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论文文献综述)
付凤,彭丽红[1](2021)在《多道心理生理测试技术证据能力的纠缠与厘定——从2020年司法部与最高法的规范冲突谈起》文中研究说明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沿续了20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对多道心理生理测试技术证据形式的矛盾表述,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定仍属"表面否定、实质肯定"。该《规定》短期内有助于遏制民事审判实践中测试技术滥用失范的现状,但由于法规自身表述难以逻辑自洽,且与司法部部门规章存在明显法律冲突,反而不利于测试技术的法律规制与长远发展。审判机关对测试技术术语、专业领域和证据形式的误解和不当表述应予以纠正;同时,测试技术的应用标准及规程也亟需行业主管机关予以细化和监管。
王红玉[2](2020)在《心理测试意见的证据能力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科学的不断进步,在诉讼活动中科学技术的使用也逐渐增多,新兴科技手段对于传统诉讼以及证据体系有很大的冲击,法律研究者及立法人员需要对这些技术的法律性质、证据能力以及规则进行研究探讨,心理测试意见则是比较有代表性的科学证据之一,研究心理测试意见的法律地位及证据能力对其他科学证据的法律规范具有借鉴意义。十九世纪,伴随着心理学研究的兴盛,犯罪学领域的专家发明了心理测试仪器,并应用于侦查活动中。如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在使用心理测试意见,且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心理测试技术及其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心理测试意见逐渐从争议的角落走进了中心。因其法律地位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关于测试意见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处于空白的状态,导致心理测试的发展缺乏法律的引导,在实践中处于十分混乱的状态。杜培武冤案无疑使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发展更加举步维艰,导致至今一些人对于心理测试意见的采用都十分谨慎甚至持否定态度。本文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心理测试意见的证据能力以及规则建构等方面的讨论,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心理测试意见的证据能力,改变以前人们对于心理测试的偏见,建立起完备的证据能力规则,帮助心理测试意见在诉讼活动中发挥更大的证据价值。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分别从心理测试技术的发展及研究意义、心理测试意见证据能力的国内外现状、证据能力的分析以及其证据能力的规则建构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介绍心理测试的基本概念以及其技术与方法的发展历程及研究意义,对心理测试有初步的认识;总结测试技术的发展历程及现有成果,为下一步论述其证据能力,规范管理和适用心理测试意见做好准备;对心理测试意见的法律意义进行总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论述心理测试意见对于言词证据的补强作用及减少以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现象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国内及国外关于心理测试意见应用现状进行探讨,分析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着重分析我国心理测试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同时分析国外现状;虽然对于心理测试的证据能力认识尚未得出统一的结论,但大多数的国家都承认了其在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价值,对于我国逐步承认心理测试意见的证据能力具有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主要从证据能力的三个属性,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分别对于心理测试意见进行分析,论证其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肯定其具有证据能力。另外还从证据能力的伦理及科学证据发展的角度论证了心理测试意见作为证据可行性。从证据三属性入手,细化心理测试意见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全面论证其具有证据能力,对违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精神的“刑讯逼供”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扫清了心理测试意见纳入证据体系的障碍。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现在心理测试意见在理论及实践中使用出现的问题以及国外对于心理测试技术进行法律规范的经验,提出我国如何构建心理测试证据能力规则,使其发挥更加重要的证据价值。从形式要件规则、质证规则以及有限采用规则三方面论述,立法机关应该制定详细的法律规范,用以规制心理测试意见的适用过程,保障其在证据链中的证明作用。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心理测试意见在我国当前的尴尬境地反映了当前我国法律领域对于科学证据的研究以及规制落后问题,希望能够通过对心理测试意见证据能力的探讨及规则建构建议,为其他处于同样境遇的科学证据提供改革经验,改善科学证据的尴尬的局面,就科技证据的立法问题未雨绸缪,规范科学证据在法律领域适用程序。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就心理测试是否侵害了基本人权以及是否是精神的“刑讯逼供”进行了反驳,解决了心理测试意见在伦理人权方面的障碍;同时结合我国关于心理测试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外的管理经验,还提出了法律对心理测试证据能力规则建构的途径和方法,以保障其证据能力。
白元贵[3](2020)在《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境与出路》文中提出犯罪论体系是刑事诉讼的“灯塔”,整个刑事证明就是围绕犯罪论体系展开的。而“明知”是故意犯罪中最重要的主观要素之一,因而而也成为刑事诉讼中必须要证明的对象之一。可是“明知”是行为人内心世界的认知状态,即使是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旁人也根本无法借助现代技术或其他手段探知行为人的内心想法。这就给控方证明行为人“明知”某种行为或对象带来极大的难度。加之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理论及立法的种种制约,使得控方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状态“难上加难”。刑事诉讼过程中若无法证明“明知”,就会使许多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逍遥法外。这既会导致国家刑罚权的落空,也不利于社会的有效治理。针对“明知”的证明难题,必须从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两个角度着手解决,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从刑事实体法角度来看,在理论层面要凝聚共识,在遵循责任主义原则的前提下,限缩明知对象的范围。亦即明知的内容应该局限于行为(行为的性质、方式、时间、地点)、结果(实害结果、危险结果)这两个要素,除此之外的其他客观要素不宜在纳入明知的内容中;同时在罪过理论中应引入“可能知道+要素分析”模式,即允许对同一犯罪中不同的客观构成要素匹配不同的主观要素。在立法层面,要适度的将司法解释中的“准法律推定”吸收进刑法分则的相关条文中,从而为法律推定的适用提供立法依据。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应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入“以激励为主,以强制为辅”的取供模式,通过正向激励(实体优惠与程序优惠)、负向激励以及轻微的心理强制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而打破明知证明的僵局。另外,要转变我国传统的印证证明模式,引入情理推断型证明模式,允许裁判者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通过常情、常理、经验法则进行推断。但是为使情理推断型证明模式能够在既定的轨道上平稳运行,未来既要允许环境证据进入刑事诉讼中,还要在参与式侦查改革、强化判决说理、继续推进庭审实质化以及将一审打造为彻底的事实审等方面完善相应的制度与规则。
巢志雄[4](2020)在《程序规范的判例之维——以近年来民事审判中的“测谎”实践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法规范的形成是法学家和法官共同协力参与的结果,两大法系均是如此。我国民事审判为"测谎"程序规范的生成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民事诉讼研究可从中提炼关于测谎之合法性、证据属性、证据类型、契约自治、职权进行、程序指挥、举证责任、证明妨碍和认证规则等一系列程序规范。从方法论而言,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判例研究有助于培育程序规范自我生成与修正的良性生态。它是联结理论与实践的恰当方法,也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精细化作业。
袁国强[5](2020)在《心理测试结论证据资格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心理测试技术诞生以来,在世界很多国家都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然而关于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资格问题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心理测试结论拥有独特的证据价值,虽然其在我国司法领域应用已经非常广泛,但至今没有获得证据资格,症结在于心理测试符合证据规则的标准体系尚未建构起来,没能解决可重复性短板制约测试结论满足证据基本属性的问题,对此,需要用与时俱进的理念自上而下地统筹部署,通过规范影响测试结论的条件因素和程序方法,推动心理测试结论实质性地进入庭审质证。
吴跃文[6](2019)在《大数据背景下心理检测技术在疑难案件侦办中的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心理检测技术在疑难案件侦查中具有独特功效。大数据背景下犯罪侦查困境受传统理念掣肘,需从侦查观与证据观的双重视角下重新审视、定位心理检测技术的功能与作用。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传统的心理检测技术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和机遇,推动心理检测工作理念由被动、因果、个体向主动、相关、整体转变;突破传统心测模式中检测环境、特殊被测人、主测人个体等三大制约因素,推动心测工作向高效智能、深度融合发展。
高悦凡[7](2019)在《民事诉讼中测谎证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测谎技术的运用也越来越普遍,我国将测谎技术最早运用于刑事侦查领域,后逐渐扩展至民事诉讼中去。但是,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我国民事诉讼运用测谎证据没有相关的理论基础,因此,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的运用往往无章可循、争议不断。为了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奠定理论基础,讨论研究民事诉讼中测谎证据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从四个部分论证民事诉讼中测谎证据制度,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第一章简要概述了测谎及测谎证据的基本理论,从测谎的概念到测谎技术的概念,及测谎技术的科学原理,分析测谎技术在民事案件审判中的作用:可以解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问题、客观问题缺失问题、客观证据与客观事实相冲突问题、解决客观证据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问题、解决客观证据的证明目的问题。再概述了测谎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论述测谎证据的科学依据与法学依据,表达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的科学性与合法性。第二章论述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定位,分析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运用是有必要的,且具有可行性的。从三个观点的争议中得出测谎证据应归属于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但是,当测谎证据有利于被测试人时,则测谎证据具有完全的证据能力,即属于鉴定意见;测谎证据不利于被测试人时,则暂时不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因此,得出测谎证据的证明力,是间接证据,是补强证据,对测谎证据需有限采用。第三章是民事测谎证据的比较研究。概括了国外对测谎证据运用的态度,有持基本肯定态度的国家和持基本否定态度的国家,从这两种运用态度中分析国外对测谎证据的不同态度的原因,从而得出国外测谎证据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比分析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的合理性。第四章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测谎证据制度的相关建议,分析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构建民事诉讼测谎证据制度:在立法上确立测谎证据的证据能力;统一测谎技术使用的各项标准;建立测谎人员的测试资质审查程序;落实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上,建立启动规则、生成规则与质证规则,保证民事诉讼程序中,测谎证据适用的有效性。
关天天[8](2018)在《测谎结论的正当性及其证据化问题研究 ——以刑事诉讼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科学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手段已经渗透到案件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现代司法已经进入了科学证据时代,而科技创新发展所产生的新兴技术手段,能否在诉讼中使用,如何规范使用,已经成为法律工作者无法避免的问题。DNA鉴定、指纹鉴定、物理痕迹检验等传统技术,已经被法律所认可、社会接纳,成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用以认定案件事实。然而,对于新兴技术手段如测谎技术,人们还留有观望态度,测谎技术所得出的结论能否在诉讼中运用,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的使用早已走上时代前沿,在侦审活动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技术走在立法前方,如何将测谎结论合理、合法、正当的转化为证据使用,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诉求。第一章对测谎的概念、测谎技术的性质定位以及测谎的局限性和功能效益进行分析,对测谎技术及其结论的价值进行梳理,起到导向作用。第二章对测谎结论的正当性来源进行系统分析,从其技术手段的科学、准确性着手,肯定其结论正当性的科学基础,对测谎同基本权干预的特征进行细致对比,肯定其行为的合法性,为其结论的正当性提供前提,从测谎结论的正当性出发,肯定其作为证据的资格条件,满足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第三章对测谎结论在我国的证据化必然性进行分析,从测谎结论在我国运用现状着手,充分研究、分析理论界的态度分歧,从法律、科学、伦理、法理四个方面为测谎结论在我国的证据化之路提供理论支撑。第四章对于测谎结论在我国的证据化合规使用,提出机制构建和分层使用的理论构想,对推进测谎结论在我国的证据化的立法模式进行合理展望,提出测谎制度建设建议。笔者该篇论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从测谎结论的科学性出发,测谎结论的正当性、证据属性和法制化构建进行深入探讨,对于规范法律实务界对于测谎结论的合理化使用,保障被测人的合法权益,为测谎结论能够真正获取证据资格提供合理化设想,希望有朝一日,测谎结论可以真正取得证据资格,存在于诉讼法的证据体系之中。
余军,范刚,杜佳燕,罗岑,彭伟林[9](2018)在《心理测试技术在日本的研究与应用现状》文中认为日本使用心理测试技术已有近七十年的历史,且是世界上唯一将隐藏信息测试法(CIT)大量应用在实案测试的国家,CIT是其唯一使用的心理测试技术,其不再使用准绳问题测试法(CQT)。日本的测试人员每天都在使用CIT进行测试,在全国各地,每年约进行5000次测试,这些测试都是每个地区的专业测试人员实施的。本文就日本心理测试技术的发展史,CIT在测试中的具体应用、要求和法庭认可的条件,CIT在日本实案应用中的潜在问题和应对措施以及对我国的借鉴之处进行了简单介绍。
孙振玉,曹若辰,尹璐,顾艳[10](2017)在《测谎鉴定意见的应用现状及证据效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测谎技术(polygraph)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目前在多个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应用,但我国法律尚未对测谎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本文简要介绍了测谎技术的历史发展,分析了测谎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及其信度、效度,并总结了将测谎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还存在的几个问题:1.测谎专业人员培养滞后,测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从业资格认证与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2.对于测谎鉴定的应用范围、测试主体、启动程序等缺乏法律依据;3、测谎鉴定意见的假阳性率无法消除,盲目认定其证据效力存在风险。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对策与建议,相信通过不断的努力,可以使测谎技术更为科学、有效、规范地服务于我国的司法实践。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论文提纲范文)
(1)多道心理生理测试技术证据能力的纠缠与厘定——从2020年司法部与最高法的规范冲突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定》延续《批复》对测试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矛盾表述 |
(一)《规定》否定测试证据能力 |
(二)《规定》肯定测试的间接证明价值 |
二、最高法《规定》否定测试证据能力的得与失 |
(一)得:缓解测试在民事审判中应用激增与监管失范的现实矛盾 |
1. 部分测试分析及结论超出自身专业领域 |
2. 当事人利用测试简化或替代自身举证责任 |
3. 法官对测试技术盲目信任乃至以测代审 |
(二)失:测试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将更隐性和难以规制 |
三、司法部《执业分类规定》肯定测试证据能力的喜与忧 |
(一)喜:测试的专业性首次在司法部规范中得到确认 |
(二)忧:测试理论基础及学科规训与法医精神病学迥异 |
1. 测试与法医精神病鉴定对象和鉴定内容不同 |
2. 测试与法医精神病鉴定学科基础不同 |
四、行政与司法不同视角下测试法规的冲突调整与建议 |
(一)测试术语表达和证据形式应规范科学 |
1. 测试用语应准确统一 |
2. 测试的证据形式应为鉴定意见或专家意见 |
(二)审判机关对测试意见证明力的期待应回归理性 |
(三)鉴定行业主管机关应加快测试技术标准化建设 |
1. 测试人员资质的认证标准方面 |
2. 测试对象的适用标准方面 |
3. 测试设备、环境和机构的执行标准方面 |
4. 测试原理及编题方法的可靠性标准方面 |
5. 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已知的错误率方面 |
6. 测试相关文书制作与出具标准方面 |
(2)心理测试意见的证据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心理测试意见概述 |
(一) 心理测试意见概念 |
(二) 心理测试意见的技术发展 |
1. 发展历史 |
2. 发展现状 |
(三) 研究意义 |
1. 实体意义 |
2. 程序意义 |
二、心理测试意见适用现状 |
(一) 我国 |
1. 实践应用广泛、混乱 |
2. 法律规范空白 |
3. 关于证据能力态度不一 |
4. 测试缺乏统一标准 |
(二) 其他地区和国家 |
1. 美国 |
2. 日本 |
3. 台湾地区 |
4. 德国 |
三、心理测试意见的证据能力分析 |
(一) 客观性 |
1. 科学原理 |
2. 可靠程度 |
3. 系统性误差控制 |
(二) 关联性 |
1. 实质性 |
2. 证明性 |
(三) 合法性 |
1. 最高检《批复》滞后性、矛盾性 |
2. 心理测试行为合法性 |
3. 证据种类 |
(四) 证据能力的其他问题 |
1. 精神的“刑讯逼供” |
2.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3. 科学证据对于心理测试意见的影响 |
四、心理测试意见证据能力规则建构 |
(一) 形式要件规则 |
1. 启动程序 |
2. 测试主体资格 |
3. 测试文书形式 |
(二) 质证规则 |
(三) 有限采用规则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成果述评 |
1.3.2 国外处理类似问题的做法之考察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 |
第2章 明知的内涵与定位 |
2.1 明知的内涵 |
2.1.1 刑法总则中明知的内涵 |
2.1.2 刑法分则中的“明知” |
2.1.3 刑法分则中明知与刑法总则中明知的关系 |
2.1.4 明知的程度 |
2.2 明知的定位 |
2.2.1 犯罪构成视野中的明知 |
2.2.2 证据法视野中的明知 |
第3章 明知证明的困境与成因 |
3.1 明知证明的困境 |
3.2 明知证明困境的成因 |
3.2.1 实体之维的成因 |
3.2.2 程序之维的成因 |
3.2.3 学科壁垒增加了明知证明的难度 |
第4章 明知证明困境的出路 |
4.1 实体之维的探索 |
4.1.1 明知内容的范围应限缩 |
4.1.2 要素分析模式之提倡 |
4.1.3 刑法中应适当增加刑事推定规范 |
4.2 程序之维的探索 |
4.2.1 “以激励取供为主、强制取供为辅”的取供模式之提倡 |
4.2.2 情理推断型证明模式之引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4)程序规范的判例之维——以近年来民事审判中的“测谎”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叛师”现象:司法实践与法条的非一致性 |
二、“孤岛”实践:民事诉讼中的测谎 |
(一)对测谎合法性的犹豫 |
(二)测谎的提出主体 |
(三)测谎对象 |
(四)测谎协议的程序法效力 |
(五)测谎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
(六)拒绝测谎是否构成证明妨碍 |
(七)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 |
三、“规范”提炼:测谎证据的裁判规则 |
四、案例研究何为:知识再生产 |
(5)心理测试结论证据资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洞察心机的证据价值问题贯穿人类司法实践的历史 |
(一)心理分析技术赋予古代断案神明裁判光环 |
(二)描记仪打破心理测试结论成为证据的技术瓶颈 |
(三)国外对心理测试结论证据资格的态度大致经历从怀疑到接受的变化过程 |
(四)我国司法实践已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资格 |
二、建构符合证据规则的标准体系是心理测试结论获得证据资格的必由之路 |
(一)消弭心理测试结论证据能力的认知差异需要继续深化司法实践 |
(二)可重复性问题是心理测试结论证据属性的短板 |
(三)建构符合证据规则的采信标准是心理测试结论获得证据资格的条件门槛 |
三、深化心理测试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可行性路径解构分析 |
(一)辩证地对待心理测试应始终摆在首位不动摇 |
(二)自上而下统筹部署证据规则采信标准建构 |
(三)心理测试程序要规范记录且纳入标准体系有机构成 |
(四)实施对测试人和测试鉴定机构的统一监管 |
(五)用庭审质证方式决定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适用 |
(6)大数据背景下心理检测技术在疑难案件侦办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心理检测技术概述 |
(一) 心理检测技术概念 |
(二) 心理检测技术的原理与步骤 |
1. 心理分析 |
2. 问题编制 |
3. 测前谈话 |
4. 实测操作 |
5. 图谱评判 |
6. 测后讯问 |
二、疑难案件侦查背后的理念掣肘 |
(一) 侦查观上的还原 |
(二) 证据观上的还原 |
三、大数据背景下心理检测技术的嬗变与重构 |
(一) 大数据概念及特征 |
(二) 大数据对心理检测技术的影响及推动 |
1. 大数据是心理检测技术理念变革的“孵化器” |
2. 大数据是心理检测模式变革的“助推器” |
3. 大数据是优化心测工作的“加速器” |
四、结语 |
(7)民事诉讼中测谎证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测谎及测谎证据概述 |
1.1 测谎的基本理论 |
1.1.1 测谎的概念 |
1.1.2 测谎技术的概念 |
1.1.3 测谎技术的科学原理 |
1.1.4 测谎技术在民事案件审判中的作用 |
1.2 测谎证据的基本理论 |
1.2.1 测谎证据的概念 |
1.2.2 测谎证据的特征 |
1.2.3 测谎证据的科学依据 |
1.2.4 测谎证据的法学依据 |
第二章 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定位 |
2.1 测谎证据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2.1.1 测谎证据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
2.1.2 测谎证据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可行性 |
2.2 测谎证据的证据定位 |
2.3 测谎证据的证明力 |
2.3.1 测谎证据是间接证据 |
2.3.2 测谎证据是补强证据 |
2.3.3 测谎证据需“有限采用” |
第三章 民事诉讼测谎证据的比较研究 |
3.1 不同国家对测谎证据态度的比较分析 |
3.1.1 基本肯定的国家 |
3.1.2 基本否定的国家 |
3.1.3 国外对测谎证据不同态度的原因分析 |
3.1.4 国外测谎证据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3.2 我国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测谎证据运用的比较分析 |
第四章 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测谎证据制度的相关建议 |
4.1 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
4.2 构建测谎证据制度相关建议 |
4.2.1 确立测谎证据证据能力 |
4.2.2 统一测谎技术使用的各项标准 |
4.2.3 建立测谎人员的测试资质审查程序 |
4.2.4 落实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规定 |
4.2.5 测谎证据的诉讼程序制度建设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8)测谎结论的正当性及其证据化问题研究 ——以刑事诉讼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三、选题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规范分析法 |
第一章 测谎及测谎技术的基本概况 |
一、测谎的概念及其界定 |
(一)测谎称谓的选择 |
(二)测谎结论的概念界定 |
二、测谎技术的性质定位 |
(一)类侦讯手段说 |
(二)人身检查手段说 |
(三)物证技术说 |
(四)侦查辅助手段说 |
(五)测谎结论是一种鉴定意见 |
三、测谎技术的功能分析 |
(一)测谎技术的功能效益 |
(二)测谎功能的局限 |
第二章 测谎结论的正当性来源 |
一、测谎的科学性及准确性分析 |
(一)测谎仪的科学性原理 |
(二)说谎特征的特定性和稳定性 |
(三)测谎结论准确性的影响因素 |
二、测谎与基本权干预行为 |
(一)强制措施与基本权干预行为 |
(二)测谎属于基本权干预行为 |
三、测谎行为的合法性 |
(一)中西方语境下合法性含义 |
(二)测谎行为的合法性事由 |
(三)测谎行为正当性的一般性要件 |
(四)测谎行为正当性的特殊要件 |
四、测谎结论正当性的成立条件 |
(一)测谎技术的科学性是测谎结论正当性的基础 |
(二)测谎行为的合法性是测谎结论正当性的条件 |
(三)测谎结论的正当性是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 |
(四)测谎结论的正当性是获取证据资格的内在需要 |
第三章 测谎结论证据化之必然性分析 |
一、测谎结论的证据价值争议 |
(一)肯定说 |
(二)否定说 |
(三)有限肯定说 |
二、测谎结论在我国证据化的必要性 |
(一)测谎技术及其结论在我国的运用现状 |
(二)测谎结论在我国的证据化诉求 |
三、测谎结论在我国证据化的相关依据 |
(一)测谎结论证据化的法律依据 |
(二)测谎结论证据化的科学依据 |
(三)测谎结论证据化的伦理依据 |
(四)测谎结论证据化的法理依据 |
第四章 测谎结论在我国证据化之路径 |
一、规范测谎结论生成机制 |
(一)测谎权配置规范化 |
(二)案件适用范围合理化 |
(三)测谎技术操作标准化 |
二、测谎结论的多层次使用构想 |
(一)作为弹劾证据使用 |
(二)作为无罪证据使用 |
(三)作为有罪证据的补强证据使用 |
三、促进我国测谎结论证据化的立法模式推进 |
(一)理论与实务相统一 |
(二)制定司法解释 |
(三)进行立法修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心理测试技术在日本的研究与应用现状(论文提纲范文)
一、日本心理测试技术简史 |
二、日本CIT简述 |
(一) 日本的CIT测试人员 |
(二) 日本的CIT测试培训体系 |
三、CIT在日本的具体应用 |
(一) 日本应用CIT的具体要求 |
(二) 日本CIT测试题的编制 |
(三) CIT在日本实案中的应用 |
(四) CIT在日本实案应用中的有效性 |
(五) CIT在日本法庭认可的条件 |
(六) 日本CIT实验室研究与实践的差异 |
四、CIT在实案应用中的潜在问题及日本实案应用中的应对措施 |
(一) CIT在实案应用中的潜在问题 |
1. CIT会产生假阳性 |
2. CIT易受假阴性结果的影响 |
3. CIT易受反测试的影响 |
(二) 日本在实案应用中的应对措施 |
1. 防止假阳性案件 |
2. 防止假阴性案件 |
3. 反测试 |
五、日本测谎技术应用情况对我国的启示 |
(10)测谎鉴定意见的应用现状及证据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测谎技术的发展过程 |
二、多道生理测试结论的证据效力分析 |
(一) 多道生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属性分析 |
(二) 多道生理测试技术的信度和效度 |
三、测谎技术的应用现状 |
(一) 美国对测谎技术的使用情况 |
(二) 我国对测谎技术的使用情况 |
(三) 我国审判实务中对测谎技术的使用分析 |
(四) 测谎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 |
1. 测谎专业人员培养滞后, 测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从业资格认证与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 |
2. 对于测谎鉴定的应用范围、测试主体、启动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
3. 测谎鉴定意见的假阳性率无法消除, 盲目认定其证据效力存在风险 |
四、对策与建议 |
(一) 扩大对测谎鉴定测试人员的培养规模, 建立统一的从业人员资质认证与管理规范 |
(二) 推进立法, 对测试主体、测试对象、启动程序做出严格规定 |
(三) 在刑事诉讼中, 坚持“孤证不定案”与“有限采用”原则, 限制测谎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论文参考文献)
- [1]多道心理生理测试技术证据能力的纠缠与厘定——从2020年司法部与最高法的规范冲突谈起[J]. 付凤,彭丽红. 证据科学, 2021(02)
- [2]心理测试意见的证据能力研究[D]. 王红玉. 山东大学, 2020(02)
- [3]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境与出路[D]. 白元贵. 湘潭大学, 2020(02)
- [4]程序规范的判例之维——以近年来民事审判中的“测谎”实践为例[J]. 巢志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3)
- [5]心理测试结论证据资格问题研究[J]. 袁国强.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0(02)
- [6]大数据背景下心理检测技术在疑难案件侦办中的应用研究[J]. 吴跃文.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9(02)
- [7]民事诉讼中测谎证据制度研究[D]. 高悦凡. 南京财经大学, 2019(04)
- [8]测谎结论的正当性及其证据化问题研究 ——以刑事诉讼为视角[D]. 关天天. 辽宁师范大学, 2018(12)
- [9]心理测试技术在日本的研究与应用现状[J]. 余军,范刚,杜佳燕,罗岑,彭伟林. 证据科学, 2018(02)
- [10]测谎鉴定意见的应用现状及证据效力研究[J]. 孙振玉,曹若辰,尹璐,顾艳. 证据科学,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