,且在金融素养影响农民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年存货资产投资、周转现金持有量及保险购买的关系中发挥中介作用。(6)农地流转交易和农地抵押融资交易在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基本决策的关系中具有链式中介作用,但在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劳动力配置和资产配置决策关系中不具有链式中介作用。
李海霞[9](2019)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认为“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由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正式审议通过,“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正式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但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将政策指导落实到了法律层面,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下一步还需要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从理论定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维度对“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思路,内容包括“三权分置”的基本法理、“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三权分置”的程序法建构。“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具有法理依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而是创设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仍然是物权法中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用益物权。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不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性质,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才能满足其再转让和抵押融资的功能定位,贯彻“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我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包括:第一、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效率与公平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应当在实现公平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农地制度改革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第三、守住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农地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不具有可行性;坚持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稳定承包关系为关键环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探索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贯彻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深刻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稳妥地推进农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实体法构建主要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监督权、承包地收回权、转让承包地同意权;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等。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承包权、监督权、获得补偿权、流转权、有偿退出权等;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地力,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承包期届满不再续期应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等。土地经营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和获得补偿权;土地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三权分置”的程序法构建。为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变更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程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通过登记,赋予土地经营权公示公信效力,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
刘芮[10](2019)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于农民而言,享有一项具有真正“财产属性”的农地权利,是一直以来的愿望。民间对于开放农地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都在中央立法以及相关政策中及时予以反映。自2014年中央正式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以来,法学界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立法政策,从权利的法理定位、权利的静态构造、权利的动态构造三大维度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对于落实“三权分置”模式的改革,推进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问题展开,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通过论述土地经营权概念的原则、对象、关键与核心,分解土地经营权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农村土地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目的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可以从权利的私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分别展开分析。就私权性质而言,建构私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领域里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最关键举措,为解决我国农地利用效率低下提供方案,为清晰化国家与集体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提供依据;就物权性质而言,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受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完整性。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发挥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应对农业生产主体弃耕抛荒的困境、有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项制度功能。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包括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就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而言,以用益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定名、定位、定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一般法律概念的角度、民事主体意义的角度、物权主体意义的角度分层次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问题,并探讨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以及系统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认为包括承包农户在内的、所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均可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权利行使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构成的一般要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土地经营权客体界定的启示,从客体的定性、定量方面,提出并论证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即集体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第四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就承包型土地经营权而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大体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权能,有关主体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转为转让型土地经营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互换权、入股权、补偿请求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弃耕抛荒等义务。就转让型土地经营权而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直接占有农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性、用途限制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处分(权利处分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上物所有权、依约使用土地的权利、流转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续期请求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义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保持与优化地力。同时,从物权法理论、民法平等性价值以及法律公平理念入手,认为在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且该负担有可能减损承包农户之既有权利时,才需要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做法。第五部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依据物权法理论,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设立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出发,并以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两种类型。其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此种“二分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法构造的设计具有核心意义,能够使土地经营权制度真正承载中央提出的“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标。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规则有所区别: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可采形式主义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发生对外转让其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型土地经营权随之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应采实质主义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该合同成立后,需进行登记才可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第六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抵押、入股、出租、赠与和继承。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意思要件两方面,生效要件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效缓解权利人融资困难等资本层面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必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最重要的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是,入股的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入股风险防范措施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方式,应当从五层涵义上分析理解此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赠与在现行法上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未来立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公证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赠与合同纳入要式合同范畴。土地经营权继承属于权利继承,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成为继承权客体的正当性基础。第七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土地经营权内容变更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典型内容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包括“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增加”和“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减少”两种情形。前者指的是“原土地范围内的客体增加”,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者包含“农村土地的部分灭失”和“农村土地的分割”两类情形。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土地经营权终止的原因有:权利期限届满、违反法定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土地被征收、权利人死亡后不发生继承、土地灭失等。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是:承包农户或集体组织产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注销登记义务、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物取回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二、农村土地制度:内涵界定与特征解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村土地制度:内涵界定与特征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及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主要研究内容方法和研究技术路线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产权制度 |
2.1.2 林权制度 |
2.1.3 制度绩效 |
2.1.4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 |
2.2 理论基础 |
2.2.1 制度变迁理论 |
2.2.2 产权理论 |
2.2.3 规模经济理论 |
2.2.4 内生增长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我国林权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
3.1 林权制度发展历程 |
3.1.1 萌芽时期的林权制度(1949年-1978年) |
3.1.2 探索时期的林权制度(1979年-2000年) |
3.1.3 完善时期的林权制度(2001年-至今) |
3.2 林权制度发展历程特征及动因分析 |
3.2.1 林权制度发展历程特征 |
3.2.2 林权制度发展历程动因 |
3.3 林权制度现状 |
3.3.1 林权制度目标 |
3.3.2 林权制度设计 |
3.3.3 林权制度实施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 |
4.1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1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选取依据 |
4.1.2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选取原则 |
4.1.3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
4.2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数据来源 |
4.3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过程 |
4.3.1 熵权法评价过程 |
4.3.2 灰色关联分析法评价过程 |
4.4 评价结果分析 |
4.4.1 总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分析 |
4.4.2 各维度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影响因素分析 |
5.1 影响因素的选取 |
5.2 影响因素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关系解析 |
5.2.1 林权清晰度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关系解析 |
5.2.2 林业生产要素投入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关系解析 |
5.2.3 区域发展环境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关系解析 |
5.3 本章小结 |
6 我国林权清晰度对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6.1 指标选取 |
6.2 分析方法的选取及数据来源 |
6.3 评价过程 |
6.4 结果分析 |
6.4.1 林权清晰度对总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6.4.2 林权清晰度对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6.4.3 林权清晰度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6.5 本章小结 |
7 我国林业生产要素投入对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7.1 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 |
7.2 分析方法选取 |
7.2.1 相关性分析方法的选取 |
7.2.2 有效性分析方法的选取 |
7.3 结果分析 |
7.3.1 林业生产要素投入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相关性结果分析 |
7.3.2 林业生产要素投入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有效性结果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8 我国区域发展环境对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8.1 林权制度省份区域发展环境评价 |
8.1.1 评价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 |
8.1.2 分析方法选取 |
8.1.3 分析过程 |
8.2 结果分析 |
8.2.1 区域发展环境对总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8.2.2 区域发展环境对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8.2.3 区域发展环境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8.3 本章小结 |
9 提升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对策建议 |
9.1 提高林权清晰度 |
9.1.1 消除承包权经营权界定障碍 |
9.1.2 优化林权确权赋权环节 |
9.1.3 深化采伐许可制度调整 |
9.1.4 厘清林权主体关系 |
9.2 完善林业生产要素投入 |
9.2.1 维持林权制度实施资金供给 |
9.2.2 纠正劳动力投入偏差 |
9.2.3 持续强化技术投入 |
9.3 优化区域发展环境 |
9.3.1 保持市场经济运行顺畅 |
9.3.2 推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9.3.3 健全法治环境 |
9.4 本章小结 |
10 结论与展望 |
10.1 结论 |
10.2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0.3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家庭农场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工具选择与组合性设计 ——山东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述 |
1.2.1 关于家庭农场发展的金融支持限制因素研究 |
1.2.2 关于家庭农场发展的金融支持工具适用性研究 |
1.2.3 关于家庭农场发展的金融支持工具效果研究 |
1.2.4 关于家庭农场发展的金融支持制度政策研究 |
1.2.5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对象与数据获取 |
1.4.1 研究对象 |
1.4.2 数据获取 |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2 家庭农场发展的金融支持理论研究 |
2.1 概念界定 |
2.1.1 家庭农场 |
2.1.2 金融支持 |
2.1.3 金融工具 |
2.2 理论借鉴 |
2.2.1 生产效率理论 |
2.2.2 产业组织理论 |
2.2.3 交易费用理论 |
2.2.4 农业金融支持理论 |
2.3 家庭农场发展的金融支持工具选择依据及其作用原理 |
2.3.1 家庭农场发展的金融支持工具选择依据 |
2.3.2 农业信贷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作用原理 |
2.3.3 农业保险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作用原理 |
2.3.4 抵押担保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作用原理 |
2.4 家庭农场发展的金融工具支持理论机制与分析框架 |
2.4.1 家庭农场发展的农业信贷支持理论机制分析 |
2.4.2 家庭农场发展的农业保险支持理论机制分析 |
2.4.3 家庭农场发展的抵押担保支持理论机制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3 家庭农场发展的金融供需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山东家庭农场发展的金融供需调查方案 |
3.1.1 调查目的与调查对象 |
3.1.2 调查方法与调查内容 |
3.1.3 有效样本分析 |
3.2 山东家庭农场金融需求与金融资源获取分析 |
3.2.1 山东家庭农场资产状况与经营效果分析 |
3.2.2 山东家庭农场投入要素与投资绩效分析 |
3.2.3 山东家庭农场金融需求与金融资源获取分析 |
3.3 山东金融机构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现状分析 |
3.3.1 山东商业银行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现状分析 |
3.3.2 山东农业保险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现状分析 |
3.3.3 山东担保公司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现状分析 |
3.4 家庭农场发展的融资约束与经营困境分析 |
3.4.1 资金规模较小导致生产要素匮乏 |
3.4.2 金融政策缺位造成资金融通困难 |
3.4.3 缺乏有效抵押品使得投融资不畅 |
3.4.4 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引致经营风险 |
3.4.5 风险补贴不足致使经营效果欠佳 |
3.5 本章小结 |
4 家庭农场发展的农业信贷支持实证研究 |
4.1 实证模型设计与变量选取说明 |
4.1.1 实证模型设计 |
4.1.2 变量选取说明 |
4.1.3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4.2 研究方法选择与指标选取特色 |
4.2.1 研究方法选择 |
4.2.2 指标选取特色 |
4.3 山东省家庭农场发展的农业信贷支持实证结果与解析 |
4.3.1 山东省家庭农场发展的农业信贷支持实证结果与解析 |
4.3.2 山东省家庭农场发展的农业信贷支持效应稳健性检验 |
4.4 本章小结 |
5 家庭农场发展的农业保险支持实证研究 |
5.1 研究方法选择与实证模型设计 |
5.1.1 实证模型设计 |
5.1.2 变量选取说明 |
5.1.3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5.2 研究方法选择与指标选取特色 |
5.2.1 研究方法选择 |
5.2.2 指标选取特色 |
5.3 山东省家庭农场发展的农业保险支持实证结果与解析 |
5.3.1 山东省家庭农场发展的农业保险支持实证结果与解析 |
5.3.2 山东省家庭农场发展的农业保险支持效应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6 家庭农场发展的抵押担保支持实证研究 |
6.1 实证模型设计与变量选取说明 |
6.1.1 实证模型设计 |
6.1.2 变量选取说明 |
6.1.3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6.2 研究方法选择与指标选取特色 |
6.2.1 研究方法选择 |
6.2.2 指标选取特色 |
6.3 山东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抵押担保支持实证结果与解析 |
6.3.1 山东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抵押担保支持实证结果与解析 |
6.3.2 山东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抵押担保支持效应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7 家庭农场发展的组合性金融支持机制设计 |
7.1 组合性金融支持机制设计的理论依据 |
7.1.1 金融共生理论与组合性金融支持机制 |
7.1.2 资源整合理论与组合性金融支持机制 |
7.1.3 协同理论与组合性金融支持机制 |
7.2 家庭农场发展主要环节的金融需求分析 |
7.2.1 家庭农场投资环节的资金融通需求分析 |
7.2.2 家庭农场生产环节的风险规避需求分析 |
7.2.3 家庭农场融资环节的抵押担保需求分析 |
7.3 家庭农场发展的组合性金融支持机制设计 |
7.3.1 家庭农场发展的组合性抵押担保机制设计 |
7.3.2 家庭农场发展的组合性风险补偿机制设计 |
7.3.3 家庭农场发展的组合性金融服务机制设计 |
7.4 家庭农场发展的组合性金融支持机制可行性分析 |
7.4.1 组合性金融支持机制符合国家支农政策的基本导向 |
7.4.2 农业良好的经济环境推动组合性金融支持机制运行 |
7.4.3 新型金融产品试点为组合性金融工具提供经验支撑 |
7.5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家庭农场示范场评估调查问卷A |
附录二 :家庭农场示范场评估调查问卷B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4)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内容及背景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主要内容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及方法路线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1.2.3 技术路线 |
1.3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1.3.1 主要创新点 |
1.3.2 主要不足 |
1.4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1.4.1 理论基础 |
1.4.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4.3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4.4 研究成果比较与评述 |
第2章 宅基地所有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2.1 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与权能 |
2.1.1 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
2.1.2 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界定 |
2.2 宅基地所有权的实现路径 |
2.2.1 分配建房指标 |
2.2.2 收取相关费用 |
2.2.3 村庄规划与建设管制 |
2.3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实证研究 |
2.3.1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 |
2.3.2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模型:AHP |
2.3.3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效率评价 |
2.3.4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的再思考 |
第3章 宅基地资格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3.1 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与权能界定 |
3.1.1 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集体成员权 |
3.1.2 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界定 |
3.2 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 |
3.2.1 宅基地特征的辩证解析 |
3.2.2 农户取得宅基地的条件与程序 |
3.2.3 现行农户宅基地取得制度的缺陷 |
3.2.4 完善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实现机制 |
3.3 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价值实证研究 |
3.3.1 土地等级与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3.3.2 作为生活资料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3.3.3 转变为生产资料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第4章 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4.1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与分置 |
4.1.1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界定 |
4.1.2 宅基地使用权的分置 |
4.2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与抵押担保 |
4.2.1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 |
4.2.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
4.3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与保障机制 |
4.3.1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政策 |
4.3.2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 |
4.3.3 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实证研究 |
第5章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件2 |
附录3 |
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家庭农场发展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及不足 |
2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概述 |
2.1 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理论 |
2.1.1 农业合作的理论来源 |
2.1.2 农业合作的必然性 |
2.1.3 农业合作的原则方法 |
2.1.4 农业合作的最终定位 |
2.2 列宁农业合作理论 |
2.2.1 农业合作的必然性 |
2.2.2 农业合作社的性质 |
2.2.3 农业合作的重要原则 |
2.2.4 农业合作的必要条件 |
2.2.5 农业合作的作用与意义 |
2.3 毛泽东农业合作理论 |
2.3.1 农业合作社的形式与性质 |
2.3.2 农业合作的地位 |
2.3.3 农业合作的重要原则 |
2.3.4 农业合作对“三农”的重要作用 |
2.4 邓小平农业合作理论 |
2.4.1 农业合作理论的提出背景 |
2.4.2 农业合作理论的内容及内在逻辑 |
2.5 江泽民农业合作理论 |
2.5.1 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 |
2.5.2 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
2.5.3 农业联合与合作的多种形式 |
2.6 胡锦涛农业合作理论 |
2.6.1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要性 |
2.6.2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方式 |
2.7 习近平农业合作理论 |
2.7.1 “农民股份合作”的内涵、原则、作用 |
2.7.2 “三位一体”的内涵、地位、作用 |
3 我国家庭农场的内涵、类型、特征、发展历程 |
3.1 家庭农场的内涵界定 |
3.2 家庭农场的类型 |
3.3 家庭农场的特征 |
3.4 家庭农场的发展历程 |
4 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必要性 |
4.1 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
4.1.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生产力矛盾凸显 |
4.1.2 家庭农场在发展农业生产水平上具有比较优势 |
4.2 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理想载体 |
4.2.1 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内涵及要求 |
4.2.2 家庭农场符合要求的具体表现 |
4.3 农业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 |
4.3.1 根据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分析 |
4.3.2 根据西方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分析 |
5 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
5.1 土地流转不畅 |
5.2 融资困境突出 |
5.3 品牌影响力缺乏 |
5.4 家庭农场劳动力素质偏低 |
5.5 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
6 解决家庭农场发展问题的路径——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视角 |
6.1 推行农民土地股份合作,实现土地流转顺畅 |
6.1.1 依托土地股份合作社,改变土地流转方式 |
6.1.2 落实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土地流转的顺畅与稳定 |
6.1.3 加强土地股份合作的组织建设,完善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 |
6.2 尝试互助合作式的融资,开拓融资路径 |
6.2.1 实行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的互助合作式融资 |
6.2.2 形成以龙头企业做担保的互助合作式融资 |
6.2.3 尝试构建家庭农场互助合作金融组织 |
6.3 合作打造农场品牌,提升品牌影响力 |
6.3.1 明确品牌建设的指向,树立品牌建设的意识 |
6.3.2 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联合建设品牌,多主体协同参与 |
6.4 机构合作与示范引领并举,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
6.4.1 利用合作组织、专业机构的平台综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
6.4.2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典型,示范引领农民的整体提升 |
6.5 整合社会服务力量,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
6.5.1 加强各类服务组织内部的组织化和外部的一体化 |
6.5.2 构建线上线下综合服务中心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对象与范围 |
(二) 研究路径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概念阐释 |
(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范畴要素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整全性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构建完善体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利益表达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凸显利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完善进路 |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保障性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存在的问题_ |
(三)增强保障力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完善进路 |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可操作性不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细化操作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7)城乡融合发展下重庆地票交易政策解构及实施效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文献综述 |
1.1 城乡融合发展研究 |
1.2 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与城乡融合发展研究 |
1.3 欠发达地区典型代表:重庆地票交易研究 |
1.4 研究述评 |
第2章 绪论 |
2.1 选题背景 |
2.2 研究意义 |
2.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2.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2.5 研究区域与数据 |
第3章 理论机制:地票交易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联动机理 |
3.1 城乡融合发展内涵及目标 |
3.2 地票交易原理、流程及规则 |
3.3 地票交易的理论含义 |
3.4 地票交易与城乡融合发展联动机理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现实基础:重庆市人地乡城流动时序特征及空间效应 |
4.1 城乡人地要素流动时序特性 |
4.2 城乡人地要素流动的空间效应 |
4.3 城乡人地要素流动空间效应尺度差异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政策内容解构:地票交易政策特征分析 |
5.1 政策文本选取及分析方法 |
5.2 地票交易政策内容三维解析 |
5.3 地票交易政策阶段性特征及演进逻辑 |
5.4 比较分析视角下地票交易政策特点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资源配置效果:地票交易规模时空特性及其与人口流动耦合态势 |
6.1 诊断思路及方法 |
6.2 地票市场成交规模、购买主体及价格变化 |
6.3 地票交易量时空特性 |
6.4 人口流与土地流空间耦合态势 |
6.5 价值显化视角下资源配置空间差异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收益共享效果:基于扎根理论的收益共享政策执行断裂带 |
7.1 分析思路与方法 |
7.2 地票交易促进农民收益共享的理论机理 |
7.3 基于扎根理论的农户共享收益政策执行断裂带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风险审视与应对:城乡融合发展下地票交易制度再思考 |
8.1 已有地票交易风险识别局限性 |
8.2 城乡融合发展目标导向下地票交易风险评估 |
8.3 城乡融合发展目标导向下地票交易风险应对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创新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的论文及参与的课题 |
(8)金融素养、农地产权交易与农民创业决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农民创业决策内涵及影响因素研究 |
1.3.2 金融素养内涵及其对农民创业决策的影响研究 |
1.3.3 农地产权交易范畴及其对农民创业决策的影响研究 |
1.3.4 金融素养对农民金融行为的影响研究 |
1.3.5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数据来源 |
1.6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金融素养 |
2.1.2 农地产权交易 |
2.1.3 农民创业决策 |
2.2 相关理论 |
2.2.1 创业理论 |
2.2.2 计划行为理论 |
2.2.3 产权经济学理论 |
2.2.4 有限理性决策理论 |
2.2.5 信贷配给理论 |
2.2.6 雇佣关系理论 |
2.2.7 家庭资产配置理论 |
第三章 金融素养、农地产权交易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机理分析 |
3.1 农民创业决策的理论模型阐释 |
3.1.1 基于职业选择和流动性约束模型的农民创业选择决定 |
3.1.2 基于多目标决策模型的农民创业决策优化 |
3.2 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理论分析 |
3.2.1 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基本决策的理论分析 |
3.2.2 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劳动力雇佣决策的理论分析 |
3.2.3 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资产配置决策的理论分析 |
3.3 农地产权交易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理论分析 |
3.3.1 农地流转交易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理论分析 |
3.3.2 农地抵押融资交易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理论分析 |
3.4 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农地产权交易的理论分析 |
3.4.1 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农地流转交易的理论分析 |
3.4.2 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农地抵押融资交易的理论分析 |
3.5 农地流转交易影响农民农地抵押融资的理论分析 |
3.6 金融素养、农地产权交易与农民创业决策的关联系统构建 |
3.6.1 农民金融素养与农村要素市场“地动—人动”的关联机理 |
3.6.2 农民金融素养与农村要素市场“钱动—人动”的关联机理 |
3.6.3 农民金融素养与农村要素市场“地动—钱动”的关联机理 |
3.6.4 农地产权交易中介作用下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理论逻辑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民金融素养、农地产权交易与创业决策的现状分析 |
4.1 我国农村金融教育、农地产权制度与创业支持政策发展脉络 |
4.1.1 农村金融教育相关政策与农民金融素养现状 |
4.1.2 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与农民农地产权交易现状 |
4.1.3 创业扶持政策演变与农民创业现状 |
4.2 农民金融素养水平测度与特征分析 |
4.2.1 农民金融素养测度指标体系构建及验证 |
4.2.2 农民金融素养水平的特征分析 |
4.3 农民农地产权交易特征分析 |
4.3.1 农民农地流转交易的特征分析 |
4.3.2 农民农地抵押融资交易的特征分析 |
4.4 农民创业决策特征分析 |
4.4.1 农民创业基本决策的特征分析 |
4.4.2 农民创业劳动力配置决策的特征分析 |
4.4.3 农民创业资产配置决策的特征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实证分析 |
5.1 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研究假说 |
5.1.1 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基本决策的研究假说 |
5.1.2 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劳动力配置决策的研究假说 |
5.1.3 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资产配置决策的研究假说 |
5.2 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基本决策的实证分析 |
5.2.1 变量选取与描述性统计 |
5.2.2 计量模型构建 |
5.2.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3 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劳动力配置决策的实证分析 |
5.3.1 变量选取与描述性统计 |
5.3.2 计量模型设定 |
5.3.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4 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资产配置决策的实证分析 |
5.4.1 变量选取与描述性统计 |
5.4.2 计量模型设定 |
5.4.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5 稳健性检验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农地产权交易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实证分析 |
6.1 农地产权交易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研究假说 |
6.1.1 农地流转交易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研究假说 |
6.1.2 农地抵押融资交易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研究假说 |
6.1.3 农民创业决策视角下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效果检验的研究假说 |
6.2 农地流转交易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实证分析 |
6.2.1 研究设计 |
6.2.2 共同支撑域与平衡性检验 |
6.2.3 农地流转交易影响农民创业基本决策的实证分析 |
6.2.4 农地流转交易影响农民创业劳动力配置决策的实证分析 |
6.2.5 农地流转交易影响农民创业资产配置决策的实证分析 |
6.2.6 稳健性检验 |
6.3 农地抵押融资交易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实证分析 |
6.3.1 研究设计 |
6.3.2 共同支撑域与平衡性检验 |
6.3.3 农地抵押融资交易影响农民创业基本决策的实证分析 |
6.3.4 农地抵押融资交易影响农民创业劳动力配置决策的实证分析 |
6.3.5 农地抵押融资交易影响农民创业资产配置决策的实证分析 |
6.3.6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农地产权交易中介作用下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实证分析 |
7.1 农地产权交易中介作用下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研究假说 |
7.1.1 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农地产权交易的研究假说 |
7.1.2 农地流转交易中介作用的研究假说 |
7.1.3 农地抵押融资交易中介作用的研究假说 |
7.1.4 农地产权交易链式中介作用的研究假说 |
7.2 农地产权交易中介作用下金融素养影响农民创业决策的实证检验 |
7.2.1 金融素养、农地流转与农地抵押融资交易的关系检验 |
7.2.2 农地流转交易的中介作用检验 |
7.2.3 农地抵押融资交易的中介作用检验 |
7.2.4 农地产权交易的链式中介作用检验 |
7.3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2.1 基于农民内在金融素养提升的创业决策优化策略 |
8.2.2 基于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推动的农民创业决策优化路径 |
8.2.3 基于金融素养与农地产权交易协同驱动的农民创业决策优化机制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路径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三权分置”界说 |
第一节 从“二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
一、“二权分置”的局限性 |
二、“三权分置”的提出与立法确定 |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法律界定 |
一、“三权分置”的含义与制度价值 |
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
三、“三权分置”与“一田二主”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法律内涵与法律属性 |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二、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 |
一、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 |
二、“效率”与“公平”的现世冲突 |
三、“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
第二节 自愿原则 |
一、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体现 |
二、贯彻自愿原则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 |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
二、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
三、坚持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第四节 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 |
一、坚持循序渐进 |
二、坚持因地制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发包人主体界定 |
第二节 发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发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承包地收回权 |
四、转让承包同意权 |
第三节 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 |
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
三、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承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承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获得补偿权 |
四、流转权 |
五、有偿退出权 |
第二节 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营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经营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占有使用权 |
二、自主经营权 |
三、收益权 |
四、流转权 |
五、获得补偿权 |
第二节 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三权分置”程序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与行使 |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 |
第二节 土地承包权设立与流转 |
一、土地承包权设立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 |
三、土地承包权退出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取得与再流转 |
一、土地经营权取得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界定概说 |
二、界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
三、土地经营权之“土地”——农村土地 |
四、土地经营权之“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
五、土地经营权之“权”——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的私权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
三、土地经营权为独立用益物权 |
四、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二、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 |
一、一般法律概念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二、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三、物权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价值目标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之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型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构造的正当性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 |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及其研究价值 |
一、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 |
二、土地经营权客体立法研究的价值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处理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限缩 |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主要适用场景 |
三、土地经营权与现行农地权利互不冲突 |
第三节 以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之辨析 |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 |
二、土地经营权不应被视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例外 |
三、土地经营权与地上权的不可比性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悖反性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一、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 |
三、客体定性:不动产之农村土地 |
四、客体定量:农业经营型土地资源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法构造 |
第一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全面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法理检视 |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
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
第二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困境 |
二、集体组织中无地农民的发展权 |
三、“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出路 |
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
第三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可采形式主义登记规则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实质主义登记规则 |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时间节点及风险负担规则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转让 |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出让的关系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与特征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类型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实效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
二、土地经营权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 |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债权性法律关系范畴 |
二、土地经营权出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
三、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行使方式上的意义 |
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出租 |
五、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具体类型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的赠与、继承 |
一、土地经营权赠与 |
二、土地经营权继承 |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变更 |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变更 |
三、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 |
四、土地经营权其他事项变更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一、土地经营权终止的事由 |
二、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
结论与创新 |
一、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农村土地制度:内涵界定与特征解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及影响因素研究[D]. 王佳. 东北农业大学, 2020(07)
- [2]“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家庭农场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工具选择与组合性设计 ——山东省为例[D]. 王晓丽. 山东农业大学, 2020(08)
- [4]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D]. 杨砚池.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5]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家庭农场发展路径研究[D]. 张伟.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8)
- [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D]. 薛思宇. 西南大学, 2020(01)
- [7]城乡融合发展下重庆地票交易政策解构及实施效果研究[D]. 刘燕. 西南大学, 2020
- [8]金融素养、农地产权交易与农民创业决策研究[D]. 苏岚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9
- [9]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D]. 李海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10]“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D]. 刘芮.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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