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该不该实行“三包”(论文文献综述)
陈阳[1](2020)在《可持续更新视角下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文中提出土地混合利用理念自复苏以来一直是旧城中心区规划建设的重要原则与目标。当前我国正面临向新型城镇化转型的重要时刻,在国家严控新增用地指标、强调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既有建成区的功能提升与结构调整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土地混合利用因具备多维度可持续效应潜力,也就成为当前我国旧城中心区更新的重要目标。然而,我国既往的土地混合利用研究与实践长期固化于“功能混合”理念框架,缺乏“通过城市更新促使土地混合利用发挥多维度可持续效应”的切实经验,与西方国家建设发展存在明显差距,急需变革。因此,本文意在以土地混合利用理念复苏发源地“旧城中心区”为研究对象,归纳西方英美国家土地混合利用路径为实现可持续效应经历的演变历程规律,据此审视我国典型案例南京的既有路径成效,以期为我国改革提供依据。针对过往研究的不足,在确定研究目标与整体研究思路的基础上,文章研究主体分为“审视框架构建”、“历程脉络剖析”、“演变规律归纳”、“典型案例审视”四个部分。首先,通过剖析土地混合利用实现可持续效应的本质,以及过往研究认知的差异与共识,明晰过往研究框架对土地混合利用演变规律解析的不足,确定新的审视框架的构建准则,进而依据准则确立包括审视内容、审视历程、审视规律应用等三层次的审视思路,确定英美国家及南京为具体审视对象,明确审视时间范围和历史阶段分期,确定审视分析数据资料类型,从而完成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的构建。其次,依托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厘清英美国家1900年代至今的土地混合利用实践瓦解、复苏、衍化各历史阶段所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等现实问题,剖析各阶段时期中现代规划理论、后现代规划理论、可持续更新理论对土地混合利用的土地功能要素、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利用权力等三方面内容的应对性变革要求,以及相应时期现实实践中这三方面内容的切实转变,从而明确各阶段实践的价值目标、解决重点及模式特征。再次,在历史脉络梳理的基础上,归纳土地混合利用的土地功能要素、土地利用形式和土地利用权力三维度的演变特征规律,以及它们之间的“功能-时空-权力”协同演变关系,剖析促成路径演变的“社会—市场—政策”三角动力机制的实施逻辑,并辩证性探讨路径演变的本质、路径演变的重点难点和实践者应当秉持的正确认知态度。最后,根据西方规律模型中“功能-时空-权力”协同演变规律特征,建立“空间模式”、“时间模式”、“权力模式”3个维度16个分项的评价要素体系,运用GIS、Depthmap、Flo EFD、Excel等软件平台,通过香农维纳指数分析、空间句法分析、风热环境模拟分析、空间演变一致性分析、政策制度分析等多元技术方法,定量定性地全面审视了1978年以来南京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趋势,客观总结其成效、问题及背后机制,并尝试提出相应改革建议。
练维宇[2](2019)在《拒绝接受权的比较法借鉴及解释路径》文中研究表明笔者在调研案例时发现,我国《合同法》第148条中的拒绝接受权无一例外被法院援用为买受人拒绝受领瑕疵物的请求权基础,一旦买受人正当行使该项权利,则可向出卖人主张履行迟延金。但赋予拒绝接受权以此种法效果,尤其考虑到《合同法》第148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要求,显然会造成履行迟延金认定的不合理。司法实践之所以会陷入此种误区,根本在于立法规定的模糊性以及理论研究的不足。拒绝接受权应归入违约救济权的范畴,其表现为对标的物质量的不认可。它与《合同法》第71条和第72条旨在阻却受领迟延的“拒绝受领”不同,也与《合同法》第162条旨在解决货物多交问题而与违约救济无关的“拒绝接收”不同。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释义,我国的拒绝接受权源于英美法的拒绝权制度,因而国内诸多学者主张借鉴英美法的规定对该权利进行解释完善。通过对英美法拒绝权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英美法的拒绝权并未要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标准,其制度功能在于促使双方磋商以达成修理、更换等合意,从而避免合同的解除。尽管我国在规定拒绝接受权时,对此进行了本土化改造,但仍可在我国违约救济的体系下保留英美法拒绝权的制度功能,亦即为合同解除提供缓冲。在解释拒绝接受权时,首先要明确《合同法》第148条和第111条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特别规定,换言之,拒绝接受权理应属于修理、更换、减价、退货、损害赔偿之一种。由于《合同法》第148条将合同解除与拒绝接受并列,且退货实则为合同解除的商业化表达,故拒绝接受权不可能等同于解除与退货。再者,我国法并未赋予修理、更换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要件,因而拒绝接受权难以与此二者等同。此外,与给付并存的损害赔偿(如迟延损害赔偿)也无违约程度的要求,故从瑕疵救济权的体系出发,拒绝接受权只能是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这也与比较法中替代给付损害赔偿较为严苛的标准相一致。关于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的计算,存在交换说和差额说两种学说。差额说是一般性合同解除制度缺位、合同解除与履行利益赔偿不可并用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在现行法下并无延续的必要。差额说不仅会在理论层面上模糊合同解除与履行利益赔偿的界限,也会架空约定解除权制度。采用交换说,不仅可维护买受人原有的期限利益(尤其是期票付款交易),也能够不改变原合同业已形成的风险利益分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避免恶意的投机交易。综合以上几点,采取交换说计算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更为合理。这也证成了替代给付损害赔偿的独立性。由于交换说最大程度维系了原合同的对价关系,故其对合同的破坏远低于解除,就此而言,拒绝接受权发挥了为解除提供缓冲的制度功能,这与英美法拒绝权的制度功能相契合。当买受人寻求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失败后,仍可解除合同获得救济。拒绝接受权仅能在买受人收下货物后方有援用的空间。我国并未详细规定拒绝接受权的条件,因而须借鉴CISG“根本违约”的主客观标准,并结合商业实践,合理细化行使的条件。我国对拒绝接受权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时间均未加以规定,因而须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应以拒绝通知的方式行使该权利,其性质属于意思通知,可类推适用意思表示的规定。此外,拒绝通知须受一系列期间的限制,在确定相应期间时,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58条有关瑕疵通知的规定。尤其是在确定合理期间时,应采用“实质不利益”标准并结合“慷慨的一个月”的规定,具体考量因素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采取交换说计算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时,存在买受人和出卖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当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时,尽管依据交换说买受人仍应支付价款,但在出卖人尚未支付替代赔偿时,应认为买受人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价款;当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应认为买受人可类推适用解除的规定要求价款的返还。同样地,对于瑕疵货物,由于买受人行使拒绝权后风险由出卖人负担,而此时货物一般由买受人占有,故有保护出卖人利益的必要。出卖人可类推适用解除的规定要求返还瑕疵货物,当货物尚未运回时,依据减损规则,买受人有暂为保管的义务,甚至在特定情形下,买受人有紧急变卖的义务。
金晶[3](2018)在《《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之违约责任)评注》文中研究指明《合同法》第111条所涉论题为"质量不符合约定之违约责任",包括约定违约责任与法定违约责任,遵循"约定优先,法定嗣后"的基本顺序。本条与加害给付、缔约过失与性质错误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本条与"三包"规定之关系,宜基于"三包"规定为明示担保之特性,借助格式条款效力判断规则,区别探讨格式条款明示担保与本条的适用关系。宜将检验通知期间认定为期限负担,宜引入更精细的法律拟制规则,区分表面瑕疵与隐蔽瑕疵并分别规定检验通知期间。检验通知期间的适用范围不宜限缩解释为商事合同,而应一体适用于民商事合同。买受人对诸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权,构成请求权的有限聚合,应根据违约责任形式的功能异质性,并行或单独适用。应将补正履行中的修理和更换的关系解释为选择竞合,由此解决二次修理更换问题。
许昌市人民政府[4](2018)在《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许政[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2017)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文中认为(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秦静云[6](2017)在《论质量保证期》文中研究指明质量保证期依托于买卖双方约定的期限担保合同或者条款而存在,保质期、保修期、"三包"期与质量保证期并不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属于质量保证期在不同场合的不同称呼。质量保证期的起算点为标的物被交付之日,其时长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但在立法上规定了最低要求的,如"三包"期、保质期、保修期等,相关约定则不得低于该相关标准。其法律效力与瑕疵异议期相同,与瑕疵违约救济权的生成有关,积极法律效力发生的条件应当仅为标的物在该期间之内出现了瑕疵。尽管瑕疵异议期与质量保证期的法律效力相同,但两者在存在基础、法律效力的实现条件及起算点、时长的确定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此不能将两者混同。由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与瑕疵违约救济权的行使而非瑕疵违约救济权的生成有关,因此也不能将诉讼时效与质量保证期混同。
蒋艾[7](2015)在《论消费者反悔权之行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消费者反悔权指的是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邮购等情况下,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的七日内可以行使要求经营者无理由退货的制度。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邮购等远程交易模式下,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容易因为信息了解不全面等问题导致意思表示实质上的不自由。因此,一些国家赋予了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取消交易的权利,例如德国的撤回权制度、英国、美国的冷静期制度等等。我国于2013年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增加了消费者在特定情形下享有反悔权的规定。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25条具体规定了行使反悔权的范围、行使方式、行使反悔权的法律效果等内容,但在行使要件的各个方面都不是非常明确。同时对于消费者可能存在的滥用反悔权的行为并没有进行规制。文章从以下三个部分对我国反悔权制度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内容。这一部分通过分析该制度的称谓从而明确这一制度与合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以及“三包”制度都存在差异,应当称为“反悔权”比较合适,同时还明确了反悔权是一项形成权的性质。第二部分是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要件。分别从行使范围、行使期限、行使方式以及行使反悔权的法律后果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针对目前对行使范围的争议,具体阐述了房屋、汽车是否该列入反悔权范围、网络购物范围的认定以及不适用反悔权的商品范围这三个问题。在行使期限部分论述了“七天”行使期限的合理性以及期限的起算方式。行使方式部分主要讨论了是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反悔权的意思表示经到达生效以及商品“完好”的标准。最后还对行使反悔权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论述,主要探讨了经营者的义务、退货运费的承担问题以及经营者的责任承担。第三部分是对消费者滥用反悔权的行为的限制。通过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时间、频率、所指向的商品及经营者以及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态度来认定是否存在滥用反悔权的情形。消费者有滥用反悔权的行为,可能将承担不予退货、向经营者赔礼道歉等后果。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8](2014)在《今年第三季度辽宁工商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文中研究指明2014年三季度,辽宁省工商12315投诉举报系统共受理消费者、经营者咨询投诉55334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9%。从投诉热点方面分析,排在前五位的商品投诉热点依次是服装鞋帽等日用百货类、手机等通讯器材类、电视机空调冰箱和小家电等家用电器类、食物类和装修建材类;排在前五位的服务投诉热点依次为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洗染等居民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修理维护服务。
王毓莹[9](2013)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民的消费活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良好消费环境,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不仅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对维持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至关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特别是新技术的发明和运用,经营模式和交易方式持续创新,各种新型服务项目及消费方式不断涌现,而消费关系中固有的非理性消费、经营者诚信度缺失、行业监管缺位等问题仍很突出,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也越发频繁。1993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已20年,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制定法本
王浩宇[10](2011)在《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问题研究——以非固定场所销售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于无条件解除权,现阶段仅应在远程销售和访问销售两种销售模式下予以适用,暂不设立价款额度限制。对于大宗商品,应排除对房屋之适用,而汽车买卖则可部分适用;对于数位化商品和时限性商品也应限制其适用。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需要经营者在订立契约时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对于权利行使的期限,起算时点为"合同订立日"与"商品递送日"两者中的较晚者。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总体上采取责任倒置原则。同时,对于此项权利需要适度的制约,防止其滥用。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内,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是独立的,不附属于其他的权利;在与现有法律制度的衔接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均要予以关注。
二、商品房该不该实行“三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品房该不该实行“三包”(论文提纲范文)
(1)可持续更新视角下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背景:西方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理念与实践持续强化演变 |
1.1.2 国内背景:本土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现实与转型需求存在落差 |
1.2 研究问题 |
1.2.1 理论问题:归纳西方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规律 |
1.2.2 应用问题:审视我国典型案例城市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既有路径成效 |
1.3 研究意义 |
1.3.1 拓展完善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理论认知 |
1.3.2 实现由静态格局到动态演进的规律总结转变 |
1.3.3 应对转型期本土旧城中心区的优化升级需求 |
1.4 相关概念 |
1.4.1 旧城中心区 |
1.4.1.1 概念定义 |
1.4.1.2 范围界定 |
1.4.2 土地混合利用 |
1.4.3 可持续更新 |
1.5 研究综述 |
1.5.1 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相关研究 |
1.5.1.1 发展历程研究 |
1.5.1.2 理论概念演变研究 |
1.5.1.3 政策与实践演变研究 |
1.5.1.4 形成机制、测度方法与实施成效相关研究 |
1.5.2 旧城中心区更新路径演变 |
1.5.2.1 更新政策实践发展历程研究 |
1.5.2.2 演变规律研究 |
1.5.3 研究评述 |
1.6 研究目标 |
1.7 研究框架 |
1.7.1 研究方法 |
1.7.1.1 跨学科综合 |
1.7.1.2 历史研究 |
1.7.1.3 比较归纳 |
1.7.1.4 定量定性相结合 |
1.7.2 研究框架 |
第2章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构建 |
2.1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构建必要性 |
2.1.1 实现可持续更新是土地混合利用的本质内涵 |
2.1.1.1 土地利用方式内涵与准则的理论要求 |
2.1.1.2 实践复苏及广泛兴盛的现实要求 |
2.1.2 过往研究对土地混合利用认知的异同 |
2.1.2.1 概念理解差异中蕴含的模糊化 |
2.1.2.2 概念理解共识中的确定与非确定 |
2.1.3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构建的必要性 |
2.1.3.1 过往研究对演变规律的解析不足 |
2.1.3.2 新的审视框架建立的准则 |
2.2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 |
2.2.1 审视思路的确立 |
2.2.1.1 基于土地利用方式的审视内容维度 |
2.2.1.2 基于实践方式演变的审视历程维度 |
2.2.1.3 基于研究目标的审视规律应用维度 |
2.2.2 审视对象及范围 |
2.2.2.1 研究对象的确定 |
2.2.2.2 时间范围的确定 |
2.2.3 审视分析数据基础 |
2.2.3.1 西方路径演变规律审视数据资料 |
2.2.3.2 南京路径演变趋势审视数据资料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追求“秩序与疏解”的瓦解阶段(1900s-1950s) |
3.1 “混杂”成为急需解决的不可持续根源 |
3.1.1 环境维度:拥挤混杂布局引发环境恶化 |
3.1.2 社会维度:持续社会隔离加重交通拥堵 |
3.1.3 经济维度:混杂权属阻碍商业开发需求 |
3.2 基于可持续更新视角的现代规划理论的应对方式评述 |
3.2.1 寻求结构秩序性 |
3.2.1.1 理性功能主义 |
3.2.1.2 交通分区的协同 |
3.2.2 疏散人口与功能 |
3.2.2.1 霍华德田园城市对旧城中心区的疏散思想 |
3.2.2.2 格迪斯的区域规划对旧城中心区的疏散思想 |
3.2.3 现代规划理论的利弊影响与“片面应用”机制 |
3.2.3.1 现代规划理论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理念的利弊影响 |
3.2.3.2 现代规划理论的“片面应用”:经济维度至上的中央商务区 |
3.3 基于片面应用的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瓦解实践 |
3.3.1 关注经济维度的功能要素分离 |
3.3.1.1 政策引导下低价值功能外迁 |
3.3.1.2 市场机制下经济性职能集聚 |
3.3.1.3 政府掌控下公共空间提升 |
3.3.2 追求秩序隔离的时空利用模式 |
3.3.2.1 “功能—交通”空间隔离模式 |
3.3.2.2 “宏观—微观”时间断裂模式 |
3.3.3 强调集权控制的实施管理体系 |
3.3.3.1 集权式区划工具的运用 |
3.3.3.2 公共征地权下的更新政策 |
3.4 本章小结:演变动因、演变重点、实践模式 |
第4章 促进“活力与消费”的复苏阶段(1960s-1980s) |
4.1 秩序疏解造成的不可持续恶果 |
4.1.1 社会维度:人口隔离与社会结构断裂 |
4.1.1.1 “宏观-微观”双层面的人口隔离 |
4.1.1.2 社会生态结构遭到破坏 |
4.1.2 环境维度:物质空间破坏与环境恶化 |
4.1.2.1 物质空间破坏 |
4.1.2.2 生活环境恶化 |
4.1.3 经济维度:经济衰退与去工业化灾难 |
4.1.3.1 经济持续衰退 |
4.1.3.2 去工业化的灾难影响 |
4.1.4 综合结果:安全丧失与不公平的动乱 |
4.1.4.1 秩序与疏解导致安全隐患 |
4.1.4.2 社会不公平引发大规模动乱 |
4.2 基于可持续更新视角的后现代规划理论复苏框架评述 |
4.2.1 人本主义的城市多样性 |
4.2.1.1 雅各布斯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1.2 其他多样性拥护者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2 延续历史的城市文脉主义 |
4.2.2.1 英国城镇景观运动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2.2 美国文脉主义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3 批判无序蔓延的中心区回归 |
4.2.3.1 对无序蔓延的批判 |
4.2.3.2 重归中心区思想对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4.2.4 追求社会公正的公众参与 |
4.2.4.1 土地利用方式非公正的背后机制 |
4.2.4.2 公众参与成为解决途径 |
4.2.5 后现代规划理论下的复苏框架与“非全面应用”机制 |
4.2.5.1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土地混合利用理念复苏框架 |
4.2.5.2 后现代规划理论的“非全面应用”:侧重经济维度的中央游憩区 |
4.3 基于非全面应用的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实践 |
4.3.1 侧重经济维度的功能要素混合复苏 |
4.3.1.1 居住功能的局部恢复及其混合复苏 |
4.3.1.2 办公引领的功能混合及社会维度关注尝试 |
4.3.1.3 商业模式转变及大规模建设 |
4.3.1.4 文化休闲的功能与规模多维度复苏 |
4.3.1.5 公共空间的经济维度转向及空间环境营造 |
4.3.2 基于涓滴模式的时空混合复苏模式 |
4.3.2.1 涓滴网络的空间模式 |
4.3.2.2 涓滴渗透的时间模式 |
4.3.3 应对弹性合作的实施管理体系 |
4.3.3.1 规划体系改革:弹性与约束并存 |
4.3.3.2 更新政策转变:由集权转向合作 |
4.4 本章小结:演变动因、演变重点、实践模式 |
第5章 “可持续全面提升”的衍化阶段(1990s至今) |
5.1 活力营造表面下的不可持续隐忧 |
5.1.1 社会维度:绅士化、私有化及社区关注不足 |
5.1.1.1 多维绅士化与空间同质化 |
5.1.1.2 空间私有化与阴影效应 |
5.1.1.3 缺乏对社区与弱势群体关注 |
5.1.2 环境维度:忽视公共环境与公交一体化建设 |
5.1.2.1 公共环境影响 |
5.1.2.2 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不足 |
5.1.3 经济维度:“人口-商业-办公”裹挟式外迁现象加剧 |
5.1.3.1 人口持续郊区化 |
5.1.3.2 零售购物郊区化 |
5.1.3.3 办公就业郊区化 |
5.2 可持续更新思想对土地混合利用理念的拓展衍化 |
5.2.1 可持续发展对土地利用体系的创新需求 |
5.2.2 可持续更新三种分支理论对土地混合利用理念的衍化 |
5.2.2.1 物质空间设计 |
5.2.2.2 城市发展行为改良 |
5.2.2.3 复杂系统提升 |
5.2.3 可持续更新理论下的衍化趋势与“耦合应用”机制 |
5.2.3.1 可持续更新理论影响下土地混合利用理念衍化趋势 |
5.2.3.2 可持续更新理论的“耦合应用”:多维度并重的中央活力区 |
5.3 基于耦合应用的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衍化实践 |
5.3.1 迈向可持续的功能要素混合衍化 |
5.3.1.1 居住功能提升及其混合维度衍化 |
5.3.1.2 办公功能的产业结构升级及社会包容效应 |
5.3.1.3 商业功能的中心区地位强调及模式的再度转变 |
5.3.1.4 文化休闲功能的社会效应显现 |
5.3.1.5 公共空间社会属性的回归 |
5.3.1.6 生态环境维度提升及其混合衍化 |
5.3.2 基于全面提升的时空混合衍化模式 |
5.3.2.1 整体可持续的空间模式 |
5.3.2.2 连续可持续的时间模式 |
5.3.3 协调多元需求的实施管理体系 |
5.3.3.1 规划体系改革:优化土地混合利用效果 |
5.3.3.2 更新政策优化:社会民主制度 |
5.4 本章小结:演变动因、演变重点、实践模式 |
第6章 西方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规律剖析 |
6.1 协同性:混合利用路径演变特征 |
6.1.1 土地功能要素的双重化演变 |
6.1.1.1 功能混合逻辑的演变 |
6.1.1.2 可持续维度的提升 |
6.1.2 土地利用形式的应对性演变 |
6.1.2.1 空间模式双层级演变 |
6.1.2.2 时间模式三层面演进 |
6.1.3 土地利用权力的保障性演变 |
6.1.3.1 管理维度的两极拓展 |
6.1.3.2 政策权力的多元民主化演变 |
6.1.4 “功能—时空—权力”协同演变关系 |
6.2 三角制:混合利用路径演变机制 |
6.2.1 动力机制的演变历程 |
6.2.1.1 1990年代前市场的主动应对 |
6.2.1.2 1990年代后政策的全面促进 |
6.2.1.3 动力机制演变逻辑 |
6.2.2 动力机制实施逻辑 |
6.2.2.1 社会机制——应对“生产消费方式”是根本需求 |
6.2.2.2 市场机制——把握“市场经济规律”是直接动力 |
6.2.2.3 政策机制——制定“立体全面政策”是切实保障 |
6.2.2.4 三者的相互制约关系 |
6.3 多面化:混合利用路径演变本质 |
6.3.1 路径演变的内在逻辑 |
6.3.1.1 体现了实践中概念理解的演变:从物质空间技术到可持续场所氛围营造 |
6.3.1.2 体现了中心区本质属性的回归:“社会活力”集聚区的恢复与超越 |
6.3.1.3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内涵提升:个体需求与共存需求的双重提升 |
6.3.2 路径演变的辩证性思考 |
6.3.2.1 重点即难点:协调的内容与过程 |
6.3.2.2 不是万能药:实践与理论缝隙的不断弥合,并不意味着理论效应实现的必然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南京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既有路径演变审视 |
7.1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的分析框架 |
7.1.1 分析要素确立 |
7.1.2 分析对象界定 |
7.2 空间模式演变趋势分析 |
7.2.1 空间模式功能混合逻辑演变趋势 |
7.2.1.1 分析方法确立 |
7.2.1.2 功能混合逻辑演变趋势分析 |
7.2.1.3 小结 |
7.2.2 空间模式可持续维度演变趋势 |
7.2.2.1 多维度内容混合演变趋势分析 |
7.2.2.2 整体空间体系协同演变趋势 |
7.2.2.3 小结 |
7.3 时间模式演变趋势分析 |
7.3.1 时间模式纵向延伸趋势 |
7.3.2 时间模式横向延展趋势 |
7.3.2.1 历史氛围特色延续 |
7.3.2.2 绿色可持续环境提升 |
7.4 权力模式演变趋势分析 |
7.4.1 功能混合逻辑控制灵活度演变趋势 |
7.4.1.1 用地分类标准弹性演变趋势 |
7.4.1.2 建筑物用途调整弹性演变趋势 |
7.4.1.3 小结 |
7.4.2 可持续维度管控内容与形式演变趋势 |
7.4.2.1 可持续维度管控内容演变趋势 |
7.4.2.2 可持续效应管治形式演变趋势 |
7.4.3 开发控制权力演变趋势 |
7.4.3.1 规划制定实施过程演变趋势 |
7.4.3.2 城市更新运作过程演变趋势 |
7.4.3.3 小结 |
7.5 既有路径演变成效、问题、机制与改革建议 |
7.5.1 既有路径演变成效与问题总结 |
7.5.1.1 成效与问题的全面总结 |
7.5.1.2 成效与问题的分类总结 |
7.5.2 既有路径演变问题的内在机制 |
7.5.2.1 理念固化于“功能混合” |
7.5.2.2 实践固化于“局部地块” |
7.5.2.3 制度固化于“事前设计” |
7.5.3 既有路径优化改革建议 |
7.5.3.1 统一明确新时期土地混合利用理念内涵,扭转“偏重经济维度”思维 |
7.5.3.2 结合城市双修政策,突破局部地块实践桎梏 |
7.5.3.3 建立保障良性演变的全历程调控制度体系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回顾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1.1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西方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历程 |
8.1.1.1 可持续更新理论提出前路径演变特征与机制 |
8.1.1.2 可持续更新理论提出后路径演变特征与机制 |
8.1.2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西方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规律 |
8.1.2.1 英美国家路径演变特征 |
8.1.2.2 英美国家路径演变机制 |
8.1.2.3 英美国家路径演变本质 |
8.1.3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南京路径演变审视 |
8.1.3.1 南京既有路径成效 |
8.1.3.2 南京既有路径问题 |
8.1.3.3 南京既有路径内在机制 |
8.2 主要创新点 |
8.2.1 创建了可持续更新综合审视框架 |
8.2.2 深化了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规律认知 |
8.2.3 审视了我国典型案例城市既有路径成效与问题 |
8.3 不足与展望 |
8.3.1 进一步深化演变规律认知 |
8.3.2 进一步全面审视我国路径 |
8.3.3 进一步提出改革政策措施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2)拒绝接受权的比较法借鉴及解释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拒绝接受权的概述 |
第一节 立法现状 |
一、概述 |
二、相关概念辨析 |
三、小结 |
第二节 司法现状 |
一、概况 |
二、分析检讨 |
三、小结 |
第二章 拒绝接受权的比较法借鉴及其检讨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英美法的拒绝权制度 |
一、英国法的拒绝权制度 |
二、美国法的拒绝权制度 |
三、小结 |
第三节 英美法拒绝权借鉴的检讨 |
第三章 我国拒绝接受权的解释和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拒绝接受权的内涵 |
一、拒绝接受权的体系位置 |
二、拒绝接受权与退货权 |
三、拒绝接受权与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 |
第二节 拒绝接受权的要件 |
一、拒绝接受权的发生要件 |
二、拒绝接受权的行使时间 |
三、拒绝接受权的行使方式——拒绝接受通知 |
第三节 拒绝接受权的法效果 |
一、买受人的保护 |
二、出卖人的保护 |
三、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之违约责任)评注(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范定位 |
(一) 规范意旨 |
(二) 适用范围 |
(三) 归责原则 |
(四) 适用关系 (31) |
1. 与加害给付之竞合 |
2. 与缔约过失之竞合 |
3. 与性质错误之竞合 |
4.“三包”规定:明示担保之效力判断 |
二、质量不符合约定 |
(一) 认定标准 |
1. 瑕疵类型 |
2. 认定标准:“主观说” |
3. 瑕疵存在时点 |
(二) 特别问题 |
1. 公法上使用限制 |
2. 凶宅:规范意义上瑕疵 |
3. 医疗服务合同:手段债务瑕疵 |
4. 建筑工程瑕疵 |
三、约定违约责任 |
(一) 减免责任之特约 |
(二) 格式条款减免 |
四、法定违约责任 |
(一) 前置性规则 |
1. 检验通知义务 |
(1) 检验通知期之性质:期限负担 |
(2) 约定检验通知期 |
(3) 隐蔽瑕疵 |
(4) 特别情形 |
2. 适用方式 |
(1) 买受人选择权:请求权的有限聚合 |
(2) 适用顺位与并行适用之限度 |
(3) 费用负担 |
(二) 补正履行 |
1. 补正履行之形式 |
2. 补正履行之行使 |
(1) 修理、更换、重作:选择竞合 |
(2) 行使限制 |
(3) 保修与包修 |
(三) 退货 |
1. 退货之性质 |
2. 特别规定 |
(四) 减价 |
1. 减价之性质 |
2. 减价之计算 |
(1) 时间标准 |
(2) 价格标准 |
3. 特别规定 |
五、证明责任 |
(7)论消费者反悔权之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内容 |
(一) 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称谓 |
(二) 消费者反悔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分 |
1.反悔权与合同撤销权 |
2.反悔权与合同解除权 |
3.反悔权与“三包”制度 |
(二) 消费者反悔权的性质 |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要件 |
(一) 行使范围 |
1.不动产及特殊动产 |
2.网络购物的认定 |
3.不适用反悔权的商品 |
(二) 行使期限 |
1.我国将反悔权行使期限规定为“七天”的合理性 |
2.“七天”行使期限的起算方式 |
(三) 行使方式 |
1.无需采用书面形式 |
2.反悔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 |
3.商品“完好”的认定 |
(四) 行使反悔权的法律效果 |
1.经营者接受消费者退回的商品 |
2.经营者退回商品的价款 |
3.退货后的费用承担 |
4.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的后果 |
三、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限制 |
(一) 消费者滥用反悔权的界定 |
1.通过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时间来判断 |
2.通过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频率来判断 |
3.通过消费者行使反悔权所指向的商品及经营者来判断 |
4.通过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态度来判断 |
(二) 消费者滥用反悔权的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今年第三季度辽宁工商十大消费维权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购房发现三证不全还能退款吗? |
万元鞋穿不过十天出问题能全款退货吗? |
餐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赔偿吗? |
购买手机凭证丢失还能免费维修吗? |
电视购物七日内可退货吗? |
更换经营者刷车卡还能继续使用吗? |
手表走时不准能退吗? |
筷子收费起纠纷咋办? |
注销手机号被误充值能退款吗? |
赠品有质量问题能换新的吗? |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一、单位是否为消费者, 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二、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 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三、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四、购买汽车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五、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六、教育培训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七、赠品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10)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问题研究——以非固定场所销售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消费者保护视野下的传统权利体系的缺失与弥补 |
(一)非固定场所销售模式对传统权利体系之冲击 |
(二)传统权利体系对非固定场所销售模式之回应 |
1. 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之创设与沿革 |
2. 权利内涵与权利外延之界定 |
(三)无条件解除权权利基础的理论困境 |
1. 对我国固有权利框架的挑战 |
(1)打破现有合同法的理论基础与体系构造 |
(2)自身权利属性的模糊难辨 |
2. 权利基础之特定维度分析 |
(1)民法角度:对合同自治之限制 |
(2)消费心理:无准备、受压迫与免骚扰 |
二、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的适用范围 |
(一)销售模式的选择 |
1. 远程销售 |
2. 访问销售 |
(三)价款额度的限制 |
1. 适用型规定与排除型规定 |
2. 不设立价款额度限制之现实分析 |
(四)商品类型的取舍 |
1. 价值层面:大宗商品 |
(1)房屋买卖不予适用之分析 |
(2)汽车买卖部分适用之理由 |
2. 形态层面:数位化商品 |
(1)新型商品形态对于原有理论之挑战 |
(2)加密商品与未加密商品的区分适用 |
3. 时效层面:时限性商品 |
三、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的可行性分析 |
(一)权利行使之过程 |
1. 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
(1)经营者告知的时点:订立契约时或收受商品时 |
(2)经营者告知的形式:是否以文本告知为必要 |
(3)经营者告知的内容:权利申明书之记载事项 |
(4)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解除权可否拟制适用 |
2. 买方的行权方式 |
(1)书面通知与退回商品 |
(2)对于收受商品前解约之处理 |
(二)权利行使之期限 |
1. 冷却期起算点界定 |
2. 冷却期的持续期间 |
(三)权利行使之效果 |
1. 费用及风险的负担问题 |
(1)各国法律之一般规定 |
(2)对于“费用”的理解 |
2.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
(1)总体采取责任倒置原则 |
(2)对于是否遵守解除权期限的举证 |
(3)消费者仅退回商品时表意的举证 |
(四)权利行使之规制 |
1. 权利规制的原由 |
2. 商品完好性限制 |
3. 行权次数的限制 |
四、无条件解除权与相关制度的配合与完善 |
(一)消费者保护法领域内部的整合 |
1. 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中的归属与地位 |
2. 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中与其他制度的区分 |
(1)“无理由退货”制度 |
(2)产品质量“三包”中的包退条款 |
(二)与现有法律制度的衔接 |
1. 实体法角度的权利体系完善 |
(1)合同法角度的一般法与特别法 |
(2)行政法角度的强约束保障措施 |
2. 程序法角度的争议解决机制 |
五、结论 |
四、商品房该不该实行“三包”(论文参考文献)
- [1]可持续更新视角下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D]. 陈阳. 东南大学, 2020(02)
- [2]拒绝接受权的比较法借鉴及解释路径[D]. 练维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之违约责任)评注[J]. 金晶. 法学家, 2018(03)
- [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J]. 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06)
- [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J].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人大(公报版), 2017(02)
- [6]论质量保证期[J]. 秦静云. 私法, 2017(01)
- [7]论消费者反悔权之行使[D]. 蒋艾. 南京大学, 2015(05)
- [8]今年第三季度辽宁工商十大消费维权案例[J].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品牌与标准化, 2014(16)
-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J]. 王毓莹. 法律适用, 2013(02)
- [10]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问题研究——以非固定场所销售为视角[J]. 王浩宇. 清华法律评论, 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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