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论文文献综述)
史东海[1](2018)在《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及相关解释的发展——兼述打击走私犯罪对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及相关解释的促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单位犯罪的概念形成于改革开放之后,脱胎于1987年颁布的《海关法》,应打击走私犯罪的形势而生。随打击走私犯罪的形势发展,刑法规范及相关解释体系日渐发达,范围逐渐扩展到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及与个人犯罪的区分标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从二元制刑罚制度趋于统一,单位犯罪其他问题的解释,如单位犯罪相关的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等问题的解释。打击走私犯罪对相关规范、解释及理论研究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促进作用。未来数十年,单位犯罪理论和规范与打击走私犯罪实践仍将保持相伴而生、共同发展的状态。
戴屡明[2](2019)在《我国单位犯罪行为与责任的匹配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迄今为止,单位犯罪入刑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对单位犯罪的研究也蔚为大观,但在单位行为与责任的匹配上研究甚少。现行刑法总则规定单位犯罪采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的责任承担的特殊性使得对单位犯罪行为需要再作分析,对单位刑事责任的认定与单位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也要进行研究。公司是单位犯罪的主要主体,公司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最具代表性的。因而笔者从理论和实践出发,从公司犯罪行为切入,对单位犯罪行为与单位刑事责任匹配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本文第一章先对公司行为进行分析,认为公司行为以物质基础和权力基础作为依托,并对对公司行为进行分类,分为合法经营行为和不法行为,外部行为和内部行为。公司对外活动依赖于自然人行为而实施,而公司内部有其组织架构,公司行为的形成是内外两层表现,直接表现是负责执行者的外部行为,但实际是将决策者的决策行为归结为公司行为的结果。第二章回归到的公司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以犯罪行为为前提,但公司犯罪行为遵循的也是公司行为的路径,是一个从外部行为到内部行为的过程。公司犯罪可为人感知的是直接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但引起直接行为人实行行为的是公司决策领导的决策行为,最后犯罪结果由公司承受。笔者认为在决策行为人与直接行为人之间不属于共犯关系,不宜作主从犯的划分。第三章则讨论的是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公司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内部成员,参与犯罪的人员具体范围可从董事长到普通员工,其责任范围也不出此范围。我国刑法对责任人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如何在责任主体中认定这两类人,笔者提倡按照决策行为与实行行为来认定,与前二者一一对应。对于责任人的责任划分,本文认为在同层的责任人之间和不同层的责任人之间宜轻重有别,体现罪刑的相适应。第四部分主要是论述单位犯罪行为与责任的匹配性及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根据规定单位犯罪的规定,一个法益侵害后果由三个责任主体承担,故而笔者主张单位犯罪的实际上有两次责任分担,单位责任人与单位是第一次,单位责任人内部是第二次。首次分担中,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配置上存在差异,对单位实施罚金刑,对单位责任人则采用的自然人犯罪刑罚。在自然人犯同种罪的情形下,将单位责任人与自然人刑罚进行横向比较,得出二者在入罪标准和刑罚原则均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刑罚的不平衡;在单位责任内部,分析了单位罚金对自然人自由刑与自然人罚金的影响,认为判处单位罚金后,对单位责任人判处罚金有其合理之处,但可以考虑对不同责任人采取差别对待。之后,本文通过案例的形式考察了单位责任人之间二次分担的责任匹配问题,并认为应该依其角色和行为作用不同作区别对待。最后,笔者针对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以期对单位犯罪的研究有所帮助。
李素昱[3](2018)在《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纯正自然人犯罪指的是犯罪主体只能为自然人的犯罪。关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行为为单位的,尽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学界仍存在很大的争议。对于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2014年出台的立法解释虽然规定直接追究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与主管人员相关的刑事责任,但理论界却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表现为肯定论、否定论、折中说。不管是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还是实施单位犯罪,判断单位成员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都是单位作为自然人的行为,换言之,自然人的行为只要构成犯罪,那么行为人就必须承担独立的刑事责任,和刑法无有处罚单位的规定无关,这与罪责自负的原则也是相符的。界定单位犯罪中有无自然人犯罪的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为要件标准,其二为意志标准。即主要通过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自然人的犯罪要件相符,以及犯罪时是否对行为人的意志有明显体现来界定单位犯罪中有无自然人犯罪。
郑佳[4](2016)在《中法单位(法人)犯罪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法人犯罪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对法人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法国法人犯罪的刑事归责理论也在经历了漫长且艰难的发展后,繁荣成熟起来。在我国法上,法人犯罪称为单位犯罪,为修订后的97刑法正式确立。只不过,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的关系以及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理论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念;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以及刑事处罚等问题,我国立法也没有提供详细、完备的依据,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鉴于此,本文以比较的视角,从概念、理论、立法、成立及处罚等五个层面,对中法两国的单位(法人)犯罪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单位犯罪成立条件和刑事处罚的建议。作为法律主体,单位(法人)是单位(法人)犯罪的法律和技术前提。法人主体制度即法人的本质问题是法人犯罪刑事归责理论以及刑罚处罚原则形成的核心。论文第一章从对法人主体本质的分析入手,解决了法人犯罪的先决问题。随后,论文通过对单位与法人概念的辨析,进一步阐明了中法两国对于单位(法人)犯罪适用不同称谓的原因,以及我国沿用单位犯罪称谓的合理性,同时提出本文保留单位犯罪这一称谓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的特色。由于单位(法人)的出现、发展与演变对社会生活影响甚大,单位(法人)犯罪概念的提出对于以自然人为犯罪主体的一元论刑法体系形成了不小的冲击。论文第二章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和法国法人犯罪制度的发展轨迹;其次分析了中法两国单位(法人)犯罪的刑事归责理论;最后通过比较得出了以下结论:其一,中法两国的单位(法人)犯罪制度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其二,法国基于现行的刑事立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代表责任理论,根据该理论,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应以法人成员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为基础。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具体成员个人的刑事责任难以认定的情况越来越多,基于该现实,法国理论界发展出了自主责任理论。目前代表责任理论和自主责任理论并存且互为完善。然而我国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较之于法国仍相对滞后,现有的单位犯罪刑事归责理论仍然未脱离以个人责任为核心的传统刑法理论的分析框架,也并没有立足于单位本身来解释和认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论文第三章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比较了中法两国关于单位(法人)犯罪的立法模式。具体来说,对于有关单位(法人)犯罪法律效力层级的考察是从宏观的层面进行的,从宏观层面来看,两国的立法模式具有共性,即都经历了从散见于各种经济法、商法等非刑事法律规范以及单行刑事法律之中,到逐步走向法典化的过程;而对于单位(法人)犯罪的具体制度安排则是从微观层面进行的,从微观层面来看,两国的立法模式存在差异,总体来说法国刑法典完成了刑事-体化的变革,即犯罪主体和刑事处罚都实现了法人-自然人的二元立法模式。而我国刑法尽管从总体上来说实现了一元犯罪主体向二元犯罪主体的转变,但刑罚体系并没有随之发生变化,仍然固守着以自然人刑事处罚为蓝本的传统刑罚体系,易言之,我国刑事立法对于犯罪的单位仍然没有建立相对独立的刑罚体系。单位(法人)犯罪实现了法典化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依据什么标准划清单位(法人)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并据此认定单位(法人)犯罪。论文第四章提出单位(法人)犯罪的认定标准实际上就是单位(法人)犯罪成立的特定条件,包括单位(法人)犯罪的成立范围、单位(法人)犯罪的主体、单位(法人)犯罪的主观罪过以及单位(法人)犯罪的客观行为等四个方面。中法两国关于单位(法人)犯罪的成立条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单位(法人)犯罪成立的基础上,解决单位(法人)犯罪的刑事处罚问题是刑事责任构建的最后一环。论文第五章对中法两国单位(法人)犯罪的刑罚原则、单位(法人)犯罪的刑罚裁量以及单位(法人)犯罪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得出了如下结论:其一,就刑罚原则来说,尽管中法两国都采取了混合制的处罚机制,但对于单罚制的适用对象并不相同:法国适用单罚机制处罚的是法人,而我国则是自然人;其二,就刑罚裁量来说,中国刑法中规定的适用于单位的刑罚单一且规定粗陋;尽管中法两国都规定了罚金刑,但罚金刑规定的详略不同,此外,法国刑法中还规定有适用于法人的资格刑,我国刑法中没有;最后,就刑罚适用来说,法国刑法中适用于法人的处罚制度包括累犯、缓刑和复权等,我国刑事立法则没有规定适用于单位的处罚制度,只不过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自首制度能够适用于单位。基于上述五章对中法两国单位(法人)犯罪的比较分析,论文第六章为我国单位犯罪建立相对完备的刑事立法体系提出了建议。具体来说分为单位犯罪的成立和刑罚两个方面。其一,对于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来说,应当通过缩小“机关”主体的范围对犯罪主体进行限制,对犯罪成立范围加以扩张,并对犯罪的客观行为进行立法规制;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来说,则应当通过完善单位罚金刑以及增设资格刑制度来调整单位犯罪的刑罚措施,同时通过增设单位累犯、单位缓刑以及单位复权等制度来丰富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
李翔[5](2015)在《单位犯罪司法实证问题研究报告——以上海地区2010~2012年为样本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单位犯罪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争议性问题,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上海地区20102012年全市单位犯罪进行数据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认为,单位犯罪的数量与司法打击力度成正比关系,立法中存在大量单位犯罪罪名虚设的现象,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脱节严重。自然人犯罪的诸多理论,不能直接适用于单位犯罪。
陈晓钟[6](2015)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1997年刑法采用专节的形式,初步建立了涵盖商标权、着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在内的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有效保护奠定了规范性基础。2008年6月5日,伴随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被第一次明确地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昭示着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制高点作用的刑事司法保护功能必将得到进一步显性发挥。然而,基于知识产权专业性特征、侵权行为复杂化样态、行政和司法二元保护模式以及知识产权部门立法差异导致边界的模糊性等原因,虽然有权机关意图通过不断出台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揭示刑事立法主旨,消除实践分歧,但总有杯水车薪、困惑难除之感。因此,作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司法主导保护要求之需,立足实践问题,研究破解之道,实为亟待之举。笔者从一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法官的视角,无意于现有刑事法律规范的优与劣,而是立足现有法律框架,通过梳理实践难点问题,从掣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裁判共性问题和重点个罪问题两个层面开展实证与理论研究,以期对厘清相关实践困惑有所裨益。囿于司法者的意识理念、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二元化保护的执法衔接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尚主要存在“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难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刑行关系及刑民关系界限难厘定、若干构成要素和特殊犯罪形态难认定,以及包括单位犯罪在内的量刑问题”等难点问题。作为具有私权属性的知识产权,存在“创造性、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和传统民事权利显着不同的特征,并且呈现公法益和私法益共存的法益特征,因此知识产权成为刑法保护的法益并据此给予刑法保护也就成为必然。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就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一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可能脱离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之需,因此各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强弱对比仅具相对意义而无绝对结论。通过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现状可以看出,持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弱保护的普遍观点,笔者认为并不客观。犯罪构成要素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产权犯罪刑法规制效果,必然取决于对刑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主客观构成要素的准确理解与认定。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是故意犯罪。但由于刑法第219条第2款使用了“应知”这一术语,从而引发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否包括过失的争论。基于对刑法规范理解的逻辑性、刑法与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制要旨的一体性以及刑法规制各类知识产权犯罪之间的协调性,笔者认为持知识产权犯罪均为故意犯罪的观点更为妥当,并且在不同罪名中呈现出不同的故意类型。刑法分则中的明知是认定总则中明知是否成立的前提,准确把握二者关系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故意的认定具有司法认定上的现实意义。对于明知的认定,持主客观相统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场的折中说无疑更利于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认识,并且采用刑事推定的认定方法更具实践常态。营利目的是侵犯着作权犯罪必备构成要件,并且包含直接营利目的和间接营利目的,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从复杂的行为类型中找准认定营利目的的行为节点,从而利于厘清影响罪质事实的审查范围,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营利目的。未经许可、商业秘密等犯罪对象以及复制发行等行为方式无疑是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认定中的难点,实践中可以从法益符合性、刑民法律概念的衔接性以及民事认定方法的借鉴性等视角进行具体认定。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范围及以何种形式的犯罪数额认定,不仅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且牵涉既、未遂犯罪形态的认定。由于行为类型各异,实践样态复杂,很难找到一种普遍适用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司法实践中应遵循“严格依法、区别对待、参照借鉴和罪刑相适应”等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般原则,同时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数额类型进行范围划定和方法选取才更为科学。单位犯罪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客观存在,并且罚金刑的适用和单位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是该类犯罪中的难点问题。对于罚金刑的适用,在严格依法的同时,关键是要注意与主刑之间以及单位和“两责”人员之间罚金刑配置的轻重协调;而对于单位共同犯罪中“两责”人员的主、从犯划分,则应综合单位行为与“两责”人员行为实质一体性和“两责”人员承受刑罚具有客观上的单位附属性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作为数额犯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存在未遂形态。囿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复合性、交叉性、多样性的特征,实践中对该类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才能有效应对;当前,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手段隐蔽性特征日益明显,共同犯罪的边界较难把握,仅根据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并不易厘定边界,笔者认为实践中可采用“共同犯罪的刑法总则规定是认定基础、司法解释中知识产权共犯规定是认定方向以及主观明知要件是认定关键”这一“三步骤”原则,并且根据行为所处犯罪的环节、行为类型以及地位作用,在准确厘清正犯与共犯“脸谱”的基础上,进而确定共同犯罪人种类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实践中侵权行为常常发生交叉以及相关罪名立法界限不够清晰等原因,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认定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并主要涉及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的理解与认定问题。只有在犯罪构成要件说这一总体标准的指引下,按照刑法理论中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以及处断的一罪等罪数分类理论,分清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各自特征及区别,才能准确认定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针对知识产权犯罪中罪数交织的具体样态及主要呈现为牵连犯、竞合犯之争的现状,司法实践中可立足于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区分关键,从行为数量和犯罪对象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囿于知识产权权利形态的特点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兼容性之需,具有宏观导向、中观取向以及微观裁量功能的各类司法政策,无疑对司法机关认定知识产权犯罪具有较之其他犯罪更为直接的指引意义。作为司法政策的一种,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具有“目的性、导向性、规范性、稳定性”等司法政策共有特征,但鉴于知识产权具有的经济属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多方利益博弈的本质,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又具有“利益调和折衷性、经济发展制约性和相对易变性”等鲜明的自身特征。当前,除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这一总体性政策要求外,“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这一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以及普适于所有犯罪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引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裁量活动的基本司法政策,当然,实践中应遵循“法治原则”和“效果统一原则”的指引原则。概括而言,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整体从严应是当前贯彻“加强保护”这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定位的总体要求,并在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裁判过程中,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功能和特点,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在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上体现宽严适度保护的司法政策导向。知识产权私法益和公法益并存的法益特征,以及我国采取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二元保护模式的现状,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成案及刑事追诉活动过程中刑行关系、刑民关系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情形相当复杂,并主要体现在调整范围存在交叉、证明标准客观不同以及性质界定要素复杂等方面。就刑行界限问题,无论以“质”还是以“量”作为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点,均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和欠缺点,而“质量的区别说”最为恰当地表达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同时又清晰地把握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法益侵害角度的差别,使传统“自然犯”中内含的社会伦理性与法益概念结合在一起,通过对法益侵害中所涉社会伦理非价程度高低的考察来划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以“质量的区别说”作为我国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标准最为恰当。具体而言,即结合我国知识产权行政违法行为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立法规定并非完全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调整的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与重叠,因此笔者认为,实践中可采取“在划分行为类型的基础上,以行为的危害程度”作为厘定行政违法与犯罪界限的标准,并从理念秉持、规范执法、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等层面进行“两法”功能衔接。关于刑民界限问题,则可从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逻辑关系、两种诉讼证明的标准异同、侵权行为的罪质罪量要素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等四个方面加以厘定,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适用、准确划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积极应对权利人自诉维权主张以及构建有效协作办案机制等方面进行功能衔接。
陈萍[7](2014)在《中法单位(法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国在1992年7月22日通过、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典中全面引入法人犯罪的立法规定。其后不久,中国也在1997年3月14日通过、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中全面确认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中法两国在如此相近的时间点,采用如此相近的立法方式,来回应20世纪以来日趋严重的单位(法人)犯罪,让人不禁想对其中的必然和偶然之处探究一二。时至今日,中法两国刑法为单位(法人)犯罪设立的刑罚机制已经运作近20年。此间,两国刑法发挥过什么效用,经受过何种考验,做出过哪些改变,都是宝贵的历史财富。它们曾经是两国单位(法人)刑事责任理论的直接成果,现在是两国单位(法人)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基础。本文以刑事责任理论为主线,串联起中法两国单位(法人)犯罪的立法特色、历史根据、学说创设和现实问题,以探索两国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体系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共性与个性。法国刑法中的法人刑事责任制度,作为大陆法成文法典吸收英美法判例的创新典范,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中国刑法学界的关注重点,经常被论及、援引和参考。但囿于缺乏原始资料,中国学界的眼光仅仅徘徊于法国刑法的立法规定之上,难免流于粗浅,又易生误解。本文将全面介绍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的立法背景、司法判例、学说理论和最新发展来弥补该缺陷。以此为基础,对其加以研究,重新观照中国单位犯罪的具体问题,在正视两国国情差异的前提下,进行有限度、有深度的借鉴和反思。本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包括如下六章内容。第一章中法单位(法人)刑事责任确立进程之比较。本章回顾中法两国引入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背景、学术准备、现实依据。中法两国均非单位(法人)犯罪的发现国度,其确立都是面对日益猖獗的法人犯罪的功利性政策选择,也都得益于英美法的理论发展和国际社会的潮流驱动。但是,在正式引入单位(法人)犯罪时,中法两国的历史阶段并不相同,刑法理论发展水平也有差异,某些具体立法目标也不完全重合,因此,两国刑法的具体规范存在千差万别。正是它们深刻影响着两国单位(法人)犯罪治理的命运发展。第二章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归责理论之比较。1997年中国刑法并未对单位犯罪的归责要件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学界一直致力于单位犯罪归责理论的探索,其间硕果颇丰,但或失之于创新不足,或失之于难以自洽,或失之于无法实践。中国法对单位犯罪的归责理论以单位意志为中心,可解决大部分司法疑难问题,但仍未跳出自然人刑事责任的理论思路,从单位犯罪理论的发展走向来看,实非明智之举。1994年法国刑法典在总则中即明确规定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两个要件——犯罪行为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为了法人利益而实施。据此,法国刑法学界发展出了属于法国法的“代表责任”理论,其与英美法中的替代责任论、身份等同责任论和组织体责任论,密切相关,但却并不雷同。从最新的立法选择和司法判例来看,法国法中更是出现了法人“自主责任”的发展契机,值得期待。第三章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主体之比较。本章从资格能力、形式分类和实质结构三个角度来分析单位(法人)犯罪主体。中国法中的“单位”和法国法中的“法人”,两国立法用语选择并不仅仅是不同的代名词而已,背后有深刻的社会制度的烙印和理论发展的刻度。中国法中的“单位”并非严格法律用语,从而产生诸多问题,比如,单位是否需具有法人资格,如果不是,单位的判断标准为何;一人公司法人资格在刑法中是否认可;机关应否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一元论)亦或是单位和自然人(二元论)等等久讼不决。法国法采用“法人”这一通用法律语言,法人刑事责任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但法人中的国家不负刑事责任,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只在特定情形下才承担刑事责任;法人犯罪主体是作为机关或代表的自然人;因此,法国法中法人刑事责任主体的争议较少,其某些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值得比照和反思之处。第四章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罪名范围之比较。中国法中单位犯罪需由刑法分则特别规定方可处罚,这同样是法国1994年新刑法典的立法选择。但法国在2004年通过立法改革,抛弃了法人犯罪需例外规定的原则,目前在法律层面,法国法中的所有罪名均可归责于法人。法国法的做法尽管较为大胆,但如此规定有效避免特别规定会产生的规制不公和空白,也有助于形成统一的法人刑事责任归责理论。中国法中单位犯罪的例外规定也同样具有上述理论问题,具体表现在单位犯罪立法模式的差异性、单罚制单位犯罪的合理性、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等不同方面。基于立法慎重之考虑,中国法不宜直接尝试法国法的最新变革,对现有立法条文进行整理和重纂则实为当务之急。第五章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原则之比较。中国法中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主,代罚制为辅”,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归责基础、主体范围和刑罚配置方面非常独特,但其合理性颇受质疑。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对法人犯罪采取双罚制,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系统适用,司法机关越来越倾向于优先单独处罚法人,2000年关于轻罪过失的立法改革更是在立法上明确了单独处罚法人的情形。法国法中法人刑事责任并不会影响作为共犯或正犯的自然人刑事责任,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责任完全分离,两者越来越倾向于独立自主。第六章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体系之比较。中国法中对单位仅处以罚金刑,轻重失度,数额区间不明,难以实现最初的刑罚目标。法国法中法人的刑罚自成体系,既全面又细致,且兼顾刑罚个别化,颇值借鉴。本文的研究结论是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立法、司法与理论研究并未实现有效互动,对于单位犯罪治理思路仍不清晰,方向也不明确。法国刑法中法人刑事责任机制有其鲜明特色,更在于其自我修复和改进的能力。中国刑法要改变目前的断裂现状,应当从完善立法规定开始,但不止步于此。
胡洪春[8](2013)在《我国存贷款犯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名长期从事金融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常常在合起卷宗后问自己:为什么同样的金融案件,刑事判决会与民事判决不一致?究竟是民事判决影响刑事判决,还是刑事判决影响民事判决?老百姓眼里的诈骗和刑法规定的诈骗罪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这些具体的问题又延伸出一些更基础、更宏观的问题:如何看待刑法的地位?如何完善现有刑法以便其产生更强大的正能量等等。于是乎,在工作之余积淀了些思索。恰好在金融海啸后我国金融业正面临全面加快改造以增强自身竞争实力的历史性转轨期,而如何运用刑法为创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添砖加瓦又是热点问题。由此机缘和背景,遂动笔撰成此文。本文从存贷款犯罪的概述发起。首先提出了存贷款犯罪的概念,并在概念之下对于何谓存款、贷款进行了阐述,继尔列举了存贷款管理法规,后对于应受刑罚处罚性予以结尾。其次,根据以存款、贷款为犯罪对象和以侵犯我国存贷款管理法律制度为重要标志和主要特征确定了存贷款犯罪的范围,即以下7个罪名作为研究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最后,提出了刑法核心性的观点,认为无论是“先刑后民”,还是刑法最后性,都不足以全面概括或者反映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当然不是最优先的法律,但也非最后的、从属的和补充的;正确的刑法地位应当是核心性,即刑法处于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在对存贷款犯罪进行概述后,本文以1979刑法和1997刑法为分界,将我国存贷款犯罪的立法演变分为三个阶段,分别进行了宏观式探析。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犯罪学的角度对我国存贷款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原因进行了粗线条的探析,以此增加对我国存贷款犯罪的感性了解。此后,本文又列举了两大法系和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立法情况,并在比较区别后引申出在犯罪早期化、犯罪概念等方面的观点。本文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是全文的重点。这三章分别以存贷款犯罪构成中的共性问题、个罪论述和立法、司法完善作为研究视角,从而对存贷款犯罪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递进式的研究与探讨。在存贷款犯罪共性问题中,按犯罪四要件分为主观方面、主体、客体和对象、客观方面4节,分别展开论述。其中,对于主体中的实际控制情形、个人公司、客体和对象中的被害人的认定以及客观方面中的欺诈行为等作出独特的研析。在个罪论述中,按个罪罪名逐一进行分述,且在每一罪名分述中均引入了典型案例,使其能与理论分析相结合。个罪中的疑难问题则是该章节的重点,尤其是如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探讨具有相当深度。在立法和司法完善中,先是从立法模式、罪状、罪名、刑法、刑事诉讼等方面对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后是从司法解释、赃款赃物分配原则、利益衡平等方面对司法完善提出了独有的建议,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完善体系。由于本文系将我国存贷款犯罪这一类罪作为研究对象,且受限于笔者自身理论水平不足,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体系庞大但深度不够,甚至谬误等缺陷。然而,笔者愿意以此文为铺路石,希翼能用自身对存贷款犯罪浅薄的研究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些许助力,为我国金融业茁壮发展提供些许帮助,为创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贡献点滴力量。
肖中华[9](2013)在《论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文中指出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单位中个人实施的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与单位中个人实施的行贿罪,关键是要考查受贿或者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还是个人的意志。意志的性质判断依据包括决策主体和利益归属。国有单位和该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对单位认定单位受贿罪,对工作人员认定为受贿罪;单位和该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单位认定单位行贿罪,对工作人员认定行贿罪。当工作人员同时属于单位受贿罪或者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时,应当以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或者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成立单位行贿罪;单位对国有单位行贿的,成立对单位行贿罪。
杨开江[10](2012)在《主犯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刑法领域,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理论中最重要、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共同犯罪相关问题的研究,始终是各国刑法学研究的重点和难点,有日本学者甚至声称“共犯论是令人绝望的一章”。主犯作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之一,是共同犯罪的主要实施者,也是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最大的共同犯罪人。因而,历来是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关注的重点,进而也成为刑法学者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与主犯在共同犯罪中的重要地位相比,我国刑法理论对主犯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只是在教科书和论着的个别章节作过介绍和探讨。虽然也有学者针对主犯的归属、主犯划分的理论依据、主犯的具体认定等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综合性的研究,并提出了主犯应当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主要作用或者等同作用的共同犯罪人”等创新性的观点,但对主犯的认定标准、单位共同犯罪与主犯、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确立等许多问题尚未展开深入研究。在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困扰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有关主犯的疑难问题。基于这种现状,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各国主犯立法以及理论的比较,本文对主犯概念、司法实践中的主犯认定、主犯的罪数与犯罪形态、主犯规制的司法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全文除前言部分外,共分五章。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刑法理论关于主犯的研究现状以及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确定了本文研究的重点,明确了主犯研究的理论价值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巨大意义。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对主犯概念的界定。主犯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其内涵在我国刑法以及国外刑法的发展过程中均呈现不断变化的趋势。我国新、旧刑法关于主犯的立法规定就是这种变化的典型例证。要探讨主犯的相关问题,前提就是对主犯概念的准确界定。文章首先考察了我国刑法以及国外刑法中主犯的发展沿革,归纳、概括出影响主犯界定的相关因素,考察了各国立法关于主犯规定的态度和做法,为准确把握主犯概念的内涵打下了基础。其次,在考察我国刑法和国外刑法关于主犯的立法以及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以我国刑法规定为基础,对主犯进行了界定: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组织、实行犯罪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基于这一概念,为了深化对主犯的认识,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主犯进行了一定的分类。并且,把主犯和正犯、从犯以及共犯等相关范畴进行了一定的区分。第二章探讨了主犯的认定问题。文章首先考察了我国刑法和国外刑法关于主犯认定的标准和相关学说,结合我国立法的规定,概括了主犯认定的基本标准,即根据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要作用作为评价主犯的基本标准。同时指出,在把握主要作用时,要注重对共犯人行为方式的评价,重视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融合作用分类法和分工分类法在评价共同犯罪人中的优势。其次,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形式以及共犯人的分类,对认定主犯的基本标准进行了检讨。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共同的实行犯都应当作为主犯对待;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组织犯、实行犯以及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教唆犯也应当作为主犯对待。同时提出,多个主犯之间也要区别对待,但是,这种区别是主犯层次上的区别,而非主犯与从犯意义上的区别。最后,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特殊共同犯罪类型中的主犯认定问题进行了具体的探讨。同时,针对身份与主犯之间的关系以及单位共同犯罪的主犯认定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的考察,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在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构成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的场合,无身份者也可以作为主犯对待。在单位共同犯罪的场合,主犯的认定也应当按照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把握。单位内部的成员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仍然存在区分主要地位与辅助地位的必要性,而且,这种区分要受到单位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的影响。第三章探讨了主犯的责任承担问题。主犯是共同犯罪中最主要的犯罪人,因此,主犯的责任承担是共犯人责任承担的核心问题。文章首先对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主犯责任承担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主犯刑事责任的范围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集团故意负责说”,对集团故意支配下的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非集团故意支配下的行为视为集团成员个人的行为,只有集团的某一具体成员承担责任,首要分子不对此负责。其他主犯只能就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那部分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主犯责任程度上,基于主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刑事政策需要,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一主犯类型要从重处罚。其次,在确定主犯责任范围和程度的基础上,对于主犯的量刑原则以及处罚原则进行了探讨。主犯的量刑与处罚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要考虑主犯的特殊因素综合评价。最后,结合具体的共同犯罪类型中的主犯对主犯的处罚原则进行了检讨。第四章探讨了主犯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罪数以及认识错误的问题。首先,以共犯的分工为基础分别讨论在共同犯罪的预备、未遂以及中止的情况下主犯的认定与处罚。认为着手实行前的教唆行为、组织行为,不具备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这种场合不过是具备了法益侵害的可能,是否能够转化为现实要看被教唆人、被组织人是否接受教唆、组织,若被教唆人拒绝教唆或者被组织人拒绝组织,则这种法益侵害的可能就无法实现,故而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在着手实行前应当作为预备行为看待。在主犯的犯罪中止方面,以实行着手为界判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能够消除主犯行为的作用作为判断主犯的犯罪中止的标准。在主犯的罪数方面,以“共犯行为说”作为主犯罪数的判断标准,分别讨论不同分工类型的主犯的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牵连犯的具体认定与处罚。最后,分别讨论了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中认识错误对主犯认定的影响,并根据预想之罪是否实现的不同情况阐述了认识错误对主犯处罚的影响。第五章探讨了主犯规制的完善。我国目前的主犯立法基本上是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的,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在主犯的界定方面,立法规定缩小了组织犯的范围,遗漏了一般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同时,没有明确实行犯的地位,应当把实行犯一概作为主犯对待。在主犯的处罚原则方面,应当体现对于主犯的从重处罚精神,但是应当对主犯进行一定的区分,从重处罚的对象应当限制在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一主犯类型。并且,与主犯处罚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否则,就失去了主、从区分的意义。在主犯的司法规制方面,应当重视主、从犯的区分,注重主犯内涵的把握。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可以从三个方面弄入手:一是注重对主犯类型的司法解释;二是颁布主犯认定和处罚的指导性案例;三是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素养和能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单位犯罪行为与责任的匹配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公司行为 |
1.1 公司行为的基础 |
1.1.1 公司行为的物质基础 |
1.1.2 公司行为的权力基础 |
1.2 公司行为的分类 |
1.2.1 公司合法经营行为与公司不法行为 |
1.2.2 公司外部行为与公司内部行为 |
1.3 公司行为参与主体 |
1.3.1 公司的组织架构 |
1.3.2 公司成员的职能分工 |
1.4 公司行为的认定 |
1.4.1 公司行为的形成 |
1.4.2 公司成员行为的认定 |
1.4.3 能够代表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公司犯罪行为 |
2.1 公司犯罪的行为主体 |
2.1.1 公司行为主体的具体范围 |
2.1.2 一人公司的犯罪主体问题 |
2.2 公司犯罪客观方面 |
2.2.1 公司犯罪中的实行行为 |
2.2.2 实行行为源于内部决策行为 |
2.2.3 公司行为 |
2.2.4 公司犯罪中行为人的关系 |
2.2.5 公司犯罪犯罪的客体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 |
3.1 公司犯罪的责任主体 |
3.1.1 公司内部责任人员的具体范围 |
3.1.2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
3.1.3 责任人主体竞合时的责任问题 |
3.1.4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财务会计人员的责任问题 |
3.2 公司责任人员的责任划分 |
3.2.1 不同层级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
3.2.2 同一层级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单位犯罪行为与责任的匹配 |
4.1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分担主张 |
4.1.1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首次分担” |
4.1.2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二次分担” |
4.2 首次分担的实然分析 |
4.2.1 单位罚金刑的缺陷 |
4.2.2 单位罚金对自然人刑罚的影响 |
4.3 刑罚主体刑罚的横向比较 |
4.3.1 入罪标准的比较 |
4.3.2 同罪情形下单位责任人与自然人刑罚的比较 |
4.4 二次分担的实然考察 |
4.4.1 单位责任二次分担的典型案例 |
4.4.2 行为人责任的匹配分析 |
4.5 单位刑事责任应然完善 |
4.5.1 优化对单位的刑罚 |
4.5.2 完善现有的罚金刑 |
4.5.3 统一单位与自然人犯同一罪时的入罪标准 |
4.5.4 两高可出台解释释明责任人员的量刑 |
4.6 本章小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立法现状 |
第一节 立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和规定 |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立法及研究现状 |
二、国外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立法解释的法理依据及其正当性 |
一、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概念 |
二、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法益保护 |
第二章 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责任认定 |
第一节 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之共犯问题 |
一、否定说的立场 |
二、肯定说的立场 |
三、折中说的立场 |
第二节 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性质 |
一、双层犯罪机制论 |
二、两个犯罪主体论 |
三、刑事连带责任论。 |
四、自然人非犯罪主体论 |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双重属性 |
第三章 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之定性处理 |
第一节 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 |
一、法律规定之分析 |
二、二者之区别 |
第二节 单位成员在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地位 |
一、单位犯罪之主、从犯分析 |
二、单位成员刑事责任问题分析 |
三、单位成员之共犯问题分析 |
四、单位成员之处罚问题分析 |
第三节 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刑罚规范之分析 |
一、规范标准 |
二、刑罚适用及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中法单位(法人)犯罪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0.2 选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1 单位(法人)犯罪的概述 |
1.1 法人的本质 |
1.1.1 法人本质的学说概述 |
1.1.1.1 拟制论 |
1.1.1.2 实在论 |
1.1.2 法人本质的学说评析 |
1.1.3 小结——法人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 |
1.2 法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
1.2.1 法人与单位 |
1.2.2 “法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表述 |
1.2.3 “法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定 |
1.2.4 小结——单位(法人)犯罪概念趋同称谓相异 |
2 单位(法人)犯罪的理论 |
2.1 单位(法人)犯罪制度的发展阶段 |
2.1.1 单位(法人)犯罪制度之否定阶段 |
2.1.2 单位(法人)犯罪制度之过渡阶段 |
2.1.3 单位(法人)犯罪制度之肯定阶段 |
2.1.4 小结——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 |
2.2 单位(法人)犯罪的刑事归责理论 |
2.2.1 法国法人犯罪的刑事归责理论 |
2.2.1.1 代表责任理论(la Responsabilite Representative) |
2.2.1.2 自主责任理论(la Responsabilite Autonome) |
2.2.2 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理论 |
2.2.2.1 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 |
2.2.2.2 连带责任论 |
2.2.2.3 组织体刑事责任论 |
2.2.2.4 规范的双重证明理论 |
2.2.3 小结——以个人责任或法人自主责任为内核 |
3 单位(法人)犯罪的立法 |
3.1 单位(法人)犯罪立法的宏观考察 |
3.1.1 法典化以前的单位(法人)犯罪立法模式 |
3.1.2 法典化以后的单位(法人)犯罪立法模式 |
3.1.3 小结——法典化的进程 |
3.2 单位(法人)犯罪立法的微观考察 |
3.2.1 刑法典总则的立法模式 |
3.2.1.1 归责模式 |
3.2.1.2 处罚模式 |
3.2.2 刑法典分则的立法模式 |
3.2.2.1 罪名类型 |
3.2.2.2 罪状描述 |
3.2.3 小结——“分离”+“并列”式具有优越性 |
3.2.3.1 刑法总则立法模式 |
3.2.3.2 刑法分则立法模式 |
4 单位(法人)犯罪的成立 |
4.1 单位(法人)犯罪的成立范围 |
4.1.1 法国法人犯罪的成立范围:一种普遍化的立法倾向 |
4.1.2 我国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无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之行为 |
4.1.3 小结——我国单位犯罪成立范围之无绪限定 |
4.2 单位(法人)犯罪的主体 |
4.2.1 单位(法人)犯罪主体的立法规定 |
4.2.2 “机关”犯罪的立法反思 |
4.2.3 小结——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之粗陋模糊 |
4.3 单位(法人)犯罪的主观罪过 |
4.3.1 法国法人犯罪的主观罪过 |
4.3.1.1 法人犯罪故意 |
4.3.1.2 法人犯罪过失 |
4.3.2 我国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 |
4.3.2.1 单位意志与单位罪过 |
4.3.2.2 单位罪过的具体内容 |
4.3.3 小结——单位罪过认定欠缺独立性 |
4.4 单位(法人)犯罪的客观行为 |
4.4.1 法国法人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
4.4.1.1 法人的机关或代表(par organe ou representant) |
4.4.1.2 为法人的利益(pour leur compte) |
4.4.2 我国单位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
4.4.2.1 以单位的名义 |
4.4.2.2 为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 |
4.4.2.3 为了单位的利益 |
4.4.2.4 单位的机关或成员的行为 |
4.4.2.5 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的行为 |
4.4.3 小结——单位犯罪客观行为之立法缺失 |
5 单位(法人)犯罪的刑罚 |
5.1 单位(法人)犯罪的刑罚原则 |
5.1.1 双罚制处罚机制 |
5.1.2 单罚制处罚机制 |
5.1.3 对单位(法人)成员的处罚原则 |
5.1.4 小结——单位犯罪单罚机制之理论缺陷 |
5.2 单位(法人)犯罪的刑罚裁量 |
5.2.1 中法两国单位(法人)适用的罚金刑 |
5.2.1.1 单位(法人)犯罪罚金刑的一般规定 |
5.2.1.2 单位(法人)犯罪罚金刑的裁量 |
5.2.1.3 单位(法人)犯罪罚金刑的执行方式 |
5.2.2 法国法人适用资格刑之规定 |
5.2.3 小结——单位犯罪刑罚裁量之手段单一 |
5.3 单位(法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
5.3.1 法国法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
5.3.1.1 累犯 |
5.3.1.2 普通缓刑 |
5.3.1.3 复权 |
5.3.2 我国单位自首制度的适用 |
5.3.2.1 单位自首的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 |
5.3.2.2 单位自首的认定标准 |
5.3.3 小结——单位犯罪刑罚适用之制度缺失 |
6 我国单位犯罪立法的完善 |
6.1 单位犯罪成立的完善 |
6.1.1 单位犯罪成立范围的扩张化 |
6.1.2 单位犯罪犯罪主体的明晰化 |
6.1.3 单位犯罪客观行为的法定化 |
6.2 单位犯罪刑罚的完善 |
6.2.1 单位犯罪刑罚处罚原则的统一化 |
6.2.2 单位犯罪刑罚裁量手段的多样化 |
6.2.3 单位犯罪刑罚适用制度的规范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一) 现状梳理 |
(二) 制约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成效的原因透析 |
(三) 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主要难点问题 |
二、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研究状况简要述评 |
三、选题的研究意义 |
(一) 弥合定罪量刑纷争 |
(二) 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
(三) 促进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发挥 |
四、本文的研究视角与方法 |
(一) 研究的主要视角和创新 |
(二) 研究的基本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
一、知识产权的界定 |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 |
(二) 知识产权的特征 |
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
(一) 知识产权的法益特征 |
(二) 知识产权何以成为刑法的法益 |
(三) 复合型法益特征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影响 |
三、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比较概览 |
(一) 域外主要国家和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概况 |
(二) 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分析比较 |
第二章 知识产权犯罪若干构成要素的理解与认定 |
一、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 |
二、知识产权犯罪主观构成要素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主观罪过形式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明知”的司法认定 |
(三)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犯罪目的认定 |
三、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 |
(一) 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理解与认定的基本视角 |
(二) “未经许可”要素的司法认定 |
(三) 知识产权犯罪的对象 |
(四) 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方式 |
(五)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数额种类及认定难题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犯罪数额种类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中的难题 |
二、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般原则 |
(一) 严格依法原则 |
(二) 区别对待原则 |
(三) 参照借鉴原则 |
(四) 罪刑相适应原则 |
三、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 |
(一) 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
(二) 销售金额的认定 |
(三) 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
(四) 损失数额的认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要件 |
二、知识产权单位犯罪中的难点问题认定 |
(一) 单位的范围认定 |
(二)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
(三)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中“两责”人员的认定 |
三、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量刑问题 |
(一)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分配原则 |
(二)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罚金刑的司法适用 |
(三) 影响知识产权单位犯罪量刑的其他问题 |
第五章 知识产权特殊犯罪形态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 |
(一) 数额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原则 |
(三) 知识产权个罪未完成形态的司法认定 |
二、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共同犯罪 |
(一)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实践样态 |
(二) 认定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一般原则 |
(三)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 |
(四)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人的刑罚配置 |
三、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形态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形态问题 |
(二)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认定标准、方法及处断原则 |
(三) 知识产权犯罪中具体罪数问题的处理 |
第六章 刑事司法政策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国家政策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政策 |
(一) 政策、国家政策与司法政策 |
(二) 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政策和知识产权司法政策 |
二、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特征 |
(一) 利益调和折衷性 |
(二) 经济发展制约性 |
(三) 相对易变性 |
三、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司法政策适用 |
(一) 司法政策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
(二) 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适用原则 |
(三) 司法政策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功能体现 |
(四) 司法政策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具体适用 |
第七章 知识产权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刑行关系、刑民关系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刑行关系、刑民关系的复杂性 |
(一) 调整范围存在交叉 |
(二) 证明标准客观不同 |
(三) 性质界定要素复杂 |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刑行关系 |
(一)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二)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功能的界限厘定 |
(三)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的功能衔接 |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刑民关系 |
(一) 知识产权刑民司法保护中的问题及原因 |
(二) 知识产权犯罪刑民司法保护的边界厘定 |
(三) 知识产权刑民司法保护的功能衔接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7)中法单位(法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确立进程之比较 |
第一节 中法关于单位(法人)犯罪的理论争议 |
一、中国关于单位犯罪的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 |
二、法国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支持论与反对论之争 |
三、中法两国肯定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共识 |
第二节 中法引入单位(法人)刑事责任的立法进程 |
一、中国确立单位犯罪的立法进程简述 |
二、法国确认法人刑事责任的立法进程简介 |
第三节 中法引入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之比较 |
一、功利主义考量:中法引入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共同立法动因 |
二、从例外到原则:中法引入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共同立法进路 |
三、实现刑事责任:中法引入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不同立法选择 |
第二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归责理论之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归责理论的探索和分歧 |
一、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历史沿袭及总体趋势 |
二、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归责理论的争议根源 |
三、单位意志:中国化的“身份等同责任”抑或“组织体责任” |
第二节 法国法人刑事责任归责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
一、法国刑法中法人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 |
二、法国刑法中法人“代表责任”的初步建立 |
三、法国刑法中法人“自主责任”的发展契机 |
第三节 法国法人刑事责任归责理论对中国之启示 |
一、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形式要件 |
二、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区别化 |
三、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自主化 |
第三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主体之比较 |
第一节 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能力 |
一、中国刑法中的“单位” |
二、法国刑法中的“法人” |
三、关于“单位”与“法人”不同立法选择的利弊分析 |
四、关于中国刑法中“单位”资格的判断标准 |
五、中国刑法中“一人公司”的主体问题 |
六、单位(法人)的“出生”和“死亡”:主体资格的时限确定 |
第二节 单位(法人)犯罪主体的形式分类 |
一、中国刑法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二、法国刑法中的私法法人和公法法人 |
三、中国刑法中“机关”应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
四、法国“机关法人”刑事责任及其借镜 |
第三节 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主体的实质结构 |
一、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的实质结构和争议 |
二、法国刑法中法人犯罪主体的基本认定 |
三、中法单位(法人)犯罪主体结构差异之比较 |
第四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罪名范围之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罪名范围 |
一、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罪名范围的争议总结 |
二、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立法模式的类型分析 |
第二节 法国刑法中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范围 |
一、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罪名范围特例原则简介 |
二、法人刑事责任罪名范围特例原则的批判 |
三、法人刑事责任罪名范围特例原则的废除 |
第三节 法国法人刑事责任适用范围对中国法的三重借镜 |
一、中国刑法单位犯罪总则规定的“徒有其表” |
二、中国刑法单位犯罪分则规定的“作茧自缚” |
三、中国刑法单位犯罪罪名范围的“正道坦途” |
第五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原则之比较 |
第一节 单位(法人)犯罪刑罚原则简介 |
一、中国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双罚制为主,代罚制为辅 |
二、法国法人犯罪的刑罚原则——立法中的双罚制及其例外 |
三、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罚原则的“大同小异” |
第二节 单位(法人)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归责理论 |
一、中国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直接责任”及刑罚配置 |
二、法国法人犯罪中法人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及其免除理论 |
三、中法单位(法人)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归责理论之比较 |
第三节 单位(法人)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 |
一、中国单位犯罪自然人责任的主体——直接责任人员 |
二、法国法人犯罪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主体——正犯或共犯 |
三、中法单位(法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范围之比较 |
第六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体系之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刑罚设置及其缺陷 |
一、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罚金刑 |
二、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罚金刑的缺陷 |
第二节 法国刑法中法人刑事责任的刑罚体系 |
一、法人刑罚体系的独立性 |
二、法人刑罚体系的差异性 |
第三节 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刑罚体系对中国法之启发 |
一、构建以单位为主体的刑罚体系 |
二、完善单位犯罪罚金刑数额的立法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我国存贷款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存贷款犯罪概述 |
第一节 存贷款犯罪的概念 |
一、 存款和贷款的含义 |
二、 存贷款管理法规 |
三、 应受刑罚处罚性 |
第二节 存贷款犯罪的范围 |
一、 存款犯罪的范围 |
二、 贷款犯罪的范围 |
第三节 刑法地位之思考 |
第二章 我国存贷款犯罪的产生及其刑事立法变迁 |
第一节 建国后至 1979 刑法颁布前 |
第二节 1979 刑法颁布后至 1997 刑法颁布前 |
第三节 1997 刑法颁布后的存贷款犯罪 |
第三章 我国存贷款犯罪的现状、特点及产生原因 |
第一节 我国存贷款犯罪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存贷款犯罪的特点 |
一、 涉众性 |
二、 刑民交叉 |
三、 追赃率低 |
第三节 存贷款犯罪的原因分析 |
一、 民间投资、融资渠道单一,社会资金供需矛盾扩大 |
二、 立法不完善,难以有效惩治存贷款犯罪 |
三、 金融内部监控不严、监管机制不健全 |
四、 被害人风险意识、防范意识薄弱 |
第四章 中外存贷款犯罪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国外存贷款犯罪的刑事立法状况 |
一、 英国和美国存贷款犯罪的刑事立法 |
二、 日本和德国存贷款犯罪的刑事立法 |
三、 俄罗斯存贷款犯罪的刑事立法 |
第二节 港澳台地区存贷款犯罪 |
第三节 中外存贷款犯罪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
一、 中外存贷款犯罪刑事立法区别 |
二、 中外存贷款犯罪刑事立法区别的引申 |
第五章 存贷款犯罪构成共性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存贷款犯罪的主观方面 |
一、 存贷款犯罪的罪过 |
二、 存贷款犯罪中的目的犯 |
三、 存贷款犯罪中的非法目的 |
第二节 存贷款犯罪的主体 |
一、 存贷款犯罪主体概论 |
二、 存贷款犯罪中的单位犯罪 |
三、 存贷款犯罪中之共犯 |
第三节 存贷款犯罪的客体和对象 |
一、 存贷款犯罪客体概论 |
二、 存贷款犯罪的具体对象 |
三、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
四、 存贷款犯罪的被害人 |
五、 现代支付方式下的民事责任分担 |
第四节 存贷款犯罪的客观方面 |
一、 存贷款犯罪的行为 |
二、 存贷款犯罪的数额 |
三、 存贷款犯罪中的欺诈行为 |
第六章 存贷款犯罪个罪问题研究 |
第一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一、 典型案例 |
二、 概述 |
三、 犯罪阶段性形态 |
四、 疑难问题探析 |
第二节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一、 典型案例 |
二、 概述 |
三、 犯罪阶段性形态 |
四、 疑难问题探析 |
第三节 集资诈骗罪 |
一、 典型案例 |
二、 概述 |
三、 犯罪阶段性形态 |
四、 疑难问题探析 |
第四节 高利转贷罪 |
一、 典型案例 |
二、 概述 |
三、 犯罪阶段性形态 |
四、 疑难问题探析 |
第五节 骗取贷款罪 |
一、 典型案例 |
二、 概述 |
三、 犯罪形态 |
四、 疑难问题探析 |
第六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
一、 典型案例 |
二、 概述 |
三、 犯罪形态 |
四、 疑难问题探析 |
第七节 贷款诈骗罪 |
一、 典型案例 |
二、 概述 |
三、 犯罪阶段性形态 |
四、 疑难问题探析 |
第七章 存贷款犯罪立法、司法完善 |
第一节 存贷款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 立法模式 |
二、 存贷款犯罪罪状的立法完善 |
三、 存贷款犯罪罪名的立法完善 |
四、 存贷款犯罪刑罚的立法完善 |
五、 存贷款犯罪刑事诉讼的完善 |
六、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犯罪预防 |
第二节 存贷款犯罪的司法完善 |
一、 存款贷犯罪司法解释的完善 |
二、 赃款赃物分配原则的完善 |
三、 存贷款犯罪中各方利益衡平 |
结语 |
附录:法律法规与相关立法司法解释汇总及简写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论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如何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 |
二、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下属部门或者分支机构可否成立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 |
三、国有单位和该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受贿, 以及单位和该单位工作人员共同行贿的, 如何处理 |
四、单位对单位行贿的, 是单位行贿罪还是对单位行贿罪 |
五、如何准确认定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
六、两个以上国有单位受贿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单位及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如何分担责任 |
七、单位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罪数问题 |
八、单位行贿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可否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10)主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选题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
二、 主犯理论的研究现状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
三、 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
第一章 主犯概念论 |
第一节 主犯概念的沿革 |
一、 中国刑法史中的主犯 |
二、 国外刑法史中的主犯 |
第二节 主犯概念的界定 |
一、 主犯的概念 |
二、 主犯的分类 |
三、 主犯与相关范畴关系辨析 |
第二章 主犯认定论 |
第一节 主犯认定的基本标准 |
一、 国外刑法认定主犯的标准与学说 |
二、 我国刑法认定主犯的标准与学说 |
第二节 主犯认定标准的适用 |
一、 简单的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认定 |
二、 复杂的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认定 |
第三节 共犯主体对主犯认定的影响 |
一、 身份对主犯认定的影响 |
二、 单位犯罪主体对主犯认定的影响 |
第四节 具体共同犯罪类型下的主犯认定 |
一、 犯罪集团中的主犯认定 |
二、 共犯竞合中的主犯认定 |
第三章 主犯责任论 |
第一节 主犯刑事责任概说 |
一、 主犯刑事责任的理论及立法沿革 |
二、 主犯刑事责任的范围 |
三、 主犯刑事责任的程度 |
四、 实行过限下主犯刑事责任的分担 |
第二节 主犯的处罚原则 |
一、 主犯处罚之立法透视与理论分析 |
二、 主犯刑罚的具体裁量 |
第三节 具体共犯类型下主犯的处罚 |
一、 犯罪集团中主犯的处罚 |
二、 聚众犯罪中主犯的处罚 |
三、 一般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处罚 |
第四章 主犯罪数形态论 |
第一节 主犯犯罪未完成形态 |
一、 主犯的预备 |
二、 主犯的未遂 |
三、 主犯的中止 |
第二节 主犯的罪数形态 |
一、 共犯罪数判断学说述评 |
二、 共同实行型主犯的罪数形态 |
三、 组织型主犯的罪数形态 |
四、 教唆型主犯的罪数形态 |
第三节 主犯的认识错误 |
一、 主犯的认识错误概说 |
二、 认识错误对主犯认定的影响 |
三、 认识错误对主犯处罚的影响 |
第五章 主犯余论 |
第一节 主犯规制的立法完善 |
一、 完善主犯概念的立法规定 |
二、 完善主犯的法定分类 |
三、 完善主犯的处罚原则 |
四、 完善主犯的条文设计 |
第二节 主犯规制的司法完善 |
一、 司法实践中主犯规制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主犯规制的司法途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论文参考文献)
- [1]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及相关解释的发展——兼述打击走私犯罪对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及相关解释的促进[J]. 史东海. 海关法评论, 2018(00)
- [2]我国单位犯罪行为与责任的匹配性研究[D]. 戴屡明. 南昌大学, 2019(02)
- [3]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D]. 李素昱. 华侨大学, 2018(01)
- [4]中法单位(法人)犯罪比较研究[D]. 郑佳. 武汉大学, 2016(08)
- [5]单位犯罪司法实证问题研究报告——以上海地区2010~2012年为样本的分析[J]. 李翔. 刑法论丛, 2015(02)
- [6]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陈晓钟. 南京大学, 2015(05)
- [7]中法单位(法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D]. 陈萍. 南京大学, 2014(05)
- [8]我国存贷款犯罪研究[D]. 胡洪春.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9]论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认定[J]. 肖中华. 法治研究, 2013(05)
- [10]主犯研究[D]. 杨开江. 武汉大学, 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