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类人士有望成保荐代表人(论文文献综述)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林晓镍,单素华,孙倩,沈竹莺,朱颖琦,黄佩蕾[1](2020)在《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前言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经过五年的筹备,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2019年1月23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从设立科创板入手,正式试点注册制。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随之发布,至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正式开市。二百多天里,科创板汇聚各方智力,以增量式改革的魄力开启深化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
陈婉[2](2020)在《金达莱二度闯关科创板》文中研究指明"落榜考生"金达莱重返科创板"考场"有望获得"通行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官网显示,8月10日,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莱)审核状态为提交注册,意味着金达莱距离圆梦A股仅一步之遥。事实上,这不是金达莱首次冲击科创板。2019年3月4日,金达莱发布公告称拟向科创板发起冲击,它也是科创板规则落地后第一家
黄巧玲[3](2020)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科创板实施注册制是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创新,在注册制下,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如何解决信息披露的供需矛盾、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是建设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科创板亟待解决的问题。科创板作为新兴市场,目前建立的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信息披露内容方面的规范还需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还缺乏相关的保障措施等。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优化,灵活运用多种信息披露的方法,能推动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朝更完善的方向前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进而在高风险的市场环境下为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科创板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为出发点,结合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现状与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信息披露实践经验,我国可以行业差异为标准,兼顾公司规模的差异因素,在科创板实施以行业为区分标准的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除了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的原则外,还应当坚持保护投资者权益原则与重要性原则;在具体的披露方法上,要灵活运用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结合的方式、全面披露与简化披露结合的方式;由于现有的规范体系不完善,在科创板推进以行业为标准的区别化信息披露制度,还需在现有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加以完善,具体的建议如下:在证券法中确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原则,为分行业信息披露定下基调,将上交所与深交所制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整合优化,统编为《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个案意见与案例分析》以及《行业监管备忘录》为上市公司与监管人员在实务方面提供指导;完善监管体系,借鉴美国的监管架构,对科创板公司监管部的职能以行业为标准进行细化;完善信息披露的配套措施,加大对违规披露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李其成[4](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周子钧[5](2019)在《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进程研究(1978年-2018年)》文中认为本文拟就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进程进行全面考察。主要从两个方面构建本论文的框架:一方面是划分和考察40年资本化进程经历的市场化、产业化、证券化三个阶段,把握期间演进的脉络和螺旋式上升的内在逻辑关系,以此形成了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章。另一方面是总结40年资本化进程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推动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以此形成了论文的第四、第五章。第一章即1978年-1999年的市场化阶段。这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1979年:“文革”后电影业的恢复;第二阶段1979年-1992年:电影业机制在转型时期的改良;第三阶段1993年-1999年:电影业体制改革全面启动。这个市场化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打破行业垄断,通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焕发电影业的活力,实现电影行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第二章即2000年-2008年的产业化阶段。这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0年-2004年:电影业内改革向纵深发展;第二阶段2005年-2008年:电影业对非公资本和境外资本进一步开放。这个产业化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由分散各自为政的状态走向集团化和院线化,实现电影行业向产业化转轨。第三章即2009年-2018年的证券化阶段。这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年-2012年是启动期;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是高潮期;第三阶段2016年-2018年是提升期。2009年10月创业板设立华谊兄弟上市标志证券化阶段来临,民营电影公司率先陆续登陆A股市场;2016年8月中国电影、上海电影两大国有电影公司在A股上市,标志着证券化成为主流。电影公司通过IPO或借壳实现在A股上市融到大量资金,上市以后通过增发、并购等金融手段实现做优做强健康发展。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提升证券化的水平,实现中国电影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第四章是资本化进程的成效和问题。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取得的成效,首先是对于资本化规律和特点的把握、运行原理和阶段、启动和发展的认知。这是思想上的觉醒,是对于发展电影产业必须走市场化、产业化、证券化的道路,必须接纳、借力资本、资本市场和A股市场取得了广泛共识。政策的制定和推动是一直往这个正确的大方向前进,实际运行当中也取得了显着成效。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必须把握、处理好产业与资本的关系;产业为主资本为附,不能主次不分更不能本末倒置。对资本化的负面影响和破坏力,必须采取电影行业整顿、A股市场监管、财税严格检查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而又严格的治理。第五章是完善推动资本化进程的对策与建议。梳理中国电影产业40年资本化进程,勾画资本化的市场化、产业化、证券化三大阶段脉络与走向,分析资本化进程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都是为了提出更好的对策,以指导电影产业资本化历程能够在正确的道路上走的更加扎实更加长远。其中,坚持保证资本化沿着正确方向前进、遵循借力资本市场融资做优做强产业、提高通过并购等金融手段实现健康发展、构建积极拥抱互联网资本实现影企自身发展、推动与资本化进程相适应的规范运行体制、把握“内容为王渠道致胜”推动全产业链发展、促进与资本化进程相一致控制好金融风险等七大原则至关重要。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资本化进程”观察中国电影产业1978年-2018年40年的发展,在学术研究上填补了一定的空白;从市场化、产业化、证券化三阶段把握40年资本化进程,揭示了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由浅入深、不断递进、螺旋式上升的逻辑进程;从产业与资本的博弈入手进行分析,指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效统一”是观察中国电影“资本化进程”的一个本质性把握;研究方法上融合历史学、金融学、电影产业理论于一体。本文认为,中国电影产业40年资本化进程有力推动了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站在新起点上,充分吸取资本化进程呈现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必将更加充分,在把握和运用金融杠杆的“度”上必将更加精确,这必然将进一步提升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的空间和质量,推动中国实现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的转变。
高美龄[6](2017)在《BL公司新三板转板期公司治理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新三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的一个板块,是推行注册制的试点,也为优质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迎来万家时代,人们已经将关注点从挂牌速度转移到挂牌质量上来,新三板的弊端也逐渐凸显,流动性不足、企业质量参差不齐、融资效果差、投资热情低迷,因此不少新三板企业纷纷选择转板之路。主板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较为完善,上市公司大都为大型成熟的企业,每日交易活跃。但主板上市对企业要求高,IPO排队短则两三年,长则五年甚至更甚,而新三板已有14家转板成功的企业,新三板已有过半企业达到上市标准,因此纷纷选择接受上市辅导,排队IPO。在转板时期,挂牌企业如何正确管理公司,以达到上市标准成为转板企业关注的重点。本文以一家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收集归纳了国内外相关理论和文献,结合笔者在证券公司中参与BL公司现场核查的实习经验,对BL公司在转板时期的实际运营情况和公司治理现状进行探究,本文的主要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阐述了以下内容,包括选题背景相关内容、研究目的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和方法;第二部分是概念界定和相关的理论基础。汇总归纳了新三板及转板、信息披露等概念和两权分离、委托代理、利益相关者等公司治理理论;第三部分是新三板转板公司当前的状况。已转板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转板流程、转板原因和拟转板公司存在的共性问题;第四部分是BL公司的介绍和转板期内公司治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BL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运营状况进行介绍,再分别对公司股东大会设置及运行情况、董监高设置及运行情况、信息披露状况做了详细的分析;第五部分是针对第四章中BL公司在新三板转板期内公司治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对策建议。在调整股权结构、优化董监高设置结构及规范运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提高BL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第六部分是结论。通过案例分析拓展到所有的新三板公司,对它们在转板期内公司治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可借鉴的解决方案。本文对新三板拟转板公司在转板期公司治理问题提出了以下几个对策建议:(1)调整股权结构,适当分散股权,制定股权激励政策;(2)调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规范运作,引入独立董事;(3)完善公司内部制度和薪酬绩效激励方案;(4)强化信息披露意识,加强与中介机构沟通,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林海北[7](2015)在《Z证券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证券行业遗留的历史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但仍然存在总体规模小、盈利模式单一、融资渠道狭窄、创新能力不足和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全球经济金融再平衡和中国经济转型的新阶段,中国证券行业要敢于面对机遇和挑战,以客户为中心,以创新为动力,加速推进转型,走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道路。本文的研究以Z证券公司为研究对象,充分地运用企业战略管理的相关理论知识,结合行业专家的研究,通过调研、比较、统计等方法了解Z公司所面临的问题,探讨行业发展的趋势,了解企业发展的战略环境,分析业务开展的可行性分析,并结合相关分析数据运用SWOT分析法等战略管理工具,建立适合Z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并结合战略管理的基本原则提出基本的实施保障措施。经过本文的研究,我们认为Z公司必须要通过不断整合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和自营业务的各项业务优势,从零售客户的综合理财需求出发,坚持以客户为中心,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各种标准化、人性化和网络化的理财服务。因此,Z公司必须坚定不移地加大产品创新的力度,以产品服务客户,改变原有业务特征实施“差异化”和“专业化”的业务发展战略。
吴国舫[8](2015)在《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法理逻辑》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资本市场确立了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战略目标。本文运用宪法秩序理论,循着梳理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演进的法理逻辑,剖析存在问题的实质与成因,借鉴境外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提出了构建注册制的改革方案和实施方略,为制定注册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推进改革工作提供参考。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形成的法理逻辑进行了梳理,对监管中的困局进行了总结,对注册制改革专家方案的误区进行了证伪。借鉴宪法秩序理论,从成文法律、观念法律和现实法律三种存在形态,对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演进历程的法理逻辑进行了梳理。以现实法律形态为主要标准和客观依据,将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发展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地方试点开放股权融资时期(1984年—1992年)、全国试点政府分配规模时期(1993年—2000年)和转轨发展宏观调控供给时期(2001年至今)。改变了主流观点以成文法律为历史发展阶段划分依据,致使理论研究与客观实践脱节的做法。证监会施行核准制,严格审核、严防“炒新”、严格限售、严控风险、严厉打击,可谓“五严”并举。不过,发行监管仍然陷入了新股发行“暂停——重启”的循环怪圈,陷入了“政策市”、“圈钱市”和“投机市”等重重困局。其根源在于政府的越位、错位、缺位和本位问题。将专家学者们提出的注册制改革方案概括为三类,即行政许可改革方案、股票市场改革方案和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整体重构方案,分别指出了各个方案的误区。提出注册制改革是一个大命题,不能写成小文章,不能局限于行政许可这一个环节、证券交易所这一层市场和股票这一个品种,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价值目标进行顶层设计。第二部分对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施行的“政策市”、“圈钱市”和“投机市”困局的缘起与演进做出法理解析。“政策市”困局源于全国试点时期政府对股票发行规模进行宏观调控的试点风险防控思想。《证券法》取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模管理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了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没有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开展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拓宽企业股权融资渠道,反而反其道而行之,清理整顿关闭了全部场外市场。为了缓解两个交易所的市场容量压力,政府先后采取“通道制”和“保荐制”控制审核前端的申报数量,一直采取控制股票发行核准批文的发放节奏、新股发行的价格和配售方式等手段,平衡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矛盾,由此延续并固化了“宏观上供大于求与微观上供不应求的矛盾死结”。本质上,政府超越法律的规定,以宏观调控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在法律之外反复推进的市场转轨、监管转型,背离了市场化、法治化的基本精神,不可能取得成功。转轨发展时期成文法律领先于观念法律和现实法律,“政策市”困局与市场化、法治化的客观发展规律的矛盾冲突日益尖锐。“圈钱市”困局还源于全国试点时期股票市场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的原初价值目标,转轨发展时期国家减持国有股补充社保资金和股权分置改革后形成的“大小非”先后成为“圈钱”的新模式,政府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新目标又助推了“圈钱”,畸形的市场估值和畸形的利益格局,必然导致畸形的融资模式“圈钱市”。“投机市”困局是市场失灵的集中反映,发行人内部、外部和专业机构约束失灵,治理结构不完善是内部约束失灵的总根源。投资者应对“政策市”和“圈钱市”困局,进一步固化“投机市”的困局。“政策市”困局中政府“有形之手”的强势导致市场“无形之手”的弱势,形成卖方“圈钱市”和买方“投机市”的困局,各个困局彼此强化、相互固化。第三部分对实行注册制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和实践进行了比较、借鉴。美国是股票发行注册制的鼻祖,《1933年证券法》奠定了以“披露型监管”为核心的发行审核制度。从美国、日本、韩国和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注册制立法与运行来看,具有共同的基本特征。注册制是法律授权机构审核信息披露文件的制度,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审核的目的是从满足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获取充分信息的需求出发,帮助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和公正。以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为基础,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证券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专业约束,发挥“看门人”功能,形成诚信约束,是实施注册制的前提。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强化投资者保护为根本保障。香港是城市经济体,其市场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基本上两头在外,双重存档制度是历史上“(交易)所强(证监)会弱”长期博弈的结果。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是小版图经济体,经济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申请发行上市的新企业渐少,时常退市的公司比新上市的多,这些国家和地区都经历了由政府审核为主向交易所审核为主转变的演进过程。可资借鉴的仍然是作为大国经济体的美国。与其相比,我国在监管的法理逻辑和监管理念、制度、实践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现行制度引进嫁接、脱胎于上述国家和地区,在监管组织与职责、审核制度与机制等方面,都与其大同小异,根本性的差距还是在于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的理念,诚信和自治的经济、社会基础,以及健全的法治保障。第四部分对我国法律理论和立法体系下的注册权进行了法理解析。立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一基本的经济法学分析范式,将股票发行注册权定性为公权力,其目的是减少股票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公平交易。注册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权,由政府机构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注册权运行的基础是发行人的公司自治和市场主体的自治,尤其是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的专业约束不可或缺。股票上市审核权属于自律权利,由交易场所行使,两者之间是基于上市合同的契约关系。经过政府机构注册之后,方能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交易的场所,但是,无论在哪里交易,作为公众公司,都需要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注册权相对于有选拔性条件的核准权而言,只对申请人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审核,主要关注其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申请人负责。注册权运行的保障应当加强,增强其独立性和运行效率,满足投融资双方的需求。放松前端管制后,应当相应健全完善对投资者的民事救济和加强刑事打击的相关制度。第五部分提出了系统构建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方案与实施方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应当进行一场透彻灵魂深处的理念更新、通达市场体系的制度重构和遍及运行机制的实践革新,按照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维度进行全面规划,根据《证券法》修订的进程进行分步推进,重构市场体系,重塑行政理念,重造运行机制。确立“便利高效,保护有效”的“双效”价值目标,在制度设计方法论上“想投资者之所想,急发行人之所急”,在运行机制实现方式上“市场主导,政府管好”。确立三项基本原则,即契约自由、披露为本,注册督导、高效透明,执法公正、救济有效。明确三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即构建功能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构造高效安全的发行与交易运行机制,健全执法公正的行政与司法保护体制。为了平稳推进改革,在《证券法》修订之前与之后,分两步实施改革措施。在《证券法》修订实施前的过渡期间,按照注册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全面修订股票发行规章制度,消除商事规范行政化、立法导向以政府为本位的问题,准确阐释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便利资本形成增强包容性,完善市场约束增强自治性,优化审核机制增强公信力,改革监管执法增强权威性。在法律修订实施后,系统构建注册制度,全面重构资本市场体系与注册体制,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监管转型,建立健全证券司法制度增强法治保障。改进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财富管理的根本功能。
陈思远[9](2014)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制的重大变革及对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证券发行制度的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对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进行探讨也是近年来证券法学研究较为热门的话题。在注册制背景下投资银行业务亦面临着种种影响。首先,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分析了注册制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机制存在的多样化、多种维度的变革;其次,从案例总结的进路上,进一步分析了注册制下监管机构和投资银行业的核心工作机制面临的变革;然后,同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注册制改革、香港地区最新保荐制度改革、美国JOBS法案的修订等经验,分析了对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机制变革的启示;最后作为一个结论性命题和逻辑终点,阐明了注册制发行体制变革对我国投资银行业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之策。
郑义[10](2015)在《投行薪酬定价研究 ——以保荐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国内较为稳定的薪酬制度体系内必将会发生一场里程碑式的变革。其中,对于金融、电力、石油等行业的冲击尤其猛烈,所以当下我们迫切需要找到一种更加合理的薪酬模式界定制度。本文恰逢其时地给出了一套具有数理分析特性的薪酬定价模式。“保荐人”是处于金融金字塔塔尖的人群。2014年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虽然对于保荐人的强势地位有所削弱,但鉴于其行业的特殊性,以“保荐人”为对象进行讨论依旧具有很强的示范性。首先,保荐人职责与奖惩制度依旧不够明确,存在隐患。其次,“贡献是否与薪酬相匹配”一直为人们所诟病,骑虎难下的保荐机构一方面无法硬性拉低保荐人薪酬,另一方面还要承受薪酬制度不公平的压力。所以,明确“保荐人”职责及风险,找到合适的方法度量薪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以上因素,本文基于保荐人风险承担的角度,提出了一套新的保荐人风险薪酬定价模式。力求使得薪酬定价过程更加有理可依,也为今后其他行业的薪酬界定提供一套全新的思路和操作模式。首先,本文对保荐人风险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鉴于前人对于保荐人的研究大都是在法律层面,对保荐人职责的研究比较宽泛,至今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条件。本文将WBS-RBS方法应用于保荐人风险识别,得到了一个明确的保荐人风险识别结果,进而结合风险多维度量法和风险指标建模,给出了保荐人风险度量的可行方法。其次,提出了保荐人“风险薪酬”的概念,将随机最优控制理论和最优股权分配理论巧妙地移植到风险薪酬定价过程当中,通过求解HJB方程、确定收益贡献因子,得到了保荐人最优风险薪酬的显性解。最后,给出一个实例分析。实例表明:本文提出的保荐人薪酬定价模式的实证结果与现实市场保荐人薪酬基本吻合。本文所得结果,可为相关行业的薪酬界定提供一个可行的理论参考。
二、三类人士有望成保荐代表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三类人士有望成保荐代表人(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意义 |
一、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 |
二、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积累经验 |
第二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一、现阶段资本市场需要改进的短板 |
二、从设立科创板入手实施注册制试点改革 |
第三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需要司法保障 |
一、司法保障是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改革对司法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 |
第一章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
第一节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一、为何披露 |
二、向谁披露 |
三、披露什么 |
四、由谁披露 |
五、如何披露 |
第二节科创板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18] |
一、强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 |
二、推进建立全方位法律责任约束机制 |
三、平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风险自担的关系 |
第三节科创板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两个问题 |
一、重大性的判断标准 |
二、关于前置程序的讨论 |
第二章中介机构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一节注册制背景下中介机构职责的特殊性 |
一、中介机构的一般功能 |
二、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功能的强化 |
第二节注册制下强化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路径 |
一、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的现状 |
三、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界定 |
四、中介机构责任配套机制的完善 |
第三章证券交易所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一节证券交易所主体及行为的法律性质 |
一、证券交易所履职行为概述 |
二、科创板股票发行审核权力关系的变化 |
三、证券交易所履职行为的法律性质 |
四、涉交易所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 |
第二节证券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
一、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理论 |
二、交易所民事责任中过错的认定 |
第四章涉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法律问题 |
第一节红筹企业在科创板的上市路径 |
一、科创板与红筹企业的关系 |
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方式 |
三、存托凭证涉及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红筹企业科创板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 |
一、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中的信息披露 |
二、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
三、涉红筹企业或存托凭证案件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 |
第五章投资者保护视角下的司法保障需求 |
第一节投资者的行政救济 |
一、责令购回制度的香港实践 |
二、欺诈发行责令购回制度的定位 |
三、欺诈发行责令购回制度的具体构建 |
第二节投资者的司法救济 |
一、群体诉讼制度的比较 |
二、完善群体诉讼制度的几种选择 |
三、证券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 |
四、司法救济制度的多元化 |
(2)金达莱二度闯关科创板(论文提纲范文)
首次申请为何主动踩“刹车”? |
再闯科创板,金达莱做了哪些调整? |
备受关注的同时质疑声不断 |
(3)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科创板的基本特征 |
一、科创板市场的内涵 |
二、科创板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科创板上市公司违法披露的法律责任 |
一、法律责任体系 |
二、投资者的救济方式 |
第二章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与方法 |
第一节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
一、保护投资者权益原则 |
二、重要性原则 |
第二节 科创板信息披露的方法 |
一、强制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 |
二、全面披露与简化披露相结合 |
第三章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 |
第一节 不同信息披露方式的制度实践 |
一、分行业信息披露的制度实践 |
二、以公司规模为标准的区别化信息披露制度实践 |
第二节 科创板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 |
一、实施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 |
二、科创板实施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可行性 |
第四章 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信息披露有效性有待提高 |
二、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不健全 |
三、信息披露的配套制度不完善 |
第二节 完善科创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
二、完善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体系 |
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配套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进程研究(1978年-2018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缘起与概念界定 |
(一) 论文缘起 |
(二) 概念界定 |
二、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述评 |
(一) 研究现状 |
(二) 文献述评 |
四、主要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主要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五、框架、创新点与不足 |
(一) 框架 |
(二) 创新点 |
(三) 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资本化的市场化阶段(1978年-1999年) |
一、第一阶段:“文革”以后电影业的恢复(1978年-1979年) |
(一) 电影业在新中国的发展与曲折进程 |
(二) “文革”后恢复老电影放映时出现的盛况 |
二、第二阶段:电影业体制在转型时期的改良(1979年-1992年) |
(一) 政策上重点是先后调动“制发放”行业的积极性 |
(二) 电影单位由事业转为企业走市场化道路 |
(三) 调整机构设置形成“影视合流”的局面 |
三、第三阶段:电影业体制启动全面改革(1993年-1999年) |
(一) 打破中影集团一家独大统购统销的垄断 |
(二) 打破中影集团和省级发行公司的垄断 |
(三) 打破16家制片厂的垄断调动各界拍片积极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资本化的产业化阶段(2000年-2008年) |
一、第一阶段:电影行业内改革向纵深发展(2000年-2004年) |
(一) 政策上大力推进集团化和院线制改革,推动向产业化转向 |
(二) 投融资上国企加快转企改制,民企扩大融资渠道 |
(三) 资本多元化大力促进了电影产业发展 |
二、第二阶段:电影行业对外开放打开大门(2005年-2008年) |
(一) 政策上对于境外资本和非公资本进一步开放 |
(二) 投融资上中影发债民企谋求上市,行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
(三) 电影产业在应对金融危机中加快资本化进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资本化的证券化阶段(2009年-2018年) |
一、第一阶段:证券化的启动期(2009年-2012年) |
(一) 政策上加大金融政策推动企业上市成为着力点 |
(二) 投融资上电影公司上市标志着证券化时代来临 |
(三) 华谊兄弟首家在A股上市起到了示范效应 |
二、第二阶段:证券化的高潮期(2013年-2015年) |
(一) 政策上继续鼓励公司上市,同时改进和完善电影审查 |
(二) 投融资上互联网资本强势进入,电影产业基金十分活跃 |
(三) 二级市场并购火爆与出现问题的表现与原因 |
三、第三阶段:证券化的提升期(2016年-2018年) |
(一) 政策上对明星证券化的遏制和再融资疏堵结合 |
(二) 投融资上资本有进有退步入去伪存真的提升期 |
(三) 中影上影两大国企实现A股上市的标志性意义 |
(四) “内容为王”获得支持,资本流向发生结构性变化 |
(五) 互联网影业与国企和民企三分天下重塑行业格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资本化进程的成效与问题解析 |
一、电影产业资本化的成效解析 |
(一) 对资本化的运行规律和特点的认识更加清晰 |
(二) 对资本化的运行原理和阶段的把握更加准确 |
(三) 对资本化进程的启动和发展形成的共识更加坚定 |
(四) 对借力A股市场做优做强的意义和路径更加明确 |
(五) 对保持市场活力与严控风险之间的把控能力更加强大 |
(六) 对建构产业与资本辩证关系的良好生态系统更加自觉 |
二、电影产业资本化的问题解析 |
(一) 电影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影响通过IPO进行融资 |
(二) 跨界定增存在虚火与企业并购存在严重障碍 |
(三) 证券化负面影响凸显影企上市后的风险边界 |
(四) 资本的霸权导致电影产业的异化和扭曲行为 |
(五) “保底发行”与“天价片酬”对于电影产业的侵蚀 |
(六) 电影板块在A股市场回报率偏低、规模偏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推动资本化进程的对策与建议 |
一、坚持保证资本化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原则 |
(一) 把握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发生的方向性调整 |
(二) 努力创作出资本与内容结合的佳作 |
二、遵循借力资本市场融资做优做强产业的原则 |
(一) 影企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在A股市场上市融资 |
(二) 借力A股市场资源配置优势培育大型企业集团 |
(三) 重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推动与A股市场对接 |
(四) 打造影视企业融资渠道助力小微影企融资 |
三、通过并购等金融手段实现影企健康发展 |
(一) 发挥股市先发优势的公司在外延并购上的优势 |
(二) 通过不断外延并购做优做强是必然选择 |
四、积极拥抱互联网资本实现影企自身发展 |
(一) 把握互联网资本在电影产业链地位主流化的趋势 |
(二) 上市电影企业要积极拥抱互联网资本的进入 |
五、构建与资本化进程相适应的规范运行体制 |
(一) 应制定和出台规范资本运行的相关制度 |
(二) 尽快组建电影经纪人群体的行业协会 |
六、把握“内容为王渠道致胜”的原则,推动全产业链发展 |
(一) 上市影企要打造全产业链模式防控业绩下滑的风险 |
(二) 上市影企要瞄准“内容+渠道”模式以提高经营业绩 |
七、完善与资本化进程相一致的产业规则和市场规则 |
(一) 要遵从产业和市场规律推动资本化进程 |
(二) 用大工业运行的方式分散和控制好金融风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与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BL公司新三板转板期公司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公司治理 |
2.1.2 新三板及新三板转板 |
2.1.3 新三板信息披露 |
2.2 公司治理理论基础 |
2.2.1 两权分离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 我国新三板公司转板情况分析 |
3.1 新三板已转板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
3.2 新三板公司转板原因分析 |
3.3 新三板转板基本流程分析 |
3.4 新三板拟转板企业存在问题分析 |
3.4.1 股权结构问题 |
3.4.2 董事会、监事会问题 |
3.4.3 信息披露问题 |
4 BL公司新三板转板期公司治理现状及问题 |
4.1 BL公司现状及公司治理情况介绍 |
4.1.1 BL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
4.1.2 BL公司股东大会、董监高设置及运行状况 |
4.1.3 BL公司信息披露状况 |
4.2 股权结构问题 |
4.3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设置及运行问题 |
4.3.1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构成问题 |
4.3.2 董事会、监事会运行问题 |
4.4 内部管理不规范 |
4.4.1 薪酬绩效激励不足 |
4.4.2 内部制度制约不足 |
4.5 信息披露问题 |
4.5.1 信息披露意识淡薄 |
4.5.2 与中介机构沟通不畅,信息传递不对称 |
5 BL公司新三板转板期公司治理问题解决方案 |
5.1 股权结构方面 |
5.1.1 调整股权结构,适当分散股权 |
5.1.2 制定股权激励政策,完善公司治理 |
5.1.3“三类股东”问题或结冰 |
5.2 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方面 |
5.2.1 调整董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使其结构更为合理 |
5.2.2 规范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流程 |
5.2.3 引入独立董事 |
5.3 加强内部管理 |
5.3.1 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
5.3.2 完善公司薪酬绩效激励机制 |
5.4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
5.4.1 强化信息披露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
5.4.2 加强中介机构沟通,保证信息传递有效 |
6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Z证券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对象和内容 |
1.3 研究方法和路径 |
2 相关理论及文献 |
2.1 企业战略管理的研究 |
2.1.1 企业战略管理的产生 |
2.1.2 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的演变 |
2.2 证券市场业务发展理论研究 |
2.2.1 证券市场业务创新特点研究 |
2.2.2 证券市场业务创新问题研究 |
3 Z公司业务发展环境分析 |
3.1 一般环境分析(PEST分析) |
3.1.1 政策环境分析 |
3.1.2 经济环境分析 |
3.1.3 社会环境分析 |
3.1.4 技术环境分析 |
3.2 行业环境现状 |
3.2.1 证券行业发展概况 |
3.2.2 证券行业各项业务开展情况 |
3.3 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
4 Z公司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
4.1 Z公司业务现状分析 |
4.1.1 Z公司概况 |
4.1.2 Z公司现有业务分析 |
4.1.3 Z公司业务能力分析 |
4.2 Z公司现有业务评价 |
4.2.1 取得成绩分析 |
4.2.2 存在问题分析 |
5 Z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及实施分析 |
5.1 SWOT分析 |
5.1.1 优势 |
5.1.2 劣势 |
5.1.3 机遇 |
5.1.4 威胁 |
5.2 业务发展战略设计和选择 |
5.2.1 业务发展战略规划 |
5.2.2 差异化策略 |
5.2.3 专业化策略 |
5.3 战略实施的重点方向 |
5.3.1 加强金融产品开发 |
5.3.2 完善客户服务工作 |
5.3.3 优化营销工作 |
5.3.4 以专业化带动低成本化 |
5.4 战略实施的保障措施 |
5.4.1 基于互联网思维,提升服务营销能力 |
5.4.2 加强公司财富管理体系化建设 |
5.4.3 加快推进综合金融服务管理模式建设 |
5.4.4 强化营业网点运营管理 |
6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法理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主要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系统研究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四、案例研究法 |
第一章 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施行困局与注册制改革误区 |
第一节 股票发行核准制形成的法理逻辑 |
一、地方试点开放股权融资(1984年—1992年) |
二、全国试点政府分配规模(1993年—2000年) |
三、转轨发展宏观调控供给(2001年至今) |
第二节 股票发行核准制施行困局 |
一、股票发行监管“五严”并举 |
二、股票发行监管困局重重 |
第三节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及其误区 |
一、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方案及其误区 |
二、交易所股票板块改革方案及其误区 |
三、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整体重构方案及其误区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施行困局法理溯源 |
第一节 股票发行监管“政策市”困局法理溯源 |
一、政府越位管制造成股票发行市场体系失衡 |
二、政府错位监管造成股票发行供求矛盾“死结” |
三、政府执法缺位造成股票发行案件查处不力 |
第二节 股票发行监管“圈钱市”困局法理溯源 |
一、政府计划管理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 |
二、政府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
三、政府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
第三节 股票发行监管“投机市”困局法理溯源 |
一、发行人内部约束失灵 |
二、发行人外部约束失灵 |
三、“看门人”专业约束失灵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与境外注册制之比较 |
第一节 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一、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证券发行注册制 |
二、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审核实践 |
三、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最新发展 |
第二节 东亚国家和地区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一、日本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二、韩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三、香港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四、台湾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与境外注册制的比较 |
一、法理逻辑比较 |
二、监管方式比较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法理解析 |
第一节 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概念、性质与权源 |
一、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概念厘定 |
二、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法律性质 |
三、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权力来源 |
第二节 股票发行注册权的权力边界 |
一、股票发行注册权与公司自治、市场约束的边界 |
二、股票发行注册权与上市审核权的界分 |
三、股票发行注册权的行政边界 |
第三节 股票发行注册权的保障与监督 |
一、股票发行注册权的制度保障 |
二、股票发行注册权的监督机制 |
小结 |
第五章 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方案 |
第一节 构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
一、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价值目标 |
二、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基本原则 |
三、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主要任务 |
四、推进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方略 |
第二节 推进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过渡期措施 |
一、便利资本形成增强包容性 |
二、完善市场约束增强自治性 |
三、优化审核机制增强公信力 |
四、改进监管执法增强权威性 |
第三节 系统构建股票发行注册监管制度体系 |
一、全面重构资本市场体系与注册体制 |
二、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监管转型 |
三、建立健全证券司法制度增强法治保障 |
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投行薪酬定价研究 ——以保荐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理论基础 |
1.3 研究现状 |
1.3.1 风险管理 |
1.3.2 薪酬管理概况 |
1.4 内容框架和研究方法 |
1.5 本文创新点 |
2 预备知识 |
2.1 随机过程基本知识 |
2.1.1 带Possion跳的B-S期权定价模型 |
2.1.2 布朗运动 |
2.1.3 泊松过程 |
2.1.4 HJB方程 |
2.2 效用函数 |
3 保荐人风险特征分析 |
3.1 保荐人职责 |
3.2 保荐人风险分类 |
3.3 IPO项目业务流程分解 |
3.4 保荐人风险识别 |
3.4.1 WBS-RBS原理 |
3.4.2 基于WBS-RBS法的保荐人风险识别 |
3.4.3 保荐人特殊风险度量 |
3.5 本章小结 |
4 保荐人薪酬界定建模及实证分析 |
4.1 保荐人薪酬模式的确定 |
4.1.1 保荐人薪酬现状 |
4.1.2 保荐人薪酬特点 |
4.1.3 保荐人薪酬模式的确定 |
4.2 保荐人薪酬的数理模型 |
4.2.1 基础薪酬 |
4.2.2 风险薪酬 |
4.3 实证分析 |
4.3.1 背景资料 |
4.3.2 国内投行现行薪酬模式制度 |
4.3.3 风险薪酬界定模式下的保荐人薪酬测算 |
4.4 本章小结 |
5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三类人士有望成保荐代表人(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A].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林晓镍,单素华,孙倩,沈竹莺,朱颖琦,黄佩蕾.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8卷 总第32卷)——上海金融法院文集, 2020
- [2]金达莱二度闯关科创板[J]. 陈婉. 环境经济, 2020(16)
- [3]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黄巧玲.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进程研究(1978年-2018年)[D]. 周子钧. 山东大学, 2019(09)
- [6]BL公司新三板转板期公司治理问题研究[D]. 高美龄. 重庆大学, 2017(04)
- [7]Z证券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研究[D]. 林海北. 浙江工业大学, 2015(06)
- [8]构建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法理逻辑[D]. 吴国舫. 武汉大学, 2015(07)
- [9]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制的重大变革及对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影响研究[J]. 陈思远. 证券法律评论, 2014(00)
- [10]投行薪酬定价研究 ——以保荐人为例[D]. 郑义. 南京理工大学, 2015(01)