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疆国际信托的魅力(论文文献综述)
高一丹[1](2020)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股权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在实践中日益得以广泛应用,同时相关案件也呈井喷式增长。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九民纪要》”)中对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受让人的优先受偿权及其实现方式予以明确,但是并未针对股权让与担保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相较于动产或不动产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不仅涉及出让人、受让人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第三人,还涉及到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法律关系更为复杂,需要受到合同法、物权法、组织法的多重规制,其中的法律问题值得作系统性研究。本文结合司法裁判规则、让与担保传统理论以及《九民纪要》的规定,探究股权让与担保对不同主体的具体效力内容。除引言与结论外,全文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基础理论”。研究股权让与担保对不同主体的具体效力内容,需要以股权让与担保的相关基础理论为前提,因此本章首先对股权让与担保的界定以及法律构造进行探讨,并总结股权让与担保的功能优势。第二章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本章首先论证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然后就股权让与担保对内效力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让人的优先受偿权及其实现,这是对内效力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本章先就学界和司法实践对优先受偿权的观点变化进行分析,然后对《九民纪要》第71条第2款结合让与担保的传统理论进行解释;二是出让人的返还请求权,本章对其行使的期限限制进行讨论。第三章为“股权让与担保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效力”。本章首先对学界关于股权让与担保中股权是否真实发生移转,受让人是否享有股权并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股东权利的争议进行评析,提出本章的基本分析路径,然后借助这一分析路径,对股权让与担保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股东资格之确认、股东权利之行使、股东义务之承担问题逐一进行分析。最后,本章分别分析了股权让与担保在设立时、受让人返还股权或折价受偿时与其他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的协调问题。第四章为“股权让与担保对外部第三人的效力”。此处的“第三人”包括标的公司、股权出让人、股权受让人的一般债权人,还包括股权让与担保双方当事人擅自处分股权时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具体而言,第一,对于标的公司债权人,本章讨论瑕疵出资责任承担的问题;第二,对于受让股权的第三人,本章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单方处分股权的效力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第三,对于股权让与担保双方当事人的一般债权人,本章分别探讨了其对股权强制执行时股权让与担保的对方当事人能否排除该强制执行;第四,本章也讨论了在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卢迎[2](2019)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文中提出《民法总则》第十条确立的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单维公序良俗标准存在严重背离商业交易逻辑的缺陷,因此探讨如何构建法律逻辑与商业逻辑相兼容的判定标准无疑是法律因应商业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从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群来看,即使制定法已经对法源构成、启动与查证等内容提供了相对完备的规则供给,但公序良俗仍然构成限制商事习惯法源资格的终极性标准。为此,底线标准的设定不仅是影响商事习惯法源功能的关键因素,而且也决定能否有效规制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立足于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导向,以提出问题—构建标准—校验标准—具体运用为研究框架,本文综合运用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基本理论,立足于一个较为微观的研究视角来检视现行法构造下单维公序良俗的实践效果,从而在回归商业交易逻辑的基础上提供一种功能性判定标准的设定思路。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的适法性判定标准并不充分,应在坚持不违背强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引入由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构成的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商事习惯作为商事主体建构交易秩序与实现自我管理的一种交易规则,本身即表征着商业交易活动运行的客观规律,其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设定也应充分考虑到如何消解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在民事思维支配民法典制定的现实背景下,《民法总则》第十条基于规制具有伦理性民事习惯的逻辑所确立的公序良俗标准,不仅混淆商事习惯区别于民事习惯的公序良俗色彩差异,而且难以回应司法实践极少适用公序良俗并出现多元判定立场的现实状况。因此,应从尊重商事习惯背后所蕴含的文化基础出发去矫正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规则,通过分析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自由的具体目的,借助对交易社会负面效应的类型化界定,从而构建一种复合化功能性的评价标准。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展开系统论述,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体系透视。首先,梳理从单行法到法典化演变进程中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所呈现出的公序良俗标准理论共识,并通过考察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处理模式来校验该审查标准的实际效果,反思理论共识与司法实践多元立场之间的分歧原因。其次,通过对立法机关确立习惯作为辅助性法源所做的权威解释、立法史料以及习惯规范分布特征的系统梳理,明确《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立法意旨与规制逻辑。随后,诠释商事习惯相较于民事习惯在形成机制、技术品性以及适用场域等方面等存在的文化差异,在此基础上明确两者所具有的公序良俗程度的不同;最后,分析将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标准可能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指出消解这些不足的可能路径。第二部分,探讨构建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由于单维公序良俗标准难以有效消解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为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商事习惯本质上是一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的交易规则,本部分首先从分析强制性法律规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入手,指出法律强制介入商事习惯的目的在于消解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其次,探讨强制性法律规范介入商事习惯的功能分类,指出可依据商事习惯对主体利益产生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对交易弱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利影响两种类型,并分析解决这些不利影响的具体方式。随后,探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复合化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功能性标准所呈现出的一体两面的内外部关系。由于《民法总则》运用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平原则所具有的对交易弱者权益救济的保护功能,可以从经济逻辑与生活逻辑的角度将公序良俗与公平与确立为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第三部分,探讨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功能性标准仅是通过理论推演而确立了公序良俗与公平两个复合原则,只有阐释何以不选取《民法总则》中的平等、自愿、合法、诚信以及绿色原则,才能强化本文所确立的功能性判定标准的正当性。设定商事习惯法源资格限制标准的目的在于防范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些原则要么本身很少与交易发生直接关联,要么更多地都构成一种过程性控制手段。商事习惯违反此类原则的法律后果,也可以归入到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涵摄范畴。第四部分,阐释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商事习惯合理性的判断要立足于客观的商业规律结合商业创新发展的需求而展开,置于特定时代背景下动态化的理解公共秩序,谦抑适用善良风俗介入影响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建构秩序。为此,首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类型及其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具体路径进行理论分析;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评判商事习惯合法性问题的基本立场,分析司法实践的问题与成因;随后,明确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应当坚持的的理性立场。最后,对公序良俗与商事习惯分别进行类型化的区分,明确不同类型商事习惯公序良俗判断的一般逻辑。第五部分,分析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首先,诠释公平原则的内涵以及具体类型,指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法院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实践状况,指出其存在轻易以实质公平否定商事习惯的倾向做法并分析其具体成因;再次,通过分析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的基本理念、目标定位以及具体考量因素。应审慎适用公平干预商主体通过商事习惯而进行的权利义务配置。对商事习惯公平性的审查应当会回到商法关于公平的基本判断之上,不应过分关注结果公平,而应聚焦于过程性公平。同时,要关注到商事习惯成文化的显着趋势,考虑商事习惯作为商主体交易行为价格等构成要素的属性,修正以轻易以违反公平为由否定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做法,以充分发挥商事习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最后,依据适用商事习惯的主体类型,对如何区别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进行论述,通过微观视角的讨论为司法实践处理此类问题提供相应的参考。
谢锐勤[3](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指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刘彤[4](2018)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企业家系列 中国企业家40年记(三)》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中国迎来改革开放的"不惑之年"。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使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改革开放的40年,也是当代中国企业家从诞生到成长的40年。40年来,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强政治判断能力,以及市场应变能力和协调管理能力,埋头苦干,敬业奉献的企业家队伍正在不断茁壮成长,这是中国企业改革发展重大成就和最宝贵的财富。今天,我们开辟这个专栏,从一块块历史的碎片中寻找当代企业家成长的烙印。温故而知新,激励中国企业家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上策马前行。
黄渊基[5](2017)在《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扶贫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有人类以来,就有贫困和反贫困。贫困现象与人类的起源和发展相伴而生、相伴而行。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进程,同时也是不断和贫困作斗争,不断丰裕自身物质生活、丰富自身精神世界的过程。我们看到,世界反贫困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贫困仍是全人类共同的挑战。中国扶贫开发成绩斐然,为世界反贫困事业作出了卓越贡献,但离目标还有差距,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等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任务仍然艰巨。实践证明,发展旅游业对反贫困作用很大,而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丰富,适合开展旅游扶贫,通过旅游业发展促进脱贫攻坚。因此,研究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扶贫,丰富旅游扶贫理论成果,并为旅游扶贫实际工作提供参考借鉴,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研究基于世界反贫困的时空背景和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生动实践,对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扶贫进行认真思考和分析。首先,通过民族八省区面板数据建模实证分析,论证旅游业发展与居民减贫的关联;其次,总结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扶贫开发特别是旅游扶贫的历史和现状,分析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扶贫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选取湖南省武陵山片区部分样本,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和生命周期模型对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扶贫效率进行评价;最后,总结国内外旅游扶贫的实践探索和经验启示,解析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扶贫的模式类型及其创新,探讨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扶贫的机制及其优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既丰富旅游学和反贫困理论研究,也为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旅游扶贫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研究表明,发展旅游业能够有效降低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发生率;从整体上看,湖南省武陵山片区旅游扶贫效率处于中等水平,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且呈现较大的差异性;当前,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扶贫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发展战略定位不准,旅游设施建设不力,产品业态创新不够,资金筹措来源不广,宣传营销意识不强,管理体制机制不顺,人力资源能力不足,配套服务水平不高,贫困人口识别不准,脱贫帮扶措施不实,精准管理工作不细,扶贫腐败监管不易,贫困人口参与不畅,贫困人口受益不多等;旅游扶贫模式分类有多种角度,如旅游资源禀赋类型角度、旅游扶贫开发和帮扶主体角度、贫困人口参与及受益方式角度、旅游扶贫产业链条角度、旅游者需求角度等,未来应整合各类模式进行综合创新和系统应用;旅游扶贫的机制主要涉及动力机制、参与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绩效评估机制、保障机制及合作机制等,未来应进一步对各类机制进行优化整合和系统创新;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扶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做好旅游扶贫战略规划、强化旅游扶贫设施建设、创新旅游扶贫业态产品、丰富旅游扶贫融资方式、加强旅游扶贫人才建设、实施精准旅游扶贫方略、健全贫困人口参与机制、完善贫困人口受益机制、突出旅游扶贫政治保障。
何文彬[6](2015)在《新疆地区金融发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长久以来,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地处偏远,地广人稀,经济发展总量小,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水平低,以致于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以维持社会平稳和政治稳定为基本目标,经济发展不是其主要任务,更遑论金融发展。即便如此,经济发展也主要是依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和其它地方政府的对口支援。不可否认,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至关重要,然而事实已经证明没有自身造血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目标很难实现,而其中没有自身的金融发展,仅仅依赖于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和内地地方政府的对口援助,在根本上也很难达到经济持续增长的目的。特瑞哈(Terhal,1992)曾写到“在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出现的失衡最终引发的政治和社会动荡中,有两类社会群体势必在引发的社会冲突中发挥关键性作用:一类群体是经济上已然得到改善但还未满足,而另一类群体是经济地位根本没有改善或改善很微弱。当这两类群体对社会期望同时受挫而感到强烈不满时,尤其是,如果这时经济上失衡的划界恰好与地理上或民族的差别刚好对应时,就可能导致政治上地震和社会动荡”。“对内平衡和对外平衡双重战略的核心叠加”、“陆上大通道的桥头堡”、“一带一路”决策中的前沿地带,新疆的战略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然而十余年来,在各项经济数据屡创新高的新疆,有一个事实不容回避,即:内外协调失衡与V型陷阱的双重困境。对内,新疆与东部地区的经济差距相比非但没有缩小,反而有扩大的趋势,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00年的全国第16位跌至2013年第28位,2014年的倒数第三。对外与中亚国家相比也存在开始处于落后状态的可能性,本文经过比对发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的经济都低于对应接壤同民族两国的发展水平。地处南疆、维吾尔族民众占九成以上的喀什与和田地区,其人均GDP更是远远低于中亚五国最穷的塔吉克斯坦。历史早已证明,相对指标的恶化会使社会公众忽视忘却绝对指标的改善,导致社会公众低估进而否定各种战略的实施效果,导致新疆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进一步加剧。不同于中国内陆其它省市,也不同于中国其它少数民族自治区,“新疆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使得单从经济增长的角度探讨社会发展,亦或是仅从金融支持角度来探讨促进经济增长都显得很单薄。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就欠发达地区现阶段发育迟缓的金融体系而言,推动其由质到量的金融发展是能够推进经济发展的这一逻辑前提。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双向正面关系很可能会导致多重均衡,但不同的国家或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一定会呈现出不同的经济增长情况,这取决于不同经济增长情况所趋向的某种特殊均衡。这也表明不同金融发展政策可能会带来完全不同的效果,效果的不同由其经济环境所决定。一方面,新疆脆弱的生态环境、恶劣的自然条件、内部区域严重的分割性以及经济发展的低起点而导致的产业层次低、工业化程度不理想、市场发育迟缓,使得金融发展的外在支持环境恶劣;另一方面新疆金融发展的金融机构种类少、规模小、垄断程度高以及竞争力低下,呈现出相当程度的金融抑制。两者的结合构成了凯恩斯—拉姆齐中的“经济停滞不前、金融部门消失的贫困陷阱”的低水平均衡。新疆金融市场的发展被纳入经济转轨与金融深化的进程中,宏观调控与经济增长、金融发展以及金融安全、经济制度和金融制度的变迁均会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显着影响。目前的新疆仅凭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无法走出一个又一个“陷阱”,在欠发达地区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应该作为主导力量,大力发挥政策金融的作用,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或政策性金融来促进和扶持产业与地区经济迅速成长,以弥补市场金融的不足,作为市场选择的必要补充。随着欠发达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资本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单靠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扶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逐步过渡为政府引导与市场充分发挥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相结合的金融制度。对于欠发达地区而言,金融发展通过促进资本积累来推动经济增长,新疆目前的“贫困恶性循环”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资本匮乏,关键障碍是资本形成不足和融资能力低下。究其原因,不理想的金融中介运行效率、不协调的金融结构体系均有待于改善。对于物质条件极度贫瘠的南疆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地处偏远荒漠边缘和高寒边境、自然环境恶劣、民生困顿的一些自治县市,其金融发展更多的可以说是金融开发。深化沿边开放、充分发挥边境经济合作区作用、加大财政金融等各项政策扶持力度、改善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民生以及加强与周边地区国际通道建设是新疆目前的现实选择。加之切实执行中央政府对新疆执行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消除障碍,优化其外在支持环境,以化优惠为机遇。沿边向西开放不仅是国家层面的战略,更是地处边界的边境少数民族自治县市的发展契机。而目前次区域经济合作与金融合作都远远低于预期,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新疆金融向西开放与金融合作机制,有效推进金融开放与合作的深化,否则中国(新疆)就会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金融安全是研究金融发展时无法忽略的问题,金融风险的存在源于金融的本质属性,贯穿于金融发展过程的始终,永远无法消除。在对“新疆担保圈”等金融恶性事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以目前最为突显的风险来源—影子银行体系风险为视角,对新疆的区域金融风险进行了分析。鉴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控制力,目前新疆因宏观层次因素导致区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从中观层次被债务链条上关联性区域金融风险波及从而引发区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也不大。就微观层面而言,新疆重工业多是央企,轻工业多是中小企业,加之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当银行信贷运行趋紧、中小银行储蓄资金不足时,影子银行业务勃发、非法集资大案要案频频在新疆各地爆发以及房地产企业支付危机造成的冲击,在扰乱金融秩序的同时,也会导致社会信用危机,所以本文从影子银行视角出发,对其进行规模、结构和风险传导机制的分析,未雨绸缪的预防“影子银行体系”风险扩散为区域系统性风险。本文在检索文献时发现,研究新疆金融的文献虽然不少,但多为零散的对某个问题进行阐述,还没有以新疆金融发展为研究对象的博士学位论文。故本文试图基于金融发展的一般理论和区域金融研究的理论成果,借鉴其它国家对欠发达地区金融支持的成功经验,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段,系统的对新疆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本文以今天的新疆、这样的新疆作为研究对象,希望能探索金融发展理论中的经济成果在典型经济体中的应用,丰富我国的区域金融研究素材。同时旨在为促进新疆的金融发展、改善和提高金融效率进而促进经济增长提供有意义的参考,利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金融发展的制度、模式和规范,动员其过剩的金融资源以促进“后发”经济的发展,使得欠发达的新疆金融发展具有自我完善和人为选择的现实意义。第一章以金融发展理论和区域金融发展理论为全文奠定理论框架,首先梳理了金融发展的一般理论,对金融史中传统金融发展理论以及金融创新发展理论的要点进行整理和综述;其次,对区域经济增长、资本积累与配置理论以及区域金融发展的理论脉络进行梳理,对中国目前区域金融研究的现状进行评述。本章最后从政策先导、法律保障、与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有效的财政金融政策等多个角度介绍了美国西部大开发和日本北海道开发的成功经验,并以此为借鉴进行总结,最后得出结论:在欠发达地区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应该作为主导力量,大力发挥政策金融的作用,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或政策性金融来促进和扶持产业与地区经济的迅速成长,以弥补市场金融的不足,作为市场选择的必要补充。随着欠发达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资本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单靠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扶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资本市场的经济作用得以凸显,因此,从长远来看,应该逐步过渡为政府引导与市场充分发挥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相结合的金融制度。第二章是作为全文研究分析的背景环境,以表明金融发展政策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可能会带来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一方面通过对新疆金融发展的区位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多角度分析,在理解新疆战略重要性的同时阐释新疆经济结构和区域结构的严重失衡状态带来的第一个困境—内部协调失衡;另一方面通过与周边接壤同民族中亚国家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了新疆在新欧亚大陆次区域经济合作中面临的第二个困境—v型陷阱。第三章为新疆地区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和运行机理提供实践逻辑和实证依据。首先运用结构方程模型,选择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典型指标,同时甄选了金融支持度的五个指标进行关联性分析,拟合模型并修正模型,从而分析各种指标对gdp的贡献率;其次,利用回归方程的序数化抽象构建资金影响力模型,比对新疆和其它省直辖市的融资能力。资本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落后地区来说尤其重要,说是决定性的因素也绝不为过。然而资本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却因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当处于经济发展的初期,鉴于经济体属于非充分就业状态,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充裕而廉价,依赖这些要素资源的持续投入就可以推动经济增长。当经济发展处于工业化阶段时,尤其是处于重化工业阶段时,此时工业生产的高度取决于资本形成,投资成为经济增长的一架马车。新疆目前的“贫困恶性循环”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资本匮乏,关键障碍是资本形成不足和融资能力低下。第四章首先从金融发展规模、深化程度、发展效益和市场化水平等角度出发,对比了新疆同其它省直辖市的差距,对新疆金融发展进行规模分析和质量研判,其中量性指标如金融规模总量、货币化程度、金融相关比率fir和金融机构种类都呈现极大的单调增长,这意味着新疆金融的发展更多的表现为量的扩张;其次,从新疆各产业投入产出的角度来看,利用新疆金融产业中间使用率、中间投入率等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进行对比,对金融在新疆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产业关联度进行了量化处理,可以得出结论:金融保险业已逐步成为新疆经济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产业,新疆金融保险业对第三产业的依赖程度高、固定资产折旧低、物质装备水平有待提升,应该也必须得到优先发展;最后对新疆地区金融中介运行效率性进行实证分析。根据帕加罗的内生增长模型,利用新疆储蓄率、储蓄投资转化率与资本配置效率三个参数,衡量新疆金融中介运行效率,并进一步分析了新疆经济增长与金融中介运行效率之间的相关性。可以合理得出结论认为:新疆的金融市场作为“银行主导型”的市场,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其运行效率不理想,近年来在规模扩张的同时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倒“u”形的趋势,验证前文的观点,即新疆金融更确切的表现为金融增长。第五章对新疆地区金融结构的协调性进行实证分析。首先利用改革开放以来三十余年的数据分析了新疆的金融资产结构、金融产业结构和融资结构的变迁,以此呈现新疆金融结构的变迁;其次,采用金融规模指标、结构指标和资本转化率指标三个变量,通过模糊数学中的隶属度概念对其进行描述,以进行新疆金融历年发展协调性的测度。新疆金融结构目前的状态是在政府推动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具备外生性、跳跃性和被动适应性的特征。多年来,新疆金融结构的体系协调性并没有明显起色,伴随这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出现反复。其中从金融规模状况、金融结构指标与资本转化率三者之间的协调性系数来衡量,金融结构和金融规模之间以及金融结构和资本转化率之间的协调性相对要比金融规模与资本转化率的协调性要好一些。从两部门模型的回归分析结果中可知,新疆金融结构的体系协调性对于本地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是显着的,金融发展体系协调性的提高对新疆经济增长是最有效的支持。第六章首先分析新疆少数民族聚集区的自然环境、人文特点以及独特的金融意识和金融行为特征;其次,选取东疆、南疆和北疆典型的30个民族自治市县的金融发展影响因素进行因子分析,从金融规模、金融效率、金融支撑以及金融质量四个方面选取了符合实际并可获取的十五个指标,进行金融业发展总体实力的评估。就这些民族自治县市总体而言,金融发展能力不足且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地处偏远苦寒、自然环境恶劣、民生困顿的一些沿边境的县市排名均垫底;再次采用科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利用信贷资产供给增加量的假设验证中央赋予新疆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由于实行低利率的优惠贷款政策,推动金融资源从存款转化为贷款,有力地支持了新疆地区经济的增长。中央银行实行的特殊费用和利差补贴等政策,减轻了新疆辖内商业银行的财务负担,使其能够克服地广人稀、经济总量小,尤其是涉农银行经营成本高的困难。但在特殊优惠金融政策落实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得其效果未达到预期。第七章阐述了次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新疆金融开放与金融合作问题。新疆与接壤的中亚五国开展的次区域经济合作是构造缘西边境经济合作带的起步阶段,中亚五国的快速崛起为开展新疆金融对外向西开放提供了良好机遇。但目前来看,中亚金融合作中具体的现实好处和实际利益都远远低于预期,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新疆金融向西开放与金融合作机制。在各种资源优势互补的前景下,新疆的金融开放和金融合作还存在着诸如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监管、区域内各国经济差异较大、政治目标不明确、区域内政治关系滞后、各国对区域金融合作的远景规划不明确等障碍因素。目前,国际各种势力在中亚竞相角逐,我国应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的金融合作经验,积极克服障碍,有效推进金融开放与合作的深化,否则中国(新疆)就会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第八章在对“新疆担保圈”、“德隆危机”、“新疆证券公司”“新疆金新信托公司”等金融恶性事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以目前最为凸显的风险来源—影子银行体系风险为视角,对新疆的区域金融风险进行了探讨,对其进行规模、结构和风险传导机制的分析,未雨绸缪的预防“影子银行体系”“在没有安全网的条件下走钢丝”。第九章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我国应前瞻性的制定整体区域金融发展战略规划、新疆也应该完善区域性金融体系的构造,并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高金融资源利用效率,加快与新疆金融开放与金融合作的步伐,防患于未然采取有效措施对区域金融风险进行防控等建议,增强金融发展的持续性,为推动新疆的经济增长提供金融支持。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第六章第三节采用科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利用信贷资产供给增加量的假设首次验证中央赋予新疆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的效率问题;第二,第八章第二节区域金融风险分析中首次对辖内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进行了测算调研和结构分析,在文献检索中可知,目前对新疆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和结构进行系统阐述的文献空白,故本部分内容具有原创性。本文的难点在于首先需要大量的数据以进行实证,不同口径的数据需要重新整合和匡算;另外模型的构建、各个指标的选取、权重的设置,不可避免的产生另外一个问题—模型适用性风险。至此,笔者认为仍然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诸如在模型实证中,如何放宽假设条件,使其更具现实意义,诸如符合南疆少数民族民众人文特征、民族心理和宗教观念的伊斯兰金融在新疆的试行问题等等。
杨梦莹[7](2014)在《专利信托风险的法律控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托、银行、保险和证券,并称为现代金融行业的四大支柱。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经济时代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较量的核心要素。而专利信托作为一种在专利转化领域创新运用的新兴投融资工具,一方面顺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专利所具备的无限价值潜力和信托的杠杆优势强强联合,充分体现了物尽其用;另一方面由于专利信托的新兴性而无可避免的存在诸多风险。专利信托蓬勃发展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风险的控制防范。而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对风险加以控制和化解,是缩小风险范围,减少风险损失,阻止风险扩散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本文在介绍专利信托、专利信托风险和我国专利信托法律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专利信托风险与法律控制的内在联系以及专利信托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着重探讨了专利信托的主要风险,包括利润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操作风险三个方面。专利侵权诉讼及无效对于成本的增加,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对于专利价值的降低以及专利权在流动性上的缺陷是利润风险的主要原因;业界环境和监管混乱导致专利信托信用风险加大;信托公司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专利信托缺乏相应对口的人力资本则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专利信托操作风险。但是我国已初步具备专利信托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实践参考,也就意味着对于专利信托风险法律控制的讨论有了可行性和现实意义,从而提出了完善专利信托风险法律控制的具体措施。专利信托设立阶段风险控制法律措施的完善主要包括专利价值评估环节的建立,专利信托登记公示制度的细化,健全相关信息的披露制度;运行阶段风险控制法律措施的完善主要包括政府监管模式的改革,建立健全信托公司风险内控机制以及信托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朱兰春[8](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表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高福波[9](2013)在《我国信托业效率评价及发展战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经历了起起伏伏、不懈探索、由繁荣到落寞、由落寞逐步走向健康规范发展的轨迹历程。2012年全国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达7.47万亿,是2004年的0.15万亿的近50倍规模,首次超过保险行业当年的资产管理规模7.35万亿,至此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部门。然而在资产管理规模迅速扩张的背后,信托行业整体的利润增长速度并未与资产规模扩张速度相匹配,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行业整体的经营效率水平并不高,并且行业内各公司效率分化十分明显。本文选择了信托效率为研究对象,运用两阶段超效率DEA方法和Panel-Data等统计方法,测算并评估了中国信托全行业的效率水平,进一步对影响信托行业和信托公司的各因素全面而系统地总结,多层次多角度地分析信托业得以健康持续发展的战略与对策。本文共分为六章内容,对我国信托业发展效率的影响因素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主要介绍信托与信托效率的基本理论。首先,本章简单介绍了信托的概念、构成要素、基本特征以及功能;其次,介绍了效率的概念、信托公司效率的内涵以及效率的各种测算和评估方法;最后,根据本文研究方向,分别对金融机构效率的测度、信托理论发展及其效率的评价、股权结构与效率相关性三方面对以往理论和经验研究成果作以综述。第2章主要介绍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发展特征、金融地位、创新实践,并进一步分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介绍了我国信托在旧中国的发展情况,描述了改革开放后国家恢复信托后的五次整顿,分析了信托功能错位的历史原因,阐述了“一法两规”对于中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而后从资产规模、盈利模式、增长动力、业务模式、投资领域等方面分析了近十年来信托业的发展趋势和走向,以及创新实践。伴随着信托业的规范发展,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也日趋多元化,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基于这些年信托行业的高速增长,与其他行业相较而言,我国信托业处于行业成长期,信托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都处于上升状态,行业地位也在逐渐获得更多的认可。然而在高速增长背后,还存在立法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受限,信托产品流通性受限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第3章从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个角度出发,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战略的各项因素,包括宏观制度法规(例如法律法规、税收规则、财产登记制度、产品流通平台等)、经济环境(例如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发展水平)、社会因素(社会信用环境、投资理念)、竞争环境等外部因素以及包括信托公司股权结构、资产质量、资产规模和人力资源质量等内部因素。深入分析各类因素对信托行业和信托公司稳步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对提高信托公司运营效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4章通过运用两阶段超效率DEA分析方法定量寻找影响各信托公司效率水平的主要因素。第1节介绍了效率测度的基本理论、评估方法及模型形式,第2节基于此给出两阶段超效率DEA模型的理论模型形式,第3节是实证分析,运用两阶段超效率DEA方法对35家信托公司2005—2010年间的运营效率进行测算和评估。结论表明,我国各信托公司之间的效率存在明显的分化,但各年间排名前十位的公司相对稳定,而且各信托公司之间差距有逐年缩小的趋势。效率表现较好的公司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背靠大型央企国企的信托公司,另一类公司是地处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另外,信托公司的风险防范水平及成本控制能力也是影响效率的主要因素。第5章针对我国信托行业股权结构绝大多数以国有控股为主,且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显着高于其他行业的特点,首先从理论上建立国有股减持最优路径模型,而后引用在第4章测算的信托效率值作为因变量,从控股股东性质和股权集中度两个角度分析股权结构对我国信托公司效率的影响。同时引入区域经济发展变量,对信托公司效率的影响因素做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实证结论表明,虽然国有控股总体是相对低效的,在国有持股足够大的情况下可以引致公司效率的提升;董事会董事比例、独立董事人数和监事会监事人数与信托公司效率显着正相关;投资型信托业务显着推动信托公司效率的提升;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富裕程度的差异,会进一步在需求层面拉大了地区间信托业的发展差距。第6章基于前文,总结并探索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战略对策。首先总结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信托发展的历程,得到了诸多有益的启示。基于此,从宏观层面、行业层面和微观层面提出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战略。宏观层面上,要完善信托法律规章制度和区域经济环境;行业层面,应立足专业化的市场定位、高端化的客户结构,探寻与其他同业竞争伙伴共赢的合作模式,完善专业信托人才的培养机制,为打造复合型的信托从业人才队伍奠定基础;微观层面,要注重信托公司个性化的业务调整和创新,并不断优化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引导其健康规范的发展。
刘宏鹏[10](2013)在《中国民营企业扩张问题研究 ——以德隆系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国家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下,虽然我国国有经济依旧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但是民营经济已经得到巨大的发展。当前,我国的工业企业中,无论是数量、产值、资产总量还是从业人数,民营企业都已超过了国有企业。在全国的固定资产投资当中,民间投资已经超过50%。民营企业已经无可争议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未来10到20年,中国经济能否维持平稳较快发展态势,将主要取决于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本文通过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民营企业扩张战略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尤其是对德隆集团的深入剖析,希望得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现阶段民营企业发展战略的一些基本结论。本文遵循“提出问题--理论借鉴--构建框架--实证分析--解决问题”的技术路线,全文共分为八章:第一章导论,阐述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及文献回顾;第二章概述研究的理论基础,提出本文的分析框架;第三章到第五章对中国民营企业的特点、存在问题、外部环境、民营企业家与民营企业之间的相互作用,对民营企业扩张的机理进行分析研究;第六章以中国资本市场上典型案例、民营企业代表德隆集团为例,按照上述框架做实证分析;第七章是对中国民营企业安全扩张的思考与对策;第八章总结了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与不足。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民营企业扩张过程是内部能力与外部环境协调发展的结果,要建立企业资源、能力与外部环境“适配”的扩张战略。任何企业都不能脱离外部环境而生存,只有那些积极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并从变化着的外部环境中发现和抓住机遇的民营企业才有生存和发展壮大的机会。在我国现阶段,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要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相适应,密切关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在现行政治经济管理体制框架内,利用包括政策法规在内的各种企业环境资源,为企业服务。事实上,民营企业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来自企业内部,是多种资源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如何充分利用企业内部能力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这是企业家能力和企业能力的关键部分。2.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构建民营企业内部能力与外部环境匹配机制的关键。企业如何调动内部能力适应外部环境变化?中国的民营企业往往由企业家为代表的管理层乃至是个人直接对外部环境做出反应,这就增加了环境与能力匹配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而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限制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一人决策”问题,是解决民营企业能力与环境匹配错位问题的钥匙。3.培养民营企业危机管理能力,使之成为成熟应对危机并能化“危”为“机”的企业。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民营企业面临“出生率高、存活率低”的尴尬现状,许多民营企业包括德隆集团往往在一场突发性的危机之前倒下。企业危机因其突发性与破坏性,是民营企业在各个发展阶段无法回避的障碍,这些危机在我国民营企业进入扩张阶段,呈现高发态势。危机管理能力,已成为民营企业发展战略的关键组成部分。4.“去原罪化”已经成为我国民营企业扩张阶段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的较高的机会主义倾向以及与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相悖的“原罪”经营行为,如果在企业扩张阶段不被坚决抛弃,则可能对企业和企业家本人造成巨大伤害。
二、新疆国际信托的魅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疆国际信托的魅力(论文提纲范文)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股权让与担保之基础理论 |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界定 |
二、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 |
(一)所有权构造论 |
(二)担保权构造论 |
三、股权让与担保的功能优势 |
第二章 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 |
一、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判断 |
(一)否定论 |
(二)肯定论 |
二、股权让与担保对内效力的具体内容 |
(一)受让人的优先受偿权 |
(二)出让人的返还请求权 |
第三章 股权让与担保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效力 |
一、基本分析路径 |
(一)两种构造论之争 |
(二)观点Ⅰ:股权未真实发生移转 |
(三)观点Ⅱ: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意见不可不察 |
二、股权让与担保期间股东资格之确认 |
(一)出让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 |
(二)受让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 |
三、股权让与担保期间股东权利之行使 |
(一)共益权 |
(二)自益权 |
四、股权让与担保期间股东义务之承担 |
五、股权让与担保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
(一)转让股权以设立让与担保时 |
(二)返还股权时 |
(三)折价受偿时 |
第四章 股权让与担保对外部第三人的效力 |
一、对标的公司债权人的效力 |
(一)受让人涉及瑕疵出资 |
(二)出让人涉及瑕疵出资 |
二、对受让股权之第三人的效力 |
(一)受让人转让股权 |
(二)出让人转让股权 |
三、对双方当事人之一般债权人的效力 |
(一)对受让人之一般债权人的效力 |
(二)对出让人之一般债权人的效力 |
四、当事人破产时的效力 |
(一)出让人破产场合 |
(二)受让人破产场合 |
(三)标的公司破产场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透视 |
第一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理论共识与实践分歧 |
一、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理论共识 |
二、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实践立场的多元化 |
三、理论共识与多元立场的分歧反思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逻辑审视 |
一、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立法意旨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规制逻辑 |
三、商事习惯区分于民事习惯公序良俗程度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评析 |
一、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体系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不足 |
三、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不足的成因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确立 |
第一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基础 |
一、商事习惯在企业法中的历史沿革与功能阐释 |
二、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溯源及启示 |
三、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目的:消除交易社会负面外部效应 |
第二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功能分类 |
一、防范对不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二、防范对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交易弱者利益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 |
一、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一:公序良俗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二:公平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的一体两面的关系界定 |
小结 |
第三章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校正 |
第一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 |
一、平等原则的内涵与法律属性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二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 |
一、自愿原则的基本内涵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的关系厘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关系的司法再校验 |
第三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合法原则 |
一、合法原则的法律表达与规范类型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强制性法律规范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任意性法律规范 |
第四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 |
一、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基本功能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五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 |
一、绿色原则条款的规范性质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作为绿色原则的关系解析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关系的司法实证 |
小结 |
第四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与基本类型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类型 |
三、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的具体路径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司法实践样态 |
二、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司法实践问题的成因解析与完善思路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判断商事习惯适法性的理性立场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审慎谦抑介入 |
二、矫正公序良俗原则的泛化适用 |
三、公序良俗原则具体适用时的动态理解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化认定 |
一、商事习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分析 |
二、不同类别商事习惯公序良俗的判断 |
小结 |
第五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类型梳理 |
一、公平原则的内涵 |
二、公平原则的类型 |
三、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基本立场 |
二、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体系适用 |
一、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与商法效率原则的关系厘定 |
二、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基本理念 |
三、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目标定位 |
四、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关注的具体要素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类型化适用 |
一、商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二、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三、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扶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界定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目标、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5 研究价值、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技术路线 |
2 旅游扶贫的理论分析 |
2.1 旅游扶贫相关概念厘清 |
2.2 旅游扶贫的理论基础 |
2.3 旅游扶贫的扶贫机理和减贫效应 |
2.4 本章小结 |
3 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与居民减贫的关联 |
3.1 引言 |
3.2 旅游业发展对居民减贫的影响机理 |
3.3 模型构建 |
3.4 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
3.5 相关建议 |
3.6 本章小结 |
4 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扶贫的历史和现状 |
4.1 少数民族地区基本情况及旅游资源状况 |
4.2 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及旅游扶贫的历史和现状 |
4.3 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扶贫存在的主要问题 |
4.4 本章小结 |
5 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扶贫的效率评价——以湖南省武陵山片区为例 |
5.1 引言 |
5.2 案例区概况 |
5.3 影响旅游扶贫效率的主要因素 |
5.4 两阶段DEA评价模型构建 |
5.5 DEA实证及生命周期分析 |
5.6 基本结论及进一步讨论 |
5.7 本章小结 |
6 旅游扶贫的国内外探索及经验 |
6.1 国外旅游扶贫实践探索 |
6.2 国内旅游扶贫实践探索 |
6.3 国内外旅游扶贫的经验启示 |
6.4 本章小结 |
7 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扶贫的模式解析 |
7.1 旅游资源禀赋类型视角的旅游扶贫模式 |
7.2 旅游扶贫开发和帮扶主体视角的旅游扶贫模式 |
7.3 贫困人口参与及受益方式视角的旅游扶贫模式 |
7.4 旅游扶贫产业链条视角的旅游扶贫模式 |
7.5 旅游者需求视角的旅游扶贫模式 |
7.6 本章小结 |
8 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扶贫的机制优化 |
8.1 旅游扶贫动力机制及其优化 |
8.2 旅游扶贫参与机制及其优化 |
8.3 旅游扶贫利益分配机制及其优化 |
8.4 旅游扶贫绩效评估机制及其优化 |
8.5 旅游扶贫保障机制及其优化 |
8.6 旅游扶贫合作机制及其优化 |
8.7 本章小结 |
9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9.1 主要研究结论 |
9.2 主要政策建议 |
9.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致谢 |
在读期间主要科研学术成果 |
(6)新疆地区金融发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金融发展理论回顾与国际国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金融发展的一般理论 |
第二节 区域金融发展的一般理论 |
第三节 国外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金融支持政策 |
第二章 新疆地区金融发展运行的支持环境 |
第一节 内生增长与经济环境模型 |
第二节 新疆地区金融发展外部性支持环境 |
第三节 新欧亚大陆次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新疆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新疆地区经济增长的金融支持关系实证分析 |
第一节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因果关系理论分析 |
第二节 模型选择与分析路径 |
第三节 模型变量选择 |
第四节 模型实证分析 |
第五节 模型的政策意义 |
第四章 新疆地区金融中介运行效率性分析 |
第一节 新疆地区金融发展数量分析与质量研判 |
第二节 金融在新疆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产业关联度 |
第三节 新疆地区金融中介运行效率实证分析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新疆金融发展结构协调性分析 |
第一节 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 |
第二节 新疆金融结构体系变迁 |
第三节 新疆金融体系协调性实证分析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新疆少数民族聚集区的金融开发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新疆少数民族聚集区的金融发展现状 |
第二节 新疆典型性民族自治县市金融开发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三节 少数民族地区特殊优惠政策效果实证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七章 次区域经济合作中新疆金融的开放与合作 |
第一节 次区域经济合作与中亚金融合作的理论回顾 |
第二节 次区域经济合作中新疆金融的开放与合作的前景 |
第三节 次区域经济合作中新疆金融开放与合作的障碍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八章 新疆地区金融发展中风险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区域金融风险理论基础与研究现状 |
第二节 新疆区域金融风险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九章 新疆地区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制定整体区域金融发展战略规划 |
第二节 新疆区域性金融体系构造策略的选择 |
第三节 提高新疆地区金融资源利用效率的对策 |
第四节 次区域经济合作中新疆金融开放与合作的对策 |
第五节 防范新疆地区区域金融风险的对策 |
主要结论 |
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
附图一 |
(7)专利信托风险的法律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专利信托风险法律控制概述 |
(一) 专利信托的含义 |
1、 专利信托的历史演进 |
2、 专利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
(二) 专利信托风险与法律控制 |
1、 专利信托风险的概念和特征 |
2、 专利信托风险与法律控制的内在联系 |
3、 专利信托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三) 我国专利信托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 |
二、 专利信托的主要风险 |
(一) 专利信托面临的利润风险 |
1、 专利侵权诉讼对于成本的增加 |
2、 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对于专利价值的降低 |
3、 流动性上的缺陷对于业务开展的制约 |
(二) 专利信托面临的信用风险 |
1、 业界环境致使专利信托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
2、 监管混乱导致专利信托信用风险加大 |
(三) 专利信托面临的操作风险 |
1、 信托公司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
2、 专利信托缺乏相应对口的人力资本 |
(四) 小结 |
三、 专利信托风险法律控制的可行性分析 |
(一) 我国已具备专利信托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 |
(二) 我国已具备专利信托法律风险控制的实践参考 |
四、 专利信托风险法律控制具体措施 |
(一) 专利信托设立阶段风险控制法律措施 |
1、 建立专利价值的评估机制 |
2、 细化专利信托的登记公示制度 |
3、 健全相关信息的披露制度 |
(二) 专利信托运行阶段风险控制法律措施 |
1、 改革政府监管的模式,明确专利信托监管机构 |
2、 建立和完善专利信托公司的风险内控机制 |
3、 专利信托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尽快出台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9)我国信托业效率评价及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选题背景 |
选题意义 |
本文结构与主要内容 |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1章 信托与信托效率的基本理论 |
1.1 信托的基本理论 |
1.1.1 信托的概念 |
1.1.2 信托的构成要素 |
1.1.3 信托的基本特征 |
1.1.4 信托的功能 |
1.2 效率的基本理论 |
1.2.1 信托公司效率的概念与内涵 |
1.2.2 效率的测算与评估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外金融机构效率的研究现状 |
1.3.2 关于信托及信托效率的研究现状 |
1.3.3 股权结构与公司效率的相关综述 |
第2章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特征 |
2.1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
2.1.1 新中国成立之前信托业的初步发展阶段 |
2.1.2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停滞阶段 |
2.1.3 改革开放后中国信托业的恢复、发展与整顿阶段 |
2.1.4 21 世纪以来中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 |
2.2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特征 |
2.2.1 信托行业业务模式 |
2.2.2 信托产品创新实践 |
2.2.3 信托公司股权结构 |
2.2.4 信托公司地域分布 |
2.3 我国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 |
2.3.1 信托业处于快速发展期 |
2.3.2 信托业增速显着高于其他金融业 |
2.4 我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信托业发展战略环境分析 |
3.1 信托业外部环境分析 |
3.1.1 制度环境 |
3.1.2 宏观经济环境 |
3.1.3 社会环境 |
3.1.4 竞争环境 |
3.2 信托业内部环境分析 |
3.2.1 股权结构 |
3.2.2 资产质量 |
3.2.3 人力资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超效率 DEA 方法的我国信托公司运营效率分析 |
4.1 信托公司效率测度的分析方法 |
4.1.1 Farrell 的效率测度理论 |
4.1.2 信托公司效率测度的参数分析方法 |
4.1.3 信托公司效率测度的非参数分析方法 |
4.2 两阶段超效率 DEA 理论模型 |
4.3 基于超效率 DEA 方法的我国信托公司运营效率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股权结构对我国信托公司效率的影响分析 |
5.1 国有股减持最优路径模型 |
5.2 模型构建及指标选取 |
5.3 股权结构对我国信托公司效率的影响分析 |
5.3.1 控股股东性质对信托公司效率的影响分析 |
5.3.2 股权集中度对信托公司效率的影响分析 |
5.3.3 信托公司的地域布局的进一步探讨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借鉴国外经验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战略选择 |
6.1 国外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
6.1.1 英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
6.1.2 美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
6.1.3 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
6.2 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
6.2.1 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趋势 |
6.2.2 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的启示 |
6.3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战略 |
6.3.1 宏观层面:完善法制与区域经济 |
6.3.2 行业层面:行业定位与发展转型 |
6.3.3 公司层面:业务创新与股权优化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10)中国民营企业扩张问题研究 ——以德隆系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创新 |
1.6 论文的组织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企业 |
2.1.2 民营企业 |
2.1.3 企业成长 |
2.1.4 企业扩张 |
2.1.5 企业危机 |
2.2 理论基础 |
2.2.1 企业成长理论 |
2.2.2 环境决定理论 |
2.2.3 企业能力理论 |
2.2.4 创新理论 |
2.2.5 企业家理论 |
第三章 中国民营企业资源和能力分析 |
3.1 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 |
3.1.1 总量快速增长 |
3.1.2 质量不断优化 |
3.2 中国民营企业发展存在主要问题 |
3.2.1 产业层次较低 |
3.2.2 创新能力和创新动力仍待提高 |
3.2.3 生产要素支撑不足 |
3.2.4 服务体系建设落后 |
3.2.5 公司治理能力有待改善 |
3.2.6 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 |
3.3 中国民营企业家与企业的互动分析 |
3.3.1 民营企业家能力与企业能力 |
3.3.2 民营企业家对企业成长影响的实证分析 |
3.3.3 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先天”局限 |
3.3.4 中国民营企业家与企业治理结构 |
第四章 中国民营企业扩张的外部环境分析 |
4.1 政策环境 |
4.1.1 政策环境不断改善 |
4.1.2 所有制“差别待遇”仍然存在 |
4.2 法制环境 |
4.2.1 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
4.2.2 监管日益加强 |
4.3 经济环境 |
4.3.1 经济周期与宏观调控影响巨大 |
4.3.2 “融资难”仍是待解难题 |
4.3.3 民营企业的行业障碍 |
4.4 政治关联与政企关系 |
第五章 中国民营企业扩张的机理分析 |
5.1 中国民营企业扩张的动力 |
5.1.1 企业扩张的七种动力 |
5.1.2 企业扩张动力的运行机制 |
5.1.3 中国民营企业扩张的动力分析 |
5.2 中国民营企业扩张模型 |
5.2.1 企业扩张机制模型 |
5.2.2 环境与能力的匹配:汤普森组织管理模型 |
5.2.3 中国民营企业扩张组织管理模型 |
5.3 中国民营企业扩张的路径选择 |
5.3.1 企业扩张方式及特点 |
5.3.2 民企扩张危机与外部环境关系失调 |
第六章 中国民营企业扩张的“德隆现象” |
6.1 德隆发展外部环境分析 |
6.1.1 中国资本市场日渐成熟、制度逐步完善 |
6.1.2 德隆地域扩张与政企关系变化 |
6.1.3 民营企业政治地位仍不稳固 |
6.1.4 金融仍是我国民营企业的“玻璃门” |
6.2 企业家理论框架下的唐万新 |
6.2.1 唐万新在德隆的核心地位和关键作用 |
6.2.2 唐万新的企业家能力评判 |
6.2.3 “草莽”企业家与德隆“原罪” |
6.3 德隆金融败局 |
6.3.1 德隆融资渠道解析 |
6.3.2 德隆金融“戏法” |
6.3.3 德隆与金融监管的冲突 |
6.4 德隆产业扩张战略分析 |
6.4.1 “大”产业 |
6.4.2 “虚”产业 |
6.4.3 “散”产业 |
第七章 基于案例的民营企业扩张核心问题与对策 |
7.1 企业能力与外部环境的“适配”扩张战略 |
7.2 企业家愿景与企业能力的一致性 |
7.3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变“一人决策” |
7.4 企业危机管理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
7.5 中国民企的“去原罪”化 |
第八章 结论和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不足和后续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导师评阅表 |
四、新疆国际信托的魅力(论文参考文献)
-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研究[D]. 高一丹.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2]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D]. 卢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3]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企业家系列 中国企业家40年记(三)[J]. 刘彤. 市场观察, 2018(06)
- [5]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扶贫研究[D]. 黄渊基. 湖南农业大学, 2017(05)
- [6]新疆地区金融发展问题研究[D]. 何文彬. 中央财经大学, 2015(12)
- [7]专利信托风险的法律控制研究[D]. 杨梦莹. 新疆大学, 2014(02)
- [8]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9]我国信托业效率评价及发展战略研究[D]. 高福波. 吉林大学, 2013(04)
- [10]中国民营企业扩张问题研究 ——以德隆系为例[D]. 刘宏鹏. 石河子大学,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