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会计师事务所成为第17被告谈起(论文文献综述)
王小娟[1](2021)在《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文中认为伴随上市企业财务造假事件频频爆出,注册会计师被广大投资者屡次推上被告席,引发了学界关于注册会计师对非合同相对人的角色定位的思考。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体现着经济学与法学的双重属性,蕴藏着双重风险。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完善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法律制度,在加大第三人权益保护力度的同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良性发展,消除影响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的内在隐患。本文除去绪论与结语,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相关概念入手,明确本文采用“已知第三人”的标准,尤其关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应定义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违法行为、注册会计师有过错、第三人遭受了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相关法律体系已初具雏形。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例如,法律法规的相互冲突严重阻碍了司法实践,会计师事务所无形之中成为注册会计师的避风港,中介机构及人员未能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追责方式的选择上具有偏向性。第三部分:考察了美国证券市场中较为典型的制度惯例,重点关注我国现行制度中尚未明确的地方。美国可在司法实践中灵活选择第三人的标准、损失计算方法。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与民事责任形态在我国的适用有待商榷,必须谨慎对待。第四部分:构建了一套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不仅要理顺法律规定,完善相关制度,使注册会计师承担侵权责任真正落地,而且要保障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地位,创新监管机制,更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王茜[2](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多数人侵权责任认定细化,其中包含了发行人、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定情形。然而在法定情形下,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适用该共同侵权责任却存在着认定规则不明的困境。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时,客观要件上行为不明、因果关系解释乏力,损害结果认定需更新规则以及主观要件上过错认定标准混淆。因此本文着眼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以期能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本文共导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由四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通过对上海大智慧案件的介绍引出问题,通过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的阐释确立逻辑前提,有效区分共同侵权责任和多数人侵权责任。其后将撰写的重点放置于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的梳理和检讨,通过梳理发现《若干规定》虽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予以明确,但责任认定要件不明确。因此该章也从理论和实际意义阐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确有必要,理论上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明确能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实践中确定的责任认定要件能够防止连带责任的肆意扩张。第二章开始细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的各要件具体认定规则,首先第二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在多主体侵权行为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重大性”标准的修改也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产生影响。在《若干规定》和后续司法补充中逐渐明晰了其出具不实报告的行为为主要的侵权行为,同时根据对共同侵权制度的考察,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和教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际上也应当被纳入共同侵权行为之中。第三章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主观要件进行的考察,首先对理论中一直混淆的机构责任和专家责任进行厘清,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为责任主体而非注册会计师,其次,对主观过错认定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进行分析和解释,包括《证券法》的概括性勤勉尽责义务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明知”和“视为明知”的执业准则判断。其中“明知”包括了会计师事务所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恶意串通和默示合作的情形。较难以认定是“视为明知”语境下对执业准则的理解,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侵权责任中以职业谨慎为主观过错认定标准,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是以执业准则为认定依据,二者在认定上容易出现混淆,建议采用专家鉴证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观过错进行判断。第四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九民纪要》摒弃“镜像规则”的局限,对虚假陈述揭露日进一步明确为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即可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在实际损失认定上,建议吸纳国外的经验,确定更为合理的损失认定期限。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坚持“欺诈市场理论”对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基础之上,利用共同侵权一般理论中对单一因果关系的肯定,推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时侵权行为“一致性”。
王会蒙[3](2020)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ST国药审计失败原因分析及启示》文中指出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公众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第三方起着重要的鉴证与监督作用,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真实财务信息并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然而,不断发生的审计失败使得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降低,引发了信任危机。从银广夏、参仙源到万福生科、欣泰电气再到金亚科技、五洋建设等事件,接连发生的审计失败给资本市场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扰乱了资本市场正常秩序,降低了公众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如何客观地分析审计失败的原因,防范审计失败的发生是当前会计师事务所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从研究背景及意义入手,在查阅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审计质量影响研究、审计失败原因影响研究、审计失败对策影响研究,并对应用对策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文献回顾,提出文章的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其次,介绍与审计失败相关的概念及理论基础,其中对审计失败的认定分为“过程论”和“结果论”,本文支持“过程论”,并依次列出支持的原因。之后,分析了审计失败与经营失败、审计风险的区别与联系,并提出审计失败的特征;再次,对审计失败案件的双方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ST国药进行介绍并做案例回顾,根据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决定,理清事件中*ST国药财务舞弊的动机和手段,分析立信所在此次审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及证监会对二者的处罚情况;接着,从四方面分析立信所对*ST国药审计失败原因,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面:审计独立性不足、风险评估能力不足、质量复核制度执行不到位,审计项目组业务执行层面: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财务舞弊风险区关注不足、项目组内部沟通不到位,注册会计师个人素质层面:未保持相应职业怀疑、执业能力不足,外部监管层面:监管机构监管效率不足、惩罚力度较轻等问题;最后,根据上述原因给出四方面相对应启示,会计师事务所应强化审计独立性、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严格执行审计质量复核制度,审计项目组应加强对审计程序执行力、重点关注舞弊风险区、加强项目组内部沟通交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时刻保持职业怀疑、不断提升执业能力,外部监管机构应提高监管效率、加强惩罚力度。
江慧慧[4](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文中认为证券市场舞弊案件频发,注册会计师理应在其中扮演“经济警察”的角色,但由于法律责任体系不成熟,风险成本过低,不仅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成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帮凶”。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的条件十分严格,普遍以行政处罚追究侵权人责任,鲜少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和刑事责任侧重惩罚,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补偿,因此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至关重要。本文对国内外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理论分为两部分进行梳理比较,第一部分为包括责任主体、客观标准、方式、范围和原因在内的虚假陈述概念描述及其民事责任的定义、性质和发展的展开;第二部分为四个构成要件、民事赔偿的计量分摊和诉讼程序规定的介绍。接着通过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讼网2010-2018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判决书和2010-2019年中国证监会网中行政处罚公告的数据统计结果概括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协调与配套不够,对归责原则、过错认定等重要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对第三人范围规范不明且归责原则单一,无法适应审计程序多样性要求及不同过错程度归责;因果关系绝对化,证券市场现状不具备照搬国外理论的条件;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投资者很难得到切实的法律支持。司法实践中,前置程序的设置使得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受到限制,不少侵权人成为“漏网之鱼”;“重所轻师”的责任承担弊大于利,容易使得注册会计师忽略本身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法律追责中“重行政轻民事”,民事责任没有得到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充分重视;保障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赔偿难以完全落实。针对现状的诸多不足,建议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借鉴改善。在立法方面:协调矛盾配套统一、弥补空缺,其重点在于明确界定第三人范围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多元归责原则;依过错程度区分因果关系判定方式,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找出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最佳方法;加强会计界和法律界的沟通,在肯定《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制定配套制度,避免案件审理陷入“有准则难用,无法律可依”的尴尬局面;建立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追偿损失的权利。在司法救济和赔偿规范方面:逐步替代取消前置程序,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以保证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的畅通;分摊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主体对虚假陈述的责任并重视个人追责;通过比较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的履约成本可知,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民事赔偿优先的追责方式是当下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最优解决方案。
李春艳[5](2019)在《虚假陈述中的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认定》文中研究表明虚假陈述案件中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关乎到最终的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要求将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依照侵权法基本原则进行划分,同时兼顾到客户公司、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之间的利益平衡。认定中介机构的责任需要考虑三个基本因素,即投资者受损的真正原因(客户公司本身的造假行为)、中介机构的执业过错以及投资者的过错。所以,责任认定的一般框架和路径是在客户公司(信息提供者)、中介机构(信息审核者)和投资者(信息使用者)三个主体之间公平地分配因客户公司虚假陈述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客户公司理所当然承担第一位责任,中介机构根据自身的过错及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投资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减轻责任。本文以勤勉尽责的认定为视角进行了深入研究,勤勉尽责决定了过错,继而影响责任认定。以往学者们多是从单个中介机构的角度来分析勤勉尽责,本文站在保荐机构、审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三者之上的宏观角度进行了总结和论证。同时,鉴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主要集中在发行上市阶段,所以本文则主要从发行上市的角度论证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本文共分四章进行论述,各章简要内容概括如下:本文第一章论述了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论述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中介机构首先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分别在保荐文件、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作出了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投资者的信赖交易,并产生了经济损失的结果。损害结果与虚假陈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投资者要证明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中介机构需要存在过错,并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本章第二节提出过错判断的标准在于是否做到了勤勉尽责,阐述勤勉尽责的内涵以及中介机构需要勤勉尽责的缘由。本文第二章从行政处罚出发,分析实践中行政机关是如何对勤勉尽责进行认定的。第一节总结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政机关认定的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一般事由,主要有“明确违规”、“过程瑕疵”和“专业意见瑕疵”,三者之间也并非相互割裂,而是相互融合、互为因果的关系。第二节总结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中介机构的抗辩和行政机关的回应,可以看出双方对勤勉尽责有着不同的理解,争议主要在于“归责于发行人的事由”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手段”,从中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站在保护投资者的立场上,在某些方面对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的标准要求不合理。本文第三章分析和学习证券法发达的美国对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思考,以经典的巴克里斯案为例,具体分析了美国法院对勤勉尽责的认定过程。第一节主要介绍了巴克里斯案的基本案情,作为被告的中介机构均提出了自己已合理调查的抗辩,法院一一进行了论证分析,对不同的行为给予了不同的认定结果。第二节分别从承销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角度详细分析了巴克里斯案的法院勤勉尽责认定过程。第三节总结美国对各大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思考,法院认为承销商的勤勉尽责没有绝对的标尺,要具体情况具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需要遵循较高标准的普遍会计准则,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标准可以从尽职调查指南和程序两个角度考量。本文第四章中提出了对勤勉尽责认定的改进意见。第一节首先宏观划分了中介机构各自的职责范围,确定好勤勉尽责的横向框架,本文提出了以专业为划分标准的建议,并由此引申出借鉴“专家信赖”抗辩。第二节提出专业审核下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概念,合理性审核相对于合规性判断的主观性更强且难度更高,所以将合理性判断合规化,勤勉尽责的认定最终就落实在了合规性判断上,这为最终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标准和参考。第三节提出理清合规性判断与勤勉尽责的关系,虽然勤勉尽责在证监会和实践中多被直接视为合规性判断,但是事实上合规和勤勉尽责并非完全等号的关系。本文重点研究了勤勉尽责低于以及等于合规性判断标准的情况。勤勉尽责低于合规性判断标准以“尽职调查涉及政府机构”和“主动揭露义务”两方面展开论述,勤勉尽责等于合规性判断标准时,对不同难易程度的合规性判断提出了不同层次的勤勉尽责要求。
王艺超[6](2019)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文中提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立法中的薄弱环节。审计报告对于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审慎、勤勉尽责。近几年,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案件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一并告上法庭,因而注册会计师不容忽视民事责任的风险。本文探讨注册会计师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而对第三方(主要是不具有契约关系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文章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问题层面,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现状,并结合案例深入剖析,发现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对策层面,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别从完善相关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提高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提出对策。本文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研究宗旨。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运用了审计学和法学知识,参考有关文献,查阅法律法规,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与梳理,回顾了注册会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发展阶段和基础概念;具体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此形成文章的研究基础。然后,本文搜集了2013-2018年的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对现状做出分析和问题总结;随后,以兴华所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中的民事纠纷为例,从兴华所虚假陈述、主观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本文在总体现状的基础上,从完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两大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李琨[7](2019)在《证券律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侵权法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国内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案件屡见不鲜,而且大多涉及财务造假行为。在这些虚假陈述案件中,证券律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当承担多大的赔偿份额值得我们探讨。根据国内学者关于虚假陈述行为的定性,结合国外对专家不实陈述行为的处理模式,本文认为应当将虚假陈述致投资者损害的行为定性为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理,证券律师只有同时满足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才需要承担起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证券虚假陈述中的加害行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种表现形式。但是,对无关紧要的信息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会招致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只有满足一定的重大性标准才可能构成证券法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我国目前同时存在“投资者决策标准”与“证券价格标准”,为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应当将“投资者决策标准”确立为唯一的重大性标准。受有损失是投资者请求民事赔偿的前提,对于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后因买卖标的证券而获利的投资者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证券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害是投资者在证券买卖中的价差损失,既包括受虚假利好消息影响买入证券的损失,也包括受利空消息影响卖出证券的损失。因果关系一直是困扰无数法学家的难题,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与特殊性,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更加难以证明。从美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美国法院在处理证券欺诈案件时一般以重大性标准或欺诈市场理论推定事实因果关系的成立,并可由虚假陈述行为人举证推翻。鉴于我国证券市场不是一个有效市场,本文建议国内法院在判断事实因果关系时以重大性标准为参考依据,凡是满足重大性标准的虚假陈述,均推定成立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法律因果关系上建议采纳直接结果理论,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存在独立异常的其他因素,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律师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的情形较为少见,一般发生于证券律师与发行人合谋造假的案例中。过失在本质上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证券律师应当达到法律行业平均水准的注意程度。对于与法律无关的业务事项,证券律师仅需尽到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本文建议以三段论的方法区分法律事项与其他事项,财务报表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事项均不符合三段论的工作模式,因此不属于与法律相关的事项。证券律师对上述事项仅需尽到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即可。在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均满足的情形下,证券律师应当承担起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共同侵权理论,证券律师在故意造假的情形中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在过失虚假陈述的情形下,由于难以满足“共同故意说”或“共同过错”说,不宜将证券律师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视为共同侵权,本文建议以按份责任追究证券律师的民事责任。在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之中,发行人应当承担起主要的赔偿责任,其次是存在过失的保荐机构,而证券律师应当承担相对较小份额的赔偿责任。
蔡晓庆[8](2019)在《我国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 ——基于2001-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安然事件”爆发,使得曾经名声显赫的“五大所”之冠安达信轰然倒塌。这也使得我们认识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未能对资本市场的快速扩张做出正确的应对。整理相关案例,我们发现绝大多数虚假披露案中,注册会计师均受到行政处罚,却较少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这是由于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导致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未能有效实施。证监会通过《证券法》的明确授权成为了证券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行政责任也随之成为了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追责形式。然而,在证监会质疑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而做出行政处罚时,注册会计师也是“满腹委屈”地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当前资本市场虚假披露现象层出不穷,证监会虽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却并未产生明显的效果,反而导致二者之间的矛盾加剧。如何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解决监管部门与注册会计师业界间在勤勉尽责标准等重要问题认定上的分歧,改善证券市场虚假披露频发的现象,是实务部门与学界研究的当务之急,也是本文拟解决的问题。首先,本文通过对注册会计师提供证券审计服务、勤勉尽责标准及法律责任有了全面理解。在理解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角色和功能时应当着重把握“合理保证”的含义。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但不同于“绝对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经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也存在错报的可能性。其次,本文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模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监管模式对于规范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引导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有着重要的作用。以英、美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均已取消原有的纯粹行业自治模式,而融入政府管制力量,确立了新型的独立管制模式。我国现目前采用双重(两部委)管制架构,却并未“收获”双倍的管制效果,相反,使得监管资源分散,注册会计师与证监会间的矛盾频发。因此,为了增强证券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有效性,我国监管模式需要改革。在现有管制体系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的缺失、证监会成为证券违法行为的监管主体使得行政责任成为了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追责形式。然后,通过对2001至2018年期间证监会针对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提供审计服务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公告的考察,笔者整理发现在2001年-2018年间,分别有57所次会计师事务所和152名注册会计师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在绝大多数案例中均是会计师事务所与相关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同时受到处罚,在少数案例中,证监会仅处罚了会计师事务所,或仅处罚注册会计师。证监会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偏轻,仅维持在中线水平,且较少采用“撤销证券业务资格”和“市场禁入”等严厉的处罚手段。此外证监会日益注重审计程序的合规性和处罚的司法化、标准化,程序瑕疵特别是函证程序已成为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的最主要原因。这能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提供一定的借鉴。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证监会对于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证监会的认定标准可归纳为三点。一是上市公司故意进行财务造假,不能当然成为注册会计师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二是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故意实施了造假行为,无论是对审计程序的造假,还是对审计结论的造假,证监会都可认定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需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对于证监会的认定标准,注册会计师则提出了相应的反对意见,主要分歧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瑕疵”审计程序是否足以认定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二是何为应有的职业关注和职业审慎标准。针对上述分歧一,笔者认为证监会若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存在“瑕疵”认定其“未勤勉尽责”,还需进一步分析“瑕疵”审计程序与“错误”的审计结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仅证明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存在瑕疵,而不进一步论证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便直接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未勤勉尽责有失偏颇。关于分歧二。关于应有的职业关注和职业审慎,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包括应有的职业关注、职业准则以及重大性标准。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可以称为“谨慎人标准”或者“应有职业关注标准”,客观标准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准则,但主客观标准都会受到“重要性标准”的影响。最后,基于前文分析,为了应对监管部门与注册会计师的“分歧”,改善证券市场虚假披露频发的现象,笔者就如何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以下针对性的建议:第一、我们需要完善证券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通过完善民事追偿机制来替代行政责任可谓是一种可取的途径。我国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提供审计服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适用的法律法规为最高院做出的两份司法解释:法释(2003)2号和法释[2007]12号。为了提高民事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广度和深度,一是应当将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条文以法规或法律的形式正式出台,从而使得民事赔偿制度能够更大程度上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二是取消这一前置性证券虚假披露案件前置程序,能够更直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第二、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方面,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可尝试借鉴英国和美国,改变现有的双部委监管模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相对独立管制架构,确保证券市场会计管制的权威性、代表性和独立性;第二提高监管机构行政责任认定的精准性,加强瑕疵程序与未勤勉尽责之间的因果关系论证;第三,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第三,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实时监控,充分应用同业互查机制。最后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自律监管。第三、在注册会计师执业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全面贯彻风险导向审计思想,强化职业审慎精神,建立健全审计和质量控制流程,减少审计瑕疵程序出现的概率。从法律责任体系、行业监管、自律监管等多角度共同改进,笔者相信这将显着地提升证券市场的审计质量与信息环境。
龙稳全[9](2019)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文中提出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联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保证发行人质量、维护投资者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但是,现实并非像田园诗般美好,近些年来,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中国等新兴国家,都曾爆出因欺诈发行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此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勤勉义务。本文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从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研究现状,并以此为基础阐述论证的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具有的现实意义。正文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阐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实质上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乃是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产生的内在诱因在于投资银行商业机会的获取和规避自身风险的需要,其建立与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相关,并在金融危机处置过程得到了完善。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是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有限政府的要求,也是用最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生产最真实完整的效应的使然,更是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原则的驱动。第二章探讨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衡量投资银行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尺度,在性质上是行为标准、普适性标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能够弥补投资银行行为规则的漏洞、明确投资银行行为边界以及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其他主体的责任。当前,主要存在“谨慎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两种判断标准。前者适用于美国,后者则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两种判断标准内涵存在较大差别,但都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得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论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应当考虑内因与外因、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并以此可分为内部与外部实现机制、激励与约束实现机制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薪酬与晋升机制、声誉机制、看门人监督机制等激励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产生促进投资银行更加勤勉尽责的效应。投资银行的公共执行机制、私人执行机制、内部约束机制、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媒体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投资银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每一种具体机制自身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第四章研究了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实际上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同时投资银行可基于时效消灭、请求权人故意、因果关系不成立等因素进行抗辩。由于行政责任制度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容易陷入路径依赖,行政处罚应强调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匹配性,遵循正当程序。只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截至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都曾经历过,并且有着先进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措施。我国应在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重塑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重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以及优化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等对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进行完善。结束语是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包含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每个具体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转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及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保证证券发行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源流活水,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张彩萍[10](2018)在《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17年年底,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3485家,两市总市值56.7万亿元,居全球第二位,仅次于美国。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到境外上市和境外企业参与我国证券市场活动的数量越来越多。因此,当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就是扩展资本市场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提升证券法律制度的质量,打造国际化、规范化的资本市场环境,增加我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企业赴境外上市一般会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而国家之间关于上市的监管规则不可能完全一致,就会出现监管冲突。资本市场具有高度的连通性和竞争性,监管冲突提高了证券交易活动的成本,构成了对跨境证券发展的阻碍。本文以美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及跨境证券监管执法合作机制为研究对象,借鉴美国在跨境证券监管方面的经验做法,用国际化的视角分析我国资本市场开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探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构建,以及利用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提升我国证券市场及海外利益保护,增强我国适应和影响国际证券监管合作制度形成和发展的能力。绪论部分主要是提出研究问题,并对国内外学术界在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和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研究方面的成果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掌握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论文的创新点和难点。第一章首先分析了美国证券法律体系及域外管辖权理论的发展。美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和美国证券市场独立性,又赋予了反欺诈条款和反贿赂条款以域外适用性。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法院通过对属人管辖权和事项管辖权理论的创新,极大地拓展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范围。2010年的莫里森案中,最高法院坚持了“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然后采用案例分析法对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和反贿赂条款的域外适用实践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二章着重研究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通过对美国证券法实施机制和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的研究,分析美国在国际证券领域的监管输出及面临的挑战。由于美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外国政府的争相效仿,美国证券法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输出地位。监管输出提高了美国监管部门在国际证券监管领域的声望和权力。基于这种优势,美国几乎主导了所有国际证券监管规则的制定,但是过度扩张的证券执法也导致美国资本市场竞争力的下降。第三章着重研究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数量逐年上升。通过案例研究分析美国跨境证券监管政策对我国赴美上市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监管机构及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美国大力推进以“软法”为特征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推动美国证券监管标准的国际化。我国应当从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坚持独立的跨境证券监管制度,并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规则的制定,以提高我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第四章主要分析我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并与美国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证券法律实施机制、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及执法案例的分析,以及与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提出在目前美国资本市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美国监管标准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的最优策略是引入冲突法模式解决监管冲突。第五章着重研究我国跨境证券监管体系的构建。首先论述了建立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外国企业和个人参与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活动越来越多,应尽快构建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然后从管辖权立法、域外管辖原则、司法治理的作用及监管部门执法理念和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对我国跨境证券监管体系的构建提出建议。结论部分回顾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提出了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规则制定、从立法上明确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将冲突法规范引入证券法域外管辖立法和司法实践、将民事诉讼作为打击跨境证券欺诈及扩展域外管辖权的主要形式等四条建议。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得出,证券法域外适用范围在本质上是全球证券监管体系中监管权力的分配问题。国家在制定跨境证券交易监管政策时,必须考虑现实国际政治关系和本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通过统一证券实体法消除监管差异可能影响到一国的主权、政治制度和价值观,而冲突法规范接受监管规则国家化的现实,以更温和的手段协调各国之间的政策,更适合在跨境证券监管领域发挥作用。目前阶段,我国的最优策略就是引入冲突法规范解决监管冲突,在不与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发生正面冲突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实现我们的跨境证券监管目标。
二、从会计师事务所成为第17被告谈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会计师事务所成为第17被告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3.研究综述评析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六)不足之处 |
一、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的法律界定 |
1.第三人的范围 |
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
(二)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 |
1.契约说 |
2.侵权说 |
(三)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四)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1.侵权行为 |
2.主观过错 |
3.第三人受有损失 |
4.因果关系 |
二、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现状分析 |
(一)现行制度的简要概述 |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现行法律体系缺陷明显 |
2.侵权责任主体选择失当 |
3.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 |
4.问责的形式单一 |
5.监管模式失调 |
三、国外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借鉴 |
(一)第三人范围 |
(二)损失计算方法 |
(三)专家证人制度 |
(四)民事责任形态 |
1.连带责任 |
2.按份责任 |
(五)监管体制 |
四、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
(一)重构法律体系 |
(二)严格确定侵权主体 |
(三)确保独立审计 |
1.统一“勤勉尽责”认定标准 |
2.确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
(四)完善司法救济路径 |
1.变革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方式 |
2.确立多样的责任承担形态 |
3.完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
(五)创新监管体制 |
1.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
2.外部机构独立监管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意义及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
第一节 案例的引出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
一、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 |
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 |
三、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的检讨 |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一般侵权责任行为的认定 |
一、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形态及认定标准 |
二、“重大性”标准调整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 |
一、审计报告的多重属性与行为动因 |
二、客观上出具不实报告 |
三、教唆、帮助行为归属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主观要件 |
第一节 法定责任主体的厘清 |
一、普通虚假陈述行为主体 |
二、法定共同侵权责任主体的厘清 |
第二节 勤勉尽责义务:会计师事务所主观过错认定规则 |
一、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解释路径的优势 |
二、勤勉尽责义务认定的具体适用 |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损失及因果关系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损失的认定 |
一、损失范围的确定:合理界定虚假陈述揭露日 |
二、实际损失的认定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 |
一、普通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方式的借鉴 |
二、明确单一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成果 |
后记 |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ST国药审计失败原因分析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1.4 研究内容、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思路 |
1.4.3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审计失败的概念及特征 |
2.1.1 审计失败的概念 |
2.1.2 审计失败的特征 |
2.2 审计失败与相关概念辨析 |
2.2.1 审计失败与经营失败 |
2.2.2 审计失败与审计风险 |
2.3 审计失败的理论基础 |
2.3.1 委托代理理论 |
2.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3 审计冲突理论 |
2.3.4 舞弊三因素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立信所对~*ST国药审计失败案例背景 |
3.1 ~*ST国药基本情况介绍 |
3.1.1 ~*ST国药简介 |
3.1.2 ~*ST国药财务舞弊主要手段 |
3.1.3 证监会对~*ST国药的处罚 |
3.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事件 |
3.2.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
3.2.2 证监会对立信所的处罚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立信所对~*ST国药审计失败原因分析 |
4.1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面原因分析 |
4.1.1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不足 |
4.1.2 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评估能力不足 |
4.1.3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复核制度执行不到位 |
4.2 审计项目组业务执行层面原因分析 |
4.2.1 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
4.2.2 财务舞弊风险区关注不足 |
4.2.3 项目组内部沟通不到位 |
4.3 注册会计师个人素质层面原因分析 |
4.3.1 注册会计师未保持职业怀疑 |
4.3.2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不足 |
4.4 外部监管层面原因分析 |
4.4.1 监管机构监管效率不足 |
4.4.2 监管机构惩罚力度较轻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立信所对~*ST国药审计失败启示 |
5.1 对会计师事务所启示 |
5.1.1 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 |
5.1.2 提高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评估能力 |
5.1.3 严格执行审计质量复核制度 |
5.2 对审计项目组启示 |
5.2.1 加强审计程序执行力 |
5.2.2 重点关注财务舞弊风险区 |
5.2.3 加强审计项目组内部沟通 |
5.3 对注册会计师启示 |
5.3.1 注册会计师应保持职业怀疑 |
5.3.2 注册会计师应不断提升执业能力 |
5.4 对外部监管机构启示 |
5.4.1 监管机构应提高监管效率 |
5.4.2 监管部门应加强惩罚力度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概念 |
1.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 |
2.虚假陈述的客观标准 |
3.虚假陈述的方式 |
4.虚假陈述的范围 |
5.虚假陈述的原因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
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定义 |
2.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3.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发展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 |
(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1.具有执业过错 |
2.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 |
3.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
4.损失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
(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分摊与计量 |
1.民事赔偿的分摊 |
2.民事赔偿的计量 |
(三)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及问题 |
(一)立法现状及问题 |
1.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与配套不够 |
2.第三人范围不明,归责原则单一 |
3.因果关系绝对化 |
4.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 |
(二)司法现状及问题 |
1.司法救济有阻碍 |
2.责任承担主体不当 |
3.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追责 |
四、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协调矛盾,配套保障 |
2.界定第三人范围,多元归责 |
3.明晰区分因果关系 |
4.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 |
(二)规范司法救济与赔偿 |
1.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 |
2.区分主体分摊责任 |
3.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的追责方式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虚假陈述中的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中介机构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概述 |
第一节 中介机构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一、虚假陈述行为 |
二、损害结果 |
三、因果关系 |
四、过错 |
第二节 中介机构的过错判断标准 |
一、勤勉尽责的含义 |
二、勤勉尽责的来源 |
第二章 行政处罚实践中的勤勉尽责认定 |
第一节 未勤勉尽责的事由 |
一、明确违规 |
二、过程瑕疵 |
三、专业意见瑕疵 |
第二节 勤勉尽责的认定争议 |
一、归责于发行人的事由 |
二、必要的尽职调查手段 |
第三章 美国法律实践中的勤勉尽责认定 |
第一节 巴克里斯案基本案情 |
一、巴克里斯案的案情描述 |
二、合理调查抗辩 |
第二节 巴克里斯案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分析 |
一、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不充分 |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不尽责 |
三、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不合理 |
第三节 对勤勉尽责的思考和评价 |
一、承销商的勤勉尽责没有绝对标尺 |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遍会计标准 |
三、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的指南和程序 |
第四章 勤勉尽责认定的建议 |
第一节 合理划分中介机构的职能 |
一、中介机构的职能划分不清 |
二、“信赖专家”抗辩的引入 |
第二节 合规性判断和合理性判断 |
一、专业信息的主客观性 |
二、合理性判断的合规化 |
第三节 理清勤勉尽责与合规性判断的关系 |
一、勤勉尽责低于合规性判断标准 |
二、勤勉尽责等于合规性判断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三、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海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发展阶段回顾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形成理论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及认定 |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五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额的承担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计算 |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 |
四、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
第三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 |
一、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现状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判定的现状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违法事由 |
第二节 问题分析 |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在应用中存在的不足 |
二、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率低 |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
第四章 兴华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例背景 |
二、投资者赔偿引发的民事纠纷 |
第二节 兴华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分析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分析 |
二、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的认定分析 |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分析 |
四、投资者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分摊分析 |
第三节 案例分析总结 |
一、兴华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析 |
二、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分析 |
三、兴华所民事责任风险意识不足 |
第五章 相关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主观过错的认定机制 |
二、改进投资者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 |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方式 |
四、完善投资者民事诉讼的途径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建议 |
一、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建议 |
二、针对外部执业环境的建议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计 |
附录 B 案例分析中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过程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7)证券律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侵权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立法背景 |
三、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定性 |
第一节 国内学者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之争 |
一、侵权责任说 |
二、契约责任说 |
三、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说 |
四、法定责任说 |
第二节 中国宜以侵权责任定性虚假陈述 |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 |
二、具备高度概括的侵权条款 |
三、法定责任模式的弊病 |
四、法律制度的稳定性 |
第三节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虚假陈述的加害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行为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虚假陈述的重大性标准 |
一、“投资者决策标准” |
二、“证券价格标准” |
第三节 “软信息”与“预先警示”理论 |
第四节 虚假陈述行为的举证责任 |
一、虚假陈述行为与行政处罚的联系 |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传统因果关系理论 |
一、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二元划分 |
二、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 |
三、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传统因果关系理论 |
一、责任成立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二元划分 |
二、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判断——条件说 |
三、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判断 |
第三节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证券市场中的困境 |
一、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的特殊性 |
二、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无法适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
第四节 美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理论 |
一、明示诉权下的因果关系证明 |
二、默示诉权下的因果关系证明 |
第五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因果关系理论 |
一、关于因果关系的现行规定及其缺点 |
二、对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证券律师的过错 |
第一节 故意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过失的认定标准 |
一、过失的本质——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
二、注意义务的评判标准 |
三、证券律师注意义务的二元性 |
四、业务事项的分类 |
第三节 过错的举证责任 |
一、过错与虚假陈述的联系 |
二、直接起诉的举证责任 |
三、行政处罚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 |
第一节 对连带责任的检视 |
一、连带责任的缺点 |
二、基于共同侵权理论的分析 |
第二节 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责任分摊 |
一、责任份额的分摊方法 |
二、发行人与其他责任主体的份额划分 |
三、中介机构内部的份额划分 |
四、其他主体的民事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证券律师的责任构成要件与赔偿份额 |
第二节 对东易律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评论 |
第三节 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重大性标准 |
二、填补诱空型虚假陈述的漏洞 |
三、完善诱多型虚假陈述的保护范围 |
四、加重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 |
五、合理设置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 |
六、以专业为中心划定中介机构职责范围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8)我国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 ——基于2001-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引介 |
第一节 证券审计与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
一、证券审计的功能 |
二、注册会计师的职责 |
第二节 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责任法律依据 |
一、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法律法规整理 |
二、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分类 |
第三节 证券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的国别比较 |
一、英国证券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 |
二、美国证券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 |
三、我国证券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 |
第四节 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责任追究的若干实践 |
一、民、刑责任缺失 |
二、行政责任成为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追责形式 |
第二章 我国证券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经验数据 |
第一节 2001-2018 年行政处罚公告总体描述 |
一、总体描述 |
二、趋势分析 |
第二节 各年度行政处罚公告具体情况 |
一、处罚类型分析 |
二、处罚力度分析 |
三、处罚原因分析 |
四、处罚依据分析 |
五、处罚趋势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规则逻辑——对“勤勉尽责”的阐释 |
第一节 证监会规则逻辑——“勤勉尽责”认定标准 |
一、注册会计师的申辩 |
二、证监会的处罚逻辑 |
第二节 “勤勉尽责”标准的商榷与建议 |
一、“勤勉尽责”标准的疑义与商榷 |
二、“勤勉尽责”标准的合理化建议 |
第四章 证券监管视角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完善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证券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 |
一、协调整合各法律法规 |
二、取消证券虚假披露纠纷前置程序 |
第二节 改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 |
一、建立独立监管机构 |
二、提高监管机构行政责任追究认定的精准性 |
三、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
四、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实时监控 |
第三节 加强注册会计师自律监管 |
一、强化风险导向审计 |
二、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质量控制流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性质、内涵与内容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辨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涵剖析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容探讨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产生与反思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产生的背景 |
二、投资银行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在诱因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反思 |
第三节 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理论阐释 |
一、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政治学基础 |
二、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律经济分析 |
三、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理支持 |
四、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理论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与作用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探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作用解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分类及评析 |
一、“谨慎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
一、“谨慎人”标准在理念层次上高于“理性人”标准 |
二、英美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判断标准较德日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同事项勤勉尽责要求程度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与构建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构建的考量因素论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及内容构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激励机制的运转及效应分析 |
一、投资银行薪酬与晋升机制的运转及绑定效应 |
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运转及标签效应 |
三、看门人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竞争效应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约束机制的运转及作用分析 |
一、公共执行机制的运转及监管作用 |
二、私人执行机制的运转及威慑作用 |
三、投资银行内部约束机制的运转及控制作用 |
四、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的运转及预防作用 |
五、媒体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监督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四、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分配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政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与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 |
一、审批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与缺陷 |
二、通道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
三、保荐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形成与成效 |
第二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 |
四、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 |
第三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重塑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 |
二、重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
三、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 |
四、优化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10)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研究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研究思路及结构 |
五、论文的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 |
第一节 美国证券法律体系 |
一、美国证券法的核心理念 |
二、美国证券实体法体系 |
三、与证券法域外适用相关的其他法律 |
第二节 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理论的发展 |
一、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理论的发展 |
二、域外管辖权理论的转折点—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 |
三、《多德—弗兰克法》—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政策的转变 |
第三节 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的域外适用 |
一、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的法律依据 |
二、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案例研究 |
第四节 美国证券法反贿赂条款的域外适用 |
一、反贿赂条款域外适用的法律依据 |
二、反贿赂条款域外适用案例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 |
第一节 美国证券法律实施机制 |
一、美国证券监管体制及主要执法部门 |
二、SEC负责实施的法律、执法程序及线索来源 |
三、SEC的执法模式及特点 |
第二节 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 |
一、单边执法机制 |
二、双边监管合作机制 |
三、多边监管合作机制—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合作框架 |
第三节 美国在证券领域的监管输出及面临的挑战 |
一、美国在国际证券领域的监管输出 |
二、美国扩张性跨境证券监管执法体制面临的挑战 |
三、美国跨境证券监管执法体制的评价及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对中国金融安全的影响 |
第一节 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对中国在美上市企业的影响 |
一、“走出去”战略与资本输出 |
二、我国企业赴美上市的风险与利益 |
三、SEC对在美上市中资企业执法案例研究 |
第二节 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对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会计师责任的改革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
三、SEC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法案例研究 |
第三节 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对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影响 |
一、《多德—弗兰克法》在跨境问题上的单边规范 |
二、SEC跨境证券监管执法影响我国监管机构案例研究 |
第四节 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对中国经济主权的影响 |
一、跨境证券监管与国家经济主权 |
二、金融竞争带来国际证券监管规则制定权的争夺 |
三、美国监管标准国际化对我国经济主权造成的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及与美国的比较 |
第一节 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发展 |
一、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状况 |
二、我国资本市场吸引外资的主要投资工具 |
三、大陆资本市场与香港资本市场的深度融合 |
第二节 中国证券法律实施机制 |
一、我国证券行政监管体制 |
二、我国证券行政监管体制的特点 |
三、我国证券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中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及执法案例研究 |
一、我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 |
二、我国跨境证券欺诈执法案例研究 |
第四节 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 |
一、跨境证券监管立法及理念比较 |
二、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方式比较 |
三、跨境证券执法协助数量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跨境证券监管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推动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立法 |
一、确立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意义 |
二、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引入冲突法作为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原则 |
一、统一实体法解决监管冲突存在的问题 |
二、冲突法如何解决监管冲突 |
三、冲突法解决监管冲突的优势 |
第三节 充分发挥司法治理在跨境证券监管中的作用 |
一、引入冲突法规范确立我国跨境证券案件的管辖权 |
二、通过司法创新完善跨境证券欺诈民事责任体系 |
三、完善我国证券司法治理措施 |
第四节 加强证券监管部门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理念及能力建设 |
一、确立全面严格、前瞻深入的监管目标理念 |
二、加强跨境证券执法力量和措施,加大违法打击力度 |
三、积极参加国际监管标准立法,建立全方位监管合作机制 |
四、赋予自律性组织更多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职责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四、从会计师事务所成为第17被告谈起(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D]. 王小娟.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2]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D]. 王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ST国药审计失败原因分析及启示[D]. 王会蒙. 东北石油大学, 2020(04)
-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D]. 江慧慧.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5]虚假陈述中的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认定[D]. 李春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D]. 王艺超.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7]证券律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侵权法分析[D]. 李琨.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8]我国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 ——基于2001-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的实证分析[D]. 蔡晓庆.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D]. 龙稳全. 厦门大学, 2019(12)
- [10]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研究[D]. 张彩萍. 外交学院, 2018(11)
标签:注册会计师论文; 虚假陈述论文;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论文; 会计师事务所论文; 审计质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